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二)
2008-05-14 15:07:17 作者:会务组编 来源:农夫吟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全国第四届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下午继续进行分阶段发言,主题发言人热情洋溢,与会代表充满激情的讨论,评论人妙语连珠,使会议的讨论进一步深入。下午第二专题的学术发言主题集中在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社会,学者们围绕回族、撒拉族、畲族、羌族、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习惯法以及纠纷解决的方式等方面展开,学者们从多种视角,采用多种分析方法,对发言主题做了深刻阐述。
专题发言 |
5月5日下午14点30分,研讨会的第二专题围绕“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与社会”这一主题展开,由山东政法学院孙培福教授主持,贵州民族学院院长吴大华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喻中教授评议。来自青海民族学院的韩福祥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的雷伟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龙大轩教授,西藏民族学院的王亚妮老师,贵州凯里学院的徐晓光教授,广西师范大学周世中教授,青海社科院鄂崇荣研究员就此专题做了精彩的发言。
韩富祥老师在发言中介绍了回族、撒拉族民商事习惯法的基本内容,通过追根溯源,对回族、撒拉族民商事习惯法的涵义及其所包含的内容予以梳理和重构,韩老师指出以其对学界就相关问题达成统一认识有所裨益。民事习惯,商事两部分进行。民事并非完全依伊斯兰法。物权方面,天地主权属于真主。债务偿还方面,儿子要替父还债。无期借贷,禁止高利贷。所有银行利息属于非法,无息银行。 民事和商事习惯并不是完全按照司法规定。
2.雷伟红:畲族家族法是畲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方面,国家制定法已取代了畲族家族法,在民事方面畲族家族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既可以相互独立,又可以相互沟通和对话,达成妥协和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通过调查,看看目前畲族习惯法还存在哪些,认为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第二,家族法的社会功能。行为导向,规范畲民言行,民族凝聚功能,秩序稳定,文化的传承功能。第三,家族法,制定法同时存在时是如何适用的。民事方面,都可以适用,刑事方面通过国家制定法,即国家制定法取代了家族法。
3.龙大轩教授介绍了羌族发展的基本情况。描述了羌族婚姻的直观面貌,并进行了深入的学理分析。第一,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婚姻形式主要有:正聘、(指腹婚、娃娃亲、童子亲、童子婚、怀抱亲)、入赘、转房(以利通婚之便)、抢婚;第二,维护婚姻的习惯法原则有同姓不婚,近亲通婚,(支持姑表,姨表通婚),早婚。所带来的理性思考是在提高人口质量与刺激人口数量的矛盾统一中产生,压制婚姻矛盾的开行之法和缓解婚姻矛盾的亲和剂。
4.王亚妮:第一,刑事法律在西藏变通实施的必要性,民族习惯和刑事法律相融合。刑事法律,民事习惯都做一些让步;第二,刑事法律的依据,其合理的哲学基础、法律依据、经济因素和文化起因;第三,刑事法律在西藏变通实施的思考:关于重婚问题,重婚罪中增加自诉形式;陪命价,通过强行获取,认为降低抢劫罪的法定刑。通过绑架方式获取赔命金;破坏环境资源;国家安全问题,刑法在某些方面在西藏存在漏洞。背叛国家罪的变通。煽动分裂国家罪,如为赢利印制达赖图像,科以罚金。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资助正在服刑人员应该包括进去。
5.徐晓光:苗族没有文字是一种口承文化,通过五年的资料调查和无文字的法文化田野调查研究,芭茅草打成各种节,放不同的地方表示不同含义。分为三部分:第一、芭茅草作为“议榔”立法中自然领袖的权力符号和巫师的法器;理老解决纠纷时划定是非的计算符号;第二、理老解决纠纷时作为划定是非的计算符号;第三、禁忌与所有权保护的法文化符号系统。
6.周世中:“款”的定义:侗族地区历史上一种村寨与村寨之间的自治联盟的古老社会组织。首先,侗款中对女性发展的积极影响,分为五个部分,第一,有利于女性身体健康繁衍后代,第二,男女谈情说爱不能朝三暮四,有牢固基础。第三,严禁挑拨夫妻感情。第四,不准离婚尤其是生小孩的。第五,对人口进行控制。
其次,对其消极影响,许多规范禁忌束缚女性行为自由。剥夺女性合法权益。使女性社会地位及其低下。再次,侗款与国家婚姻法的矛盾,最后,侗款与国家婚姻法的矛盾应从两方面化解。一方面,不断提高侗女素质,移风易俗。另一方面,积极进行法律宣传,提高自身保护意识。
7.鄂崇荣:1、历史渊源进行阐释,婚配规则,现代变迁的几个方面,具体内容见论文详述。
学术争鸣 |
1.回族、撒拉族婚姻制度的特点。韩富祥老师指出回族形成前期的商事规则大都按照阿拉伯人的习惯进行,交往规则是公平理念。公平理念源自一种信仰和竞争形势,是对伊斯兰法的延伸,该理念在西部形成了习惯性的做法。在婚姻规则方面,伊斯兰民族离婚权掌控在男子手中,以男子在众人面前的表示为准;无复婚制度;伊斯兰法允许多妻制,但前提要求能够实现公平对待,反对暴力前提下的多妻。应该说伊斯兰法对男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男子对妻子高度负责。
2.对西藏刑事问题可不可以通过族群之间的规范解决的题问,王亚妮老师指出变通是在法制统一前提下的变通,我国已经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必要的自主权。我们需要在保障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弥补民族地方刑事法规变通的空白。
学者评议 |
1.吴大华教授:韩富祥老师的论文带来了很新的视野,撒拉族在民商事习惯、商业贸易方面有很多的习惯法,商贸方面的习惯法规保持了伊斯兰的主体性、传承性和包容性。雷伟红副教授从一个县介绍了畲族族法的整个变迁过程,畲族族法的变迁过程与汉族等其他民族相似,目的都是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对民族凝聚力,文化导向都很有积极意义。龙大轩教授多年致力羌族研究,史料考证详实,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婚姻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习惯法作用逐渐淡化,习惯法的变迁顺应了民族发展的主流。王亚妮老师结合西藏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涉及面广,想法很有创意,特别对刑法相关条文的分析很有道理,对变通的探讨也极有可行性。不要国家制定法是错误的,法制统一是不容质疑的,有变通立法权就没有必要制定准法律规范。许晓光教授对草标文化的研究很有权威性。周世中对侗族习惯法的研究很深,侗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习惯里是很丰富的,各种量刑规定得非常清楚。鄂崇荣研究员对土族习惯法研究非常详细。
2.喻中教授指出自己的四点体会:第一,学科的边缘地带,交叉地带培育新知识;第二,从田野出发的法学理论,使理论的阐释更加真实;第三,对民族文化对同情化理解。第四,社会生活对法律有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韩富祥老师的是民族学法学宗教学的交叉,所有权归真主安拉,对民法理论带来挑战。雷伟红副教授谈到家族法跟国家制定法的分工,齐家,治国平天下。龙大轩教授强调群体的理性。现在我们强调个体的自由,但个体的自由要受制与群体利益。对个人主义带来校正。王亚妮老师看到了国家刑法与民族习惯的相互让步,让我们看到刑法是国家建构的结果,并非天经地义,我们应理解藏族同胞情与法,徐晓光教授看到了符号学,人是符号的动物,对符号的追求是种本能,法学家生产符号。周世中教授让我们看到了女性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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