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合会研究——以法文化的视角
2007-10-01 19:45:29 作者:官正艳 来源:法律史学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目 录
导言
第一章合会概述
一、合会的由来
二、合会的种类及民间合会习惯
(一)合会的种类
(二)民间合会习惯
第二章民国时期合会纠纷处理实践
一、习俗视野中的合会
二、民国时期合会的法庭行为
第三章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合会立法、纠纷处理情况及评析
一、大陆合会的变迁及其立法、纠纷处理情况与评析
(一)大陆合会的变迁
(二)大陆合会立法、纠纷处理情况与评析
二、我国台湾地区合会立法、纠纷处理情况与评析
第四章合会法律制度的整合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导 言
合会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习惯,在中国流传久远,能够弥补金融机构资金供应的不足和不便,用以保障资金需求者获取一定的小额融资,同时可以满足低收入者储蓄的需求。合会植根于传统熟人社会,排斥权势操纵,使农村的金融资源不至于彻底的流失到城市大工业中,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民的自主创业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然而,合会只是一种临时的、非正规的私人融资组织,只有内部不成文的规则,基本上为信用借贷,注重对人的信用要求:需以信义而起,以信义为守,以信义而终,此所谓“谨以义起,冀以信终”。由于缺乏具体法律保护和约束,一切依靠会首的责任心和会员的自觉,实际操作起来时随意性很大,所以合会存在着“倒会”的风险,长期以来为政府所严格限制,法律保护也不力。但是,由于中国的国情、民情对合会的存在有着客观上的需要,直到今天合会仍在我国粤、闽、浙等地盛行不衰。比如浙江温州金乡镇几乎家家都参加“会”,有的一家参加好几个“会”。全镇8000户,“会”的资金总量约2.4亿元。拥有120万人口的浙江温岭市,卷入“日日会”的人数就有11万人次,涉及金额多达10多亿元......诚然,我国当前的合会活动,在某些地区有愈演愈烈,向畸形变异方向发展的趋势,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规范的合会组织在当前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中也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显然,将合会一棍子打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那么我们的立法、司法该如何对待合会?
笔者在查询有关合会研究资料的过程中不禁感叹,合会,作为我国一项如此源远流长的民间习惯,居然还未引起国内学者的充分关注!前人关于合会的研究不多,主要体现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金融界两位学者的两本专著上,其一是当时国立中央大学商学院的王宗培所著《中国之合会》,其二是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的杨西孟所著《中国合会之研究》。但两位学者仅从金融着眼,探索合会的改造之方,尚未从法律方面对合会进行研究。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关于合会的资料主要散见于一些地方史志,最集中的研究成果为李金铮所著《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第三章“传统互助借贷组织:钱会”。值得指出的是李先生在该书第三章对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合会的研究,他穷搜民国时期有关史料,博采大陆已有的研究文献,是目前国内历史学界在该领域最为详密的的研究成果。在法学领域,国内学者对其研究十分有限,就笔者所见,大陆学者仅有胡大展《台湾民间合会的法律初探》在台湾地区“民法”债篇修订前曾着意探讨过此问题。2000年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修订实施后,合会逐渐引起大陆法学家的关注,但他们的研究大多从民商法着眼,如陈荣文的《合会风险的法律控制》、何炜玮的《合会的法律定位》等。从法制史角度对合会进行研究的,笔者仅见吕利的《中国近代民间合会述略》。该文虽然从习惯法角度对中国近代的民间合会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但并没有解决当下我们的立法、司法应如何对待合会倒会的问题,对现实关注不够。笔者希望在吕利研究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在着眼合会民间习惯的基础上以法文化的视角研究民国以来合会纠纷处理情况,并通过类比性的研究方法结合我国台湾合会的立法及纠纷处理情况,探讨合会在现代立法、司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而为规范合会,将其纳入国家制定法的轨道,提出一些建议。同时,通过这个微观角度,阐述合会民间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即通过分析合会习惯产生、发展的社会生活背景,详细论述其与国家制定法在不同时期合会纠纷处理中的地位及作用,从而更加清楚地看到合会习惯终将与国家制定法融合这一必然趋势。
第一章合会概述
一、合会的由来
中国人素重伦理,“朋友有通财之谊”,“缓急相济”,“有无相通”,历来是宗族亲友间往来的一条道德准则,是符合“义”的。此种“通财”,最简单的是发生在两人之间,即所谓的借贷或无偿的周济、赠送;倘若聚集多人,互相济恤,有相当的约束规则,就构成了“合会”。合会的基本运作方式大致如下:即由一位需要金融或财物支持的人(会首)邀请若干人参加作为会员,约定每期应为给付之金钱或财物(如稻谷、白米之类),集成一笔会金首先给付于会首,嗣后即以约定之方法(预定、抽签、投标等)先后给付于各会员,直至全部会员均得到给付后才结束。
“合会”一词,最早见于民国时期几位学者的著述。据说是江南一带通行的名称,吴方言中,“合”有“邀”、“约”的意思,所以名之为“合会”,应是从集会的角度而言。 但是,对于合会的称谓,各省不一。王宗培就曾提到:“江南通行之合会,俗称曰蟠桃......各省名称,亦因地而异。如集会、邀会、聚会、请会(山东)、打会(安徽)、纠会(浙东)、约会(湖北)、做会(粤省)、赊会(云南)等皆是也......” 当然,这仅仅是用词不同而已,其本质仍然是相同的,王宗培将它们统称为合会。民国时期对合会的讨论,在社会上影响甚巨,后来学者多沿用此名,甚至为官方接受。台湾地区2000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债编修正案也沿用了此名。
合会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合会,仅指前面所讲的以抽签、竟摇、投标等方法获取融资的会。广义上的合会,会的功能较多,如为筹集婚丧费用而成立的老人会、红喜会,为救济村中素有名望、品行高尚的清贫者而集体出资成立的“借会”、“白敛会”等。合会实质上是一种民间自治互助组织。
关于合会的起源,正史没有记载。对此,王宗培曾无奈的提到:“合会之法,由来久矣。要以我国士者,讳贯利禄,以为此乃市侩商贾之惯技,不为彼辈以孤傲清高自况者所取法,故而不入经籍,不载史乘,至乎今日,史籍荡然......” 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的历史文献及考古资料推测合会的起源。
台湾学者潘维和指出,中国古代就有自治互助的团体,称之为“社”。他认为此种自治互助团体是由古代人们对土地的共同崇拜演进而来的。 “社”在古代为禄邑或割地的单位。初期封建小国因兼并而成大国,这些大国中就包含着许多“社”。同时“社”又为古代居民聚居时的社区中心。《礼记》中就有“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的记载,《史记》所载之“荡社”、“长社”等皆为秦朝邑名。 因此,“社”之性质极为复杂,兼具公私法人的双重特性。吕利则认为“社”起源于祭祀。 “社”是上古祭祀的一种,史载“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 祭祀神社的日子称社日,每年春、秋二社,届时众人齐集一处,献祭并举行仪式。后来社日之会逐渐发展成为民间的节日活动,除祭祀外,还进行宴饮、娱乐等,逐渐演变为一种集会,称为“社会”。这里的社会当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
考古资料表明,早在两汉,民间就有结社互助的习惯。1973年,河南偃师出土了东汉建初二年(公元77年)“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僤”,即团体的意思。“父老”是汉代的乡官,无俸,有一定资产的人才可充任。里的父老主管一里事务,主要为征收税赋而设,也负有劝农、教化、维持治安等职责。该石券记述了侍廷里中有出任父老资格的居民于季、左臣等25人共同组成“父老僤”。大家共同出资,敛钱61500两,购买田地82亩。约定25人中如有一人出任父老之职,就将此共同购买的田地借与该人,并由此人获取田地的全部收益,用以补贴担任父老的经济损失和公共开支。如此人资产不够,不再担任父老,应将田转给僤中另一担任父老者,如此循环。如25人中有人去世,得将父老僤中之资格传给一位继为户主的人。如中25人无一人担任父老,就将田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所得地租归25户平分。 该石券的内容证明当时社会中已有了类似于后世合会这样的共同出资、轮流受益、自愿结合的互助性组织。
唐末五代宋初也有此类互助性组织。敦煌发现的古代文书资料为我们勾画了敦煌社邑活动的情景。大多数敦煌社邑都兼有类似合会的互助功能。敦煌社邑类型很多,最常见的是佛社、互助社、里巷社和渠社。佛社和互助社都是民间私社。佛社早在南北朝时代就已存在。当时世俗的善男信女自行组织起来,为佛教寺院中的宗教活动提供经费。佛社以修窟、造像、燃灯、行像等为宗旨,有的兼行丧葬互助等活动。互助社,时人或称为兄弟社、亲情社,以联络感情、互济互助为主要宗旨。里巷社和渠社皆为官社。里巷社是根据官方意图,按地域组织,各户都要参加的社。这种社源远流长,主要活动是举办春秋社祭。这种社的社众经协商还可以订立丧葬互助与其他互助的社条,从而使里巷社兼具互助的功能。渠社作为维修渠堰、分配用水的最基层组织,由各该渠堰用水僧俗吏民组成。唐前期,敦煌渠堰的维修由州县当局主持,吐蕃占领敦煌后,地方当局主持维修渠堰与分配、监督用水的职能不变,所不同的是,从吐蕃时期起,利用渠社这一形式维修渠堰与分配用水。渠社多用于集众修水利,有时也用于集众参加丧葬互助,此或习惯所然,但也显示,有一部分渠社兼具互助的功能。里巷社和渠社都是在地域的基础上形成的社,并兼有公私法人的特性,足以证明潘维和关于“社”之起源的推断。
敦煌社邑发挥了社会、经济的功能。奉献金整个地用来供给某位会友,帮助他支付葬礼或旅行的开销,这种习尚叫作“追凶逐吉”。目前仍留存着许多由结社执事发出的传帖,用来召集会议,或者要求奉献的所谓“社司转帖”。杨际平在《唐末五代宋初敦煌社邑的几个问题》中用社司转帖的资料对敦煌社邑的各种活动进行了量化分析,并制定了量化表。因本文研究范围所限,笔者只选取了该表中互助活动的部分。
社司转贴所见社邑活动情况表
序号年代 资料出处 事由(活动日期) 应携物品
1 乾宁三年(公元896年) 《释录》 第313页,《辑校》第71页 李再兴身亡
丧葬互助
“人各色物两疋,饼三
2 乾宁年间(公元894-897年) 《辑校》第75页 程平水妻亡
丧葬互助
“人各色物一疋,饼廿柴一束,粟一斗”
3 不详 《释录》第325页,《辑校》第130页 索富定身亡
丧葬互助 “仪酒壹瓮,人各粟一斗,土褐布色物壹疋,柴一束”
4 丁巳(公元957年) 《释录》第330页,《辑校》第89页 裴富定身亡
丧葬互助 “人各饼廿,升油柴束”
5 壬申(公元972年) 《释录》第334页,《辑校》第112页 亲情社裴留奴壹女亡
丧葬互助 “人各面壹斤, 油壹合,粟壹斗,柴一束”
6 壬申(公元972年) 《释录》第334页,《辑校》第112页 亲情社汜再昌妻亡
丧葬互助 “人各面壹斤,油壹合,粟壹斗,柴一束,鲜净绫绢色物叁丈”
7 壬申(公元972年) 《释录》第335页,《辑校》第106页 李达?兄弟身亡
丧葬互助 “ 油粟,鲜净褐緤色物叁丈”
8 10世纪中叶 《释录》第342页,《辑校》第97页 贺保新父亡
丧葬互助 “人各鲜净褐緤色物叁丈,柴束饼油”
9 不详
《释录》第344页,《辑校》第67页社户王张六身亡
丧葬互助 “借布人各一疋,领巾三条,祭盘麦各
10 不详 《释录》第348页,《辑校》第131页 张员住身故
丧葬互助 “吊酒壹瓮,人各粟一斗”
11 戊午(公元958年) 《释录》第352页,《辑校》第92页 亲情社傅朗母亡
丧葬互助
“合有吊酒,人各粟壹斗”
12 不详 《释录》第352页,《辑校》第123页 亲情社张昌进身亡
丧葬互助 “吊酒壹瓮,人各粟壹斗,褐布色物二丈”
13 乙酉(公元925年) 《释录》第353页,《辑校》第78页 亲情社康朗悉妇身故
丧葬互助 “吊酒壹瓮,人各粟一斗”
14 公元925年前后 《释录》第353页,《辑校》第80页 亲情社张员通妻亡
丧葬互助 “吊酒壹瓮,人各粟一斗”
15 不详 《释录》第354页,《辑校》第128页 亲情社王朗身故
丧葬互助 “吊酒壹瓮,人各粟壹斗”
16 丁卯(公元967年) 《释录》第354页,《辑校》第102页 亲情社张憨儿母亡
丧葬互助 “吊酒壹瓮,人各粟壹斗”
17 戊子(公元988年) 《释录》第355页 兄弟社安三阿父身亡
丧葬互助 “人各粟壹斗,祭盘准旧例”
18 戊子(公元988年) 《释录》第355页,《辑校》第117页 兄弟社安定阿姊师身亡
丧葬互助 “人各粟一斗”
19 不详 《释录》第356页 普光寺汜阇梨迁化
丧葬互助 “盖黄助送”
20 甲辰(公元944年) 《释录》第359页,《辑校》第83页 郭保员弟身亡
丧葬互助 “人各鲜净色物三丈,麦一斗,粟一斗饼廿”
21 辛酉(公元961年) 《释录》第361页,《辑校》第99页 安丑定身亡
丧葬互助 “人各麦一斗,粟一斗,饼廿,褐布色勿(物)两疋”
22 戊午(公元958年) 《释录》第401页,《辑校》第94页 温押牙阿嫂身故
丧葬互助 “合有吊酒,人各粟一斗”
23 不详 《释录》第403页,《辑校》第85页 索押牙妻身亡
丧葬互助 “人各粟一斗,饼廿 ,柴一束,绫绢色物二丈”
24 公元967年前后 《辑校》第105页张吉昌身亡
丧葬互助 “人各饼卅翻”
25 壬申(公元972年)
《辑校》第109页 某人新妇身故
丧葬互助 “人合酒一合, 鲜净褐布色物一疋”
26 不详 《辑校》第121页 某人母亡
丧葬互助 “吊酒壹瓮,人各粟一斗”
27 不详 《辑校》第124页 社人身亡
丧葬互助 “人各鲜 斗,柴一束”
28 不详 《辑校》第127页 社人身亡
丧葬互助 “合有吊酒,人各 ”
29 癸亥(公元903年) 《辑校》第76页 亲情社张贤者阿婆身故
丧葬互助
“吊酒一瓮,人各粟一斗”
30 不详 《辑校》第88 页 张康三身亡
丧葬互助 “人各绫绢鲜净色物半疋, 粟一斗, 饼廿”
31 戊午(公元958 年) 《释录》第400 页《辑校》第371 页 渠社孙灰子身故
丧葬互助
“吊酒一瓮,人各粟一斗”
32 公元958 年前 《释录》第401 页、《辑校》第369 页 渠社某人身故
丧葬互助 “ 吊酒,人各粟一斗”
33 壬午(公元923 年?) 《释录》第409 页、《辑校》第366 页 渠社尹阿朵兄身故
丧葬互助
“吊酒一瓮,人各粟壹斗”
34 壬午(公元902 年?) 《辑校》第101 页 兄弟社南衙都头荣亲
婚事互助
“人各床薄毡褥盘碗酒等”
35 丙戌 《辑校》第115 页 亲情社刘员定妻身故
丧葬互助 “吊酒壹瓮,人各粟一斗”
36 不详 《释录》第356 页、《辑校》第348 页 兄弟社某人荣亲
婚事互助 “ 敷设踏床牙盘褥叠 等”
37 公元958 年前后 《释录》第402 页、《辑校》第374 页 渠人孙仓仓垒舍
互助 “人各粟一斗, 锹钁壹事”
38 申年 《释录》第298 页、《辑校》第310 页 武光晖起病脚
互助 “人各粟二斗”
杨际平通过量化分析,认为当时敦煌社邑的实际活动以春秋二社最为频繁,其次是丧葬互助。春秋二社是古代社邑的传统活动,主要从事社祭。敦煌的资料表明当时的社邑已由祭祀演变为一种固定的互助组织,足以证明吕利关于“社”之起源的推断。
另据《新唐书》记载,韦庙在850年(唐宣宗大中四年)左右任永州(今湖南省境)太守。州民贫困,赖人力以耕耨。韦宙将他们组成二十个社,每个家户按月缴给社里一笔钱。被抽中签的人可以优先拿这笔基金去购买一头牛,久而久之,当地就不缺乏牛只了。那波利贞在其论文中主张这一类型的会社定是受到敦煌佛社的影响。《新唐书》所载之会社同样是建立在地域的基础上,兼具公私法人的性质,因此也证明了潘维和的推断。
鉴于资料有限,我们只能大体推断合会起源于中国古代民间自治互助团体——“社”,“社”起源于古人对土地的崇拜和上古祭祀。“社”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进、分化才发展成为后世极具中国特色的民间互助会。而在这些互助会中,与资金融通有关的合会最为普遍。合会在清末民初极为盛行,成为通行于民间的习惯。此一时期的一些学者开始对其研究,才使得合会这种民间古老的惯习载入经籍,荣登“大雅之堂”。
二、合会的种类及民间合会习惯
如前文推测,合会起源于中国古代的“社”,由于中间缺乏文献资料可考,我们无法勾画出合会在各个朝代的历史影像。关于合会之正式记载,始见于清末民国时期。因此,本文主要就清末民国时期的合会种类及民间习惯进行研究。
(一)合会的种类
根据现有文献,清末民国时期,全国各地城乡几乎都有起会的习惯。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所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就有记载。如,河南省开封县的“画会”、“摇会”(第454页);山东省历城等县的“长寿会”、“红礼社”、“齐摇会”(第460页);山西省孟县的“老人会与媳妇会”(第472页)、稷山县之“老人会”(第478页)、黎城、昔阳两县之“请会”(第496页);江苏省各县之“十贤会(至公会)”(第502页)、上海县之“摇会”、“标会”(第508页)、武进县之合会(第519页);安徽省秋浦县之“领会”(第553页)、天长县之“七贤会”(第556页)、贵池县之“老人会”(第557页);江西省赣县之“银钱会”(第577页)、南康县之“四不盖会”(第592页);福建省厦门之“会约”(第641页);湖北省汉阳、五峰、竹溪、兴山、麻城、郧县六县之“钱会”(第648-649页);湖南省灃县、监灃、桃源、石门、慈利、大庸、湘乡各县之“金钱结会”(第689-693页);陕西省雒南、华阴等县之“孝衣会”(第705页)、葭县之“请会”(第717页)、华阴县之“赙老会”、“画会”(第720-721页)、雒南县之“四二摇钱会”(第721页);等等。
合会的名目繁多由此可见一斑,学者李金铮将其分为四类:储蓄类、保险类、慈善类和借贷类。
储蓄类,是指入会会员以储蓄生息为目的的合会。其集得款项或存于金融机构,或贷放他人,或作生产投资,以期获利。王宗培《中国之合会》一书所载河北的“攒钱会”、山东胶东的“储蓄会”,就属此类,二者都是以所集之款存储银行生息为目的。
保险类,是指会员遇到老人死亡或儿子结婚方可得会的合会。老人死亡或儿子结婚,均花费高昂,是农民家庭生活的大事,非一般贫苦之家所能独立举办,于是集合会员,组织合会,公推一人主持会务,谁家发生此类事情,就由其他会员共同出资出物出力,帮助解决。如山东昌邑的“孝帽子会”,会员二三十人,全是老街旧邻。如遇会员丧亲,其他会员就给予金钱或劳力的帮助,“权利义务均衡无争”,待全体会员亲丧终了,即宣告解散。
慈善类,指集体出资帮助一人的合会,使会者多不偿还,个别有能力者可逐期归还。如河北南皮县,称此种合会为“借会”,系“居民有因一时经济困难,备宴请至亲厚友向之借钱者。日后还钱迟早,当下掣签定之。借钱者虽曰归还,其实则义同帮助,此乃因迫不得已,无率尔奉行者。” 在河北定县,称“乾会”,又名“白敛会”,多为救济村中素有名望、品行高尚的清贫者。会金或平均分担,或按感情深浅承担。请会人如清贫至极,会金多不偿还。如有恢复可能或有产业者,则在摆会时抽签,按号分期归还。
在各类合会中,组织形式最完备,经营形态最发达,数量最多,与人们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当属借贷性质的合会。这一组织,通常由一位急需用钱者,主动邀集若干人组成一会,主动请会者称会首,被邀参加者称会员。成会之后,第一期由各会员交钱若干,归会首收用。以后每期由会首、会员分别交纳金额若干,由一未得会的人收用,直至所有会员均已得会,该会宣告结束。通常,先得会者逐期付出之数较后得会者付出之数为多,所以先得会者付出之数含有还本加利之意,后得会者收得之数含有本利并收之意。在前者,为整借零还,在后者为零储整收。费孝通先生称这种组织为“集体储蓄和借贷的机构”。
借贷性合会又分为许多类型,并有不同的称法,大致可区别为三种,这三种并非截然分开,而是互有交叉的。
第一种,按参加人数多少分类。如河北通县,三人为“三星会”,五人为“五虎会”,七人为“七贤会”,九人为“九子会”。浙江西部各县乡村有“七星会”、“七贤会”、“八仙会”、“十贤会”之说。
第二种,按年会或转会的期限分类。王宗培说:“自其转期长短,可分为:(1)年会又称周年转,每年举行一期;(2)半年会又称六腊会,或半年转,每年举行二期;(3)季会又称四季发财,或四季花,或四季转,每三个月举行一期;(4)间月会又称间月转,每两个月举行一期;(5)月会又称月月红,每月举行一期。此外尚有十个月或八个月,五个月或四个月,及一旬(即十天)举行一期者,皆为年会半年会或月会之变相。惟以记忆不便,采用者较少。”
第三种,按得会的方法分类。这种方法最为普遍,也最能表现此种借贷性质合会的根本特征,合会的具体运作方式主要就是通过这一分法体现出来的。按此分法,合会又分为三种。
一是“标会”,即以投标方式决定会员得会先后的合会。其基本方法是,第一次开会时,各会员平均交款,归会首使用,以后各期由未得会的会员投标,以标息最高者得会。
标会比其他会式都要复杂,关键是会员的标利竞争,即谁标利大谁得会,或谁使钱最少谁得会。譬如会金3元,B会员标利0.2元,C会员标利0.5元,F会员标利0.8元……结果F标利最高,遂得会。除会首和已得会会员仍交纳全部会金3元以外,其余未得会会员所纳会金要扣除F所标的0.8元利,实交2.2元即可。又如会金为10元,B会员标出愿使钱8元,D会员使钱6元,G会员使钱9元……结果使钱最少的D会员得会,除会首和已得会会员各交10元以外,其余未得会会员只交6元即可。
二是“摇会”,即以摇骰或抽签决定会员得会先后的合会。其基本方法是,首会时各会员平均出款归会首使用,以后各期通过摇骰,点数多者得会。每期总的会额,与首会相同。
摇会分为有利息和无利息两种,得会程序比标会要简单。
有利息的摇会较为常见。会首第一次召集会员开会时,就商定利息,如会金4元,定利息3分(即1.2角),则未得会者每期除去利息,实交3.8元。如定利息10分(即4角),未得会者就实交3.6元。而会首和已得会会员,以后每期都要交基础金4元(这点与标会相同)。
无利摇会,即不定利息,每期会首、会员交纳的会金相同,收得会款也相同。
三是“轮会”,即由会员预先认定得会次序的合会。其基本方法是,首会时就由会首、会员排定得会的先后次序及所纳金额,先得会者出款多,后得会者逐次递减,每期总会额不变。
(二)民间合会习惯
民间合会的种类虽多,仍然具有共性。这种共性是贯穿于所有合会契约,明确会员和会首权利义务关系及倒会后责任承担的民间合会习惯。概括起来,分为两种。一种是会首与会员订立合同,会员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存在,称为个别性合会(或称为单线联系之合会);另一种是团体性合会,不但会首与会员间有法律关系,会员之间也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团体性合会与个别性合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如下图所示:
这两种合会有着不同的组织结构,会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大相径庭,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以下分述之:
1.个别性合会
(1)会首与会员的权利义务
个别性合会,仅会首与会员间发生关系,会首是合会关系的实际权利人、义务人,而不是会员委任的管理人,会首邀集各会员并与之订立合会契约,成约后,会首享有首次会金的收取权而无须支付利息,会首有权向会员收取以后各期的会款;同时,会首有义务将收取的合会金交付给得会会员,并应向会员分期返还会款,因会员只与会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会员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存在,若有逾期未交纳会款的,会首得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会员履行义务;当会员中有人未缴纳会款时,会首得依照约定,直接向得会会员给付。
(2)会款的性质
个别性合会,会首是合会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人,所收取的会款,所有权属于会首,因此,若会首挪用会款时,应承担对得会会员的债务不履行之责。
(3)倒会后的责任承担
个别性合会,在会首倒会时,除应给付原缴会款外,还负有给付会息的义务。会员倒会时,会首应对未得会会员承担给付会款的义务。
2.团体性合会
(1)会首与会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团体性合会,会首与会员全体成立合会关系,不单在会员与会首间,在会员与会员间,也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个别性合会相同,会首享有首次会金的收取权而无须支付利息,会首有权向会员收取以后各期的会款;同时,会首有义务将收取的合会金交付给得会会员,并应向会员分期返还会款,但是,与个别性合会不同的是,会首受会员的委托而执行业务,当会员滞纳会款时,会首是以委托人而非自己的名义要求会员履行义务,会员未缴纳会款时,负有给付会款义务的为各所有会员而非会首一人。
(2)会款的性质
团体性合会中,因会首受全体会员的委托执行业务,因此,会首收取的会款仍然属于合会,是合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而非会首个人所有。
(3)倒会后的责任承担
具有团体性质的合会,在倒会时,会首不单独承担代偿责任,而由全体会员承担连带负责,也就是说,会员对于其他会员也有请求给付会款的权利。
第二章民国时期合会纠纷处理实践
如前所述,有关合会正式明确的记载和调查,始见于清末民国时期。而合会的判例记录又大都集中在民国,因此,本章主要就民国时期合会纠纷处理情况做一些初步的研究。
通过考查案件记录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合会的特殊特性和复杂性。多种多样的诉状为我们同时显示了民间习俗和法律实践,并有助于进一步阐明前商业逻辑(其存在背景为完全没有被商品经济入侵的熟人社会)和市场经济逻辑(其存在背景为商品经济社会)两者如何在合会中纠缠在一起。为了给后文法庭中的各种合会行为设置坐标,我们有必要首先论述纯粹依靠习俗调整的、前商业逻辑主导下的合会,探讨合会习俗起作用的机制,以便在后文论述法庭行为时更清楚的看到市场经济逻辑入侵熟人社会后,如何改变合会习俗及市场经济逻辑如何与前商业逻辑纠缠的。
一、习俗视野中的合会
合会产生于我国传统血缘、地缘的社会大背景下,即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笔下的“熟人社会”。它既与西方社会有别,也与发生转型的中国社会不同。由于熟人社会的人口相对固定,聚村镇而居,因此,村镇就成为分析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单位。熟人社会的特点是,从外部看,由于人口流动水平低,社区之间往来少。而从内部看,人们在这种区域的限制下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彼此之间十分熟悉。应该看到,在人际关系上,传统社会中合会的参与者有着自身的特征:
“会员的人数从8-14人不等。在村庄里,保持密切关系的亲属圈子有时较小。因此,会员可能扩展至亲戚或朋友。这些人不是凭社会义务召集来的而必须靠互利互惠。如果一个人需要经济上的帮助,但他没有正当的理由来组织互助会,他将参加别人组织的互助会。被这个社区公认为有钱的人,为了表示慷慨或免受公众舆论的指责,他们将响应有正当理由的求援。例如,周加入了十多个互助会,他的声誉因此有很大提高。
但这种互助会的核心总是亲属关系群体。一个亲戚关系比较广的人,在经济困难时,得到帮助的机会也比较多。”
从费孝通先生对民间合会的记载可以看出,亲属关系群体是传统熟人社会合会的核心。一个亲戚关系比较广的人,其可能得到帮助的机会也比较多。由于亲属群体圈子的大小与社会资源的供给存在相关性,当受到亲属群体圈子过小的限制,局限于亲缘性群体中的合会尚不能满足亲属群体内成员的需求时,合会就会向同一共同体中的远亲,或没有血缘关系的成员渗透。有时甚至由于村落范围的资源尚不足以满足群体内成员的需求时,关系偶尔也会扩展到十里八乡的朋友间,合会成员就由血缘关系发展到了地缘关系。但随之带来的问题是,此时由于缺乏亲属间亲情信任的保障,就容易产生欺诈等机会主义行为,并最终使得合会难以维持。在此情境下,就需要以道德为基础的习俗来调节。那么合会习俗是通过什么机制来调整的,它又是如何起作用的?我们不妨进一步分析:
首先是基于对他人人格信息共享而形成的熟悉。
费孝通先生曾经这样描述熟人社会人际关系的特征:“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熟悉产生信任。关于他人的信息是个体行为受到监督的基础,如果一个人干了坏事很快被全镇人知道,违约责任就可以迅速转化为一种公共信息。
熟人社会“熟悉”基础上的信任来自两个方面:首先,是关于对合作伙伴人品的信任。熟人社会集镇社区的规模有限,大家在一个社区生活、劳作,互动频率高,处于这种关系中的人们积累了有关置信对象的足够信息。合会的成员往往都住在一个村里,非常了解,只有关系非常好的人才能请到会。人们一般不和关系一般,或者不了解的人合会,特别是那些不诚实的人。在集镇社区中,人际之间的互动是建立在对他人信息有相当了解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信息的运用更多的是取决于对个体相关行为方式的观察。合会中人们之所以愿意与自己熟悉的、声誉良好的人打交道,其中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个体最信得过自己的亲身经验。人们凭借对他人人格的认知(他是否好吃懒做,是否曾经有过“不信任的行为”,是否从无大谎,是否有过欺骗行为等等)来取得关于“他者”的最丰富、详尽而准确的信息,以此来降低对可能的欺诈行为进行甄别的难度,降低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然而,“有能力提供”和“可能提供”不是一回事。实现人格信任的另一个条件还在于对合作者能力的信任。作为理性行动者,在合会的过程中,无论“会首”抑或“会员”,既要考虑对方的人品和人格,还要考虑对方是否有能力履行承诺;不仅知道参与者是否有遵守相关规则的真诚意愿,而且还有依据可靠信息综合分析他是否能把会维持到终了的能力,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行动的不确定性。合会中,首会往往邀请那些与其互动频繁,经常有来往,彼此非常熟悉的亲属、邻居、密友等属于“强关系”的人参加。这种“熟悉”,是基于一种“会首”和“会员”之间对彼此人品、能力等的洞察和资格的认定。且这种认定,是以维持会的终了为目的,以自愿为原则的,并不会因为一方的不参与而影响双方未来的关系。
其次是基于文化规范的道德共识而形成的“面子”机制。
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强调群体的和谐一致。这首先表现在“义利之辩”上,“贵义贱利”成为个人价值取向的核心。人们一方面用“义”来排斥“利”,否定“利”,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谋道,小人谋食”;另一方面又以“义”为原则将“利”溶解其中,所谓“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文化价值观念并不一味排斥“利”,关键在于“义”、“利”关系如何摆,来达到行动者内在价值观念的和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内在地泯灭了人们的功利欲望。这是一种典型的耻感文化,即是靠外部的约束力,而不是靠内心的反省来行善。这里所谓的“耻感”在传统文化中的典型体现,就是所谓的“面子”——个体在人际互动过程中所造成的客观印象和舆论评价。
在熟人社会中,每个人都处于与自己熟悉的人所形成的网络中心,所有活动几乎都是在“关系”的网络中展开和进行的,与熟人和谐相处,靠的更是人情面子。在这样的场域中,“人情”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而人情背后 “无形的手”——面子同样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彼此越是相互熟悉,他们可与之交流的人越多。一个人面子得失、人缘的好坏,人情的厚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彼此之间是否恪守信诺,专诚如一。因此。“重然诺,轻生死”、“约誓遇事帮助”等等执着于“信”的观念,对于传统社会有着强烈的道德魅力。
面子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与个体的名誉密切相关。而名誉的背后,则又潜藏着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社会舆论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心理及社会现象,它对于个人的言行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当舆论成为“人心所向”时,也就成了人们行动的标准。所谓“千夫所指,无病而死”,“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可见舆论对面子的影响之大。在一个共同体中,人们缺乏流动的可能,一旦失去声誉而要想重新获得,机会就变得非常渺茫。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会造成对自己不可逆转的长期损害,丧失“好”的声誉并非意味着将来就不再拥有声誉,而是自此拥有“不好”的声誉。要失去“好”的声誉并不难,但是要将“不好”的声誉转化成“好”的声誉则要付出太高的成本。这样,一个人信用的好坏就在社区中口耳相传,构成了关于个人声誉的累积。这种个人声誉具有相当的约束功能,它可以成为人们在合会中守信的一种抵押品,成为制约少数人实施机会主义的有效机制,因而对合会的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
在一个结构封闭的社会中,共同的道德观念是形成非议的土壤。由于道德标准的高度一致,合会的所有成员都是同一规范的受益者,有着共同的利益。个别成员的不守信行为招徕的只能是普遍的非议,非议导致了行动的主体在面子——个人声誉上的紧张。在一个封闭的乡镇,消息的传递是不成问题的。“闲言碎语”是储存和传播信息的主要手段,对维持信誉机制有关键作用。一个人的内疚会因羞辱而强化,羞辱使违规者难逃面子的惩罚。面子成为一种“人质”,从这一意义上说,面子的效力并不亚于西方社会中依赖于外在制度的正式的、外在惩罚的效力。在社区中散布对不合作者的不利信息,使其在社区中由于失去面子而孤立。因此,要面子就成为合会参与者自我约束和履行职责的基础。
可见,传统熟人社会中的合会是建立在熟人中的互助合作组织,它通过熟人社会自身的内部控制机制——“面子”实现了有效、稳定的运转。为了更进一步说明此种状态下的合会,让读者对其有一个直观的印象,笔者再举两个实例:
案例1.1 受访人:陈荣,男,68岁,退休教师
从前,镇上的人普遍都很苦,为了生存,请大家帮帮忙,请个会,开个小店勉强维持生计。借高利贷,要有东西抵押,镇上的穷人什么也没有,你想借高利贷也没有人愿意借给你,再说那个东西,如果你家里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一般人也不敢借,一旦扎进去,那就苦了,利滚利,哪家吃得消?那时候,合会成员主要是亲戚、邻居和好朋友,大家熟悉,相互了解。只有够得上交情的人才会被请入会。那些不熟悉的人是很难加入的。即时偶尔也有十里八里以外的人参与合会,也是亲戚之间借上门来往的机会,通过亲戚担保参加的,而且担保物都是实物,像大米、皮花、纱等。
在过去大家都很讲信用。即使崩会,也是极个别人家里忽然有了特殊情况。那样的话,会头就受苦了,因为是他出面请的会,他今后也要做人,不是亲朋就是好友,总不能因此而散会,在这种情况下,会头就承担起了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做生意的人也不会用欺骗的手段,你想想,那时候就这么大的一个小集镇,谁不知道谁,谁不认识谁,除非你真的是不想在这个镇上呆下去。
如果亲戚朋友请会,一般不会拒绝,但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可以不参加,虽然请会的人可能有点看法。但参不参加是自愿,因为这里面有很多因素说不清楚,比如请会的人可能年龄大了,或者不学好,或者被请的人家里确实有难处,所以愿不愿意参加合会纯粹是个人的事。不过,如果真的遇到了天灾人祸,大家还是会拉一把的。如果这一帮人曾经在一起合会非常顺利,没有出过岔子,大家都很守信用,那么,下次如果这一圈子中的哪家遇到苦难还想请会,大家(原班人马)都会乐意参加的。
案例1.2 受访人:邱某,男,82岁
从前,我们这儿由于人多地少,生活非常苦,别说钱,就是饭也吃不饱,有的以野菜充饥,稍微好一点的吃麸子,或者吃豆饼。最糟糕的就是夏收以前这段时间,青黄不接,大家的生活都非常苦。所以那时候大家要过日子,要办事的时候,比如砌房子、办丧事、娶媳妇等,如果又没有钱,那怎么办?就请会,请大家帮帮忙。一般是10个人左右,主要是做会,计利息的非常少。请会的人也就是会首,在请会那天要办一顿酒,表示表示谢意,以后轮到谁收会,谁就办酒。其实吃得也很简单。由于没有钱,请会一般也就是以实物,比如皮花、大米等替代。
问:那时候参加合会的会员之间一般都是什么关系?
答:主要是亲戚,还有邻居,不过大家都住在一个村里,非常了解,只有关系非常好的人才能请到会。不和关系一般,或者不了解的人合会,特别是那些不诚实的人。
问:亲戚或者好友之间请会,如果你不想参加,请会的人会有什么想法吗?
答:这个都是自愿,不强迫。如果你家里有特殊情况或者确实不想参加,你只要向请会的人说清楚就行了,不会影响关系。不然,万一倒了怪谁?
问:那时候有倒会发生吗?
答:也有,不过很少。因为那时候都非常苦,请会的时候,指望收成好一点就能把会做到底。但总有忽然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比如气候不好影响了收成,或者家里突然有了其他事情,这样会就维持不下去。
问:倒会后,会影响原来的关系吗?
答:会的。不过也要看是什么情况。有的人确实是因为情况特殊,倒会的那个人有的主动上门说明原因,一而再,再而三地打招呼。虽然其他人心里不是很愉快,但你有什么办法,人家确实没钱呀。如果是恶意的,那么这个人的名声也就臭了。以后不管遇到什么事情,再想请会也不会有人理他。过去没有地方去,大家都住在一起,整天低头不见抬头见,他的日子也不好过。所以如果不是万不得已,恶意欺骗的很少。否则,有了恶名,没了面子,谁还愿意搭他?
问:合会成功以后,对大家的关系有什么影响?
答:合会本来就是家里遇到困难,请亲朋好友出来帮帮忙的。记得一年的春天,我家里穷得实在没有东西吃,于是就吃野草,吃得我的一个女儿嘴唇发青。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就请会,当时只好以大饼来做会,在大家的帮助下好不容易度过难关。为还帮我请会的那个人的人情,后来我也帮他请过会。渐渐地,你来我往,起先做会的那些人也就经常在一起做会了。从前几乎家家都很苦,谁也不敢说谁家没事不求人。所以做会在我们这儿也叫“互助会”。
小结:从以上论述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产生于传统熟人社会中的合会是互助性质的,它在前商业逻辑的主导下尚未受到市场经济逻辑的侵蚀,“面子”机制发挥着主要作用,有效地控制着合会的运转。
二、民国时期合会的法庭行为
随着19世纪末列强的入侵,国门的洞开,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受到了商品经济前所未有的冲击,这也影响到了前商业逻辑主导下的合会,它们开始遭到市场经济逻辑的侵蚀。这种侵蚀表现为市场经济逻辑不断破坏合会的封闭型结构,使其向着开放的方向发展。到了民国的时候,这种侵蚀在一定地区表现得尤为显著,以至于合会依附于熟人社会的“面子”机制越发暴露出有限性,会员欠逃会款甚至倒会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时单纯依靠习俗调整显然不能解决合会面临的新问题,于是会员开始把目光投向法庭,寻求国家司法的帮助。民国时期有关合会纠纷的判例比较多见。仅重庆市档案馆所藏,1930年至1949年间重庆地方法院、重庆北碚法院和四川高等法院重庆分院判决的合会纠纷案件就达992例!无疑,这些案例能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前商业逻辑与市场经济逻辑在合会中的纠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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