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民间乡约——《中国历代乡约》第一部分《乡约导读》第七章
2007-09-29 20:47:12 作者:牛铭实 来源:中国经济史论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明代有多位名臣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推行乡约,此外一些官员乡居时以及儒士,也在本乡推行。
1.求仁乡约
隆庆年间(1567—1572),胡直曾在川南推行乡约,效果很好。他从四川回乡,乡人胡汝贤等人前来看望。大家谈起当时地方不安宁,强盗猖獗。一到冬季,天黑以后他们就入室抢劫,数十里内都受波及。胡汝贤问,听说四川那里行乡约,人们团结御寇,我们能不能仿行?胡直说,当然可以。大家订下约规,叫做求仁乡约。胡汝贤出资刻印,每家送一本。由二、三人提倡,数百人参与。结果,平息了强盗的势力。①
2.李春芳的《订乡约事宜》
据《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李春芳,明代扬州府兴化人,字子实,号石麓,嘉靖二十六年进士,授修撰,累官礼部尚。四十四年兼武英殿大学士,参与机务。隆兴初,代徐阶为内阁首辅。他为人恭慎,不以势凌人,务以安静称帝意。进吏部尚书,以不为高拱、张居正所容,辞官。著有《贻安堂集》。
《订乡约事宜》,简明扼要而且实用。它列举的都是日常生活中人们都会遇到的事。例如,婚嫁时双方如何处理聘礼,丧事怎么办比较符合情理,乡人之间长幼怎么称呼,以及见面的礼节、贺寿的礼节、宴请和摊钱的办法,等等。乡人们商定一些通情达理的标准,大家照着做,可以免去多少烦恼,增加多少和乐。从习俗和人情的角度提出办法,对社会风俗自然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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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胡直,《螺溪外士胡君偕配刘孺人墓志铭》,见《衡庙精舍藏稿》卷26。
这个制度原载于《兴化县志》。地方志等文献中,类似制度可能还有。这个例子说明,乡约可以非常平易近人,而且切近日常生活,也可以没有惩罚,只有鼓励和引导。①
3.唐灏儒的《葬亲社约》
唐灏儒,名达,字灏儒,号永言,崇祯十七年贡生。浙江德清人,高隐不仕。民国《德清新县志》载,唐达研精理学、星历、音律。他家教著书,一时执经问业者甚众,所交皆识学力行之士。有朋友因为贫困,不能安葬去世的父母。他就倡议创立葬亲社,人们都仿效这个办法。晚年行医。他的《葬亲社约》,见陈弘谋《五种遗规—训俗遗规》卷3。这个社约的组织和管理方法十分精密,从各方面看都很出色。
陈弘谋的按语说,停丧不葬,向来被非常不合乎礼。当今的士大夫,也不能否认这一点。但是实际上,停棺不葬的情况比比皆是。原因或者是没有找到合适的地点,或者财力不行。“唐子以葬亲为社约,醵金相助,众擎易举。虽极贫寒,得此亦可以举棺矣。而又有不葬之罚,相归相劝,无不以葬亲为事,使不葬者无以自容。庶几同社中,可无不葬亲之人矣。其经营之善,用意之厚,不诚可以劝孝而励俗耶?杨园增补之条,尤为精密。行吕氏乡约者,亟当增入此约,以为救时之切务也。”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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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春芳《乡约事宜》,载于《兴化县志》,自《古今图书集成》,39994—39998页,中华书局,1985年。
②唐灏儒《葬亲社约》,见陈弘谋《五种遗规—训俗遗规》卷3。
因贫困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为亡故的亲人下葬,按当时的习俗是非常不合礼法、不人道的。有人能够挺身而出,率领众人订立规约,筹资解决这个问题。这既体现了乡约自治的精神,也体现了它有益于人民、有实效的特点。不同的时代和地方,有不同的问题。人们能够发挥这种自动自发的精神,组织起来想办法解决它,这就是自治。当代的丧葬办法不同了,不必照此办理。但是仍然有一些风俗习惯需要改良,很多地方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发挥这种精神,把类似做法变通使用,也许能对当地人有所助益。
4.推行乡约改善风俗
很多例子表明,人们借助推行乡约改善风俗。
关学中,王承裕教人以礼为先。凡是弟子家里有冠、婚、丧、祭这些事,让他们必须遵照礼的规矩办。他刊刻蓝田吕氏乡约、乡仪等书,在当时是为了使乡人们有所遵照,同时对这个制度流传后世贡献很大。当时,他的努力没有白费。“三原士风民俗至今贞美,先生之力居多。”①
王之士,字欲立,号秦关,学者称秦官先生。蓝田人,嘉靖举于乡。屡试不第,后来幡然改悟,潜心理学,以道学自任。“行已必恭,与人必敬,饮食必祭,必诚,兢兢遵守孔氏家法。一时学者以为蓝田吕氏复出”。他还说,“居乡不能善俗,如先生和叔何?乃立乡约”,参与者有一百多人。“于是蓝田美俗复兴”。他的著述甚丰,并有《正俗乡约》。②
吕潜,字时见,泾阳人,号愧轩。每岁时祭毕,燕诸族人,讲明家训。又率乡人行乡约,人多化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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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冯从吾《关学编三》,《少墟集》卷20。
②同上。
③同上。
林雍,字万容,龙溪人,景泰五年(1455)进士。“与乡人月为一会,修蓝田吕氏乡约。”①
刘观,字崇观,江西吉水人,正统己未(1439)进士,“取吕氏乡约表著之,以教其乡。冠婚丧祭悉如朱子家礼。家有孤嫠不能自存者,随力周养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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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广平府知府)李清馥,见《闵中理学渊源考》卷81。
②(安化县知县)沈佳,《刘观卧庐先生》,《明儒言行录》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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