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文书与锦屏契约
2008-07-27 17:18:28 作者:李向玉 来源:http://yu804917.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唐立 杨有庚 武内房司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卷3(F0033)[M].日本国立亚洲非洲语言文化研究所(AA研)制作
《清水江文书》第一辑 张应强、王宗勋主编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清代,在边远的黔东南锦屏苗族、侗族地区,发育出了发达的人工林业,所产木材畅销长江中下游各省.苗族人工林业中的财产关系主要依靠林业契约进行调整,而林业契约之所以能够良好地发生作用,并不在于有国家法的保障,而在于林区苗民形成了一套本地的契约纠纷解决机制,寨老等民间头人在契约纠纷解决中担任着重要角色,而苗族习惯法则是契约效力的后盾.
据有关学者统计,在贵州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大约有30万件各种文书收藏于民间,是一批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为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提供了丰富、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自2001年成立以来,一直将传统中国地方文献和民间文书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作为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清水江文书》就是这一学术努力的成果之一。该书分13册,共收集了近5200件文书。贵州清水江地区保存了大量的地方文书,是研究中国民间社会,特别是西南林业发展不可多得的资料。清水江是长江水系沅水上游的主要支流之一,自西向东贯穿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多个市县。在贵州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大约有30万件各种文书收藏于民间,是一批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为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提供了丰富、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清水江是洞庭湖水系沅水上游的主要支流之一,自西向东贯穿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多个市县。随着明代以来的大规模区域经济开发,清水江流域经历了以木材种植采运业兴起为核心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历史过程。以杉树为主的各种林木的种植与采伐,成为清水江两岸村落社会最为重要的生计活动,随之而来的山场田土买卖、租佃所产生的复杂土地权属关系,杉木种植采运的收益分成,以及地方社会在某些特殊历史时期所经历的重大事件等等,留下了大量契约文书及其他种类繁多、内容庞杂的民间文献。清水江文书以清代以来的山林契约为主,也有族谱、诉讼词稿、山场清册、账簿、官府文告、书信、宗教科仪书、唱本、誊抄碑文等。这次收入《清水江文书》第一辑的各种文书有6000多件。这些文书反映了时代变迁、经济发展、社会演变等方方面面,是基于民间视觉的区域社会历史过程的写照,对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内容简介近年来在黔东南清水江流域发现的各类民间文书计共两万余件,本辑十三册收录五千余件。这批极为珍贵稀见的山林契约、诉讼文书、纳税凭证、借条帐欠等等所具有的社会学、经济学、民俗学、人类学等方面的巨大价值已引起学界的关注。更为可贵的是,收集整理者并未对其加以人为的归类,而是完全按照归户性原则编号存档,这就就使得该批民间文书以其本来的面目呈现于研究者之前,此种方法无疑是最恰当的,对此学界当有定论焉。以时间跨度论之,则自清中期以迄民国,还有少量解放后的契约,其历时之久也即保证了它“史”的独特价值。如此丰富的民间文献宝库,研究者面对的是活的历史,如能解读它们,即必能使这数百年的过去的时间空间复活于当今中国。
清水江文书多为山林契约,反映了该地区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情况。首先,清代中期开始愈来愈普遍地被使用并保留至今的契约文书,则是地权关系较为明晰的前提下人们借以确定各自利益和规范各自行为的反映。其次,契约文书的产生,具有与杉木种植及成材的周期紧密相关的突出特点,反映了山区家庭经济的独特经营方式。再次,以民间契约为主体的清水江文书,在某种程度上还表现出与清水江木材贸易动态发展过程相关联的特征。概言之,无论是应付清水江木材市场动荡或交易阻滞所带来的可能后果,还是精心组织采运活动以有效扩展经济实力,人们都依赖各种契字文约来规范各自的行为和调节相互的关系。
清水江文书还反映当地社会的发展情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民间文书内容与性质方面的阶段性差异,比如,下游木材市场权益争夺所带来的对经营山场林木盈亏的影响,直接地反映在某些人群或家族经济社会势力的兴衰起落上;咸同兵燹时期,则更多地留下了应付社会动荡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文字记录,而非山场山林经营活动的契字文约。而这些也正是我们可以通过对民间文献的读解,来把握区域社会脉动的关键所在。收入该辑的文书,原本是按户收藏的,具有归户性和系统性的特点。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正是我们透过这些民间文书,了解地方社会生活,进而理解和解释所谓“地方性知识”的一些重要门径。
留存下来的诉讼词稿和官府文告,为民间法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诉讼词稿涉及的内容很多,有山场纠纷的,有串奸的,有私设公堂的……说明在民间调解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老百姓仍然需要通过司法的渠道,依靠政府司法部门来解决。在解决纠纷的处理中,契约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一份民国时期的民事判决书中,法庭完全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契约文书为依据,对文书的真伪、有效性等进行比较、分析、鉴别,最后作出法律裁决。当然,从其中的一些和解文书可以看出,一些解决纠纷也可通过家族调解来解决,这为民间法研究提供了生动的案例。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珍藏有世界现今保存最完整、最系统、最集中的清代林业契约文书,数量达10万件。这种契约被专家称为我国继北京故宫博物院的清代文献和“徽书”之后的第三大珍贵历史文献,具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然而,目前90%以上的林业契约分散在民间村寨。这些村寨房子都是木质结构民房,保管条件恶劣,并且时常有不可避免的水灾、火灾发生,人为流失和烟熏虫蛀等因素不无存在。由于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契约数量在不断减少,以致正在急剧消亡,实在令人可惜。
锦屏林业契约产生于清代康熙末年,至今已有近300年的历史。它的发现,填补了契约史料中地区性、民族性和中国经济史上林业契约的空白,是经济学、历史学、法学等多学科研究的重要文献资料,特别对研究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开发和社会文化变迁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林业契约学术研究价值高,具有丰富的内含,因而该县成为继“徽州文化”之后的又一个“契约之乡”。
目前,河口乡是该县契约珍藏最多且较完整的一个乡镇。这里大部分村寨位居洞庭湖上游的清水江两岸,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发生多次水灾,大量契约被洪水冲走。火灾也是加剧契约减少的另一个因素。在河口乡保存林业契约最完整、最多的有着500年林木经营历史且素有“中国环保第一村”美誉的文斗村,
锦屏县政府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珍贵的传家之宝,采取了相应的保存措施,以产权属于个人所有、可随时查看查找、可留复样作为个人林业契约样板等形式,积极鼓励民众捐出,但收效甚微。居住在落后贫困的大山深处,农民群众保存意识薄弱,受传统意识的影响,契约便成了他们家里世代保守的 “传世之宝”、“袓宗遗书”、“祖辈功绩”,致使清代林业契约仍大量珍藏于民间。我们看到,当地少数民族村寨火灾、水灾时而发生,这些具有很高价值的历史素材资料正在走向消亡,在向我们一次又一次“告别”,在向主人一次又一次说“再见”。
美丽的锦屏位于贵州省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大山深处,令人心醉的名字在字面上就暗合了这个地区的自然风貌。这里的确是一块宜林的土地,原始森林随处可见。但锦屏如今最为世人所关注的,并不是这漫山遍野的杉木林,而是数万份历经天灾、 人祸而保存至今的林业契约文书。
缘起:山水造化的林木贸易
锦屏的杉木林大多是人工种植的,历史达500年之久。所以有专家说,与其称锦屏为“杉木之乡”,不如称其为“营杉之乡”更准确。
“营杉”,自然要有“营”的理由和环境。山民们之所以要一辈传一辈地“营杉”不辍,其中必然是有利可图的。而在这样的偏远山区,“营杉”的市场会在哪里?那些参天的杉木又是怎样运出大山、进入流通领域的呢?
按照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系副教授张应强的解释,锦屏的“锦”为一江春水,即穿越此地的清水江,而“屏”则为两列雷公山的余脉。
这样的地理位置真是造物主的厚爱。有了两列青山,杉木就有了产地,而那一江连接长江的清水便成了天然的运输航道。如果要为数万份契约文书追根溯源的话,那么清水江就是它的源头所在。
锦屏是个山多人稀、交通不便的地方,至今仍是贵州省人口最少的县份之一,目前这里有21万人在1600平方公里的岭头溪边生息。明朝以前,这里虽然有成片茂盛的杉木林,但因为隐藏在大山深处,一直不被外人所知。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为了围剿婆洞地区的林宽起义,派官军溯清水江的上游沅江进入锦屏。这些官军看到成片茂密的杉木林,被震撼住了。“锦屏出杉木”的消息很快就传出了大山,传到华东、华北。从明到清,这里不仅成为朝廷征集“皇木”的定点优质林区,更吸引了大江南北众多的木材商前来淘金。
就这样,顺着清水江,大量木材源源不断地走出大山。清水江上木排蔽江,万缆横系,数十丈宽的江面,过渡时竟然无需舟楫,踏木即可过河,一派“万木塞江,渔歌唱酬”的景象。
有了销路,杉木的采伐活动日益频繁,甚至出现了过伐现象。明朝中期,面对日渐稀落的青山,锦屏的苗侗百姓开始探索用栽杉造林来补救。到了清代中期,随着木材采运贸易的繁荣,挖山栽杉更为普及,不仅本地人热衷,湖南、江西、江苏、福建等地的手工业者和破产农民也纷纷弃家而至,争相租地造林。
活跃的贸易活动,连带出现了诸如山林土地的权属、对山林的经营管护等一系列问题,而要解决这些林林总总的矛盾,最简便易行、最规范有效的方法就是签订契约。
征集:百年契约进入学者视野
如果说锦屏杉木的被发现,缘自明代官军对婆洞林宽起义的围剿,那么,契约文书的现世则要追溯到上个世纪的60年代初。当时贵州省民族研究所的杨有赓先生进行田野调查,他在锦屏的苗寨山乡惊讶地发现了奇怪的现象:很多农民都能从家里拎出成捆成扎的契约文书。这些文书都是用汉字写就的,历经岁月磨蚀,纸张已经变黄发脆。那一次,他收集了200多份契约。应该说,当地档案部门对这些契约文书的发现和抢救也是敏感而迅速的。锦屏县档案局局长潘祥告诉记者,1960年4月,锦屏县档案馆刚建立时就开展了征集少数民族档案工作,契约文书被圈定在征集范围之内。档案馆在平鳌、文斗、瑶伯等生产大队召开群众大会,动员农户们主动捐献家藏的契约文书。在随后的岁月里,档案部门又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征集工作:
1984年县档案局成立不久,马上组织了契约、家族谱、碑刻等民间档案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共征集到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的契约原件280份。
1998~1999年年底,县档案局(馆)又集中力量开展了大规模民间档案的征集活动,这次收获颇丰,征集到2875份清代契约原件、34份复制件。
2000年10月,中山大学张应强到锦屏进行社会调查,他把契约档案的征集和研究引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在各方努力下,锦屏县政府专门召开专项会议,并于2001年下发了“县档案局与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合作收集研究林业契约的批复”。中山大学提供了6.3万元征集、研究款,县档案局还从省档案局争取到7.5万元专项资金,征集力度登上了更高的台阶,目前县档案馆共保存契约原件13666份,复印件59份,山林账簿9本,民国时期相关资料36份。
2005年1~9月,县档案局又征集到契约原件1576份,山林座谱3本,族谱3套12册以及三朝歌书和屋歌各1本。
在征集过程中,研究工作也不能被忽略,这就又要提到杨有赓先生。
杨先生上个世纪60年代初征集到200多份契约文书后,对这批资料进行了细致研究。从80年代起,他就不断有相关论文问世。杨先生的论文引起日本学者的关注,东京外国语大学的唐立、武内房司先生随后连续三次来到锦屏进行考察,收集了600多份契约文书,他们还在杨先生的帮助下,从当地苗族农户手中借了不少契约文书。资料丰富了,2001年3月,由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一卷出版,到2003年,汇编已经出版三卷。这是第一次对锦屏契约文书进行的系统整理,也是这批尘封百年的资料第一次原汁原味地在世人面前显露。
汇编引起世界上一些历史学家和人类学家的兴趣,2002年3月,由英国牛津大学以及我国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等学校的多名专家、学者组成的联合考察团来到锦屏,在县档案局配合下,开始对契约档案进行系统、深入的综合研究。研究:契约文书再现民间生活
调查显示,锦屏契约文书总数不下10万件,目前发现最早的契约是清乾隆元年(1736年)签订的,最晚的一份签订日期是1950年。令人惊讶的是,契约文书在锦屏民间保存密度非常大,县档案局曾作过估算:以目前全县1600平方公里保存10万份契约文书量计算,每平方公里平均就有60份。几乎每户农家都有珍藏,少则几十份,多则数百上千份。县档案局仅在河口乡加池村姜绍卿一家,就征集到了1118份契约。而且每家保存的契约都是有关自家事务的,是祖辈一代传一代积累下来的。有些山民不知该把契约放在何处放心,就将契约包好,挂在床头上,整天提心吊胆,出门都担心,极为珍视。
目前所发现的契约大多数是纸契,但也有少量石契、皮契、布契等。内容主要是围绕土地租赁、山林养护、调解纠纷、乡规民约等方面。锦屏县档案局曾对这批档案进行过归类,大致有以下几种:
山林土地权属买卖契;房屋、宅基地、水塘、菜园权属买卖契;山林土地、房屋、宅基地、水塘、菜园等家产析分及传承记录契;合伙造林、佃山造林、山林管护、山林经营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诉讼文书、调解裁决文书;生态环境保护契;家庭收支登记簿(册);乡村民俗文化记录、家(族)谱;官府文件、村规民俗等。
锦屏契约文书究竟有多大价值,让我们听听专家的看法。
牛津大学的历史学家柯大卫说:“锦屏契约非常珍贵,像这样大量、系统地反映一个地方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契约在世界上也是不多见的。”
厦门大学教授郑振满说:“锦屏的林业契约十分完整也很罕见,而且几乎家家都有,过去从未见过,令人震撼。”
贵州省政协委员陈汉彬说:“如此狭小的区域内,发现如此翔实的原始文献,在中国文献发展史上也属罕见,锦屏文书的文献和历史价值不言而喻。”
在锦屏民间现存史料中,除了数以万计的契约文书以外,还有数以千计散落在各个村寨的碑刻、摩崖文字,这些文字记载的内容正好是契约的补充,两者相互印证,完整地反映了当时的历史状况,拼接出了一幅生动的昔日林区的画面。
张应强曾在锦屏县城的飞山庙里看到一块刊刻于清光绪九年(1883年)的残碑——《八步江规》。所谓步,指“江步”,是清水江木材运输过程中标明路段的专有名词。清水江锦屏段长约百余里,这段江道两侧有亮江、八卦河等支流汇入,《八步江规》规范的正是亮江支流从“头步”村寨到“第八步”村寨之间 “分步”放运木材各取其利的基本规范。它通过划分各“步”之间的交接水面,明确和保证了不同村寨各自负责放运木材的江段,最终确定各自获取的利益。
在锦屏木材贸易活动中,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值得介绍,即“斧印制度”。毫无疑问,木材的所有权在木材贸易中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经济利益,而依靠江河运输,这些木材又极容易被冲散丢失,于是聪明的锦屏人就发明了一种“斧印”。这物件类似铁铸榔头,“榔头”就是铸有持有者姓氏的“斧印”,木质把手的另一端则铸有持有者的名字或行号。这样,当盖上“斧印” 的木材放运到下游码头时,木材商就能辨认出是谁家的东西。而且即使木材遇洪水冲散漂失,通过“斧印”也可以清点赎回。
抢救:十万契约遭遇危机
三卷本《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在日本出版,虽然向世界提供了研究林业契约的第一手材料,但已成事实的契约文书外流现象,也给国人敲响了警钟。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契约文书的价值渐渐被更多人知晓,在锦屏乡村就曾出现过秘密收购和倒卖契约文书的现象。契约文书面临的灾难像徽州文书一样,除了虫蛀鼠咬、水灾火患,更可怕的是各地商贩的零星收购,这种散兵游勇式的收购打乱了契约文书的系统性,为进一步研究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埋下了不可挽救的后患。更可怕的是,目前仿制契约已经出现,这种鱼目混珠的现象更是后患无穷。
契约文书正在遭遇危机,抢救工作迫在眉睫。
锦屏县的自然环境是契约文书的“天灾”,林区本身的火患让存留至今的契约文书数量远远低于历代形成的总量,现存的10万份契约仅仅是幸免于难的一小部分。县档案局调查显示,一些发生村火、寨火次数较多的寨子,契约存量就明显少于其他村寨。
“天灾”之外还有“人祸”。县档案局调查发现,不论是政治运动还是经济活动,对契约都有负面影响,那些政治运动搞得彻底、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人为毁坏契约的现象就比较严重。土改、“文革”时期,大同、河口、固本等乡出于政治运动考虑,清收了农户的大量契约,并在乡政府统一烧毁,以防农户凭契管业或反攻倒算。上世纪80~90年代,一些乡政府干部在清理档案时,又盲目地将以前遗漏未烧毁的契约烧掉,这些躲过了“初一”的契约终究未能逃过“十五”。近两年,随着契约文书渐为人知,国家征集力度加大,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隐患。
国家出面开展的征集工作,有这样一种普遍现象:国家向老百姓“要”的东西规模越大、数量越多、时间越紧、补贴越高,老百姓就越觉得自己的东西值钱,待价而沽,迟迟不肯出手。这恰恰给商贩留下了空子,他们会用高于国家的价格获取大量的珍品。同时这种带有炒作的“收购”,又诱惑着一些人利用制造假契约的手段来获取暴利。鱼目混珠的现象给工作难度已经很大的契约征集人员又增加了一项“辨假、打假”的任务。
锦屏县档案局是做具体工作的,他们在征集一线遇到的困难和产生的困惑,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订抢救措施提供了很有价值的信息。
县档案局做过一项统计,目前征集一份契约平均要花费50元人民币。现存的状况就是这样,捉襟见肘的经费,使征集工作不可能给乡镇、村寨和契约持有人带来令他们满意的经济效益,而目前我们又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获取契约,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以情动人”。每次下乡征集,档案局的同志都要买些酒、肉、烟、糖,请村干部和寨子里的长老过来吃“团圆饭”,这样才能有人理你,才能利用这个机会讲明征集意图,解决自己下乡的食宿问题。即便如此热情,有时也难打动人,一些村干部和村民吃过饭后,借故家里有事,就不见了人影。没办法,档案局只好再为那些带路走街串巷的村民支付额外的误工费,而这些开销又没有正式发票,很难处理。
锦屏县档案局局长潘祥告诉记者,档案局面临的另一个困难,是对征集进馆或借用农户的契约进行修复、整理。征集到的契约大多损毁严重,很难拼凑、修复、核对、复印,即便是专业人员,平均一人一天也只能完成4份。而人手严重不足又影响了工作进度,这样就不可能及时将征集来的契约复印件返还群众。言而不能有信,群众当然会有意见,这自然又给下一步的征集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对契约文书的抢救、保护,单是档案局一家着急也不解决问题,好在抢救的迫切性已经引起当地方方面面的关注。
2005年1月,致公党贵州省委在调研的基础上,专门就契约文书议题形成提案,向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提交,主要建议:
以新的“锦屏文书”概念取代原先“锦屏林业契约文书”的概念,把契约、账簿、诉讼词等原始文献材料都纳入征集保护范围。
应该迅速果断地开展与此相关的整理研究工作,严厉杜绝原始资料的倒卖、流散,以及各种错乱无序状况导致的丢失损毁。
组成“锦屏文书整理出版工作委员会”以及相应的“顾问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对各种相关资源进行整合,确保整理出版和学术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尽快设立“锦学研究中心”(暂名),为征集整理和研究提供学术支持。
2005年,在省档案局帮助下,“锦屏林业契约珍贵档案特藏室”建立,并申报了“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005年11月,贵州省委常委龙超云一行,专程到锦屏县考察契约档案,提出要将林业契约档案提升到更高、更广的平台上进行研究、开发、利用。
藏在杉木林背后的契约文书尘封了数百年,这本“巨著” 今天正在被一页页地翻开。
清代黔东南文斗林业契约主要分为卖木又卖地契、卖木不卖地契、卖栽手三类。卖木又卖地契与内地绝卖契相类似,但有自己的特点,大量的需要十年、二十年才能获取预期收益的卖木不卖地契、卖栽手契的存在,说明了锦屏苗民对契约的信心,也旁证了当年人工林业经济的繁荣。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