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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国习惯法评介

2007-10-11 16:59:28 作者:施蔚然 来源:http://jiangsb266.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西方法学史中,法国大革命前出现的法国
习惯法学不容忽视。正是由于法学家们面向实
践,对习惯法的成文化和法理解释倾注了大量心
血,才使法国的习惯法学获得长足新进,为后来
拿破仑时代的大规模立法尤其是《法国民法典》
的编纂提供了足够的理论准备。可以说,没有中
世纪法国习惯法学,就没有1804年的《法国民
法典》。因此,在赞赏《法国民法典》精妙之时,
我们不应忘却中世纪的法国习惯法学。为进一步
认识法国习惯法学,本文拟从以下方面略陈管
见。
一、法国习惯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法学作
    品与法学家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整个封建时期,法国存
在两个法区:以奥列龙岛至日内瓦湖的一条不规
则界线为界,南部地区受罗马法影响较深,称为
成文法区;北部地区因主要采用习惯法而被称为
习惯法区。本来,这些习惯法是杂乱而不成文
的,但至12, 13世纪,分散杂乱的习惯法得到
了整理、汇编和注释。与习惯法的编纂相联系,
法国习惯法学得以产生。此阶段出现了几部著名
的习惯法汇编,比如1270-1275年的《诺曼底
大习惯法集》和1280年左右的《波瓦西习惯集》
圳良有名。《诺曼底大习惯法集》由精通罗马法
的教会法官莫塞编纂,内容明晰,编排得法,系
用拉丁文写成,后来译成法文。《波瓦西习惯集》
系身为封建领主、法官和诗人的波曼诺瓦所编,
此人精通罗马法和教会法。在这个堪称法国北部
法律地区权威性法学著作的习惯集中,波氏详细
记录一了自己家乡波瓦西一带的习惯,并将这些习
  [收稿日期]2001一03 - OS
  〔作者简介〕施蔚然(1972-),男,法学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第1卷
惯与其他地区的习惯作了比较,孟德斯鸡在《论
法的精神》中将他评价为“伟大的明灯”。必须
指出的是,12, 13世纪出现的汇编习惯法活动
属于一种早期编纂,主要以私人编纂为主,而
且,编纂的习惯法只形成了局部统一,相应地,
习惯法学尚处于一种欠发达状态。英、法百年战
争(1337-1453年)之后,法国的王权逐渐强
大,要求习惯法内容更加明确成为强化统治的需
要。1454年,国王查理七世下令对习惯法进行
官方编纂。经过约二百年的努力,16世纪中叶,
法国习惯法基本实现了成文化,并取得了较过去
更大程度地统一。这一时期编纂的习惯法集有
《奥尔良习惯法》(1509年)、(巴黎习惯法集》
(1510年)、《布列塔尼习惯法集》(1539年)、
《诺曼底习惯法集》(1583年)等。其中,《巴黎
习J质法集》影响最大,它不仅辐射了法国北部地
区,也远播至魁北克、路易斯安那等曾为法国殖
民地的地区。习惯法的官方编纂,带动了对习惯
法的注释和比较研究,促成了习惯法学的兴盛。
此间涌现出一批有影响的法学家和习惯法著作。
主要有:迪穆林(C. Dumoulin, 1500一1566)
的关于巴黎习惯法的著作全集,德杰·恩特莱
(Bertrand d, Argentre, 1519一1590)的(布列
特努恩习惯法注释书》,寇克(Gug Coquille,
1523一1604)的《尼韦内习惯法注释;法国法原
理》等。以上三位法学家中,迪穆林是个平民出
身的狂热的王权论者,他精通罗马法、教会法,
更是优秀的习惯法学家。在一系列著作中,他调
查、收集了很多法国习惯,指明了进一步统一法
国立法的基础。他对1510年的《巴黎习惯法集》
进行了研究和批评,1580年该习惯法集修改时,
他的批评意见和研究观点几乎全部被采纳。德杰
恩特莱是一位贵族出身的领主,也是封建制的支
持者,他对《布列塔尼习惯法集》所作的注释和
批评,成为1580年修改该习惯法集时的重要参
照对象。寇克系当时法国等级会议的第三等级代
表,他关于尼韦内习惯法的注释,对当时各地习
惯法的统一工作产生了很大影响。可以说,巧一
16世纪成了法国习惯法学飞跃发展的历史时期。
    17 -18世纪,法国的习‘质法学进人深人发
展阶段。随着习惯法研究的不断深化,法律统一
论的呼声开始高涨。洛塞尔(Antoine Loysel,
1536一1615)在1607年出版的《习惯法精神研
究》中,从不同地区的谚语中找寻法国法的共同
因素。17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自然法思想的传
播,出现了从各种习惯法之共同要素中挖掘法国
固有的一般法的思想。根据1679年路易十四的
命令,在法国的大学中开设了“法国法的一般原
理”课程,进一步推动了法国固有法的研究。17
世纪后半叶至18世纪大革命前夕,法国出现了
一大批按“固有法”的观点写成的书,统一习惯
法的研究开始进人一个实践的阶段。有代表性的
法学家及作品分别是:德玛(Jean Domat,
1625-1696)的《合乎情理的民法》,布尔琼
(Bourjon, ? -1751)的《法国普通法与巴黎习
惯法之原则》,朴蒂埃(Joseph一Robert Pothier,
1699-1772)的关于民事法律的著作全集等。其
中,出版于1694年的《合乎情理的民法》收列
了许多法国的判例、立法及各地习惯法,并对它
们进行了综合分析;1747年出版的《法国普通
法与巴黎习惯法之原则》试图在习惯法的基础上
制定普通法。至于朴蒂埃的著述,则几乎概括了
私法的各个方面,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组织性。
这一时期的习惯法学除象前述两阶段那样具有强
烈的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特点外,还具有另一突
出特征,即:其对习惯法的研究,系以自然法思
想作为思想支柱。因此,法国自然法学派才致力
于将自然法原则限定于法兰西一国,形成r“法
国法被作为欧洲乃至全世界最优秀的法”之观
念。至此,法国习惯法学完成了其从形成到深人
发展的全部历程。
二、法国习惯法学特点:贯穿始终的旋律
    作为中世纪法国的一门重要法学,习惯法学
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特点,但概而观之,有
两个重要特征不能不提。
    一是具有明显的现实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
    这一特征与法国当时不断加强的王权及习惯
法的勃兴不无关系。习惯法由私人编纂发展为官
方编纂,在法学方面产生了两个理论导向,其一
为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发展,其二是习惯法学的推
进。对于前者,有学者论述道:“人文主义的理
论导向得益于国家法的兴起,将罗马法的研究从
实用性的目的中解放出来,将罗马法的研究变成
一种越来越古老的、历史、文学和理论方面的活
第3期
施蔚然:中世纪法国习惯法学评介
动”。那么,与此相对,法学必然形成另一分野:
对现实问题的关注。由于法学家们面对习惯法,
完全为着解决当时发生的实际问题进行理论阐
述,就使得习惯法学的“务实”特征凸显出来,
与当时罗马法研究中的人文主义和复古主义倾向
形成了鲜明对照。
    二是力图寻找一种体现在地方习惯法中的法
兰西精神
    由于法国国王认为罗马法是外国国王发布
的,所以,法王不承认罗马法在法国有实际效
力,法国不将罗马法视做自己的实在法规范。法
院审理案件,主要参考习惯法汇编,与此相适
应,习惯法学从一开始就以习惯法而非其他作为
自己研究的对象,这使习惯法学有别于当时的罗
马法学和教会法学。随研究的不断深人,习惯法
学探究习惯法的努力逐步演变成一种寻找“法国
固有法”的思想。这一倾向虽不如德国历史法学
派那么明显和突出,但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
承认—正是有此倾向性的工作,才为后来法国
法典的编纂事业做好了理论铺垫。
位清偿的条文均以迪穆林的习惯法理论为基础。
又如:法典2279条规定:对于动产,占有相当
于权利根源的效力。此规定系根据习惯法学家布
尔琼的著作提炼而成。此外,朴蒂埃有关习惯法
的著作对《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产生了很深远
的影响,以致他享有“法国民法典之父”的美
誉。而且,在《法国民法典》中,罗马法、习惯
法两种法源相比,习惯法占优势,影响更大。对
此,习惯法学功不可没。
四、法国习惯法学的当代启示
三、法国习惯法学历史作用评价:留足应
    有的历史席位
    法国习惯法学深化了对法国习惯法的研究,
发展了“法国固有法”的思想,其在历史上的地
位和作用不可低估。
    首先,法国习惯法学的发展,打破了罗马法
学、教会法学二分天下的局面,使习惯法学的地
位得以提升,成为与前述两大法学并称的中世纪
三大法学之一。不可否认,习惯法学得以发展
前,教会法学、罗马法学已有足够发展,以至于
早期对习惯法的注释需借用罗马法中的概念、原
则、技术和方法。但在法学家们的不断辛勤工作
下,习惯法学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路,从而拓
宽了当时法学研究的范围和领域,也不断推动着
法国习惯法由分散走向统一,由落后迈向文明。
    其次,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提供了充
分的理论前提。关于这一点,可从法典条文中窥
见一斑。比如:法典1217条一1233条可分债务
和不可分债务的规定、1249条一1/-Z)/-条有关代
    19世纪初,当《法国民法典》伴随拿破仑
的军旅征服欧洲大陆时,德国社会曾响起一片仿
效法国立法的呼声。面对激进的法典编纂派,德
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一卡尔一萨维尼
(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坚决
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的根基在于法
与道德的共同母体—习惯;在随后数十年里,
萨维尼及其开创的历史法学派始终潜心研究德意
志民族固有的习惯法及其与罗马法的调和。尽管
他们在当时也曾被讥为“保守”,但历史证明,
后来真正主宰德国法命运的正是这个学派。历史
法学派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颁布,然而,正
是该学派的种种主张和实际研究,才使1900年
《德国民法典》没有成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
的翻版。(德国民法典》也因立足本土而与《法
国民法典》齐名,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的又
一亮点。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实际为《法国民法典》的
成功颁布提供了足够注解。<德国民法典》的出
现反过来也说明,如果没有立足于对“法国固有
法”的研究和探讨,如果只是一味模仿他国而不
顾自己的国情,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就无
法得以问世并取得如此大的成就。
    在世人面前呈现的虽然仅是一部《法国民法
典》,但在这部法典背后却蕴藏着法国习惯法学
五、六百年的形成、发展历史。抛开法国习惯法
学的滋养,《法国民法典》将只能是无水之源、无
本之木。法国习惯法学发达史给出了无尽的启示。
                          (下转第98页)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第1卷
为重点,以“用”为标准取舍教学内容,以
“练”为手段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突出重
点,精讲多练,让学生在“练”的过程中锻炼自
己的数学建模能力,发现自己的知识缺陷,激发
他们的求知欲。另一方面,为了培养学生对模型
的求解能力,我们还开设了“数学实验”课。在
该门课程中,我们有意识地介绍了几种数学软件
如Mathematica, Mathlab及Maple等,介绍了
利用数学软件对数学模型进行求解的基本方法,
使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总
之,这些课程的开设推动了数学教学的改革。
    (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
    随着数学建模活动的影响日益扩大,参与教
师的增加,越来越多的教师在自己原有的教学内
容中引人了数学建模,加强了学生综合数学素质
的训练。竟赛培训中教学内容的扩充、讨论式教
学以及计算机和数学软件的引人,既丰富了原来
数学教学中的形式和方法,又提高了一些教师和
学生应用计算机的能力。
    (三)教师队伍的建设
    近年来,数学教师在从事数学建模教学和指
导竞赛的过程中,知识面拓宽了,知识结构改善
了,利用数学工具和计算机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
意识和能力提高了,也培养了热爱学生、不计名
利、献身祖国教育事业的精神,这将对一支新型
的数学教师队伍的全面成长起着越来越大的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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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
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J7.比较法研
究,1997 (2)
                    〔责任编辑:黄丽〕

    (上接第21页)
    让我们将关注的目光转向当前中国。新世纪
的钟声催促着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前进步伐,民法学界更是将订立一部
中国民法典视为梦寐以求、且急不可待的头等目
标。但是,从以上对法国习惯法学的介绍中,我
们不禁生出这样一些疑问:民法学界将如何避免
一部脱离中国国情的西方民法大拼盘?当代中国
将何以向世界贡献出一部真正中国的民法典?在
制定民法典时又将怎样对待我们自己的固有习惯
及民情国史?本文认为,欲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
民法典,除了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还必须立足
于我们的“本土资源”,真正潜下心来对我国的
习俗惯例进行深人挖掘、整理和研究,并使之理
论化,形成我们自己的习惯法学。只有真正做到
这一点,中国的民法典才能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学
之林。正所谓:最有民族特色的,通常也最具有
世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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