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间法社会调研
更多

芭茅草与草标--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文化符号

2008-03-01 20:09:51 作者:徐晓光 来源:http://xuxiaoguang.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文化是人类的符号化思维和行为,而符号的功能就是认知和交往。所谓“认知”就是在认识过程中用某一事物表征对象事物。也就是说,用某一事物作为载体(能指)来把握对象事物的讯息,并储存于人的大脑之中。人们的精神交往的手段也是由一系列可感知的符号单元所组成的完整系统。贵州、湖南苗族人民在不断地认识事物及相互的交往中形成了独特的,以一种当地植物为载体的法文化符号体系。黔东南和湘西地区盛产一种常绿草本植物,叫“芭茅草”, 其硬度不如竹却强与稻秸,接近芦苇。此地世居的苗族人民在无文字状态下的习惯法律生活中把它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加以使用。不仅体现在民主议事活动中代表“领袖”的权力,也在纠纷解决和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计算工具。在不同地点用芭茅草打成不同样式的草标,在保护苗族人民的发现权、所有权和隐私权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草标作为习惯法中重要文化符号,在苗族民族传统禁忌和习惯规则的体现上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本文对苗族侗族以芭茅草为载体的法文化符号及草标文化的功能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议榔”立法中自然领袖的权力符号

苗族召开议榔大会制定榔规时,一般先由娄方(苗语lil lul,即理老、寨老)商定有关内容,然后召开群众大会,由威望最高的娄方手持芭茅草和梭标(代表权力和神威)口头予以宣布,再由大会通过。在宣布新的榔规之前要口念咒语:“芭茅草已拿到手中,梭标已插在龙背上,完事了就要烧纸钱,说完了把竹筒丢弃,说完道理我们就回家,回到家里去教子女,夫去教妻,个个都要懂,地方没有贼,寨子没有失窃……。”[1]娄方还要背诵过去传下来的重要榔规,[2]目的在于说明历史根据。

据传解放前台江县方白村曾经举行过一次议榔活动。议榔地点在村中的一个小山包上,在榔坪中间竖有一长条石,上面无字,寨人称为“议榔石”。议榔时,全村的大人小孩子都齐到议榔评,由娄方站在石块前,向众人背诵从古已有的榔词,并根据新情况补充一些新的内容。他右手持芭茅草和梭标,背诵一条朝石块戳一下,直到背诵完毕。在背诵到为什么惩罚和如何惩罚时,因戳得太多,那块石块被戳成很多小坑。榔规背诵完毕,杀一头牛在议榔评上分而食之。几个村寨联合议榔时也同样每户分得一份,以此每家每户都教育自家人恪守榔规,不得违犯。[3]

由此可见,苗族在“议榔”立法中,娄方手持芭茅草是头人权力与立法权威的象征。芭茅草的这种神性来源于苗族神话。据苗族古歌《洪水滔天》:远古时期江水滔天,人间一片汪洋,地上的生物几乎都被淹死了,唯一有高山顶上的芭茅草幸免此难,由于山上的芭茅草站得高、看得远,它了解、同情洪水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再加以它叶子两边有锋利锯齿般的物形特征,象征着不容侵犯和威武有力的正义形象,人们自然联想到将它作为驱除邪恶的工具。

芭茅草的神性还体现在苗族生活中的其它仪式上,如黔东南苗族村寨每年冬季举行“扫寨”(也叫洗寨——苗族传统的驱鬼防火仪式)时巫师手拿芭茅草、头戴反三脚架、身上倒披蓑衣、脚穿钉子鞋,为各家主持灭火仪式。在扫寨当天,天亮前人们便在寨子四周的路边插上芭茅草草标(三根捆成一束),其作用,一是避免“火鬼”入寨,二是表示扫寨期间禁止外人入寨,以免外人把“火鬼”带入寨子中,达不到洗寨的目的。

在苗族人看来,芭茅草形如刀子,非常锋利,它能划破皮肤,鲜血直流,让人生畏,认为它有一种不可触摸的灵力,能降服一切妖摩鬼怪,于是将它加以崇拜。因此,芭茅草也就成了巫师较早较、原始的镇邪降魔的法器之一。苗族巫师认为,芭茅草能通人神,沟通阴间阳间,用其为病人占卜(草卜)可以解除病痛。因为人生病的原因是阴间某一恶鬼在作恶作祟所致,所以主人根据该恶鬼属于某种类型选择牺牲来作巫事。牺牲供奉给鬼之后,他就不再作恶,病人的病情自然就会好转了。苗族人在家里作巫事时,巫师取一把新采到的芭茅草沾上水,在房间里挥洒,口念驱鬼巫辞,把恶鬼驱除家门。[4]

二、理老解决纠纷时作为划定是非的计算符号

有个别论文曾提到“当村民发生纠纷时,便有理老手持芭茅草来为双方进行调解与处理,从而使双方矛盾得到解决”,[5]至于理老在调解纠纷时使用的芭茅草到底起到什么作用,语焉未详。

据明朝田汝成《炎徼纪闻》载:

“(苗人)争讼不入官府,即入亦不以律例科之,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语者,号行头,以讲曲直。行头以一事为一筹,多至百筹者。每举一筹数之曰:某事云云,‘汝负于某’,其人服则收之;又举一筹数之曰:某事云云,‘汝凌于某,其人不服则置之。计所置多寡,以报所为。讲者曰:某事某事,某人不服。所为讲者曰,然则已,不然又往讲如前,必两人咸服乃决。若所收筹多,而度其人不能偿者,则劝所为讲者掷一筹与天,一与地,一与和事之老,然后约其余者。责负者偿之,以牛马为算”。[6]

又据明朝《弘治贵州图经新志》载:

“苗俗有事,则用行头媒讲,行头能言语讲断是非者,苗讲苗以苗为行头……凡筹头讲事,皆用筹以记之,多至一二百筹,少亦二三十筹。每举一筹曰:某事云云,其人不服则弃之,又举一筹曰:某事云云,其人服则收之。如一二百筹,讲至数十筹,二三十筹,讲至数筹,然后往报,所为讲者曰:某事,其人不服。所为讲者曰:‘是’,则令其人依数陪()偿。或不以为然,行头又复如前往讲之,至有一数往,或经月始定。若所讲筹尚多,其人不能尽偿,则劝所为讲者,掷一筹与天、一筹与地,又掷一筹与和事之老,然后约其余者,责令赔偿。凡讲杀人,谓之‘筹头’,讲偷盗牛马,曰‘犯瓦’,苟以一,为一瓦,皆酌量事情轻重,以为等差,谓之媒讲者。如婚姻,用媒以通两家情好也。凡讲行头,皆用银布,名曰‘缚行头’,言缚之使不二心也”。[7]

另据钱元昌《粤西诸蛮图记》及道光《龙胜厅志》载:

“相讼者,集于社,推老人上座,两造各剪草为筹,筹多为胜,盖理拙则筹弃,理直则存也,是为‘赛老’亦曰:‘理论’,论毕刻木记之,终生不敢负。”[8]

筹,《康熙字典》:“筹算也”[9]又称为策、算子等。它最初是小竹棍一类的自然物,以后逐渐发展成为专门的计算工具,质地与制作也愈加精致。 算筹在中国起源很早,春秋战国时期的《老子》中就有“善数者不用筹策”的记述。所谓“礼失则求诸也”,在解放前后的苗族地区还保留着使用草棍来计算数量的方式。苗族理师[10]便以此作为处理纠纷中区分诉讼双方过错多少、应负责任大小的工具。

苗族理师在纠纷处理时,就某个纠纷本身有很长的讲法和“讲理”过程,口承法律文化中要求裁判人员必须是博闻强记、精通古理、能言善辩、知识丰富的人。裁判开始前,一般“请六寨老,求五大人到场,双方‘肢鸡’、‘马腿’、‘鸭笼’、‘饭团’(四者为议榔中的大小团体)全部到齐,来得齐整。理师已述三天理,中人已传多次话”,[11]表明裁判已经开始。

理师在裁定开始前准备了很多芭茅草棍,在纠纷双方面前各摆放一个簸箕,作为双方所得“芭茅草”的盛放工具。于是对双方争议的细节问题一一加以剖析。在解决纠纷中理师“讲理”的过程非常重要,往往就具体问题的处理提出各种意见,必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以求最佳的纠纷处理效果。所谓“要明古理讲,要以善言说;雷才三思考,龙才三动脑;理师以理辩,不会出恶言;鬼听鬼害怕,人闻人信服……誉传千里,理服天下,才是好事,才是正道”[12]。特别是家长里短之类的民事纠纷,涉及的事情琐碎、亲属关系复杂、情绪色彩浓厚,所以解决过程更长,理师就每个纠纷的细节责任都厘分得非常清楚,拿出很多个解决方案,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充分认可的前提下,划清各自的责任。在某个细节上是哪一方的责任,就在对方的簸箕里放一颗草棍,纠纷断完时草棍多者为败。可见这里的草棍起到数学符号的作用。

三、禁忌与所有权保护的法文化符号系统

草标,苗语叫“陶校”,也叫“乃佐”,就是将芭茅草打成一个结,或结成一束,做成后将它插于某地或某物上作为一种标记,象征某种意义。草标插在不同的地方就表示不同的含义,起到不同的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禁忌及私有权、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直到今天,在黔东南东和湘西苗族侗族村寨中还能见到此类草标的影子。

1、禁忌方面

法起源于禁忌,最初的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多源于禁忌,它表现为某种禁止性规范,以后渐渐演变为习惯,最后发展为法。禁忌的功能是对人的本能行为加以限制,禁止和预防潜在的危险,保护人类生存,达到控制危害的目的。苗族人民传统禁忌很多,并多以草标作为禁忌的符号。在黔东南苗族地区,当猪牛产下幼仔后,主人于门前悬挂草标,忌外人入内,因为外人脚步重,有“恶气”,唯恐影响幼畜生长。新出嫁的姑娘和第一次带子女去婆家的媳妇忌讳过桥,若要过桥,一定要人背过和打好草标,把草标押在桥上方才过去。否则桥神会把儿女的灵魂带走,以致媳妇不怀孕,儿女夭折。苗族人在山涧或水泉边喝水时,打一草标放在水泉边,表示草标在驱邪避鬼,这样才不怕喝水后肚子痛或得病。当孩子出远门时,妈妈打一个草标偷偷装在孩子口袋中,以示他能保护孩子,驱邪避鬼。大人出门时取一片芭茅草叶放在身上,以求得一路平安。14

2、所有权保护方面

过去,在无文字状态下苗族村落习惯法中对所有权保护很大程度体现在禁标和山标上。“禁标”是流行在黔东南苗族苗族侗族地区的一种标记,凡山上荒地、杂物、柴火或暂时放置的物品,只有打上草标放在一旁,即表明此地或此物已经有主,不能强占或挪动,否则要按照习惯法对照处罚。以前黔东南地区人少地多,荒地开垦根据“谁开谁得”的先行号占的原则进行,开垦荒地时要事先将开垦的土地周围用草标号上,表示此地有人要开垦,别人见了就自然会另寻它处。对长期保护或盖房需要的树木,要在树上系一草标,意为风景林和用材树,禁止砍伐,他人见了便不敢乱砍。在新翻的庄稼地(或荒地)插上草标,表示草标像卫士般地驱邪避鬼,祈求蔬菜、庄稼丰收,同时别人看到草标,便知道田里已经播种或插秧,也就不会放牛去踩踏。在水田里的漂浮植物长成时,打草标插在田边,意即田主警示外人不得捞取田里的浮漂,它已为田主所有。15据《凤凰民族志》记载,当地苗族有草标封山的习惯,在封山的范围内每隔2020步放一草标,称“山标”,意即告示人们,此处封山,不得进入砍柴、割草。16

以上这些草标在不同地点或物品上摆放都会发挥其禁止性规范的作用,人们在不同场合中看到草标就会知道草标提示的禁止事项,便开始注意自己的行为,以免侵犯了别人的所有权,触犯了习惯法的相关规定,给自己带来麻烦,可见,草标是习惯法对所有权保护的文化符号。

3、隐私权保护方面

“门标”在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流行。在门上插草标的,就表示忌讳外人进入。如家中发生某事或有产妇,则以糯米或或芭茅草打成草结悬于门口,告诫外人不得进入,如若违禁则被认为是对自己不吉利,或对主人不吉利,对违禁者有的要赔偿主人的“损失”。17 “约标”在湘西和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很流行。男女青年初次约会时,如女的先到约会地点必先在路上留下一个草标。草标朝着约会地点方向。男的看到这个草标,必另留下一个草标,其结打在草的中部。暗示过路者山中有年轻人约会,请走别处。行人见了草标,就会自觉回避。如果有人误入山中,撞见别人幽会,要有礼貌地向幽会的年轻人赔礼道歉,并说明误入此地的原因。18在苗族侗族传统意识中,无意中看到情人幽会就会带来“晦气”,即所谓“见怪了”,埋怨自己运气不好,也会给别人带来尴尬。当误入者解释清楚后,幽会的女方也会宽宏大量,以礼相待,有时会赠给误入者一件随身带的物件作为纪念。

人是“符号的动物”,特别是历史上无文字的各少数民族正是应用了各种精巧的“符号之网”,创造了本民族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方式,在法人类学研究中运用符号学的方法,可以促进田野工作的扎实进行,提高法人类学话语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法人类学者来说,不同民族文化符号的分析和解释“犹如在一系列层层叠叠的符号世界的跨时空漫游,其所阐明的是意义的人生与社会中的重要角色”。19

 



1徐晓光(1958-)凯里学院教授、副院长、法学博士。本文是作者主持凯里学院黔东南原生态研究招标课题(2007YST 02)“原生态的法――黔东南苗侗民族口承习惯法运行实态研究”的一部分,课题参加者文新宇2007年在雷山县郎德镇报德村调查时,为本课题调查到一些资料,特表示感谢。

[1] 转引自万必轩:《苗族“草标”习俗探讨》,《黔东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2] 吴一文、覃东平:《苗族古歌与苗族历史文化研究》,贵州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179页。

[3]吴通发:《台江反排苗族社会组织》,苗族百年实录编委会编:《苗族百年实录》(征求意见稿),第519页。

[4]根据文新宇200710月在雷山县郎德镇报德村对村民文远荣的调查笔录。

[5] 万必轩: 《苗族“草标”习俗探讨》,《黔东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6] 《四库全书》·史部·《炎徼纪闻》卷3,上海古籍出版社版,第352卷。

[7] 《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1)所收《弘治贵州图经新志》卷4,《贵州镇远志》卷5,巴蜀书社20064月版,第59页。

[8]转引自武内房司:《鸣神与鸣官之间——清代苗族林业契文书中所体现的苗族习俗与纠纷的解决》,唐立、杨有庚、武内房司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卷3,“研究编”。

[9] 《康熙字典》未集上,同文书局原版,第27页。

[10]理师,根据苗族地区不同、时间不同、汉译后汉语的称谓不同,也称理老、理郎、赛老、牙郎、行头等,是苗族习惯法的法律裁判者,他是由那些熟习古理榔规而又能言善辩的人担任。他们有如“智者”或“师长”,举凡天文地理、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都能对答如流,无论大小纠纷,均能有求必应,热心调解,所以极受尊重。但在村寨家族纠纷、冲突和重大决定中拥有实际的权力,起到最后仲裁的作用。

[11]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部分。

[12]贵州省黄平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苗族古歌古词》(下集),“理词”部分。

14 根据文新宇200710月在雷山县郎德镇报德村对村民文远荣的调查笔录。

15根据文新宇200710月在雷山县郎德镇报德村对村民文远荣的调查笔录。

16 凤凰县民族志编写组:《 凤凰县民族志》中国城市出版社199711月版,附录。

17 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编译:《贵州风情辞典·汉英对照》,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8凤凰县民族志编写组:《凤凰县民族志》中国城市出版社199711月版,附录。

19 王铭铭:“格尔兹文化论丛译序”,《格尔兹文化的解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