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清代民事司法的面纱——读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2007-11-08 22:24:30 作者:陈夏红 来源:法律史学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黄宗智先生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以下简称“黄著”)曾以“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为名,于1998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该书当时颇受各方关注。时隔近十年后,黄著改头换面与大陆地区读者见面,尽管未出旧籍新刊的窠臼,但此书仍值得重视。
就大陆地区的中国法史研究而言,恐怕也就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之后,才逐渐地新出现了从法律文化或者其他角度进行诠释的著作。而在此之前,乃至到眼下为止,比较主流的法史研究依然多少残留意识形态的痕迹,就具体的学术路径而言,依然是一种大而全、自上而下的鸟瞰式研究,这种研究重宏观概括而不注重具体查考、重制度流变而不注重历史实践、重宏观思想而不注重具体人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客观地说,如果从1949年后中国法史学的整体发展来看,能够逐渐脱离意识形态话语,逐步建构起来法史学本身的学术体系,已经是很难能可贵。但是从世界范围内的中国法史研究而言,这种研究思路已经很落后了,无怪乎大陆地区的中国法史学者至今仍然无法拿出堪与布迪与莫里斯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等佳作媲美的学术成果。这一点正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黄著的根本原因,——这本书多少给我们的法史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史料是史学研究的基础。黄著的研究除了人们常用的资料之外,主要使用了近年新发现的不少地方诉讼档案,如四川巴县、顺天府宝坻县以及台湾淡水和新竹县等地方清代民事诉讼档案。除此之外,作者还征引了民国时期的部分诉讼档案、满铁调查资料中有关民事诉讼部分的档案,就此与清代的民事司法表达与实践展开比较。对于上述诉讼档案的开发与解读,成为贯穿黄著前后的主线,读来有如身临其境。
如其“导论”所言,黄著的出发点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在何种程度上,新近开放的法律案件可以印证清代国家对它自己法律制度的表达?黄宗智先生之所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更多是其观察到,大多数学者都形成这么一些判断,诸如清代法庭很少审理民事纠纷,诸如好人不打官司,法律纠纷增多只是因为奸诈之徒的挑唆渔利,诸如县官在判决中是否只依据自己的道德训诫而非法律条文。
对于民国以前中国社会,是否确实存在与现代我们耳熟能详的西方法律观念一一对应的法律概念以及体系,假如这种概念和体系存在的话其又是如何表达和实践等等问题,一直是见仁见智的问题群。甚至更大多数意见,是不希望用现行西方法制体系和概念来对中国古代社会进行简单的一一对照的。黄宗智先生提出,“清代法律应该看做是一个多重结构的文本,其最显著的和表层的结构是由法家和儒家的关于政治和社会支配的统治思想所构成的。”在我看来,黄著全书的核心论点大概出现在全书第189页,“地方法庭是常规地和一贯地在处理民事纠纷,而县官们事实上是按照法律在审判案件,……我希望最多疑的读者现在也能构承认,大量的、甚至淳朴的农民都在利用法庭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黄著最终通过大量的案例细密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并给出了肯定性的结论。
那么黄宗智先生究竟是如何回答这个问题的呢?就黄著的标题来说,作者是试图从清代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两方面,来化约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而通读全书后笔者却发现,恐怕黄宗智先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并不尽如我们望文生义那样,望文生义就此作出判断结论,只会过低估计问题的复杂性,将复杂的问题自觉不自觉地简单化。确切的说,黄著的论述更多的重心在于多清代民法实践的考察,而对其表达只是在需要与实践进行比较对照的时候,才会信手拈来关键的条款去细细推敲。
黄宗智先生观察清代民法的实践,大致是从这么几个方面进行的:首先在前两章中对于清代民间的纠纷和诉讼作出素描,从第三章开始围绕处理纠纷的非正式系统(民间调解)、正式系统(大清律例与州县审判)、介于正式系统和非正式系统中的第三领域,结合作者披阅的诉讼档案作出了详尽的解释。而黄著从第六章开始,则又进一步地细化了问题,或者换个角度重新观察问题,如具体地考察清代民事调判制度的两种型式、诉讼的规模、费用和各种策略以及县官的“手册”等等。黄宗智先生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与清代政府的官方标准之间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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