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究竟是什么——读“秋菊的家乡有了法务庭”有感
2008-09-29 23:51:11 作者:松间沙路 来源:http://www.fatianxia.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在法制日报9.16日8版上读到“秋菊的家乡有了法务庭—陕西陇县全国首推一村一法官机制”一文(以下简称《法务庭》文)。文章详细介绍了陇县法院推行的“一村一法官”机制的实施情况,各方的反映评价等,《法制日报》作为全国性的权威法制大报,某种程度上是代表了官方的舆论导向的,陇县法院推出的此项改革措施,也正切合了最高法院正在大力倡导的“司法为民”理念,或许再经过一番炒作推动,总结出“一村一法官”的若干种种好处来,不久的将来或许就会在全国农村推行“一村一法庭”机制也是大有可能的。可是,阅完此文后我竟有些彷偟了,司法改革该何去何从?法院到底该做些什么,法官到底该做些什么?法官究竟是什么?
《法务庭》一文中说到,驻村法官应该是“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落实司法为民的协调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督导员、理顺情绪的“消防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负责法律宣传的宣传员、做好息诉罢防的防控员”;驻村法官的职责也明确了十余条。说实话,作为一名同样在农村法庭工作的应该还算敬业的基层法官,我看到这些有些不知所措,我不知道仅仅一名驻村法官是否有这么大的能耐能够顺利完成赋予他的这种种职责和期望。我也不清楚陇县法院是否真的有这么多法官足够贵院的院长调谴进驻每一个村,甚而我进一步想到,每个村是否真的有那么多的纠纷需要村村均建一个“法务庭”?
据笔者通过各种途径所获得的信息,中国西北部法官奇缺,某些基层法院法官人数根本不够,在某些农村法庭,很难组成合议庭,甚至还有一人庭、二人庭,而这些法庭的管辖面积往往是5—6个乡镇,每个乡镇又包含十几个甚至是几十个行政村。《法务庭》一文提到陇县法院全院48个法官,全县158个行政村,那么按照该院试点的模式每个驻村法官联系5-6个行政村,该院就需要31名法官驻村,其余的刑事行政案件及县城集镇的民商事案件就由剩下的17名法官来管辖了,但一般规律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纠纷和案件数量也越多,该院的刑事行政案件及县城集镇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应该不会少于村上的纠纷,而且还有大量的管理后勤考核等等方面的事物性工作应该也是由这剩下的17名法官担任(或许还有少量的其他人员),而这未驻村的17名法官中肯定还有若干院长、副院长、主任、主席、书记等,这些法官按法院现有的模式,也是很少参与案件审理的。所以,头脑机械的我就不禁要联想:陇县法院深入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把法官都送到农户的田间炕头家中去了,这固然是好的,但是,如果我不幸不是在农村,我是陇县县城的一个小小的商户,我有一个民间借贷的官司要打,我没有驻村法官参审员调解员主动给我服务,我自己到法院去,但被告知县城里只有十几名法官了,案件太多了,法官太忙了,要我慢慢等,还有更多更重要的案件排在我前面呢。我肯定会郁闷,为什么因为我是城里人我就享受不到“司法为民”的好处了啊?为什么他们为一颗核桃树该由谁摘果子都有专门的法官上门做工作调处,别人欠我几万元的辛苦钱就没有法官得空来为我做主了啊?(呵呵,有些说笑了) 在中国法院系统普遍人力资源缺乏,贫穷地区资深法官流失比列严重,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的现状下,要实施“一村一法官”机制,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可调派人力资源限制,没有人可派,没有人去实施,任何制度措施再美好只能是纸上谈兵的空中楼阁,此乃其一。(或者,只是名义上派了这名法官驻村了,他并不真的住到村里去,该干什么还是干什么,只是在媒体采访和向上面汇报总结这一做法的成绩时他以驻村法官的面目出现。如仅仅是作形式上的政绩工程,那又另当别论了)
其二,农村真的需要我们派驻村法官去吗? 乍一看,好像我的这个问题问得很不应该,宝鸡市中院院长不是已经给我们算了账了吗,陇县农民月收入200余元,进城打一趟官司光路费就要50来元,为了减轻老百姓负担,法官驻村,让法院更深入群中,主动提供司法服务,肯定是一件利民快民的大好事啊!但是,不要忘记,我们是生活在一个现代社会中,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社会有分工。社会越进步、越发达,社会分工也就越精细。每个部门的人各司其职,社会就正常的流畅的运转了。正如宝鸡市政法委书记所提到的有些人担心的那样:村上有调委会,镇上有调解办,法院有必要把这些事都揽在自己手里吗?其实,中国的行政机构设置是最庞大的,除了村上的调委会(设有专职的治保主任,且按月发工资)、镇上的调解办,还有综治办、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警务调解室等等。这些部门,都有各自的排除化解矛盾,处理纠纷的职能。只要每个部门都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我想完全有可能把一些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基层。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欧美法系,进法院打官司都是属于一种成本较高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司法救济途径也应该是在所有的救济途径穷尽以后再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大多的中国老百姓有个传统,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意到法院去打官司,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纠纷,就尽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这并不仅仅是因为诉讼成本高打官司不方便等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根植于老百姓心中的习惯、意识问题。而且也的确,大多的较小的纠纷矛盾,那些“一地鸡毛”的邻里家庭纷争,是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部门的其他途径予以顺利解决的。《法务庭》一文中有段话:“两个月里,试点的8个村共排查出的各类纠纷78件,已妥善解决了71件。”可见,这些纠纷并不是群众主动诉至法院的,而是法务庭“排查”出来的(事实上,笔者在农村法庭工作过多年,有相当多的行政村,一年是没有一个诉讼案件的),那么排查纠纷真的是法院应该履行的职责吗,法院真的有这个能力把所有的纠纷在基层就及时排查出来,然后全部消灭掉吗?笔者不才,对此持怀疑态度。如果,这真的是法院的职能,如果单凭法院一己之力就可以做到那些了,那么,中国的机构设置势必要重设了,村调解委员会不要了,综治办不要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要了,司法所不要了,警务室也不要了,单单要几个法官就够了。事实是,如果其他的基层治安调解组织都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法官切实把进入法院的每一件案件都审理好,上访自然会减少,社会自然会和谐。现在,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之中,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但也不乏其他的一些部门都把矛盾推到法院来,一些其他部门无法解决的矛盾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变成完全是法院的事了,再出现信访事件等,就造成上面对法院的信访逐年居高不下,法院工作不力等的印象。比如银信部门放贷时审核不严造成不良资产,进入法院诉讼后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就变成法院的执行积案;比如农村承包地的调整,征收费的分配等等,各乡政在处理时很少征求法院意见,出现矛盾了,就对农民说:你到法院打官司去,法院怎么判我们怎么做!背地里却又要法院以大局为重等等的名义支持政府的决定,于是农民的意见又集中到法院身上。诸如此类,等等等等。再加上近年媒体对法院某些处理不当的个案的曝光和法院内部某些腐败不良份子纷纷落马,老百姓确实对法院的信任度降低了,甚至在个别法院出现法院工作报告在人大会上通不过,法院和群众的关系紧张的局面。但是,这一切真的需要以“一村一法官”,法官主动走入老百姓的生活中去的形式解决吗?某些纠纷,没有“法务庭”时,双方到村上扯扯,或许也就扯清了,扯不清的再到镇上去,到司法所去,再不行的就到法院去。现在,一步到位,不管事大事小,有“法务庭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待群众来访”(文章原话)呢,直接就到找到驻村法官或者是参审员调解员立案了,那么按照《法务庭》一文所载的,陇县法院在8个村试点2个月排查出78件纠纷,而该县有158个村,一年有12个月,按试点得出数据简单的折算一下,该县若全面推行法务庭制度,那么贵法院光法务庭一年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就有9243件了。2个月的试点成绩是喜人的,排查出的纠纷已解决了71件,纠纷解决率达到91%,但不知一年下来,贵院是否真的能把近万件纠纷中的90%以上全部解决好呢?按照陇县法院法官人数和笔者所在法院法官人数对比推测,笔者所在法院有近百名法官,所在地区也是经济较为发达诉讼案件较多的地区,一年的民商事诉讼案件也不过三四千件,其中尚有处理不好的上诉上访上告案件。所以,陇县法院真的能把法务庭排查出来的纠纷全部都解决好吗,法官深入群众中就真的能让群众满意了吗,如果因种种原因,这近万件案件中哪怕仅仅是1%没有处理得令群众满意吧,那也是个近千件的数字啊,就能确保这近千件中的当事人不上访不上告了吗?所以笔者又不才的认为,敞开法院的大门受理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发生”,也只是某些善良的管理者的美好的愿望罢了。
其三、法院究竟要做什么,法官究竟是什么? 其实作为一名法官,提出这个问题又有些不应该了,连这个都搞不懂,还当什么法官?!可是,我真的是有些不明白了,我觉得不仅自己,以及所有的基层法院的法官或许都要好好的思索一下这个最简单也是最本质的问题了。宪法和法官法都黑纸白字明明白白的写着“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依笔者最朴素的理解,法院就是一个断案子的地方,法官就是一个审案子的人。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就是一个将法律适用于个案的过程,法官的审判,就是将规则具体化的过程。现代法院通过对大量的案件的审理,妥善的化解纠纷定纷止争,通过其专业化的活动来保证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规则,并且保证这种规则是善良的,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只要真正的把这一点做到了,人民法院就完成了它社会分工中的职能,在社会这台庞大的复杂的需要许许多多的齿轮螺丝才能运转的机构中完成了自己的那一份齿轮的任务。其他的强调再多渲染再多,也应该是围绕这个最基本的职能任务来的。但是,近来,关于延伸法院审判职能又成为一个新兴的热门话题了。笔者早日参加市中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讨论稿中,就有大篇的关于如何延伸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若干措施决定,包括主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等等。当时我就不才的想,如果我为当地政府主动提供了这个法律服务,政府按我这个法官说的做了,事后这个纠纷又起诉到我法庭来了,我这个法官怎么判?对方不是坐输不赢了吗!况且政府不是有法制办吗?法制办不就是给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吗,还有那么多律师呢,干嘛还要法院来做这个?不过,基于气氛场合等,在讨论会上我并没有说这些,而且大家也都知道,有些东西写在纸上,也并不一定就真正要去做的(工作年年要总结,年年总要有特色出新意吧,呵呵:)。 而且“司法为民”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于是,在加强司法为民,延伸审判职能的大背景下,就有了陇县法院的法务庭机制出台了吧。而且,驻村法官要担任起“信息员、联络员、协调员、督导员、消防员、咨询员、宣传员、防控员”八大员的角色。或许,一个法官,如果他足够的机智勤勉,他是可以胜任这八大员的角色的,但是,我却固执的以为,这样的法官,或许也就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法官了,他也会当不好一名真正的法官。笔者并非反对司法为民,也举双手同意应该剔除司法活动的神秘性,让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置于老百姓的监督之中,法官要说老百姓听得懂的话,法院的判决应该要为大多数的善良的老百姓所接受所信服,法官的思维活动不能与他所处的环境割裂产生断层,法官应该将他的司法活动融入到他所处的环境中再渐而建立一种理性的良好的司法环境(笔者就“乡土社会中的法官思维方式”写过一篇论文,详细观点在该文中已叙)。但是,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都保持一定的距离。法院的判决之所以和其他机构的文书不同那是因为法院文书有权威性、严肃性,有终极裁判力。一个天天和当事人(或说潜在的当事人)打成一片的法官,他的话语的权威信,他让当事人的信服度,是会打折扣的。比如张家找到法官咨询一番后,回家告诉和他闹矛盾的李家:这是法官告诉我的,你没理!李家不服,要到法院打官司,法官判张家胜诉吧,李家就会合理怀疑了:官司没打前他们就找了法官,法官说他会赢,谁知道他们有什么猫腻呢。判李家胜诉吧,张家又会说了:早前我问法官时,还说这事我有理,咋又变了,这中间有猫腻!所以,要扮演好法官这个角色,其他的“联络员、协调员、咨询员、防控员”等等的角色就不那么好当了。而且,这些角色自有专门应该是扮演这些角色的人去当,中国现在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已经够忙的了,何必还去抢人家的事做?!老老实实当好法官这个本分,踏踏实实把进入法院的每一个案件审理好,百姓自然就会满意了,社会也就自然就会认同了。中国百姓对法院、法官的不满,更多的在于某些案件因主观方面原因的处理不公,而不在于没有送法下乡吧。老百姓打官司难,有法院某些方面的原因,法院也可以制定出台若干便民措施,但是,溯本究源,还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整个社会救济体制问题,各个部门资源整合合理利用的问题,全民教育程度普法程度的问题等等,这些根本的问题不解决,法院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再怎么降,再派多少法官驻村,老百姓还是会觉得打官司难。况且,法院真的可以以一已之力解决打官司难吗?恐怕是法院不能承受之重吧。
其四、技术上的障碍。 我注意到,据《法务庭》一文中介绍,每个法务庭由一名驻村法官、一名参审员、一名调解员组成,参审员一般为该村书记,调解员为该村主任,也就意味着,除驻村法官外,法务庭的其他成员是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而法务庭的工作程序是:纠纷发生后,村民向参审员、调解员反映,法院委托参审员、调解员“立案”先行调解;案件处理后,要由参审员、调解员、驻村法官和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将案件的审理纳入法官考核体系。暂且不论参审员、调解员是否有权受法院委托“立案”(据我了解,中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了法院可以把审判权委托给他人,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立案),那些所立的案件是否全部是法院应该和可以受理的就值得商酌,如果根本就是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立案”了,我不知这些案件纳入法官考核体系后将如何进行考核。而将刑事、行政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也是完全有可能的。《法务庭》一文中不是说了吗:要交钱,就先把人从牢里捞出来。某些轻刑的案件尚可如此处理,但是,如果某村民基于义愤杀死了一个当地的村霸,全村人都要求不抓他,不处理他,参审员、调解员基于民意决定如此,可以吗?如真的可以,那真是中国法治可悲的倒退。陇县法院长在确立法务庭人选时,应该是考虑将村干部的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和法官的专业知识完美结合来达到调处化解纠纷的目的。我禁不住又要联想了,如果参审员、调解员和驻村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少数服从多数?那驻村法官在明明知道这样处理是违法的,或许适用于个案,但绝对不能普遍适用时,同意个案这样处理吗?这恐怕又是中国法治的可悲的一次倒退。还有,听从民意,到底该如何听从?笔者在法庭处理过不少最基层的案件,有村书记村主任满意的,也有村干部们不满意的。有些“官本位”思想较重的村干部因某些普通的个案如离婚案件啦欠款案件啦,法院在判决时没有听从他们的意见还颇有想法。就曾有一位村支书找到我质问:他在信用社立的据不错,但钱不是他用了,是别人用了,他没用钱,法院怎么判他还钱?!所以,具有法官专业思维方式的驻村法官和思维方式大多为单一性随意性,过多凭个人经验办事的参审员、调解员如何达到思维方式上的一致,那些技术上的标准如何统一,如何保证相同的案件的同一的裁量尺度,也是要考虑的问题。
其五、积极意义。好像在前面说了很多挑刺的话,但不可否认,陇县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为民措施,努力融合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的出发点是好的,设立法务庭之举也有其积极意义。但是,我更希望或说更愿意是由人大常委会或说司法局来牵头做这件事,而不是法院。法官也最好不要先参与其中。在美国人口稀少的西部9个洲和东部人口较少的3个洲继续保留了治安法院,治安法院就是由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普通公民组成。大量的基层的民事纠纷就由治安法官处理了,真正进入洲法院的诉讼案件并不如我们想象的多。我们是否可以参照其做法,由人大任命一批“治安法官呢”,他们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只要道德品行良好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威望就可以了,他们驻到各乡各村由他们直接受理处理各类纠纷,他们处理不好的再到法院立案受理。好像又回到老路上了,有些想法,一下子也梳理不好。比如,笔者曾设想的,因农村法庭70%以上是婚姻家庭案件,我就想把辖区内的司法员人民调解员都动员起来,所有诉至法庭的婚姻家庭类案件都要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前置调解程序法庭再予受理。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法庭人手不够的压力,可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调解率,司法员们也会乐意,实践中司法员调处案件也是收费的,可以增加他们的收入,他们调不好的诉至法院他们还可以担任其中一方的代理人进行有偿服务。
六、写在后面的话
《法务庭》一文中有句话写得很形象:“司法模式,要针对基层现实来设计,犹如屠龙之术,农村没有龙,猪羊很多,学点杀猪宰羊的技术会更实用。”我向来反对中国司法改革照搬西方模式,中国的法治必须是根植于中国的土地之上为中国现实所需要和适用的。但是,我们也不要忘了,每一个活动都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司法活动更是如此。我们不能为了实现某些层面上的需要而打破司法活动的规律,这样做势必是削脚适履,付出的代价是得不偿失的。中国农村有的是猪羊,所以我们没必要学西方的屠龙术,但是,杀猪杀养的本领我们还是要学一学的,否则不得要领的乱杀一通,你上来捅一刀,他上来捅一刀,今天这个做主是这种杀法,明天那个当家了又是那种杀法,遭殃的不仅仅是猪羊,杀猪羊的人不知道到底该如何去杀,吃的人也绝吃不到鲜美的可口的肉了。而且,一项改革制度从实践成功到确立都是需要漫长时间的印证的,如果我们急功近利的想得到某些“成果”,标新立异的做出某些“秀”来,生命力是绝不会长久的。现在关于中国司法改革的讨论从最高院到法律实务界理论界都在观望着探讨着争论着,笔者理论素养不高,政治水平也不高,但是,我想一个简单的道理是通行的:符合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不仅仅代表某一部分人的声音和利益,而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且和世界潮流大局的发展是相嵚合的(中国不再是封闭的国家,世界文化在交流中日益融会贯通是不争的事实),那么,这项改革才是成功的。现在法院系统的领导者急于想改善法院的形象,急于想做出些成绩来,这些都可以理解,但是,制度的制定者一定要慎重,要有“一种判断力、一种审慎的理性、一种智慧的节制、一种在民意基础上的可贵的权衡”,否则,为民着想的种种举措,未必能让老百姓得到实惠。远的比如90年代的基金会储金会,也是从为农民着想的角度出发设立的,却违背金融业的一般规律,反倒害苦了好些农民和村委会,至今伤疤未结。近的比如说法院诉讼费改革,打官司的老百姓就真的付出少了吗,未必。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收费居高不下(农村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件,法院收100-200,他们收1500-2000),法院疲于应付日常经费开支,无法集中精力投入审判活动中。等等。
不知不觉写了这一大通,呵呵,不过这也不是什么报告总结之类,也没打算到哪里去发表,纯粹的个人的想法了,必然受到个人意识能力水平的制约了。不过,是些真话而已。如果为了迎合某种需要,要做一些官方的文章或创新特色的需要,那就另当别论了。不过,还想狗尾续貂的重复那句老话:司法活动、司法改革必需遵循自身逻辑,真正符合正在转型的快速发展中的中国社会的需要,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
2008、9、21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