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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的个人信用与我国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

2008-06-27 21:31:49 作者:刘长秋 来源:http://xueshuguifanfapinglu.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乡土社会是在我国历经漫长的阶级社会后所因袭下来的一种极其传统的而在现代都市人看来却又是极其让人费解的社会群体。从现代社会的视角和思维模式去分析和揣度,乡土社会中的许多问题或现象都是很特殊而又极其耐人寻味的,个人信用问题便是乡土社会众多现象和问题中一个颇为引人注意和探究的一个方面。当前,随着入世后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及社会问题的日益尖锐,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理论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而在我国,由于人口组成中有大约80%以上的人是农民,也就是说,是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因此,建立我国农村的个人信用体系更成为上述热点中的焦点。在此背景下,研究乡土社会中的个人信用问题,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以此为出发点,本文将拟对我国乡土社会中个人信用的特点等问题做浅要分析,以期能够在此基础上对建立我国农村的个人信用体系提出一点有价值的思考。

一、个人信用在乡土社会中的存在条件及其特点

“信用”一词在《辞海》中是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据此,我们可以将个人信用理解为:一个人兑现和实践其诺言或与他人约守的特质或资格。通常,一个人要想获得别人对他的信任,就必须要做到言而有信,言行一致。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讲,“信用是一个人赢得尊重和信任的前提和关键。”而乡土社会中的个人信用则特指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个人通过长期的生产和生活所体现出来的、为别人所信赖的特质,它是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个人赢得尊重和信任的前提和关键。在乡土社会中,个人信用是一种极其特殊和复杂的个人资质,它有着非常特殊的存在条件。体现在:

1.乡村社会中的个人信用是建立在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关系比较稔熟、相互知根知底的前提之上的。在乡土社会中,由于活动空间的狭窄性和有效性,相互之间经常进行各种交往,彼此都知道对方的底细,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往往都比较贴近,比较熟悉。 “大家都是熟人,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尽管说!”——类似这样的话在乡土社会中是最熟悉不过的了。乡土社会是从熟悉中得到信任的。“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其原因之一便是乡土社会中人居所的固定性,“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乡土社会中,人对土地和房屋的依赖是个人信用的一个底座。“而在现代都市社会则完全是另外一番情况,都市社会是个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人的流动性较大,以致各人都不知道其他人的底细。这就必然会出现凡事都要说个明白,甚至还要“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的结果。显然,与现代都市社会重视契约的个人信用完全不同,“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费孝通语)所以,人们之间关系的稔熟以及彼此的了解是乡土社会个人信用所赖以存续的一个首要根基。

    2.乡土社会中的个人信用也是建立在我国传统的儒家道德的具体规范之上的。信,也就是现在我们所说的个人信用,是传统儒家道德的具体信条之一。它与忠、孝、仁、义等其他规范一起,共同支撑着整个儒家传统道德并在维系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乡土社会长期以来都深受作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的影响和渗透,对儒家思想奉若神意,因此,儒家所宣扬的道德规范对于我国乡土社会便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以致使我国乡土社会逐渐成为一个儒家化的礼俗社会。从社会观点来说,道德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他们在合于规定的形式下行事,以维持该社会的生存和绵续。传统儒家道德的高强渗透力使得在乡土社会中生活并信赖这些道德的人们在其与他人交往的每一根链节中几乎都被一种道德规范所维系,“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于是乎,乡土社会中,忠、孝、仁、义等道德规范成了个人信用的根基,个人信用得到了传统儒家道德规范中其他各类规范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即使到了现代化的契约社会中,乡土中人对传统儒家道德的器重依旧是乡土社会中个人信用所赖以存在的一个底座,在我国新的伦理道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并充分发挥其对乡土中人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以致最终取代传统的儒家道德之前,传统儒家思想的余威依旧会使儒家所特有的道德规范成为个人信用在乡土社会所赖以存在和继续受到推崇的一条关键链锁。

3.乡土社会中的个人信用所赖以背靠的是某些为生活在该社群中的人们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人格性的因素。与现代都市重视和推崇契约的社会模式不同,乡土社会是一个更为推崇和重视礼俗的社会。因此,我们不妨套用理论界的说法,即:现代都市社会是一种法理社会,而乡土社会则是一种礼俗社会。而礼俗社会是重视人情、伦理与关系的,于是,人情意识和关系意识便成为乡土社会的支柱意识。人们对礼俗越加重视,则对人情、伦理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关系意识便越加推崇,对隐藏于礼俗以及人情意识和关系意识背后的人格性因素便越为看中和在意,以致在乡土社会中,我们往往都不难看到这样的现象,即:甲如果不信任乙,则对乙而言,往往便是对自己人格的不信任。而且,一般而言,这些人格性因素大都是为生活在该社群中的人们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因为只有这些人格性的因素能够为生活在该社群中的人们所共同接受,才能够对它们产生共同的约束力,乡土社会中的个人信用也才能够得以存在和维系。在这种人格性因素的影响和促动下,契约与律法往往为乡土中人所不齿,甚至会被认为是对个人人格的一种藐视。

4.乡土社会中的个人信用是以乡土中人期欲得到对方后报的狭隘意识为底线的。乡土社会中的个人信用还有一条底线,那就是乡土社会中人期欲得到他人回报的狭隘意识。在乡土社会中,一个信任别人并不是没有条件的,这种信任除一方面可能源自被信任者的个人魅力外,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其能够给付出这种信任的人带来某种形式的利益或至少能够不造成什么损失,无论这种利益是物质方面的抑或是精神方面的;而这种利益的获取或不损失往往就是被信任者本身利益的减损或付出。反过来,被信任者之所以愿意津津乐道地取维护自己的个人信用也不是毫无动机的,它往往奢望对方能够立即或于将来的某一天付出相应的回报(在这里,我们不妨吵闹感其为后报)。因此,在乡土社会中所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通常都是有一定利益驱动的,是依赖一定的利益平衡来维系的。在该种信用背后的利益平衡尚未被打破或虽被暂时打破但尚存在重建可能的情况下,这种信用一般都还可以继续维持下去;而一旦该种利益平衡被完全打破且难以重新建立,则先前依赖其维系的个人信用也往往会因此而面临危机。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说,乡土社会中的个人信用往往又是比较脆弱的,在没有相应外在规范保障的情况下,这种个人信用也是很不可靠的。

二、关于建立我国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一点思考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和信用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两个基本机制。当前,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战略被载入我国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后所带来的人们对法律的日渐重视和依赖,法律在我国已经被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但与此极不协调的是,人们对于信用的认识却才刚刚起步。因此,如何正确把握法律与信用之间的关系,利用法律的强大渗透力来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和个人信用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成为理论家们所共同关心的一个问题。而乡土社会在我国整个社会中的重要影响力决定了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必然会成为我国整个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为此,需要我们在建立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对我国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建设予以充分地重视。而我国乡土社会个人信用的存在条件和特点又决定了在建立我国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在充分认识我国乡土社会个人信用特点的基础上,去探寻一种适合我国乡土社会自身特点并能够与我国乡土社会土生的这种个人信用相融生的个人信用体系。为此,需要我国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

首先,在我国农村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要对法律与信用地关系以及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所应发挥作用的范围保持清醒地认识。就法律与信用地关系来说,法律和信用既有替代的一面,也有相互支持地一面。一方面,当事人越有积极性讲信用,则人们之间的信任度就越高,对法律的依赖性就越小;反过来,法律制度越健全,则信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就越小。另一方面,法律与信用也有相互支持的一面,法律制度越健全,则不讲信用的成本就会越大,人们就越讲信用。法律和信用的这种关系要求我们在建立我国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既要充分重视信用本身对农村社会个人信用关系的调整,又要充分重视法律对这种个人信用关系的保障,建立一种兼具法律与信用两种调整功效且能够使这两种调整功效都尽量发挥到最大限度而又不损及另一方的、具有效益性的个人信用机制。也就是要使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维系获得法律这种具有强制力作为后盾地强力规范的恰如其分地保障。由于在乡土社会中,个人信用发挥影响的领域是那些彼此都相互熟知的群体之间,而在非此之外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维持彼此交往和交易的往往也是契约或律法。因此,笔者以为,为了保障法律与信用同时在乡土社会中发挥各自的最大效用,防止相互替代或一方弱化另一方的功效,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所发挥作用的最适宜场所应当是彼此相互熟知的群体之外的人们之间关系的维系或调整;而对于那些彼此熟知的群体之间的关系,则宜由个人信用来加以约制。否则,倘若法律强行介入,则非但会遭到乡土社会固有人情意识与关系意识的强烈抵制,且还会破坏在传统乡土社会中所建立起来并延续至今的那种形式上比较和谐的关系,弱化个人信用在调整乡土社会中群体之间的关系的机能,使我们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体系成为一个“非驴非马”的怪胎。

其次,我国农村个人信用体系应是一种能够有效防范信用缺失的严密体系。信用缺失是各国在建立本国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都特别注意并努力防范的一个棘手问题,也是我国在建立本国个人信用体系尤其是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中所必须要尽力防范的一个问题。通常,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是从内部杜绝个人信用缺失的思想或意识根源,其二是从外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制度防范体系。首先,就前者而言,由于我国乡土社会个人信用的一个重要底座是我国传统的儒家道德,因此,为了保障我国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其建立之后的有效运作,必须重视和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使社会主义道德在吸收传统儒家道德精髓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一个巩固的体系,以便从内部杜绝个人信用的流失。可以说,这是防范个人信用缺失所必须要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其次,就后者而言,需要我们重视法律对信用的支持作用,建立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制度保障体系。由于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应当具有信用的行为规范,严密且公正的法律所具有的自身信用便会成为弥补农村个人信用缺失的一道有力的安全阀。所以,在法律上建立一套具有自身严密体系,能够有效防范信用缺失和信用失范的个人信用制度,并用该制度来保障我国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是至为关键的。为此,需要建立我国农村个人信用的科学评估制度、农村个人信用的等级制度以及对农村个人信用失范加以矫正的补救制度。

    再次,要重视我国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人契约的道德前提,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各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与与人交往的基本法律规范,成为渗透于现代私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在建立我国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还必须充分重视对这一原则的利用。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本质上是道德性的,但它同时又是道德准则在法律上的形式化,这就使得该项原则实际上同时具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制度中的渗透,实际上是在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设立了一种对应的义务——使人信赖的义务。”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又是对个人信用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因此,假如我们能够通过充分利用和强化我国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去提高人民尤其是广大农民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使其出于成本效益分析而能够自觉、自愿地去重视并提高自己的个人信用,将无疑会极大地推动我国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康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正如我们前面所述,由于我国乡土社会个人信用是以乡土中人期欲得到他人后报的狭隘意识为底线的,它本身具有非常明显的脆弱性,因此,为了从根本上弥补这种脆弱性,也需要借助一种强有效的规范来加以应对。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原则的法律化规范,既具有“束内性规范”的治本之功,又具有“束外性规范”的治标之效,可以比较有效地弥补乡土社会中个人信用的上述脆弱性,防范其朝畸形的方向发展,为我国农村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的打下健康的底座。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说,重视和强化我国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建立我国农村个人信用体系过程中必须要做好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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