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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的那些故事

2007-08-12 10:49:58 作者:安心易 来源:http://anxinyi.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早间新闻中的一个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结合海南民众忌讳带“4”号码的风俗习惯,海口市交巡警支队继去年把头尾为“4”的车牌号码去掉后,从今天开始将取消所有带“4”号码的小汽车号牌。事后查看网站上的消息,发现对政府此举赞成和反对两方的声音都有,赞成的意见认为是政府尊重了风俗,体现了以民为本的理念;反对的观点则认为百姓素质太差,指责政府向迷信低头,并且可能造成号牌资源的浪费。这则看似简单的“车牌事件”中,充分反映出在当今这个转型社会中价值判断和制度实践之间的复杂关系。

    就客观社会事实而言,的确有不少的地方都存在与“死”相关联的忌讳,民间平日说话为了避忌“死”字,广州一带把“气死我”说成“激生我”;把“笑死我”说成“笑生我”。有些地方的人们常常有意识地把姓“史”的念成“吏”,把姓“施”念成“胜()”。当然“四”、“十”等字音因其与“死”字相谐也在避忌之列,台湾医院里就没有四号楼或第四号病房;连军舰的编号也忌讳用“四”。据香港《大公报》披露,台湾90年代初计划建造的八艘军舰,顺序编号,却有意回避了“4”字,没有“1102”和“1104”号。因为前者4个数字加起来是“4”,后者明显含有“4”而不被采用。公共汽车也没有四路,机车牌照的尾数也没有“94”,因其台语与“辗死”同音。因此,海南人存在对于车牌中“4”的忌讳也是客观存在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具有相当长历史的民俗习惯,从而构成一项“民间性的规范知识”。但是如何评判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民俗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在国人们并不遥远的记忆中,与“4”忌讳的命运一样,许多民间习俗、民间信仰、民间观念、民间仪式等都曾被视为愚昧落后,陈旧过时的东西遭到批判和禁止,而代之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科学民主等现代观念。其实这样一种对“民间性的规范知识”展开批判的话语方式更早还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中国进入近代社会以来,只是在50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中这种现代性的思想教育运动达到了顶峰,其结果是民间文化传统的大量灭失。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谓迷信思想是人们对这个不能完全认识和把握世界的一种秩序化的努力,通过符号和象征使之变得可以理解和把握,从而安定人心。无论科学怎样发展,相对于人类的有限理性,我们始终面对一个无限未知的世界,就当代人的生活状态而言,科学所能解释的依然仅仅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如果认为科学将能解决所有的未知问题,科学将取代宗教对世界的解释,那种论断本身也是一种对于科学的迷信。在此我不想对科学与迷信,或者“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等话题展开进一步的讨论,而想在借鉴历史经验的前提下指出,虽然这种“民间性的规范知识”随着现代国家正式体制的确立,而在整体上失去了存在的制度性根据,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当代中国社会中并不存在一个相对于国家制度而独立存在的民间法,但是作为一种“民间性的规范知识”却是在很大程度上先于,并且多少也是在公共有效控制之外生成和发展的。(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就像在“车牌事件”中,“4”忌讳的存在由来已久,并且被不少人所接受,这种现象无论怎样评价,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通过意识形态控制的“文化革命”而根除。在可以预见的历史时期内,这种“民间性的规范知识”将和科学知识、无神论观念共同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

    就此而言,地方政府改变文革中的极端激进做法,转而承认并且尊重民俗,应该说是一种更为明智的实践智慧。但是,现代政府作为一种现代科学意识形态的代言人,也不应当放弃其对科学民主观念的坚持与宣传,如果仅仅只是简单地取消所有带4号码的小汽车号牌,这样的政举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还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恰当的做法,的确可以被理解为向落后观念的低头,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以“宽容”的名义放弃了自己的立场。古人所谓“和而不同”,没有对于“不同”的坚持,“和”也就失去了意义,这样的宽容就不能算一种真正的宽容精神。而且社会中还存在着不认同4忌讳的人,他们的权利可能在这种简单的取消中被取消了,从而体现不出权利平等的现代理念。对此,有的网友也看到了问题的本质,从而提出建议,可以区分有4和无4的车牌,任由车主选择,并且对于政府公务用车应当选用4字车牌,以政府的实际行动在社会中倡导一种不同于以往民俗的新风尚。其实,风俗本身既不是当然正当的,也不是当然不变的,当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4”字车牌,那种“4”忌讳的习俗就会慢慢消失,虽然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长,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自己的选择认可了科学的规范性观念,并且将各种不同的观念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控制在最低范围之内。正如梁治平先生在《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一文的结语处所写道的:“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不同质相伴随的,可能是多种知识和多重秩序并存局面的长期存在,这种局面,消极地说,可以是乡土社会中法律与秩序处处脱节、断裂与不和谐的现状的延续,积极地说,却可能是一种具有建设意义的把冲突减至最低程度的法律多元格局,而要达致这一目标,需要的将不仅是高超的法律实践技艺,而且是一种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观和秩序观。”

    由此我想到,对于当代中国人而言,民间法已经不再是一套完整的“规范知识”,但是作为零散的残破的,甚至受到压抑的“民间性的规范知识”,依然作为多元社会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而且在“民间性的规范知识”中所隐含的秩序遗传因子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正有待于通过合理的法律观和秩序观,以及高超的法律实践技艺,而将其融汇进新的社会秩序中。就好象故事还依旧由那些基本元素构成,但是讲故事的人和听故事的人都变了,故事的逻辑和意味也就会不知不觉中发生改变。尽管我们,以及我们的子子孙孙们还是会听到:

 

    从前有座山,山上有座庙,庙里有二个和尚,老和尚在给小和尚讲故事……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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