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倒置的和被省略的法律推理
2008-09-15 21:29:47 作者:王 涌 来源:http://www.fatianxia.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的过程,从法条到事实再到结果,自上而下,简单明了。但在一些中国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他们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这就是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又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
这并不仅是“中国特色”的,美国的批判法学家早在半个世纪前就从他们国家的法庭中发现了这一秘诀,他们因而慨叹:“法不过是遮掩强权的烟幕而已”。
其实,强权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从来就没有消失过,但形态却在不断地进化。
在野蛮的时代,正如鲁迅先生所言:“有实力的人并不开口,就杀人”。而在文明的时代,强权学会了“说理”,不再像野生动物那样不成体统,用一句学术话语来讲,它总是“在正当性的外壳中施展它的暴力”。
在强权的文明史上,正当性的外壳林林总总。在“半部《论语》治天下”的年代,强权者言必“论语”,因为“论语”是正当性的源泉;而在文化大革命的年代,强权者则在毛主席语录的论战中寻得几件金黄色的“正当性”外衣。但是,无论孔子的“论语”,还是领袖的“语录”,这些文本的零散、暧昧甚至矛盾使得强权寻找正当性如同在超市选购衬衫一样信手随意,所以,强权依然如野蛮时代一样肆意妄为。但这或许是中国人所受的近似于现代法律推理的最早的训练了。
当然,法治是文明时代的高级阶段,强权在法的面前应当比以往任何一个时候都要收敛。然而,法律的弱点仍可能使神圣的法治回到“论语”和“语录”的年代,因为用文字写就的法律有时也是零散、暧昧的、矛盾的,如同灌木丛,脉络不清,充满变数。
法律的变数愈多,诉讼就愈象一场棋局,有无数种走法,也有无数种结局。以精确的数学方法分析其中的关系,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定理:若一个诉讼所涉及的法律每增加N个变数,整个诉讼结局的变数就会呈N的几何级数增长,强权寻得正当性的可能也会呈N的几何级数增长。对于那些因强权欺压而求助于法治的善良公民来说,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定理啊!
法治本是以正义为使命的神圣事业,如果一个诉讼可有多种“正义”的结果,甚至多种相悖的“正义”的结果,正义不过是强权的私物,法也不过是一堆可以恣意揉捏的烂泥,法治也不过是强权乐此不疲的迷宫游戏而弱者望之生畏的龙门阵法罢了,那么法治早就失去了本来应有的意义。
中国法律的主流是好的、积极的,但是,零散、暧昧甚至矛盾在中国的法律中确实严重地存在着。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主观,由于缺乏科学的、统一的立法程序,使得有些法律成为部门垄断主义或地方保护主义维护一己之私的场所。正如美国的富勒教授所言:“如果一位立法者为实现一种极端利己或极不公平的目的而制定法律时,他就不可能使他的法律表述得清清楚楚。”另一方面在客观,那就是中国法学传统的根基太浅薄了,以至于不能清清楚楚地表述法律。
如果上述两个方面的状况都得到根本的改善,我们是否会求得惟一的、而不是充满变数的公正呢?回答仍然不容乐观。因为,一些法官的素质提醒我们:即使未来的中国法律不再那样零散、暧昧和矛盾,因其终究是语言的产品,它仍可能在这些法官的解释中充满变数。那时,我们所真心期盼的法治仍难逃“剧场”的命运,法律推理在台前,强权操纵在幕后,神圣与荒谬被奇妙地结合在一起,而中国人在“论语”与“语录”时代中所练就的一套玩弄文字游戏的本领将在庄严的法律推理中再次获得生命力,“被倒置的法律推理”的把戏将久玩不衰,花样翻新。
也许,这不是最可怕的,因为“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最终的判决中它又“被正置”过来,先推理后结果,尽管有许多牵强与狡狯的地方,毕竟还遵循着基本的游戏规则。长此以往,强权在法律推理的舞台上也会因为劳累而顺良起来,只要我们以童心般的热忱持久地建设这个法律推理的舞台。
最可怕的是那些“被省略的法律推理”,法官根本就不愿在法律推理的舞台上装腔作势,展示所谓的推理过程,他们用一个“查明”和一个“根据”便浓缩了全部。它之所以是最可怕的,因为在那里,强权已经从文明的时代退回到野蛮的时代了,它从幕后赤裸地走上了前台。
这才是我们所面临的普遍而严重的问题。
最近,有许多学者呼吁,而且有的地方法院已经尝试了一项改革——裁判文书“说理”。这或许是有识之士意识到上面所述的严重问题而后采取的改良行动。
把你为什么这么判的法理、情理、道理公开写出来,让当事人、让公众去评判,在当事人与公众的评判与认可中去重建法律推理的形象,这也应当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努力方向。
这并不仅是“中国特色”的,美国的批判法学家早在半个世纪前就从他们国家的法庭中发现了这一秘诀,他们因而慨叹:“法不过是遮掩强权的烟幕而已”。
其实,强权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从来就没有消失过,但形态却在不断地进化。
在野蛮的时代,正如鲁迅先生所言:“有实力的人并不开口,就杀人”。而在文明的时代,强权学会了“说理”,不再像野生动物那样不成体统,用一句学术话语来讲,它总是“在正当性的外壳中施展它的暴力”。
在强权的文明史上,正当性的外壳林林总总。在“半部《论语》治天下”的年代,强权者言必“论语”,因为“论语”是正当性的源泉;而在文化大革命的年代,强权者则在毛主席语录的论战中寻得几件金黄色的“正当性”外衣。但是,无论孔子的“论语”,还是领袖的“语录”,这些文本的零散、暧昧甚至矛盾使得强权寻找正当性如同在超市选购衬衫一样信手随意,所以,强权依然如野蛮时代一样肆意妄为。但这或许是中国人所受的近似于现代法律推理的最早的训练了。
当然,法治是文明时代的高级阶段,强权在法的面前应当比以往任何一个时候都要收敛。然而,法律的弱点仍可能使神圣的法治回到“论语”和“语录”的年代,因为用文字写就的法律有时也是零散、暧昧的、矛盾的,如同灌木丛,脉络不清,充满变数。
法律的变数愈多,诉讼就愈象一场棋局,有无数种走法,也有无数种结局。以精确的数学方法分析其中的关系,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定理:若一个诉讼所涉及的法律每增加N个变数,整个诉讼结局的变数就会呈N的几何级数增长,强权寻得正当性的可能也会呈N的几何级数增长。对于那些因强权欺压而求助于法治的善良公民来说,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定理啊!
法治本是以正义为使命的神圣事业,如果一个诉讼可有多种“正义”的结果,甚至多种相悖的“正义”的结果,正义不过是强权的私物,法也不过是一堆可以恣意揉捏的烂泥,法治也不过是强权乐此不疲的迷宫游戏而弱者望之生畏的龙门阵法罢了,那么法治早就失去了本来应有的意义。
中国法律的主流是好的、积极的,但是,零散、暧昧甚至矛盾在中国的法律中确实严重地存在着。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主观,由于缺乏科学的、统一的立法程序,使得有些法律成为部门垄断主义或地方保护主义维护一己之私的场所。正如美国的富勒教授所言:“如果一位立法者为实现一种极端利己或极不公平的目的而制定法律时,他就不可能使他的法律表述得清清楚楚。”另一方面在客观,那就是中国法学传统的根基太浅薄了,以至于不能清清楚楚地表述法律。
如果上述两个方面的状况都得到根本的改善,我们是否会求得惟一的、而不是充满变数的公正呢?回答仍然不容乐观。因为,一些法官的素质提醒我们:即使未来的中国法律不再那样零散、暧昧和矛盾,因其终究是语言的产品,它仍可能在这些法官的解释中充满变数。那时,我们所真心期盼的法治仍难逃“剧场”的命运,法律推理在台前,强权操纵在幕后,神圣与荒谬被奇妙地结合在一起,而中国人在“论语”与“语录”时代中所练就的一套玩弄文字游戏的本领将在庄严的法律推理中再次获得生命力,“被倒置的法律推理”的把戏将久玩不衰,花样翻新。
也许,这不是最可怕的,因为“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最终的判决中它又“被正置”过来,先推理后结果,尽管有许多牵强与狡狯的地方,毕竟还遵循着基本的游戏规则。长此以往,强权在法律推理的舞台上也会因为劳累而顺良起来,只要我们以童心般的热忱持久地建设这个法律推理的舞台。
最可怕的是那些“被省略的法律推理”,法官根本就不愿在法律推理的舞台上装腔作势,展示所谓的推理过程,他们用一个“查明”和一个“根据”便浓缩了全部。它之所以是最可怕的,因为在那里,强权已经从文明的时代退回到野蛮的时代了,它从幕后赤裸地走上了前台。
这才是我们所面临的普遍而严重的问题。
最近,有许多学者呼吁,而且有的地方法院已经尝试了一项改革——裁判文书“说理”。这或许是有识之士意识到上面所述的严重问题而后采取的改良行动。
把你为什么这么判的法理、情理、道理公开写出来,让当事人、让公众去评判,在当事人与公众的评判与认可中去重建法律推理的形象,这也应当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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