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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纠纷中的“外人”

2008-09-30 01:11:35 作者:陈柏峰 来源:http://justice.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 引言

几乎每一个中国人都会遭遇和处理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与熟人或“自己人”之间的关系,与陌生人或“外人”之间的关系。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会区别对待这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

关于熟人/陌生人或自己人/外人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学学者,尤其是社会心理学学者作出了杰出的研究。费孝通先生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就注意到了中国人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

我常在各地的村子里看到被称为“客边”“新客”“外村人”等的人物。在户口册上也有注明“寄籍”的。在现代都市里都规定着可以取得该地公民权的手续,主要是一定的居住时期。但是在乡村里居住时期并不是个重要条件,因为我知道许多村子里已有几代历史的人还是被称为新客或客边的。

……

这些寄居于社区边缘上的人物并不能说已插入了这村落社群中,因为他们常常得不到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他们不被视作自己人,不被人信托。我已说过乡土社会是个亲密的社会,这些人却是“陌生”人,来历不明,形迹可疑。(费孝通,1998:72)

费孝通先生的讨论显然对后进的学者们是极具启发意义的,在诸如杨国枢、黄光国、杨中芳、杨宜因等社会心理学学者用关系分类来切入中国人社会关系和行为规则的研究中,我们分明发现了其中隐含着的费老思路的影子。

杨国枢(1993)根据中国人的社会关系的亲疏程度将中国人的关系分为家人关系、熟人关系和生人关系。家人关系的社会交换预期最低,彼此要讲责任;熟人关系适用人情原则,互相要讲人情;生人关系社会交换预期最高,彼此之间依照实际利害情形行事。黄光国(2004)以情感性——工具性的高低划分出三类社会关系: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和工具性关系。他认为典型的情感性关系是家庭关系、亲友关系,典型的工具性关系是陌生人关系,典型的混合性关系是熟人关系。杨中芳则将关系依人情(应有之情)及感情(真情)的多寡分为四类:自己人、友情、人情、市场交换。(杨宜音,2005)杨宜音(2005)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以先赋性和交往性两个维度将关系分为:自己人、身份性自己人、交往性自己人、外人。

社会心理学学者对“外人”的研究日趋细致完善,然而,遗憾的是,这些研究似乎没有引起其他学界学者应有的重视。有鉴于此,本文将借鉴社会心理学上的“外人”概念,将社会心理学上对关系的分类应用到纠纷解决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关注发生在不同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在解决程序和实体责任分配上有何不同,并揭示这种不同背后所隐含的农民法律生活逻辑。

我将对一个自然村落中某些村民生活史上的纠纷进行分析,关注村落内部“外人”和“本地人”的处境有何不同,关注这种不同处境对纠纷的解决程序、解决结果的影响,关注“外人”如何同“本地人”打交道,如何在一个不认同自己的村落环境中生存。我将展示在纠纷及其解决过程中,自然村落社区中的人们残忍对待“外人”的不公平态度和现象;展示精明的村民如何以一个“外人”的身份参与矛盾和纠纷的解决,甚至在纠纷中建构出“外人”来,利用“外人”这个身份符号达到自己的特定目的。

朱晓阳(2003:235)曾从惩罚社会学的角度研究过云南小村的“外人”境况及其认同,其中也涉及到了一些纠纷。但限于角度,他并没有过于关注纠纷解决的实体及程序问题,而是关注村民对作为“外人”的越轨者的惩罚问题。而且,朱的个案关注的是小村中作为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的“外人”,村民对他们的惩罚很大程度上是其他村落精英主导的,是出于村落政治斗争的需要,或者为了村落的经济利益。这种“外人”处境在中国农村社会中并不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我所考察的“外人”是村落中普普通通的村民,他们政治上不得势,经济上也不超于一般村民;对“外人”身份符号的利用者,除了能说会道外,也并不比普通的村民更具有其它优势。

我所调查的村落是一个地处湖北省南部的陈姓自然村落,按照社会人类学的匿名惯例,我称它为鄂南陈村。陈村在行政上被分为三部分,每部分外加一个小姓村落组成五共村一个村民组(生产队),陈村和这三个小姓村落构成了一个熟人社会,而五共村则是一个半熟人社会。陈村没有一个真正的教徒,但村民普遍持有某些佛教或道教的观念,有一定的祖宗信仰、鬼神观念和“风水”观念。陈村主要种植水稻,小麦、油菜和棉花等也有种植,村庄内没有任何现代化的工业。五共村与周围其他五个村庄曾经属于一个很小的窑头乡,这六个村庄关系密切,可以近似看成施坚雅(1998)所说的“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有两个中心,它们通常是村民们小的农产品交换地点,但由于现在交通的畅通以及交通工具的改进和普及化,这两个中心的交换功能已经大为弱化了。在行政建制上,辖有六个村的窑头乡曾一度被一分为二,五共、永胜、窑头三个村被划归向阳湖奶牛场管辖,其他四个村被划归张庙乡管辖。这段时间很短,窑头乡的建制一直维持到1987年。1987年窑头乡被合并到张庙乡,这样陈村距离乡政府的距离就由2公里变成了15公里,这个距离是陈村到市区距离的大约2倍。2001年,整个张庙乡被合并到官桥镇,这样陈村离镇政府的距离略有缩短,变成了12公里,但村民去镇政府必须先到市区。这种不符合“常规”的地理位置分布使得陈村的村民对镇一级的市场和政权的依赖性大大降低,也对政府的施政能力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1]

 

二 作为事实存在的“外人”

陈村人像其他社区型社会中的人一样经常会遭遇和处理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一种是村民之间,即“陈家人”或者说“熟人”之间的关系;第二种是与“外人”之间的关系。熟人之间关系的基础是大家都具有陈村村落背景或者半熟人圈的本地背景,“外人”就是在本村或本地半熟人圈没有固定和永久的稳定社会关系的人。由于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是“差序格局”(费孝通,1998)的,是“伦理本位”(梁漱溟,1987;梁漱溟,1999)的,是“情境中心” (许烺光,1988)的,因此“外人”的区分是相当有弹性的。[2]在陈村,一村民与另一村民的关系在不同的场合可能会有根本的不同,随着外界情势的发展变化,他们会以“变形虫式的思维方式”[3]确立自己的不同身份,并以此为基础去应对矛盾。(陈柏峰,2005b)因此,“熟人”和“外人”之间的划分只是“理想”划分,甚至“外人”的划分和认同有时是由当事人的行为和性格决定的。

在村民的心中,“外人”不是虚构的,而是一种事实存在,一个“外人”的特定身份不可能轻易变化。费孝通(1998:72)先生讲:“我在江村和禄村调查时都注意过这问题:‘怎样才能称为村子里的人?’大体上说有几个条件:第一是要生根在土里:在村子里有土地。第二是要从婚姻中进入当地的亲属圈子。”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和集体,国家法律禁止土地买卖,要成为“村子里的人”,大概只有通过通婚进入当地的亲属圈子了。[4]这可以从陈村村民与淦河对岸的移民村村民的交往以及对待他们的态度中看出一些端倪。

在陈村人看来,河对岸的移民村,与陈村周围的小村落不同,与相距很远的永胜村和窑头村的自然村落也不同。他们是外人,不是“本地人”。很少有人愿意和河对岸的移民通婚,尤其不愿意将自己的女儿嫁往河对岸,陈村中仅有的两例与移民村通婚的个案是本村男性青年娶了河对岸的女性青年。在我的印象中,尤其在十多年前,陈村人根本不把对河对岸移民村村民财产的盗窃甚至“抢劫”当作一种耻辱,甚至把到河对岸去的掳掠当作一种英雄行为。去的人以青年男性居多,也有中年妇女成群去的。当然,盗窃和抢劫的也只限于蔬菜瓜果,但量常常比较多,人为踩坏糟蹋的就更多了,这与在熟人地边摘一两个瓜果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前些年,河对岸的村民流动比较大,其中有些就是因为忍受不了陈村人的骚扰。近年来,陈村开始有人搬到河对岸的村落中寻求发展,加上通婚的零星进行,交往的逐渐密切,而陈村自身的共同体观念日益衰微,掠夺的事件逐渐熄止了。尽管如此,人们仍然没有完全放弃把河对岸的村民当“外人”的观念,即便是在河对岸的移民村庄中,陈村和周围村落中移民过去的村民联系也往往更加紧密,相比之下外地的移民大多显得不太合群。

老周是一个在村落居住的“外人”,闻山的父亲瑞窑去世后,他的母亲在其舅父的主持下改嫁给了老周,老周的老家是鄂南的山区,距离陈村30多公里。老周在陈村住了二十多年,是一个温和而慈和的人,他曾在河边常年设卡捕鱼,陈村以及附近村落的村民来往过河往往会麻烦他,他总是很热心地帮忙。村里人对他的评价很好,也很尊重他。在其牵涉的一起家事纠纷中,村落中有威信的老人对老周表达了一贯的尊重。闻山的哥哥闻生曾患过精神疾病,病愈后未婚娶,智力略低于常人。闻生是一个家族观念非常强的人,他对家族掌故的记忆准确而全面,同龄人中无出其右者,他对继父老周一直比较排斥。一九八七年的一天,全家人除了老周和闻生外,都外出劳动了,闻生便乘机挑起口角,然后殴打了老周。事情被村里人知道后,村里几位威信较高的老人主动来到老周家里,训斥闻生,要求他向老周下跪道歉;并劝说老周接受道歉,原谅闻生;同时劝说老周的儿子、闻生同母异父的两个弟弟不要和不明事理的哥哥“一般见识”。在村中老人的努力下,矛盾终于化解了,此后闻生再也没有做出类似的蠢事了。

尽管如此,老周仍然被当作村落的“外人”,同时他两个姓周的儿子在陈村也被当作“外人”。他们是“外人”仅仅因为他们姓周而不姓陈,姓氏使得人们认为他与陈村的社会联系是可以剥离的。老周在村落中获得了良好的评价,是因为他是一个很热心帮助村民的人,实际上,倘若不是这样,他根本无法在村落中生活。一个“外人”要想在一个大姓的村落中生活,他必须获得良好的评价,必须谨慎地生活,小心做人,避免介入到村落中任何家庭和亲族的矛盾中。即使是老周的继子闻山与村民的矛盾,他和他的两个儿子也不能过问,在闻山与村落内的村民发生争执甚至暴力冲突时,他们连劝架都不能,更不用说帮忙了。这也是为什么闻山有两个异姓弟弟却常常说自己是“孤天独子”的原因。就村民的观念而论,村落的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驱逐”老周父子,甚至不需要任何具体的理由。老周所能做的是在任何时候都不给村民留下任何不好的“评价”。在集体化时期,他总是默默无闻地承担着繁重的与“工分”明显不相匹配的农活。在老周的两个儿子成年的时候,他积累了一些家底,便搬到河对岸的移民村落去了。老周搬家后,陈村人似乎“忘了”他来自30多公里外的鄂南山区,不再把他当“外人”了,这也许是由于他与陈村的联系,足以使他同移民村落的外地人相区别。

作为事实存在的“外人”,胡基是个最好的例子。对于陈村人来说,他是一个“外人”;对于陈村周围的半熟人社会和“市场体系”来说,他仍然是个外人。他在本地几乎没有任何背景和关系,他的老家在陈村的通婚圈外,是一个距离陈村约40公里的村庄。胡基是向阳湖围垸泵站的职工,按照村民们的说法,是一个有单位的人,但他单位里别的人的老家都在陈村的通婚圈以内。向阳湖围垸泵站有两个工作站,胡基一家独居在其中的上泵站中,他一人负责上泵站的所有工作。上泵站周围住着许多养鱼户,都来自五共、水潭两村,其中有许多是陈村人。对于这些村民来说,胡基虽然在那里住了近二十年,但仍然是外人。前面我们曾经概述了村民对外人的不友好态度;在另外一起个案中,也叙及了当事人“不该和外地人深交”的“教训”。(陈柏峰,2005:64)在这样一种氛围中,人们同胡基的交往就充分体现了他们是如何同“外人”相处,进行日常交往的。胡基除了管理泵站,还是一个农民,他种田、养猪、养鸭,几乎一切农活他们家都干。

由于管理水电,胡基经常会与周围农民产生冲突。冲突产生后,他遭到的报复也格外严重,他家饲养的家畜家禽曾多次遭人下毒毒死,他刚打过化肥的农田的水也经常被人放光。陈村的村民大概都会记得,一次胡基家的两只快要临产的母猪被人毒死了,胡基失声痛哭的场景。而几年之后,投毒人在我家吃饭时,酒后吐真言,透露毒是他下的,起因就是有一次胡基曾阻止他继续抽水,他因此嫉恨在心。话语中没有一丝不安和良心的谴责,我真诧异他怎会有如此睚眦必报的念头,怎会如此肆无忌惮地付诸实施,又怎会有如此卑劣的复仇快感。

最近胡基的单位围垸泵站换了站长,新上任的站长乾木是陈村人。乾木直接掌管下泵站,他上任后,将胡基掌管的上泵站的财务全部接管,胡基根本没有办法。围垸内的水电用度不用缴费,直接由地方财政负担。陈村和周围村落的住在泵站附近“移民”只要每年给乾木交一些钱,就可以接泵站的电线不受限制地用电。胡基说:

他不受限制地让人接线用电,按年给一些钱,他一个人收钱一个人用。我去收钱,人家说,乾木站长说了,没有他出面,任何人收钱都算不了数。这周围都是陈村和几个附近村落的人,我一个外人,一点办法都没有。接线出了问题,到时候还要来找我。

胡基为此曾写信向区纪委反应,质问泵站的电费到哪里去了,要求纪委下来调查。检举信后来被转到围垸内的奶牛场纪委,要求场纪委内部调查处理,毫无疑问,这让胡基的处境雪上加霜。后来两起与胡基有关的案件场方都让胡基吃了亏,胡基说:

那每年几万的电费场方领导一定参与私分了,因此乾木的事情后来就不了了之了。这样乾木和场领导都觉得我给他们带来麻烦,他们明着不怎么样,但暗着给亏我吃。检举信是不该写的,是我想不通,看不透。啊,现在已经这样了,有什么办法呢?

二〇〇一年夏天,场方整改线路,由于施工队没有按时完成整改,胡基送电后,老周饲养的耕牛触电死亡了。场方“出动”派出所,非要胡基个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我们先看胡基对事件的陈述:

当天上午,我问施工队队长,要多长时间施工完成,他说一上午;我说你弄完了过来对我讲一声,他说“好”。中午二点,他还没来找我,我到渡口那里找到队长,他说要到四点才能完成;我说到四点没完成的话,你要过来跟我说一声,他答应了。一直到晚上六点多,他都没有叫人来,大家都催我送电,说要用电做饭了。六点半的时候,我往施工的地方看,没有看到人,想施工的大概是弄完就走了。因此,我去送电,先试一下,马上拉闸,然后往那边看,没有人过来;过了十分钟,我又试了一下,那边还是没有反应;于是我就送电了。过了几分钟,施工队长过来了,求情说还没有完成,我非常生气,说了他几句,把电停了,并把他留在这里。直到那边完工,通过他的对讲机确定后,大约八点钟,我才把电送了。第二天听说牛触电死了,什么时候死的我都不知道。

那天我到场里去,场领导非要我个人赔偿三百元,说“要是你不送电不一点事都没有?”这边大家都在催说要吃饭,我怎么能不送电?他们还威胁说,如果我胆敢不拿钱就离开场部,马上叫派出所来抓我。没有办法,我当时借钱交了。当时是说老周要二千元,我赔三百元,场里赔一千,泵站赔七百。

恰好场里和老周协商赔偿的那天我在场,最后的赔偿金额是七百元,而不是二千元。也就是说,场里和泵站有关领导在使用了暴力胁迫和欺骗的手段,迫使胡基承担赔偿责任。在另一起场派出所出面调解的纠纷中,胡基认为场里的领导因为嫉恨他,在调解时故意不充分考虑他的利益。他讲述冲突和调解时的情况:

那天我看见王兵私接泵站的电线偷电给鱼池抽水,我就过去叫他把线拉了,他不干,还说我是欺负他。于是我就自己上前去把线拉了,王兵冲上来就几拳几脚。我没有想到他会打我,因为大家平常认识。我牙齿一共被打掉了五颗……

后来我找了派出所,派出所出面调解了,王兵只愿意出一千元。那天乾木在场,他作为泵站站长,我单位的领导,我因公务受伤,他在场一句话都没说。后来有一天他家出了点事,我去安慰他,最后要求他出面到派出所去帮我说一下,他答应了。过了几天我碰到他,他说:“派出所说就这样了,你愿意就去把钱领了,我陪你一起去,不愿意我也没办法。我说你算了,还是把钱领了,你与别人发生冲突,什么时候别人给你赔过钱?”当时,别人催我付医药费,我没有钱,我只好去把钱领了。调解协议早就写好了,我只签了个名,领了钱。当时牙齿消炎就已经花了七百多,我向派出所要求镶牙费,他们说没有办法。

从案件的发生到处理的整个过程来看,王兵敢如此不讲道理的殴打胡基,与胡基在本地的“外人”身份是有密切联系的。而乾木出于某种原因,没有为单位职工说话,这恐怕既有对胡基检举他贪污电费行为的嫉恨和报复,同时也与胡基的“外人”身份有关,他不会因此得罪本地人王兵。而据胡基说,调解当天乾木还和王兵一起吃饭了,这更加强化了胡基的“外人”感。至于派出所没有充分考虑胡基的利益,胡基认为是对方“有人”,因为王兵的哥哥与派出所的人“很熟”。胡基认为派出所的态度给他的压力非常大,他说:

在去派出所拿钱之前,我去了宝塔法庭,询问是否可以起诉。法庭的人说,这事情你找你们当地派出所去,法庭不管这事。这给我压力很大,不属于法庭的事,派出所又这个态度,我想,不如先把钱拿了,免得到时候一分钱都拿不到。

接受调解后,胡基还找过派出所要求镶牙费,但派出所依然表示没有办法。于是他去法庭起诉,法庭不立案受理,后来他找到了南山区法院立案庭,立案后案件被分到宝塔法庭。此后,胡基奔波了大半年,其间请了代理律师,并两次请律师、法官吃饭,带法官找对方当事人,找证人提供证词等。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五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以(2003)南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判决(摘录):

原告胡基与被告王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基诉称,2003年5月23日,因被告私接奶牛场泵站的电线偷电,我发现后前去阻止,被告将我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偏重,为此,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镶牙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00元。

被告王兵辩称,我与原告发生纠纷,是原告自己造成的,并且,已经过向阳湖派出所处理,我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3日,被告王兵在鄂南市南山区向阳湖垦区内师专农场鱼池养鱼时,使用向阳湖奶牛场泵站动力电时,与该泵站职工原告胡基发生争吵,原被告在争吵中,原告胡基受伤。尔后,经鄂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偏重。事后,原告向鄂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向阳湖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于2003年7月21日处理了该纠纷,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王兵向原告胡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医药费共1000元。被告在付清该款后,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镶牙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00元。

同时查明,原告胡基受伤后在鄂南市南山区农场窑头卫生所以及个人诊所治疗共花费700.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检验证明,医药票据,向阳湖派出所处理的调解协议和调查笔录以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被告私自接用向阳湖奶牛场泵站动力电产生纠纷发生争吵,已经鄂南市公安分局南山分局向阳湖派出所处理,并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来院诉讼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口腔牙齿损伤的合法性赔偿依据。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胡基承担。

原告胡基在一审判决后,很快上诉了,并在上诉状后附上了《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的几点看法》,表达了自己的不理解:

一、2003年5月23日下午六时左右,上诉人途经被上诉人鱼池时发现被上诉人偷电灌溉,当即制止时被打,上诉人当晚打电话报告了站长陈乾木,由于工作上的种种原因,有关领导没有及时到现场处理。加上24、25号是双休日,至26日才去做伤情鉴定,鉴定失真!在处理过程中,有关人员又不积极配合,致使上诉人在心理上造成巨大压力,加之上诉人对法律程序不懂,万般无奈之下,违心地在协议上签了字,此案显然有失公平!

二、在调解过程中,上诉人多次提出镶牙费、交通费等,一直得不到支持,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庭,法庭在五个月之中一直不予立案!

三、既然法庭在判决书中是“私自接用动力电源”被上诉人应属偷电行为,上诉人是泵站管理人员,有权利有责任制止违法行为。在被上诉人殴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上下门牙被打掉五颗的情况下,岂能是1000元协议所了结的吗?!

四、法庭认定上诉人有证人证言、法庭鉴定、药用发票、牙科专家出具的镶牙费用,有被上诉人打掉的牙齿为物证,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为什么称上诉人证据不足?

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被上诉人在两次庭审中强词夺理,前言不达后语,态度极其恶劣,而且提供假证,言词漏洞百出,难道这些都不能引起执法者的高度重视吗?同时法庭在原、被告的证人证言和物证面前根本就没有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何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上诉后,上诉审法官劝胡基撤诉,让他镶牙后再重新起诉。胡基起初不愿意,但在上诉审法官给基层法官打过招呼,重新起诉不成问题后,他撤诉了。他按照一个中等档次的标准把牙齿镶好了,带着费用的票据和证明到法院重新起诉,这次他没有请律师,只是让我帮忙写了起诉书。考虑到需要事先预交的诉讼费、对方的具体经济能力以及胜诉后成功执行的可能性,在我的劝说下,他在起诉书中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降低了请求赔偿的金额。法院受理了他的上诉,受理让胡基重新看到了希望,但无疑又是一轮新折腾的开始。他要求法院直接在民事庭审判,不要再将案件分到上次审判此案的派出法庭;法院折衷了一下,将案件分到了另一个派出法庭。我再三叮嘱他不要再请法官吃饭了,他黯然地说,他也没钱请了。的确,他镶牙的费用和预交的诉讼费都是向我父亲借的。

因为胡基是一个“外人”,在当地没有社会关系,在法庭更加没有社会关系,因此遭遇了这些“罪”。用他自己的话说,“他们‘踩’我,我又不懂法律”;用一位村民的话说,“没有人的人‘遭孽’,在社会上不知道要吃多少亏”。[5]在社区内部受到胁迫和压力,在社区之外又无法寻求有效的法律服务,这些使得胡基总在不停地奔波。我曾劝他放弃重新起诉:

笔者:我说你还是考虑算了,第一次没打赢,第二次也未必能赢;再说,即使胜诉也不能挽回你在法律程序中的损失了;能否胜诉是个问题,即使胜诉后执行还会是个问题。法律不是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

胡基:我现在已经到这份上了,官司一定要继续打下去,输也要打,输钱也不能输这口气。王兵说了,把钱送给法官也不会赔给我,我不会输这口气。

笔者:那如果再输了呢?你准备怎么办?你要有这个思想准备。

胡基:那实在没有办法了,只有见面就打,找王兵拼命了。

事隔一年,当我再次见到胡基的时候,他的手中又多了两份判决书。原来,基层法院判决了,他“赢了一半”,又上诉了。我看过判决书,“赢了一半”是指他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一半满足,由于在乡村诊所治疗的花费没有发票,只有诊所医生出具的证人证言,基层法庭不认定其为有效证据。上诉后,市中院终于对此进行了改判,认定基层诊所医生出具的证人证言有效,至此,胡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程序上终于得到了肯定。然而,到现在为止,胡基并得不到他想要的结果,法律也未能够为他运送正义,因为,判决书下达已有三个多月,但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他的希望在最后一道执行程序了。如果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胡基也得不到他想要的结果,赢不了“这口气”,我真不知道他会怎样。我所能做的只有祈祷法律最终能够为他运送正义了。

 

三 “外人”作为一个符号

村落社区中存在着事实上的“外人”,但“外人”并非永远作为一种事实存在。由于“外人”有其特定的“待遇”,因此可能作为一个符号被人为地建构出来。朱晓阳(2003:256)就曾记叙了小村中一个有外来背景但已经得到村落认同的村民在村落政治斗争中被他的“政敌”建构成外人的故事。其实,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外人”的建构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我们来看费孝通先生的一段记叙:

在我们乡土社会中,有专门作贸易活动的街集。街集市场不在村子里,而在一片空场上,各地的人到这特定的地方,各以“无情”的身份出现。在这里大家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一切交易都得当场算清。我常看见隔壁邻舍大家老远的走上十多里在街集上交换清楚之后,又老远地背回来。他们何必到街集上去跑一趟呢,在门前不是就可以交换的么?这一趟是有作用的,因为在门前是邻舍,到了街集上才是“陌生”人。当场算清是陌生人之间的行为,不能牵涉其他社会关系的。(费孝通,1998:72)

从门前跑到街集实际上是一个将熟人建构成“陌生人”的过程,只有完成了这个建构的过程,才能在熟人之间适用对“陌生人”、“外人”的行为规则和模式。这种场合下,“外人”就成了一种符号,具有象征性,其作用是巨大的。陈村的闻山就是一个认识到这种符号作用的人,他是一个深刻认识到村落生活本质的人,他深深地理解“外人”的生活处境,以及“外人”这个身份的含义。他是个土生土长的村民,而且交际很广,他在村落以至整个“市场体系”中都不会被当作“外人”。他吃透了“外人”这个符号和观念,在几次纠纷解决中,他成功地运用了“外人”这个身份和符号,帮岳父家“撑门面”。我们来看他是怎样以“外人”的身份将自己置身矛盾中,进入纠纷解决现场;又是怎样将一个日常熟人建构成“外人”,从而促成纠纷解决的。

一九九〇年,闻山的舅弟徐富在本乡的中学教书,因为分房问题与校长发生口角冲突。徐富认为校长不给他分房是欺负他,徐富的姐姐徐珍知道后,就去找校长论理,在口战中失败:

……

徐珍:好,我说不过你!我家还有人!

校长:哦,听说你家男人叫陈闻山,你叫他来,一百个陈闻山来都不中!

陈闻山在妻子徐珍的再三要求下,来到学校找到校长,下面是当日冲突时的境况:

闻山:你是黄校长?

校长:嗯。你是?

闻山:听你说“一百个陈闻山来都不中”,我一个陈闻山来了。

校长:嗯……我不曾说过这话……

闻山:你是文人,我是武人,我不会讲文,也不会同你讲武。我们要“告状”。

校长:好,那我们到乡政府办公室去。

(乡政府办公室只有王秘书在,因此问题交给王秘书处理)

……

校长:王秘书,这个问题你处理不了。

闻山:(暴跳起来,戳打一齐来)啊?你说什么?王秘书是乡政府的秘书,你还这样目中无人,“他处理不了”,那我处理。我就送你的命,至于共产党怎样制裁我,我先不管。你怎么搞徐富,我不管,那是你校长与老师的组织关系。你欺负我家的人(徐珍),你怎么说?

……

在讲述时,闻山说:“黄校长不承认说过那话是怕我打他,去乡政府也是怕我打他,同时他也想借乡干部的威风羞辱我,因为乡干部跟他都很熟。”“我没有真的想要打黄校长,只是想让他受点‘气’,灭灭他的威风,让他不敢再‘踩’徐富了。”从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闻山通过抓住两点实现了他让校长“受气”的目的。一是将“校长与老师之间的组织关系”巧妙地转化成“欺负我家的人,怎么办?”这个问题,这样就祛除了在黄校长与徐富纠纷中自己的“外人”身份,为自己的出场提供了合法性;二是将黄校长对“王秘书处理不了问题”的事实陈述意见,转化为黄校长对秘书和政府的蔑视,从而为自己的暴力行动和暴力威胁提供合法性。也许是由于当地教育组织惧于闻山的暴力威胁,后来黄校长和徐富同时被调离该乡村中学。

一九九七年,徐富与教育组组长老程的儿子程老师发生冲突。冲突中,程老师将徐富的眼睛打肿了。徐富的舅弟潘万知道后,追着程打,但未能伤害到他。闻山以一个声讨者和调解者的身份出场了。我们看他当日是怎样解决问题的:

闻山:我是徐富的姐夫,今天我代表他的父亲来和您一起解决问题。你们都看到了,徐富的眼睛肿了,你们应该赔偿一点钱……

老程:……我们还将钱买打啊?

闻山:潘万打您儿子,也是“自卫还击”;您儿子打徐富,伤您也看到了。

老程:处理不了,那我们就去派出所。

(去派出所的路上)

闻山:是这样说,我们宁愿做公路上的朋友,不愿做公路上的冤家。您按我说的,赔一百元,就了事了;要是您不听我劝,以后我也管不了,那碰见就打,就是公路上的冤家……

(继续往派出所方向走)

老程:还是回去吧。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闻山“代表徐富的父亲”,将自己置于与老程的同等位置,为自己作为一个声讨者和调解者奠定了合法性基础。最后在暴力威胁的基础上,最终迫使对方赔偿,消除了矛盾。闻山表示,冲突虽然不大,但赔偿具有很大的象征意义,会在徐富的工作学校造成一个印象:徐富不是好欺负的。显而易见,在闻山的世界中,“力量”始终是个关键词。

一九九九年,闻山的岳父老徐,称鱼时与石利发生争执,腰部被石利打了一扁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三级。老徐和石利都是渔民,在老家村落中又是邻居,但素有龃龉。老徐的两个当老师的儿子先后找到石利,要求赔偿,但石利均不予理睬。闻山认为这是因为“他们是文人,没有狠”,他来了以后,将问题提交到码头。闻山说,实际上码头可管可不管,因为事情发生在湖地,但船只归码头管;当日码头建成不久,为了树威风,也愿意管。闻山还推测说石利给码头的潘主任送“人情”了,因为潘在处理问题时,以“维护”石利的姿态出现。石利和闻山本来是熟人,平常以“老表”互相称呼,我们看当日石利是如何被闻山建构成“外人”的:

潘主任:怎么处理,石利,你先说。

石利:闻山老表,你说,你怎么处理我怎么接受。

闻山:石利老表,我俩不能伤感情。这是我岳父,所以通过码头处理,码头怎样处理怎样接受。这是我岳父的事,如果是我自己父亲的事,我就不这样处理,我有七八个弟兄,[6]我处理就在雷家嘴把你的船拖上坡,让你来找我处理。现在我是“半边之子”,我就通过组织处理。

潘主任:好,你有什么要求。

闻山:这是名副其实的轻微伤三级,按规定300元;这张条(法医鉴定收据),70元,不为这萝卜就没有这坑。一共370元。

潘主任:这个要求高了点。

闻山:还有营养费,生意停几日,这些损失都没有找他,这要求怎么叫“高了”?

……

闻山:如果这要求都不满足,那我们就只有在雷家嘴见了。

闻山通过强调自己“半边之子”的身份,将打了其岳父的日常熟人石利建构成了“生人”和“外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石利本来是闻山的日常熟人,但由于他伤害的是自己的岳父,同岳父相比,石利自然就是“外人”了。而石利和闻山的岳父在老家是邻居,这事如果在他们的村落里处理,闻山是很难说上话的。但在码头就不一样了,离开了村落,对血缘关系的强调足以使得闻山“半边之子”的身份发生作用,也正是离开了村落,闻山这个平常在村落里概叹是“孤天独子”的人才有可能宣称自己有七八个兄弟。他同时假设了倘若伤害的是自己父亲,可能会产生的暴力后果,从中进一步强化了内、外之分。他既对日常熟人保持客气,又对打了岳父的“外人”严正提出赔偿要求,并以暴力相威胁,最终达到了目的,较好地解决了纠纷。


四 简短的讨论

在老周的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受人尊重的“外人”在村落中的谨慎、小心而艰难的生活;在胡基的个案中,我们看到了村民和当地的各种权势精英是如何“合谋”着残酷地对待一个“外人”,而一个外人的“维权”路又是何等艰难;在闻山的个案中,我们看到了闻山为了参与纠纷解决而将自己的“外人”身份祛除,为了使暴力威胁具有“合法性”而将日常熟人建构为“外人”的整个过程。这些恰恰印证了村民的“外人”意识:对待类似胡基的“外人”,歧视是合理的,使用暴力也是合理的;在纠纷解决中,漠视“外人”的利益,偏袒“本地人”同样是合理的;对“外人”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作为纠纷解决的交涉手段也是合理的。

实际上,在村落的日常矛盾和纠纷中,如果有一方是村落中的“外人”,那么他的处境就非常糟糕。“外人”因为在村落或本地半熟人圈内没有固定和永久的稳定社会关系,因此在同村民的交往中,往往会受到歧视和区别对待。在日常冲突中,一个“外人”更加容易受到毫无道理的暴力对待;在村落和社区的经济纠纷中,他的利益更加容易被忽略,他更加容易受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他的行动也常常受到更多的暴力威胁,这种威胁有时甚至是表面的,让人极端没有“脸面”、无法容忍的。而在受到冤屈和不公平对待后,一个“外人”要在村落内部获得救济,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村落舆论的,都比其他村民要艰难得多,甚至在村落外部获取救济,情况也一样。

在陈村这样的村落文化背景中,漠视“外人”的利益,偏袒“本地人”,甚至残酷对待“外人”是合理的,应当如此为之的。因此,像闻山这样深刻理解“外人”处境和这种村落文化的村民,才可以利用“外人”这个符号,通过建构“外人”的身份,辅以暴力威胁,从而为自己参与特定的纠纷解决提供合法性,增加自己在“谈判”中的资本,在纠纷解决中达到自己的目的。正如布迪厄(1997:138)所指出的,“存在判断的命题总是隐藏在论断性的陈述背后”,闻山屡次建构“外人”的努力及其言语(你以“外人”的身份存在着)背后隐藏着村民基本的公正观(歧视或残忍对待外人是正常合理的);作为一个社会行动者,闻山的行动正是围绕“外人”这种符号的象征权力而展开的。

何以“外人”身份和符号在村落生活中如此重要?我认为,无论是作为身份,还是作为符号,它最终还是同力量相联系,“外人”的地位和处境最终还是由他的力量所决定的。正如费孝通所讲:

在传统结构中,每一家以自己的地位作中心,周围划出一个圈子,这个圈子是“街坊”。……可是这不是一个固定的团体,而是一个范围。范围的大小也要依着中心的势力厚薄而定。有势力的人家的街坊遍及全村,穷苦人家的街坊只是比邻的两三家。……正因为这富于伸缩的社会圈子会因中心势力的变化而大小。(费孝通,1998:27)

在一个具体的生活场景中,“外人”相对于周围的村民而言,其力量和可利用的资源要小得多。“外人”常常既无力加入一个“互惠平等”的社交圈,而只能徘徊在既有的圈子之外,也没有能力去独自构建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关系网络,从而与其他的圈子和网络竞争。当“外人”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他的报复能力极为有限;相反,当侵害“外人”利益时,侵害者的家庭力量和社会关系网可以为他提供足够的保护。可以说,恃强凌弱、欺软怕硬,即便不构成村民之本性,也在他们行为选择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以想象,一个有钱有势的“外人”来到村落,他的处境可能会好一些,他也许会通过自己的权势逐渐搭建一个新的关系网络,插入到村子的整个大网中去。而如果有一种超越村落中原有“权势”力量的“超级权势”存在,如一个依赖国家政权的外来者,这样做的成功率就很高了,他有时甚至能颠覆原有的社会关系网,重新建立一个以自己为主导的关系网络,这样,他就根本不会遭受“外人”的待遇了。

在村落生活中,“外人”意识和相关的实践的存在,是由中国村庄的性质本身所决定了的。中国的村庄是什么?排除一些争议,[7]村庄即便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体,在最低层次上也具有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性。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不能真正将触角伸入到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无力解决村庄层面的公共事务,而家庭也不能提供诸如农田灌溉、生活互助和社会安全等方面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品。此时,具有地缘性和血缘性双重特征的村庄,就作为具有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功能的单位凸显出来,它通过家规族法、乡规民约等硬规范和儒家伦理、村庄舆论等软规范将人们紧密连接起来。而在集体化时代,中国村庄的伦理性和生活互助功能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在国家的行政和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加强了。在相同的伦理规范和功能性需要面前,人们对待人际关系必然内外有别。在具体的村庄或地域中,外来者面对的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享有共同伦理规范的村民群体,这种共享的伦理性规范可以是村庄性的,也可以是地域性的。在这一伦理性群体中,外来者面对的人群在生活上具有程度不同的血缘、利益或互助实践。而在同一村庄或地域内部,由于人们在生活互助、利益需要等方面的差别,人际关系的亲密程度也会有所不同,这导致了在不同的场景中,同一村庄或地域内的人际关系也会呈现出内外之别。

1980年代以来的市场化使得村庄越来越缺乏公共性,这正在逐渐消解村庄的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性,从而也正在消解人们关于“外人”的观念。市场化通过土地家庭承包、分析集体财产等方式剥夺了村庄的公共经济职能;同时,国家政权不断从基层后退,基层政权逐渐只能应付日常事务,越来越没有兴趣组织公共生活,村庄也越来越缺乏公共性;市场化也转移了人们的生活面向,使人们不再以村庄为生活意义的归宿,而在村庄之外的世界追逐都市生活方式、财富和功名,村庄因此缺乏公共生活的主导者;市场化的消费主义意识形态还严重刺激了农民的信仰和生活,使他们开始抛弃传统的生活意义系统。没有了公共生活,村民也不在村庄内部追求生活意义,村庄的公共性就逐渐丧失了,村庄伦理也逐渐失去了依托。在这种背景下,村民的“外人”观念也会随之丧失,这对于减缓村庄内的“歧视”也许是件好事。但在基层政权对村庄控制力不足的情况下,对整个村庄的全面健康发展则未必是件好事,因为在缺乏公共性的村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也许是一味强调自己的权利却无视对他人和公众的义务的畸形个人主义和大量没有公德的个人。[8]

 

参考文献

布迪厄. 1997.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 包亚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陈柏峰.2005a.暴力与屈辱:乡土社会的矛盾生成与纠纷解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  2005b.试论中国人的社会行动逻辑.第三届农村研究方法高级研讨班会议论文.

费孝通.[1947]1998.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

黄光国.2004.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G]//载黄光国,编订.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梁漱溟. [1921]1999.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

——.   [1949]1987.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

李国庆. 2005.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社会学研究(6).

马戎. 1999.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千叶正士. 1997.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 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施坚雅. 1998.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虞和平,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

许烺光. 1988.美国人与中国人. 徐隆德,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

阎云翔. 2006.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

杨国枢.1993.中国人的社会取向:社会互动的观点[G]//杨国枢,余安邦,编,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理论与方法篇(一九九二).台北桂冠图书公司.

杨宜音.2005.“自己人”:一项有关中国人关系分类的个案研究.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郑浩澜.2006.“村落共同体”与乡村变革.乡村中国评论.第一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朱晓阳.2003.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古籍出版社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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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属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项目“鄂南陈村纠纷解决的法律人类学考察”(批准号:C0501)的研究成果之一。

**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E-mail:chbfeng@163.com,电话:13871297164,通信地址:(430074)武汉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系。

[1] 陈柏峰(2005a)描述了陈村更多的情况。

[2] 杨宜音(2005:189)有关于“外人”区分弹性的实证调查。

[3] 日本学者千叶正士(1997:102)在研究日本法律文化时,将那种“使得人们灵活行事,以调整自己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从而有可能在此范围内保持自己的个性/身份”的原理称为“变形虫式的思维方式”。

[4] 在湖北荆门调查时,我们发现,那些仅仅进入村庄转包别人的承包地的人被村民称为“驼子”,备受歧视。

[5] 同“脸面”一样,“罪”与“孽”也是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情感和社会规范,笔者无意在这里展开论述,马戎(1999)对此有专门讨论。

[6] 闻山有两个亲兄弟,两个同母异父的弟弟,四个“同爹”的堂弟,因此这里他说自己有七八个弟兄。但他与堂弟们来往很不亲密,“比外人都不如”;同母异父的弟弟在村落中又是“外人”;亲兄弟一个患病未婚,另一个在外工作,并不得势,因此闻山常说自己是“孤天独子”。

[7] 李国庆(2005)和郑浩澜(2006)讨论了相关争论。

[8] 阎云翔(2006)的研究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个案。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助教,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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