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会议简报(六)
2008-05-14 15:10:06 作者:会务组编 来源:农夫吟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全国第四届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闭幕式由谢晖教授主持,张明新教授对学术讨论作了总结发言,潘弘祥副教授致闭幕词,徐晓光教授致辞。本次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会议在热情洋溢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专题发言 |
张洪涛副教授:引用了安格尔著作中的观念,认为习惯不是一个小事,是关系德性的大事。在精神层面,中国只有国家主义而缺少人本主义的关怀。因为中国民间法没有有机地融入国家法律之中。其论文是关于习惯在司法中的制度命运分析,认为社会治理的基础有三种,一种是大陆法系的观点,主要是通过立法对社会进行治理;另一种是英美法系的观点,主要通过司法对社会进行治理;第三种是我国通过行政对社会进行治理。故要改变习惯在我国司法中的制度命运,必须从理论上改造中国行政主导的法律运行模式,提高司法在中国社会的地位,更进一步地要改造中国基层社会结构。
杨华双老师认为藏族习惯法,是藏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积淀而成的部分观念形态与约定俗成的群众生活模式的规范。而要研究藏族习惯法,重点应要放在非西藏的藏区。笔者主要调查了目前藏族习惯法在刑事、宗教领域的一些现实情况,提出了解决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发生冲突的有关建议。该学者从四方面进行论述:第一,对于藏区现行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可以用复杂和微妙来形容,比如在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群众在选择法的时候具有两面性和功利性;第二,藏族习惯法与我国现行法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刑法范围,涉及到了赔命价调解等。个人认为赔命价在有些藏区的适用是有所选择的,主要运用于过失致人死亡,但这种方式在逐渐淡化;第四,宗教对藏族习惯法的重要影响。可不可以把宗教人士列入人民陪审员之中,如果能加入将具有重要意义,能更好地将国家法和民族习惯法相结合。
南杰·
孙丽娟副教授试用其论文《从“私造斛斗秤尺”看清代度量衡制度》回应“民间法”价值几何之问。首先认为我国是有传统商法的,实际上我国传统商人之间的规则存在着与西方13、14世纪运行的商人之间的规则有类似之处。另外,不要遗忘概念,要注意东西方文化差别。更由于中国传统集权制下意味着中国有着小政府。大量的民间生活由民众自己调理,这样就形成了判断事物的标准。在中国,民间法未来的走势预测:第一,我国未来趋于民主自治,充分体现小政府大社会,因此民间法有其存在的空间;第二,民间法有自身的研究方法;第三,传统文化的回归给我们创造很好的背景和底蕴,形成良性引导,因此民间法的法律研究从成体系到操作中都有着很好的前景。
学术争鸣 |
1、有学者对“宗教人士可以加入人民陪审员的队伍”的共鸣和疑问。杨双华副教授认为,关于这一点,首先可以考虑统战的对象比如政协委员,其次,在民族地区除了德高望重的宗教人士,或者热衷于公益事业的人士都可以考虑;再次,贵族的后裔等都应该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的对象。
2、对“传统中国的习惯没有融入国家法”的争鸣。 张洪涛副教授认为可以从历史的角度和现实的角度来看。非制度化途径(比如习惯)也可以进入法律,但是在中国,这种非制度化途径不占主导地位。不否定国家主义的作用,但是要有人本主义来补充。
3、民间规范司法应用的意义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董淳锷博士认为应该区分民俗习惯适用和运用的价值,从“运用”的角度理解比“适用”来理解更加合适,“运用”比“适用”的范围更广阔。
4、国家法的三层面;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张洪涛副教授认为三者不存在层级和递进关系。即使在现实过程中表现为以一个为主导、其他为辅助的状态,但理论和现实是有区别的。
5、学者对传统中国集权统治的“小政府大社会”有质疑。学者认为我国传统上是“大政府小社会”。而西方则是“小政府大社会”,体现出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这是一种制度设计,是国家管理的模式和形态。
6、藏族赔命价与藏族的宗教和生死观念有没有关系?南杰·隆英强老师首先欢迎大家都来研究藏族的民间法、习惯法,共同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其次,用藏族的三大佛教有关教义来证明藏族的赔命价是能够表现出生死观的。
学者评议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周世中教授和宁波大学法学院李学兰副教授对七位学者的发言做了专题点评:
李学兰副教授主要评张明新,周林彬、董淳锷和郭杨骞的论文。
总的感受是:上午引出的“习惯不能转化为法律”已引起关注,下午进一步阐释这个问题。张洪涛提到“习惯没有进入国家法”,董淳锷提到“谈习惯如何适用与审判实践,两位研究西藏学者谈的“从藏族习惯谈现在习惯与习惯法定位作用”给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概括起来,学者们从两个路径谈了自己的看法。路径一:以国家法为主体,在法的适用中,如何将习惯和习惯法纳入国家法;路径二:以习惯法为主体,谈在推进国家法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习惯法的作用。认为
另外,对南杰老师关于“赔命价”的演讲有着深刻的印象,认为南杰老师始终充分肯定“赔命价”的贡献,但是也要看到赔命价的其他方面。各族人民生死观念是不一样的,要考虑到人民的满意度。
闭幕式 |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其次,
最后,
又见群贤聚中南,饮酒论道两尽欢;
理蕴会场文章内,情洒江城山水间。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潘
贵州凯里学院院长
谢晖教授最后做总结发言,作为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会议的倡导者,谢教授对主办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到会的各位学者、下次会议的承办方表示了深深的感谢。同时,谢教授指出民间法的研究已不是学者的自我陶醉,它正成为我们的一种司法实践需求。此次研讨会各位学者的发言都很有见解,让人收获满满。最后,会议在谢晖教授的七律绝句中胜利闭幕:
南湖水碧映长天,武汉江流载远帆。
问道学园踏野径,求真乡下叩民间。
激情鸣放出良法,尽兴辩谈留贵言。
挥袖作别期再会,心潮已过黔灵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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