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司法视野下民俗习惯的运用
2007-08-31 15:57:15 作者:曹建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稳步推进,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形成有机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农业经济仍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形态。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基于生产生活经验而产生的、以一定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民俗习惯,仍然存在于广大的农村社会当中,仍然影响并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并为人们普遍认可和遵守。即使在城市社会中,民俗习惯对市民行为模式的影响和规范作用,同样随处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产生于生活、经过人们自愿选择的民俗习惯,是人们真实生活的写照与反映,体现着人们的一般道德评价标准乃至行为准则,同样应该得到认可与遵守。
人民法院作为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专门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纠纷解决规则的选择与适用。对于一个正向法治目标迈进的国家来说,法律是法官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中国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规则如蕴含着道德、情理的民俗习惯,即我们从法律或法理上所讲的“社会公德”或“善良风俗”,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容忽视的。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这同时也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司法促进社会和谐不能只是一句口号,应当从审判工作的每个细微环节入手。其中,在司法过程中,将善良的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审判领域,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运用善良风俗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民俗习惯的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是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方式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较为关注国家制定法以外的习惯法、民间法的研究,并且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特别是,除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原则规定外,我国的合同法和新颁布的物权法对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更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表明,无论是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还是立法都开始注重从中国社会的现实条件中寻找法律秩序的本土资源,解读民俗习惯背后所蕴藏的法律价值,探索民俗习惯的解决纠纷功能与法律的解决纠纷功能的统一和融合。就司法实务界而言,也有一些法院将民间的善良风俗引入裁判过程,这是对司法视野下民俗习惯应用的积极探索,是对提高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的有益尝试。同时,它对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将善良的民俗习惯引入审判实践,是建立在法官对法律全面、系统、准确理解的基础上,是通过适用善良的民俗习惯弥补法律出现的空白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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