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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第6期)

2007-07-30 22:07:10 作者:会务组 来源:农夫吟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全国第三届民间法·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下午继续进行分阶段发言,会议按照议程安排顺利进行,学者们精彩、独到的见解,展示了民间法研究的最新成果,使研讨会推向新的高度。下午第六专题的学术发言主要集中在羌族习惯法、土族习惯法、国家法与民间法、少数民族地区法律现状、民间法研究的方法论等方面,使研讨会的议题得到升华。

闭幕式由谢晖教授主持,张明新教授对学术讨论作了总结发言,马玉祥教授致闭幕词。本次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会议在热情洋溢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专题发言

 

724下午230430,研讨会第六专题围绕“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三)”这一主题展开,由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蒋传光教授主持,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周世中教授评议。来自西南政法大学龙大轩教授、青海民族学院法学院王佐龙教授、中南民族大学冉瑞燕副教授、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康耀坤副教授、厦门大学人类学与民族学系董建辉副教授就此专题做了精彩发言。

1、龙大轩教授在发言中指出羌族习惯法的民族个性与羌族的游牧文化息息相关,这是羌族习惯法文化的民族个性的具体体现。在历史发展中,羌族习惯法逐渐产生儒家化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定姓名论辈份、维护纲常伦理。由此提出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第一,羌族的习惯法文化通过儒家文化这一联结体融入了国法文化,那么,我国作为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其他众多少数民族那异彩纷呈的习惯法文化,是否也适时地通过某种联结体而融入国法文化,共同构成中国法律传统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第二,这种联结体是什么?是儒家文化抑或其他什么呢?

2、王佐龙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土族是一个在地域与经济文化上历经变迁的社会,所以,土族民事习惯法的形成与经济文化的形成相一致,具有极强的变迁性。首先,土族早期法所具有典型的草原法特征,这与他们的经济类型与生存空间有关。其次,土族从游牧向定居的生存环境与方式的变迁,促成了土族习惯法从草原法类型向牧耕法类型的变迁。再次,土族文化的衰落与土族习惯法的衰落是同步的,其直接原因是土族与其他民族的杂居融合带来的生活环境、生存方式及人际交往的经济文化的变化。

3、冉瑞燕副教授认为国家法与习惯法在内容和价值取向上存在明显差异,二者契合的方式就是国家法必须下到民间成为人们的习惯法,习惯法的合理因子必须有法的效力。主张政府下乡,充分发挥政府行为的优势,在政府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中坚持法治行政、人本行政,可以很好地让法律下到民间,成为人们新的习惯法;也可吸收、借鉴习惯法中的合理因素,发挥其正向作用,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融通,改变民族地区一些地方存在的国家法靠不上,习惯法不让靠的“礼崩乐坏”的现象。

4、康耀坤副教授首先介绍了“两少一宽”政策的内容,然后以在天祝藏族自治县法院对“两少一宽”政策的适用进行调查为开端,探讨了正确行使地方立法权以解决“两少一宽”政策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实践中应长期贯彻和执行“两少一宽”政策,并界定了“两少一宽”政策的正确内涵。

5、董建辉副教授的发言从人类学的角度对民间法的研究做了综述性评价,认为人类学的研究,拓展了民间法研究的方法。但是目前从人类学的角度研究民间法仍然存在许多不足:(1)视野多集中在少数民族习惯法;(2)抽象的理论论述太多;(3)对历史上的民间法关注过多,对现实中的民间法重视偏少。

   

学术争鸣

 

    1、国家法与习惯法在行政行为中的契合问题。冉瑞燕副教授认为这种契合的前提是在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更为严重,二者如果加以契合,则可以有效地对民族地区加以治理。

2、“政府下乡”中“政府”的范畴问题。冉瑞燕副教授认为司法、人大可以下乡,但政府更有优势。

3、草原法提法的科学性。王佐龙教授认为草原法仅是一种概况,无心改变现行法律的分类。论述还有薄弱的地方。

4、草原法的研究和提法是属于法人类学还是法社会学。王佐龙教授认为在研究具体问题时用人类学的个案方法,在抽象的时候用社会学的个案方法,二者相互联系,都有积极作用。

5、“两少一宽”政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康耀坤副教授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多元一体的国情现状;二是民族地区特殊的经济和生态环境决定了“两少一宽”的出现。

6、习惯的判定是法官的义务还是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康耀坤副教授认为一方面法官可以依职权取证,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积极举证。

7、神明裁判的存在及其评价。龙大轩教授指出神明裁判现在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在目前人力无法解决某些问题时,神明裁判也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8、羌族个性文化儒家化倾向的连接点问题。

9、政治人类学与法律人类学的异同。董建辉副教授认为共同点是二者都是为维护社会秩序,区别在于法律人类学更关注规则、规范和权利,而政治人类学则关注权力、权威的使用和领导人的角色。

10、人类学及其研究方法概况。董建辉副教授认为人类学在开始时主要是田野调查,后来才有历史文献的出现和利用,再后来才有历史人类学的出现,但更重要的是田野调查。

学者评议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周世中教授对五位学者作了精彩的评议。

他认为五位学者的发言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即龙大轩教授、王佐龙教授从民族习惯法个案,探讨了一般理论和共同问题;冉瑞燕副教授、康耀坤副教授研究了政策、习惯法在法律适用中究竟起什么样的作用;董建辉副教授从人类学的视野对民间法进行了很好的回顾、综述和展望。

1、龙大轩教授以羌族的民族个性作了深入的探讨,有很高的价值,充分肯定了民族个性的价值又说明了儒家化倾向(也可理解为汉化),当然其他民族也存在这种问题。这对在座的各位学者都有很好的启发。存在的疑问:第一,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汉族的法文化是个性与共性的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儒家化的联接点或载体是什么,是本民族的文化还是其与汉文化的结合体。第二,羌族习惯法是否完全融入了国法文化,若完全融入那么是否还存在羌族习惯法,它的民族个性是否灭失。

2、王佐龙教授的文章基调定位在土族习惯法的衰落,阐述了土族文化衰落的原因。但是接下来又谈到土族习惯法对当今依然有影响,而这种佐证是比较薄弱的,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到底土族习惯法有没有作用,有多大作用。

3、冉瑞燕副教授提出用国家法来契合民族习惯法很有意义。存在的问题:把两个问题截然对立是否妥当,毕竟事实上以国家法取代民族习惯法、民间法在现实上是否可行值得商榷。

4、康耀坤副教授探讨了一个很有理论价值的问题。政策、习惯、习俗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到底有什么样的价值,是否可以优先适用。论文的契入点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存在的问题:第一,“两少一宽”政策不是司法实践长期贯彻执行,而是权宜之计。第二,“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犯罪行为的从宽惩罚,一定要严格限制它的适用。

5、董建辉副教授的发言很有启发,综述很好。

综上,目前研究少数习惯法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注重历史上、文献上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归纳、总结,缺乏对现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归纳、总结;第二,注重理论研究,对现实作用分析不够;第三,只是在书斋中做学问,缺乏田野考察、实地考察。

 

 

闭 幕 式

   

724下午450-550第三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在西北民族大学本部综合楼二楼学术厅圆满结束。会议闭幕式由谢晖教授主持。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张明新教授总结学术讨论情况。张明新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本次会议是一次全国性的盛会,会议的水平和规模都比前两届有所提高。会议围绕“民间法研究的学理架构”和“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纠纷解决”两大主题,与会代表进行了激烈而精彩的讨论。这次会议是充满了思想碰撞与敏捷才华的盛会,参加的专家学者获得了知识上的相互积累,使未来的研究和研讨更加严谨和扎实。

张教授同时指出通过本次会议的研讨,也使我们思考法律人的品格和使命,要注意法学资源的多样性,既要有实证研究,也要有理论抽象;既要有悲悯之心,也要有超脱的学术良心,“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后张教授指出了本次研讨会的不足,一是由于讨论时间的不足,使许多学者没有时间充分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二是讨论领域的宽泛,使部分学者没有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因此教授希望在以后的研讨会中能组织相关专题小规模的分组讨论,使相关专家学者有更深入的研讨。

后张教授对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和西北民族大学会务组全体成员周到的会务服务表示衷心感谢!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马玉祥教授致闭幕词。马玉祥教授感谢各位嘉宾和与会代表的参加和对会议的支持,希望各位嘉宾以后对西部法学事业继续加以关注和支持。同时对张明新教授的学术总结予以感谢,对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支持表示感谢。最后马玉祥教授认为本次会议完成了会议的各项议程,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宣布本次第三届全国民间法·习惯法学术研讨会胜利闭幕。

最后,主持人谢晖教授总结了本次会议的成功与不足,同时对参会的多位学者及嘉宾对待会议的认真态度、专业的发言和争鸣以及严谨的学术精神表示赞赏与感谢。同时对西北民族大学以马院长为代表的法学院教师及会务组全体成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他希望在下届年会中能与各位专家学者就民间法及民族习惯法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会议在谢晖教授的七律中胜利闭幕:

欢聚金城莺燕啼,友声恳切应呼急。

勘研秩序呈宏论,求解纠纷献智词。

雄辩滔滔明理路,商谈娓娓静思池。

今朝揽胜民间去,法治征途景色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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