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庭外干预——城里法官的乡土父亲干预司法过程之分析
2008-09-30 00:19:53 作者:喻 中 来源:法律思想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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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交待与问题意识
二、村民眼里的大牛故意伤害案
三、为什么求助于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
四、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为什么积极参与司法过程
五、法官为什么尊重乡下父亲的意见
六、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参与司法过程的若干特点
七、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在司法过程中的社会功能
八、从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的角度看中国司法状况
九、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角色中蕴含的理论意义
一、背景交待与问题意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司法过程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过程。然而,在法定的当事人与参与人之外,实际的司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幕后的参与人。本文要考察的,就是这些幕后参与人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触发本文研究主题的缘由,是不久前无意中寻访到的一个刑事案件。幸运的是,笔者不是通过审判庭、法院档案、访谈法官等正式渠道,而是通过一群村民之口,获得了此案的前因后果。也就是说,笔者不是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而是跟随几个村民的视角进入这个案件的。村民们叙述这个案件的特殊立场,让我看到了司法过程的另一面,同时也为我展开了一幅几乎是所有的法律教科书、法律条文从来没有触及到的新画卷。在反复琢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它实在是推进我国诉讼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相当典型的案例,[①]因此有必要记载下来,并予以专门的探讨。
在交待这个案件之前,有必要简略地提示以下为人所熟知的事实,因为,它们构成了本文主题得以展开的直接背景。
首先是推行了数十年的城乡二元体制。在国家的户籍管理中,至今依然存在着农村户口与非农村户口的划分,虽然现在有松动的迹象,但毕竟还没有造成根本上的改变。在各种统计资料中,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总是分别统计。包括农民、农村、农业在内的“三农问题”,依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板块。在法律领域,甚至调整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的基本法律都是并列的:调整城镇居民的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农村村民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之类的事例不胜枚举。它们在确认城镇与乡村之间的这种体制上的二元划分的同时,也构成了研究本文主题的一个基本的社会背景。
其次,国家设立的法院总是以城镇作为主要据点。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地方各级法院分别设在省会城市(直辖市)、地区中心城市和县城。这些城市也许有行政级别之分、规模大小之别,但它们都属于城市或城镇这个范畴,却是没有疑问的。当然,设在县城或县级市的基层法院一般都在某些乡镇建立了派出法庭。但这些法庭都不属于乡村社区的法庭,而是基层法院派出的机构,本质是基层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无论在人事、财政、心理归属上,派出法庭及其法官都属于城里的基层法院,而不属于乡村社区。近几年,随着“撤区并乡建镇”的推行,派出法庭的数量有日渐收缩之势。[②]因此,尽管多年以来,城里的法院一直在坚持“送法下乡”,但是,“法院在城里”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是“送法下乡”暗含的一个前提。
再次,法院在城里,法官也就是城里的法官。当然,城里的法官也可能派驻到乡镇工作,甚至去偏远的乡村调查案件,收集证据。国家的主流媒体(比如人民法院报)还经常表扬一些“扎根乡镇”的法官。但即使是这些法官,他们的“户口”也在城里,他们的身分依然是城里人,而不是乡村社区的成员。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城里的法官并不是生活在城里的孤独的个体,更不是全都诞生、成长在城镇里。其中,相当数量的城里法官,都生于乡村、长于乡村。这些昔日的乡村青少年,通过参军、高考等方式,从法律上离开了乡村,进入了军队或高校,在转业或毕业的时候,他们中的一些人被安置或分配进了城里的法院,成了城里的法官。但是,在乡下,依然还有他们的父亲母亲、叔伯姑姨、兄弟姐妹等等之类的牵连。他们在法律上离开了乡村进入了城里的法院,但他们并没有彻底走出乡村社区中的关系网络。
笔者多方查找,没有找到现在的法官队伍中,出生、成长于乡村者的统计数据,甚至抽样调查也甚为困难,因而无法在此交待有乡村背景的法官的比例。但是,经验表明,有乡村背景的法官足以构成一个可供分析的群体,却是没有疑问的。再说,即使某个法官的父母在城里,但他(她)也许拥有乡村的岳父岳母(公婆),这种情况下的法官,也可以视为拥有一定的乡村背景——尽管这种牵连相对间接一些。
部分城里法官拥有一个乡下父亲(包括母亲、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人们已经熟视无睹,习焉不察。但是,如果把这种现象与实践中的司法过程联系起来,就会产生一个饶有意味的问题:在城里的法官主持的司法过程中,他/她的乡下父亲在其中可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种角色对于城里法官作出的司法判决,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如何从社会学的立场来解释这种角色及其产生的影响?通过这种角色,我们又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这些问题,既有助于理解司法过程中正式法律规范之外的社会因素,也有助于解释转型时期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更由于这些问题都是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发生的,是中国自身的问题,因此,对这些问题的提炼和探讨实际上就是对中国自身经验的察看与总结。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们将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作为司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幕后参与者,采用现实主义的眼光,通过法律社会学调查,以探究这种角色产生的社会根源,承担的社会功能,以及在学理上可能蕴含的启示意义。
二、村民眼里的大牛故意伤害案
笔者遭遇这个案件的法律背景,是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产生了新的宪法修正案。随后,在全国各级党政机关系统,掀起了一个学习宪法修正案的热潮。四月中旬,地处长江上游三峡库区的A县人大常委会跟我联系,约我给全县所有副科级以上干部搞一个宪法讲座,我几乎没有犹豫就答应下来。因为,我本来就打算到那个县走一趟,去拜访自中学时代起就交往密切的一个朋友。他叫万里波,[③]现在A县天龙乡小学教书。万里波是一个比较独特的人,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之后,在一家师范专科学校拿了一个历史专业的大专文凭,后来又自费去北京“游学”,希望系统地学习一些佛教知识,甚至打算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尽管最后都没有什么结果,但他却能时常冒出一些与常人不一样的念头。后来年岁渐长,他也渐渐打消了那些奇异的想法,老老实实地在当地娶妻生子,教书育人。我们虽然音信不断,但也有好几年没有见过面了。
几天之后的一个上午,宪法讲座如期举行。在县城的一座电影院里,我面对数百名机关干部,报告了自己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理解。当天下午,我在县城的汽车站搭了一班公共汽车,行程约一个半小时之后,汽车抵达天龙乡。万里波已经在街口等候多时了。
街道很小,人也很少,没有汽车,也几乎没有什么声音。仅有的几家小店铺也没有顾客。万里波告诉我,平时都是这样,只有赶场天才热闹,整条街上全是人,“走都走不动。”
万里波的三口之家就在小街边上的小学校园里。晚饭后,万里波说,他自己的家里太挤了,今晚就陪我到他父亲的家里住。他父亲的家就在天龙乡政府所在地的太平村,大约有两公里的路途。我心里暗暗高兴,在这样一个春天的夜晚,能够在一个真正的山村里睡上一觉,倒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我们沿着简陋的乡村公路走。一路上,万里波告诉我,乡下的院子里就剩下父亲和母亲了。他有一位长兄叫万松涛,1980年代毕业于一所政法学院,现在是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前几年,万松涛有意让父母进城跟他一起生活,父母虽然进城住了半年,后来还是决定回到村里的老宅居住。万里波还告诉我,他的父亲叫万开国,一辈子在太平村作农民,早年做过一种编斗笠的手艺。那种手艺很有趣,就是把当地盛产的慈竹用刀剖成竹片,编成两张几乎完全一样的斗笠状的骨架,把一些经过处理的竹叶有均匀地摊在两张骨架之间,一只斗笠就成了。赶场天挑到街上一卖,换得的钱就是他们两兄弟小时候读书的学费。
原以为万家老宅是一个安静的农村院落,没想到踏上院坝,就听到屋里人声鼎沸。随万里波进门一看,几个人围着一张八仙桌正在喝酒吃饭。我的无意造访似乎令老人既意外又高兴,连忙让座添碗。我和万里波只好又加入到他们的饭桌上。
过了一阵,我才弄明白这顿晚饭的中心内容:餐桌上一个叫文才的中年人,也是本村人,因为一个案子,特别带了两个“弟兄”来感谢万开国帮了忙,万开国就留他们吃饭。通过他们七嘴八舌的叙述和解释,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大概如下。
文才在太平村里办了一家规模不小的砖厂,手下有几个兄弟给他帮忙。其中一个叫大牛,负责砖厂的燃煤供应,经常到山里的一家煤厂买煤,认识了煤厂附近的一个姑娘,两人就好上了。但是,这个姑娘还有另外的男人,于是就上演了一场两个男人争夺一个女人的古老游戏。有一天深夜,大牛正好在姑娘屋里睡觉。对方突然敲门而入,几个人将大牛从被窝中揪出来,暴打了一顿,还强迫大牛当场写下字据,保证绝不再“沾”这个姑娘。大牛气急败坏地跑回太平村,要“文才大哥”替他报仇。第二天,文才就组织了一伙人,开了一辆卡车,找到对方就打开了。在混战中,大牛不仅把“情敌”打成重伤,而且还把人家的左手打成了残疾。文才见势不好,这才醒悟过来,将伤者送进县医院,好歹保住了一条性命。但是,事情不可能就此了结。文才希望私了,赔点钱就算了。受害方也同意私了,但向文才索赔50万。文才无法接受这种苛刻的条件。受害方只好向公安机关告发,大牛很快被公安局刑警队抓走。一宗刑事案件由此成立,并很快起诉到法院。只要法院的判决书一下来,大牛就是一个劳改犯了。
在这个过程中,文才一直都在不停地活动,找公安局,找检察院,希望能在侦查环节和起诉环节“把人放出来”。听文才的意思,也找了人、花了钱,但事情并没有办成。直到案子进了法院,文才只好置办了一份礼物,登门求助于万开国,希望老人出面,给当庭长的儿子说说情,给他的兄弟大牛一个宽大的处理,具体的要求就是“把人放出来”,别的都无所谓。万开国答应试试看。再往后,法庭的一审判决出来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也就是说,只要判决一生效,大牛就可以“出来”了。目前,判决已经作出,但还在上诉、抗诉期内,但文才已经确信,他的兄弟大牛马上就可以出来了。
在这个案例中,万开国的角色,就是一个典型的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下文的分析将表明,“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也可以成为一种类型化的角色。事实上,他也是本文标题的原型(就像文学作品中的主人公也有一个生活原型一样)。透过万开国这个角色,我们可以对司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幕后参与者,作出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当然,这里叙述的仅仅是“大牛故意伤害案”的一个梗概,它不够细致,只能作为分析本文主题的一个基本框架。至于万开国、文才等人在“酒后真言”中所提示的相关信息,以及当晚与万里波闲谈得到的细节,将在下文的分析过程中进一步丰富、点开、补充。
三、为什么求助于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
当事人为什么会求助于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具有地说,在大牛故意伤害案中,文才为什么会求助于万开国?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文才有求助于他人,将大牛“弄出来”的强烈动机,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在太平村及其附近村子里,共有多家砖厂在相互竞争,其中,文才的厂子最为红火。他为人强悍、善于筹划是一个方面,但是,一个人再能干也不可能三头六臂,诸如保证以低价购进优质的原材料、长途送货、收取货款、管理工人,等等之类的事情,都离不开一帮忠心耿耿的“弟兄们”齐心相助。砖厂兴旺了,文才当然发了财,大致可算得是太平村的首富。包括大牛在内的几个“弟兄们”也跟着分享了比普通村民优厚得多的利益。由此,在整个村子里,甚至在邻村,以文才为核心的这个小群体获得了强有力的支配力,称得上是这个乡村社区中声音最高的几个人。文才需要“弟兄们”的支持和帮扶,“弟兄们”也需要靠着文才这棵大树,由此,文才和“弟兄们”结成了一个相对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弟兄们”为“文才大哥”尽心尽力,文才就有义务为“弟兄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庇护。这个案子本来是大牛惹出来的,但在“弟兄们”看来,是“大牛被人打了,大牛的女人被人抢了”。这不仅让大牛既羞愧又愤怒,同时也让文才及其“弟兄们”丢了脸面。因此,文才“起兵”攻打对方,就具有多种目标:一是为大牛复仇,二是为凝聚人心、增进内部团结,三是为彰显实力、进一步提高自己在太平村地区的支配力。但在斗殴过程中,大牛依仗人多势众,出手过重,致对方重伤,且左手残废。不仅自己身陷牢狱,还给文才增添了一个更大的义务:把大牛“弄出来”。因为,致人重伤与残废的确出于大牛之手,但这场斗殴实际上是由文才组织的。只是大牛把一切责任都揽到自己身上了,文才才成了漏网之鱼。在一定程度上,大牛是在替文才受过。因此,面对“弟兄们”,文才有道义上的责任全力“解救”大牛。当然,如果“解救”成功,文才在“弟兄们”心中的地位也将进一步提升。“弟兄们”会认为,“他连县法院都可以摆平”。不仅如此,太平村及周边地区村民也会对他多存几分敬畏。这对他正在经营的砖厂,或者以后改行再做的其他生意,或者在这个乡村社区中争夺任何资源,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正是出于以上诸多考虑,文才有动力四处活动,以最终实现“把大牛弄出来”的目标。
只是,万开国并不是文才首先选择的求助对象。事实上,文才并不想与万开国建立这样的关系。原因很简单,他们同住太平村,只要在万开国面前低了一次头,心理上就有别扭,就不大容易在这个地面上无所顾忌地颐指气使。万开国虽然年过六旬,儿子都在外面吃公家饭,不大可能在村子里跟他文才争夺各种资源。但是,其他人却可能通过万开国,来对他文才施加压力。也就是说,无形之中又多了一种牵制他的力量。这种情况,可能不利于他在村庄权力角逐与经济争夺中已经占据的有利地位。
但向万开国低头求助又是一个无可奈何之举。大牛将对方打成残废之后,文才最初的想法是拿出几万块钱跟对方私了。受害方也同意私了,但他们知道文才有钱,就索价50万。这个数字显然无法接受。据万里波的估计,文才也许有20—30万元的财产,但就是这笔钱,也不可能完全交给对方。双方期望值差距太大,私了不成,对方也无实力再次“兴兵”报仇,只好报告“官府”,实际上就是把文才拖入国家权力的范围之内,让文才不得不面对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
文才是一个办砖厂的农民,他按照乡土规则,在乡村社区中可以游刃有余地协调各种关系。但在与国家机构打交道时就有些力不从心了。当大牛的案子还在公安侦查阶段,文才就找过公安局,他本想请人吃饭,再送些钱,但无人引荐,公安局的人根本就不理他。当文才打听到大牛关押的地方是城南的看守所,也曾去看守所探望过,他甚至还想跟看守所的人直接商量:他出一笔钱,看守所直接把人放了。没想到还是碰了一鼻子的灰。后来案件进了检察院,在这个环节,文才也没有找到突破的口子。在检察院的办公楼里,倒是有一个工作人员给他推荐过律师。按照推荐人提供的姓名和地址,文才找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一个律师接待了他,并把他带到一个茶楼里,直接向他索要五万元的活动经费。这个律师承诺,他将用这笔经费去打通检察院和法院,让大牛获得最轻的处理结果。文才问,五万元能不能保证把人放出来。律师说,案子很重,放人是不可能的,但是,少判几年完全可以做到。文才犹豫了,因为他在心里算计了一下,五万元只能买一个弹性的承诺,甚至可能什么也买不到。而且,律师是否把这笔钱用于打点法官和检察官(也就是说,是否用在了刀刃上),他也无法监督。文才不愿做这样的买卖,他委婉地拒绝了这个律师的要求。
开庭审判已经迫在眉睫。无计可施的文才终于决定舍远求近,把目标锁定在万开国身上。因为他知道,万开国的大儿子万松涛就是法院刑庭的副庭长,这个案子实际上就在万松涛的手上,或者说万松涛是可以直接控制的。与万松涛关系最近的,除了他自己的老婆,就是村子里的万开国了。通过律师去打点法官,还不如通过法官的父亲去打点法官。给律师五万块钱,按照律师的说法,是用来分给相关的法官、检察官的,且分配方案是律师在决定,也是由律师来执行。至于具体判案的法官能够收到多少,甚至能不能收到其中的一部分,文才都不得而知,更无从控制。但如果把这笔钱给万开国,这位父亲给不给他作法官的儿子,给多少,都是他们父子之间的事,他文才不必为此操心。万开国多年前小本经营斗笠生意,明白做生意都是一分钱一分货,不至于只收钱不给足货真价实的东西。再说,万开国是本村人,而且是一个能喝酒能吃饭的健康的老人。老人一般不会远走他乡,不至于收了钱就找不到人了;健康则说明他没有糊涂,还能活几年。大家同住一个村子里,低头不见抬头见,不会出现只收钱不办事的情况。到时候万一交不出货(放不了人),找他退钱也方便。而城里的律师就靠不住了,他如果只收钱不办事,文才是无可奈何的。
文才也想过直接去找法院的万松涛,但有几个因素阻止了他。一方面,万松涛很小的时候就外出求学,后来走的是一条与文才完全不同的生活道路。几十年里,两人基本上没有接触过。万松涛也许知道他文才的名字,但如果见面,还不一定能认出他来。这样的关系,也接近于陌生人了。另一方面,如果万松涛像公安局、检察院的人那样,给他来个公事公办,或者说些客套话。关系的基调一定,反而不好进一步细谈,如果在这种情况出现之后再回去找他的父亲,反而绕了弯路,而且更被动了。除此之外,文才也确实不知道该怎样与庭长们打交道。他不想再碰钉子了。他的阵地在太平村(就像黑旋风李逵的阵地在陆上,浪里白条张顺的阵地在水里一样),他熟悉的交往方式、人际关系也在太平村,而且,与法官关系亲近的万开国也在太平村。反复比较、尝试之后,文才的结论是,求助于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可以说是最便捷、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了。
四、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为什么积极参与司法过程
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为什么会积极参与司法过程?以大牛故意伤害案为例,万开国参与这个案件的动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物质利益的诱惑是最主要的。
与文才一样,万开国曾经也是一个精明的生意人,现在仍然有一颗生意人的头脑。再说,就算他不是生意人,对金钱的渴望也是任何普通人的本能之一。在太平村里,万开国最足以傲人的是两个儿子都考上了大学,大儿子还是法院的庭长。在与村民们的闲聊中,这是万开国最经常听到的恭维话。两个儿子给他的老年生活增添了面子上的风光。但是,在这种风光的背后,还有另外的苦处与难处,说得直白一些,就是缺钱。几年前,万开国和老伴进城跟着万松涛住了一段时间。但是,在那几个月里,老伴和儿媳的矛盾一直就没有断过。也不能完全责怪儿媳不孝顺,更多的是一些生活习惯上的差异弄得双方都不愉快。比如说,——这是万里波给我讲的一个细节——,老伴在烧鲫鱼的时候,每次都要放些醋,这是三十多年来养成的老习惯了,但儿媳每次都说难吃。老太太为此很生气,她不能理解也无法想象,如果不放些醋,这鱼还怎么吃。诸如此类的琐事几乎数不胜数,老太太一气之下,坚决要求回到村里生活。
村民的日子毕竟不是时下“小资”们向往的田园生活,更不会像陶渊明诗歌里吟咏的那样雅致。两位年过六旬的老人,虽有劳动的习惯,但劳动的能力在慢慢丧失,各种生活必须品都需要花钱购买,看病也是一项常规性的支出。两个老人自己没有任何收入,也没有什么积蓄。好在两个儿子都有稳定的收入,每人每月都向老人交一笔赡养费。万松涛收入状况稍好一些,每月承担一笔赡养费还算轻松,但万里波在乡村小学教书,要负担同样的费用就比较吃力了。万开国心里清楚,但也不能不收。否则,他和老伴靠什么生活呢?这就是乡下人的“养儿防老”啊。而且,村子里也有一个人际关系网络,总有一些亲戚要相互走动,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以前供孩子上学时缺钱,现在孩子们都工作了,还是缺钱。如今有人愿意送上一笔数万元的巨款。在这种“发横财”的机会面前,如果一口回绝,万开国无论如何也是不甘心的。老人反复琢磨之后打定主意,无论怎样也要获得大儿子的支持,把这笔钱收下来。即使下不为例,即使把五万元给大儿子分一半,剩下的也够自己和老伴养老了。至少最近几年,可以暂时免去两个儿子的赡养费了。
在实际的物质诱惑之外,万开国心里的第二个动机,是想在乡村社区中彰显自己独有的资源,希望以此在太平村里获得更大的尊敬。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的需要有五个层次,物质欲望的满足在先,自我实现的需要还在后面。但是,如果通过参与文才求上门来的这个案件,能够同时实现物质利益与心理满足,为什么不能一步到位呢?万开国当然不知道什么马斯洛,但他同样有一种在社区中获得尊重的强烈愿望。他的想法是,只要让大儿子把那个惹祸的大牛“弄出来”,不但可以获得不菲的物质回报,而且还可以让他万开国把胸脯挺得更高。村民们可能都认为文才是个大能人,但文才遇到的麻烦事也得靠他万开国出面,才能解决。文才办不到的事情,他万开国就能办到。在这个小小的太平村里,是何等的荣耀。当然,生活在另一个环境下的万松涛可能没有这方面的需求,但万开国终身都生活在这个村子里,他有这个追求。这一点,构成了他积极参与大牛案的精神动力。
再说,孤独的老年生活让万开国百无聊赖,积极参与这个案件还是排除孤独寂寞的一个很好的方法。
有些老年人喜欢“享清福”,喜欢无所事事地晒太阳。但也有很多老年人喜欢热闹,喜欢以某些活动作为载体,不间断地与人交流。万开国就属于后一种情况。他和老伴在城里生活的那段时间,老伴的不快常因婆媳关系而引起,万开国不计较这些,他的不快在于无法融入那里的社区。城里也有老人,老人们也在开展一些活动,但他们都是退休的“干部”。尽管儿子也当庭长了,但法院里的一个副庭长,在城里算不了什么。他儿子是庭长,但这个事实并不能给他的城里生活增加任何荣光。城里赋闲的老人们组成了一个群体,万开国感到自己无法得到这个群体的接纳。他是这个群体的边缘人,严格地说,是边缘人都算不上的局外人。这一点构成了万开国决定退回到乡村中生活的一个最主要的动力。在太平村的人际交往中,大家对他客客气气,万开国至少获得了表面上的尊重。但他还是觉得不过瘾,还有一些不满足,他还想更多地介入一些实质性的村庄事务。如今,村里的大富翁求上门来,给他提供了一个“发挥余热”的绝佳机会。他知道(或者说他希望),只要他参与了这个案件,他的日子就会一天比一天热闹起来,他在村里也会一天比一天重要起来。还有什么事情比这个能够更好地排解老年生活的寂寞和无聊呢?
文才做出的晚辈的身份,恳求的姿态,谦恭的口吻,都让卑微了一辈子的万开国非常受用,甚至还有一点扬眉吐气的体验。如果答应了文才的恳求,不仅收了他的钱,还可以隐隐约约地以文才的恩人的身份自居。而且,帮助文才把大牛“救出来”,既给了大牛一条出路,而且对谁都没有损害,似乎也是一件功德无量的善行了。
参与文才求上门来的事情,既有物质上的高额回报,又可以提高自己在太平村及周边地区的声望;既可以消除老年生活的单调,还是一件造福他人的慈善之举。既然有这么多的好处,万开国认为,积极办成文才请求之事,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应该的。
五、法官为什么尊重乡下父亲的意见
美国的卡多佐大法官曾经问自己:“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什么?我用了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对结果起了作用?它们又应当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④]如果要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回到这些问题,我们就会发现,法官的乡下父亲的意见,就是一种可能是影响判决结果的信息资源。生于纽约且终身未婚的卡多佐大法官没有这样的经验,也许不能理解这样的说法。他若地下有知,也许会提出这样的质疑:法官在决定一个案件时,为什么会尊重乡下父亲的意见?对于这个臆想中的卡多佐法官的疑问,不妨以本案中的万松涛法官为例,作出几点解释。
万开国的意见既简单又难办,就是把大牛放了。对于万松涛来说,这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一方面,刑事案件的定夺都要经过合议庭集体讨论,他一个人作不了主。另一方面,判得过轻,检察院会提出抗诉,会引发上级法院的二审程序,弄得不好,可能追究自己的“错案”责任。尽管有这些困难,反复权衡之后,万松涛还是决定尊重父亲的要求:以缓刑的方式把大牛放了。
首先,尊重父亲的意见属于人之常情。
在中国最高法院出版的专业报纸中,常常称赞这样一些法官:他们拒绝了家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坚持秉公办案,只认法律,不顾人情,为此还得罪了自己的亲朋好友,等等。请看人民法院报1994年3月10日刊登的一篇题为“获嘉县的‘获嘉’法院”的报道:“院长焦文贞早在1987年上任之初就给自己约法三章:任何案子不写条子,不打招呼,不说情更不准情。前年法院搞执行会战,焦院长姑姑欠他人债款4500元,却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他亲自下令封了姑姑的财产。他姑姑哭着骂上门来:‘你当院长了,六亲不认,连这点小事都不给我作主!’他60岁的老母亲责怪儿子不近人情。焦院长从小家说到国家,从人情说到法律,说服了两位老人,他姑姑回去就还了人家的债款。”
我相信确有一批这样的法官。但是,既然这样的法官成了褒扬的对象,它同时也间接地说明,这些法官的选择和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法官的标准。在数十万没有受到表扬的法官中,总有一定比例的法官不会贸然拒绝所有的说情。在正常情况下,他们会对各种人情关系区别对待:有的说情者可以应付一下,有的说情者就需要认真对待。如果说情者是自己的父亲,如果不仅仅是“说情”,而是提出了一个强烈的“要求”,在注重伦常关系的中国社会里,法官们一般会给予起码的尊重。
既然万开国提出一个强烈的要求,万松涛就不能不认真对待。那几天,父亲就进城住进万松涛家里,只要他没有明确地答应下来,父亲就一直不走。其间,父亲历数了万松涛都知道的种种客观事实,归纳起来大致有:万里波经济状况不好,每月都要交一笔赡养费,确实比较困难,但自己又不能不收,甚至不得不收……;自己年龄大了,经常看病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而且医药费也一年比一年看涨,你们兄弟俩给的钱越来越不够花了……;即使你万松涛想多给父母一点钱,你媳妇也不高兴,引起夫妻不和,何况你的收入也不高……;忆敏(万开国的孙女,万松涛的女儿)下半年到市里读高中,不是要交两万元的高价(万里波告诉我,按照那所中学的说法是赞助费)吗,文才给的五万元,正好可以拿出两万给忆敏交高价……;父母从前靠编斗笠挣点钱,把你养这么大,又供你读书,你就帮父亲一次吧,——这其实也是在帮你自己……;在太平村,能出得起大价钱的也只有文才,咱们就做这一次,得个实惠……;你可能要担风险,但这个风险是值得的,以后咱就不做这种事了……
万松涛也是快40岁的人了,几十年来,一直没有顶撞过父亲。何况,父亲说的那一套尽管不符合国家正式法律,但从父亲这个乡下人的口中说出来,既合情也合理。他决定尽力去把这件有一定风险的事情“摆平”。
其次,万松涛作出这样的选择,不仅仅是出于对父亲的意见的尊重,更重要的动机还在于“尊重”父亲提供的获利机会。正如父亲所说,五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有风险的话,担这个风险也值得。
万松涛是副庭长,但每月的正当收入还不到两千元。这种经济状况,既要供养没有任何收入的年迈的父母,还要抚养正处于花钱高峰期的女儿。今年单位盖集资房,又要拿出六万元。根本就没有任何宽裕。三年前,为了当上这个副庭长,万松涛已经花了数万元,几乎把工作十多年来的积蓄花得一干二净(我曾问过万里波,不花这笔钱就当不上副庭长?万里波说,这是游戏规则,竞争这个位置的人都在送钱。你如果不送,不以送钱的方式联络感情,一般来说是上不去的。何况,院长们也需要你送的这些钱去跟他们的上司联络感情,否则,他们自己也无法升迁,甚至原来的位置都保不住)。但是,送了钱,当上副庭长,并不能一劳永逸。因为,法院党组可以随时把这个职务你给撤掉(万里波还转述了一个细节:兼任党组书记的院长在一次法院干警大会上说:一个庭长副庭长算什么,二指宽的一个纸条就可以把你免了)。因此,要想保住这个职务,特别是还想再“进步”的话,就得把联络感情“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春节、上司的生日、上司的生病日、上司子女的婚庆日等等,都是联络感情的机会。当然,“表达敬意”或“汇报工作”随时都可以进行,根本不需要找出其他特别的理由。所有这些活动,都需要持续不断地花钱。如果只靠国家发的正当收入,这笔开销根本无法支付。如果收下文才送来的这五万元,就算给父亲留一半,自己落下的这笔钱,起码可以对付两三年的“活动费”花销。万松涛理解,“水至清则无鱼”,如果不遵守官场上的潜规则,自己在法院中将永远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如果还有一线希望,谁愿意始终作一个边缘人呢?
再次,虽然直接“把大牛放了”,是不可能的,但这个目标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来实现。
从实体法上看,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大牛在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刑。但还有一个情节是造成了受害人左手残废,依照这种情况,最低刑罚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这又是一个可以斟酌的情节。因为刑法中特别规定,后面这种刑罚必须在“以特别残忍手段”、且“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为了实现“把大牛放出去”的目标,那就必须确认大牛在伤害对方时,手段还不是“特别残忍”,左手残废也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这一点显然可以做到。也就是说,对大牛适用的刑罚应当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好办了。万松涛又反复研究,发现了一系列可以对大牛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大牛致人重伤和残疾确实出于故意,但伤害发生在双方斗殴的过程中,且斗殴的直接起因是受害人引起的;大牛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很好,有悔过的心态和悔改的表现;大牛愿意积极地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等等。在这些从轻情节的支持下,在确认大牛故意伤害罪的同时,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超过三年就不能适用缓刑了)。这样的结果,既作了有罪判决,在法律上基本可以“过去”,又可以满足“让大牛回到村里去”的要求(文才的要求是,只要让大牛回去,不送去劳改就行了,因为对于普通村民来说,缓刑也好,无罪也好,都是无关紧要的)。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策略上还可以想些办法。比如,在刑庭里,平时都是正庭长老王在分案子。恰好,这半年老王到省法官学院学习去了,庭里的工作暂时由他负责。因此,在分案子的时候,大牛这个案子可以留在自己手上,自己来做这个案件的承办法官。依照刑事诉讼法,他与大牛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因此不需要回避。除此之外,合议庭至少要由三个人组成,庭里的小杜和老陈都是比较可靠的,判决的方案在合议庭内部通过是不成问题的。再说,这个案件没有出人命,也没有牵涉到县里的重要人物,这种一般的伤害案不会引起分管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过多的关注;县检察院公诉科里刚提起来的江科长又是中学时代的同学,可以跟他沟通一来,就不提出抗诉了,估计问题不大。因为江科长自己的事情也离不开他万松涛的配合,等等。凭着十几年的办案生涯和关系网络,万松涛觉得,可以满足文才的要求,这笔交易可以做。
最后,还有一个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他不跟文才见面,一切由父亲万开国来牵线。
所谓牵线,其实就是代表他们父子俩,把五万块钱收下,这就把风险降到了最低限度了。因为在任何情况下,父亲都不会出卖自己。万松涛相信,在这个世界上,除了父亲母亲,恐怕就没有更可靠的人了。妻子可能有外遇,但父亲永远是自己的父亲。因此,即使万一露出了破绽,父亲可以一口咬定,钱是他收的,收钱与儿子无关;儿子听了父亲的“说情”,这确实不对,有徇情枉法的嫌疑,但不存在受贿的问题。更何况,给大牛弄个缓刑,在定罪方面并没有问题,顶多也只是在量刑上、刑罚的执行方面偏轻而已。
以上诸因素,构成了万松涛尊重乡下父亲意见的理由。
六、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参与司法过程的若干特点
在大牛故意伤害案中,文才的目标是把大牛“弄出来”。他作过多种尝试之后,把实现这个目标的希望寄托在万开国身上,他知道万开国拥有的特殊的资源,可以帮助他实现这个目标。为此,文才愿意支付五万元的价码。万开国为了满足自己的一系列愿望,产生了一定要把这个事情办成的强烈动机。在他的要求下,万松涛从自己的生存环境出发,顺从了父亲提出的要求。在一审判决中,大牛获得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结果。万松涛已经做好了检察院的工作,对方已经私下同意不将这个案子提请抗诉。再过几天,过了抗诉与上诉期限,一审判决生效,大牛就可以“出来”了。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万开国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任何诉讼环节中公开露面。他不是律师,不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也不是被告人所在单位委托的辩护人。他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何诉讼参与人,但是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又与他的活动密不可分。至少,如果没有他的积极参与,案件的判决不会是现在看到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看,他又是这个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参与人。但他的参与是在司法过程的幕后,就这个特定的案件来说,我们可以称他为司法过程中的特殊的幕后参与人。作为一种身份特殊的参与者,其特殊性表现在:
首先,他不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没有站在辩护人的立场上开展活动。
在他的所有活动中,万开国从来没有为大牛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处罚说过一句话。他也没有维护大牛的合法权利的动机,更不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或者刑法所特有的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双重价值。他不懂法律的过程和环节,他也不关心这样的技术性问题。他对万松涛提出的唯一要求是,满足文才提出的条件,咱父子俩把他那五万元收下来。当然,对万开国来说,文才送来的这笔钱是相当重要的,但“发笔横财”还不是唯一的目标,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在乡村社区中的声望和影响力、排解老年生活的寂寞等等,也是他积极参与此案的目标所在,这些构成了他积极参与本案的一个副产品。这样的立场与身分,足以使他与普通的辩护人区别开来。
其次,他也不是一个职业化的中间人(或中介人)。
他是一个生活在乡村的村民,他没有专门去“包揽词讼”,更没有主动去寻找像文才这样的客户。是文才找上门来,请他帮忙,他才答应以帮忙者的身份去给他“找找人”。他收了文才五万元,但在名义上,这笔钱不归万开国所有,因为,万开国自己并没有“把人弄出来”的权力。在名义上,万开国收的这笔钱是要送出去的,送给其他法官,送给法院的领导,要请他们吃饭,等等。文才作为一个做生意的人,他不在意这笔钱到底进了谁的腰包,他只想把钱交给万开国,由万开国承担“把人弄出来”的一切责任,这实际上是把这个“工程”承包给万开国了。
再次,依照法律,他是司法过程中的一个不合法的幕后参与者。
从司法过程来看,各种合法的常规性的幕后参与者是比较多的。在法院内部,在前台主持庭审的是合议庭上的几个法官(或陪审员),其间,各种当事人、各种法定的诉讼参与人轮番登场,最后出面宣判的也是合议庭。然而,审判委员会却是这个过程的合法的幕后参与者,这个机构的意见对法官的最终判决可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政法委员会可能在幕后参与协调案件;司法过程中的法官时不时要征询法律专家,希望得来一纸“法律专家意见书”,这个时候的法律专家也可以视为司法过程的一种幕后参与者。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被告人的亲属、朋友等,也在以出谋划策的幕后方式参与司法过程。这些幕后参与者要么属于体制内的,要么是当事人一方的,总之都是合法的,或法律许可的参与。但是,万开国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却不具有法律上、体制上的正当依据,他对法官提出的要求是:把人放了,不管你以哪种方式。这种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完全是在法律之外提出来的,是无视或轻视法律的参与活动,无论从法律、法院还是法治的角度来说,都不具有合法性,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否定评价。
最后,他是法官的乡下父亲,这一身份使他在司法过程中,承担了与法官的“城里父亲”不同的功能。
在本案中,假如万开国一直都生活在城里,无论他是一名普通的职员还是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其他人士,文才都少有机会找上门去。推而广之,一般说来,乡村社区中的诉讼当事人,没有多少机会与一个城里的老人建立起这种相互利用的交易关系。而且,城里的老人一般也少有万开国这种乡村老人所特有的一些愿望(比如,在乡村社区中寻求声望)。再说,城里的当事人如果要联络法官,一般也用不着拐弯抹角地求助于法官的父亲。正是因为万开国生活在乡村,具有“乡下父亲”的身份,他才有机会成为文才与万松涛之间的纽带,并在这个案件中扮演一个重要的幕后参与者的角色。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万开国的身份确实比较特殊:他参与了司法过程,而且对判决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他具有幕后参与者的角色,但又不是一个普通的幕后参与者,更不是一个合法的幕后参与者。在没有更恰当的名称之前,本文姑且把司法过程中的这种幕后参与者称为“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
七、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在司法过程中的功能
英国功能学派的代表人物拉德克利夫-布朗在他的《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一书中考证,第一次系统地建构功能概念的学者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认为,一个社会制度的“功能”就是这个制度与社会机体的要求相合拍。对于这种界定,布朗进行了修正,他将功能、结构与过程三个要素联系起来,提出了一个更确切的定义:“功能是指局部活动对整体活动所作的贡献。这种局部活动是整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⑤]
在大牛故意伤害案中,如果把文才与万松涛之间的钱权交易活动视为一个整体活动,那么,万开国的参与活动就是一个局部活动。套用布朗的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把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承担的功能理解为:他的活动对于作为整体的钱权交易活动所作的贡献。当然,这种“贡献”只能严格限制在社会学的意义上,即万开国的参与活动对于钱权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司法过程得以如此推进,所起到的作用;或者说,他的活动在哪些方面促进了这个过程。[⑥]以大牛故意伤害案为例,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在这个案件的推进过程中承担的功能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的幕后参与,降低了司法过程中的钱权交易的成本。
在城乡二元分治的体制下,乡村村民与法官(包括检察官、警官)群体之间,有接触,也有交往,但不容易形成一种密切合作的利益交易关系。在大牛伤害案的侦查、起讼阶段,文才试图影响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均未能成功,换句话说,是交易没有成功。在检察院有关人员的指引下,文才也曾打算求助于律师,但终因不放心而放弃了。这些交易之所以失败,从一个侧面来看,说明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是清廉的;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则是由于文才与公安、检察、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在文才与公安、检察人员之间,是后者无法信任前者;在文才与律师之间,是前者不能信任后者。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双方不能相互信任并最终达成交易?回答是:信任关系的建立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实现,而是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交往时间、交往费用等等。如果缺少这种信任关系,交易双方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⑦]
正是在这个环节中,万开国承担了一个重要的功能:他的参与活动节省了建立信任关系的成本。一方面,万开国与法官群体中的核心人物(万松涛)是父子关系,二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如果要用分值来测度的话,几乎可以打100分。中国古代有“玄武门之变”那样的自相残杀,但也仅仅发生在兄弟之间,父子之间相互打架的事例也有,则极为稀罕。因此,万开国与万松涛之间的信任关系是毋庸质疑的。另一方面,万开国与文才之间,共同生活在一个乡村社区已有数十年,相互了解,知根知底,属于典型的“乡亲”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以陌生人作为适用对象的现代法律鲜有用武之地:借钱不需要写借条,“乡里乡亲的,何必见外呢。”即使有了纠纷,也主要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⑧]因此,他们相互信任,虽然没有达到父子关系的程度,但彼此之间的交往成本也是相对较低的。正是因为这一点,让文才本能地感到,把五万元交给律师,即使律师愿意写张收条,也不如交给万开国令人放心——即使不要后者的收条。可见,万开国既是法官万松涛可以信任的对象,也是文才愿意信任的对象,在这两重关系中,万开国实际上承担了一个纽带和桥梁的功能。通过他的参与活动,文才与万松涛间接地在目标上达成了共识,成功地实现了金钱与司法权力之间的交易。站在文才的角度,可以说他以万开国为中介,放心地实现了对司法权力的收买,得到了他想要的东西。站在万松涛的角色,可以说他同样以万开国为中介,成功地实现了聚敛财富的目标。在文才面前,万开国是司法权力掌握者的代言人;在万松涛面前,万开国又是金钱掌握者文才的代言人。由于万开国以特殊的幕后身份对司法过程的参与,降低了交易成本,加剧了金钱和权力之间的融合过程。其中,权力成为更容易被购买的权力,金钱对权力的购买也变得更加方便、可靠。
其次,通过乡下父亲这个屏障,城里的法官可以把受贿的风险有效地降到最低点,把收益升到最高值。
一方面,乡下父亲对于城里法官来说,实际上承担了一种类似于“风险消解器”的功能。当前,法官受贿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尽管并不鲜见,仍然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二十年来,最高法院每年例行的工作报告中,基本上都有法官违纪、违法或犯罪的统计数据,即为明证。[⑨]但是,有风险之事并非不能做之事。比如,股票市场上有风险,但人们依然趋之若鹜;彩票、赌博的风险更大,但这些地方往往人气极旺。法官受贿的风险也可以这样来解释:人们为了财富,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一般说来,法官受贿的风险主要有:判决(或执行)结果没有达到行贿者的愿望,行贿者主动告发;受贿者或行贿者因为其他原因东窗事发,“扯出萝卜带出泥”;在受贿过程中留下了“线索”,被人举报;分赃不均,相互内讧,等等。但是,如果法官的乡下父亲参与其中,这些风险将大大降低。因为,法官通过自己的乡下父亲,不但同样可以达到敛财的目的,而且还有效地在行贿者与法官本人之间进行了物理意义上的隔离。退一步说,即使以后有什么麻烦,也可以推得一干二净:“不要说收他的钱,连面都没有见过;至于糊里糊涂的乡下父亲与你们所谓的行贿者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自己无从知晓。”也就是说,通过乡下父亲这个“风险消解器”,可以有效地降低法官受贿的风险,受贿(别说那么难听,其实就是交易)就成了一件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交易了。也就是说,万开国以法官的乡下父亲的身份参与司法过程,给法官受贿提供了更安全的环境。
另一方面,通过乡下父亲这个幕后的参与者,法官的收益可以升到抛物线的最高点。以大牛故意伤害案为例。作为出价方的文才,为了把忠心耿耿但却惹了事的大牛“弄出来”,愿意出的总价码是五万元。这五万元如果全部交给律师去活动,就意味着要由律师和法官共同来分享这笔钱。而且,就是这笔钱的分享过程都会产生大量的成本,比如在餐桌上、酒吧里产生的费用,等等。这些费用都源于文才给的五万元。这就间接地减少了可供分配的财富。有一些律师拿准了委托人(比如文才这样的乡下人)不熟悉行情,甚至可能全部装进自己的口袋,同时又对委托人谎称,这些钱都用于打点法官了(这正是文才所担心的)。退一步说,即使律师恪守对委托人的承诺,“诚实守信”地拿出一部分钱来分给法官。法官收了律师的钱,一般情况下也会照顾律师的意见,作出律师所希望的判决结果。但在这样的过程中,虽然文才同样支付了五万元,但就法官一方来说,收益(或所得的份额)却并不高,只能是五万元的一部分。如果通过法官的乡下父亲,文才支付的五万元全部都落入了万家父子的手中了。法官的收益因此而实现了最大化。
而且,对于法官来说,律师毕竟不如自己的父亲更值得信任。通过律师或其他人进行的交易,风险高而收益低,为了收获同样的物质财富(比如五万元),法官也许需要3—4次交易。而交易的次数越多,风险就越大。反之,通过自己的父亲而与委托人进行的交易,风险低而收益高,可以更加安全、高效地获得财富。
最后,通过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对司法过程的参与,暂时扭转了“强国家—弱社会”的固有模式。
从表面上看,万开国这个角色及其对司法过程的参与,为乡村社区中的当事人影响甚至支配城市社区中的法官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通道。但如果放开考察的视角,我们还可以窥探到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固有关系的另一面。
一般来说,设在城里的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织部分,按照经典作家的解释,它与军队、警察、监狱一样,都是国家暴力的体现。因而,法院及其代表的政治国家应当是强而有力的。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乡村社会则是被治理的对象,是弱者或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这就是“强国家—弱社会”的关系模式。然而,通过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在司法过程中的幕后参与活动,代表乡村社会的文才花费五万元的价格,有效地实现了对政治国家内部的审判权力的支配和收购。至少在这个特定的案件中,司法权力不再听命于政治国家的意志,而是暂时服从于乡村社会财富所有者的要求。由此,乡村社会成功地实现了对政治国家的暂时性的征服。起码在这个特定的语境中,乡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强弱逻辑得到了扭转。当代,乡村社会为此也付出了代价,那就是五万元的乡村社会中的财富,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万开国之手,至少有一部分流出了乡村社会,进入了政治国家这架庞大机器的某一个缝隙中。司法过程中的其他幕后参与者也许承担了其他的功能,但这样的功能也许是万开国这样的角色所独具的。
八、从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的角度看中国司法状况
透过万开国对大牛故意伤害案的参与过程,我们还可以对当代中国的司法状况获得一些社会学意义上的解读。
首先是普通法官的生存状况与生存环境。
在西方国家,当上法官穿上法袍也许就是法律职业生涯中的成功标志。但在当代中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一个普通法官的理想绝非仅仅是作一个纯粹的法律专家,而是沿着“普通法官——庭长——院长”的路线不断上升。因为,在法院这个特定的单位内部,一个普通的法官只是这个“单位”的职员甚至“打工者”。笔者曾经在一家检察机关工作过四年。在同一幢办公楼里还有一家法院。在同事和朋友们的口中,法院院长、检察长都被称为“老板”,言下之意,大家都只是这个单位的雇员。记得有一天晚上出差公干,由一位副检察长领队,在一辆警用中巴车上,我们也称他为“老板”,至少是“分管老板”。谁知这位副检察长赶紧声明:“我不是老板,我跟你们一样,都是给′老板打工的。”
法官、检察官们对院长、检察长的这种称呼是耐人寻味的,它实际上可以映照出普通法官们普遍缺乏一种职业上的自尊心。日本法社会学家棚赖孝雄的一项研究发现,对司法施加影响的三个渠道之一就是行贿,即以经济利益为诱饵促使法官作出对行贿一方有利的判决,但是,受贿行为会遇到两个方面的阻力,即外部严厉制裁的可能和内在职业道德的约束。[⑩]外部制裁暂且不论,单就后者而言,“只要我们的法官觉得自己只是社会中卑微的一群,他们中的许多人又不具备知识上的优势,那么司法权力的行使便很可能变成非正当交易。不仅如此,在一个品类不一而又管束不严的群体中,良莠杂处的结果,良者将越来越少,而恶草却将愈发繁茂;‘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客观效果上仿佛经济学上的‘格雷欣定律’,良币为劣币所驱逐。品行端正的法官反而无从发挥作用,被视为无能之辈。他们或者随波逐流,加入非正当交易者的行列,或者被迫离开这个群体。”[11]
既不愿离开这个群体,又想改变这种卑微的处境,普通法官的唯一道路就是寻求职务上的升迁。在普通法官之上是副庭长、庭长,庭长之上是副院长和院长。中国有一句俗语叫做“官大一级压死人”,用在法院内部也是非常贴切的。普通法官的身份在原告和被告面前尚可底气充足,叫“法官”。但在“单位”内部,在这样一个他长年累月地置身于其中的人群中,却属于相对边缘的群体(更边缘的群体还有书记员、打字员,等等),只能算作“兵”,真正的“官”是院长、副院长们。“官”与“兵”之间的关系,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此外,除了个别资深者,普通法官不可能进入审判委员会,对于一些重要的审判业务问题没有发言的机会;工资福利、住房面积都要排在后面,等等,都是“官”“兵”差距的体现。因此,首先成为庭长,然后成为院长,可以说是普通法官们首要的目标。而在业务能力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谁能脱颖而出,关键取决于院长对你的了解程度、认可程度、接受程度。要获得院长的接受和认可,就需要采取各种方式“联络感情”。这种感情上的投资,对于那些还有“进取心”的普通法官来说,是一个不得不认真对待的问题。[12]为什么法官们会受贿,为个人敛财或满足个人贪欲并非唯一的原因。法官们受贿获得的部分财富,实际上是转交给了那些能够控制他们的命运的人。万松涛为什么会按照父亲的要求来处理案件,主要是因为父亲给他提供了一个安全获取财富的机会。有这些财富作为支撑,有助于维持并进一步改善万松涛在法院内部的生活状况。
其次是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竞争机制。
法律专业知识很重要,推行专业化甚至专家型的法官也是发展的方向。然而,在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中,专家与非专家的界限并不那么明显。正如美国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3]一个从来没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只要在审判业务的岗位上工作多年(比如十年)之后,一般来说会比那些初出茅庐的法学学士甚至硕士、博士们更善于处理审判业务。事实上,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每天面对的都是一些普通的常规性的案件,要把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特定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形成一份判决书,这种能力大家都有。这种能力也许有高下之分,但其间的差别并不像学者们臆想的那么大。因此,尽管万松涛多年前毕业于一所颇有声誉的政法院校,但这种象征性资本在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并不被人看重。相反,更重要的资本在于法院的决策层(特别是一把手)是否接受你。万松涛希望得到进一步的接受,但这种接受主要在于对他“这个人”的接受。也就是说,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在法院决策层面前争夺被接受的程度。这就导致了普通法官们思考问题的一个逻辑起点,就是让决策层满意,而不是让“法律”满意。在这样的竞争机制下,按照乡下父亲的要求判决案件,可能不会让“法律”满意,但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的财富,却可以用来取悦上司,让上司满意。
其三是影响法官判决的因素。
依照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照理想的状况,国家法律是法官们唯一的上级,法官们应当依照法律作出判决。但是,通过大牛故意伤害案可以发现。法官的判决确实是依照法律作出来的。但是,如何理解或解释法律,却取决于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按照法律的规定,大牛一般不可能被判处缓刑,但是,经过万松涛的解释和运作,法律依照法官的意志,而发生了变形。不是法官在服从法律,而是法律在服从法官。而影响法官作出这种解释和处理的,恰恰是法律之外的因素。这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法官个人的性别、性格、生活经历、受教育的背景,都可能影响法官的选择。对此,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弗兰克已经作出了细致的揭示。他说:“如果法官的个性是司法中的中枢因素,那么法律就可能要依碰巧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的个性而定。”[14]显然,弗兰克看重的是法官个性对司法过程的影响。至于法官的上司、法院的上级机构对审判过程的干预,则是中国司法的基本背景。[15]如果说后面这种情况中的幕后干预者,已经受到广泛重视的话,那么,万开国承担的特殊角色,即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的角色,以及他所代表的文才以金钱为筹码对法官万松涛的影响,对司法过程所产生的决定性的影响,还较少得到专门的讨论。
最后,我们再讨论法官受贿为什么屡禁不止的问题。
在大牛故意伤害案中,出现了法官受贿的现象。但判决结果并没有彻底背离法律,至少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出的。法官可以对任何人(文才、他的父亲除外)宣称,他的判决是公正的,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的基本原则。而且,将大牛“判三缓四”还符合“惩罚与教育两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官受了贿,作出了有利于行贿者的判决,但判决居然还符合法律的规定。既然如此,文才为什么愿意为一个合乎法律的判决结果而支持额外的高昂代价呢?其原因就在于,法律长着一张善于变幻的脸。面对大牛这个特定的被告人,法律可以板起面孔,判他十年甚至更长的有期徒刑,大牛将承受十年或更长的牢狱生涯;但法律也可以很客气地说:“判三缓四,你回去吧。”
对法律的不同面孔起着决定作用的就是运作法律的法官。当法官说:“依据法律,判决如下”的时候,法官就决定了法律以什么样的面孔出现。换言之,在这种情境下,国家正式法律主要是一种躯壳,法官则是这种躯壳的灵魂。造成法律躯壳和法律灵魂相分离的根本原因在于,普遍性的法律需要通过解释才能与个别性的案件事实相结合。在解释法律的巨大空间里,法官可以朝着不同的方向行走。但其中的每一个方向都具有合法性。正是合法判决的多样性(既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于本案中的大牛),才使得文才愿意花钱购买对大牛有利的那种合法判决。司法腐败,或司法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就大量发生在这个领域中。为什么社会公众的感觉是法官受贿带有普遍性,但真正因受贿而被查处的法官却微乎其微呢?原因就在这里:受贿法官作出的有利于行贿者的判决依然是合法的。
九、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角色中蕴含的理论意义
像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人一样,万开国也承担了多重角色:太平村村民、两个儿子的父亲、吸烟爱好者、斗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等等。但在大牛故意伤害案中,他的最典型的身份特征是“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这不仅仅是万开国一个人在一个案件中具有的身份,它还可以代表一种类型化的身份:这种身份的实际拥有者可以是父亲或母亲,也可以是岳父或岳母,甚至是公公或婆婆,但他/她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住在乡下,是某个特定的乡村社区中的一个成员,他/她与乡村社区中的其他成员之间,形成了中国乡村社会中特有的“乡亲”关系,“乡亲们”共享一套价值观、知识体系、文化符号,他们以特有的成本低廉的方式进行交往,简言之,他们属于一个乡村社区共同体。除此之外,这种角色还享有另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在城里(基层法院或其他层级的法院)的法官群体中,有一个法官是他/她的儿子(包括女儿、女婿或儿媳,下同)。这个城里的法官无论是否出生于这个乡村社区,但现在已经走出了这个乡村社区,已经不再是乡村社区中一个成员了。尽管如此,这个城里的法官与居住在乡村社区里的父亲(包括母亲、岳父、岳母、公公、婆婆,下同)之间,依然存在着血浓于水的关系。正是城里法官与乡下父亲之间的这种关系,赋予“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这一角色不同寻常的理论意义。它至少可以给我们提供以下视角。
首先,它提醒我们注意,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过程不同于真实社会中实际运行的司法过程,诉讼法学研究的司法过程,与诉讼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过程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从法律规则的角度看诉讼程序或司法过程,只有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被告人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等等之类的法律规范中载明的角色,根本就找不到法官的“乡下父亲”这种不相干的角色。但在诉讼社会学的视野中,万开国代表的这种角色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是巨大的。在诉讼法学中,我们只能看到这样一个过程: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立案进行了侦查,并经批准逮捕了大牛;检察院将大牛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初审,并经合议庭合议、分管院长签字,对大牛作出了“判三缓四”的判决结果。但是,在诉讼社会学的视野中,我们却可以看到这样一些图景:文才与包括大牛在内的“弟兄们”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文才与受害人之间试图通过“私了”来解决纠纷的努力;文才试图与公安、检察人员达成一场交易,但没有成功;某个与检察院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律师(否则,文才不会被引荐给那个律师),希望与文才达成一场交易,也没有成功;多方受挫的文才最后才将活动的目标锁定在万开国身上;万开国进城劝说当法官的儿子;万松涛决定由他自己来做大牛伤害案的承办法官;万松涛对合议庭成员的精心选择;万松涛与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之间的私下协调;以及万松涛与父亲之间、万松涛与妻子之间、万松涛的妻子与公婆之间、万松涛与上司、下属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大牛故意伤害案的判决结果,就是所有这些人的活动、所有这些社会关系综合作用的产物。也就是说,透过万开国这个角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更真实也更生动的司法过程。但这个过程不属于诉讼法学,而是属于诉讼社会学领域,不进入这个领域,不可能实现对当代中国司法过程的真正的理解。
其次,在依照主流的法治话语来谴责法官受贿的同时,更应当试着理解为什么法官受贿是一个屡禁不止的社会现象。
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代、哪种社会制度下,法官受贿都将受到正式法律、社会舆论的谴责,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仅仅通过谴责、鞭挞甚至诅咒,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任务,就在于深入剖析这种现象,它为什么广泛存在?它实现了什么样的特殊功能(或满足了什么样的特殊需要)?从万开国这个幕后参与人的角度看司法过程,可以发现,法官受贿并不能以“贪婪成性”之类的道德话语来解释,它是各种社会关系的产物。法官万松涛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环境、体制环境,对他的行为方式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比如,通过受贿,他满足了父亲的愿望(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回报了父亲的养育之恩),同时也间接地满足了文才的愿望;父亲因为有了这笔收入(五万元的一部分),对他本人的经济上的期望值因此而降低,他作为儿子的经济负担可以因此而获得某种程度上的减轻;他自己有了一笔额外的收入(五万元的另一部分),起码在短期内,在与上司、同事的交往中可以更大方一些,做得更“漂亮”一些,上司和同事对他的“接受度”或“支持率”又将有一定幅度的上扬;更重要的是,这笔钱由乡下的父亲出面收取,神不知鬼不觉,风险极小。这些都构成了法官受贿的直接原因。但问题的根本还不在这里,而是与现行的法院体制有关,甚至与整个政治体制有关。因为,在机关内部,所有利益的分配,都由地位的高低、官位的大小、权力的多少(三者其实是一回事)直接决定,而这些决定因素基本上都是通过上级机构来授予。当然,上司在向某个人授予权力(地位、官位)的时候,也会考虑他的同事的意见,以达到四平八稳的效果。因此,获得上司的“接受”以及同事的“支持”,就是一个人在仕途上获得成功的最重要的环节。相反,对国家正式法律的忠诚倒是一个相对次要的因素,因为它没有什么回报,或回报甚少。像海瑞那样严格执行正式法律但终身险象环生的人,毕竟只是百年难遇的例外情形。
最后,在万开国、文才所代表的乡村社区的法律观念中,诉讼法教科书中无限推崇的国家法律并没有占据一个神圣的地位,相反,法律听命于金钱和权力的摆布。
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结论,但它不是出于本文作者的臆想,而是在总结万开国、文才等人的思维方式的过程中发现的。在一些主流理论著述中,村民们不知法,不懂法,因此需要坚持不懈地向他们“普法”,要“送法下乡”。通过本文述论的司法过程的这些幕后参与者,可以看到,与其说他们不懂法,还不如说他们对法律持有一种不同于主流话语的看法。在他们看来,法律是官府操纵的,而官府又是可以买通的。也就是说,法律也是可以买通的。在法律的背后,就是金钱与官府权力之间的交易。在大牛故意伤害案中,当大牛致人重伤与残疾之后,文才首先想到的是跟对方“私了”,只因对方要价太高才没有成功;当国家的法律机构介入之后,文才曾经先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寻找交易对象,但终因双方互不信任、交易成本过高而失败;最后还是利用了万开国这个特殊的角色作为中介,降低了交易成本,成功实现了“买通官府”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万开国、文才几乎都没有想到法律的尊严、权威或至高无上,他们眼里只有掌握权力的法律机构。这样的法律观念,在水浒传、红楼梦这些反映中国传统社会的百科全书式的文献中,已经反复出现过。这样的观念虽然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但却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种社会事实。
其实,现实主义法学的先驱霍姆斯法官早就提醒人们:应当从“坏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他们所关心的只是法院将对他们如何处理,因此,“法律就是对法院事实上将作什么的预测。”[16]万开国、文才等人,正是霍姆斯所说“坏人”,他们只关心法院将会作什么,至于法律是什么,他们才不在乎呢。从这个意义上看,万开国这个司法过程的特殊的幕后参与者的角色,正好为现实主义法学的核心理论提供了一个中国版本的注释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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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诉讼社会学,在当代中国是一个尚未充分展开的学术领域。美国学者布莱克认为,“社会学在法律实践中的自觉运用可以称之为诉讼社会学。”参见[美]唐纳德·布莱克:《诉讼社会学》,韩旭译,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1期,第2页。
[②] 2004年5月,中国西南某大城市近郊一个近百万人口的大县,正在筹划缩减派出法庭数量的方案,该县决策层(县委领导)的意见是保留两个派出法庭,县法院的意见是4—6个,该县机构编制办公室主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曾就保留派出法庭的数量问题,征询过笔者的意见。
[③] 依照社会学调查惯例,本文所有的地名、人名均作了技术处理。
[④] [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页。
[⑤] [英]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等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⑥] 尽管对于当代中国正在建设的“法治”来说,它是一种“损害”而不是“贡献”。
[⑦] 在当代中国,正是因为诚信的缺失,导致了正常交易的成本越来越高。
[⑧] 喻中:《乡村司法的图景:一个驻村干部的办案方式述论》,《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4期。
[⑨] 喻中:《二十年来法官违法犯罪的分析:以最高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为依据》,《当代中国研究》2004年第1期。
[⑩] [日]棚赖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8页以下。
[11]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
[12] 几年前笔者在一个码头上等船,偶然碰到了一位某中级法院法官,闲聊中也谈起法官升迁之事,这位法官直言不讳地说,要当庭长,必须“抱几方钱去炸′老板,才有希望”,他的意思是说,要花几万元去给院长送礼。
[13] [美]霍姆斯:《普通法》,1963年版,第7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0页。
[14] [美]弗兰克:《法律和现代精神》,1949年版,第120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0页。
[15] 喻中:《司法公正与人大监督》,《人民日报》2004年1月14日,第13版。
[16] [美]霍姆斯:《法律论文集》,1920年版,第171—173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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