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为何缺乏推理
2007-10-10 14:19:54 作者:方流芳 来源:《中国青年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在裁判书类通俗化成为世界趋势的时代,中国的法
院判决却蜕变为一套令人费解的自说自话。然而更需要追问的是:判决书
“程式化”之原因何在?本人认为,原因恰恰来自法官本人无能为力的审
判组织、法律解释规则和知识系统。
法官通过个案审判而独立解释法律,这本是司法应有之义。可是,中
国当代法制从来没有认同这一常理。按照现有法院组织规程,不是法官个
人,而是法院作为一个机构进行“独立审判”,法官只是合议庭的一个成
员,合议庭又受制于审判委员会。既然审判权的主体是机构,在判决中凸
显个人见解显然偏离制度本身所要求的正统性,而将互相对立的意见同时
写进判决书则更是离经叛道。按照现有司法解释规则,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是专属最高人民法院
的法定权力,在实践中,司法解释一贯是脱离个案而制定一般性规则,司
法解释与审判分离而靠近立法遂成为中国法制固有的特色。随着审判权从
法官个人集中到法院,司法解释从个案解释演变为一般规则的制定,法律
推理在审判中也就丧失了用武之地。既然法官个人不应加入、也无从加入
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在判决中进行充分说明和论证,无异是让他们“知其
不可为而为之”。
法官解释法律的另一半障碍来自学者重复了无数遍的“外国故事”: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没有法律解释权,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所以,中国
法官也不应该有法律解释权。”不需要争辩,只要从互联网上查找大陆法
系法院最近的一些重要判决,就可以发现这个老故事没有任何真实性。从
19世纪末开始,一知半解的学者靠编造“外国故事”出尽风头,而信息闭
塞的中国也不止一次地被“外国故事”所误导;如今国际交往频繁,信息
渠道畅通,英语教育几近普及,与其听信他人讲述“外国故事”,不如亲
自接近第一手资料。
在现有法制下,法官智慧只能是“无言之知”。在阅读那些有关“假
集体”企业产权归属的判决,医疗事故民事赔偿不适用行政法规有关最高
赔偿规定的判决,农民购买伪劣种子而受损害可以获得期待利益赔偿的判
决,人身伤害赔偿应当包括辅助恢复身体功能的费用的判决之后,我相信:
中国不乏聪明、正直而富有经验的法官,只是他们没有机会在判决中表达
自己的智慧。如果翻阅一下宋代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明代的《廉明公
案》和清代的《府判录存》,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遗憾:无论文风或说理,
当今的法院判决都比数百年前的衙门案牍逊色许多。但是,这并不是古代
官吏比当代法官聪明,而是古代官吏比当代法官有更多的表达机会。
人们常常担心法官解释法律会导致裁量权的滥用,但是,我们更应该
看到:没有什么比法官任意适用法律而不必解释法律更容易导致裁量权的
滥用了。当法律将司法解释定义为最高人民法院独占权的同时,法律也就
免除了法官解释法律的义务,法官因而得以任意选择本案适用的规则而不
必阐述选择理由,裁量权遂成为一种司法专断。
“法官是否具备解释法律的素质?”这恐怕是必定要产生的另一种担
忧。然而无论法官现有素质如何,如果不允许法官名正言顺地解释法律,
法官的素质就永远不会有提高的机会。相反,如果允许法官去做他们该做
的事,他们一定能够从个案积累经验,逐步形成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方法。
中国处于转型时期,司法应有灵活性,适应变动社会特殊问题。来自
个案的司法智慧比建构性的立法智慧更适应那种“试点推进”的改革模式,
因此,法官在这样的时代本应具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是,偏爱立
法和一味追随想象中的大陆法系大大限制了司法在转型时期的功能。用
“大干快上”的造法运动去回应一个变动社会的问题,实际上是指望立法
包治百病的迷信。立法膨胀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妨碍问题解决和制造
更多问题的例子在中国比比皆是,然而,人们仍然习以为常地将由此产生
的无序状态归结为“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中国实现法治,确实需要走
出“凡兴利除弊,必以呐喊立法为先”、“凡法律,必多多益善”的“两
个凡是”的误区。因此,在批评司法判决程式化的同时,似乎需要回应一
些至今仍然被忽略的问题:在转型时期,如何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功能?
如何破除那些埋没法官聪明才智的陋规和陋识?“破除迷信,解放思想”
实在是中国法制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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