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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用道德规范我们——道德与民间法的比较分析

2008-10-20 21:32:09 作者:斌 斌 来源:http://binylove.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民间法?其实道德与民间法都不是那么容易被定义,甚至可以说都不能够被定义,尤其是道德。但是我们在研究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时,我们会发现如果两者可以分别被某种概念定义,那么对于我们的研究,至少对了解两者的关系问题,会产生极大的帮助。我试图以我简陋的知识去做这样的分析。

首先,我更倾向认为道德是一种传统文化而非社会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由于道德往往通过人的内心影响人的行为而并非决定,原本这种影响往往具有某种随意性或者某种不可确定性(我可以选择这样做,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这种随意性或者不可确定性往往取决于单个人),或者说这种影响往往停留在口头道德评价上,而产生的社会意义并不明显,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受到极大的挑战以来,各种文化的充斥,传统道德的外在力量已经变得更加微弱。作为一种规范它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也有其自身的挑战,道德已经变得多元化。在多元化价值的影响下,道德本身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事情,我可能认为是道德的,他或她可能认为是不道德的。而且道德的宽容度或者某种所谓的道德底线已经模糊化,已经寻找不到统一或者某种基本的一致性。除了自身的原因,各种外来因素的影响,已经将道德中更多的规范因素吸纳,而统一到某种更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强制性正式或者非正式规范中。而且我认为文化与社会规范最大的区别就是文化控制人的思想间接地影响人的行为,而社会规范不管人的思想或者内心世界直接控制或者规范人的行为。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道德更多的只能是一种控制内心世界的文化,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世界中,也只有在人们的内心世界中才能产生更大的影响。一旦外在行为化,道德的规范力量完全可以被人们忽视。当然作为一种文化,道德存在不可忽视的无形内化力量,净化着人们的心灵。

而民间法更多的只是一种社会规范。“民间法”是苏力先生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首次使用的,这一概念的提出也许只是一种偶然,但其后所引发的反响与争论,可能连作者本人也始料未及。[1]但对于什么是民间法,苏力先生并没有给出一个恰当的定义,而且在随后的反响与争论中,对于民间法的认识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当然有的学者对民间法做出了一定的定义。如Masaji.Chiba给“民间法”下的定义是,“没有被官方当局正式认可的,但在实践中被一定范围人们——无论是否在一国之内——普遍同意认可的法律体系,并局限于那种对官方法的有效性有着独特影响、补充、对抗、修正甚至破坏着官方法的法律体系。”[2]当然这主要是从与国家正式法律比较中进行定义的。依据不同的视角得出的定义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而在这里,我更多地认为民间法首先是一种社会规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尤其在民间,虽然没有正式的立法程序,但是却起着正式国家法律的规范力。虽然具有一定的文化倾向,如它的形成往往具有更多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影响,但它与道德这种传统文化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道德就是某种文化的继承与发展,而民间法是文化影响下的社会个人行为的继承与一定程度的发展,坚持的是某些社会认同的行为以及行为方式。其次,道德可继承、可不继承,当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可能必须继承,然而道德的传承往往是出于某种文化自觉性而非某种外在迫力。民间法却不一样,依据的更多的往往是外在的规范力量,虽然文化自觉性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起主导作用的往往是外在行为的社会约束力量。

其次,如果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我更多地认为其是一种社会思想规范,而非社会行为规范。由于道德与民间法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尤其是在民间社会里,往往道德上约束的行为,民间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民间法的法律思想上往往有道德的痕迹。但相对来说,民间法具有更多的确定性、规范性以及强制性。而且民间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可以强化人们内心的道德观念。作为调整民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民间法有必要吸纳更多的道德情怀,完善自身规范体系。但是种思想上的关联性并不代表民间法就是某种道德的延续,或者道德文化的社会规范化。道德就是道德,民间法就是民间法,各自有不同的调整领域。或单纯地影响甚至控制人们的内心世界,或规范甚至制约人们的外在行为并试图强制影响人们的内心世界。在行为之前,道德是我们主要的思想领域;行动之后,我们需要的更多是某种社会规范,而民间法就是民间社会首先应该考虑的社会行为规范。因此,作为社会思想规范的道德,我更认为这不是一种社会规范,思想上的规范更多的是一种想象中或者不确切地说,是一种空想的社会规范。因而这样的思想规范就不可能是社会大众行为规范或者社会规范,而只能是某种文化。

同时,道德的培养往往是无意识进行的,或者更多的是在早期的日常的学习生活过程中养成的(道德的培养,在成年之前贤德格外重要),一旦形成内心的某种道德,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可能我们还会用道德去评价他人不道德的行为,而这样的行为一旦可能时,自己也同样进行着)。外力的影响很难介入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尤其是当这种内心的道德已经定形时,外力在人的思想上的作用有时会显得有些苍白。但是民间法的遵守或者培养往往是有意识的,是人为地在不停地传播与继承发展着,不管是出于某种文化自觉性还是其他原因如外力强迫,由于民间法是一种具有现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往往具有更多的可塑性(不管是否成年)。在这种规范约束下,有些行为或者行为方式,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在社会中,我们必须接受.而至于接受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可以认为这已经超出了民间法应该明确规范的范围。

因此,我更多地认为道德是一种可以被用来控制或者规范人的思想,并试图以左右人的内心世界的方式来影响人的行为的社会文化。民间法是一种在一定范围内无形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并具有普遍强制约束力的、包涵一定传统文化因素的社会规范。

既然道德只是一种社会文化,并且需要随着社会的变革而适时地做出相应的改变(这是社会存在决定的,尽管道德变革往往存在一定滞后性、容易产生某种文化堕距,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文化变革却在慢慢地进行着,不管结果怎样)。正如此,我们需要及时地反思我们的道德文化。有所为,有所不为。既然道德,这种文化性的规范,可以在人的内心世界里发挥有意义的影响、甚至控制人的思想,那么在规范社会秩序中,尤其是文化变革的社会中,就应该扬长避短,避免更多的垃圾文化被以人为地默认的方式引入道德中,破坏社会风气,而应该更积极地引入更多健康和谐的思想以引导人们的行为。这是道德必须为社会作为的。但当这种影响上升到社会行为规范领域时,就必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当文化性的道德需要更好地规范的人的行为时,民间法就有了更多可作为的社会空间,理应及时地吸纳道德情怀的文化,由此更好地规范社会秩序,尤其是在民间社会里。当然这种民间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也必然会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同时代的社会道德观念,无形地让更多的人遵守了社会道德。相反,如果一味地强调用道德去人为地变相实施某种惩罚(无异于道德暴政),最后必然导致更多的不道德,不仅弱化了道德的本身价值,而且连最后一丝人间的纯洁也被糟蹋了。

请保住人间的最后一点纯洁,别再用道德规范我们。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2]谭岳奇。民间法:法律的一种民间记忆[A].谢晖、陈金钊。民间法(第一卷)[C]. 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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