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方法法律解释
更多

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理论研讨会综述

2008-09-07 21:14:56 作者:佚 名 来源:http://www.e-cpcs.org/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由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和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理论研讨会”于200862627日在北京的香山饭店召开。会议围绕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了充分、深入的交流。与会者就热点问题各抒己见,展开学术争鸣,取得非常好的研讨效果。在很多问题上取得共识,研讨会达到了预期目的,获得了圆满成功。现将此次学术研讨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宪法解释作为维护宪法的重要手段,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其在各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公民宪政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宪法为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大量涌现出来,人们通过实际行动呼唤着宪法解释。那么究竟什么是宪法解释?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又是什么?针对这些与宪法解释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并结合实务中的案例和热点问题,与会者进行了深入的学术研讨。

张千帆教授在题为《论宪法的选择适用》的发言中,指出要真正的对待和实施宪法,就必须首先给宪法“减负”。张教授通过认真缕析宪法文本,从序言、总纲到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提出了宪法选择使用的三个基本原则:首先、宪法不是普通法律,因而不应规定或实施公民义务,其次、宪法不是国家政策,因而不应规定或实施经济条款,最后、宪法不是政治纲领,因而不应随便规定或实施积极权利。并以这些原则为剃刀,剃掉多余的东西,从而实现“纸面的宪法”到“实践的宪法”之转变。

蔡定剑教授在题为《宪法如何解释?》的发言中,首先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以事实证明宪法解释的重要性。公民的呼唤,现实的需求促使解释宪法被提上日程。然后对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做了清晰的厘定,得出宪法解释所具有的四大特征:宪法解释是原意解释、宪法解释带有很强的价值判断、宪法解释具有社会性、宪法解释一般具有扩充性。通过对宪法解释特征的深入分析,进而对宪法解释的核心问题,即什么是违宪,做出了回答,同时也指明宪法解释运用的方法。蔡教授认为违宪是一种违反宪法的原则与精神,背离宪法价值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而宪法的价值与目标,原则与精神正是宪法解释的坐标和依据。

王书成博士在题为《宪法解释之前命题与方法——以德沃金为中心》的发言中,通过德沃金对于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发现宪法解释在逻辑上所蕴含的前命题:宪法具有极抽象性、宪法必须被解释、宪法必定离不开价值的判断、宪法解释的主体必须在社会上具有权威性。王博士认为只有厘清这些前命题的内在逻辑关系,才能为宪法解释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并对宪法解释方法的构建具有启示意义,即宪法解释方法并非纯粹的自然法进路,其也遵循规范注意的逻辑,并最终用整体主义的方法对宪法解释理论进行构建。

马岭教授在题为《宪法解释:问题及其分析》的发言中,她从概念入手,首先对宪法解释的定义予以明晰。接着答疑解惑,对于宪法解释所涉及的热点及核心问题,例如法院可否直接适用宪法?宪法解释是否包括对宪法序言的解释?宪法解释的限度与效力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黄卉教授在题为《关于我国经济宪法规范的适用问题——从德国“经济宪法”概念以及1950年代的“经济宪法之争”谈起》的发言中,从颇具特色的德国的经济宪法概念入手,以颇具影响的德国的“经济宪法之争”为切入点,对中国的经济制度进行细致的分析,黄教授认为在德国的这场争论中,联邦法院之所以处心积虑地拒绝承认宪法包含经济制度规范,是因为他们害怕宪法审查过渡依赖经济学理论,会失去宪法审查的主动性。

屠振宇教授在题为《试论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适用》的发言中,针对由于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适用所引发的在实践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拘束力,未列举基本权利的适用主体,及未列举基本权利的适用是否需要创设规范等,屠教授循序渐进,步步深入,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宪法实施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宪法如何实施,与宪法的实施机制有关,宪法实施机制如何建立,又有赖于我们对宪法的实施机制的基本概念的理解。围绕这一主题,有的学者从宏观着眼,有的则从微观入手,探讨如何将宪法“激活”,即建立何种有效的实施机制,使得宪法从纸面真正走向生活。

高全喜教授在《关于“宪法政治”的几个关键问题以及对于中国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相关问题的一种初步解读》报告中,把西方有关宪法政治与日常政治、司法宪政主义与政治宪政主义的理论作为考察中国宪法政治的参照和预设,并以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相关问题作为考察中国宪政为题的现实出发点,分析了中国百年宪政中的“宪法政治”问题,并着重深入探讨了中国从“革命宪法”向“改革宪法”、从法制社会向法治国家转变过程中所实现政治与法治的和谐统一。鉴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原则与法律原则的二元划分,高教授提出应当区别对待对于宪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法律问题,可以采取宪法司法化的方式,而涉及宪法中的政治问题,其认为通过一种法律—政治拟制的思维方式加以审慎解决或许是一条可取之道。

上官丕亮在题为《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发言中,认为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使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曾有多年法官执法经验的上官教授更是通过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用事实证明合宪解释型宪法司法化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上官教授的报告重在研讨合宪解释型宪法司法化的基本方法,其希望通过这些明晰的,可操作的具体方法,推动违宪审查活动的有效展开,进而保障宪法的实施。

李晓兵博士在其题为《法国宪法学中关于合宪性审查的分类——兼论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方式的特殊性》报告中,重点对法国关于违宪审查方式的分类展开详尽的梳理与评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国的具体情况对其宪法委员会的审查方式进行了个性化的分析。李博士认为违宪审查的过程是一个因势利导的过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需要结合本国的法律文化,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国违宪审查的路径与经验也为我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

何利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的代表,结合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以《宪法实施的司法路径探索——试用审判监督程序实现宪法实效的思考》为题,描述了我国宪法实效空悬的状况,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法理性分析,何法官对宪法实施的路径探索同其他学者的视角略有不同,她主张通过完善现有的审判监督程序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

刘和海教授认为要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就必须建立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他在其《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几个问题》报告中,通过分析宪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中的缺憾,明确了宪法监督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一法律形式对违宪的含义和违宪审查的内容加以清晰界定,通过立法确认违宪制裁的方式,完善有关宪法监督主体和违宪控诉方面的制度以及执政党的行为等。

魏建新博士指出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存在问题,宪法依靠人大监督实施在我国已经陷入了困境,他在《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以权利为视角》的发言中,以权利为视角,另辟蹊径,尝试通过有效利用行政法的发展来改变宪法实施状况,寻求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

要研究一项制度,一个问题,必须对其所涉及的基本范畴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任静教授在其《关于宪法基本范畴的再认识》的发言中,便对宪法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详尽的梳理:什么是宪法?基本权利与基本权力的关系?什么是违宪?以及宪法的监督、解释、修改等问题。任教授通过分析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三、宪法维权的理论与实践

宪政不仅需要自下而上的推行,而且需要一种自下而上的生长。宪法维权活动的重要宪政价值就在于其有助于公民本色的铸造,促使公民意识的觉醒,使得运用宪法维护权利成为公民的一种习惯,宪法不再被束之高阁,而是变得鲜活生动,触手可及。本专题的发言人多结合自己亲身参与的宪法维权实践,展开生动的阐述。

赵正群教授通过对二十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整理和分析,挖掘其背后所蕴含的深刻的宪政价值,即我国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正在方兴未艾的信息公开诉讼中以成长,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渐获得了其特有的宪法性权利属性,发展成为一项可以受到司法程序保护的基本权利。

杨福忠教授则是以引人注目的北京通州区的画家李玉兰和马海涛的房屋纠纷案为切入点,在其报告中详细论述了公民财产权保障的问题。杨教授积极探寻着公民财产权保障背后所蕴含的宪法意义,并分析了我国宪法第13条说包含的国家义务,他认为“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合法单不合宪,此外“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这些制度性欠缺导致了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面临着现实的障碍。

许志永教授以《把宪法变为常识》为题,结合他亲身参与的宪法维权事件,阐述了通过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举起宪法的大旗,为维权事业摇旗呐喊。许教授指出普通公民对宪法的尊重,对宪法的解释,使不容忽视的,其在潜移默化中将宪法转化为一种常识,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

秋风教授认为宪法维权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个是司法途径,另一个则是借助政治活动。而政治上的维权活动的诉求又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种是要求废止某部法律,第二是要求将宪法的权利予以制度化,第三是要求否定宪法中的某些条款,第四是要求创设某种宪法性的权利。基于上述梳理,秋风教授将宪法维权活动进行归类,其中一部分属于宪法政治,而另一部分则属于立宪政治。通过充分论述,秋风教授得出的基本结论就是人民为自己立宪,而不是由统治者制定宪法。

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积极运用法律,特别是宪法,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行为日益普遍,胡弘弘教授遂对公民维权的渠道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揭示了公民维权的活动正是公民本色的体现,同时也是向公民社会过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胡教授认为要切实保障公民的维权活动,必然要开辟制度化的途径,建立我国自己的宪法控诉制度。

浦志强律师坚持不懈从事公益诉讼多年,他对公民维权的现实有着更为直观的了解,浦律师通过介绍其代理的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例如,广州禁电案、《苹果》禁播案等,探讨了现有的与宪法维权有关的诉讼,并阐释了这些维权事件所体现出的我们社会对司法的期待。

陈弘毅教授在其题为《台湾与香港德宪政发展:比较与反思》的发言中,通过对我国台港两地区的宪政经验的比较分析,谈讨了宪政主义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陈教授首先厘清了宪政主义的定义,并对台、港两地宪政主义发展的背景与起源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进而重点论述了1980年以来两地的宪政创新。

 

本次研讨会,众多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对宪法解释与实施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提出了许多完善和推进宪法实施的建议,良好的学术氛围,激烈的学术争锋,一方面促进了学术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推动了理论研究的深入,为我国宪法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为保障宪法的实施,推动中国宪政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wu|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