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例的经济分析——演进博弈论制序分析的新进展
2007-10-11 16:53:17 作者:韦 森 来源:http://jiangsb266.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在最近所撰写的一篇文章中,基于对个人的“习惯”与群体的“习俗”的这两个概念的辨析与理解,笔者曾对市场中的习俗的本质与生发机制做了初步的探索(见韦森,2000)。在那篇文章中,我们曾指出,尽管从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西方学界延演进博弈论的分析理路在破译和理论展示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的习俗的原初生发机制方面取得了许多可喜的研究成果,但是,到目前为止,在人们对作为一种“自发社会秩序”的习俗的生发机制的认识和理解上,还有着哈耶克所说的我们并未明其原因和“理性不及”的诸多因素与方面。以那篇文章的理论分析为前提,本文将进一步辨析“习俗”(custom)与“惯例”(convention)这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的各自规定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对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H·培顿·杨(H. Peyton Young)等学者沿演进博弈论的分析进路对惯例的驻存、演进与变迁的理论探讨做一些评介。
一、从习俗到惯例
从笔者的那篇文章的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许多论者(包括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翻译家)并不能完全分辨开习惯与习俗这两个概念。然而,在梳理了康芒斯(John Commons)对这两个概念的准确和清晰的分辨以及韦伯(Max Weber)和哈耶克(F. A. Hayek)对二者的理论理解之后,我们应该能较为容易地区分开习惯与习俗这两个概念了:即习惯(usages)是指个人行事与活动中所呈现出来的“事态”中的一致性,或者说重复出现的个人活动的一种“单元事态”;而习俗(customs)则是指“连续存在的群体”的行动所呈现出来的诸多“单元事态”中的普遍性、同一性与延续性,或者按康芒斯的原话来说,习俗是许多“个人习惯中的相似点”。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说分辨开个人的习惯与群体的习俗已是很困难的,那么,把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分辨开来,更是一项困难的理论任务。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点,西方许多学者包括演进博弈论经济学家肖特(Andrew Schotter)、萨金(Robert Sugden)、杨以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诺思(Douglass North )均不认真区分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为什么这些个个学理分析入微的经济学家们不加区分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呢?可能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习俗与惯例这两个词在英文中词意就非常相近,实可谓难分难解。按照《牛津英文字典》的解释,惯例(convention)本身就是一种 customary practice。从这一点来理解,习俗与惯例两个概念基本上是涵指同一种社会实存。如果说二者有差别的话,也只是程度的差别,即两者在从个人的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制度化这一社会制序(social institutions)本身内部的逻辑发展过程中的“硬化”程度上的差别。正是因为这一点,完全分辨开习俗与惯例,是非常困难的。就连尽力试图从理论上分辨开习俗与惯例的康芒斯也承认这一点。在《制序经济学》中,康芒斯说:“至于某些习俗,像商誉、同业行规、契约的标准形式、银行信用的使用、现代稳定货币的办法等等这一切都称为‘惯例’,(因此)好像习俗与惯例有一种区别似的。可是,除了所要求的一致性和所允许的变化性的程度不同而外,并没有区别。”接着,康芒斯还举例道,在现代社会中使用银行支票的惯例,其强迫性不下于在欧洲中世纪佃农在封建领主土地上服役的习俗。比如,一个现代商人不能自由使用现金而不使用银行支票,这很像中世纪的佃农不能自由去跟盗侠罗宾汉入伙一样。康芒斯还指出,如果一个现代商人拒绝收付银行支票,他根本就不能继续营业。许多其它的同行业务惯例,也有同样的情况。如一个工人在他人都七点准时上班而他八点才到,就不能保住他的职业。[①] 因此,康芒斯归纳到:“像银行支票的使用那种‘惯例’和习俗具有同样的强迫性”(参 Commons,1934,中译本,上册,页284)。
除康芒斯外,韦伯也曾在其《经济与社会》这一巨著中承认完全分辨开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是困难的。韦伯(参 Weber,1978,中译本,上册,页357)指出:“由单纯的习俗向惯例的过渡界限是极为模糊的。” 尽管如此,韦伯还是尽力区分开了习俗与惯例,并且从整体上来看,韦伯对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所涵指的对象性的把握和理解,要比康芒斯更准确,更清楚。更为难能可贵的是,韦伯还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隐约地道出了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制度化(社会的法律化)这一社会制序内部自身演进的动态逻辑行程。[②] 概言之,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的词义相近,并且二者所涵指的对象性近乎于同一种社会实存,以致于二者的词义阈界模糊,这是许多西方论者分辨不开这两个概念的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正因为习俗与惯例两个概念的规定性难分难解,二者只是像康芒斯所理解的那样在强制程度上的差别,这可能导致许多现代论者出于理论论述的方便而不加区分这两个概念。这一点从演进博弈论经济学家 H·配顿·杨那里可以看得很清楚。在1996年发表的一篇题为“惯例的经济学”的文章中,杨(Young,1996,p. 105-122)曾多次使用custom一词。但他整篇文章理论分析的“集中意识”却在于convention,而只是把custom 和 convention 作为同义词来使用。从肖特、萨金和杨这些经济学家们的学理分析的整体来看,他们不加区分这两个概念,显然是出于论述与理论建构(尤其是博弈模型的建构)的方便,而不是像康芒斯和韦伯那样从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考查中来进行理论分析。
从以上这两个原因中也可能引发出两个问题来:我们能否从理论上把“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分辨开?如果从理论上能把二者析解开来,其理论意义又何在?
先让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首先,笔者认为,尽管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的规定性难分难解,二者只是像康芒斯所理解那样在对人们行为的约束程度上的差别,但是我们还是大致可以从理论上把二者分辨开的。区分开这两个概念,应是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的一项建构性的理论工作。即是说,要确切把握这两个概念的各自的规定性,也只有把它们放在社会经济制序内部的动态逻辑行程中,把二者理解为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制度化这一逻辑发展行程 [③] 本身的不同阶段上“光谱”的“定影”,方能大致区分开这两个概念。为了进一步较清楚地把这两个概念分辨开,我们有必要指出以下三点:
第一点,就这两个概念本身的各自的规定性来看,或者说从这两个词所涵指的现实对象性来看,习俗概念本身是指人们社会活动中的一种状态,一种情形,一种人们活动的结果、事态,一种哈耶克所说的“社会自发秩序”。或者按演进博弈论的术语来说,习俗是一种人们社会博弈中的一种演进稳定性,一种博弈纯策略的精炼纳什均衡。这里我们且不管习俗的来源与生发路径是怎样的,作为一种状态、一种情形和一种社会博弈均衡的习俗一旦驻存相当一段时间,从而“定型”或“定影”为一种“显俗”(英文为 mores),这种显俗就是一种惯例。而这种作为显俗的惯例一旦形成,它就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比一般习俗有更强的规约性,从而对人们的社会活动(博弈)有一种近乎于程式化( formalized )的约束。因此,与其说惯例本身是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种状态、一种情形,毋宁说它是人们在社会活动(博弈)中所自愿遵守(往往不加思索地自然遵守)的一种规则。单从这一点来说,如果说习俗是一种状态、一种情形、一种人们行事的常规性(regularity)、一种演进博弈论学者所理解的人们社会博弈中的演进稳定性,那么,惯例作为一种经由长期驻存而强化了的习俗中的显俗,它的对象性即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与社会交往中大家所自愿或自然遵循的社会规则。如果按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分析理路来区分,我们大致可以把习俗理解为人们“行动的秩序”或“活动的常规性”,而把惯例理解为规约人们社会活动与交往的“未阐明的”(unarticulated)“规则系统”(Hayek,1967,p. 67),尽管惯例的规则不像法律规则和种种规章制度那样是一种成文的、正式的、由第三者强制实施(enforced )的硬性的正式规则,而只是一种非正式规则,一种诺思(North,1993,p. 63 )所理解的“非正式约束(informal constraints)”。对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的各自的规定性以及二者的这种关系,韦伯曾有过较为清晰的论述。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韦伯 (Weber,1967,中译本,上册, 页364)说:“惯例的规则一般是行为的纯粹实际的常规性,即延续的习俗过渡到有约束力的、往往首先通过心理强制来保障的‘准则’形式的途径而传统形成的”。[④]
第二点,从西方论者(包括康芒斯、肖特、萨金和杨)使用到“习俗”与“惯例”这两个词时的语境中,我们可以体察到,当这些论者使用到习俗时,一般是泛指(general);而在使用到惯例时,往往是特指( contextually specific )。而他们之所以这样作,可能又是因为惯例是一种显俗所致。因为,在现代经济学的制序分析中,惯例所涵指的现实对象性,显然是非同于希克斯( John Hicks)所说的史前的“习俗经济”中的习俗,而是特指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种种特定的显俗。这可能是西方博弈论经济学家较多使用 convention 而不使用custom 的一个主要原因。从韦伯对习俗与惯例的辨析与分殊中,我们也可以体察出这一点。他说:“我们想把‘习俗’理解为一种类型上衡稳的行为的情形(原为译‘情况’─引者注),这种行为仅仅由于它们‘习惯’和不加思索的‘模仿’在纯粹的常规中得以保持,亦即一种群众性的行为,没有任何人在任何意义上‘强求’个人继续这种行为。相反,我们想把‘惯例’理解为这样一种情形,即对一种特定的行为,虽然存在着某一影响,但并不是由于任何有形的或心理的强迫,而且至少在正常的情况下,甚至也不是直接由于构成行为者特殊‘环境’的某些人的仅仅赞同或不赞同的反应” (Weber,1967,中译本,上册,页356)。韦伯还认为,绝大多数人以某种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行事,但人们并不是把此作为一种法律义务来遵守,而是因为周围的环境称许这种行为而非难相反的行为,或者是出于人们对某种生活惯例的不加反思的习惯而已。因此,韦伯(Weber, 1998a,页3)说:“这种生活惯例把自身定型为一种习俗”。从韦伯的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体察到,在他使用到“惯例”一词时,显然是一种特指;而在谈到“习俗”时,则是在一种泛指意义上来使用的。
第三点,从人类社会经济制序历史演进行程中逻辑与历史的同一这一理论视角来分析,我们可以认为,象希克斯(Hicks,1969,参中译本第2章)在《经济史理论》中所说的新石器时代的原始部落,西欧中古时期的村社经济,以及近现代在世界的许多边缘地区仍残存的部落共同体,是一种“习俗经济(customary economies )。在中国延续一两千年但却能未型构成完整的民法系统因之缺乏刚性的产权结构的宗法自然经济,以及在西欧的近现代市场经济未型构成型之前的庄园领主经济,则是一种典型的“惯例经济(conventional economies)”。而在西方近现代由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工商和企业制度所规约和调控着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即布罗代尔(Braudel,1997)所理解的“资本主义经济”[⑤] , 以及哈耶克(Hayek,1988)所说的“人之合作的扩展制序(the 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则是一种“制序化经济(institutionalized economies)”[⑥]。当然,人类社会经济制序本身演进过程中的这三种经济形态(或者说三个阶段),每一种经济形态(阶段)都把前一种形态(阶段)中的一些基本特征(traits)保留下来,如在惯例经济中保留着种种习俗,又在制度化经济中保留着大量的习俗与惯例,这正如一个成年人会保留他本人婴幼年和青少年期的面谱和其它生理特征一样。[⑦] 反过来我们也同样必须看到,在习俗经济中存在惯例与法律制度——尽管正如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H. L. A. 哈特(Hart,1972)所认为的那样,一些习俗经济中的“原始法”本质非同于现代社会的法律。[⑧] 同样,在惯例经济 [⑨] 中也存在一些较发达的法律制度。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认为,从个人的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制度化这样一种演进行程,既大致反映出人类社会经济制序的历史发展或者说“扩展”(哈耶克语)的阶段,又是在现实现世、即时即地发生着的一种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因之,单从人类社会经济制序发展的历史与逻辑的同一性这一点来看,区分开习俗与惯例是必要的,并且从理论上来说也是大致可以把二者分辨开的。
二、惯例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
我们辨析开了习俗与惯例这两个密切相互关联的概念,实际上也就界定了惯例概念自身的规定性。从上述对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的分殊与梳理中,我们已把惯例界定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与交往中(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较长时间驻存并对人们的行为有较强约束、规制与调控力的一种显俗。
惯例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其在市场型构与运行中起着一种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但在惯例经济中是这样 [⑩] ,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这样一种制度化经济中亦是如此。这一点曾为当代制序变迁理论的经济学大师诺思所清楚的辨识出来。在1990年出版的其代表作《制序、制序变迁和经济实绩》一书中,诺思(North,1990,p.36)说:“在现代西方世界中,我们认为生活和经济是由正式的法律和产权所调控的(ordered)。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是构成决定着人们选择的种种约束的总体中的一小部分(尽管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我们稍加思索,就会发现,非正式约束是无处不在的”。从诺思的这段话中,我们就可以领悟出作为一种非正式约束(已接近于正式约束)的惯例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中的作用了。因为,正如康芒斯和诺思所见,像商业信用,同业行规,契约的标准形式,转帐支付的银行支票形式,以及现代信用卡的使用,会计或审计所使用的标准程序与文本等等这种种惯例形式,渗透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中人们社会生活、交往以及交易活动的各个方面。如果没有种种惯例的规约与调控,现代市场经济一天也不能运行。以致于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惯例与惯例化行为本身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本身,而作为种种正式约束(即制度)的法律规则,只是在当由种种惯例所“自动”调控和规制着的市场运行机制出了故障或毛病的时侯,它们才开始发生作用。这一点也早就为韦伯所洞察出来。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Weber,中译本,上册,页356)说:“哪怕仅仅是纯粹没有形成惯例的习俗的存在,在经济上也可能具有深远的意义。尤其是经济需求水平 ── 一切经济的基础 ── 最广泛地由纯粹的习俗所决定”。 韦伯(Weber,1998a,p.15)又说:“ ...... 当法律性将习俗转化为法律义务时(以援引‘通例’的方式),它常常在事实上未增加任何有效性;而当它与习俗相对立时,其影响实际行为的努力往往会以失败告终。惯例具有同样如果不是更大的有效性。在无数情形下,个人视客观环境而对那些未由世俗权威或超越权威保障的行动作出自发的反应。因之,‘惯例’之存在也许比法律强制机构的存在对他的行为有更大的规约作用”。从韦伯的这些论述中也可以看出,对惯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无论如何强调也不过分。根据康芒斯、韦伯和霍奇逊(Hodgson,1988)等学者对习俗和惯例在人们的社会活动尤其是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的论述,我们大致可以对惯例在市场运行中的功能梳理和归纳出以下几点:
(1),从市场的本质来说,市场之所以是市场,就在于人们在其中重复进行交换与交易活动。而所谓市场的习俗,无非是在人们交换与交易活动中呈现出来的一种常规性。而这种常规性一旦经由长期驻存而变成一种显俗,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惯例,它就对市场的运行有一种规范与约束作用,即惯例成了在市场中不断进行着重复交易活动着的参与者的“共识”(共同知识与共同意识):因为大家都这样做,我也应当这样做,甚至有时不得不和必须这样做。加之,在大家都这样做的前提下我亦这样做可能最省事、最方便且风险最小。这样,惯例就成了市场运行的一种纽带、一种保障机制,一种“润滑剂”,从而种种惯例也就构成了市场运行的基础。正是因为这一点,经济学家们把惯例和竞争视作为支撑与规制市场的两大基本力量。如果说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动力系统的话,惯例就是市场运行的自动平衡与规制系统。缺少这两个系统的任何一个,市场就不能运行,或者说市场就无依为存和进一步扩展。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竞争与惯例,并不是市场中相互对抗与冲突的两种基本力量,而我们毋宁把它们视作为互相依存、互补共生的两种机制。
(2),因为惯例是一种显俗,它既从人们社会活动与交往的秩序演进而来(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又难能不说它不是一种人们活动和交往的秩序),又反过来设定了人们活动与交往的界限,从而维系和规制着人们活动与交往的秩序。换句话说,惯例演生自习俗,又反过来维系和支撑着习俗(尤其是市场中的习俗)。正是因为这一点,惯例的一个能动作用就是在市场运作中不断提供给有序交往着的当事者一个确定的信息。有了这种信息,市场的每个参与者均会感到有则可循,有据可依,从而作出理性且符合市场常规的经济决策。因此,惯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对市场的参与者的各自行为有一种自我强制性的规制,而这种规制本身实际上给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和其他当事者一种确定的信息,告诉他应该这样做并有信心地预期到他本人如此行动亦会从别人那里获得同样的合作。美国经济学家奈特和莫廉(Knight & Merriam, 1948,p.60)早在四十年代就对此有过明确论述:“一个人只有当所有其他人的行动是‘可预计’( predictable )并且他的预计是正确时候,才能在任何规模的群体中选择和计划。显然,这意味着他人不是理性地而是机械地根据一种已确立的已知模式来选择, ...... 没有这样一些协调过程,一个人的任何实际行动,以及任何对过去惯行(past routine)的偏离,都会使那些从他过去的一种行为预计他会如此行动的其他人的预期落空并打乱其计划”。
(3),正因为惯例能提供给市场的参与者一些确定的信息,惯例的另一功能与作用是(或者说经济意义)是节省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譬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种种契约的标准形式,就具有明显的惯例特征。一般来说,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租约(lease)、生意和房地产买卖的合约(agreement)、遗嘱(will)和其它各种(如建筑)契约(contract),都是一些印好的文本,而一般只在每份文本的前面(或/以及)后面留出签约者双方以及各方律师填名和签字的空格。在进行一项交易时,只要交易双方和各自的律师填了名,签了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也就基本上完成了一项交易活动。这种种契约和合约的标准文本,就是一种惯例。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种种标准契约和合约文本的惯例,在每次交易活动之前,各交易方均要找律师起草每份契约或合约,并就各种契约或合约的每项条款进行谈判、协商和讨价还价,如果是这样的话,任何一种经由签约而完成的交易活动的交易成本将会高得不得了。另外一个例子是交通惯例。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演进形成统一的交通习俗与惯例,每当一辆车子从对方驶来,大家就要停下来协商是靠左还是靠右驶,这将会给人们带来多大的不方便,又会给整个社会造成多大浪费!这绝非是我们的一种理论推想。即使是在现代化的当今世界,仍有这种例子。如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和新南威尔士州的交通规则就有一些差别(香港回归后与内地的交通规则(在靠左还是靠右驾驶上)也有很大区别)。可能更为令人惊异的是,直到现在,这两个州铁路的铁轨轨距(gauges)还不一样宽,以致于每当来往于悉尼与墨尔本火车跨越两州州界时,就要两州州界上的一个小城停下来,用一种特别的机械装置调整一下火车轮距。从上述这些例子中也可以看出,没有统一的惯例,会给整个社会增加许多交易成本。然而,这里须要指出的是,当我们说惯例的存在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并不是说所有的惯例均是交易成本之节约。因为,严格来说,惯例之存在本身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不为零的内生原因之一。
(4),由于惯例是经由固化人们在其经济活动与社会交往中的行为的常规性型构而成的一种规则系统,它不仅仅是市场参与者行动的结果,而且会反过来影响和型塑 (mould)市场当事者未来的行为模式。既然惯例是经由人们长期社会博弈而形成和固化的一种显俗,一种规约人们行为的非正式的强制性,人们长期在这种已接近正式约束的非正式约束中生活,就会习惯地遵从之。从这一点上来说,惯例本身不仅仅是消极的(即规约和调控着人们现在的行动),也是积极的(即型塑人们未来的行为模式)。美国哈佛大学的Francis X. Sutton(1956,p.360)等学者在其五十年代出版的《美国工商业信条》一书中就曾深刻地指出:“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只是简单地为其成员提供可能性行为的随机选择集( a random set of choices of possible behavior)。社会总是标示出一些已认可的方式(the approved ways ) ,并且奖赏那些遵从这些已认可方式的人,惩戒那些背弃这些已认可的方式的人。这种人们行为的型塑是如此明显,以致于在像我们自己这样的社会中,许多行事的其它可选择的方式抑或难以想象,抑或被强烈地视作为‘反自然的’而加以摈弃”。从一个外来者新加入一个社群或社会(或市场)时,要遵从这个社群或社会(或市场)中既存的习俗与惯例这一事实中,就可以最清楚地看出这一点。譬如,一个外商来上海开业作生意,他就要了解和熟悉中国内地尤其是上海当地的工商业的生意惯例,以便于在其经营业务活动网络的互动中来逐渐遵从大家约定俗成的一些非正式约束与规则。即使这一外商在外国有作生意的经验因而自然会带有由其所在国的市场惯例所型塑的行为模式,但在中国作生意的过程中,他无疑也会型塑自己的新的行为模式而逐渐趋同于中国内地商界大家心照不宣地自动遵从的一些业务行规和市场惯例(包括请客送礼)。没有这种行为模式的趋同(即改变着现存的业务惯例并在现存的业务惯例中被改变),这个外商在华的业务就可能会非常不顺利,会处处碰壁,以致于难能在现存的中国市场体系中立足与发展。这个例子就说明,市场中的习俗与惯例有型塑人们与厂商行为模式的能动功能。
(5), 由于惯例是市场运行的主要规制机制,而惯例化行为则构成了市场运行本身,并且在所有已建立出来的种种社会或社团机构以及组织(包括家庭、教育系统、科学联合会、公共机构、贸易联盟、工厂组织、宗教组织,以及政府机构等等)均存在着惯例化的行为,习俗以及惯例本身就成了人类社会制序变迁中的“基因”。正如Hodgson (1988, p.143)如所认为的那样,习俗和惯例“能保持行为模式并把其从一种制序传输到另一种制序”。这一点亦为诺思在其晚期的著作生涯中所洞悟出来。在《制序、制序变迁和经济实绩》一书中,诺思就明确指出,制序变迁是典型的渐进性的(incrementally),而非间断性的(discontinuous)。诺思(Nove,1990,p.6)认为,“这主要是因为非正式约束在社会中嵌存的(imbeddedness)的结果。尽管正式规则可以由于政治与法律的规定而在一夜间即时改变,但嵌存于习俗、传统和行为准则中的非正式约束与刻意建立起来的政策相比,更难于改变。这些文化约束不仅仅把现在与未来联系起来,而且是我们解释历史变迁之路径的关键”。从诺思的这一段话中,我们也可以进一步领悟出,习俗与惯例,是整个社会制序变迁的连续性的“载体”。换句话说,制序变迁之所以是连续的和渐进性的(诺思),是逐渐演变的(哈耶克),正是由于习俗与惯例这种自发秩序和非正式约束的驻存性和延续性所致。
(6),最后,由于惯例是人们在市场活动中大家所共同遵从和认可的已接近正式约束的非正式约束,并且这种非正式约束自动调控和规制着人们的交易与交往活动,所以,只是在由种种惯例所自动调控着的市场机制出了毛病(即有人采取了违反惯例的行动)时,人们才诉诸于法律程序来解决相互的经济纠纷。正是因为惯例是人们在市场交易与交换中大家所共同遵守的约定俗成的准则,当人们诉诸于法律程序来解决其纠纷时,惯例就成了法庭仲裁的基础或依据。尤其是在参照前例(precedent)进行法庭判决的英美普通法传统中,更是如此。从惯例到前例,从而到法,是社会制序内部制度化的关键一步。由于社会制序内部的制度化问题已属于另外文章的理论任务,这里就不再展开讨论这一问题。
三、惯例的驻存、演进与变迁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惯例作为在人们经济活动与交往中(尤其是市场运行中)的一种显俗,一种作为社会博弈者演进稳定性(evolutionary stability )的习俗向演进博弈动态(evolutionary game dynamics )的规则的固化与转变,其基本特征就是驻存性与延续性。而研究在这种演进博弈动态过程中人们既要固守这种规则又要同时保持其演进稳定均衡的策略选择,就成了演进博弈论和惯例的经济分析的一项主要理论任务。在本文下面的分析中, 我们将主要引介西方演进博弈论经济学家,尤其是美国的H·培顿·杨等学者(Foster & Young, 1990; Young & Foster, 1991; Young, 1993a, 1993b, 1996, 1998; Weibell, 1995; Vega-Redondo, 1996; Samuelson, 1997)近几年来在惯例经济分析方面的理论推进。从这种引介和评述中,我们可以初步把握惯例驻存、演进与变迁的一般过程。
按照杨,在研究惯例的型构、驻存与变迁的现代博弈论中,有三个基本因素规定着演进博弈动态:(1)个人之间的“当地交往”( local interaction );(2)各个博弈者对所感觉到的环境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式的反应;以及(3)博弈者在重复博弈的策略选择中的不可解释的“随机偏扰(random perturbations)”。杨(Young ,1996, p. 108)认为,这三个基本因素实际上决定了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动态社会博弈中的博弈者有限理性选择,从而也决定了惯例的型构、驻存与变迁过程。
在笔者的上篇文章中,我们曾引入了一个斗鸡博弈模型来对习俗的原生机制作了初步的理论探究。从这种斗鸡模型中,我们知道,一旦博弈双方选择了一种作为强或精炼纳什均衡的演进稳定策略对,他们会在重复博弈中固守各自的策略选择,从而“锁入”一种习俗。这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用这种斗鸡模型所展示的习俗的原生机制,无疑只是习俗与惯例型构与驻存的一种特例。在人们的社会现实生活中,还有种种其它人们交往的境势格局(或者说社会博弈弈局),因而也存在其它多种形式的习俗与惯例型构、驻存与演进的路径及原因。譬如,我们在上篇文章中所提到的靠左还是靠右驾车的交通习俗(惯例)原生机制,与我们所举的斗鸡模型的例子就有很大区别。如果把这个弈局写成一个博弈模型,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参矩阵1)。
从矩阵 1 中,可以看出,这种驾车弈局有三个均衡点,即(L,L),(R,R),以及两个博弈者均随机选择一个50%靠左或靠右驾车的概率。在一个社会靠左还是靠右驾车的交通惯例还未形成之前,在这种博弈中,每一个博弈者并没有其对手是选择靠左还是靠右驾车的信息。因此,在经典博弈论中,这种驾车博弈是没有一定解的。即(L,L)是均衡选择呢?还是(R,R)是均衡选择呢?还是结果导致二者相碰撞 —— 即(L,R)或(R,L)—— 呢?如前所说,尽管这里假定每个博弈者是理性的,他们也不知道如何玩这种弈局。因为理性并不能告诉他其对手是选择靠左还是靠右。我们已经知道,按照托马斯·塞林(Thomas Shelling,1960)的说法,这种协调问题,只能靠人们的“凸显性 ( prominence)”或“凝聚点 (focal point)”来解决。按照杨(Young,1996,p. 107),这则靠人们的某些“境势暗示(contextual cues) ”来协调。然而,不管人们最初是如何协调这种驾车博弈中(L,L)或(R,R)的均衡的,(L,L)或(R,R)在每一个社会中总是会被逐渐“协调”或“演进”出来的,即在任何社会中均有靠左或靠右驾车的交通习俗。并且,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这种协调与演进的过程中,一种习俗一旦形成,就会有更多的人按这种习俗行事。一种习俗驻存的越久长,就越“凸显”,也就会有越多的人遵从之,从而习俗就变成了一种显俗,一种惯例。因此,这里似乎存在一种正反馈机制:一种惯例为人们遵从的时间越久长,遵从它的人就越多,从而这种惯例就越稳定,驻存的也就越久长。这一演进机制被杨(Young,1996,p. 112)称之为“吸同状态(absorbing state )”。 这即是说,如果人们在其社会博弈中只有“充分不完备信息(sufficiently incomplete information)”, 再假如人们对遵从这种惯例的“或然偏离(random deviations)”程度又相当低,因之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间里会趋向于遵从同一惯例。这一状态亦被杨称之为“局部遵同效应( the local confirmity effect)”。[11] 用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Pindyck & Rubinfeld , 1996, pp. 118-120) 的《微观经济学》教科书的说法,我们亦可以把杨所说的这种“局部遵同效应”理解为“从众效应(the bandwagon effect)”。
这种“局部遵同效应”是怎样产生的?换句话说,为什么在人们的社会制序的演进博弈中会有这种“局部遵同效应”?按照 Bulow et al (1985),Aoki & Okuno-Fujiwara (1996, ch.3) 的解释,这是因为在人们的社会博弈中,在博弈者的策略选择中存在一种“策略互补(strategic complements)”关系。也就是说,在其他人采用了某一特定策略时,存在一种一博弈者采用同一策略的激励。如在上述驾车博弈模型中,如果对方靠左行驶,自己也靠左行驶是安全的;反之,如果对方靠右行驶,自己靠右则是安全的。这就是典型的策略互补的例子。正是在社会博弈中存在这种“策略互补”境势中,只要一个社群或社会内部在一定时期中大部分人都遵从同一习俗与惯例,那么每个人遵从它的个别激励亦形成了。从靠左还是靠右驾驶的交通惯例形成的演进博弈模型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这种社会博弈中的“策略互补”,从而对杨所说的演进博弈中的“局部遵同效应”的生发机制有一个较明确的理解。
然而,杨和其他现代演进博弈论学者最近的研究却进一步发现,如果把规定着演进博弈动态的第三条假定考虑进来,即在博弈者策略选择中存在着“不可解释的”的“或然偏离”,这种作为“同化状态”和“锁入状态”的惯例(如图 1中的E 点或O点)也可能将不会是永久性的。因为,照演进博弈论论者看来,如果说在社会或社群中总是存在着某种惯例,那么,也总会存在着一些人采取非惯例行动的概率。从这一点出发,演进博弈论学者发现,即使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的最初状态,却不能预期它未来的状态是怎样的。换句话说,人们不可能预知一个即时盛行的惯例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跨度中是否会在未来的社会中驻存:抑或这一惯例会演变成另外一种惯例,抑或这种惯例会完全消失。当然,这也不否认它会在未来的社会中驻存下来。基于这一分析思路,杨(Young,1996,p.112)等演进博弈论学者认为,即使两个社会或社群从同一个原初状态(习俗)进行演进,在未来的一个足够长的时期内,很有可能二者会在不同的惯例中运作。他亦称这一演进机制特征为“整体多元化效应(the global diversity effect)”。从杨的这一分析思路出发,我们可以进一步反思出为什么尽管同源于儒家文化基因的中国、韩国和日本会在一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演生出不同社会制序的存在形式。即使在同说汉语的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和新加坡,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与经济交易中也存在着不同的惯例。[12] 这无疑也证明,在习俗与惯例的演进与变迁的过程中,演进博弈论者所洞察出来的“整体多元化效应”在起作用。
除了局部遵同效应和整体多元化效应外, 杨(Young,1996, p. 112)还发现了在社会惯例的演进博弈动态中的第三种效应。他称这第三种效应为“断续均衡效应(the punctuated equilibrium effect)”。 其意思是,一种惯例一旦形成,它就倾向于在一定时期驻存。在这一演进驻存的时期中,社会或社群的大多数成员会在大多数时间里遵从之,从而这一社群或社会在其制序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上接近于一种均衡状态。然而,这种局部遵同的均衡常常被一种外在的冲击力所打破,从而使这个社群或社会导向一种新的习俗与惯例的演生路径。
进一步的问题是,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实迹是否证明习俗和惯例按以这三种效应为其主要特征的动态行程演进?现代演进博弈论经济学家的经验研究发现,至少近现代欧洲诸社会中靠左还是靠右驾车的惯例的型构、多样化以及演进和变迁的历史实迹证明,这三种效应同时存在。据R. Hopper (1982), P. Kincaid(1986),Maxwell Lay(1992)和杨(Young, 1996)等学者考证,在 1750年以前,由于在欧洲只有很少的四抡车在路上行驶,人们在乡村路上驾车时,主要居中驶车,以避免车辆翻入路边沟中。当遇到对面车辆驶来时,各地靠左或靠右亦不一样。杨的考证还发现,尽管在欧洲诸国靠左还是靠右驾车的习俗地方多样化(整体多元效应),但在十八世纪之前,每个地区却大致形成了靠左或靠右的惯例的(局部遵同效应)。譬如,在英国内地,在有的郡人们靠左行驶,在另外的郡则靠右驶。在意大利,甚至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之前还未形成全国统一的交通惯例,在一些城市中人们靠左行,在乡村中人们则主要靠右行。在法国大革命前,即使在城市中,交通惯例也迥异斐然。那些贵族们所乘的马车靠左驾驶,而行人则靠右行。只是在法国大革命后,靠左行则变成“政治上”违法的了。因为靠左行是贵族的习俗,靠右行则是人民大众的习俗,因而后者被认为是“民主的”。与法国在大革命中靠革命机构的命令来统一全国的交通规则(靠右)形成鲜明对照,从整体上来看,英国靠左驾车的交通惯例则是从各地的交通习俗中逐渐演变而成的。即是说,在英国,靠左驾车的惯例,从一个地区自发地传播蔓延到另一个地区,从而在全国形成一个靠左行驶的交通惯例。因此,可以说,英国统一靠左驾车的交通惯例,是一种经由前例逐渐增生的结果(the gradual accreditation of precedent)。
另外,经济学家和史学家所发现的一个令人惊人的史实是,到十八世纪末,在绝大部分欧洲国家均演生成了车辆(主要是马车)靠左行驶的交通惯例,其中包括大不列颠、法国、瑞典、葡萄牙、奥地利、匈牙利、波黑尼亚,以及部分意大利和德国。在有些欧洲大陆国家,靠左开的交通惯例一直延续到本世纪初。但是,为什么在欧洲大陆绝大部分国家在今天均采取靠右驾驶的交通规则?杨发现,这主要是因为在惯例的驻存、演进与变迁过程中的第三种效应(即由于一些随机的外部冲击而造成的断续均衡效应)在起作用。具体来说,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出于其象征性的考虑(贵族马车驾驶靠左,人民大众步行靠右),而由革命机构通过法令的形式规定所有交通一律靠右。拿破仑率军横扫欧洲大陆后,又在其占领国强制推行法国的靠右行驶的交通规则,从而在法军占领国中逐渐实行并沿革下来靠右行驶的交通惯例。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只是在德国占领期间才被德军强制推行而改变靠左为靠右驾驶的交通规则的。瑞典到本世纪六十年代还仍然采用靠左驾驶的交通规则。直到1967年,由于考虑到欧洲大陆国家全通行靠右驾驶,瑞典政府才通过法令而改全国靠左为靠右驾驶的交通规则。
从其对欧洲交通惯例型构、演进与变迁的历史史实的研究中,杨(Young,1996,pp. 112-116)得出以下三点结论:第一,一个社群或地区在任何时期一般会有单一的、成型的(well-established)的惯例(局部遵同效应);第二,互不沟通的社群会在不同的惯例中运作(整体多样化效应);第三,一种业已形成的惯例不会被永远“锁入”而永久驻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一种惯例会被由一些随机事件所引致的演进过程而生发出来的新的惯例所取代(断续均衡效应)。同样,从欧洲诸国交通规则的演进与变迁的实际历史轨迹中,尤其是从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占领欧洲(可以被认为欧洲交通惯例变迁过程中的一些随机事件)导致了欧洲大陆国家今天沿革下来靠右行驶的交通规则的史实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出Brian W. Arthur(1988)和诺思(North,1990)等学者所洞察出来的制序变迁中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效应。[13]
四、惯例的经济分析的新进展:塞林提出的人们相互协调中的“凸显性”和“凝聚点”的博弈论证明
在笔者的另一篇文章(韦森,2000)的分析中,我们曾指出,如果追根溯源地探究习俗原初是如何生发出来的,我们会触及到康德—维特根斯坦哲学的本体论问题:在习俗的原初生发机制方面,还有哈耶克所认为的人之“理性不及”的诸多领域与方面。譬如,塞林 (Thomas Shelling,1960 )所作的著名的社会实验就发现,人们在社会活动与交往中时常靠一些无法解释其原因的注意力中的“凸显性(prominence)”和“凝聚点(focal point)”来解决相互协调中的种种问题。从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体悟到,在一些演进博弈论学者应用数学模型的分析工具来阐释习俗的原生机制时,往往还要靠博弈模型的外生变量来解释其内生的原因与机理。即是说,在他们对作为一种自发社会秩序的习俗原初生发机制的理论展示中,还要靠康德—维特根斯坦本体论哲学的一些人的“理性不及”的因素来作为演进博弈模型的内在基础。然而,从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一些西方学界沿演进博弈论的分析理路对习俗与惯例原初生发机制的理论探究的向深层推进,在一些博弈模型中,塞林所提出的人们注意力中的“凸显性”和“凝聚点”已几乎成了协调人们演进博弈的一个可有可无的“虚置变量”,或者说一些演进博弈论学者已把这些外生因素理论化为演进博弈过程的期望型构(expected formation)一个内生结果,从而在惯例的经济分析的一些博弈模型的建构中,已不再依赖这类“凸显性”、“凝聚点”以及“个人情感与行为的内在倾向”等等理论断想作为其隐性基础(implicit foundation)了。在这方面的主要进展,就在于杨等学者(Foster & Young , 1990, pp. 220; Young, 1996, p. 118)所提出的替代梅纳德· 史密斯(Maynard Smith)的“演进稳定策略” (ESS)的“随机稳定均衡”(the stochastically stable equilibrium)(缩写为 SSE)概念。按照杨自己的解释,他们这种 SSE 是对 ESS 的一项重大改进 [14]。因为,ESS 的弱点是这种演进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次“冲击”或“侵扰”来说是稳定的。然而,从人类社会制序变迁的实际过程来看,一种习俗或惯例常常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驻存,经得起它者的变异策略选择的不断地“冲击”与“侵扰”而后才逐渐演变,因而显得具有一种“韧性”和长期自我维系的力量。因此,单纯用 ESS 概念来理论展示习俗与与惯例的生发机制与演进过程, 显然离现实还有一段距离。杨等人所提出的 SSE 概念,就避免了梅纳德· 史密斯的 ESS 概念的这一重大缺陷(因为它允许一种博弈均衡经多次它者的策略选择的多次随机“冲击”与“侵扰”之后而改变),从而更能接近理路展示人类社会制序变迁(包括习俗与惯例的生发、驻存、演进与变迁)的实际过程(参 Foster & Young, 1990, Young, 1996, p.118)。从博弈论中讨价还价博弈模型中,可以较清楚地看出杨等学者所提出的“随机稳定均衡”这一概念的长处。
我们已经知道,在塞林于1960年所做的第四个社会实验中,他曾发现,当让人把 100 美元分成两份时,大多数人倾向于 50/50 均分。R. V. Nydegger 和G. Owen (1974)发表在《国际博弈论杂志》上的一篇研究报告中也指出,他们的实验也证明,当让人们分一笔钱时,结果也几乎都采用50 / 50均分办法[15]。那么,是什么动因促使人们倾向于采用对半均分的方式?这是多年来一直使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博弈论理论家困惑不解的问题。我们已经知道,按照塞林本人的的解释,人们采用对半均分的办法是出自一种难以言明其原因的人们注意力中的某些“凸显的凝聚点( a prominent focal point)”。然而,这种人们注意力中“凸显的凝聚点”又源自何处?是来自哈耶克所说的“人类的共同经验”,还是来自凡勃伦(Veblen,1899)所理解的人的“本能”?这显然又回到了康德-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哲学那里去了。
让我们按 1994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纳什(Nash,1950,1953)所建立的两人讨价还价的博弈模型来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这里我们仍按照杨的思路用曾引起经济学家们广泛注意的在世界许多地方流行的农业租佃分成制(share-cropping)的例子来进行我们的理论分析。我们假定,在地主与佃农的租佃分成的讨价还价中,有如下博弈局势:
在矩阵2中,我们假定地主与佃农在租赁土地交易之前就年后的庄稼租佃分成份额进行谈判。假定地主的要价为 x,佃农的要价为 y。假如二者的要价是兼容的(compatible),
即 x + y≤1,他们的交易得以进行。如果二者要的价是非兼容的,即 x + y > 1,这意味二者的谈判破裂,这种收成分成租佃交易就不能进行。很明显,在矩阵2中,有三个纳什均衡点,即(25,75)、(50,50)和(75,25),或者说在庄稼收成分配上有三种惯例安排(conventional arrangements )。进一步的问题是,地主和佃农如何选择这三种纳什均衡或者说形成这三种分配惯例的?按照纳什本人的经典博弈论的分析理路,这种讨价还价博弈的结果,主要取决于博弈双方讨价还价的谈判筹码( alternatives )以及各自对风险的态度。纳什认为,风险中立(risk-neutral)且有生活退路( fallback )谈判方将会得较大的份额;而风险规避( risk-averse )且没有多少生活保障的谈判方(如佃农饥寒交迫,除了从地主那里租地外无以为生)会得较小的份额。因此,按照纳什的这种经典博弈论的分析理路,由于人们(博弈角色)的处境、机会、偏好不同以及对风险的态度的差异,这种讨价还价博弈将会有多种多样的分配安排(如60/40,70/30,80/20,90/10,甚至15/85等无数种分配比例)。或简单地说,按照经典博弈论的分析理路,这种讨价还价博弈绝非像矩阵2所简单描述的那样只有三种惯例安排,而是没有一定的结果,即没有稳定的惯例存在。
然而,许多学者的经验研究却表明,世界各地实行租佃分成制的现实与这种纳什经典博弈论的预期大相径庭。由于租佃分成制从五、六十年代起就是许多经济学家(其中包括斯蒂格里茨(Joseph E. Stigliz)和张五常)研究的热门课题,在这方面已有大量的学术文献。许多研究发现,在大部分社会中,租佃分成的份额在很大程度上均为一种地方性的惯例所决定,而很少取决于地主与佃农的讨价还价的力量。并且,许多经验研究还发现,世界各地租佃分成契约所标定的份额一般为(25,75)、(50,50)和(75,25)这三种形式。令人更为惊讶的是,美国华盛顿大学的经济学家Pranab Bardham1984年在印度某地区的 300 余个村子里所做的小麦和稻谷收成的租佃分成的实地调查发现,尽管各个村子在实行本本地化的(25,75)、(50,50)、(75,25)这三种惯例安排中呈现出来杨所说的那种“当地遵同效应”和“整体多元化效应”,但在这 300 余个村子里,有超过半数的村子实行 50/50 对半分成制。并且,95% 以上的村子只存在一到两种分配惯例安排。经典博弈论中的讨价还价模型显然无力对这一现象作出解释(因为它预计一个多样化的结果)。并且,由于这些分布在印度各地的 300 余个村子里的自然条件的差异,加上各自信息沟通上的困难,甚至连塞林那种维特根斯坦哲学式的理论断想也难能解释这种对半分成是如何成为印度村民们意识中的一种“凸显的凝聚点”的。
自九十年代以来,杨等学者在其文章和著作中沿演进博弈论的分析理路建立起以“随机稳定均衡”或“动态随机稳定”概念为中心的博弈模型。这种博弈模型的逻辑分析的结果不但与Bardham等经济学家的实际经验研究的数据完全相符,而且亦使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和经典博弈论中的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以及塞林的人们意识中的“凸显的凝聚点”这类维特根斯坦哲学式的断想变得可有可无了。
按照杨的分析理路,要判别一个随机稳定的惯例,就必须计算那种经多少次累计的“随机冲击(stochastical shocks)”才能改变一个社群或社会内部的“随机稳定”状态的概率。杨假定,博弈双方(地主与佃农)均根据对方口头的要价和从个人过去的经验中所获得的信息作出抉择。杨还假定,双方博弈者亦不断地作出一些特异的并无法解释其原因的(idiosyncratic)选择变异(mutations )。为了简单起见,杨又假定,每一个地主与佃农均知道在以前总样本为 s 的 m 次讨价还价中所有人的要价(其中包括他自己和对手以及其在同一社群中的其他地主和佃农讨价还价中的要价及其结果),而不管各对讨价还价博弈是兼容的(x + y≤1)还是不兼容的( x + y > 1)。 每方博弈者均根据以上信息来预计自己的对手在这一轮博弈中所要的价,并根据此作出自己的最佳反应。杨还假定,这种最佳反应的概率为 1-e(这里 e 代表每一博弈者随机偏离现存的分配惯例安排而要其它价的概率)。
为了方便,假定在一个村子里共有 12 对这种庄稼租佃分成交易(博弈),即总样本为 s =12,并假定 e=0.01,现在村子里的租佃分成惯例为75 / 25,即地主所得份额为75%,佃农得25%。很显然,在这种惯例安排下,地主的最好的要价仍然是75%,而佃农最好的反应是25%。因为这是一个锁定的纳什均衡。要打破这一惯例安排,就要求一些博弈方(在这种格局下显然只是佃农)采取一些反惯例的要价。假如在这一轮的讨价还价中有 4个佃农同时提出要对半分成(不管这一要价成功与否),在下一轮讨价还价中,如果一个地主对上一次的讨价还价的所有数据有所了解,他就会计算出,他的佃农要50%份额的可能性是1 / 3,要25%的可能性是 2 / 3。在这种态势下,他会计算出最好的策略反应是对半分成。另一个地主也可能出于同样境势而作出同样的决策。同理,那些知道同样信息的佃农亦会计算出对半分成应是自己最好的博弈应策。所以,从这一过程来看,只要有 4 个佃农或然偏离地要出对半分成的价(其概率为 e 4),就可以衍生出一个从 75/25 的分成惯例向 50 / 50 分成制演进的行程。
同理,我们也可以计算出,如果最初的惯例安排是 50/50 对半分成,就需要一方 6 个博弈者同时作出反惯例的要价(其概率为 e6)这种随机偏离而改变为 75/25 或 25/75 分成安排的演进路径。很显然,这种演进博弈论模型的分析结果与Bardham于八十年代在印度乡村实行租佃分成制所作的实际调查的数据,塞林于六十年代所作的社会实验,以及Nydegger 和 Owen于七十年代所作的实验的结果相符。当然,这种沿演进博弈论探索路径对社会分配或讨价还价中的对半分成现象的探究并不排除其它的理论解释。譬如,你可以认为,在这种讨价还价的分配博弈中,博弈双方只是简单地认为对半分是最公正的(the fairest);你也可以说这种对半分如塞林所认为的那样是人们意识中“最凸显”的。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说这种对半分是最公正和最凸显的只是没有任何分析根据的理论断想。因为,这里并没有判别公正的标准。例如,我们用什么标准来判别说在地主与佃农的租佃分成中的75 / 25 或反过来 25 / 75 的分配安排是不公正的?[16] 另外,在地域分部广阔而信息又不怎么沟通的印度乡村,也很难说塞林所认为的那样人们注意力中的“凸显性”和“凝聚点”在对半租佃分成的惯例安排的形成中起了多大作用(如果说它们起了作用的话,我们只能说这种人们意识中“凸显性”和“凝聚点”来自凡勃伦所说的人的“天性”)。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基于“随机稳定均衡”的分析理路来探究习俗与惯例的型构、驻存与变迁的演进博弈的动态理论,亦不必把其理论分析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和经典博弈论的“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之上。它甚至也不必求助于许多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所提出的人们的“共同知识”和“共同经验”这些理论猜测来进行理论解释。这种理论只是假定,在社群或社会内部活动与交往着的诸多单个个人具有有限的理性和有限的信息而尽各自所力进行并非协调一致的活动,而在这种并非协调一致的活动中生发着、维系着并不断地改变着社会的习俗与惯例。
参考文献:
Aoki, M., & M. Okuno-Fujiwara, 1996,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 New Approach to Economic System, Tokyo: University of Tokyo Press. 中译本,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魏加宁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
Aoki, M. (青木昌彦), 1997,“比较制度分析:起因和一些初步的结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一、二期,页1-7;19-24。
Berger, P. L., 1991, The Capitalist Revolution, New York: Basic Books。中译本,伯杰,《资本主义革命》,吴之深,柳青译,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
Braudel, F., 1997, 中译本,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顾良、张惠君译,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7 年版。
Commons, J. R., 1934.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ts Place in Political Economy, Macmillan. 中译本,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
David, P.,1985, “Clio and Economics of QUERT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75, pp. 332-337.
Hayek, F. A. 1967,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Hayek,, F. A., 1988, 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s of Socialis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Hicks, J., 1969, A Theory of Economic Hist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中译本, 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历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Hodgson, G. M., 1988, Economics and Institutions: A Manifesto for a Modern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中译本: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向以斌等译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Hopper, R., 1982, Left-Right: Why Driving Rules Differ?” Transportation Quarterly, vol. 36, pp. 541-548.
Kincaid, P., 1986, The Rule of the Road, New York: Greenwood.
Knight, F. H. & T. W. Merriam, 1948, The Economic Order and Religion, London: Kegan Paul.
Lay, M.,1992, Ways of the World, New Brunswick, N. J. :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Lewinsky, J. 1913, The
Origin of Property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Village of Community, London: Constable & Company.
Nash, J., 1950, The Bargaining Problem”, Econometrica, vol. 18, April, pp. 155-162.
Nash, J., 1953, Two- Person Cooperative Games”, Econometica, vol. 21, Jan., pp. 128-140.
North, D., 1990,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orth, D., 1993, “Toward a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W. Barnett, et al (eds.) Political Economy,
Competition and Represent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ydegger, R. V. & G. Owen, 1974, "Two-Person Bargaining: An Experimental Test of the Nash Axiom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ame Theory, 3: 329-349.
Pindyck, R. S. & D. L. Rubinfield, 1996, Microeconomics, 3rd ed., Englewood Cliffs, NJ: Printice_Hall Inc.. 中译
本,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张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Roth, A. et al, 1991, "Bargaining and Market Behavior in Jerusalem, Ljubljana, Pittsburgh and Tokyo: An
Experimental Stud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1: 1068-1095.
Samuelson, L., 1997, Evolution Game and Equilibrium Selection, Cambridge, MA: MIT Press.
Samuelson, P., 1976, Economics, 10th ed., New York, McGraw-Hill. 中译本,萨缪尔森,《经济学》,高鸿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年出版。
Schotter, A., 1981,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tu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helling, T., 1960, The Strategy of Conflic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utton, F. et al, 1956, The American Business Creed,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Veblen, T., 1899, The Theory of Leisure Class:an Economic Study of Institutions, New York: Vanguard Press. 中译本,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
Vega-Redondo, F., 1996, Evolution,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u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eber, M. 1978, Economy and Society, 2 vols., Berkeley: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中译本(根据德文版译出),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Weber, M., 1998a,中译本,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全力》,甘阳编,北京:牛津/三联出版社。
Weber, M., 1998b,中译本,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编,北京:三联出版社。
Weibull, J., 1995, Evolutionary Game Theory, Cambridge, MA: MIT Press.
韦森,2000,“习俗的本质与生发机制探源”, 《中国社会科学》,第五期。
Wittgenstein, L., 1921,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1). 中译本,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Wittgenstein, L. 1967,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trans. by G. E. M. Anscombe, 3rd ed., Oxford: Basil Blackwell.
中译本,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Young, H. P. & Dean Foster, 1991, “ Cooperation in the Short and in the Long Run,”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vol. 3, pp. 145-156.
Young, H. P., 1993a, “The Evolution of Convention”, Econometrica, vol. 61, No. 1, pp.57-84.
Young, H. P., 1993b, “An Evolutionary Model of Bargaining”,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vol. 59, pp. 145-168;
Young, H. P. , 1996, “The Economics of Convention”,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 vol.10, No.2, pp.105-122. Young, H. P., 1998, Individual Strategy and Social Structure: An Evolutionary Theory of Institution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张志雄(主编),1996,《中国经济学的寻根与发展》,上海:学林出版社。
-----------------------------------------------------------------------
[①] 从中文意义上来理解,康芒斯这里显然混淆了“惯例”与“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安排中,大家都在某一时间准时上班,一般都是有明文规定的。明文规定所有职员都在某一时间上班,这就是“规章制度”,而不再是“惯例”,尽管大家都在某一时间(如早上七点或八点)去上班本身可能是经由大家都遵守的惯例而形成的制度。这里问题还是出在在英文中并没有中文狭义的“制度”(英文近似词为rules and regulations)一词上。
[②] 如韦伯曾说:“法律、惯例与习俗属于同一连续体,其间的互相转化是难以察觉的”(Weber,1998a,页14)。
[③] 在《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institution 被解释为“an established law, custom, usage, practice, organization”。由此来看,笔者把社会制序理解为从习惯(usage)到习俗、到惯例、到制度化(法律化)这样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行程,在精神上亦大致与《简明牛津英语词典》对制序的这种界说相一致。
[④] 在这段引语中的“常规性”一词,在中译本中被林荣远先生翻译为“规律性”。在韦伯的《经济与社会》的英文本中,这个词为“ regularity”,根据英文本的译法,本文这里把它翻译为“常规性”。笔者目前还无法查对德文原文,但估计把这个词译为“常规性”应该是不错的。
[⑤] 布罗代尔所理解的“资本主义经济”与我们一般所见的文献中所说的“资本主义经济”是有区别的。
[⑥] 这里我们也可以把“习俗经济”和“惯例经济”称之为“制序化中的经济”(institutionalizing economies)。
[⑦] 单从市场的型构与发育程度,我们也可以大致辨别社会经济制序演进中的这三种经济形态。那种以物物交换为特征因而还为型构出真正的市场的社会形态基本上是一种习俗经济。有市场存在(主要有以货币为交换媒介这一基本特征)但却又为形成完备和成熟的市场体系的社会形态大多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惯例经济。而在现代具有成熟、发达和完备的市场运行体系的社会形态则是我们所说的制度化经济。然而,我们必须领悟到,即使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这种制度化经济阶段,由于各国的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差异,惯例在各现代制度化经济中的作用程度亦有很大差别。譬如,在以儒家文化为社会制序基因的东亚(如日本、南韩、新加坡和港、台)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惯例规制人们交易活动范围和程度,显然就比英美(较大程度上以硬性的法律规范来规制人们的诸种经济活动)的制度化经济大和广得多。
[⑧] 哈特(Hart,1972,p. 89)说:“虽然这样一个社会可能显露出(我们已描述过的)接受规则的人和拒绝规则的人(后则设有对社会压力的恐惧而顺从规则)之间的张力,但如果如此松散地组织起来的、人们体力上大致相等的人类社会要想存续下去,后一种人显然只能是少数,否则拒绝规则的人就几乎没有什么可惧怕的社会压力。这一点已我们所知道的原始社会共同体的材料所证实,在那里,尽管有异端者和坏人,但多数人是依靠从内在观点出发而看待的规则生活的。”
[⑨] 但哈特(Hart,1972,pp.113-114)似乎把我们这里所理解的习俗经济与惯例经济理解为“简单分散的前法律社会结构形式”。从这里也可以进一步联想到,哈特对人类社会经济制序演进的这种理解,有些接近 Ferdinad Toenies 所提出的两分法,即把习俗经济尤其是惯例经济理解为“礼俗社会(Gemeinschaft)”,而把制度化经济理解为他所说的“法理社会(Gesellschaft)”(参 Berger,1991,p. 93 )。
[⑩] 毋庸置疑,在惯例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尽管还没有演生或扩展出在现代制度化经济中的成熟、完备和发达的市场体系。
[11] 值得注意的是,杨所理解的这种“当地遵同效应”与青木昌彦对制序(institution)的理解是有些细微区别的。按照青木昌彦,制序本身意味着社会总是处于一种博弈均衡状态(参 Aoki & Okuno-Fujiwara, 1996, ch. 3; 青木昌彦,1997)。杨这里所说的“当地遵同效应”所涵指的显然是这样一种事态:即一个社群内部的相互交往着的当事人在大多数时间里接近于一种博弈均衡。因为,这一概念并不排除人们采取违反惯例的策略选择的“随机偏扰”。
[12] 这样说并不排除在这些华人社会中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语言以及道德伦理中的某些共同性而存在许多相同的惯例。其中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华人同样注重过农历春节和中秋节。
[13] 另外,从现有打字机和电脑键盘的字母排列上,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制序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参Paul David, 1985)。中译文见保罗·大卫“键盘的故事:世界为什么是现在这个样子”,载张志雄(1996,页194-200)。
[14] 在1998年刚出版的新著《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制序的演进理论》一书中,杨 (Young, 1998, ch. 3) 又进一步提出“动态随机稳定(dynamic and stochastic stability)”(DSS)这一概念。
[15] 这里顺便指出, Roth et al (1991) 在以色列、南斯拉夫、美国和日本所做的要价博弈的实验结果证明,美国和南斯拉夫的博弈者均取50%,而日本和以色列的人则是先要价者取60%,后讨价还价者取40%。为什么会有这种结果?是把它归结为文化传统?还是把它归结为“民族性”?这显然将是一个困惑着演进博弈论学者的理论问题。这无疑又是一个康德—维特根斯坦式的人之理性无法可及的研究悬题。
[16] 当然,这里你也可以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地主得任何份额都是不公正的。因为地主在庄稼生产上并没有投入任何劳动,而只是依据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剥削佃农。这里显然涉及到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 1976, 中译本,上册,页17-18) 在其著名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所给出的“鸟还是羚羊(或兔子)”的图画中标示的社会经济分析中的理论视角问题。
一、从习俗到惯例
从笔者的那篇文章的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许多论者(包括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翻译家)并不能完全分辨开习惯与习俗这两个概念。然而,在梳理了康芒斯(John Commons)对这两个概念的准确和清晰的分辨以及韦伯(Max Weber)和哈耶克(F. A. Hayek)对二者的理论理解之后,我们应该能较为容易地区分开习惯与习俗这两个概念了:即习惯(usages)是指个人行事与活动中所呈现出来的“事态”中的一致性,或者说重复出现的个人活动的一种“单元事态”;而习俗(customs)则是指“连续存在的群体”的行动所呈现出来的诸多“单元事态”中的普遍性、同一性与延续性,或者按康芒斯的原话来说,习俗是许多“个人习惯中的相似点”。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说分辨开个人的习惯与群体的习俗已是很困难的,那么,把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分辨开来,更是一项困难的理论任务。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点,西方许多学者包括演进博弈论经济学家肖特(Andrew Schotter)、萨金(Robert Sugden)、杨以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诺思(Douglass North )均不认真区分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为什么这些个个学理分析入微的经济学家们不加区分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呢?可能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习俗与惯例这两个词在英文中词意就非常相近,实可谓难分难解。按照《牛津英文字典》的解释,惯例(convention)本身就是一种 customary practice。从这一点来理解,习俗与惯例两个概念基本上是涵指同一种社会实存。如果说二者有差别的话,也只是程度的差别,即两者在从个人的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制度化这一社会制序(social institutions)本身内部的逻辑发展过程中的“硬化”程度上的差别。正是因为这一点,完全分辨开习俗与惯例,是非常困难的。就连尽力试图从理论上分辨开习俗与惯例的康芒斯也承认这一点。在《制序经济学》中,康芒斯说:“至于某些习俗,像商誉、同业行规、契约的标准形式、银行信用的使用、现代稳定货币的办法等等这一切都称为‘惯例’,(因此)好像习俗与惯例有一种区别似的。可是,除了所要求的一致性和所允许的变化性的程度不同而外,并没有区别。”接着,康芒斯还举例道,在现代社会中使用银行支票的惯例,其强迫性不下于在欧洲中世纪佃农在封建领主土地上服役的习俗。比如,一个现代商人不能自由使用现金而不使用银行支票,这很像中世纪的佃农不能自由去跟盗侠罗宾汉入伙一样。康芒斯还指出,如果一个现代商人拒绝收付银行支票,他根本就不能继续营业。许多其它的同行业务惯例,也有同样的情况。如一个工人在他人都七点准时上班而他八点才到,就不能保住他的职业。[①] 因此,康芒斯归纳到:“像银行支票的使用那种‘惯例’和习俗具有同样的强迫性”(参 Commons,1934,中译本,上册,页284)。
除康芒斯外,韦伯也曾在其《经济与社会》这一巨著中承认完全分辨开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是困难的。韦伯(参 Weber,1978,中译本,上册,页357)指出:“由单纯的习俗向惯例的过渡界限是极为模糊的。” 尽管如此,韦伯还是尽力区分开了习俗与惯例,并且从整体上来看,韦伯对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所涵指的对象性的把握和理解,要比康芒斯更准确,更清楚。更为难能可贵的是,韦伯还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隐约地道出了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制度化(社会的法律化)这一社会制序内部自身演进的动态逻辑行程。[②] 概言之,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的词义相近,并且二者所涵指的对象性近乎于同一种社会实存,以致于二者的词义阈界模糊,这是许多西方论者分辨不开这两个概念的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正因为习俗与惯例两个概念的规定性难分难解,二者只是像康芒斯所理解的那样在强制程度上的差别,这可能导致许多现代论者出于理论论述的方便而不加区分这两个概念。这一点从演进博弈论经济学家 H·配顿·杨那里可以看得很清楚。在1996年发表的一篇题为“惯例的经济学”的文章中,杨(Young,1996,p. 105-122)曾多次使用custom一词。但他整篇文章理论分析的“集中意识”却在于convention,而只是把custom 和 convention 作为同义词来使用。从肖特、萨金和杨这些经济学家们的学理分析的整体来看,他们不加区分这两个概念,显然是出于论述与理论建构(尤其是博弈模型的建构)的方便,而不是像康芒斯和韦伯那样从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考查中来进行理论分析。
从以上这两个原因中也可能引发出两个问题来:我们能否从理论上把“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分辨开?如果从理论上能把二者析解开来,其理论意义又何在?
先让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首先,笔者认为,尽管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的规定性难分难解,二者只是像康芒斯所理解那样在对人们行为的约束程度上的差别,但是我们还是大致可以从理论上把二者分辨开的。区分开这两个概念,应是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的一项建构性的理论工作。即是说,要确切把握这两个概念的各自的规定性,也只有把它们放在社会经济制序内部的动态逻辑行程中,把二者理解为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制度化这一逻辑发展行程 [③] 本身的不同阶段上“光谱”的“定影”,方能大致区分开这两个概念。为了进一步较清楚地把这两个概念分辨开,我们有必要指出以下三点:
第一点,就这两个概念本身的各自的规定性来看,或者说从这两个词所涵指的现实对象性来看,习俗概念本身是指人们社会活动中的一种状态,一种情形,一种人们活动的结果、事态,一种哈耶克所说的“社会自发秩序”。或者按演进博弈论的术语来说,习俗是一种人们社会博弈中的一种演进稳定性,一种博弈纯策略的精炼纳什均衡。这里我们且不管习俗的来源与生发路径是怎样的,作为一种状态、一种情形和一种社会博弈均衡的习俗一旦驻存相当一段时间,从而“定型”或“定影”为一种“显俗”(英文为 mores),这种显俗就是一种惯例。而这种作为显俗的惯例一旦形成,它就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比一般习俗有更强的规约性,从而对人们的社会活动(博弈)有一种近乎于程式化( formalized )的约束。因此,与其说惯例本身是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种状态、一种情形,毋宁说它是人们在社会活动(博弈)中所自愿遵守(往往不加思索地自然遵守)的一种规则。单从这一点来说,如果说习俗是一种状态、一种情形、一种人们行事的常规性(regularity)、一种演进博弈论学者所理解的人们社会博弈中的演进稳定性,那么,惯例作为一种经由长期驻存而强化了的习俗中的显俗,它的对象性即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与社会交往中大家所自愿或自然遵循的社会规则。如果按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分析理路来区分,我们大致可以把习俗理解为人们“行动的秩序”或“活动的常规性”,而把惯例理解为规约人们社会活动与交往的“未阐明的”(unarticulated)“规则系统”(Hayek,1967,p. 67),尽管惯例的规则不像法律规则和种种规章制度那样是一种成文的、正式的、由第三者强制实施(enforced )的硬性的正式规则,而只是一种非正式规则,一种诺思(North,1993,p. 63 )所理解的“非正式约束(informal constraints)”。对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的各自的规定性以及二者的这种关系,韦伯曾有过较为清晰的论述。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韦伯 (Weber,1967,中译本,上册, 页364)说:“惯例的规则一般是行为的纯粹实际的常规性,即延续的习俗过渡到有约束力的、往往首先通过心理强制来保障的‘准则’形式的途径而传统形成的”。[④]
第二点,从西方论者(包括康芒斯、肖特、萨金和杨)使用到“习俗”与“惯例”这两个词时的语境中,我们可以体察到,当这些论者使用到习俗时,一般是泛指(general);而在使用到惯例时,往往是特指( contextually specific )。而他们之所以这样作,可能又是因为惯例是一种显俗所致。因为,在现代经济学的制序分析中,惯例所涵指的现实对象性,显然是非同于希克斯( John Hicks)所说的史前的“习俗经济”中的习俗,而是特指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种种特定的显俗。这可能是西方博弈论经济学家较多使用 convention 而不使用custom 的一个主要原因。从韦伯对习俗与惯例的辨析与分殊中,我们也可以体察出这一点。他说:“我们想把‘习俗’理解为一种类型上衡稳的行为的情形(原为译‘情况’─引者注),这种行为仅仅由于它们‘习惯’和不加思索的‘模仿’在纯粹的常规中得以保持,亦即一种群众性的行为,没有任何人在任何意义上‘强求’个人继续这种行为。相反,我们想把‘惯例’理解为这样一种情形,即对一种特定的行为,虽然存在着某一影响,但并不是由于任何有形的或心理的强迫,而且至少在正常的情况下,甚至也不是直接由于构成行为者特殊‘环境’的某些人的仅仅赞同或不赞同的反应” (Weber,1967,中译本,上册,页356)。韦伯还认为,绝大多数人以某种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行事,但人们并不是把此作为一种法律义务来遵守,而是因为周围的环境称许这种行为而非难相反的行为,或者是出于人们对某种生活惯例的不加反思的习惯而已。因此,韦伯(Weber, 1998a,页3)说:“这种生活惯例把自身定型为一种习俗”。从韦伯的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体察到,在他使用到“惯例”一词时,显然是一种特指;而在谈到“习俗”时,则是在一种泛指意义上来使用的。
第三点,从人类社会经济制序历史演进行程中逻辑与历史的同一这一理论视角来分析,我们可以认为,象希克斯(Hicks,1969,参中译本第2章)在《经济史理论》中所说的新石器时代的原始部落,西欧中古时期的村社经济,以及近现代在世界的许多边缘地区仍残存的部落共同体,是一种“习俗经济(customary economies )。在中国延续一两千年但却能未型构成完整的民法系统因之缺乏刚性的产权结构的宗法自然经济,以及在西欧的近现代市场经济未型构成型之前的庄园领主经济,则是一种典型的“惯例经济(conventional economies)”。而在西方近现代由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工商和企业制度所规约和调控着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即布罗代尔(Braudel,1997)所理解的“资本主义经济”[⑤] , 以及哈耶克(Hayek,1988)所说的“人之合作的扩展制序(the 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则是一种“制序化经济(institutionalized economies)”[⑥]。当然,人类社会经济制序本身演进过程中的这三种经济形态(或者说三个阶段),每一种经济形态(阶段)都把前一种形态(阶段)中的一些基本特征(traits)保留下来,如在惯例经济中保留着种种习俗,又在制度化经济中保留着大量的习俗与惯例,这正如一个成年人会保留他本人婴幼年和青少年期的面谱和其它生理特征一样。[⑦] 反过来我们也同样必须看到,在习俗经济中存在惯例与法律制度——尽管正如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H. L. A. 哈特(Hart,1972)所认为的那样,一些习俗经济中的“原始法”本质非同于现代社会的法律。[⑧] 同样,在惯例经济 [⑨] 中也存在一些较发达的法律制度。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认为,从个人的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制度化这样一种演进行程,既大致反映出人类社会经济制序的历史发展或者说“扩展”(哈耶克语)的阶段,又是在现实现世、即时即地发生着的一种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因之,单从人类社会经济制序发展的历史与逻辑的同一性这一点来看,区分开习俗与惯例是必要的,并且从理论上来说也是大致可以把二者分辨开的。
二、惯例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
我们辨析开了习俗与惯例这两个密切相互关联的概念,实际上也就界定了惯例概念自身的规定性。从上述对习俗与惯例这两个概念的分殊与梳理中,我们已把惯例界定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与交往中(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较长时间驻存并对人们的行为有较强约束、规制与调控力的一种显俗。
惯例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其在市场型构与运行中起着一种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但在惯例经济中是这样 [⑩] ,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这样一种制度化经济中亦是如此。这一点曾为当代制序变迁理论的经济学大师诺思所清楚的辨识出来。在1990年出版的其代表作《制序、制序变迁和经济实绩》一书中,诺思(North,1990,p.36)说:“在现代西方世界中,我们认为生活和经济是由正式的法律和产权所调控的(ordered)。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是构成决定着人们选择的种种约束的总体中的一小部分(尽管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我们稍加思索,就会发现,非正式约束是无处不在的”。从诺思的这段话中,我们就可以领悟出作为一种非正式约束(已接近于正式约束)的惯例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中的作用了。因为,正如康芒斯和诺思所见,像商业信用,同业行规,契约的标准形式,转帐支付的银行支票形式,以及现代信用卡的使用,会计或审计所使用的标准程序与文本等等这种种惯例形式,渗透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中人们社会生活、交往以及交易活动的各个方面。如果没有种种惯例的规约与调控,现代市场经济一天也不能运行。以致于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惯例与惯例化行为本身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本身,而作为种种正式约束(即制度)的法律规则,只是在当由种种惯例所“自动”调控和规制着的市场运行机制出了故障或毛病的时侯,它们才开始发生作用。这一点也早就为韦伯所洞察出来。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Weber,中译本,上册,页356)说:“哪怕仅仅是纯粹没有形成惯例的习俗的存在,在经济上也可能具有深远的意义。尤其是经济需求水平 ── 一切经济的基础 ── 最广泛地由纯粹的习俗所决定”。 韦伯(Weber,1998a,p.15)又说:“ ...... 当法律性将习俗转化为法律义务时(以援引‘通例’的方式),它常常在事实上未增加任何有效性;而当它与习俗相对立时,其影响实际行为的努力往往会以失败告终。惯例具有同样如果不是更大的有效性。在无数情形下,个人视客观环境而对那些未由世俗权威或超越权威保障的行动作出自发的反应。因之,‘惯例’之存在也许比法律强制机构的存在对他的行为有更大的规约作用”。从韦伯的这些论述中也可以看出,对惯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无论如何强调也不过分。根据康芒斯、韦伯和霍奇逊(Hodgson,1988)等学者对习俗和惯例在人们的社会活动尤其是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的论述,我们大致可以对惯例在市场运行中的功能梳理和归纳出以下几点:
(1),从市场的本质来说,市场之所以是市场,就在于人们在其中重复进行交换与交易活动。而所谓市场的习俗,无非是在人们交换与交易活动中呈现出来的一种常规性。而这种常规性一旦经由长期驻存而变成一种显俗,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惯例,它就对市场的运行有一种规范与约束作用,即惯例成了在市场中不断进行着重复交易活动着的参与者的“共识”(共同知识与共同意识):因为大家都这样做,我也应当这样做,甚至有时不得不和必须这样做。加之,在大家都这样做的前提下我亦这样做可能最省事、最方便且风险最小。这样,惯例就成了市场运行的一种纽带、一种保障机制,一种“润滑剂”,从而种种惯例也就构成了市场运行的基础。正是因为这一点,经济学家们把惯例和竞争视作为支撑与规制市场的两大基本力量。如果说竞争是市场运行的动力系统的话,惯例就是市场运行的自动平衡与规制系统。缺少这两个系统的任何一个,市场就不能运行,或者说市场就无依为存和进一步扩展。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竞争与惯例,并不是市场中相互对抗与冲突的两种基本力量,而我们毋宁把它们视作为互相依存、互补共生的两种机制。
(2),因为惯例是一种显俗,它既从人们社会活动与交往的秩序演进而来(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又难能不说它不是一种人们活动和交往的秩序),又反过来设定了人们活动与交往的界限,从而维系和规制着人们活动与交往的秩序。换句话说,惯例演生自习俗,又反过来维系和支撑着习俗(尤其是市场中的习俗)。正是因为这一点,惯例的一个能动作用就是在市场运作中不断提供给有序交往着的当事者一个确定的信息。有了这种信息,市场的每个参与者均会感到有则可循,有据可依,从而作出理性且符合市场常规的经济决策。因此,惯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对市场的参与者的各自行为有一种自我强制性的规制,而这种规制本身实际上给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和其他当事者一种确定的信息,告诉他应该这样做并有信心地预期到他本人如此行动亦会从别人那里获得同样的合作。美国经济学家奈特和莫廉(Knight & Merriam, 1948,p.60)早在四十年代就对此有过明确论述:“一个人只有当所有其他人的行动是‘可预计’( predictable )并且他的预计是正确时候,才能在任何规模的群体中选择和计划。显然,这意味着他人不是理性地而是机械地根据一种已确立的已知模式来选择, ...... 没有这样一些协调过程,一个人的任何实际行动,以及任何对过去惯行(past routine)的偏离,都会使那些从他过去的一种行为预计他会如此行动的其他人的预期落空并打乱其计划”。
(3),正因为惯例能提供给市场的参与者一些确定的信息,惯例的另一功能与作用是(或者说经济意义)是节省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譬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种种契约的标准形式,就具有明显的惯例特征。一般来说,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租约(lease)、生意和房地产买卖的合约(agreement)、遗嘱(will)和其它各种(如建筑)契约(contract),都是一些印好的文本,而一般只在每份文本的前面(或/以及)后面留出签约者双方以及各方律师填名和签字的空格。在进行一项交易时,只要交易双方和各自的律师填了名,签了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也就基本上完成了一项交易活动。这种种契约和合约的标准文本,就是一种惯例。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种种标准契约和合约文本的惯例,在每次交易活动之前,各交易方均要找律师起草每份契约或合约,并就各种契约或合约的每项条款进行谈判、协商和讨价还价,如果是这样的话,任何一种经由签约而完成的交易活动的交易成本将会高得不得了。另外一个例子是交通惯例。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演进形成统一的交通习俗与惯例,每当一辆车子从对方驶来,大家就要停下来协商是靠左还是靠右驶,这将会给人们带来多大的不方便,又会给整个社会造成多大浪费!这绝非是我们的一种理论推想。即使是在现代化的当今世界,仍有这种例子。如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和新南威尔士州的交通规则就有一些差别(香港回归后与内地的交通规则(在靠左还是靠右驾驶上)也有很大区别)。可能更为令人惊异的是,直到现在,这两个州铁路的铁轨轨距(gauges)还不一样宽,以致于每当来往于悉尼与墨尔本火车跨越两州州界时,就要两州州界上的一个小城停下来,用一种特别的机械装置调整一下火车轮距。从上述这些例子中也可以看出,没有统一的惯例,会给整个社会增加许多交易成本。然而,这里须要指出的是,当我们说惯例的存在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并不是说所有的惯例均是交易成本之节约。因为,严格来说,惯例之存在本身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成本不为零的内生原因之一。
(4),由于惯例是经由固化人们在其经济活动与社会交往中的行为的常规性型构而成的一种规则系统,它不仅仅是市场参与者行动的结果,而且会反过来影响和型塑 (mould)市场当事者未来的行为模式。既然惯例是经由人们长期社会博弈而形成和固化的一种显俗,一种规约人们行为的非正式的强制性,人们长期在这种已接近正式约束的非正式约束中生活,就会习惯地遵从之。从这一点上来说,惯例本身不仅仅是消极的(即规约和调控着人们现在的行动),也是积极的(即型塑人们未来的行为模式)。美国哈佛大学的Francis X. Sutton(1956,p.360)等学者在其五十年代出版的《美国工商业信条》一书中就曾深刻地指出:“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只是简单地为其成员提供可能性行为的随机选择集( a random set of choices of possible behavior)。社会总是标示出一些已认可的方式(the approved ways ) ,并且奖赏那些遵从这些已认可方式的人,惩戒那些背弃这些已认可的方式的人。这种人们行为的型塑是如此明显,以致于在像我们自己这样的社会中,许多行事的其它可选择的方式抑或难以想象,抑或被强烈地视作为‘反自然的’而加以摈弃”。从一个外来者新加入一个社群或社会(或市场)时,要遵从这个社群或社会(或市场)中既存的习俗与惯例这一事实中,就可以最清楚地看出这一点。譬如,一个外商来上海开业作生意,他就要了解和熟悉中国内地尤其是上海当地的工商业的生意惯例,以便于在其经营业务活动网络的互动中来逐渐遵从大家约定俗成的一些非正式约束与规则。即使这一外商在外国有作生意的经验因而自然会带有由其所在国的市场惯例所型塑的行为模式,但在中国作生意的过程中,他无疑也会型塑自己的新的行为模式而逐渐趋同于中国内地商界大家心照不宣地自动遵从的一些业务行规和市场惯例(包括请客送礼)。没有这种行为模式的趋同(即改变着现存的业务惯例并在现存的业务惯例中被改变),这个外商在华的业务就可能会非常不顺利,会处处碰壁,以致于难能在现存的中国市场体系中立足与发展。这个例子就说明,市场中的习俗与惯例有型塑人们与厂商行为模式的能动功能。
(5), 由于惯例是市场运行的主要规制机制,而惯例化行为则构成了市场运行本身,并且在所有已建立出来的种种社会或社团机构以及组织(包括家庭、教育系统、科学联合会、公共机构、贸易联盟、工厂组织、宗教组织,以及政府机构等等)均存在着惯例化的行为,习俗以及惯例本身就成了人类社会制序变迁中的“基因”。正如Hodgson (1988, p.143)如所认为的那样,习俗和惯例“能保持行为模式并把其从一种制序传输到另一种制序”。这一点亦为诺思在其晚期的著作生涯中所洞悟出来。在《制序、制序变迁和经济实绩》一书中,诺思就明确指出,制序变迁是典型的渐进性的(incrementally),而非间断性的(discontinuous)。诺思(Nove,1990,p.6)认为,“这主要是因为非正式约束在社会中嵌存的(imbeddedness)的结果。尽管正式规则可以由于政治与法律的规定而在一夜间即时改变,但嵌存于习俗、传统和行为准则中的非正式约束与刻意建立起来的政策相比,更难于改变。这些文化约束不仅仅把现在与未来联系起来,而且是我们解释历史变迁之路径的关键”。从诺思的这一段话中,我们也可以进一步领悟出,习俗与惯例,是整个社会制序变迁的连续性的“载体”。换句话说,制序变迁之所以是连续的和渐进性的(诺思),是逐渐演变的(哈耶克),正是由于习俗与惯例这种自发秩序和非正式约束的驻存性和延续性所致。
(6),最后,由于惯例是人们在市场活动中大家所共同遵从和认可的已接近正式约束的非正式约束,并且这种非正式约束自动调控和规制着人们的交易与交往活动,所以,只是在由种种惯例所自动调控着的市场机制出了毛病(即有人采取了违反惯例的行动)时,人们才诉诸于法律程序来解决相互的经济纠纷。正是因为惯例是人们在市场交易与交换中大家所共同遵守的约定俗成的准则,当人们诉诸于法律程序来解决其纠纷时,惯例就成了法庭仲裁的基础或依据。尤其是在参照前例(precedent)进行法庭判决的英美普通法传统中,更是如此。从惯例到前例,从而到法,是社会制序内部制度化的关键一步。由于社会制序内部的制度化问题已属于另外文章的理论任务,这里就不再展开讨论这一问题。
三、惯例的驻存、演进与变迁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惯例作为在人们经济活动与交往中(尤其是市场运行中)的一种显俗,一种作为社会博弈者演进稳定性(evolutionary stability )的习俗向演进博弈动态(evolutionary game dynamics )的规则的固化与转变,其基本特征就是驻存性与延续性。而研究在这种演进博弈动态过程中人们既要固守这种规则又要同时保持其演进稳定均衡的策略选择,就成了演进博弈论和惯例的经济分析的一项主要理论任务。在本文下面的分析中, 我们将主要引介西方演进博弈论经济学家,尤其是美国的H·培顿·杨等学者(Foster & Young, 1990; Young & Foster, 1991; Young, 1993a, 1993b, 1996, 1998; Weibell, 1995; Vega-Redondo, 1996; Samuelson, 1997)近几年来在惯例经济分析方面的理论推进。从这种引介和评述中,我们可以初步把握惯例驻存、演进与变迁的一般过程。
按照杨,在研究惯例的型构、驻存与变迁的现代博弈论中,有三个基本因素规定着演进博弈动态:(1)个人之间的“当地交往”( local interaction );(2)各个博弈者对所感觉到的环境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式的反应;以及(3)博弈者在重复博弈的策略选择中的不可解释的“随机偏扰(random perturbations)”。杨(Young ,1996, p. 108)认为,这三个基本因素实际上决定了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动态社会博弈中的博弈者有限理性选择,从而也决定了惯例的型构、驻存与变迁过程。
在笔者的上篇文章中,我们曾引入了一个斗鸡博弈模型来对习俗的原生机制作了初步的理论探究。从这种斗鸡模型中,我们知道,一旦博弈双方选择了一种作为强或精炼纳什均衡的演进稳定策略对,他们会在重复博弈中固守各自的策略选择,从而“锁入”一种习俗。这里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用这种斗鸡模型所展示的习俗的原生机制,无疑只是习俗与惯例型构与驻存的一种特例。在人们的社会现实生活中,还有种种其它人们交往的境势格局(或者说社会博弈弈局),因而也存在其它多种形式的习俗与惯例型构、驻存与演进的路径及原因。譬如,我们在上篇文章中所提到的靠左还是靠右驾车的交通习俗(惯例)原生机制,与我们所举的斗鸡模型的例子就有很大区别。如果把这个弈局写成一个博弈模型,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参矩阵1)。
从矩阵 1 中,可以看出,这种驾车弈局有三个均衡点,即(L,L),(R,R),以及两个博弈者均随机选择一个50%靠左或靠右驾车的概率。在一个社会靠左还是靠右驾车的交通惯例还未形成之前,在这种博弈中,每一个博弈者并没有其对手是选择靠左还是靠右驾车的信息。因此,在经典博弈论中,这种驾车博弈是没有一定解的。即(L,L)是均衡选择呢?还是(R,R)是均衡选择呢?还是结果导致二者相碰撞 —— 即(L,R)或(R,L)—— 呢?如前所说,尽管这里假定每个博弈者是理性的,他们也不知道如何玩这种弈局。因为理性并不能告诉他其对手是选择靠左还是靠右。我们已经知道,按照托马斯·塞林(Thomas Shelling,1960)的说法,这种协调问题,只能靠人们的“凸显性 ( prominence)”或“凝聚点 (focal point)”来解决。按照杨(Young,1996,p. 107),这则靠人们的某些“境势暗示(contextual cues) ”来协调。然而,不管人们最初是如何协调这种驾车博弈中(L,L)或(R,R)的均衡的,(L,L)或(R,R)在每一个社会中总是会被逐渐“协调”或“演进”出来的,即在任何社会中均有靠左或靠右驾车的交通习俗。并且,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这种协调与演进的过程中,一种习俗一旦形成,就会有更多的人按这种习俗行事。一种习俗驻存的越久长,就越“凸显”,也就会有越多的人遵从之,从而习俗就变成了一种显俗,一种惯例。因此,这里似乎存在一种正反馈机制:一种惯例为人们遵从的时间越久长,遵从它的人就越多,从而这种惯例就越稳定,驻存的也就越久长。这一演进机制被杨(Young,1996,p. 112)称之为“吸同状态(absorbing state )”。 这即是说,如果人们在其社会博弈中只有“充分不完备信息(sufficiently incomplete information)”, 再假如人们对遵从这种惯例的“或然偏离(random deviations)”程度又相当低,因之绝大多数人在绝大多数时间里会趋向于遵从同一惯例。这一状态亦被杨称之为“局部遵同效应( the local confirmity effect)”。[11] 用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Pindyck & Rubinfeld , 1996, pp. 118-120) 的《微观经济学》教科书的说法,我们亦可以把杨所说的这种“局部遵同效应”理解为“从众效应(the bandwagon effect)”。
这种“局部遵同效应”是怎样产生的?换句话说,为什么在人们的社会制序的演进博弈中会有这种“局部遵同效应”?按照 Bulow et al (1985),Aoki & Okuno-Fujiwara (1996, ch.3) 的解释,这是因为在人们的社会博弈中,在博弈者的策略选择中存在一种“策略互补(strategic complements)”关系。也就是说,在其他人采用了某一特定策略时,存在一种一博弈者采用同一策略的激励。如在上述驾车博弈模型中,如果对方靠左行驶,自己也靠左行驶是安全的;反之,如果对方靠右行驶,自己靠右则是安全的。这就是典型的策略互补的例子。正是在社会博弈中存在这种“策略互补”境势中,只要一个社群或社会内部在一定时期中大部分人都遵从同一习俗与惯例,那么每个人遵从它的个别激励亦形成了。从靠左还是靠右驾驶的交通惯例形成的演进博弈模型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这种社会博弈中的“策略互补”,从而对杨所说的演进博弈中的“局部遵同效应”的生发机制有一个较明确的理解。
然而,杨和其他现代演进博弈论学者最近的研究却进一步发现,如果把规定着演进博弈动态的第三条假定考虑进来,即在博弈者策略选择中存在着“不可解释的”的“或然偏离”,这种作为“同化状态”和“锁入状态”的惯例(如图 1中的E 点或O点)也可能将不会是永久性的。因为,照演进博弈论论者看来,如果说在社会或社群中总是存在着某种惯例,那么,也总会存在着一些人采取非惯例行动的概率。从这一点出发,演进博弈论学者发现,即使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的最初状态,却不能预期它未来的状态是怎样的。换句话说,人们不可能预知一个即时盛行的惯例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跨度中是否会在未来的社会中驻存:抑或这一惯例会演变成另外一种惯例,抑或这种惯例会完全消失。当然,这也不否认它会在未来的社会中驻存下来。基于这一分析思路,杨(Young,1996,p.112)等演进博弈论学者认为,即使两个社会或社群从同一个原初状态(习俗)进行演进,在未来的一个足够长的时期内,很有可能二者会在不同的惯例中运作。他亦称这一演进机制特征为“整体多元化效应(the global diversity effect)”。从杨的这一分析思路出发,我们可以进一步反思出为什么尽管同源于儒家文化基因的中国、韩国和日本会在一两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演生出不同社会制序的存在形式。即使在同说汉语的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和新加坡,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与经济交易中也存在着不同的惯例。[12] 这无疑也证明,在习俗与惯例的演进与变迁的过程中,演进博弈论者所洞察出来的“整体多元化效应”在起作用。
除了局部遵同效应和整体多元化效应外, 杨(Young,1996, p. 112)还发现了在社会惯例的演进博弈动态中的第三种效应。他称这第三种效应为“断续均衡效应(the punctuated equilibrium effect)”。 其意思是,一种惯例一旦形成,它就倾向于在一定时期驻存。在这一演进驻存的时期中,社会或社群的大多数成员会在大多数时间里遵从之,从而这一社群或社会在其制序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上接近于一种均衡状态。然而,这种局部遵同的均衡常常被一种外在的冲击力所打破,从而使这个社群或社会导向一种新的习俗与惯例的演生路径。
进一步的问题是,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实迹是否证明习俗和惯例按以这三种效应为其主要特征的动态行程演进?现代演进博弈论经济学家的经验研究发现,至少近现代欧洲诸社会中靠左还是靠右驾车的惯例的型构、多样化以及演进和变迁的历史实迹证明,这三种效应同时存在。据R. Hopper (1982), P. Kincaid(1986),Maxwell Lay(1992)和杨(Young, 1996)等学者考证,在 1750年以前,由于在欧洲只有很少的四抡车在路上行驶,人们在乡村路上驾车时,主要居中驶车,以避免车辆翻入路边沟中。当遇到对面车辆驶来时,各地靠左或靠右亦不一样。杨的考证还发现,尽管在欧洲诸国靠左还是靠右驾车的习俗地方多样化(整体多元效应),但在十八世纪之前,每个地区却大致形成了靠左或靠右的惯例的(局部遵同效应)。譬如,在英国内地,在有的郡人们靠左行驶,在另外的郡则靠右驶。在意大利,甚至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之前还未形成全国统一的交通惯例,在一些城市中人们靠左行,在乡村中人们则主要靠右行。在法国大革命前,即使在城市中,交通惯例也迥异斐然。那些贵族们所乘的马车靠左驾驶,而行人则靠右行。只是在法国大革命后,靠左行则变成“政治上”违法的了。因为靠左行是贵族的习俗,靠右行则是人民大众的习俗,因而后者被认为是“民主的”。与法国在大革命中靠革命机构的命令来统一全国的交通规则(靠右)形成鲜明对照,从整体上来看,英国靠左驾车的交通惯例则是从各地的交通习俗中逐渐演变而成的。即是说,在英国,靠左驾车的惯例,从一个地区自发地传播蔓延到另一个地区,从而在全国形成一个靠左行驶的交通惯例。因此,可以说,英国统一靠左驾车的交通惯例,是一种经由前例逐渐增生的结果(the gradual accreditation of precedent)。
另外,经济学家和史学家所发现的一个令人惊人的史实是,到十八世纪末,在绝大部分欧洲国家均演生成了车辆(主要是马车)靠左行驶的交通惯例,其中包括大不列颠、法国、瑞典、葡萄牙、奥地利、匈牙利、波黑尼亚,以及部分意大利和德国。在有些欧洲大陆国家,靠左开的交通惯例一直延续到本世纪初。但是,为什么在欧洲大陆绝大部分国家在今天均采取靠右驾驶的交通规则?杨发现,这主要是因为在惯例的驻存、演进与变迁过程中的第三种效应(即由于一些随机的外部冲击而造成的断续均衡效应)在起作用。具体来说,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出于其象征性的考虑(贵族马车驾驶靠左,人民大众步行靠右),而由革命机构通过法令的形式规定所有交通一律靠右。拿破仑率军横扫欧洲大陆后,又在其占领国强制推行法国的靠右行驶的交通规则,从而在法军占领国中逐渐实行并沿革下来靠右行驶的交通惯例。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只是在德国占领期间才被德军强制推行而改变靠左为靠右驾驶的交通规则的。瑞典到本世纪六十年代还仍然采用靠左驾驶的交通规则。直到1967年,由于考虑到欧洲大陆国家全通行靠右驾驶,瑞典政府才通过法令而改全国靠左为靠右驾驶的交通规则。
从其对欧洲交通惯例型构、演进与变迁的历史史实的研究中,杨(Young,1996,pp. 112-116)得出以下三点结论:第一,一个社群或地区在任何时期一般会有单一的、成型的(well-established)的惯例(局部遵同效应);第二,互不沟通的社群会在不同的惯例中运作(整体多样化效应);第三,一种业已形成的惯例不会被永远“锁入”而永久驻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一种惯例会被由一些随机事件所引致的演进过程而生发出来的新的惯例所取代(断续均衡效应)。同样,从欧洲诸国交通规则的演进与变迁的实际历史轨迹中,尤其是从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占领欧洲(可以被认为欧洲交通惯例变迁过程中的一些随机事件)导致了欧洲大陆国家今天沿革下来靠右行驶的交通规则的史实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出Brian W. Arthur(1988)和诺思(North,1990)等学者所洞察出来的制序变迁中的“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效应。[13]
四、惯例的经济分析的新进展:塞林提出的人们相互协调中的“凸显性”和“凝聚点”的博弈论证明
在笔者的另一篇文章(韦森,2000)的分析中,我们曾指出,如果追根溯源地探究习俗原初是如何生发出来的,我们会触及到康德—维特根斯坦哲学的本体论问题:在习俗的原初生发机制方面,还有哈耶克所认为的人之“理性不及”的诸多领域与方面。譬如,塞林 (Thomas Shelling,1960 )所作的著名的社会实验就发现,人们在社会活动与交往中时常靠一些无法解释其原因的注意力中的“凸显性(prominence)”和“凝聚点(focal point)”来解决相互协调中的种种问题。从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体悟到,在一些演进博弈论学者应用数学模型的分析工具来阐释习俗的原生机制时,往往还要靠博弈模型的外生变量来解释其内生的原因与机理。即是说,在他们对作为一种自发社会秩序的习俗原初生发机制的理论展示中,还要靠康德—维特根斯坦本体论哲学的一些人的“理性不及”的因素来作为演进博弈模型的内在基础。然而,从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一些西方学界沿演进博弈论的分析理路对习俗与惯例原初生发机制的理论探究的向深层推进,在一些博弈模型中,塞林所提出的人们注意力中的“凸显性”和“凝聚点”已几乎成了协调人们演进博弈的一个可有可无的“虚置变量”,或者说一些演进博弈论学者已把这些外生因素理论化为演进博弈过程的期望型构(expected formation)一个内生结果,从而在惯例的经济分析的一些博弈模型的建构中,已不再依赖这类“凸显性”、“凝聚点”以及“个人情感与行为的内在倾向”等等理论断想作为其隐性基础(implicit foundation)了。在这方面的主要进展,就在于杨等学者(Foster & Young , 1990, pp. 220; Young, 1996, p. 118)所提出的替代梅纳德· 史密斯(Maynard Smith)的“演进稳定策略” (ESS)的“随机稳定均衡”(the stochastically stable equilibrium)(缩写为 SSE)概念。按照杨自己的解释,他们这种 SSE 是对 ESS 的一项重大改进 [14]。因为,ESS 的弱点是这种演进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次“冲击”或“侵扰”来说是稳定的。然而,从人类社会制序变迁的实际过程来看,一种习俗或惯例常常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驻存,经得起它者的变异策略选择的不断地“冲击”与“侵扰”而后才逐渐演变,因而显得具有一种“韧性”和长期自我维系的力量。因此,单纯用 ESS 概念来理论展示习俗与与惯例的生发机制与演进过程, 显然离现实还有一段距离。杨等人所提出的 SSE 概念,就避免了梅纳德· 史密斯的 ESS 概念的这一重大缺陷(因为它允许一种博弈均衡经多次它者的策略选择的多次随机“冲击”与“侵扰”之后而改变),从而更能接近理路展示人类社会制序变迁(包括习俗与惯例的生发、驻存、演进与变迁)的实际过程(参 Foster & Young, 1990, Young, 1996, p.118)。从博弈论中讨价还价博弈模型中,可以较清楚地看出杨等学者所提出的“随机稳定均衡”这一概念的长处。
我们已经知道,在塞林于1960年所做的第四个社会实验中,他曾发现,当让人把 100 美元分成两份时,大多数人倾向于 50/50 均分。R. V. Nydegger 和G. Owen (1974)发表在《国际博弈论杂志》上的一篇研究报告中也指出,他们的实验也证明,当让人们分一笔钱时,结果也几乎都采用50 / 50均分办法[15]。那么,是什么动因促使人们倾向于采用对半均分的方式?这是多年来一直使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博弈论理论家困惑不解的问题。我们已经知道,按照塞林本人的的解释,人们采用对半均分的办法是出自一种难以言明其原因的人们注意力中的某些“凸显的凝聚点( a prominent focal point)”。然而,这种人们注意力中“凸显的凝聚点”又源自何处?是来自哈耶克所说的“人类的共同经验”,还是来自凡勃伦(Veblen,1899)所理解的人的“本能”?这显然又回到了康德-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哲学那里去了。
让我们按 1994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纳什(Nash,1950,1953)所建立的两人讨价还价的博弈模型来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这里我们仍按照杨的思路用曾引起经济学家们广泛注意的在世界许多地方流行的农业租佃分成制(share-cropping)的例子来进行我们的理论分析。我们假定,在地主与佃农的租佃分成的讨价还价中,有如下博弈局势:
在矩阵2中,我们假定地主与佃农在租赁土地交易之前就年后的庄稼租佃分成份额进行谈判。假定地主的要价为 x,佃农的要价为 y。假如二者的要价是兼容的(compatible),
即 x + y≤1,他们的交易得以进行。如果二者要的价是非兼容的,即 x + y > 1,这意味二者的谈判破裂,这种收成分成租佃交易就不能进行。很明显,在矩阵2中,有三个纳什均衡点,即(25,75)、(50,50)和(75,25),或者说在庄稼收成分配上有三种惯例安排(conventional arrangements )。进一步的问题是,地主和佃农如何选择这三种纳什均衡或者说形成这三种分配惯例的?按照纳什本人的经典博弈论的分析理路,这种讨价还价博弈的结果,主要取决于博弈双方讨价还价的谈判筹码( alternatives )以及各自对风险的态度。纳什认为,风险中立(risk-neutral)且有生活退路( fallback )谈判方将会得较大的份额;而风险规避( risk-averse )且没有多少生活保障的谈判方(如佃农饥寒交迫,除了从地主那里租地外无以为生)会得较小的份额。因此,按照纳什的这种经典博弈论的分析理路,由于人们(博弈角色)的处境、机会、偏好不同以及对风险的态度的差异,这种讨价还价博弈将会有多种多样的分配安排(如60/40,70/30,80/20,90/10,甚至15/85等无数种分配比例)。或简单地说,按照经典博弈论的分析理路,这种讨价还价博弈绝非像矩阵2所简单描述的那样只有三种惯例安排,而是没有一定的结果,即没有稳定的惯例存在。
然而,许多学者的经验研究却表明,世界各地实行租佃分成制的现实与这种纳什经典博弈论的预期大相径庭。由于租佃分成制从五、六十年代起就是许多经济学家(其中包括斯蒂格里茨(Joseph E. Stigliz)和张五常)研究的热门课题,在这方面已有大量的学术文献。许多研究发现,在大部分社会中,租佃分成的份额在很大程度上均为一种地方性的惯例所决定,而很少取决于地主与佃农的讨价还价的力量。并且,许多经验研究还发现,世界各地租佃分成契约所标定的份额一般为(25,75)、(50,50)和(75,25)这三种形式。令人更为惊讶的是,美国华盛顿大学的经济学家Pranab Bardham1984年在印度某地区的 300 余个村子里所做的小麦和稻谷收成的租佃分成的实地调查发现,尽管各个村子在实行本本地化的(25,75)、(50,50)、(75,25)这三种惯例安排中呈现出来杨所说的那种“当地遵同效应”和“整体多元化效应”,但在这 300 余个村子里,有超过半数的村子实行 50/50 对半分成制。并且,95% 以上的村子只存在一到两种分配惯例安排。经典博弈论中的讨价还价模型显然无力对这一现象作出解释(因为它预计一个多样化的结果)。并且,由于这些分布在印度各地的 300 余个村子里的自然条件的差异,加上各自信息沟通上的困难,甚至连塞林那种维特根斯坦哲学式的理论断想也难能解释这种对半分成是如何成为印度村民们意识中的一种“凸显的凝聚点”的。
自九十年代以来,杨等学者在其文章和著作中沿演进博弈论的分析理路建立起以“随机稳定均衡”或“动态随机稳定”概念为中心的博弈模型。这种博弈模型的逻辑分析的结果不但与Bardham等经济学家的实际经验研究的数据完全相符,而且亦使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和经典博弈论中的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以及塞林的人们意识中的“凸显的凝聚点”这类维特根斯坦哲学式的断想变得可有可无了。
按照杨的分析理路,要判别一个随机稳定的惯例,就必须计算那种经多少次累计的“随机冲击(stochastical shocks)”才能改变一个社群或社会内部的“随机稳定”状态的概率。杨假定,博弈双方(地主与佃农)均根据对方口头的要价和从个人过去的经验中所获得的信息作出抉择。杨还假定,双方博弈者亦不断地作出一些特异的并无法解释其原因的(idiosyncratic)选择变异(mutations )。为了简单起见,杨又假定,每一个地主与佃农均知道在以前总样本为 s 的 m 次讨价还价中所有人的要价(其中包括他自己和对手以及其在同一社群中的其他地主和佃农讨价还价中的要价及其结果),而不管各对讨价还价博弈是兼容的(x + y≤1)还是不兼容的( x + y > 1)。 每方博弈者均根据以上信息来预计自己的对手在这一轮博弈中所要的价,并根据此作出自己的最佳反应。杨还假定,这种最佳反应的概率为 1-e(这里 e 代表每一博弈者随机偏离现存的分配惯例安排而要其它价的概率)。
为了方便,假定在一个村子里共有 12 对这种庄稼租佃分成交易(博弈),即总样本为 s =12,并假定 e=0.01,现在村子里的租佃分成惯例为75 / 25,即地主所得份额为75%,佃农得25%。很显然,在这种惯例安排下,地主的最好的要价仍然是75%,而佃农最好的反应是25%。因为这是一个锁定的纳什均衡。要打破这一惯例安排,就要求一些博弈方(在这种格局下显然只是佃农)采取一些反惯例的要价。假如在这一轮的讨价还价中有 4个佃农同时提出要对半分成(不管这一要价成功与否),在下一轮讨价还价中,如果一个地主对上一次的讨价还价的所有数据有所了解,他就会计算出,他的佃农要50%份额的可能性是1 / 3,要25%的可能性是 2 / 3。在这种态势下,他会计算出最好的策略反应是对半分成。另一个地主也可能出于同样境势而作出同样的决策。同理,那些知道同样信息的佃农亦会计算出对半分成应是自己最好的博弈应策。所以,从这一过程来看,只要有 4 个佃农或然偏离地要出对半分成的价(其概率为 e 4),就可以衍生出一个从 75/25 的分成惯例向 50 / 50 分成制演进的行程。
同理,我们也可以计算出,如果最初的惯例安排是 50/50 对半分成,就需要一方 6 个博弈者同时作出反惯例的要价(其概率为 e6)这种随机偏离而改变为 75/25 或 25/75 分成安排的演进路径。很显然,这种演进博弈论模型的分析结果与Bardham于八十年代在印度乡村实行租佃分成制所作的实际调查的数据,塞林于六十年代所作的社会实验,以及Nydegger 和 Owen于七十年代所作的实验的结果相符。当然,这种沿演进博弈论探索路径对社会分配或讨价还价中的对半分成现象的探究并不排除其它的理论解释。譬如,你可以认为,在这种讨价还价的分配博弈中,博弈双方只是简单地认为对半分是最公正的(the fairest);你也可以说这种对半分如塞林所认为的那样是人们意识中“最凸显”的。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就会发现,说这种对半分是最公正和最凸显的只是没有任何分析根据的理论断想。因为,这里并没有判别公正的标准。例如,我们用什么标准来判别说在地主与佃农的租佃分成中的75 / 25 或反过来 25 / 75 的分配安排是不公正的?[16] 另外,在地域分部广阔而信息又不怎么沟通的印度乡村,也很难说塞林所认为的那样人们注意力中的“凸显性”和“凝聚点”在对半租佃分成的惯例安排的形成中起了多大作用(如果说它们起了作用的话,我们只能说这种人们意识中“凸显性”和“凝聚点”来自凡勃伦所说的人的“天性”)。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基于“随机稳定均衡”的分析理路来探究习俗与惯例的型构、驻存与变迁的演进博弈的动态理论,亦不必把其理论分析建立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和经典博弈论的“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之上。它甚至也不必求助于许多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所提出的人们的“共同知识”和“共同经验”这些理论猜测来进行理论解释。这种理论只是假定,在社群或社会内部活动与交往着的诸多单个个人具有有限的理性和有限的信息而尽各自所力进行并非协调一致的活动,而在这种并非协调一致的活动中生发着、维系着并不断地改变着社会的习俗与惯例。
参考文献:
Aoki, M., & M. Okuno-Fujiwara, 1996,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 New Approach to Economic System, Tokyo: University of Tokyo Press. 中译本,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魏加宁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
Aoki, M. (青木昌彦), 1997,“比较制度分析:起因和一些初步的结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第一、二期,页1-7;19-24。
Berger, P. L., 1991, The Capitalist Revolution, New York: Basic Books。中译本,伯杰,《资本主义革命》,吴之深,柳青译,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
Braudel, F., 1997, 中译本,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顾良、张惠君译,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7 年版。
Commons, J. R., 1934.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ts Place in Political Economy, Macmillan. 中译本,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
David, P.,1985, “Clio and Economics of QUERT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75, pp. 332-337.
Hayek, F. A. 1967,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Hayek,, F. A., 1988, 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s of Socialism,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Hicks, J., 1969, A Theory of Economic Hist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中译本, 希克斯,《经济史理论》,历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Hodgson, G. M., 1988, Economics and Institutions: A Manifesto for a Modern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Cambridge: Polity Press. 中译本: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向以斌等译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Hopper, R., 1982, Left-Right: Why Driving Rules Differ?” Transportation Quarterly, vol. 36, pp. 541-548.
Kincaid, P., 1986, The Rule of the Road, New York: Greenwood.
Knight, F. H. & T. W. Merriam, 1948, The Economic Order and Religion, London: Kegan Paul.
Lay, M.,1992, Ways of the World, New Brunswick, N. J. :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Lewinsky, J. 1913, The
Origin of Property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Village of Community, London: Constable & Company.
Nash, J., 1950, The Bargaining Problem”, Econometrica, vol. 18, April, pp. 155-162.
Nash, J., 1953, Two- Person Cooperative Games”, Econometica, vol. 21, Jan., pp. 128-140.
North, D., 1990,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orth, D., 1993, “Toward a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W. Barnett, et al (eds.) Political Economy,
Competition and Represent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ydegger, R. V. & G. Owen, 1974, "Two-Person Bargaining: An Experimental Test of the Nash Axiom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ame Theory, 3: 329-349.
Pindyck, R. S. & D. L. Rubinfield, 1996, Microeconomics, 3rd ed., Englewood Cliffs, NJ: Printice_Hall Inc.. 中译
本,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张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Roth, A. et al, 1991, "Bargaining and Market Behavior in Jerusalem, Ljubljana, Pittsburgh and Tokyo: An
Experimental Stud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81: 1068-1095.
Samuelson, L., 1997, Evolution Game and Equilibrium Selection, Cambridge, MA: MIT Press.
Samuelson, P., 1976, Economics, 10th ed., New York, McGraw-Hill. 中译本,萨缪尔森,《经济学》,高鸿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年出版。
Schotter, A., 1981,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tu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helling, T., 1960, The Strategy of Conflic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utton, F. et al, 1956, The American Business Creed,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Veblen, T., 1899, The Theory of Leisure Class:an Economic Study of Institutions, New York: Vanguard Press. 中译本,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
Vega-Redondo, F., 1996, Evolution,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u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eber, M. 1978, Economy and Society, 2 vols., Berkeley: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中译本(根据德文版译出),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Weber, M., 1998a,中译本,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全力》,甘阳编,北京:牛津/三联出版社。
Weber, M., 1998b,中译本,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编,北京:三联出版社。
Weibull, J., 1995, Evolutionary Game Theory, Cambridge, MA: MIT Press.
韦森,2000,“习俗的本质与生发机制探源”, 《中国社会科学》,第五期。
Wittgenstein, L., 1921,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1). 中译本,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Wittgenstein, L. 1967,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 trans. by G. E. M. Anscombe, 3rd ed., Oxford: Basil Blackwell.
中译本,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Young, H. P. & Dean Foster, 1991, “ Cooperation in the Short and in the Long Run,” 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vol. 3, pp. 145-156.
Young, H. P., 1993a, “The Evolution of Convention”, Econometrica, vol. 61, No. 1, pp.57-84.
Young, H. P., 1993b, “An Evolutionary Model of Bargaining”,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vol. 59, pp. 145-168;
Young, H. P. , 1996, “The Economics of Convention”,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 vol.10, No.2, pp.105-122. Young, H. P., 1998, Individual Strategy and Social Structure: An Evolutionary Theory of Institution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张志雄(主编),1996,《中国经济学的寻根与发展》,上海:学林出版社。
-----------------------------------------------------------------------
[①] 从中文意义上来理解,康芒斯这里显然混淆了“惯例”与“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安排中,大家都在某一时间准时上班,一般都是有明文规定的。明文规定所有职员都在某一时间上班,这就是“规章制度”,而不再是“惯例”,尽管大家都在某一时间(如早上七点或八点)去上班本身可能是经由大家都遵守的惯例而形成的制度。这里问题还是出在在英文中并没有中文狭义的“制度”(英文近似词为rules and regulations)一词上。
[②] 如韦伯曾说:“法律、惯例与习俗属于同一连续体,其间的互相转化是难以察觉的”(Weber,1998a,页14)。
[③] 在《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institution 被解释为“an established law, custom, usage, practice, organization”。由此来看,笔者把社会制序理解为从习惯(usage)到习俗、到惯例、到制度化(法律化)这样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行程,在精神上亦大致与《简明牛津英语词典》对制序的这种界说相一致。
[④] 在这段引语中的“常规性”一词,在中译本中被林荣远先生翻译为“规律性”。在韦伯的《经济与社会》的英文本中,这个词为“ regularity”,根据英文本的译法,本文这里把它翻译为“常规性”。笔者目前还无法查对德文原文,但估计把这个词译为“常规性”应该是不错的。
[⑤] 布罗代尔所理解的“资本主义经济”与我们一般所见的文献中所说的“资本主义经济”是有区别的。
[⑥] 这里我们也可以把“习俗经济”和“惯例经济”称之为“制序化中的经济”(institutionalizing economies)。
[⑦] 单从市场的型构与发育程度,我们也可以大致辨别社会经济制序演进中的这三种经济形态。那种以物物交换为特征因而还为型构出真正的市场的社会形态基本上是一种习俗经济。有市场存在(主要有以货币为交换媒介这一基本特征)但却又为形成完备和成熟的市场体系的社会形态大多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惯例经济。而在现代具有成熟、发达和完备的市场运行体系的社会形态则是我们所说的制度化经济。然而,我们必须领悟到,即使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这种制度化经济阶段,由于各国的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差异,惯例在各现代制度化经济中的作用程度亦有很大差别。譬如,在以儒家文化为社会制序基因的东亚(如日本、南韩、新加坡和港、台)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惯例规制人们交易活动范围和程度,显然就比英美(较大程度上以硬性的法律规范来规制人们的诸种经济活动)的制度化经济大和广得多。
[⑧] 哈特(Hart,1972,p. 89)说:“虽然这样一个社会可能显露出(我们已描述过的)接受规则的人和拒绝规则的人(后则设有对社会压力的恐惧而顺从规则)之间的张力,但如果如此松散地组织起来的、人们体力上大致相等的人类社会要想存续下去,后一种人显然只能是少数,否则拒绝规则的人就几乎没有什么可惧怕的社会压力。这一点已我们所知道的原始社会共同体的材料所证实,在那里,尽管有异端者和坏人,但多数人是依靠从内在观点出发而看待的规则生活的。”
[⑨] 但哈特(Hart,1972,pp.113-114)似乎把我们这里所理解的习俗经济与惯例经济理解为“简单分散的前法律社会结构形式”。从这里也可以进一步联想到,哈特对人类社会经济制序演进的这种理解,有些接近 Ferdinad Toenies 所提出的两分法,即把习俗经济尤其是惯例经济理解为“礼俗社会(Gemeinschaft)”,而把制度化经济理解为他所说的“法理社会(Gesellschaft)”(参 Berger,1991,p. 93 )。
[⑩] 毋庸置疑,在惯例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尽管还没有演生或扩展出在现代制度化经济中的成熟、完备和发达的市场体系。
[11] 值得注意的是,杨所理解的这种“当地遵同效应”与青木昌彦对制序(institution)的理解是有些细微区别的。按照青木昌彦,制序本身意味着社会总是处于一种博弈均衡状态(参 Aoki & Okuno-Fujiwara, 1996, ch. 3; 青木昌彦,1997)。杨这里所说的“当地遵同效应”所涵指的显然是这样一种事态:即一个社群内部的相互交往着的当事人在大多数时间里接近于一种博弈均衡。因为,这一概念并不排除人们采取违反惯例的策略选择的“随机偏扰”。
[12] 这样说并不排除在这些华人社会中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语言以及道德伦理中的某些共同性而存在许多相同的惯例。其中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华人同样注重过农历春节和中秋节。
[13] 另外,从现有打字机和电脑键盘的字母排列上,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制序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参Paul David, 1985)。中译文见保罗·大卫“键盘的故事:世界为什么是现在这个样子”,载张志雄(1996,页194-200)。
[14] 在1998年刚出版的新著《个人策略与社会结构:制序的演进理论》一书中,杨 (Young, 1998, ch. 3) 又进一步提出“动态随机稳定(dynamic and stochastic stability)”(DSS)这一概念。
[15] 这里顺便指出, Roth et al (1991) 在以色列、南斯拉夫、美国和日本所做的要价博弈的实验结果证明,美国和南斯拉夫的博弈者均取50%,而日本和以色列的人则是先要价者取60%,后讨价还价者取40%。为什么会有这种结果?是把它归结为文化传统?还是把它归结为“民族性”?这显然将是一个困惑着演进博弈论学者的理论问题。这无疑又是一个康德—维特根斯坦式的人之理性无法可及的研究悬题。
[16] 当然,这里你也可以基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地主得任何份额都是不公正的。因为地主在庄稼生产上并没有投入任何劳动,而只是依据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剥削佃农。这里显然涉及到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 1976, 中译本,上册,页17-18) 在其著名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所给出的“鸟还是羚羊(或兔子)”的图画中标示的社会经济分析中的理论视角问题。
关键词:|wu|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