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题学法学的逻辑学解读
2008-09-15 14:52:26 作者:静 焕 来源:http://003.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一、论题学法学
“论题学”这个词究竟应当怎样理解?根据奥特的见解,该词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释:(1)前提寻求之技术;(2)有关前提属性的理论;(3)将这种前提用于法律证立的理论。作为前提寻求之技术,论题学提出要寻求一切在根本上可能合适的观点。无论是谁,如果他要在论题学上论证问题,那么他既不能从被证明是所谓真理的语句(命题),也不能从绝对专断的语句(命题)出发,而应当从“盖然性的”、“可推论的”、“普遍接受的”或“有可能根据的”语句(命题)出发。在论题学构想将前提用于证立个别判断的理论上,尊重一切观点这个有效规则,并没有说明哪一种观点是决定性的,它甚至也不能断定,什么观点在根本上是较为合适的。于是菲韦格说“论辩显然是唯一的检验法庭”,施特鲁克提出在论辩中必须遵守的一些规则。以此坚持“在不可能存在有说服力的证立的地方,并不必然要把地盘留给非理性的决断;理性证立的概念和理性讨论的概念是密切地交织在一起的。”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25-29页。
菲韦格深感“公理-推演体系”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成,而必须由“形式论题学”意义上的理性讨论程序来加以补充。他指出:“论题学是由修辞学发展而来的问题思考技术。”这门思考技术运用的思维就是情景思维,它提示人们在面临“进退维谷的”困局或难以消解的问题情景时,应如何应对而不至于陷入无以拯救的地步。
举个简单的例子吧。鞋商派两个年轻人到一个岛上考察市场, 他们发现岛上的人根本不穿鞋。一个由此得出没生意可做的结论, 另一个却得出有生意可做的结论, 这也是由于所依据的命题不同。支配前者的命题是“没有穿鞋的习惯就不会买鞋”, 支配后者的命题是“只要帮助岛上居民改变习惯, 这里就有很大的销售市场”。这两个命题都不是绝对的必然的,而仅仅是“盖然性的”、“可推论的”、“普遍接受的”或“有可能根据的”。因此,才可能有两种实践结果。谁对谁错不是唯一的。没有实践论证(可行性或不可行性评估报告),你能断言哪一个年轻人的观点是正确的吗?
二、法学的问题立场
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发表了
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首先要回答什么是问题。关于何为“问题”,“菲韦格采取亚里士多德的定义,认为:当对某个提问提供多于一个答案时,就存在着某个‘问题’”。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问题”最合适的解释是:须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的矛盾、疑难。在人类社会的理性生活中,因为有“须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的矛盾、疑难”,才产生了法,因为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所以才会诉诸法律。在立法过程中,要面对问题,在司法过程中,由于自然语言和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律师、检察官同样是面对问题。这几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问题的难易,在法律逻辑学中,学者们将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如果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没有歧义(此时,当事人遇到了问题,但在法官那里,事情很简单),那么就可以进行形式法律推理——法律规范作大前提,案件事实作小前提,依照三段论规则推出判决结论。如果情况没有这么简单(现实中往往这样,这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大显身手的地方),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遇到了“须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的矛盾、疑难”,比如相关的法律规范找不到或有歧义或不止一个或相互矛盾,此时,就需要进行实质法律推理,又称辩证法律推理,或法律规范选择推理,各方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论题)并论证它,同时,对别人的观点和论证“提问辩难”,法官在此基础上确认案件事实、选择适用的法律,提出自己的观点——又是一个论题,需要论证,就是判决书。
“当我们在某个地方遇到问题时,可能会简单地预先采用下面的办法:尝试性地以随便任何一种选择方式来把握那些多少有些偶然出现的观点。以这种方式寻求客观上合适而有用的前提条件,旨在能够进行使我们得到某些明确启示的推论。”即界定遇到的问题,给出一个自己的观点或看法——这就是一个论题了(菲韦格的“第一级论题学”),因为论题是真实性不明确的命题,不为对方或公众承认,所以,你还要继续寻找某种支持,逻辑论证理论中称为论据——这也是论题,因为它的真实性也许还没有得到承认,而且支持论据往往不止一个,很象目录,所以,使用论题目录的程序就被成为“第二级论题学”。
逻辑学中,论证应遵守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的内容:在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被确定为真的论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即: B真,因为A真,并且A蕴涵B。充足理由律的要求:(1)前提真实;(2)前提与结论之间有逻辑联系。所以,对法官的判决,同样有一个“提问辩难”的问题。随着终审判决的作出,这个问题完全交给了社会,质疑肯定难免,特别是对一些敏感性的案件,特别是在判决书充分说理的情况下,言多必失,法官因此要足够专业、足够理性、足够自信,还要承担责任。但是,司法的权威正是因为法官敢于说理并勇于承担责任而确立。
三、人们如何思考
面对问题,人们是如何思考的呢?一种是体系思考方式,从整体出发,构建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所有的问题分为“可解的”和“不可解的”两组,那么,这后一组肯定会被当作纯粹的假问题而弃置一旁;另一种是困局思考方式,我们把重心放在问题上,而不急于构建体系,可能在一个体系中无解的问题,在另一个体系中有解。借用逻辑学可能世界理论来说,一个概念,在一个可能世界中没有对应的实体,但在另一个可能世界中却有对应的实体,比如,孙悟空这个概念,同样对一个命题、一个推理也存在这样的情况,真和假、有效与无效是针对不同的可能世界而言的。可能世界有无数个,有一些可能世界是相通的,对同一个问题,有同样的或可以接受的理解。在语境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背景知识,对同一个问题的理解形成类似与不同的可能世界;在法律个案中也类似,问题在于我们怎样使不同的可能世界相通达,方法是什么?从哪些角度来思考问题?
亚里士多德把人类的思考方式分为3中,即思辩(哲学)之思,理论(科学)之思和实践之思。实践之思是针对行为选择或欲望的思考,它没有真与假而只造成善与恶,实践思考的真理要和正确的欲望一致。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原因是:法学的研究是具有主体间性的科学活动,如哈贝马斯所言,法学实践活动所追求的不是把握“客观化的现实”,而是维护“理解的主体间性”,以“确保个人和集团的自我理解以及其他个人和集团的相互理解”。法学的命题是评价性的命题,它只有合理不合理之分,而没有真假之分。法学家所从事的主要工作是根据经验从特定的案件、情事和问题中推出有现实效果的结论。正因此,法学是“提问辩难”之学,对话论辩之学,或“辩证推理的学问”。在法学之“提问辩难”或对话论辩的过程中,参与对话的人们所讨论的问题与其说是法律推论过程本身,不如说更多地是在争论、寻找、确定推论的前提(尤其是大前提),——寻找一个一般性的知识。
维特根斯坦曾经证明:私人不可能遵守规则,或者说,任何规则都不可能被私自地遵守。遵守规则本质上是一种展开于主体间的活动:它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不同主体之间对违背规则现象的相互批评与纠正。《哲学研究》
辩证思维方法的主体间性向度就是说,辩证思维方法的实质、运用及其有效性的认可均内在地关联着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思维实际上展开为一个在社会交往中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矛盾运动过程。尽管受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认识和思维难免有片面性、抽象性,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和观点对立,但通过主体间不同意见与观点的争论,人们把彼此的意见和观点作比较、分析,揭露出各人思维中存在着的矛盾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分辨出什么是正确的成分,什么是错误的成分,分析出是原则分歧还是偶然差异,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等等,又有可能克服片面性、抽象性,获得对问题的比较全面的认识。
法律永远也不可能游离于社会生活,法律体系本身不可能如概念法学所想象的那样是一个公理体系,即使建立起一个法律概念的逻辑演绎体系也是十分困难的。实在法均具有“暂时性”和文化多元的特质。所以下列问题在所难免:(1)法律规则及法律语言大量存在着各自的意义“波段宽度”,需要解释才能确定其相对明确的意义;(2)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3)实在法规则存在规定上的漏洞,即现实中发生的案件没有任何事先有效的法律规则(规范)加以调整;(4)在特定的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判可能背离实在法律规则之条文的原义。(阿列可西《法律论证理论》)由此可见,法律的上述特性难以完全满足形式逻辑之证明推理的形式化条件。好在逻辑并非只有形式逻辑。
四、多维逻辑问题
可以从(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多种观点或参考系被分析并解决的问题。一个平静地思考多元逻辑的问题的人,是一个平静地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的人,他们可能在进行对话式的及辩证式的思考,或者理性的换位思考,或者在各学科和领域内进行思考。
科学哲学家库恩在1962年发表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科学研究的“范式”概念。他认为,多数科学家在多数时候都是在一定的理论框架内从事解决具体疑难问题的活动。这样的理论框架叫做“范式”,它是一个时期科学共同体的科学实践的前提,是该共同体一致信从的基本理论、信念、方法、标准等构成的集合。假如不是绝对限定“范式”使用的语境,那么当然可以认为法学同样有自己的“范式”,这些范式就是法律共同体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积淀而成并通过职业教育传授的基本法律理论、法律信念、法律方法以及规范标准等等。这是法学学科的逻辑体系。
总之,法学是“提问辩难”之学,对话论辩之学,或者“辩证推理的学问”。“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目光的往返流转”。“法学论证的前提不可能是现有无庸置疑的法律公理或命题,而是有待确证的‘论题’”,属于可争辩的问题领域。“在阿列克西看来,这些有待争辩且须证成的前提分为三类:(1)实在法规则;(2)经验命题;(3)既非经验命题、亦非实在法规则的前提。”这些都是论题,在具体的个案论证中需要提供论据加以证明,才能得到承认。但这个分类似乎太粗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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