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第5期)
2007-07-30 22:02:21 作者:会务组 来源:农夫吟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全国第三届民间法·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下午继续进行分阶段发言,主持人精心组织,主题发言人各抒己见,与会代表精彩发问,评议人精辟点评,将会议的议题不断深入 。上午第五专题的学术发言主要集中在伊斯兰法文化、藏族习惯法、宗教与民族习惯法、乡土社会秩序规范等议题。
专题发言
1、马玉祥教授的发言对伊斯兰法与中国传统法及其对中国回族的影响做了综述性发言。他指出伊斯兰法文化是伊斯兰学说的缩影,是伊斯兰法规定的典型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总和,体现了伊斯兰教的精髓与核心。中国法文化是以儒家经典为法源的封建法律制度的总称,中华法系源远流长,诸法合体,体系独特。伊斯兰法文化与中国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两种法文化产生的时代背景与人文精神不同;体现的文化氛围与哲学思想不同;体现的文化内涵与表现形式不同;体现的体例与结构不同;体现的法的价值、功能与效益不同。伊斯兰文化和中国文化在中国的长期交流与融合,最终形成了中国伊斯兰文化或中国穆斯林民族文化,中国伊斯兰文化可以说是中国穆斯林民族文化的集大成,回族文化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文化形式。以回族为代表的中国穆斯林民族和包括汉族在内的其他民族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则可以说是这两种文化的共同传承者,中国伊斯兰文化是中国穆斯林民族文化的集大成
2、王存河副教授在发言中认为宗教禁忌是人类早期的习惯法,但到后来,习惯法与宗教行为规范的内容构成有了差异。少数民族习惯法生成中的宗教背景,以及历史上少数民族社会公共权威中的政教合一特点,使宗教的价值取向影响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精神面貌。从具体内容看,习惯法中的宗教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以宗教禁忌、宗教戒律表现出来的习惯法;人们在习惯法的制定与遵守方面借助于宗教仪式以强化其神圣性;以神灵裁判解决案件纠纷。
3、马明贤副教授在发言中认为回族法律意识是伊斯兰法文化和中国传统法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强调“德法并举、标本兼治”的理念,同时正是受到伊斯兰法权利文化观的影响,回族形成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权利文化观和正义观。
4、南杰•隆英强老师在发言中指出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虽然带有藏族奴隶制社会等级森严的不公平现象和实体程序方面不完善的弊端,但与此同时它伴随着藏族独特的伦理文化属性,对青藏高原的人伦关系和整个人类社会的道德文化起着保护的作用,并促进其发展。属于中国古代刑法的“伦理刑法”和属于藏族传统法文化的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通过规范、控制人们的行为来调整他们生存的整个社会关系的。它们对整个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制度起着重要的补充和指导作用,对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规范和完善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5、卢建军副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如果真正深入到我国最底层的乡土社会,就不能不认为习惯、乡约和法律在共同维系着乡土社会的秩序,而且在总体上从其发挥的作用来看也很难区分出孰轻孰重。利益与道德正是维系这种乡土社会秩序的规范所蕴涵的本质。在乡土社会秩序的习惯、乡约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及其协调方面,法律的制定及其运作必须吸收习惯、乡约中的合理成分,习惯、乡约中的很多内容在立法、司法中都是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
学者评议
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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