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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旨主义的中国式理解--以中国学者对美国宪法解释中原旨主义的解读为视角

2008-08-01 22:01:55 作者:守望蓝天 来源:http://vivizhao.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引言
学界有句名言:美国宪法解释的理论史,几乎就是原旨主义者与非原旨主义者的论争史。由此可见原旨主义在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的地位。而对于这样一个美国式命题,中国的宪政学者和相关理论家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有的对其来龙去脉和争论过程作出描述式的整理,而有些学者也没有放弃对此问题的评价式解读。无论是哪一种方式,我觉得都是对我国宪政理论尤其是宪法解释的必要补充,是对中国宪政建设的重要贡献。在本文中,笔者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通过梳理中国学者对美国原旨主义宪法解释的解读,试图从各种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进而冒昧地表达出我对这种中国式探求的一些看法。

一 关于原旨主义的定义
对于原旨主义的定义,侯学宾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宪法解释中原旨主义的内在困境》一文中(以下简称侯文),分别从语义分析和历史分析角度对原旨主义理论做了比较详尽的介绍。在语义分析中,他认可了保罗•布瑞斯特(Paul Brest)的经典定义:“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于此同时他还给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就是将上述定义中的后半部分修改为“宪法条文的原初含义”。而通过历史的考察,他为我们展现了原旨主义产生以及其内部意图与文本的冲突和争斗,以至与外部能动主义的较量过程。
作为一篇近期的完整的学位论文,侯学宾对原旨主义的整理研究在考据学上可以说是比较前沿和全面的,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涵括部分专家学者的早期研究成果。此外,张翔博士有论文《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的原旨主义》(以下简称张文)也对原旨主义的定义作过比较详细的考究,而其成果也多为上述侯文所采纳,在此不赘述。与之进路不同的描述体现在饶志静博士的论文《原旨主义与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论争》(以下简称饶文)中,饶文并没有过多纠缠于语义分析,而是最为详尽地梳理了原旨主义的发展脉络,并得出结论:原旨主义经历从原始意图(Original Intent或Original Intentions)——原始理解( Original Meaning/ understanding或Public Understanding)——原始意义文本主义的演变,但他们共同理念都是认为宪法在被制定时的含义是确定的(fixed)。

二 关于原旨主义的逻辑架构
在我看来,原旨主义理论是否为人接受的关键在于其逻辑论证,通过对其本土学者论证过程的介绍性研究有助于我们对美国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的理解,也有助于认识原旨主义所存在的“内在困境”。对于这个认识,相关研究者似乎早就已经达成了共识。从2005年的张文到2006年4月份的侯文,从2006年9月范进学教授论文《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之辨思》中对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的解析到2008年1月的饶文,各位研究者都或多或少对原旨主义的逻辑进路进行了不同角度的展示。
在张文中,原旨主义被分为两个层次——意图主义的与文本主义的,在这两个层次的原旨主义进行内部竞争的同时,它始终不得不面对非原旨主义的抢班夺权,它坚守阵地的资本在于其相对坚实的理论基础。张翔博士在文中将原旨主义的理论基础总结为多数主义和成文宪法,其论证过程是这样的:
在多数主义或民主主义语境中,民主制度下任何权力的正当性都必须基于多数决规则(Majority Rule)。法院在否决一项多数决定时,必须基于另一个多数决定。因此,由法官去解释宪法已经是难以接受的了,如果再允许法官依据多数意志(制宪者原意)之外的因素去作出宪法裁判,那更是无法容忍的。美国宪法的成文宪法性质给予了原旨主义以另一个强有力的支持。在一些人看来,成文宪法内在地要求原旨主义的解释。
如果说张文概要地探究了原旨主义的生命力,那侯文则是更为全面地阐释了原旨主义的论证进路。在秉承了张文多数主义——民主视角和成文宪法——宪法成文性视角理论基础解释的同时,又为读者呈现了传统视角和分权制衡视角的阐释。传统视角中,美国宪法的制定集中了当时人类的智慧并且也是对历史经验的高度浓缩,因而尊重宪法既是对传统政治性安排的服从,也是对传统智慧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尊重宪法能带来人民所需要的稳定性。参照分权制衡的视角,共和制度的一个根本方面就是权力的分立、制约和平衡,但是在宪法解释方面,宪法意思的最终决定权却是掌握在最高法院这个司法分支的手中,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司法分支已经超越了另外的两个分支,就有可能形成暴政。所以说最高法院要保证对宪法的忠诚就必须自己约束自己,也就是要做到司法上的自制,而自制的途径就是法院要按照宪法的原旨来进行解释和适用。
相较于张文和侯文,饶文选择了不完全等同的四个角度进行分析。他认为原旨主义的论述路径其一在于秉持权力分立原则,限制司法对立法的僭越;其二源于宪法本身的属性,引用美国原旨主义者的主张认为,立宪者将宪法制定为成文法典,即是希望法院能够依靠解释法律文件的方式,也即依制定者原意去解释宪法。另宪法的稳定性也要求宪法的含义不能因为时间的变化而丧失其原初的含义,原旨主义可以保证判决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determinacy and predictability),防止宪法含义的任意变迁;其三在于宪法原旨主义可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法律政治化,其论证类同于侯文从权力制衡角度的阐释;其四在于原旨主义提供了稳定的司法哲学,这主要从宪法解释原则是否具有一致性来考虑。这是一个不错的解析角度,可惜饶文并没有进行更为充分的介绍。
纵观三篇主要的专题论文,我们对原旨主义的逻辑路径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尽管三者的贡献多为梳理性和引介性的,但是从中我们依然能够感受得到研究者所做的获取智识增量上的巨大努力。若非要对三者做一个评价的话,笔者认为张文的研究是开创性的,它开创了这个研究领域的基本思路;而侯文则是以条理性见长,他关于原旨主义论述路径的四个角度的分类是科学条理的;至于饶文,他的分类虽不尽科学,但就“提供稳定的司法哲学”这一点,文章还是具有相当的创新性的。而述及问题本身,我认为对原旨主义的逻辑构架可以以侯文所采用的角度为蓝本,加上饶文所提供的“稳定的司法哲学”的路径一共五个角度,在论述精当的情况下这便是一个相对完美的阐释了。

三 原旨主义所谓的“内在困境”
原旨主义受到非原旨主义的质疑和挑战历来已久,这与其理论本身固有的缺陷是密不可分的,究竟是怎样的“内在困境”在不断消噬着原旨主义的阵地,研究者们分别给出了各自的答案。
张翔博士将这种困境总结为四点。第一,方法论上存在困难。也就是法官是否有能力以及是否有可能去确定原意?通过不断追问答案极有可能是否定的,因而这便成了原旨主义的天然障碍。第二,制宪者是否希望按照他们的意图解释宪法?根据鲍威尔教授的研究,在制宪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并没有成文法应该按照起草者意图解释的观念。据此张文得出的结论是,宪法的起草者们自身并不希望未来的解释者按照他们的意图解释宪法。原旨主义者的宪法解释理论并不能从他们所推崇的制宪者哪里得到支持。第三,美国宪法中的反原旨主义条款之存在使宪法所具备的开放性,与原旨主义的封闭性格格不入。第四,原旨主义忽视了宪法与社会变迁保持一致的必要性。这些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因而对原旨主义者来说无疑是一种困境。
在侯文中,由于文章的核心和落脚点就是对这一内在困境的认识和解析,它的论述还是具有相当代表性的。首先,侯通过不断引证认为,宪法原旨之获得存在几乎难以逾越的困难。即便是意图的原旨和文本的原旨也是会发生冲突的,二者有巨大的张力存在。其次,基于民主视角的分析我们认为,原旨主义可以促进民主但是代价沉重甚至难以承担,而与此同时能动主义宪法解释也能促进民主而且还能够最大限度降低人民为民主所承担的代价。同样是民主的视角,侯学宾进一步说明,不管是原意主义的、能动主义的还是所谓的实用主义的宪法解释其实并不是民主不民主的问题,而是我们想要什么样民主的问题。再次,从应对现状变化的视角考察,由于社会是处在不断变化中的,所以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宪法解释必然是非原旨主义的。原旨主义如何应对社会变迁是其必须完成的课题。第四,宪法原旨是否支持原旨主义的解释方式,这其实是张文中所总结的第二点的问题,二者的表达方式也几乎相同。最后,述及原旨主义的正当性问题。宪法只有通过人们不断的同意,或者说是不断重新地缔结宪法,才能使得宪法获得在同意基础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所以说建立在同意基础上或者说人民主权基础上的原旨主义解释方式的正当性是很难获得证明的。
侯文的论述如果仅停滞于此则不够饱满,难能可贵的是,作者并没有停止其探索的脚步,他对以上所述之困境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挖掘。侯文认为以上所述原旨主义所面对的困境最终可以归结为:宪法的先定约束与后代的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处理?抑或坚持遵守宪法的原意如何确立其自身的正当性问题?通过孜孜不倦的引证,论述,作者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人民看来,有些东西无论是多数还是少数都是无法决定的,而是不证自明的。正是承认这种自然正当,才赋予我们遵守宪法的正当性。
其实,侯文的最终走向还是有些意外的,因为根据有关学者的论著,原旨主义的最终困境往往是走向“麦迪逊两难”这一政治性命题。虽然在以上引用的几篇文章中,多数主义或民主主义仅仅是困境之一,但却时常被视为焦点所在,因而在此我们难以就此略过。范进学教授曾在其《美国宪法解释:“麦迪逊两难”之消解》一文中对这一焦点做出了详细解析,他对“麦迪逊之两难困境”介绍是这样的:美国宪法解释论战各方所争论的焦点,乃是传统意义上的多数民主与个人自由权利相协调问题,该问题又被称作“麦迪逊之两难”(Madisonian dilernma)或反多数之难题(the counter一majoritarian difficulty)。对于这一难题,范师做出如下消解:民主多数制度与少数自由、权利的保障是互为前提与条件的,是一种相互包容关系而非排斥与冲突关系,它们在内在性上是统一的。上述解释理论自然消解了麦迪逊之所谓“反多数的难题”,换言之,司法性违宪审查与司法性宪法解释在其外在形式上看似乎“反多数”,而实际上它是对民主规则最有利的维护,或者说它是民主的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那种认为民主与司法审查之间存在内在张力的观点,其实是一种误导。
范师对反多数难题的消解虽非基于对原旨主义困境的解决,但同样在下发解释的问题上给人以明晰的认识和启迪,而在这种启迪下往往能有建设性的意见产生。饶志静博士就坚持着这样一种明晰的思路指引,超越了原旨主义与非原旨主义的争议本身,建设性的提出:宪政的两大目标在于控制公权力机关和保障人权,因此宪法解释应始终着眼于此。在关于联邦主义案件和权力分立案件解释中,因为宪法要求公权力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则,在既定的权力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活动,不可逾越,所以相关宪法解释应坚持原旨主义;而对于人权保障,则必须采取开放态度,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全面的保障和实现。在这里,非原旨主义则拥有了施展的机会。

四 总结
关于原旨主义的认识和争议,在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是非常热门的话题,其相关司法判例和著述必然丰厚无比,然而出于条件的限制我们仅能就手头较易得到的资料作一番综述性的研究。而作为一种间接手段,通过比较国内学者的成果来了解所关注的课题也不失是一种不错的尝试。
本着这样一种努力,我们发现关于美国原旨主义的质疑和批评主要集中于其逻辑论证过程之中,无论是从概念上还是方法上,原旨主义理论的发展必须首先解决对这一基本问题的解答和完善。而在民主的,宪法文本属性的乃至权力制衡的视角,原旨主义者则需要从政治学,历史学,法学乃至哲学层次寻求其赖以重生的理论依据,这是一个长期的理论完善过程——假如此领域的学者一定要坚守自己的阵地的话。在实践层面,相关案件不会因为理论的不成熟而停止涌现,司法者亦不可能等待着理论的完善,因此我认为当前阶段,上述饶志静博士的观点是比较务实的。


参考文献:
本杰明.卡多佐[美]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11月
张翔:“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的原旨主义”,载《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
侯学宾:《宪法解释中原旨主义的内在困境》,吉林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
范进学:“美国宪法解释方法论之辨思”,载《现代法学》,2006年9月
范进学:“美国宪法解释:‘麦迪逊两难’之消解”,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饶志静:“原旨主义与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论争”,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1月
关键词:|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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