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纠纷与非典型的纠纷解决方式
2008-09-16 08:03:15 作者:周登谅 来源:http://jetchau79.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日常生活中,各种纠纷时有发生。所谓纠纷,是指主体之间的某种利益对抗。有纠纷存在就意味着可能存在对现有秩序的破坏和侵扰的状态。它既可能是对物质利益的侵害,也可能会扰乱人们的精神生活。总之,纠纷一旦发生而又得不到有效解决时,这种僵持状态既不利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不利于社会的其他民众。那么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显而易见了,即如何解决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解决纠纷的途径是多元化的。但本文笔者想讨论的是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纠纷。先来看两个小案例,第一个案例发生在国外。一对邻居都性情暴烈、喜好闹事,长期以来不停因小事而争吵甚至拳脚相对。这二人的行为严重侵扰了附近其他居民的休息,给当地的治安也带来不小的麻烦。终于事情闹到了当地的法院。治安法官经过分析,遂作出一项判决:将这一对冤家拷在一起3个星期,每天拷4个小时。结果起到了出人意料的效果,二人关系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成了一对十分要好的朋友。
第二个案例则发生在国内。甲欠乙五万元钱,到期不还。乙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甲返还五万元。判决生效后甲拒不执行判决且四处躲避。乙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在进行一番调查后查明甲的行踪,于某日的凌晨发起“零点行动”,十几名执行法官围住甲的住处将其从睡梦中揪起带至法院将其拘禁。甲最终不得不向乙支付五万元的欠款。
应当说,文中所引用的两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容易发生的情况,无论是邻里矛盾,还是金钱纠纷都是十分典型的民事纠纷。但在这两个案件的处理上,法官都采取了非典型的纠纷解决办法。前者用手铐拷住当事人双方,后者则是通过“零点行动”找到当事人一方并强制其支付欠款。尽管二者都具备了“非典型性”,但在适用的效果上有着较大的差异。同样都采取了一定的强制,前者很好到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化解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后者却收效甚微,也不能很好地化解矛盾。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做一番思考。
仔细分析这两个案例,不难发现前一个纠纷的解决最终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实现的。让这两个对立的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待在一起,他们不得不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对对方的行为给予理解,这正是法官的用意之所在,结果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笔者将这种纠纷解决的方式称之为“当事人——当事人”式。再看后一个纠纷的解决。法官的判决并未真正解决纠纷,进而发生了随后的强制执行,作为强制执行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种执行方式却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将之称为“法官——当事人”式。
在国外,无论是执行判决还是进行搜查,法律上都有时间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制约。一般来说,超过特定时间司法人员就不得为上述行为并且不能采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方法。这主要是为了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搞“零点行动”尽管也是一种无奈,而且目前也没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这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笔者也不是在称赞将当事人双方拷在一起的作法。从结果来看,这种作法收效甚好,体现了法官的智慧。但这种作法从程序上来说却是非法的。
因此,这两种非典型的纠纷解决方法都欠缺一定的合法性。然而我们不应把目光停留在这一层面上。笔者更感兴趣的是,为什么同样采取非典型的处理方法,收到的效果却相差甚远?我认为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于纠纷解决路径的选择上。就民事诉讼而言,尽管法官的介入是不可忽略的,但更为关键的还是在于当事人之间的谅解与妥协,越是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越是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那么纠纷就越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判决的执行也就更为有效。故而选择“当事人——当事人”的解决方式,显然要优于“法官——当事人”的解决方式。这也更为符合民事诉讼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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