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死奸夫(1)——法人类学视野下的讨论
2008-06-13 23:13:26 作者:李 硕 王晨 来源:http://www.fatianxia.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纳西族的家庭形态以母系家庭为主,“以母系血缘为纽带,世系按母系计算,即由母祖传给母亲,由母亲传给女儿,依此类推,无一例外。”[1]所以纳西族传统上没有父权家庭,男女结合采取“阿注婚”(走婚)形式,男子夜晚到女子家过夜,白天则回自己的母系家中劳动,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这种关系,两性关系不稳定。在这种婚姻形态下,男女都没有对对方的性垄断权,“捉奸”问题自然不可能产生。
此外,一些民族虽然处于父系家庭形态中,婚姻关系仍不严密,不仅结婚前青年男女有较多的性自由,结婚后丈夫仍无法实现对妻子的性垄断。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哈尼族的布孔支系就是如此:
布孔人婚前性生活比较自由,当青年男女到十五、六岁以后,就很少归家住宿。女子住在一种名叫“风火楼”的房中,男子则在夜深人静时“爬风火楼”。一个男子可以爬若干个 “风火楼”与若干个女子同居,一个女子也可以在“风火楼”上先后与若干个男子同居,这种同居,并不意味着二人今后将结为长久夫妻。……男子结婚后,也有人“爬风火楼”,其中有的是与过去的恋人割不断旧情,有的通过“爬风火楼”另识新人。很显然,爬“风火楼”的习俗是群婚习俗的折光,这种折光形态对布孔社会影响很大。……“爬风火楼”习俗存在的同时,布孔人的夫妻关系不牢固,结婚至今无须登记,离婚也不办法律手续,并且较为容易。
葬礼,布孔语称为“搭末撮”,一般要进行三天。第一天傍晚,四方寨子的姑娘和小伙子们来到办丧事的人家,他们除了向死者表示哀悼外,还可以按照历史上传下来的规矩,得到自由幽会野合的机会。……在“搭末撮”,不仅未婚青年男女可以“幽欢野合”,已婚的男女也可以与自己过去的“情人”或其他女子、男子上山“野合”,丈夫不得干涉妻子,妻子也不得干涉丈夫。更引人注目的是,当“搭末撮”开始时,办丧事的人家要当众宣布:妻子、丈夫跟别人上山“玩”(即“幽欢野合”),他们的丈夫、妻子不准闹事,闹事者要用皮条或链条锁起来。从而使葬礼活动呈现出一种奇特的现象:一面是主人家肝肠欲断的痛苦和令人心碎的哭泣,一面是男女青年重温旧情、寻求新欢。而沉溺于悲哀之中的主人必须杀猪或牛,摆起酒菜招徕四方谈情说爱的人们。[2]
广西部分瑶族的婚姻也有这种特征(不是所以瑶族都如此,详见下文):
作为古代对偶婚的残余,在广西金秀和贺县的部分瑶族中有所谓“情人制度”。其情形大致如下:男女结婚偶居后,仅是保留名义上的夫妻关系。一般婚后一个月左右,每一方都可以公开与自己的情夫或情妇来往,所以有“同锅不同房”的俗谚。当夜幕降临,妻子的情夫点着火把来访(故又称此俗为“点火把”),丈夫应笑脸相迎、热情接待,尔后亦如来客般去找自己的情妇偶居。平日丈夫外出归来,看到门上有某种标记,便知道妻子正在与情人幽会,于是主动避让。[3]
关于北方民族的婚姻、家庭形态,目前研究报告较少,但东北鄂伦春人的婚姻,也具有这种特征:
如妻子和别的男人发生关系,丈夫虽然知道,并不说妻子,丈夫和别的女人有了性关系,妻子也不说丈夫,两者谁也不管谁,这实际反映了对偶婚时期,一双双配偶在或长或短期的某种同居中一个男性在许多妻子中期已经有一个正妻,而他对于妻子来说,也是许多丈夫中间的一个主夫。[4]
向夫权家庭的过渡形态
在中国大多数少数民族中,婚姻已经表现出了男权的排他性。许多民族在结婚前男女都有较多的性自由,但在结婚后,丈夫已经开始试图对妻子行使性垄断权,并因此产生纠纷。如广西西北部的沙黎壮族、南丹县的白裤瑶:
白裤瑶的男女青年到了十四、五岁时,便开始逐渐留发,以表示成年,从此便可参加成年人的活动,并与异性相来往.……(热恋者)常双双“偷偷”地离开人群,溜到村外山野去幽会。白裤瑶把这种关系叫“玩表”……男女青年未婚之前,既可以与一个固定的对象玩表,也可以同时与几个对象玩表,有婚前与十多个情人“玩表”的现象。如果一个姑娘到了“玩表”的年龄还没有情人,父母亲就会认为她没有本事,旁人也会嘲笑她太笨。[5]
在瑶山公社的白裤瑶中,通奸已受到社会与家族的遣责,抓住后令其请酒赔礼,并保证今后不得再犯。私生子受到社会的歧视,被称为“狗屎嵬”。[6]
沙黎壮族妇女在出嫁后、生育前有“不落夫家”(长住娘家)的风俗,这为女子与人私通提供了机会:
这里人们的贞操观念不强,一般成年前已与情人私合。至于已嫁的少妇,因为夫权所限,与人私会也较秘密。但日久天长,彼此的恋爱关系,都在附近的青年中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夫家和娘家虽有所察觉。但抓不到真凭实据,对他们也无可奈何。不少青年男女都有类似的经历,直至享有充分的性自由,直到情消意散而分手,互不承担责任和义务。……有的(妻子)虽然每月遵从按时到夫家探亲的义务,但坚持了自愿自主的权利,不愿与丈夫同房。即使两家近在咫尺,夫家也都束手无策。只有在前来探亲时,加意笼络劝说或监督,或者冷嘲热讽借故打骂,但都无济于事。
一般在娘家与他人怀孕的妇女,只要肯回夫家生育定居,则万事全休,夫家也难以追究所生子女究竞为谁所出。倘若孕妇不肯回夫家定居,有的夫家便借机闹事,通常是借媳妇与情夫私会时,以“捉奸拿双”的方式,强迫情夫请巫公镶灾辟邪。是时巫公在前作法,令媳妇背着竹箩,丈夫持巫公的木剑在后游村示众。情夫边走边敲竹箩,祈求神灵饶恕,并向夫家服罪认罚,立誓今后不再违犯.其后妻子被迫到夫家生育,所生子女虽归夫家所有,但受歧视称为“野仔”。[7]
作为习惯法的杀奸
云南省西部德宏的景颇族,男女在婚前的性关系也比较自由,如同白裤瑶的“玩表”,景颇族称之为“干脱总”(意为串姑娘),妻子在生育前也有住娘家的风俗,当地称为“坐家”。但景颇族丈夫对“坐家”的妻子,则已经明显有了“捉奸”的权利,并可以杀死偷情的妻子和情人:
在“坐家”期间,已婚妇女虽被要求“守贞操”,但实际上她们还去参加“干脱总”,甚至有某种程度的性自由(秘密进行)。……已婚妇女通奸,一旦被丈夫发现,或被打死,或遭离弃,情夫如躲过了被殴毙的命运,则依例杀牛“祭鬼”,并听由原夫索赔几头至十几头牛。对于非婚生子女,社会舆论不加轻侮,如他们与婚生子一样享有家产继承权,有能力的也可以当寨头。[8]
可见景颇族的夫权已经比沙黎壮族、白裤瑶强化,但不歧视非婚生子女这一点,又与沙黎壮族、白裤瑶不同。
不知是因为自身发展程度不同,还是受汉族政权的影响程度不同,瑶族婚姻中的夫权体现出了比较大的差异。上述金秀、贺县的部分瑶族婚后仍有较大性自由,南丹白裤瑶的丈夫对妻子偷情多有干涉,还有些瑶族家庭已经有了比较绝对的夫权,并用立“石牌”的形式强调家庭秩序和夫家的权利:
金秀大瑶山的男女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一方面它受周围汉壮地区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国家法律的影响,家庭两性观念与汉壮族有许多相同之处。石牌保护个体婚姻家庭,严禁奸淫。另一方面,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各支系、村寨对婚外性关系的态度并不尽相同,有的严肃认真,有的则存在着公开的或半公开的情人关系,人们也不很在意。如花蓝瑶的男女两性关系,费孝通、王同惠的《花蓝瑶社会组织》是这样说的:“在公开的婚姻制度之外,还有一种‘半公开’情人制度。所谓半公开,是指大家不以为意、又不愿意为外人知道的意思。情人制度和婚姻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有同样的重要,两者有时平行,有时交割,构成花蓝瑶两性生活的特具形态。”在金秀瑶族社会里,若发生男女婚外性关系,其罪否取决于女方丈夫和家族的态度。若女方丈夫和家族认定这桩奸情不容宽宥,石牌便对奸夫淫妇惩处。惩处的方式有罚款、挂红、游村喊寨、转卖、死刑等,其中以罚款为最常见。[9]
广东连南县的瑶族,对通奸的处罚也多为罚款:
在南岗排瑶,……与已婚妇女通奸,当场给别人拿获的,罚白银五十四元;非当场被拿获的,则不了了之。与寡妇通奸是没有人干涉的,若女方同意的话,男方还可以上门同居。(原注:《连南瑶族自治县瑶族社会调查》,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8页。)在大掌排瑶,……与有夫之妇通奸,捉到后,剥光通奸者的衣服游街,还会摇铃招揽观众,捆缚两三天后始释放,罚款数目没有规定。与寡妇通奸,若彼此是鳏寡,则无人追问。(原注:《连南瑶族自治县瑶族社会调查》,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1页。)[10]
在彝族、壮族、傣族社会中,已经有了比较稳定的习惯法,有些已经形成法典(习惯法汇编),可以说已经到了国家形成的前夜。先看壮族的情况:
在近代壮族社会,通奸罪是对丈夫的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因此惩罚比强奸罪要更为严苛。隆林县习惯:拿贼拿赃,捉奸捉双,抓住通奸男女之后,甚至可以将奸夫登时杀死,但一般情况是丈夫及其亲族都涌到奸夫家中,连续宰吃三日,要求奸夫及其家族签下文约,承认错误并赔付钱款若干,保证日后不再犯奸。除坐吃等等问罪之外,还要游街示众或者将妻赶回娘家,而娘家则用酒肉赔礼,将女送转夫家。(原注:《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 年,第61页。)在龙胜县龙脊则人与其妇通,以牛酒谢罪,谓之洗妆。(原注:龙志泽:《广西龙胜厅志》好古堂藏本,道光丙午季夏刊。)西林县:当场发现可将通奸双方杀死;或将女方赶回娘家,结束婚姻关系,女方再嫁时须得原夫允准并且不得与原奸夫合婚,出嫁时所得礼金要交一半以上给原夫。(原注:《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 年,第 192 页。)万承土州(今广西大新县)习惯:通奸者须赔款请酒,甚至掌握生杀大权的土官犯通奸罪亦不例外。民国初年万承土官许绍纲与盘坊达马屯赵继福之妻通奸,引起了达马屯村民的极大愤慨,赵继福集合六坊青年将土官许绍纲双方拿获,迫使土官赔款一百二十吊钱并杀猪请酒,向六坊长者赔罪,当众长者面具结,对捉奸者,不能加以报复。(原注:《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123 页。)[11]
在各民族习惯法汇编中,以傣族的《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最为系统,在其“通奸”部分,详细规定了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通奸罪所处的罚款,第143条专门规定:“不管是头人和一般百姓,若到人家内房与有夫之妇通奸,被其夫亲手和请人将奸夫奸妇当场杀死,无罪,不准追究。”第十章总则部分的“杀人无罪”原则又重申了“奸妇奸夫在行奸现场被杀”的情况。[12]
四川凉山、云南宁菠的彝族习惯法,同样涉及到了丈夫杀死奸夫的情况。凉山彝族的习惯法规定,丈夫杀死奸夫后需要赔偿一定金钱:
妇女婚后与人通奸,丈夫有权提出离婚,妻子无条件应允。如已有子女,离婚后女方只退男方的聘金。无子女,必须退还聘金和赔偿结婚费用。
妇女婚后与人通奸,奸夫被其亲夫施刑致死或自尽,亲夫要承担赔偿人命金。[13]
在宁菠彝族习惯法中,丈夫杀奸则是完全正当的:
同等级的已婚男女通奸,一经发现,奸夫应向奸妇的丈夫赔礼道歉,奸妇则被丈夫打骂凌辱,甚至导致离婚,离婚的一切费用全由奸夫承担。通奸时被其夫看见,其夫可枪杀奸夫奸妇而不抵命,或逼迫奸妇自杀。[14]
世界诸原始民族的杀奸习惯法
美洲印第安人
在美洲特里吉特人(阿拉斯加南部和英属哥仑比亚北部)部落,同宗族的男子可以分享妻子。但丈夫部落之外的男人与其妻子通奸,则要被丈夫处死。丈夫如果不杀死奸夫,可以向他索取财物赔偿,如果奸夫拿不出,则要沦为奴隶来补偿。[15]
在Clallam族,丈夫可以杀死奸夫而不需担心遭到报复,因为奸夫的家族知道,“这种杀奸行为顺应了公意。”[16]
英属加勒比的圭亚那人,财产赔偿往往是惩罚通奸的重要手段。当通奸行为当场被捉,或者传扬得众人皆知的时候,受辱的丈夫有权杀死奸夫。[17]
巴西的Terena人,如果丈夫捉到有人与其妻子通奸,可以正当地杀死他。[18]
南太平洋群岛
新不列颠群岛的土人,丈夫及其朋友捉到奸夫后,会对其拳打脚踢,用木棍猛打,并全力扭曲其脖颈。被打的奸夫往往颈部肿胀,不能说话,在几天后惨死。[19]
南太平洋的Papuan人,如果丈夫发觉有其他村民或者同族人与妻子偷情,就会发生决斗,经常以双方负伤告终。丈夫在当场捉奸时,往往会杀死奸夫。然后,杀人的丈夫或者其近亲向死者的近亲负赔偿金,死者近亲收到赔偿金后,会把死者的妻子嫁给杀人者。[20]
非洲
东非的Luo族人,对于诸如通奸等罪,要比殖民者的文化重视得多。以前,杀死正在通奸的男子并不被看作谋杀(罪)。[21]
罗得西亚(现赞比亚及津巴布韦)的Awemba人。英国学者记录的当地习惯法案例:
案例69:在通奸现场捉住并杀死奸夫
A发现B正在与其妻C行奸,并杀死了B。
A必须向酋长缴纳偿命金,因为他侵犯了酋长独掌的生死大权。
(注:在Amambwe地区,A可以不受惩罚地杀死B,但不得杀死C。)[22]
乌干达的Banyoro人的上层阶级,对通奸的处罚更严厉,奸夫经常被处死。对通奸犯的指控往往是“谋杀”。据说当地人是这样解释的:因为奸夫面临死刑的威胁,一旦奸情暴露,往往先杀死撞破者或捉奸者。由此推理,一切通奸者都是潜在的杀人者。[23]
关于东非的班图人(Bantu)部落,Charles Dundas在1915年发表的论文称:[24]
与已婚、未婚女子通奸造成怀孕,要罚奸夫10只山羊。对于强奸的惩罚也相同。……我曾听到过一种尚未证实、但人们都倾向于相信的说法,就是法律授权丈夫在捉奸现场杀死奸夫。我确信在所有3个部落情况都非如此。……我因此确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杀死奸夫。……事实上有一个很普遍但未必得到严格执行的说法,就是如果丈夫没有亲眼见到其妻的奸情,就不能主张任何东西。
对那些和主人年龄相仿的来访者,主人会让自己的妻子在小屋里陪他过夜。这样出生的孩子和奸生的孩子一样,会被不受歧视地抚养成人。……年老的父亲经常允许儿子们与其后母发生性关系。这被认为是完全合法的。
Charles Dundas在6年后又发表了一篇关于班图部落的论文,其中称:[25]
通奸与其他性侵犯都按照赔偿法处理。有些地区的赔偿金虽高,在其他地区则都是比较适中的,从后面的附表中就可以看到。但不能因此认为以前对此类不端行为缺乏威慑。在Useguha, Ungoni, and Rombo部族,杀死通奸者的权利是得到认可的。在Woasove部族,当场捉住的通奸者要被处死。在Wabunga部族,如果赔偿金没有兑现,丈夫也有同样的权利。在Unyamwesi与Ubena部落,与酋长的妻子通奸的男子要被处死,在Uhehe部落,要用石头碾碎通奸者的胫骨。其他土著人常说,丈夫当场捉住通奸者时可以将他杀死,但我不认为这么做是合法的,这只说明这种情况十分常见,由此只能说明,在以前通奸经常导致谋杀,所以奸夫总是面临着严重的风险。
……我们可以说,原始人较少地指望法律,较多地指望自己维权的能力。对于通奸和其他犯罪,如果我们觉得在以前只有赔偿的解决方法时,我们就会犯大错误。尽管在一些部族的赔偿金数额相当高。
……虽然丈夫可以告发妻子所犯的奸情,妻子从不能抱怨丈夫的奸情,但丈夫一方的不忠是妻子请求离婚的普遍原因。奸夫对罪行承担全部责任。
通奸赔偿金总是交给丈夫,但Sumbwa部族的风俗是个例外,奸夫需向丈夫缴纳100锄,国王50锄,长老22锄。这笔赔付大概应被称为罚金而非赔偿金。从Wachagga部族的一种特殊风俗可以看到土著人的观念:如果某男子向一名丈夫告发了其妻的奸情,他就必须像奸夫一样缴纳赔偿金。因为据说他不该留心别人的妻子,他这样做就侵犯了丈夫的权利,实质上与通奸无异。[26]
1915年Charles Dundas论文讨论的班图部落里,丈夫向男性客人提供妻子过夜,父亲也允许儿子与后母性交。这与中国的布孔人及花篮瑶的风俗有相似之处,即丈夫对妻子的性垄断尚不强烈。但在原始民族中,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少见的,Charles Dundas在1921年的论文也设计到了其他班图部落中的杀奸现象,但他似乎一直固执原说。关于这个问题,一种解释就是,19世纪以来,欧洲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丈夫杀奸持宽容态度,量刑很轻,但英国法律不同,一直严惩这种行为。英国人在自己的殖民地也禁止这种风俗。[27]所以Charles Dundas在研究班图人风俗的时候,可能不自主地带有某种先入之见,即认为杀奸是极端不“文明”、不合理的行为,以致不愿承认它的普遍性。同样,很多英国民族学者关于非洲的论文,虽记载了大量对奸夫的经济惩罚措施,但没有提到有无杀奸的风俗,可能也是这种心态导致的观察盲点。[28]
德国学者大概比英国学者更能正视杀奸问题。1890到1910年间,德国人类学家在德属东非及其它德国殖民地进行了系统调查,涉及30个地区,得到了大量问卷记录。从中可见第66个问题:“如何处理通奸行为?丈夫是否有权杀奸?杀奸行为是否普遍?奸夫是否可以为自己和奸妇赎命?”[29]1929到1930年,根据这些原始材料整理出版了两卷本的Das Eingeborenenrecht( The indigenous law)。原始记录现在散落在德国及德属非洲诸地,牛津的Rhodes House图书馆也保持有部分原始记录及缩微胶卷。[30]
原始民族的杀奸与部族复仇
美洲特里吉特人,如果奸夫的地位很高,无法被处罚,丈夫的部族成员会向丈夫提供财物,以示安慰。[31]
Puyallup-Nisqually人,当奸夫被捉奸杀死时,其家族“没有合法报复的可能”。但死者的亲属有时会怀恨在心,偷偷杀死杀奸者。在Twana部落,丈夫出于害怕遭到奸夫亲属的报复,而不敢杀死奸夫。[32]
英属加勒比的圭亚那人,如果丈夫怀疑别人与其妻子通奸,会立即采取暴力复仇,拳头、弯刀、弓箭甚至火枪都会派上用场。特别是木薯酒狂欢期间,极容易因此造成误会。械斗发生后,两个村庄间会长期敌对,不相往来。[33]
巴西的Terena人,如果奸夫被捉时杀死了丈夫,不会受到追究,因为他是在保卫自己的生命。当然这会给丈夫的家族带来极大的羞耻。[34]
西非多哥兰(今加纳)附近的Konkomba人,因为人口增长,同一个部族分化为了Kanjoch与Sambul两个。20世纪初,一名Kanjoch男子与一名Sambul女子通奸,被激怒的Sambul族发动袭击,将Kanjoch人赶离了居住地,并杀死了至少50名Kanjoch人。[35]
肯尼亚西北部的Turkana人,受伤害的丈夫有权杀死奸夫,如果奸夫逃脱,其亲属有义务将其捕获并送到受伤害的丈夫那里。如果奸夫的亲属做不到这点,那就需要把整个部族的粮储都送给受害的丈夫。[36]
17、18世纪南美种植园曾大量使用黑奴,有些黑奴逃亡到雨林中,形成后来苏里南的Matawai人,社会组织为母系村落,以渔猎和刀耕火种为生,有不成文的习惯法。村落中的议事会对民间纠纷做裁决,然后由亲属团体执行。通奸案件是议事会处理的主要问题。对通奸者一般处罚财物,或当众鞭打。受伤害的丈夫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满足。如果他还不满足,常采取法外手段复仇。当奸情众所周知、没有疑义时,丈夫会找到奸夫,打他一顿。丈夫的兄弟们也可能前去帮助。奸夫一般不敢动手自保。当不能确切证明奸情时,被怀疑通奸的人不会甘愿挨打,这会演化为两个家族间的集体斗殴。双方会相约划船到村外去打斗,当地称之为“打船架”(boat fights)。[37]
对杀奸权的一点总结
关于原始民族中的杀奸习惯法问题,目前只是在关于不同民族婚俗、习惯法的论文、著作中偶有涉及(许多这方面论文都没有谈及杀奸风俗问题,这里不能列举)。且多是关于某个特定民族的,尚未见有专文对此现象进行综合研究。本文只是力所能及地搜寻了一些中国的民族学研究成果,以及一些英语的人类学论文。其他语言的民族学研究成果,本人尚无学力涉及。
就本文涉及的前人研究成果,可尝试做一个粗略总结:在完全的母系家庭社会,由于不存在夫妻家庭,自然没有通奸和杀奸问题;在实行夫妻制家庭、但婚后性行为尚比较自由的民族,也没有对通奸的禁忌;只有在夫权比较明显的民族,妻子与其他男人的性行为——通奸才会成为对夫权的严重侵犯。在诸原始民族中这种民族占大多数。由于没有专门的国家机器、法典和司法体系,对通奸者(奸夫)的惩罚主要体现为殴打和经济惩罚。如果丈夫当场捉奸,一般都有权杀死奸夫。对于不在丈夫控制下的奸夫,如果要执行惩罚,往往需要借助家族或部族的力量(家族内的通奸,自然有长老裁决和执行),这就往往演化为部族间的复仇战争。
当部族联盟领导的权威足够强大时,可能会限制丈夫的杀奸权。前文所述非洲的Awemba人,丈夫在杀死奸夫后需要向酋长缴纳罚金,这时丈夫和宗族的权利已经受到了王权雏形的制约,即将进入国家状态了。在国家形成后,对奸夫的罚金或者其他刑罚的执行,就转而由司法机关执行了。当然,有些早期国家对于通奸者都处死,或者规定在丈夫当场捉奸时有权杀死奸夫,这些将另文论述。
关于原始民族的性风俗,以马林诺夫斯基的专著The sexual life of savages in North-western Melanesia最为翔实。该书以南太平洋美拉尼西亚Trobriands群岛的土著人为研究对象。由于其他研究成果都是非常简要地提及杀奸问题,马林诺夫斯基著作的翔实细致,可以让我们对原始民族的杀奸问题有更真切感性的认识,所以这里也做一些引述:
Trobriands群岛“人们的世系、亲缘及各种社会关系的确定都只有以母亲为准才算合法;这里,妇女们不但能参与重要的部族生活,而且在经济、礼仪和巫术活动中也起着主导作用。”[38]这里婚前的两性关系较自由(几乎中外所有原始民族都是如此),有“单身汉屋”供未婚男女同居,这很像前文所述的中国西南民族的“风火楼”“公屋”之类。
对于已经由家族订婚、但尚未结婚的男女,不要求其在性上必须忠贞,“可是表明文章必须做一做。如果订婚者所承担的义务被其中一方公然冒犯,这种行为必然会遭到另一方强烈不满,并被夸大其辞地斥之为‘通奸行为’。”[39]该书举了一个男青年的例子,他在订婚后又公然与一个漂亮姑娘发生了公开的性关系,由于名声太坏,被未婚妻家解除了婚约。[40]
在正式结婚后,丈夫对妻子具有完全的性占用权,他人夫妻的性生活、结婚前的性史是不能谈及的隐私,更不用提通奸了。“特罗布来恩人最下流、最不可原谅的咒语和凌辱话语就是‘阔依乌木夸娃’(kwoy um kwava:跟你老婆睡觉)。它会导致谋杀、巫术或自杀事件发生。”[41]书中记载了较近的一起通奸案:
据说,在奥马拉卡村已趋势的上辈人中有一位叫做塔依塔颇拉(taytapola)的男人,关于他的故事更具悲剧色彩。他的妻子布露夸妩乌夸(bulukwau’ukwa)正与同村的一个叫莫鲁夸亚瓦(molukwayawa)的男人通奸时被他当场抓住。奸夫成功逃走。丈夫手持长矛紧追不舍,但却没有抓住他。他回到家里就吹响了海螺,于是他的“威育拉”(母系亲属)都聚集到了他的周围。他们一起冲到了村子另一头奸夫住的地方,当着他的亚氏族谴责和侮辱他。随即发生了一场村民中家族之间的打斗,双方兵戎相见,而且都有自己的亲属支持。犯罪者被长矛刺死身亡。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常常集中攻击犯罪者本人,而防御者常常因为理亏而缺乏战斗意志。[42]
这是一个通奸引发宗族复仇战争的生动例子。可见即使在这种“母系社会”中,丈夫的性垄断权仍是绝对的。出轨的妻子也难以得到丈夫和家族的宽恕。在斯纳克塔村,有个酋长出门贸易,小老婆与人通奸,被大老婆戳穿:
丈夫的女性亲属们公开大声地训斥和侮辱有罪的小老婆:“你过于好色贪欲,勾引男人,太过分了!”小老婆受辱之后,按照习俗和维护个人名誉的理念采取了行动。她身着节日盛装,带上全部贵重饰品,然后爬上了村子中央广场那颗高高的椰子树……然后从树上跳下身亡。[43]
还有一名女子,因受到丈夫无端猜疑,也爬上树,叫骂后跳下身亡。[44]
妻子对丈夫的通奸虽难以接受,但无力制裁。同样在斯纳克塔村,一名已婚男人与别人通奸,且保持固定私通关系。其妻子获悉,对丈夫叫骂,被丈夫毒打。次日,该妻服毒身亡。[45]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妻子出轨都能受到制裁。这和奸夫的地位、能力有直接关系。奥马拉卡村酋长的妻子,与别村的一名巫师通奸。酋长似乎被施了巫术,生活处处受挫。妻子最后正式与巫师同居,酋长则家道中落,景象凄凉。[46]
丈夫能否杀死奸妇的问题
在父权制的原始民族,男子娶妻大多需要向女子家缴付大量财礼,少数情况则是靠抢婚。无论哪种情况,妻子都可以看作丈夫买来或抢来的私产,自由处置的权力很大,如果是妻子与人通奸,丈夫大都有权杀死。但这也因妻家势力或风俗习惯而有例外。
在美洲特里吉特人(阿拉斯加南部和英属哥仑比亚北部)部落,如果丈夫不想处死通奸的妻子,妻子娘家的亲属要向丈夫提供财物,以补偿其声誉。[47]19世纪尼加拉瓜的印第安人,丈夫可以合法杀死通奸的妻子。[48]巴西的Terena人,如果丈夫捉到有人与其妻子通奸,可以正当地杀死他。丈夫也可以因此杀死妻子,但通常是打一顿了事。[49]
美洲的Clallam族,丈夫经常杀死通奸的妻子。在Twana部落,丈夫有在捉奸中杀死妻子的权利,但他们因为怕遭到妻子亲属的报复而很少这样做。[50]前文已说过,该族的丈夫也出于害怕遭到奸夫亲属的报复,而不敢杀死奸夫,可能相对周边与其通婚的诸族,该部族比较弱小,以致丈夫对奸夫、对妻子的权利都难以实现。
前面谈到过的非洲罗得西亚Awemba人,曾有一个女子偶尔与他人通奸的案例,她的丈夫宽恕了她;还有一个女子多次与人通奸,最后丈夫与其离婚,该女子不能分得结婚时的财产。当丈夫与人通奸时,妻子不能提出离婚。据说男子可以休掉通奸的妻子的原因,是妻子给丈夫做饭,可以此使他生一种chifuba病。男子对女子则没有此威胁。[51]
乌干达的Banyoro人,如果妻子与人通奸,且奸夫并非丈夫的同族,那么丈夫可以合法地杀死她。[52]
新不列颠群岛的土人,对奸夫奸妇的刑罚非常残酷。奸妇会被当场用矛戳死。[53]
19世纪五十年代,在菲律宾吕宋岛传教的西班牙教士Father Alarcón,记录了当地土人的风俗习惯:当地“通奸被认为是与谋杀一样严重的罪行。当发生此类事件时,受害一方的亲属们会集合起来,全副武装冲到奸夫家中,或者杀死他,或者索取不低于人命价的一大笔罚金。奇怪的是,在通奸案中,人们对奸夫的刑罚远远高于奸妇,对前者人们杀死他或者把他家抢掠一空,对后者并不杀死,仅采取离婚或者驱逐,甚至连这点处罚都不做”。[54]
东非班图人:
丈夫一般不会责备妻子的不忠。这方面的一两个显著例外值得注意。在Ungoni部族,通奸的妻子会被殴打;在Wasove,如果酋长的妻子出轨,会被杀。在Ubena的情况很奇怪,偷情妻子会得到奸夫提供的半数赔偿金,但如果能证明是她引诱的奸夫,她或她的娘家必须向丈夫交付半数赔偿金,即一只公牛和一只小羊。[55]
可见多数情况下,丈夫有权杀死出轨的妻子。但因为妻子是丈夫的财产,出于现实角度考虑,丈夫倒未必愿意这么做。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丈夫没有当场捉奸,就需要妻子来指证奸夫,这时妻子又和丈夫站在一起了,丈夫自然也不愿杀妻。
例如刚果中部的Boloki族,需要靠出轨的妻子来指证奸夫、收取罚款,所以妻子一般不受惩罚。[56]再如在津巴布韦的Shona人,传统习惯法也是靠妻子的证词来指控奸夫并罚款。这与欧洲殖民者的法律习惯很不一样,在该国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显得日益不适应。所以在20世纪四十年代的司法实践中,就逐渐限制单纯凭妻子口供的诉讼,到五、六十年代最终完全按照现代的证据法裁决。[57]同样,中国侗族的习惯法中,也有“处理‘奸行问女方’如同‘惩治强盗找窝家’”的说法。[58]再如藏区的僜人社会:
在橙人的社会舆论中,男子要求妻子严守贞操。但是,妻子若与人私通,丈夫往往只对私通的男子强行罚取财物或给予更为产重的惩处,而对于妻子的过失反而显得很宽容。甚至有这种情况:有的妻子与别人私通后.不过十来天就主动告诉自己的丈夫,使他向与之私通的男方罚取财物,而自己并不受到责难。……在父权制条件下,私生子为什么不受社会的岐视,妻子与人私通为什么不受丈夫的苛责呢?这大概可以从“妻子是丈夫的财产”这一私有观念得到解释。在澄人社会中,妻子是丈夫用牛买来的活的物,是丈夫的私有财产之一。如果因为私通而惩罚妻子或把妻子置于死地,丈夫的财产就会受到损失。反之,宽恕妻子,惩罚与之私通的男子,丈夫就会得到补偿,增加收入。据说在察隅曲流域,个别多妻的富户就是利用这种手段致富的。[59]
作者:李硕 清华大学
王晨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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