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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册、碑刻、传说——近代中国水权纠纷民间解决的历史人类学分析

2008-01-25 20:17:33 作者:田东奎 来源:法律史学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目 次 
  
     一、水册是水权的凭证 
  
     二、碑刻是水权纠纷解决的物质外化 
  
     三、民间传说对水权的神圣化 
  
     历史人类学是一种研究历史的新方法,其主旨是借用人类学方法,重建“历史场景”,从而获得对历史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将“活”的历史展现于人们面前。如果说人类学以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变”为内核的话,那么,历史学则恰恰相反,重在提示人类发展过程中“变化”的过程及其规律。将历史学与人类学结合起来,在某种意义就是要提示人类发展过程中那些东西经常处于变化之中,那些东西则相对保持不变。历史人类学研究方法,既重视对文献资料的发掘、整理、利用,也重视对田野调查资料的整理、运用。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田野调查并非指单纯的实地调查,也包括在文献资料中进行的田野调查,即从大量文献资料中发掘我们研究所需要的类似田野调查的资料。因此,将历史人类学方法引入中国水利法制的研究,可以扩大传统水利法制史的研究范围。水利史学与人类学的学科整合,特别是“田野作业”方法的引入,使我们在看待和确认事物的表象和意义时,有一个基本的“历史现场感”。它意味着要回过头去了解过去人们的水利实践、水权习惯、水利文化以及它们所建构的历史语境。同时,发掘没有记载的水利历史。因为,中国传统的水利法制有很多是民间水利组织创办的。有些留下了丰富的水利资料,但是,大部分水利灌区并没有留下文字资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水利实践没有意义,或者他们的水利实践不重要的。相反,由于他们的实践活动是中国传统水利资源的代表,具有民族性、本土性特点,因而,更具有生命力。这些地方的、乡土的、民间的水利社会与历史叙事,比如水册、碑刻、传说等,都可纳入我们的学术视野。通过这一研究方法的采用,可重建中国近代水权法制的历史场景,并对中国近代民间水权纠纷解决机制作较为客观的叙述和评价。 
  
     一、水册是水权的凭证 
  
     水册是水权凭证,也是分配水资源的主要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也是地方性的水权法规,起着预防水权纠纷的作用。因为,水册详细规定了用户的权利,一旦发生纠纷,通过核对水册的相关记载,即可迅速判断是非曲直,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同时,通过研究水册,可对水源地、水资源分配、渠道确切位置、渠道管理等做出正确判断。在不灌溉农业区,水册规定生活用水分配、渠道维修,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从现藏两个较为完整的水册,即《刘氏家藏高门通渠水册》、《清峪河澄源渠水册》,可以看出水册主要内容:水册序、土地面积、各村斗名称、土地面积、受水时刻、总灌溉面积、说明等。下面,我们以清峪河源澄渠水册为例,详细介绍水册及其运行情况。该水册序言,首先对该渠地理位置做了简单介绍:“原夫源澄渠者,清峪河之首一渠也。其河发源于耀州之西北境,由秀女坊、转架子山,浸行一百四五十里,历白土坡、草庙儿、夹翅铺,穿谷口,透岭下与凤凰山水合,又各得沟泉流会归,众水毕集,波涌成河,迤逦南流,经过淳化、三原地界,至泾阳第五氏村东北,雍堤筑堰,清流成渠,遂名曰源澄。” 接着,对该渠用水顺序及其用水原则作了总结:“造册先自太和桥起,而后余斗次第继之,定[以](一)起止,各堵各夫,各有章程,庶利均而人得安矣。” 序言还对该渠的水程作了介绍,本渠每月“初十日寅时三刻起”,止“三十日寅时三刻止”,“若无三十日,则于次月初一日寅时三刻止,共受水二百二十八时”,灌溉“上、中、地一百一十三顷二十二亩六分四厘,共上粮六百三十六斗一升四合二勺”。 序言最后对该水册修订情况作了介绍。现存水册是以道光二十年水册为蓝本修订的。该水册在道光之前,乾隆十六年作过修订,嘉庆年间也作过修订。之后,大约近百年间,再无人另造新册。 水册的修订,一般以旧水册为底本,根据水权变化情况,更换姓名,计算时刻,以土地多少,平均使用水资源。水程,即各村、斗的用水时间是水册最为关键的内容: 
  
     今将各村堡、受水时刻及其所浇地亩详列于后: 
  
     太各桥斗 李家庄东堡 
  
     受水一时四刻一分七厘二毫六丝 共浇地五顷二十亩六分三厘 
  
     十一日寅时三刻起 十二日子时七刻一分二厘止 
  
     户古庄斗 李家庄东堡 
  
     受水九时一刻八分七厘九毫六丝 共浇地四顷五十九亩三分九厘三毫 
  
     十二日子时七刻一分三厘起 本日酉时九刻四厘止 
  
     …… 
  
     淡村堰口伍二村斗 共浇地六顷二十亩零八厘七毫 
  
     二十九日丑时九刻五分六厘起 三十日子时六刻七分四厘止 
  
     水程之后,还有一段内容,对水册不清楚之处,以及矛盾之处作了说明。对照水册,该渠共灌溉土地一百十六顷三十二亩二分九厘,共缴粮六百三十石六斗一升四合二勺,共受水二百三十四时一刻零三厘八毫。这样,我们发现,以一百十六顷三十二亩二分九厘减去《序言》一百一十三顷二十二亩六分四厘,有多余地三顷零九亩六分五厘。另外,以《序言》二百二十八时水程减去实际水程二百三十四时一刻零三厘八毫,也有多余时六时二刻一分零三毫八丝。水册作者建议,以所余之亩数,除以剩余的时间,将其分配完毕。但是,从乾隆十六年到道光二十年水册修订,对此均未作任何更改。也就是说,水册《序言》与实际执行水册之间有一个差距。而这个差距在水册修订过程中,始终没有得到解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技术的复杂恐怕是主要的。因为,水册修订涉及灌溉面积,以及水程等问题。前者在近代以前以鱼鳞册形式表现,后者则以点香计算。实践中,以鱼鳞册所载每户地亩,结合水册,计算每个水权用户的香水。所以,水册、鱼鳞册是渠长、斗长,分配水资源的重要依据。水册是经过世代累积流传下来的,要对其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订,涉及到土地面积的重新核算。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一个理不清的难题,历代土地面积从来没有搞清楚过。清朝实行的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更增加了土地丈量的难度。农民常常以少报土地面积,规避应该缴纳的赋税。同时,重新修订水册还涉及到每户香水的变化,必然要遇到强大的阻力。 
  
     水册作为水权分配的主要依据,有一定的延续性、稳定性。乾隆十六年《清峪河源澄澄渠水册》,是依照此前一个旧水册修订的。这次修订,更换了部分水权用户姓名,核实了一些有出入的地亩,以均平用水原则,对水权进行了重新核对。嘉庆年间修订水册,仍然以旧水册为蓝本,结合乾隆十六年水册,重新分配水权。道光二十年造册,继续以旧水册为底本,核实地亩,计算水程,以土地面积平均水权。同时,对一些姓名已经改变的水权用户,更换了姓名;如果原来没有姓名,则重新确定姓名,使水权固定下来。由于道光年间水册修订工作做得比较好,民国十八年(1929年)仍以道光水册作为查验各村、斗水程起止时间的依据。因此,以水册为中心进行水权分配、管理不仅是中国传统社会水权治理的基本模式,也是中国近代水权管理的重要方法。山西地区,特别是晋水流域、汾水流域,在利用水册管理水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该区也有长期修订水册的历史,并有一整套修订水册的制度。我们以四社五村清代修订、保管水册为例,说明该灌区水册执行情况。新水册修订必须以可靠的旧水册为底本。新水册誊写好后,旧本仍须妥善保管,不得因为已经有新的了,就把旧的抛弃。水册平时置于安全处所,不许擅开。 发现水册陈旧、破烂不堪时,应会通四社,齐集公地,照例抄写,不许增减一个字。如有人恃才狂放,借机行私。四社五村可向官府控告,追究责任。为了保证水册的原貌,甚至,对水册页数作了规定,“水册除皮二十张,不许增减遗失”。 可见,在四社五村,水册更加神圣,每次修订只能照抄,而不能更改一字。水册页数也是固定的,除去封面,一共二十页,一页不能多,一页不能少。现在看到的水册为嘉庆十五年本,道光六年、七年、十六年,同治十年分别有过誊抄,但是水册内容没有任何改变。这一现象的寓意凸现了水册的神圣性,不能有任何改变,那怕是形式的改动也不行。正是通过对水册形式的机械坚持,才能保持水册内容的一致性,也才能维持水权秩序的运行。需要说明的是,四社五村水册只是其民间水利法规——水利簿的组成部分之一。水利簿还包括社首谱、神谱和香谱。香簿记载香首名单和活动;神谱是关于水神祭祀事项的规则、仪式和花费等的记录。此二者中,水册和社首谱结合最为紧密。因为,社首负责制定用水合同和签约,香首负责整理水利簿和确认社首决定的事项。如果说社首代表水权的话,那么香首代表了神权。它们共同组成了水权与神权相结合的民间水权权力结构。通过水册运作,可明确水权人权利、义务;通过神谱运作,能将水权人利益神圣化,从而减少水权纠纷;香谱运作,将祭祀活动仪式化和程序化。这样,在四者的共同作用下,维护地方社会水权运作的顺畅。 
  
     水册虽然以民间运作为基础,但是,并不排斥官方介入。水册保存方式是秘密的。也就是说,水册是民间水利组织少数人掌握的秘密文件,只有发生纠纷,打官司的时候,才允许拿出来,作为证据使用。这也是水册与碑石的最大区别。因为,一旦发生水权纠纷,必然要求双方提供拥有水权的证据。水册无疑是水权纠纷中的证据之王,不仅可以澄清许多事实,更为重要的是,是当事人认可的、最为神圣的证据。当一方使出这一招数时,那就意味着另一方官司的失败。而一旦双方纠纷得以解决,其结论就成为公众认可的事实。于是,水册与官方认可的水权法律结合起来,成为水利社会活的法律。为了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纠纷,胜诉一方会将这一判决结论——大多数情形下,是整篇判决书——镌刻在石碑上,成为一种象征,一种符号,一种公示,以防止他人再次侵犯其水权。在这里,官方处理与民间处理结合在一起,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解决机制互相配合,合情合理地解决了水权纠纷。因为水册不可能自动地执行, 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特别是当冲突涉及到广大范围民众利益的时候,更是如此。当然,强制力可能是民间组织的权威,也可能是国家政权的强制。 
  
     水册是基层社会管理水权的重要文件,在近代水权管理中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近代中国社会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水册的作用仍然不能低估。水册运行,从历史人类学角度来看,有其发展规律,存在传承性,不可能和过去一刀两断。从实践效果来看,凡是试图改变水册或者废除水册的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水权纠纷或用水混乱。而坚持使用水册的地区,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水权纠纷的发生。进入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以后,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水册被废除。但是,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水册仍然具在起作用。例如,在今天四社五村,水册仍然被视为“宪法”,在基层水利社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碑刻是水权纠纷解决的物质外化 
  
     在水利史资料中,碑刻是最有研究价值的原始资料。通过研究这些水利活化石,可复原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的实际情况,而且,还可以了解基层社会水权运行的细节。与水册的秘密性,不公开性相比,碑石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直白的表述,一种公开的诉说,一种胜利者的宣示。也就是说,公开、透明、显示权威是碑刻的主要特点。同时,与水册纯粹的民间自治性质相比较,碑刻强调民间自治的同时,允许官方力量的介入。以水权纠纷案件为中心所形成的官司碑,这一特征更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讲,水利碑刻的意义不仅在于诉说,更重要的是通过一种公开的说教,提醒人们注意区分其权利的边际,将纠纷消除于无形。因此。碑石的存在,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一种预防性的制度安排,它通过向人们陈诉过去的纠纷,提醒人们不要重蹈过去的覆辙,以免重新卷入纠纷。总之,碑刻的内容,具有强调、提醒的含义。 
  
     水利碑刻的用料是很讲究的。一般采用上好石料,有些甚至采用汉白玉,以体现水权的神圣,以及不可替代性。为了体现某些水利碑刻的崇高地位,人们以建立碑亭的形式,烘托这一理念。例如,陕西城固县五门堰所存《重修五门堰记》和《重修六堰记》两通明碑,石料均用汉白玉,显得无比神圣。水利碑刻由三个部分组成:碑首、碑体和碑座。碑首一般雕刻狰狞威严的蟠螭,以显示碑刻的神圣庄严。碑体由碑额和正文组成。由碑额可看出水利碑的类型,即是官司碑,合同碑,还是其他类型。以《新开广惠渠记》碑为例,碑额是“新开广惠渠记”六个大篆字,气韵极为生动,碑边镂刻龙云花纹,非常有气势。碑体是水利碑的主体部分,位于碑刻正中央,用较多文字叙述水利工程兴建经过,维护办法,以及水利章程、乡规民约、水权纠纷及其处理等内容。再以《重修广惠渠记》碑为例,碑高四米多,宽一米一,碑文二十三行,每行六十四字。书法为行楷,端庄秀丽。碑座为一龟趺,高近一米,厚重而有力度。通碑看上去,雍容华贵,庄严肃穆。正文结尾有立碑人、书丹人、镌刻人姓名。官司碑有处理案件官员职衔、名称;如果是调解结案,还有中人姓名。为了强化水利碑刻的权威性,有些官司碑将政府判决书全文刻于碑石,如河津县《海公断案碑》,完整刻录了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河津县长海鹏运审理干涧村宁典辰、原世英、史掌印等因违犯水利法规,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内容包括被告姓名、案由、主文、事实、理由、时间、审判人员等。 为了强调一个水利案件与另一个案件之间的联系,立碑人有意将互相关联的水利文件刻于一个碑的正反两面,以突出二者之间的联系。例如《海公断案碑》碑阳刻有海县长审理干涧村宁典辰等违犯水利法,判处刑罚的判决书,碑阴刻有《请求赔偿水利损失案碑》,即河津县政府第七零号民事判决书,也就是上述刑事被告人因其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民事判决书要求干涧村史平稳、史明智等十三人赔偿原告大洋七千八百元。 干涧村宁典辰等人的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违犯了民法的侵权行为法。为了将水权纠纷的过程完整记录下来,便于后人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尹村用一个碑石刻录了两个判决书,碑阳刻录刑事判决书,碑阳刻录民事判决书。 
  
     水利碑刻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重要水权事件或证据的记录,如水源地发现,水源变化等;第二种,官司碑,主要记录水权纠纷发生后,官府以司法手段处理案件的经过,以及最后对水权归属的认定;第三种,水利宗教事件的记录,主要记录水利神在护佑水源地方面的传奇、故事;第四种,水权合同碑,即一个或数个村社就水权使用所做的制度安排,是一种特殊契约。第一、二种情况,是水利碑刻的基本组成部分,数量最大。一般放置于村社公共活动场所、宗教祭祀场所、水利设施等地点,构成基层社会的主导话语,而且是水利祭祀、信仰的对象。个别地方的官司碑甚至存放于审理水权纠纷的衙门,以示公正、权威,以资遵守。如同治五年,护理巡抚王某审理洪洞县润民渠渠长上控赵城普安渠崔世珍于石埂新开泄沙口一案。案结后,“渠民禀请勒石,除查照原批事理,分别转行遵照,销案。并移霍州知照外,合亟饬令照卷勒碑,永远遵守,以息争端,可也。大清同治七年吉日勒石。此碑在平阳府大堂滴水檐西墙根立,曾椎碑文数张,平阳府刑房卷内存一张,洪洞县刑房存一张”。 有些地方,人们将重要水利碑刻安放于水利工程内,使其成为水利工程一部分,使基层民众意识到水利设施与碑刻合而为一,不可分割的联系。例如,四社五村就将确认水权的重要碑刻“金明昌五年霍邑县孔涧庄村碑”存放于孔涧村玉皇庙,时时受到民众崇拜。每年祭祀时,也像水利神一样,享受相同的供奉。还是在四社五村,人们将一些重要水利石碑埋入水渠,以显示该碑与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关系。例如,孔涧村社首李德辛认为,“把官司碑放在水里保存,就是防止将来再吃官司,他对我们说:“我把那个碑看了一下,(上面写了)各打六十杖,衙门还拿棍子打了(每村人)六十杖”;他还说,官司碑不能挖出来,“有问题再挖”。 所谓“问题”是指水权纠纷。言下之意,如果不发生水权纠纷,就用不着挖碑;而如果发生了水权纠纷,就挖出水利碑,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碑刻对水权纠纷有一定抑制作用。笔者收集的民勤、武威、汉中、咸阳、渭南、临汾、洪洞、介休、灵宝等地的水利碑刻,绝大多数是官司碑。以武威市水利志收录的建国前水利碑刻为例,该志共收录7个水利碑刻,全部涉及水权纠纷。与水利有关的宗教祭祀碑一般存放于重要的宗教场所,与水神共同构成了水利社会的宗教信仰。它以传奇、神话向世人讲述水源地的来历,以此加强民间水利组织对水源地的管理。当然,一些权威性的水利纠纷碑石、合同、章程也会保存于宗教场所,供人们祭祀。合同是水权利益关系各方为水资源共享而达成的用水协议、章程等,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合同或契约,但又不完全相同。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为了避免纠纷,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同之处在于,水权合同是双方纠纷解决后,为了避免日后再起争端,而订立的协议。该协议可能出于双方自愿,也可能是在官府压力之下,甚至以官府判决书为基础而拟定。由于双方均认可其法律效力,因而可看作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以光绪元年武威怀六坝磨湾泉水利碑为例,该泉自明朝崇祯十一年发生水权纠纷以来,五坝、六坝一直你争我夺,相持不下。直到光绪元年,由县官审理决定,“销毁私照,斩断藤葛”,“两造具结完案,更请给合同新照,彼此永远遵守,以杜争端”。 水权合同碑虽然是以双方自愿认可为前提,但是,官府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这主要表现在官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双方毫不妥协的水权纠纷做出处理,在此基础上,以调解人身份劝说双方,达成协议。因此,虽然,水利碑的运作是民间性质的,但是,其纠纷解决过程始终和官方保持着密切联系,特别是当民间解决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民间水利组织与官方的互动就显得犹为重要。 
  
     水利碑刻是民间水利自治组织从事水权管理的产物,是基层社会水权运作的辅助手段。通过对碑刻的宣传可达到水资源共享,避免用水纷争。首先碑刻确定水资源共享的原则。这主要表现在水利碑刻对水源共同享有或集体享有属性的确认。如《新修洪山泉源碑》,记述了知县王正已因为洪山泉水不足,难兴大利,组织人员调查、勘探水源,挖出新泉七孔,引水利民的事实。 因为是官方主导的水利行为,所以水权就为流域居民共同享有。一般而言,水源地都竖有关于水源由来的碑刻,以确定水权归属。简单说,就是通过碑刻向世人宣告水权人的范围,即那些人可使用这些水资源,那些人不能使用。四社五村水源地沙窝村龙五庙,除了祭祀水神,同时还供奉“清道光七年四社五村龙五庙碑”。该碑和龙王庙具有同等重要性。它把水利制度与神权紧紧地结合起来,将世俗的水权与宗教神权结合起来。这样,民众所用之水,不再是普通之水,而是神水。既然是神水,那么民众共同使用就是理所当然的。其次,对用水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山西四社五村、陕西泾惠渠、清峪河灌区,均实行自下而上,轮流灌溉的用水制度。为了强化这一原则,重要渠道,竖立了碑刻。如《八复水夺回三十日水碑记》碑阴刻有会议章程六条,具体规定了贯彻自下而上灌溉制度的办法,以及违犯这一规定的处罚方法。山西《王官峪五社八村水规碑》规定的用水原则是:第一,“用水分村分浇也”,也就是说,灌溉按照一村一社的顺序轮流进行;第二,“各社分占水分定数也,东涧西涧占东渠十八分,西渠八分共二十六分”等等, 也就是说,每一个村社所享有的水资源数量是固定的;第三,“各社用水先后次序也”,即规定各社用水的次序;第四,“罚款各样各色也”,即对堵塞渠道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 再例如,民国十六年(1927年)韩城《三村九堰公议规程碑文》规定,渠道维修,“每年挖渠,自下而上”:用水顺序,“轮水初挡日,准渗渠水通流三日,然后自上而下送富村八堰水一日,再轮富村水十日,再轮北村水六日,再轮南周村水六日,周而复始”,“泡蓝、沤麻,系已成庄稼,不论水轮某村,准三村同用”;如果“堰冲渠崩,准将分水日暂行停止。俟工成水归渠后,再看水轮至某村,另接续起”。 如果有人违犯水利规程,“任意截水浇地并私行盗水者,三村公议重罚”,“八堰浇地之日,准新开渠道经过之地先浇,余水始准以外之地再浇,不准乱浇,不准私开水渠引水,违者同工议罚”,也就是说,凡是违犯水规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地工役处罚。 该碑还对渠道经过之地的补偿作了规定。再次,确定分水权是水利碑刻民间运作的重要职能。在这一点上,水利碑刻的功能与水册的功能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水册是以积极的方式确认水权,而碑刻则以消极的方法对水权做出排他的安排。在水权涵盖范围方面,水册比较全面规定了与水权使用有关的所有细节,不仅有水程的详细描述,也有工程维护、工役补偿、违犯水规行为的处罚等具体内容,而水利碑刻内容简单,可看作是由个案组成的水利管理案例。这是由水利碑刻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碑刻记载内容有限,使它不可能像水册一样,进行大篇幅叙述,只能以简练的语言表达较为复杂的内容。因此,在题材选择方面,它只能是一事一碑,或一个类别事件一碑。不可能在一通碑上表达系列事件,或者连续反映比较复杂的事件。规章碑只能反映与此有关的内容,官司碑则只能反映与纠纷解决有关的内容。最多只是在反映案件解决过程的基础上,在碑阴重申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水权习惯。分水规定,碑刻与水册也有相当大的差异。碑刻只能以抽象的语言,对分水情况做出规定,例如山西洪洞与赵城两县的分水原则是“三七分水”,具体到每一个支渠、每一个村庄、每一个水利用户,应该怎么分,就语焉不详了。而水册则不仅可以对干渠分水原则进行概括规定,甚至可具体到支渠、每一个村庄,甚至每一个水利用户。例如陕西省清峪河灌区《高门通渠水册》、《清峪河源澄渠水册》,其水程都具体到了每一个水利用户。这样执行起来,就很方便,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纠纷。又次,通过对官司碑的公开展示,向权利相对人展示自己的权利,借此以警告对方,遵守业已形成的惯例,否则,可能要导致相应后果。官司碑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官方管理行为的结果。如以渭南万盛堡□玉桥水权纠纷为例,县官“邓□绶断定,各守旧规,不许阔宽渠道,令将□玉桥前后断案勒石,永息争讼,庶不致弱之肉强之食也”。 这一碑刻,就是秉承县官命令而建立,其目的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水权关系明晰化,从而维护现有水权秩序。但是,从实质上看,官司碑的运作是通过对碑刻的信仰、神圣化等形式,对乡村社会施加的一种传统影响,而不是简单地对官方司法判决进行说教或者宣传。从其社会功能来说,官司碑有强化成员之间团结,一致对外,防止水权利流失的功能。在清峪河灌区,常常因为不能很好地执行水规,导致水权流失。例如,《八复水夺回三十日水碑记》就记载了八复渠由于利夫不能坚持自己权利,致使三十日一天的水程被上游沐涨渠夺去。后八复渠通过诉讼,于光绪五年,又重新夺回了三十日水权。为了巩固这一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八复渠于光绪七年四月立碑以为警示。 因此,官司碑具有对内与对外的双重作用。特别是在对外方面,以乡族观念为主导的水权争夺,鼓励村社成员为了共同体利益付出包括金钱、生命在内的牺牲。很多村社将为了村社水权利益牺牲的成员称为英雄,甚至将其神化,为其树碑立传,供奉在水神庙里。同时,给予其子孙后代享受用水优待之特权。清代道光五年(1825年),四川千功堰,西河之北坪,新冲出一河,水量湃入黑石河,引起西河淤积严重,致使千功堰无水可灌溉。邛崃、大邑、崇庆、新津四县用水户推选郭之新为长河堰长,率众前往修堰,与其他渠堰发生争执。郭之新为了灌区广大民众的利益,据理上告。屡告不准,不得已拦舆控诉,却被诬为“控词冒渎”而定罪,投狱90天。但郭之新,毫不气馁,多次上诉到制台衙门。后经官府派员查勘,终于使湃走水量仍归故道,,恢复了四县农田用水。民众有感其功德,于道光十三年(1833年),用水户以“功遍西河”的匾额相赠。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清政府旌表他为“正八品官”,并赠“寰宇煦春”匾额。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用水户在大邑县韩场镇为他建立石碑一座。 最后,重要碑刻所在地也是水权裁判所。水碑一般都存放于公共活动、公共宴饮、共同祭祀之所。这些地方,在传统中国社会往往都指向一个地方,即宗教场所或宗族祠堂。如果是在同一个村社,它可能就是水神庙,也可能是家族祠堂。这些场所是公共活动地方,是解决村社重大问题的场所,自然而然,也是解决水权问题的场所。这些地方,是存放祖先牌位的神圣之地,也是唤起民众历史记忆的场域。通过对祖先、水神的祭祀,可强化人们对水利碑刻的历史记忆。从而将其升华为一种朴素的感情。因为这些公共活动场所,往往是水权械斗时,聚集民众,战前动员,鼓舞士气的场所;也是械斗后,祭祀牺牲者,将其英名写入族谱的圣地。对内,是处罚那些不执行水规,浪费水资源,侵占他人水权的裁判所。在山西一些水利区至今还流传着“碑(庙)前打死,碑(庙)后埋”的谚语。 其寓意是碑刻所在地就是神圣的裁判所,在这些场所可对那些不遵守水规,肆意用水,甚至恶意挑起事端者,实行这一古老缄言。这一民间裁决所,实际上是借助神灵的神秘力量,对普通民众进行的、遵守水规、章程的教育。因为,从社会学家田野调查的结果来看,大家都津津乐道这一民间谚语的威力,但是,很少有人能够证明其实施的情况。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借助这些神圣手段,确实能够以较少的成本维护水权规章制度的运行。另外,碑刻通过将社区民众对水利事业的贡献记录于石碑的方式,满足了人们将自己的恩泽推及于后代的想法。 在社会学家所做的水利调查中,每当自己祖先的名字出现在石碑上的时候,都会激发他们的自豪感。也许,他们仅仅为水利工程捐助了几元钱,但是,当这一简单的数字,经过若干年的历史岁月,以碑刻的形式再次展现在人们眼前的时候,其性质完全发生了变化。事实上,这些碑石上留名者的后代,就是今天热衷于水利事业的社首、渠长。他们的付出,又会激励其后代继续造福社区。就这样,我们看到,治水社会的历史的责任在他们的手里一代一代地传了下去。 
  
     总之,碑刻在基层社会水权运行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与水册一样是中国基层社会水利自治组织进行水权管理的重要手段。它经历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实践,是水利社会无数经验累积而成的精神财富,是水利社会历史的一部分。虽然,其内容反映的是过去的水权实践。但是,其运作,以及影响仍然具有近代意义。而且,毫无疑问,它将对当地社会继续发挥影响。今天,它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水利精神遗产的组成部分。不论是在灌溉农业区,还是在非灌溉农业区,碑刻都成为水权取得的重要证据。人们在碑刻周围生活,围绕碑刻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人和事进行褒贬。从立碑过程来看,它涉及官方、当事人三方的行为。就其性质来说,具有一定官方性质。因为大量官司碑,是官方介入基层社会水权运作的结果。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碑刻的作用,不是简单的、教义式的宣讲,而是民间水利实践运作的结果。它涵盖了诸如祭祀、民间舆论、乡村治理、民间自治等水利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对水册、水利习惯的有益补充,不仅是基层水利组织水权管理的工具,也是官方对基层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它不是少数社会精英进行的权力游戏,而是,基层社会民众共同生活的准则。在一定意义上讲,它是基层民众生活的道德楷模。它通过对为了公众利益而献身、而牺牲的英雄人物的颂扬,形成乡村社会认可的价值观。 甚至,通过碑刻可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建立跨地域联盟。东南沿海、闽南、潮汕地区,通过对水利碑刻的共同崇拜,以及共同迎战困难,建立了跨越血缘关系的联盟。近代以来,碑刻数量有所减少,但是并没有完全消失,如民国时期陕西省兴建的“泾惠渠”水利工程,建有《泾惠渠颂》水利碑,汉惠渠建有《汉惠渠记》水利碑。甚至八十年代,安康防洪堤上新建的《安康洪水历史标志塔》,宝鸡市冯家山水库修建的《宝鸡市冯家山水库纪念碑》,都是新型水利碑。这说明在新时期水利碑仍具有一定的独特作用。 
  
     三、民间传说对水权的神圣化 
  
     民间传说是水利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虽然可能是虚构的、不真实的,甚至有迷信的成份,但是,通过对这些传说文本的解读,我们可发现其中所隐含的科学信息,特别是其中所蕴藏的水利民俗学信息。例如,历史上,东西方各国都有大洪水传说。在中国广泛流传着尧舜领导民众治水,以及大禹利用疏导方法战胜洪水的传说。其他民族历史,也有类似传说。人类学家、历史学家正是以此为基础,探寻其中所隐藏的人类历史发展信息,并断言在人类发展的某一个阶段,确实发生了全球性的洪涝灾害。各民族历史关于大洪水的传说,正是这一历史史实不断演绎、流传、加工的结果。这一结论,已为学术界普遍接受。因此,重视民间传说的学术价值,挖掘民间传说中隐含的历史人类学意义,是学术研究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一学术动向在水利法制史研究领域也有反映。许多学者开始收集、整理各地民间水利传说,研究这些传说蕴含的现实功能。同时,对水利传说与民间宗教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八十年代以来,各地新修的水利志,收录了各地具有典型意义的水利传说。这为我们揭示中国近代水权纠纷的内在规律提供了新资料。 
  
     民间水利传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水源由来方面的传说。泉水来源,一般都伴随着许多怪诞不经的梦境及启示。例如,四社五村沙窝峪水的来历,当地就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据霍州市原水利局副局长马爱国讲述:“听说唐朝李世民的部队从这儿过的时候,没有水。有个老太太拿了一个罐,马一受惊,把这个罐踢碎了,老太太就哭。李世民问她为什么哭?说拿这一罐水,得走一天。马感动了,脚在地上一刨,就刨出水来了,这个地方叫‘马跑泉’。马往下走的时候,尾巴拖到一条壕到村庄,所以马跑泉到了村庄。” 这一传说将沙窝峪泉水与历史上著名英雄李世民联系起来,其隐含的意义是上天对该地域缺水状况非常关注,特派李世民来拯救他们。这儿,老太婆是善良、慈爱的化身,也是干旱地区苦难民众缺水现状的写照;马儿在中国传统文化里被视为有灵性的动物,也是英雄人物完成历史使命时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因此,骑着神马的李世民,与缺水民众构成了一幅非常经典的英雄救黎民出水火的生动画面。这一传说对当地人的现实意义是:此水是上天赐于我们的,我们要珍惜它。同时,它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即此水源不是授予某一个人,而是这一流域所有民众的共同福利。任何时候、任何人都无权将其据为已有。因此,通过传说将水资源共享的理念,完美地表达出来。这不仅有利于水资源共享理念的传播,又便于人们自觉维护水权秩序。因为,神话传说背后是遵守这一信念的必要性。如果违背这一理念,就是违背神的意志。这样的故事,在霍州市杜庄村、郭庄村也广为流传:“有的说,李世民的马打了一个滚,打到了杜庄,弄了一个坑,那水就流到了杜庄。” 杜庄村、郭庄村强调这一故事的发生地在他们的村子,是为了证明水源地和他们村庄之间的神圣关系,为其享有特别水权进行铺垫。这与其他村庄争相说明李世民神马所刨之坑在他们村庄的道理是一样的。在四社五村,流传着县官曾判给刘家庄一日水,以及孔涧村给刘家庄一日水一条渠的传说。四社五村孔涧村原社首李德辛讲述:“孔涧村嫁给刘家庄一个女子,这个姑娘回到娘家说:‘就是没水吃。’她爸说:‘没事。’女子又哭呢,是没水吃,给上一日。这姑娘又哭了,说:‘可是没有渠。’她父亲又说了:‘没渠,给你犁上一犁。’拿的牲口和犁,从上往下一犁,就形成我这个沟,就是我们门外的沟。那就是一犁。这几百年就成了一个小沟。” 在刘家庄还流传着与此相关的一个传说。“旧社会就是刘家庄的人当放水员,先给孔涧村放满了,再给自己村子放。这村没有水,人家闺女回去了,说是洗脸水也没有。刘家庄娶的孔涧的女,孔涧给她姑娘送的一口洗脸水,咱们这村吃的还是洗脸水。咱们吃那老丈人水哩嘛。”另外,还流传着“孔涧村干部的女儿嫁给刘家庄”。 这四个传说,说明了刘家庄一日水权的来历。这些互相矛盾的说法,共同在当地流传,而没有人质疑其合理性。唯一的解释是,刘家庄一日水权是通过长期斗争争取来的,很有可能是通过讼争,最后由县衙判给的。为了使得孔涧村能够接受这一现实,他们附会说孔涧村原本是刘家庄的岳父,刘家庄是孔涧村的女儿。这一日水程及渠道是父亲心疼女儿赠送给女儿的。这样就掩盖了通过官司得到水权的这一事实。在这一拟制的血缘关系中,故事的流传者,刘家庄甘愿充当晚辈,而把孔涧村比做仁慈的父亲,不是偶然的。在四社五村的地理位置图中,孔涧村是水权村,居于刘家庄上游;而刘家庄无水权,且位于孔涧村下游。因此,不论是从水权角度,还是从自然地理位置角度,刘家庄的地位都是颇为尴尬的。为了能够获得长久、稳定的水源,与孔涧村和睦相处是必要的。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刘家庄才会屈尊甘愿认刘家庄为父亲。同时,父亲、女儿、嫁女都有一定的含义。在中国传统的思维中,女儿一般是水的同义语;父亲是家长,权力的化身;嫁女含有付出一定财物的意思。通过这一组民俗要素,将复杂的水权问题演化为充满亲情的家庭关系。既然大家都是一家人,那么有一些纠纷也是自然的,但是,不能发展到兵戎相见的地步。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最后一个传说,除了具有其他传说的相同元素外,多了一个新元素:这个女儿不是一般人的女儿,而是一个“干部”的女儿。这固然是出于对故事真实性的考虑,因为在缺水地区,出让一日水涉及到其他民众的水权益,如果没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是很难做到的。因此,该传说明显地影射地方精英在水权管理、分配方面的强大影响力。类似故事还有义旺村嫁女带水到孔涧村。 这个故事实际就是孔涧村嫁女带水到刘家庄传说的翻版。洪洞县水利局长赵云峰叙述:“万安村有一个大户人家,姓刘,统治这个村,家业很大,可比王家大院、祁家大院好,人家是一层一层的院,有一个花园。传说他向皇帝借了两万两银子,可延迟了。他是个盐商,后来发展得相当可以哩,皇上问他要这两万两银子,这个人很会说话,说:‘还什么,万万年再还。’皇上说:‘我的江山值万万两银子,你这两万两不要啦。’他出钱挖井,三井合一泉,开出一条渠,每年可浇八、九百亩地。人家管水是绝对时间,烧香。” 这一传说,其所蕴含的水利价值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说明了该水源的来历及其性质,即该渠是由万安盐商出资挖掘的,是一条民渠;第二,揭示了这条渠的灌溉能力,即能灌溉土地八、九百亩;第三,水程管理采用点香的方式,这是中国传统水权管理通用的方法;第四,借用皇权,为自己拥有水权造势。这也是水权传说中最有普遍意义的因素;第五,说明了商人及其他社会精英在水利社会治理过程中始终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其次,是关于水权纠纷的传说,这是各种水利传说中仅次于水源地的一个种类。这类传说的真实意愿就是通过民间水利传说的演绎,表达对传播者有利的水权秩序。同时,对潜在的侵权者施加精神上的约束。例如,前面我们讲的三七分水,钻为瓮,油锅捞钱,五义士坟等故事,都属这一类。这些故事中,除了山西花塔张姓青年,有村有姓之外,其他传说均无法考究其真实性。甚至,我们无法考察其发生的大致年代。在水利学者眼里,它最多只能算故事、传奇之类。问题是,这些传说在当地人眼里,是真实的,可信的。虽然,这些传说在外乡人眼里,是一些荒诞不经的胡言乱语。但是,生活在水利区的民众并不这样看,它就是发生在昨天的真实故事。因此,每年,都为这些以身殉水的英雄举行隆重的祭祀仪式。这决不是毫无任何实质意义、纯粹民俗形式的娱乐表演。通过这些隆重的仪式,水权观念,水资源共享观念深入民众心灵深处。在特别干旱地区,这些仪式的表演还带有节水教育的功能。在人们为英雄人物的豪情壮志感激涕零的时候,节约来之不易的水资源是顺理成章的。近代以来,民间水利传说的特点是少了神话的色彩,多了权力运作的成份。这与中国近代地方政治腐败,地方水利组织的衰微有重要关系。河北涿州流传着一个“龙票”的传说。这个传说涉及涿州西疃村开渠引拒马河水灌溉的历史。据西疃村民李恒珍、李宽等介绍,明代天启年间,有一个大太监,借当时朝延屯田的机会,想索取涿州大木团 柳一带民田,并从北拒马河上游引水种植水稻。要修建引水渠道,就要占用西疃、西城坊两村土地。为了达到目的,该太监答应西疃村可用渠水灌溉农田,并发给西疃村“龙票”一张,作为用水凭证。虽然,该项灌溉工程因为施工困难,没有完全实现。但是,西疃村段的渠道已经挖好,又有“龙票”作为保证。因此,西疃村水利灌溉就从明天启年间逐步发展起来。西疃村村民一直把这个“龙票”视为珍宝,注意收藏。土改时,村民刘克良在汪姓家中的废品中发现一个包裹。其中有一块黄绫子,上有团龙图案,以及“奉天承运”四字。此外,还有一些小字,已记不清了。后经“四清”、“文革”,这个“龙票”就找不到下落了。 这个传说,是笔者所接触的水利传说中,最有可能实际发生的事件之一。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该传说的真面目仍然不清楚。因为我们仅凭“奉天承运”四字,以及黄绫子,以及龙图案仍然无法确认该包裹确实藏有“龙票”。这一传说的现实含义是什么呢?我们知道,西疃村地处拒马河下游,用水没有保证。到了清代,情况更为严重。因为拒马河上游房山县王、洛两庄居住着一些旗人。旗人常常多占水资源,又不负担工役,引起下游水利用户不满。但是,每当水权纠纷发生后,官府慑于旗人势力和特权,往往偏袒旗人,压制汉人,使得纠纷愈演愈烈。既然旗人有特权,官府害怕旗人,那么西疃村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必须加强自己的势力,以抗衡旗人特权。因此,他们借“龙票”传说,借助皇权,以抗衡旗人以及官府。这实际上是弱者颇不得已的被动选择:幻想通过皇权来抗衡官府压制以及旗人特权。当然,这一传说是如何处理明代皇帝与大清王朝的关系,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有人对这一解释还有疑问的话,那么,“三块砖的水”的传说,也许会使我们对这一社会现象有进一步了解。清代,北京白云观在房山张坊镇落宝滩一带设有一座“下院”。它在寺院附近占地数百亩,形成了一个田庄,当地民众称其为“老道庄子”。为了灌溉庄子农田,该寺在拒马河岸挖了一条水渠。这显然违犯了水权取得的基本原则——先占原则和河岸原则。而且,既不尊重河道用水惯例,又不照顾下游老灌区利益,致使下游用水日益困难,特别是干旱季节,该田庄深挖水渠,拓宽渠道,使下游几乎到了无水灌溉的地步。为了生计,下游诸村不得不联合起来向县衙控告。由于,该寺主持,身穿“黄马褂”,往来京都,结交权贵,赢得了上级官员庇护,当地州县衙门,竟然无人敢揽这个官司。万般无奈,下游水利用户决定诉诸武力,自行解决这一纠纷。他们联合起来,聚众给“老道庄子”填沟,并约定打架死亡一人,赔地四十亩,作为抚恤之费,由十六个用河水灌溉的村庄共同负责。“老道庄子” 针锋相对,也雇佣了许多护沟人员,并承诺每捉到一个填沟的,奖给银元四十元。相持多日,下游诸村民众,终因财力物力不足而自动撤回。但是,由于天气大旱,渠内滴水全无,眼看庄稼将颗粒无收,乡亲们推选代表进京告状。代表们在京城呆了一、二年,但是,官司仍然毫无进展。代表的悲苦遭遇感动了下榻饭店的掌柜。该人家住距西疃村二十余里的房山县曹庄,与西疃村是老乡亲。其兄长是为慈禧梳头的太监,自愿帮忙疏通一下。一天,其兄为太后梳头时趁便将官司的情况详细向太后说了一下。太后一边听,一边询问了双方开渠年代、涉及村庄和人口数、土地面积等情况。最后,她说:“传我的旨意:新灌渠要服从老灌渠,少数人口要服从多数人口,小的土地面积要服从大的土地面积。一个‘下院’的二、三百亩地,有三块砖宽的水口,就足够用了,其余河水全部放给下游村庄百姓浇地。如有抗旨不遵者,由当地有司治罪。” 慈禧谕旨一下,当地衙门立即遵照办理,问题得到解决。这一传说的真实性,我们也无法考究。就像第一个传说一样,其基本元素仍然涉及皇权、有权势的老道庄子、无权无势的下游百姓。其解决程序是借助一系列偶然性,使问题得到了最高当局注意,在皇权干预下,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正义得以伸张。这一纠纷解决的民间意义是通过皇权干预,以特权对抗特权,最终使纠纷得以解决。由于,法律在基层社会不是伸张正义的蒙面女神,而是为虎作伥的狺狺之犬;不是保护弱者的护身符,而是强者渔肉乡里的工具。在这样的情况下,下游民众把对法律秩序的渴望转变为对皇权、特权的渴望,希望通过传播这一富有传奇色彩的故事,产生影响基层社会权力运作,进而维护其来之不易的水权。可以想象,上述传说最终也将为上游村庄所熟悉,对他们而言,不管相信与否,“三块砖”水权是他们权利的最终界限。如果试图超越这一界限,不仅要承担违犯谕旨的代价,而且,还要在心理上背负违背裁判的伦理代价。同样故事,在干旱的豫西地区也存在。据当地老人传说,“在清朝初年,栾村有一富户女子嫁给路井村张姓为妻,因路井村缺水,婚后她经常把婆家的衣物带回娘家洗涤,其父见女儿用水艰难,遂将自己每旬两天的浇花园水,让出一天陪送给女儿,供路井村用水。路井村人非常欢喜,修了十几里长的渠道,还在村中挖了个陂池。后来下硙村人不让水下流。就开始打官司。光绪年间,官司打到北京。当时路井村有个张凤池的人是慈禧太后的御膳官,路井村人花了许多银子,通过张凤池将下硙村截水案件告到朝廷那里,朝廷下了圣旨,断明水仍归路井使用。路井打赢了官司,就用一两黄金浇铸在铜锣中央,敲一下声音远听十里,四乡群众听到锣声,知道这是朝廷断给路井的水,就没人敢截水了。” 这一故事除了有四社五村以水作嫁妆的影子,其他情节和“三块砖水”的故事几乎如出一辙:慈禧太后、金砖(金锣)、梳头太监(御厨)、疏通关节、打赢官司,其真实性也一样无法证实。正如调查人员最后所说:“民间传说仍是一个未解之谜。1、关于富户陪送女儿一渠水问题:明碑记为重修,陪送渠水是否在嘉靖之前,尚待考证。2、关于光绪皇帝或慈禧太后御碑,也是一个谜。据路井村张希曾老人介绍,光绪年间,确实因打官司向北京用牲口送过很多银子,同时该村张氏家谱记载,张凤池确系光绪年间慈禧太后的御膳官。但上述五碑的发现,证明不了光绪年间有无御碑的事,故附记以备考。” 虽然,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发展,然而,过去已经形成的有约束力的先例、裁判,仍然是水权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有人要突破它的防线,必然要背负道德的代价。这是任何人在侵犯他人权利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第三,关于违犯水规的传说。这类传说的目的是告诫人们节约用水,合理用水,及时修理水利工程,以及其他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违犯,就要承担相应的处罚。据四社五村李庄社社首朱保虎讲述:“原来吃规(违犯水规)有四条课罚:天上的星星四颗,四两青蛙毛,五斤荞麦皮油,四两蚊子蛋,都是我们身上没有的东西。过去吃的是明渠的水,制度定得严呢。” 上述物质都是自然界不易得到的东西,以此作为处罚手段,其意思就是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水规,一旦违犯,将要承担无法承受的后果。不仅如此,对那些不敬重水神的行为,水神也会给予相应的惩处。“民国时桥西八社抬尧山圣母过社事,游楼子,全村人见尧山圣母楼子过来都跪下,只有屈西翠(女)不跪。当夜晚她腿疼得要命。家里把她用车推到尧山庙里,给尧山圣母叩头求情。晚上回家睡下就好了”。 因此,对水神的尊敬是水利区民众基本的道德要求。再例如“1945年清明轮桥八社接尧山圣母。八社接回在村子里过社事。第二天,在村子游楼子(抬神游村)。这时候村民张福文把庙里的香钱偷了些,当晚他就得了病。社事过毕他便死去了”。 这一传说,具有宗教神秘色彩。其用意是告诫人们对水神庙要尊敬,不要贪小便宜,拿水神庙的香火钱及其他财物。 
  
     第四,关于为地方水利社会做出贡献的英雄豪杰的传说。这类传说,在水患防治、水权纠纷案中,有大量的记载。李冰父子是最早被人们神化的英雄人物。其业绩主要是任秦国蜀守时,修建了包括都江堰在内的一系列水利工程。其中有些水利工程至今仍在发挥作用。因此,人们纪念李冰父子,实际上就是对致力于水利事业的英雄人物的尊敬。通过传说可使人们永远记住他们的丰功伟绩,从而激励更多的人献身水利事业。四川很多地方,都建有川主庙。它是人们为李冰父子修建的祭祀之所。山西《重修通利渠水册》收录了《秦太守传》,对其治水事迹进行了记叙。不仅如此,洪洞人民为了表达对秦太守的感激之情,“设像于李村渠神庙,王公已附祀焉。三月一日为公狱之辰,十八村各奉特豚以祀”。 另一位对洪洞水利事业做出贡献的太守杨味春,也受到了同样礼遇。“里人恩慕弗置,遂设长生录位于作秦之旁,以效尸祝之意。并为述其政绩,使后世有所考焉”。 
  
     最后,关于用水户和睦相处的传说。这类传说一般教育民众共同分享有限的水资源。例如陕西蒲城尧山有一神泉,“看起来不大,但是每当清明节,满山遍野的人说不清有多少,除蒲城人外,还有白水、澄县等外县的人前来赶庙会,这么多的人饮用水,只有这一眼泉,保证够用,有老人说泉里有条长了角的大蛇守护,所以多少人取水,水面始终保持那么多”。 显然,神泉水位之所以能够始终保持一个较高的水位,与其地理构造有极大关系,而不是因为泉下有一大蛇守护的缘故。这一传说的现实影像是要求人们对于需要饮水的人,要给予一定的帮助,不能因为水资源短缺,就排斥外地人的饮水需求。在山西四社五村,虽然水资源非常匮乏,但是通过各种民间传说形成了对参加庙会的民众免费提供用水的习惯。 
  
     可见,传说的内容可能是过去发生的水利事件,或者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水利故事,无法考证其真实性,有些甚至还带有迷信色彩。但是,民众对这些看似荒诞不经的故事不仅毫不怀疑,而且,反复强调它是民俗,不是迷信。质言之,从基层民众的内心信念而言,其真实性是不容怀疑的。但所有这些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它在水利社会所承担的治理功能,也就是说,通过这些故事的传播,所要实现的水权管理功能。通过讨论,我们发现,传说在水权运作过程中,起着多方面的作用。它通过一些富有传奇色彩的故事,给人们构建了一幅幅水利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多彩画卷。水源地传说,表达了水资源共享的理念;水权纠纷传说,表达了产权归属、产权明晰的观念,以及人们为此所付出的巨大牺牲;违犯水规受罚的传说,表达了对维护水秩序的坚强意志和毫不动摇的决心;关于治水英雄的传说,表达了人们对水利精英人物的敬仰和尊敬,以及呼唤更多精英参与水利建设的现实需求。总之,水资源共享、水利区居民和睦相处,始终是民间传说的重要议题,也是人类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最高境界。 
  
     水册、碑刻、传说是中国传统水利社会水权运行的核心内容,在近代水权运行过程中仍然起着补充作用。因此,研究、总结其运行规律、经验对完善当代水权运行及纠纷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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