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第2期)
2007-07-30 21:55:38 作者:会务组 来源:农夫吟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专题发言
1、刘志松老师在发言中指出,民间调解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也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在现代中国,民间调解仍以其鲜活的生命力以另类方式扮演着重要的地位。这为中国法学如何保持自己独立的品格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2、张明新教授的发言对近年来学者们对乡规民约的研究做了综述性的研究,通过对乡规民约研究的意义的探讨和对国内研究现状及趋势的分析,指出乡规民约研究仍需要解决的问题,即乡规民约具体推行的实证研究、基本问题的梳理和概括、现有成果的理论性概括等。在研究的思路与方法上,应该针对论题,宏观把握,系统考察,建构体系,揭示规律和关联。
3、李学兰副教授的发言以滕头村不同时期村规民约为考察对象,通过对村规民约的文本解读,揭示了滕头村在国家法治模式背景下,村治实践的发展和演变,指出法治的民间实践所强调的并不是脱离国家法的法治实践,而是在村庄社区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冲突、博弈和互动中检省和实践法治。
4、纪建文副教授以希腊理发师的故事为契点界定了谣言的五个特性。无论在封闭社会还是在开放社会中,谣言的内涵都远远大于“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在前者,谣言既满足着人们“知情”的需求,也是社会对缺乏有效政府的一种自发救济,是一种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工具;在后者,谣言的对象更多及于政治生活和公共安全,它是人们实现知情权的一种非制度性途径。
5、李瑜青教授在发言中首先指出写作这篇论文角度。他指出司法的实践活动从来不是一个抽象的过程,它是在社会结构中实现自己的。而作为纯粹社会学创始人布莱克的代表作,《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正是关注到司法实践活动所具有的这个特点,试图探讨司法活动所涉案件的社会结构,并通过结构分析引导把法学研究科学化。
6、张镭博士根据以下的社会条件提出该篇论文。第一,当代中国的单一制不发生变化;第二,追寻政治、法律的统一是一个发展趋势;第三,当代社会的二元经济格局不发生质的变化;第四,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发生变化;第五,依法治国、提高法律权威性不发生变化。文章提出了当代中国社会秩序治理过程中实现习惯与法律共治的具体实践构想,这一构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兼容性的立法工作,灵活性的司法活动,区域性的规则共治以及多元性的解纷机制。
学术争鸣
1、“谣言”的翻译问题。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王勇副教授指出“谣言”的英文翻译,在熟人社会语境下,用gossip更加准确。纪建文副教授认为“谣言”的英文翻译rumor在其论文中的使用是在动态意义上使用的。
2、“谣言”的词性。吉林大学郭杨骞博士认为“谣言”在台湾是略带贬义的,建议使用“谣传”或“传言”等。纪建文副教授认为贬义和褒义是相对一定的场域而言的,在她所理解的具体语境中是一个中性词。
3、“谣言”的真伪标准。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念富强对“谣言”的真伪标准提出疑问。纪建文副教授认为“谣言”的真伪是无法解决的,唯一可以参考的标准是信息的发布者与“谣言”中心的距离和过程的远近。
4、乡规民约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关系。李学兰副教授认为乡规民约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主导意识,另一方面也是一种自治性的规范,具有自身的规范价值。
5、习惯能否上升到立法层面的问题。郭杨骞博士和李可博士对习惯不能上升到立法层面的观点提出质疑。张镭博士认为此问题应该限定在以下前提下:法律权威性的提高在当下中国是最主要的,在此目标下,只能选择法律的优先性而不能把习惯与法律放在同一位阶上加以考虑。
6、习惯与法律如何共治。李可博士提问既然习惯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那么如何与法律形成共治的局面。张镭博士认为习惯和法律各自有其适用的范围和途径,不能够相互取代,可以在各自的范围内形成共治的局面。
学者评议
广西大学法学院
1、刘志松——反思民间法。刘志松对中国模仿西方、前苏联走向现代化进程进行了批判。一般而言,中国更多强调调解,西方更多强调审判。给予的建议:应当把民间调解升华到一种国际意义。
2、张明新——深入民间法。对乡规民约进行了深入的阐释。强调了和谐和教化。指出当前对中西法律文化解释的两种路径,即以鲁迅、毛泽东等为代表的主流观点和以钱穆、邓正来、谢晖等为代表的民间力量。而张明新教授的研究有利于提升民间法研究的层次。
3、李学兰——丰富民间法。以腾头村为例研究乡规民约,谈到了法治的民间实践。她的重大贡献在于从民间找到了现实的资源,丰富了民间法。
4、纪建文——拓展民间法。选题很好,有新意,从非制度性的角度进行了独特的阐发。
5、李瑜青——推动民间法。发言精辟,他的贡献在于从布莱克的思维出发让我们重新理解了法律到底是什么,把法律重新放到民间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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