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中国宪法解释的“瓶颈”——宪法解释课程随想
2008-08-01 21:55:00 作者:王宗冉 来源:http://zuijiufali.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政治运行环境的不断优化、国际学术交流的不断增强、学者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宪法学研究渐至佳境:研究力量、研究平台、研究水平、学术成果都得到了大幅度的加强。宪法解释作为宪法研究的一个新课题,近年来更是炙手可热,获得了众多学者的青睐。有关宪法解释的研究成果大量涌现,其中自然不乏有真知灼见者。宪法解释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正绽放着其独特的学术魅力,向世人展示着其美好的学术前景。
然而,我国的宪法解释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集中于宪法解释的基础理论研究,研究重点分布于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方法论以及宪法解释的标准(客观性等)等方面的论证,缺乏更深入细致的分析,在完成基础理论的铺设之后,初生的中国宪法解释似乎陷入“瓶颈”:在大肆引入外国宪法解释理论和哲学诠释学的现有研究成果之后,面对中国语境,我们几近失语。面对着国外宪法解释研究和国内哲学诠释学研究的繁荣,我们在对中国宪法的宪法解释研究方面显得过于缄默。另外,“宪法解释”一词的含混使用,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鉴于此,中国宪法解释走出“瓶颈”务须作出三个方面的努力:(1)回归中国语境,研究中国宪法;(2)走出哲学诠释,恢复法学特色;(3)明确“宪法解释”之意蕴。(2)或许同样适用于中国语境下的法律解释。
一、 回归中国语境 研究中国宪法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学术研究越来越呈现出国际化的色彩。作为法治后发外生
型国家,借鉴域外法治建设的先进经验无疑十分重要。学术上的“拿来主义”固然可以使国人充分了解域外相关学术领域的先进研究成果,进而为国内的相关研究奠定基础;但亦不能为了“拿来”而拿来,忘却“拿来”的本来意图,进而使手段成为了目的。如此,我们也就沦为了域外学术的搬运工,并渐次忘记了对中国语境下相关问题的思考。
研究宪法解释,引进英美国家宪法解释的学术成果,目的是什么?是为推进中国宪法解释研究的繁荣昌盛,进而使学术服务于社会,使纸上的宪法早日化为现实的宪政,使宪法畅行于其所适用的各个角落。从此目的出发,中国的宪法解释研究任何时候都不应离开中国语境。于是,从中国语境出发,有选择地引进域外宪法解释的先进成果,结合中国的实际问题,构建中国宪法解释的理论体系也就成了中国宪法解释的发展路径,虽然通俗,但是实际。
目前,中国宪法解释的理论体系已略现雏形,前期专注于域外学术成果的引介已基本告一段落,当入收官之时。当然,此处之“收官”不是结束,而是指战略重点的转移。中国宪法解释的战略重点应当转移至中国语境,研究中国宪法。
拿起我们的宪法文本,看惯了美国宪法的人或感粗糙,但是一味对美国宪法、美国宪法解释津津乐道是不能解决中国问题的。或许,我们的宪法文本的确存有不尽完美之处,但是我们今天努力是为了它明天的完美。对于中国宪法解释的研究对象,学界或有争议,但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纳入中国宪法解释的研究范围,相信不会有人质疑。
中国宪法解释的首要任务便是对中国宪法文本的解读,而其重点则在于对公民权利的演绎。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权利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在宪法文本和社会现实之间,对公民权利作出合理的演绎和细分应该称为中国宪法解释的最迫切任务。中国宪法解释的另一任务是对控权条款解读。约束和制衡权力是宪法的重要功能,这一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宪法中的控权条款。对控权条款的解读与完善,对宪政的真正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中国宪法解释研究的任务不仅在于解读宪法,更在于研究“宪法解释”(即谁有权解释宪法、如何解释宪法等问题。甚至宪法解释的对象不止于宪法)及宪法解释之外的其他重要问题。在完成基础理论的铺设之后,在新的研究方法、研究路径尚未呈现之前,便是对这些问题的细化。如何细化、如何将宪法解释的研究带向深入,这是一个问题。中国训诂学发展的历史以及古人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的实践或许会给我们今天的法律解释、宪法解释的研究以某些启示。但无论如何,都不能离开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中国语境、中国宪法。
二、 走出哲学诠释 恢复法学特色
将哲学诠释学的有关理论和方法论引入法学领域,对法学特别是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实践也已证明,哲学诠释对法律解释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但是法律解释尤其是宪法解释决不能囿于哲学诠释的理论体系之中。毕竟哲学诠释的对象与研究环境与宪法解释有太多的不同。
哲学诠释学“是一种解释的学问,特别是有关文本解释的学问。你在神学、法学或文学中都会发现它,在这些东西中,有时,你可能觉得某一文本非常难以理解,这是你向专家求助以理解这一文本。从那个意义上来讲,它是一种解释文本的艺术”。诠释学一直是被当作一种纯粹的有助于理解特殊文本的理论,施莱尔马赫将其作为一种描述,扩大到对话中的理解。伽达默尔进行了理解存在论分析,认为所有理解均以历史上所形成的意识为基础,理解是一个存在事件,人类站立在事件之中,他对未来的筹划是以过去为基础的,而过去就内含于他的语言之中。至此,诠释学研究又发展出时间性的历史坐标轴。可是,纵览诠释学的历史发展,时至今日,诠释学上的解释也多是一种“读者与文本之间眉来眼去的视线往返和意会言传的互动关系”。而法律解释主要指解释主体与法律、解释主体与事实、事实与法律之间的互动过程(尽管有学者对将法律事实作为法律解释的对象多有争议,但是相信不会有人怀疑法律解释应当考虑事实以及其他一些情理性因素)。具体到宪法解释,其目标是“产生于历史情景中的、过去与现在的”视域融合“的相对真理,是融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三位一体”。由此可见,宪法解释的客体范围和考量因素范围显然是要大于哲学诠释的,这就意味着哲学诠释学的理论成果和方法论只能有限度地适用,而不能将其作为宪法解释的主导理论,哲学诠释只是宪法诠释的一个理论工具,宪法诠释理论体系的构建不能囿于哲学诠释的已有理论成果,而要更多地体现出法学学科的特色。
然而现今中国的宪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将哲学诠释引入宪法解释的初级阶段,引入哲学诠释之目的,在于为宪法解释提供理论支撑和工具价值,而不应发生围绕哲学诠释学的理论框架建构宪法解释的理论体系。宪法解释能否走出哲学诠释的阴影,创建自身具有法学特色的理论研究框架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宪法解释能否走出目前的“瓶颈”。
三、 明确“宪法解释”之意蕴
“宪法解释”目前已经称为一个通用的词语,但是宪法解释所研究的问题已
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这个词语所能涵盖的意蕴范围:(1)有学者认为一切公民、机关、社会团体都可以解释宪法。按此逻辑思路,“解释”的结论不必然带有一种对外的效力,那么这里“宪法解释”的“解释”与一般语境中使用的“解释”和“理解”又有什么不同呢?纵使“按照绍尔的说法:在美国,不具有司法性质的单方面application是机械的、普通的使用,唯有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使用才是不可替代的适用。美国学者在使用宪法解释概念时,一般是指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可是在国内有关宪法解释的不少论文中,我们很难清楚的看出其所论述的“宪法解释”究竟是指一种有效力的司法机关的解释,还是一种无甚效力要求的一般“解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法院解释,还是针对个案的法官解释?不少学者笼统说明其所说的“宪法解释”是一种司法机关的宪法解释,但是其论证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对现实中法官对宪法条款的理解使用过程,这种所谓的“解释”(法官解释)与立法机关发布的宪法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性的宪法解释(法院解释)又有多少区别呢?(2)有不少学者提出宪法解释的对象包括事实,可这里引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事实又何以称为宪法解释的对象呢?有学者将在宪法解释中对事实的考量视作情理性原则的要求,可是对这些情理性因素的考量也已超出“宪法解释’四字的意蕴范围。做以上阐述的目的在于论证:中国宪法解释学走出“瓶颈”,需要对“宪法解释”这个基本概念的特殊意蕴做出交代,这是个基本且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对其做出必要的说明与阐释,而笼统地人云亦云地使用“宪法解释”一词,必然会造成后期理论建构的困境。如此走出中国宪法解释学的“瓶颈”,首先应该对“宪法解释”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其具体意蕴如何做出基本的交代,抽象出衡量其意蕴的具体标准,对其含义做出更细致的界分,以便学术研究地深入。
参考文献:
【1】 范进学,宪法解释的理论建构[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 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3】 夏泽祥,宪法解释:一种拯救中国宪法权威性的方法[J],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4】 [美]帕尔默,哲学诠释学的实用性[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5】 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上)[J],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6】 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下)[J],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