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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的法秩序——《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读后

2008-04-13 10:39:59 作者:xuexi 来源:http://cunlaw.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研究的重点被置于国家法及其运作上,而对于广大农村区域实际运行的规范及秩序,似乎有意无意的被一些法学家忽视了。当法学家津津乐道于国家法或更确切地说,“城市法”的秩序时,中国农村的法秩序被撂在了一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田涛教授新著《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1][①]的出版,具有鲜明的学术与现实意义。他通过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一些山村为例的田野调查,向我们揭示了多年来被学界所冷落的中国乡村真实的法秩序。[2][②]

在这一法秩序下,乡民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法;财产继承及分家惯例;钱财借贷与土地买卖的模式;婚娶习俗等等与法学家乐道的现代法律规范与原理存在巨大差异。它迫使我们去思考:我们所学习的那么一套法秩序可能只是整个中国法秩序的局部或一小部分,甚至不是完全真实的!

著者较全面地揭示了黄岩乡村的法秩序,其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有关分家的规范秩序;作为国策的计划生育在乡村的实际运行模式;乡民不动产买卖的规范秩序;现行村规民约;家法族规;村务管理与公开制度;治安纠纷调解模式等等。而最引起我注意的是,著者调查收集的前后跨度百余年的多份分家文书表明,传统规范与秩序并非象一些教条宣传的那样,随着晚清中华法系的解体或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而不复存在,相反,它们在现代中国乡村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尽管这些规范与秩序在现行国家法律制度层面及各种法律学说中却基本付之阙如。

在黄岩区头陀镇岙坑村,著者发现了林氏兄弟于1984年订立的分书,虽然取了个现代化的名称──《划分房屋合同据》,[3][③]但似乎并不是在现代中国的《合同法》《继承法》或《民法通则》之下订立。该分书由当时林氏三兄弟的父亲林小荣出面作主,还邀请林氏兄弟的娘舅作见证。这一本属于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私契,却同时盖上村委会的大印、娘舅签名,由此成为林氏三兄弟财产来源最有力的合法证明,在现行中国法律中却并无类似规定。《划分房屋合同据》并不仅涉及房屋等家庭财产分割,其另一重要内容为三兄弟对父母(及阿婆,当为三兄弟的祖母)养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涉及父母有劳动能力时由三兄弟协助其耕种,丧失劳动能力时粮田由三人均分耕种,此外还涉及三兄弟每人每年向父母及阿婆提供的口粮、生活费、柴火数额等等。显然,这份分书绝非依据单纯的《民法通则》或《继承法》所能订立的财产分割合同。分书合同内容细化财产分割及对父母(包括祖父母)赡养是农村沿用已久的规则。而邀请娘舅作见证也是当地订立分书的重要惯例。著者后来在董岙村收集到的“董岙村陈士朋分书(光绪五年)”[4][④]发现,陈氏兄弟订立分书契约时请的主要见证人包括“母舅张德梅、张德杏”和“叔叔陈昌美”等人。经著者调查当地村民了解到,现在如果兄弟分家,仍然要请母舅参加见证,因为母舅是母亲的娘家人,又是长辈,同时其和当事人不在一起生活,不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冲突,因此母舅参加可能作为分家析产时的公平保证。另外,由同族亲友参加分家析产作为见证,也是当地农村的普遍习惯。[5][⑤]

在黄岩区宁溪乡岭根村,因房屋出入引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周岩根向著者出示了一份民国26年(1937)订立的《岭根周氏分书》。[6][⑥]这份分书规定长子与母亲一起生活,各房除了按期提供奉养母亲的费用外,还预留一小部分田产作为母亲去世时办理茔葬时使用。这与前一分书相似。该分书对房屋出入行走之类都作了非常细致的限定。周岩根保留的这份分书成为其现有房屋财产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且得到村干部与乡司法所调解员老李同志的认可。周氏兄弟房屋出入纠纷的最终解决,正是通过认可这份民国时期的分书,而非依据现行《民法通则》中诸如“相邻关系”等原则得以实现。乡司法所老李同志的一番话有助于我们解读个中原因:“难道去给周家的人念一段民法吗?告诉他们什么叫相邻关系吗?难道法院的执行庭能够到岭根去执行排除妨害吗?因此最好的调解方法是相信并且接受那个‘分书’,那是他们的老祖宗留下来的,是解决祖上遗留问题的最直接的依据,我们的办法其实原来就是村民自己的办法,只是通过我们的嘴去说了一遍而已。”[7][⑦]农村规范与惯例源自于本土社会生活环境,并得到民众的长期心理认同,在当地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对这些规范与惯例的了解及尊重,才是维持当地和谐秩序的重要途径。

被称为黄岩最后的代书人林因福老人向著者提供了两份“房屋分契据”(时间约2000-2002年)。[8][⑧]第一份分书中,李已的二子二女共同析分家产,确定父母同长子生活,向父母承担的生活费、医疗费、生病护理值班及父母去世后一切费用均由子女四人均担。

第二份分书值得注意的是,花戊的四个儿子通过“拈阄决定”各自分得的房屋。据著者考证,这种分家方式有悠久的历史,且在我国被广泛使用。与前一份分书契约不同,这份分书中出嫁女仅“听据同意”,即仅参加契约建立的仪式,而未象他们兄弟那样分得财产(“听据受业”)。此种现象在现代中国其它乡村也同样存在。[9][⑨]从现行《民法通则》及《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具有平等继承权利来看,上述习惯似乎不合法律规定。现行相关法律在这里似乎失灵,被一种具有上千年历史的中国本土规范取而代之。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正如学者所述,分家习惯并非孤立的存在,它是与其他习惯密切关联。在包括分家习惯在内的中国家产习惯体系里,女子不参与分家是公正的,因为女子也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10][⑩]

在董岙村陈老汉与村干部送给著者的三份分书中,[11][11]最早的是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建立,最晚为2002年订立。三份分书虽年代不同,但均属于董岙陈氏所立。研究对比三份前后跨度长达百余年的分书,对我们了解中国农村分家规范的变迁很有意义。

光绪二十五年“陈蒋氏与子陈必林、陈必茂、侄陈必根等分书”中,分家析产时要“让长田”,据著者介绍,“让长”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长子具有优先继承的权利,表现为财产权利的继承和身份的继承。长子可多分得财产,或者在条件不同的情况下,分得好一点的财产。这种具有2千多年历史渊源的制度至上一世纪50年代才淡出中国社会。[12][12]由于长子已为陈氏生育长孙,所以长子所分财产中包含了长孙应得的一份,从而实际上长子分得的财产多于其他二人。陈蒋氏与长子共同生活,也是中国分家析产的一般惯例,所以母亲养老田暂时归长子管理。第二份即“1953年陈守洪等分书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该分书为半书合同,分书的边缘处用墨笔写了半书的“合同”二字。著者以广博的学识一解其中的奥秘:合同两字写在两张拼成的不同纸张上,当事人各持一张,需要的时候进行勘合,带有防伪的诚信色彩。这种现象已经沿用了上千年。[13][13]第三份分书为“陈必玉之子陈根友陈善友分家及赡养父母契约”。陈氏两兄弟不仅在契约中对房产、地产作了明确细分,而且规定平均承担父母的口粮生活、医药费用、百年后事费用(即丧葬费)等等。可见,中国分书的一般规则在21世纪的黄岩乡村仍然得到基本沿袭。

著者通过考察上述三份相隔100年的分书,认为其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表现出极大的同一性,从中可以看到传统的分家析产这一民事行为,仍然遵循着民间长久形成的习惯。这种习惯表现出对于宗族礼法的信守和尊重。在划分财产和权利的同时,对于相关的义务也作出了规定。这种分书在中国是一种普遍的存在,其主要的形式要件,一千多年来基本上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因此可以将此作为中国传统民事行为已经被固化了的客观存在。[14][14]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其它实证调查也表明,与国家法呈现差异的诸如分家析产这样的民事惯例在其它中国乡村也确实同样存在。有学者认为,今天,大量的社会学调查材料证明,分家习惯仍然广泛地存在于中国农村。俞江在20043月组织的对湖北省钟祥、黄冈两地的习家习惯的调查也证明,分家习惯仍是支配当地农村家产传承的主要规则。[15][15]

如前所述,在这一因被诸多法学家冷落而为人们未知的世界里,分家规范与秩序只是著者调查到的一小部分。生活在当地各种规范下的乡民由此产生可相互预期的行为,构成了农村长期稳定的法秩序。这一法秩序经由传统到现代的延续,在中国乡村仍融洽为一体。在这种法秩序下,家庭成员或乡民间结成种种相互保险机制,共同抵御风险,繁衍子嗣。正如著者谈到:……他们在需要建房或者要办理买卖契约的时候却仍然继续沿用有着几百年历史的传统方法。有一种我无法看见的东西,一种非常传统的理念,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仍然留在他们的生活中,那就是在他们生活的范围内,存在着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使他们之间得以互相限制而又互相救济。周岩根和他的乡亲们对这个秩序非常的熟悉,他们服从并且保护这个秩序。他们并不排斥外界的新的生活,但那些离他们还有一段距离,遇到他们自己的秩序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他们同样也会向外界求助。但是这种求助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打碎或者冲破他们原有的秩序,而仅仅是希望帮助他们重新恢复原有的平静。[16][16]这种秩序带着历史的痕迹顽强地传承下来,遍布在法学家们忽略或者视而不见的千千万万个中国的角落里。当诸如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现代与后现代、个人本位与社群主义等各类源自西方的概念被一些学者侈谈的时候,著者的调查却显示,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概念在中国乡村缺乏可对应的位置。[17][17]当我们在西方法律制度和理论面前乱了陈脚时,已经忘却了制度理当回应本民族社会的法秩序这一指向。

著者的田野调查以其丰富的知识素养为前提。这种素养,使得读者对传统与现代、法学与史学、规则与秩序间的理解可能存在的断裂得以衔接。[18][18]这些调查也拨开了我之前对中国法律史认识上存在的一些迷雾。比如在中国历史上,寡妇再嫁时夫家对其财产给予种种限制的作法源远流长。过去我一直认为这剥夺了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古代男女不平等及落后的标志。而这种“落后”仍然存在于20世纪后期的黄岩。著者在金岙村发现的一份1987年的胡甲改嫁协议书表明,胡甲改嫁时只能带走其“原来嫁来的家具”。[19][19]这显然违背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然而,这种乡村规范与国家法律间的冲突远非我了解的那么简单。限制胡甲的财产权利,乃是从照顾胡甲前夫的双亲及留在夫家的幼孩着想。这种看似违背人权与国家法的乡村秩序,蕴涵着对弱者生存与发展等长远目标的更周全考虑。因此,尽管在法学家看来违背了现代法律原则,在当地人看来这是那么的合乎天理人情。而只有通过这种实地调查,访谈当地乡民,弄清具体情况,才能理解支撑这一法秩序的后面的真实环境。正因为如此,与法学领域曾流行的法条主义研究方式及史学家注重在故纸堆中做学问不同,著者认为在法学与历史的研究中,田野调查的方法有着难以取代的优势。[20][20]这一见解非常值得当下的法学家们尤其是法律史学家重视。

在该书的结尾处,著者发出这样的感慨:在没有来过黄岩之前,我的心理到处都是净土,我满怀希望地愿意跟在那些法学家们的后面,以为从遥远的西方引进的各种现代化的法律,足以让普天下的人民都享受到法给他们的雨露和滋润。我从来不曾怀疑过我们在课堂上所学过的一切,我相信所有被称为道理的道理,但是两次黄岩调查却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周围的一切,不得不对已经成为定理的所有公式产生了怀疑。[21][21]当一些法学研究者热烈讨论着范式、语境、话语或大量消费西方法律理论的时候,著者却饱含对今日社会弱势群体的同情与关爱,选择“寻法上山”,直击本土真实的法律世界,促成了这本文字简洁明快、通俗易通、堪称文笔流畅典范的作品。书斋外面的世界很精彩,为了一睹这种精彩,需要著者为克服自行募集资金、组织团队、跋山涉水、风餐露宿等困难而付出重重艰辛、不懈毅力。当宏大叙事、概念推演、坐而论道在今日仍为重要的学术方式之时,我们不仅理应对著者这种在当下主流学术趋势中显得有些“异类”的调查研究怀有足够的宽容,更理应对著者的学术志向致以由衷的敬意!!



 



[1][] 参见田涛:《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法律出版社200510月第1版(以下引用时皆称原著)。

[2][] 本文所说的“法秩序”是对某一区域不特定人群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规范或惯例,人们据此类规范或惯例产生可相互预期的行为而形成的长期稳定的秩序。

[3][] “合同据”内容见原著第52-53页。

[4][] 原著第226-228页。

[5][] 原著第228页。

[6][] 分书内容见原著第169-170页。

[7][] 原著第182页。

[8][] 原著第202-205页。

[9][] 相关研究,参见何永红:《论中国农村赡养习惯与国家法的背离──以湖北钟祥石巷村的调查为基础》,载《私法》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月第1版,第96-124页。

[10][] 参见俞江:《民事习惯对民法典的意义──以分家析产习惯为线索》,载《私法》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月第1版,第54-55页。

[11][11] 原著第218-222页。

[12][12] 原著第223页。

[13][13] 原著第220-221页。

[14][14] 原著第222页。

[15][15] 参见俞江:《民事习惯对民法典的意义──以分家析产习惯为线索》,载《私法》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月第1版,第54页。以及四篇罕见的扎实的本科学位论文,蔡伟钊:《多次性分家研究──湖北省团风县长林咀村有关分家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何永红:《中国农村赡养习惯与国家法的背离──以湖北钟祥石巷村的调查为基础》;李传广:《中国农村的分家规范、家产分割与国家法──从一份分书看农村分家问题》;余盛峰:《家庭代际财产传承的习惯法、国家法和西方法──以湖北省ZS镇法庭纠纷处理为例》。以上文章均载《私法》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月第1版。

[16][16] 原著第181-182页。

[17][17] 比如,著者在下方村调查发现,村委会的管理工作不仅范围广,而且非常细化。村民之间的纠纷、婚姻、生育、经济利益的分配等无所不包,范围之广涉及了村庄的各个领域,就细化而言也是十分具体和明确的。见原著第110页。简单套用上述西方学术概念解析中国乡村,可能会使我们的认知接近真实的机会越来越少。

[18][18] 在书中,随处可见著者以其广博的知识解释、介绍代书制度、分家析产制度、婚娶习俗、状式条例、讼师秘本、建房习俗的历史或变迁沿革等等,大大深化了读者对农村现行法秩序的理解。

[19][19] 原著第128-131页。

[20][20] 原著第224页。

[21][21] 原著第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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