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一)
2008-05-14 15:06:20 作者:会务组编 来源:农夫吟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南湖畔上迎嘉宾,群贤荟萃法坛新。
一代名流话活法,千秋史册传今音。
五月荆楚大地,微风拂煦,花团锦簇,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于2008年5月5日至6日在湖北武汉中南民族大学隆重召开。
本届会议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和湖北民族学院共同主办。70多位参会代表分别来自全国41所法学院系及科研院所,参与范围广泛,是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的又一次全国盛会。
会议共收到论文117篇。会议分四大主题进行研讨,分别是:“民间法的学理研究”、“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社会”、“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和“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和司法”。将有30余位代表就相关学术问题进行大会发言。
本次会议在未来两天内将就“民间法的学理研究”、“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社会”、“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和“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和司法”四大主题,围绕“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与民间法研究;民间法研究的学术地位及其社会影响;民间规则与法律方法的关联研究;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形成的日常生活机理分析;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秩序构建、人权保障、社会自治;村落社会结构变迁与民间法、习惯法的可能前景;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地方性知识的运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司法方法的可能贡献;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在司法中的运用”九大议题展开热烈探讨。
开幕式 |
5月5日上午8点30分,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在中南民族大学学术交流中心隆重召开。会议开幕式由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黄仕清主持。
会议由黄仕清书记宣布开始,并隆重介绍参会嘉宾。
中南民族大学副校长雷振扬教授致词,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介绍了谢晖教授等人在民间法、习惯法领域研究取得了重要的成就。认为民间法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行为规则。处理好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及民间法发展的空间是我们期待解决的问题,民间法、习惯法的研究有意义。同时对民族院校推动民间法、习惯法的研究寄于厚望。最后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院长谢晖教授致辞,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并感谢中南民族大学对这次会议做出的准备工作所做出的努力。介绍了此次会议不同于历届研讨会的特点:第一,收到的论文比历届的多,并感谢全国各地的作者对此次会议的撰稿;第二,会议规模明显扩大,许多著名专家都到会,并对新到专家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第三,年轻的学者越来越多。最后衷心感谢大家对本次会议的支持,在交流学术的同时交流友谊,并预祝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湖北民族学院院长戴小明教授致词,首先介绍了自己家乡一些民族习惯,认为民间法对村庄的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介绍了谢晖等学者对习惯法领地的开拓,同时,对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学校特色等内容作了简要介绍,并诚挚邀请各位专家学者参加今年该校校庆。最后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贵州民族学院院长吴大华教授致辞,第一,感谢山东大学谢晖教授,陈金钊教授对举办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的创意和发动;第二,对中南民族大学为此次会议做出的努力表示感谢;第三,对此次会议的论文的数量,效果表示赞叹。认为民族地区应保持基本原则底限,国家法不能强行实施而要灵活变通,使国家法和习惯法得到和谐,并积极引导习惯法、民间法发挥的功能,第四,诚挚邀请各位专家到贵阳参加下一届全国民间法、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教授致辞,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感到荣幸。认为民间法螺旋上升的发展模式使民间法的发展具有生命力。当今学者对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会对中国民间法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其次,介绍了中南民族大学的学科建设,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学术建设等。最后预祝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全体参会学者,在武汉高校法学院的部分知名学者以及法学院全体教师和部分研究生应邀出席了开幕式。
专题发言 |
5月5日上午9点50分,研讨会的第一专题围绕“民间法的学理研究”这一主题展开,由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教授主持,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马玉祥教授和南开大学法学院于语和教授评议。来自广西大学法学院的魏敦友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喻中教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的张伟强老师,广西玉林师范学院政法系的韦志明老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张镭老师,黔南师范学院的田海云老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任颖就此专题做了精彩的发言。
1、魏敦友教授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自己观点。第一,学术立场,第二是论文的学术性意义:第三是建构民间法研究的三种形象。并对目前民间法的研究有所批判,第一,民间法的研究没有在自觉层面上进行伟大回应,并没有立足法学立场思考问题。第二,认为目前所运用的民间法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问题,但也遮蔽了认识。第三,目前民间法、习惯法的研究虽然说要脱离国家主义,但仍然深层次受国家主义影响。
2、任颖同学阐述了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关系——民间法应为国家法服务。从民间法独立的“生存”空间、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对话”以及运用国家法控制“不和谐音符”三个部分阐述,致力于建构一种开放的和谐模式,它坚持“法”是为人服务的理念,核心内容在于具体就民间法与国家法的适用达成共识,并强调体系本身不停地在前进的开放性,瞩目于实现其科学发展——以人为本、以追求人的发展和幸福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发展。
3、张伟强老师的发言以博弈论为主题,要求现代社会必须有规范秩序。规范秩序要维持下去,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民间规范的优势是成本低廉,不需要税收,信息传递便捷;劣势是提供规范的人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但又不能独享很容易出现搭便车情况。因此推进我国法治秩序的过程中,认真对待民间法,发挥民间法的积极作用,实现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就成不可或缺之事。而要达此目的则需对民间法大致指的是什么,其规范秩序的机理为何,能够做什么又有何局限,及同国家法如何相互影响进行认真探讨。
4、韦志明老师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法治是否意味着完全是法律之治,认为法治是法律之治。第二:认为法的体系不是封闭完美的自主体系。第三,法律应不应该有习惯?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认为法律是精英化产品,有可能远离群众生活,应该面向习惯,吸取习惯优势。第四:为什么要求习惯法律化?因为习惯是有地域性的特殊性,虽然有普适性,但若无人为规制,就发展缓慢,所以要把习惯法律化。
5.喻中教授回应戴小明教授的发言。认为民间法与习惯法是交叉关系,民间法可以分为民间习惯法和民间成文法,习惯可以分为民间习惯法与官方习惯法。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主要关注的是民间的民间法、习惯法,而很少关注官方的习惯法(政治惯例)。强调认真对待政治惯例有着重要意义:第一,对宪法内容有新的看法,政治习惯法也许更加真实的左右了人们的生活和展示了真实的政治生活状况;第二,强调政治习惯法可以实现学科整合,为中国政治探索未来;第三,可以扩大民间法的研究视野;第四,对研究真实的宪法规则有重要意义。
6.张镭老师发言中,认为在习惯生成的历史过程中,人类社会的早期信仰、政治控制以及自然环境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比如地理环境对习惯生成的影响。对这一过程的研究应当认识到:首先,习惯的生成是人与自然发生关系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人的主观努力的结果;其次,习惯不仅是人类社会不断地、连续地发生发展的产物,并且也是人类社会变迁的产物;第三,习惯在早期社会秩序的治理中是唯一的规则系统,但是不能据此将其与法律等同;第四,早期习惯的生成直接决定于主体的生产生活实践,习惯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不断增加的早期社会主体的法权要求。
7.田海云老师现身说法,解读民间规则。要“从传统文化中挖掘出与法治并行不悖的因素”,特别是从中国的小传统——民间习惯规则、民间解决纠纷等方式中挖掘、整理出与法治并行不悖的因素,可能会为普适性法治车轮顺利地行进在中国架起一座桥梁。”
学术争鸣 |
1、法治与民间法、习惯法的关系问题。魏敦友教授认为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现实、真实的中国法治,我们应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国家法和民间法不是相对立的,民间法处于更加本源的位置。张伟强老师认为法治是规则之治,是向前看,遵守既有规则,经济学研究方法是效率分析得出的结果,其方法不仅看重后果更加关注规则。喻中教授认为对于法治,学界和政界有不同的着眼点,法学家关注“法”,政界更关注“治”。
2、民间法与民族习惯法如何划分的问题。喻中教授认为民间法和习惯法是交叉关系,民间法是包括民间习惯法和民间成文法,而习惯法是包括民间习惯法和官方习惯法。
3、民间法研究热从边缘走向中心的理由问题。魏敦友教授认为民间法研究走向中心是符合中国法学成长逻辑的。之前我们宣扬西方法律制度,但在接受西方文明过程中其实已逐渐发现某些理论是不足以解决我们的生活问题,中国民间法律对中国法律反而能起到活血作用。民间法的研究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的需求来看都需要提高到本体地位。
4、赔命价的优缺点。马玉祥教授认为如果不是恶性凶杀案件,在当事人及其家属能接受的前提下,通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争端、纠纷,化干戈为玉帛能起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我国少数民族回族在其实践中也有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
5、民间法研究的三个“面向问题”。魏敦友教授认为其是在文献的研读中运用理性分析和感性结合得出的“三个面向”。它们只是角度不同,本人也承认没有穷尽所有的方法,民间法的研究不应有一个整体性的研究方法,应该走向百家争鸣。
6、民间法研究对环境法研究的意义。喻中教授认为民间法与环境法研究有个共通之处,即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马玉祥教授认为生态伦理学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道德与伦理道德符合自然生态的关爱,人们对自然的崇拜在生活中形成一种习惯,并由习惯上升为法律,通过对资源地占有利益分配及合理开发,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学者评议 |
马玉祥教授认为魏敦友的文章既是对民间法、习惯法的整个研究的回顾,又是关于民间法的一个总体反思。提出民间法要发挥其处理纠纷的作用,弥补一些国家法的调整功能。解决纠纷的机制应当是整合法律资源和法律外的资源,还要整合民间法、习惯法中的符合公序良俗等好的因素。
指出喻中教授能结合国家层面习惯(如政治惯例),使习惯法定义得到扩张,习惯法领域有了新的开阔。指出谢晖教授提到了对话、沟通问题,除了国家法以外,习惯法可起到弥补缺失功能。另外指出,调整方式不一定通过一种方式解决,要整合民间法中好的方面。
于语和教授主要针对魏敦友、喻中、张伟强、任颖四位发言者进行点评。最大的体会就是方法论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标志着学科的成熟。民间法、习惯法目前已基本形成体系。但是目前的研究还没有进入实证的、深入的研究层面,我们的研究还处在宏观的、论纲试的层面。第二,学者论文中大部分引用西方的著作,认为对中国问题尤其中国社会问题的研究对西方理论的选择要慎重,不要硬搬照抄而要考虑社会基础和普遍性。第三,认为民间法研究是一个现象,但应该注意一些问题,比如对各种方法不要生搬硬套(如田野调查等),在方法的选择上能够综合运用最后得出一个平实的结论会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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