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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话机制

2007-09-02 10:42:52 作者:沃 土 来源:http://wotu.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统一

“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市民社会最早指的是欧洲中世纪的自治城市,当时的城市手工业者结成行会来反对封建土地贵族,主张由城市来安排自己的制度。当欧洲社会生产力发展进入工场手工业时期,市民社会进入第二阶段。市民社会的第三阶段是资产阶级获得社会领导权的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对“市民社会”概念作出了科学、准确的表述。他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从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而产生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1][1]“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2][2]“市民社会”这一概念虽然产生于西方,却有着超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及价值。其中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介,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是一切市民社会的共同特性。那么,何谓中国的市民社会,邓正来在《国家与社会》一书中,曾明确指出:“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3][3]市民社会具有这样的特征:首先,市民社会是相对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是一种经济交往体系;再次,市民社会拥有法律保障体系,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复次,市民社会以各种自愿自治组织为中介;最后,市民社会以个人自由、平等、权利、契约为根本原则和价值。

“政治国家”则是与“市民社会”相对的一个概念。政治国家具有集中性、公共性、强权性。从应然角度来讲,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之中,应为市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强权保障,而市民社会则凭借政治国家去谋求自身的发展,并监督政治国家。但自从有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以来,两者在现实中有合作但不乏对抗,在理论上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的叙述。期中比较有影响的是三种理论:一种以孟德斯鸠为代表认为市民社会是由政治国家所界定的,但政治国家并不是为所欲为的,必须受制于法律,政治国家必须坚守权力分立制衡的原则,另外,为防止法律的失位,需要有不是为了政治目的而成立的独立社团捍卫法治,这里的独立社团就是指指产生于市民社会之中对抗政治国家的载体和组织形式;另一种以黑格尔为代表主张国家先于、高于社会,这种理论把国家进行抽象化、神圣化,认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有不受推动的自身目的,国家是社会生活中的最高峰,它高于个人、高于家庭、高于市民社会,甚至家庭和市民社会要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国家不是社会的工具,不是一个功利性的机构,国家本身就是目的,正是在国家中市民社会才能存在、才具有完整性、才能自由地追逐其特殊的利益;还有一种理论以洛克为代表,认为社会先于并高于国家,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在这种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的自然状态却充满着不确定和危险,于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成立国家、设立政府、产生公共权力和法律,可见这种理论把国家视为市民社会的的工具,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是国家的目的,国家的各项权力源于社会的赋予,国家必须以社会的需求为依归。

以上三种理论各有其合理之处,笔者以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有先后的问题,但没有上下高低之分,两者是对立统一的不可割裂的整体,是一对矛盾。自从有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以后,两者的分立和对抗就没有停止过,但分立对抗的最终发展方向是达致两者的妥协和默契。两者间的关系只是这对矛盾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呈现而已,但在其发展历程中却始终有一根主线在起作用,那就是“对话”,无此则没有社会的反展、国家的进步。

 

二、两者对话的平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进步需要两者的对话,但在不同的时代和历史时期对话的方式是不同的。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和平方式;另一种是暴力方式。这在东西方和中外历史上都有体现。以中国为例,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之初一般都会倾听民意、顺应民心而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于是乎有了社会与国家其乐融融的“文景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这是一种比较成功的和平对话;也有不成功的和平对话,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北宋王安石变法”;还有一种就是极端的对话方式,采取暴力革命方式,诸如历史上高呼“且壮士不死既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4][4]的陈胜吴广起义;“苍天已死,黄天当立”的黄巾军起义;“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的宋江起义等。

早在新中国建立前夕,1945年,在延安的窑洞里,黄炎培先生曾提出一个如何跳出中国历史上历代封建王朝“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问题。当时,毛泽东的回答就是“民主”,毛泽东同志讲:“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5][5]新中国建立后,19549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政治制度得到全面确立,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这一制度历经发展和完善,终于成为我国社会与国家进行有效对话的平台。人民的意愿在这里得到表达,国家的意志在这里得到体现。坚持这一制度对养成民主,促进政治文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不断的得到发展和完善。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一)进一步增强人民代表的代表性

人民代表代表人民,那么怎么样才能使人民代表真正的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有两个问题必需要弄清楚:一是什么样的人才能代表人民;二是能代表人民的人如何产生。

现在我们绝大多数的人民代表都能忠诚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但也不排除部分人民代表不能很好的代表人民。现在有很多人大代表是劳动模范、英雄人物、文体明星和高级知识分子。这些代表有些在自己的领域确实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并不因此而当然具备人民代表的资格。人民代表应该具有知政、督政、参政、议政的能力;应该具有向选区人民负责,为选区人民服务的意识。这在我国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譬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主动地协助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可见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兼顾了地区和行业,并对特殊地区进行了适当安排。笔者以为目前我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应该由更侧重于地区转为地区与行业并重。以区域为标准去界定人的政治资格,是生产力不发达的表现。人类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血缘关系为基准界定人的资格;第二阶段是以区域为标准;第三阶段就是以行业为标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笔者坚持地区与行业并重。

按照我国选举制度的规定,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一规定产生于我国农民所占人口基数过大这一现实国情,有其合理性。但也造就了一个现实就是农民不能充分的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因而也就不能有效的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且目前农村人大代表的产生有“一刀切”之嫌,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如前所述即使在农村也形成了不同的行业群,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逐渐分化为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等8个阶层。[6][6]因而按照传统方式选出的人大代表已不能全面有效的代表农民的利益。

(二)进一步加强对人民代表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可见,人民代表有原选区人民选举产生,需要向原选区的人民负责,受原选区的人民监督。

但现在无论社会大众还是人民代表都存有不良认识。社会大众把人民代表看作是一种地位、一种权力、一种荣誉,对人民代表即使是自己选举产生的也不敢监督。人民代表也把自己的代表身份看作是一种荣誉,是荣誉但也是责任,甚至更是责任,而很多代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更有甚者利用自己的代表身份,获取不当利益。很多人大代表平时不调研,会时不发言,如此这般如何能代表选区人民的利益!因而需要建立人大代表向选区人民的定期述职制度,要定期的向选区人民讲述自己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而且社会大众需要进一步增强民主意识,对于本选区的人大代表不当履行职责的,应依法撤换、罢免。

 

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社会与国家的良性对话,搭建了一个有效的平台。这一制度有利于民主的养成,和促进政治文明的发展。只有社会与国家能够进行良性的对话,实现良性互动,才能有政治文明的出现,才会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我们已经为此搭建了一个有效的平台,但我们不能懈怠,我们需要不断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邓正来著:《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邓正来著:《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马长山著:《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4、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

5虞崇胜著:《政治文明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张牢生主编:《人大制度建设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7、萧公权著:《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12月版,第40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12月版,第41页。

[3][3]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4][4] 参见司马迁:《史记卷四十八·陈涉世家第十八》。

[5][5] 参见:《毛泽东黄炎培当年延安话民主》,《新华文摘》1990年第4期第134页。

[6][6]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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