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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否定书面证据欠条—对范加成与蒋正林欠款纠纷一案评析

2008-02-12 12:47:04 作者:祖广东 来源:http://sqsp.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家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正林

范家成于20045月在泗阳县新袁镇众裴路东侧建造四上四下楼房一幢。同年1019日,范家成与蒋正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范家成将其所建楼房中的两上两下计四间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正林;首期付款3万元,余款2005年底付清;证明人:王克友、卜启怀、田云。合同签订后,蒋正林向范家成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范家成购房款计人民币陆万元整计60000。在履行合同期间,蒋正林陆续付给范家成部分房款。截至2005128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蒋正林共给付范家成购房款49000元,余款11000元未付。当时范家成出具证明给蒋正林,内容为:蒋正林以前打陆万元欠条给范家成应(因)丢失,到2005128日还欠壹万壹仟元整200510月份,蒋正林与范家成因琐事发生矛盾。2005118日,蒋正林向范家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现金壹万贰仟元整200618日,范家成将已经出售给蒋正林的房屋又出售给其妹妹范彩虹。20069月,范家成凭蒋正林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正林偿还其欠款12000元。诉讼中,蒋正林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其仅欠范家成购房款11000元,另加利息1000元,共计欠款12000元,也就是范家成主张的2005118日的欠条款。

原一审认为,蒋正林对范家成提供的欠条真实性不持异议,欠条注明是欠到现金,并非购房款。故对蒋正林的辩解不予采信。范家成的主张成立,蒋正林理应给付范家成借款12000元。一审法院作出(2006)泗民一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蒋正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范家成借款12000元。

蒋正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

二审查明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还查明,200510月份蒋正林与范家成因同业竞争发生矛盾,双方曾有吵打行为。200512月底和2006年元月,房屋买卖合同见证人田云和卜启怀两次接受蒋正林的委托到范家成的家中向其交付12000元均没有接收。

二审认为,范家成虽然持有蒋正林出具的12000元的欠条,但欠条本身只反映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反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蒋正林虽然未在欠条上注明系欠范家成购房款,但欠条本身也不排斥该12000元系11000元购房款加上利息转化而来。双方当事人在200510月份发生矛盾,范家成在蒋正林欠其购房款11000元未还以及双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另外再借12000元给蒋正林不符合生活常理。田云和卜启怀证明其二人两次接受蒋正林的委托到范家成的家中向其交付12000元均未接收,如果双方之间12000元是借贷关系,范家成拒绝接受该12000元显然有悖交易习惯。综上,应当认定范家成所持有的12000元的欠条是双方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在所欠购房款11000元的基础上加上利息形成的,与购房款具有关联性。范家成与蒋正林之间不存在12000元的借贷关系。其要求蒋正林偿还借款12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作出(2006)宿中民一终字第0635号民事判决:1、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06)泗民一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2、驳回范家成的诉讼请求。
   
范家成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范家成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推翻书面证据的案例。一、二审判决的结果截然不同,反映出一、二审法官对书面证据和生活常理及交易习惯的不同理解和适用。从范家成持有蒋正林的12000元欠条表面现象看,似乎范家成的证据证明效力高于蒋正林的抗辩。但是,二审查明的在12000元欠条形成之前双方矛盾大和范家成两次拒收蒋正林还款两个事实,足以推翻范家成关于12000元是双方新借贷关系的主张。首先,正常的生活常理是,民间借贷关系一般发生在借贷双方关系融洽,相互信任的当事人之间,特别象范家成与蒋正林这种无担保无利息的借贷,通常应当是借贷双方的私人关系达到亲密无间的程度才能发生。而恰恰在发生借款之前的200510月分,范家成与蒋正林之间因为同业竞争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发生吵打,说明双方之间对立情绪很大,矛盾比较尖锐,双方不存在借款的感情基础,从获利的角度分析,因为范家成持有蒋正林的欠条是无利息借贷,双方也无通过借贷获利的因素。在双方既无感情基础又无获利因素的情况下,范家成能借12000元给蒋正林与生活常理不符。其次,按照借贷关系的交易习惯,一般是出借方当事人总是希望借款方当事人早日偿还借款,以便使资金流转更快获取更大收益。除非是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借款人早还款会损害出借人可得利息收入的情况下,出借人才有可能拒绝借款人早还款,除此以外,出借人没有拒绝借款人还款的理由。如前所述,蒋正林打给范家成的欠条是无利息无还款期限的条据,200512月底和2006年元月,证人田云和卜启怀两次接受蒋正林的委托到范家成的家中向其给付12000元范家成均拒绝接收,这与借款关系的交易习惯相悖。而范家成这一绝收蒋正林还款行为与其想把已经卖给蒋正林的房屋再卖给其妹妹的主观动机相符合的。由此也可以反向推出,12000元条据是由买卖房屋的欠款转化而来的结论。再次,范家成有要求蒋正林就欠其买房款打欠条并给付利息的事由和理由,蒋正林也有向范家成就购房问题向范家成出具欠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05128日经过对此前所立的条据进行结算,蒋正林尚欠范家成11000元购房款,但是范家成手中并不持有蒋正林应当出具的11000元购房款的欠条,在买房时蒋正林打的一张购房款总欠条也已经丢失,也就是说此时范家成手中已经没有了蒋正林任何债权凭证,这如果在关系亲密无间的朋友或者是亲戚之间也可以理解,而恰恰是在2005118日形成12000欠条之前,双方当事人因同业竞争发生矛盾,范家成已经将房屋交付且不持有蒋正林的欠条,应当说其心里是很害怕蒋正林反悔说已不欠购房款的情形出现的。可以说范家成已经对将正林有了防范心理,在防范心理的支配下,范家成要求将正林出具购房款欠条是顺理成章的。另外,由于双方关系在出具欠条时已经有裂痕,范家成不可能让蒋正林享受免费午餐继续使用无息借款,其要求蒋正林偿付购房款利息也在情理之中。从蒋正林这里分析,其欠人家房款未还属实,自己也未打欠条给人家,在范家成要求下向其出具欠条并尝付余欠购房款利息是蒋正林的义务,没有理由拒绝。因此,认定蒋正林出具给范家成的12000元欠条是由购房款结算而形成有事实依据。第四、从条据的用语分析也能说明12000元不是借款,我们正常借款的用语习惯是,借到×××多少钱,而欠条是对之前发生的债权债务数额的确认,欠条的用语习惯是欠到×××多少钱。本案如果是新发生的借款关系,应当用借条的习惯用语,而不是使用欠条的习惯用语。据此,笔者认为,本院二审判决正确,范家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作者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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