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农村纠纷调解的研究中,更多的只看见理论的逻辑而不见生活的逻辑,尚未真正的在村庄的生活逻辑中理解纠纷解决机制。回到村庄,语境化的理解个案村纠纷调的实然状态及其决定性因素,对不同文化生态区的个案进行比较,并关注历史的维度,应该成为该项研究的新路径。 村庄的纠纷调解机制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研究领域。村庄纠纷主要发生在哪些领域,依据什么规则进行调解,谁来调解,解决的效果如何?对这些问题的描述和分析,可以让我们理解村庄的秩序是如何形成或瓦解的;也可以让我们了解当下中国的依法治国甚至百年来国家政权建设在乡土中国的遭遇如何,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状况;进一步,我们还可以通过纠纷调解这个侧面来阅读变迁之中的整个中国农村。目前学界对该课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产生了大量很好的成果,但是我们认为从整体上说,相关研究的进路尚存在不少问题。针对此,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思路——语境化理解基础上的比 较研究。 对目前相关研究的评析 有关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领域。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民间法、习惯法这些“地方性知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与国家法的互动表现的淋漓尽致。农村民间调解的规则是什么,究竟是如何演绎的?近些年来,法学界对习惯法、民间法日益关注,对民间法、习惯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之所以如此,有学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古代中国是个“礼治”社会,主要依靠“礼”和“习惯”来维持秩序,这种法律传统一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走向。二是当下中国的国家法不仅供给不足,而且成本很高,许多场域民俗、习惯、土政策等在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三是许多学者受后现代主义的影响,意识到法律是多元的,国家法并非唯一存在的法。[1]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纠纷研究展现不同学科的相关研究成果,其中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在纠纷调解方面的成果较多。具有代表性意义的作品有郑永流的《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郑永流、马协华、高其才、刘茂林等合著的《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苏力的《送法下乡》、《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强世功主编的《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何兵的《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高见泽磨的《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谢晖、陈金钊主持的《民间法》丛书,赵旭东的《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朱晓阳的《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郭星华、陆益龙等合著的《法律与社会——社会学与法学的视角》等。而法律社会史和法律文化研究领域亦有不少关于纠纷解决的重量级作品,如瞿同祖老先生早年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黄宗智的《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白凯的《中国的妇女和财产:960-1949》,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滋贺秀三等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等。 这些相关研究,视角和路径各有不同。例如梁治平主要从典籍入手,进行历史分析,侧重于对法律文化进行阐释,试图“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黄宗智则从司法档案入手,着力于展示法律制度和调解机制究竟是如何运作和实践的;苏力则从社会调查入手,以制度功能主义、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语境论”为三大分析工具,对民间纠纷进行实证分析,试图设身处地的理解具体的法律运作机制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而田成友等虽然也关注实证调查分析,但似乎更热衷于在“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下对民间法进行整体上的理论阐述论述;赵旭东、朱晓阳等倾向于对一个小村庄的历史进行调查,对村庄中发生的纠纷进行重述,进而研究其纠纷解决机制;高见泽磨则喜欢大量运用新闻媒体的法制新闻报道,希望从这些新闻中得出中国农村纠纷调解的一般结论;郑永流、郭星华等热衷于抽样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然后对调查数据和访谈材料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中国农村纠纷的产生和解决状况的相关结论。无论是对纠纷解决的个案进行实证研究,来理解特定社会场景中规则是如何演绎的,规则是如何被既定的约束条件所决定的;还是直接探讨习惯法、民间法的概念、特征、表现形态、其与国家法的相互关系;还是追溯历史上的民间纠纷的解决与秩序维持机制,这些研究都蕴涵着明显的价值关怀,直接或间接的追问着法律的意义的和实现秩序的路径。但是我们也明显的感受到,从整体上说当前关于中国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仍然给人隔靴搔痒的感觉,它们展现的似乎都是“书本或黑板上的民间调解”,而不是“村庄生活中的民间调解”。人们往往从“想象的异邦”出发,探讨着民间法应该如何与国家法互动,而没有系统的阐述“社会是如何可能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逻辑及其决定性因素是什么。 研究民间纠纷调解的人几乎都已经意识到了乡土社会自发生成的秩序的意义和价值,意识到应该关注法治的本土资源,这较之原先只关注国家法的“普法派”应是很大进步。但是,不少人只是停留在“应然”的研究阶段,指出我们应该如何如何。例如很多研究都指出应该实现尊重乡村社会的内生秩序,实现国家法和民间法的良性互动,但是对两者究竟该如何互动则没有作进一步细致的分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相互调适、对接”是这些研究的理论预设,也是最后的结论,中间缺乏对它实践层面的认真考量,使之具有真正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这里,我们依然只看见理论的逻辑,而看不到生活的逻辑。尖刻一点说,这种研究仍然是在坐而论道,实际上是另一种表现形式的法条主义。一些学者也曾经做过关于村庄纠纷调解的个案研究,这些研究向我们展示了具体的纠纷是如何发生,如何解决的。但是,有的人往往从几个具体的个案中很快的就得出了一般性的结论。对于理解乡村社会的调解机制,这种研究也存在着陷阱。通过个案来破一些已经意识形态化的“公理”是有一定意义的,如同寻找白乌鸦来颠覆“天下乌鸦一般黑”;但是试图通过个案来建构一个普适性的结论则是虚妄的;从个案到一般性的结论之间存在十分离谱的“惊险一跳”。同时,有些研究里所引用的个案未必就是乡村调解中的常态,起码他们没有证明这就是常态。非常态的个案中提炼出的乡村调解机制和规范秩序是被人为扭曲了的,它们提供给我们了一套与真正的乡村生活相去甚远的“概括性幻想”。相关的个案研究之所以如此,可能与研究者的研究路径有关。他们往往已经形成了一个意识形态般的结论,然后再寻找一些例证填充进既有的框架。这种研究有“伪实证主义”之嫌。当然,也还有一些个案中没有发现明显的理论预设,仅仅在“讲故事”,然后从故事本身中形成若干的思考,这种比较“本分”的研究尚缺乏应有的理论关怀。同时从提供经验的角度看,它们也未必完美——研究者虽然试图展现原生态的案例,但是案例在描述过程中已经或多或少经过了作者有意无意的选择和裁剪,因此这个“故事”未必也是完全真实的;更重要的是案例背后的村庄生活没有被有效的展示出来,没有对村庄行为逻辑的理解,是很真正读懂这些案例的。村庄纠纷调解的个案背后也有着自己的“意义之网”,我们要在这张“意义之网”中来理解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