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是一种习惯权利——答林来梵教授
2008-10-20 22:49:57 作者:王林敏 来源:http://www.fatianxia.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拿出马克思的“经典”论述来回答
先看看马克思的观点吧。马克思为贫民捡拾林木进行辩护,提出了“习惯法权”的概念,论证了习惯权利的应然性,立法者应当尊重贫民的这种习惯权利。马克思认为,贫民在自己的生活中蕴含着权利,这个阶级不仅本能的要求满足生活的需要,并且要满足自己的权利要求。在贫民阶级的习惯中存在本能的权利感,这些习惯的根源是肯定的、合法的,习惯权利的形式是自然的。习惯权利作为和法定权利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与法律并存、而习惯是法定权利的前身的场合才是合理的。
当然,马克思指出,贫民的习惯权利虽然符合应然的法权关系,却与现实的统治者的法律相悖。相似的,在表面上,正如
公民的用水权在本质上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权;而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在本质上则是一种财产权。根据利益衡量的一般法理,生命权的法益大于财产权的法益;因此,在公民的用水权同国家对水流的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公民的用水权优先。所以,我们即使不借助马克思的高深论述,也能借助一般法理解决这个问题。但进一步的问题是,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是经过法律宣告的;而公民的用水权则仅仅是一种自然权利,仍然停留在应然的层面。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
关键的问题在于:水流和水是否是同一个概念?也就是如何解释“水流”这个概念,
有人会说,公民喝水有自来水,即,取水要付费。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自然状态下的水是没有价值的,这个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都会懂得这个道理,因为其中并没有加入人工的劳动,所以公民取水不需要付费。而自来水经过经营行为而产生了价值,所以,用自来水需要付费。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适合饮用的自来水,既然国家没有尽到这项义务,公民从自然水流中取水也是一个迫不得已的选择。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公民取水都不是对国家所有的水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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