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论
2008-11-08 18:47:41 作者:程彦卿 来源:http://www.fatianxia.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争是英美分析法学的永恒话题,对二者的分析也就成为各家必须面对的问题。拉兹当然也不例外,在《法律的权威》第三篇“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渊源”中,作者就试图对这个问题做出自己的回答。
区分自需要标准,拉兹首先指出了实证主义哲学观的三个核心议题:社会论,道德论和语义论。在拉兹的语境下,实证主义社会论是指:什么是法律或不是法律是社会事实问题,随即他有指出,这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法律来源于社会生活。实证主义的道德论是指:法律的道德特质随着法律内容和法律所适用的社会环境不同而不同,这似乎是社会论的一个推论。实证主义的语义论是指:诸如权利、责任等法律术语在不同的道德或法律语境之下具有相同的含义。关于这三者的关系拉兹给予了简单的论述,但随即又给予了否定,不予深入探讨,这里也就不加赘言了。
接着拉兹在引入所谓“强社会论”的问题上,采取了如下进路:指出自然法理论的三个命题:“法律义务”意味着由于法律要求一个人实施某一行为而使其承担义务;在法律与社会通行的道德观念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每一种法律体系的权威都具有正当性。而这三个命题与实证主义相关,也与社会论相容,之所以说社会论是实证主义的“脊梁”,是因为它体现在强社会论中:
只有当它对法律的内容及其存在的经验仅仅依赖于人类行为的事实,而这些行为事实又能够以价值中立的术语加以描述,而其适用不求助于道德论证的时候,它才是可承认的。
我认为这个命题中有三个核心要素可以进一步加强实证主义不同于自然法的特征:(1)对法律的检验来自人类行为事实;(2)对法律的描述以价值中立的方式;(3)法律效力的检验不诉诸于道德。而后面作者的论证也是按照这个模式进行的。
不过作者并没有直接转入这个论证,而是指出强社会论的四个假设前提:任何法体系都包含对法律的检验;存在丰富的价值中立性术语;社会论并不忽视人们的道德观(这一点也是我认为很多人对实证主义的误解,认为实证主义者缺乏道德关怀和道德感。);以它与法律检验之间的条件关系为依据,强社会论分为两种。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支持社会论呢?作者进一步论证了以下四个作用:正确反映了法律的含义;将对法律的描述与评价区分开来;避免研究者的主观偏见,因为自然法要求法律符合一定的道德与价值,这难免会受到研究者个人价值的影响;可以反映法律的制度性特征。其中第四点是最关键的,作者着墨最多。
在法律的制度性价值特征上,拉兹先是指出证明这一点需要进一步指出检验法律的三项标准:功效;制度特性;渊源。
在第一个问题上,拉兹指出:某一法律体系只有得到普遍遵守,并且至少得到部分人(特定社群中)承认(法律被“内化”),(这似乎是法律的实效?)
拉兹也认为法律的制度特性是最重要的,也与自然法争议最大,理解这个问题对于区分二者有重要意义。拉兹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这需要两个条件,法体系要有审判机关解决争议(裁判功能),在社会中具有最高权威,拥有合法化的权利(指引功能)。拉兹认为制度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就可以成为法律,而许多自然法也可以满足上述特征,但是有些自然法观念却与之不符。原因有二:法律作为社会制度不必包含所有的道德(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则;法律将一些道德原则纳入其中,仅仅是因为其具有制度价值。
在将(强)社会论的观点呈现给我们的时候,作者转入了渊源论的论述。前面的写作中拉兹指出了检验法律的两个因素:功效和制度特性,缺乏渊源论。前两者的结合是若社会论,并且与自然法的理论相容,在一些问题上会转向自然法,比如在法律的检验上会诉诸道德因素。
渊源论则不同,它是强社会论。法律渊源(广义)是指鉴别法律有效性和内容的事实,因此渊源论就是:当确认法律内容及其存在无需诉诸道德原则。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支持渊源论呢?作者分别从概念理解和社会功用的基础上
首先,拉兹以法官的裁判为例,指出法官的能力包括法律才能和道德才能。前者是指法官裁判时运用的法律知识、法律解释和推理能力;后者则是法官的道德感等。这预设了在某些场合法官在裁判时要诉诸道德原则,但是这只是法律对某些问题没有提供答案(=法律无规定的争议)时,而这不能被看作是特殊的法律适用或法律论证。这里需要我们区分适用法律和发展改革法律,很多人认为前者作者要诉诸法律,后者则依据道德原则的论证,这是一种误解,作者在第十篇有所论述,这里亦不加赘述。
其次,渊源论有助于区分确定的法律和不确定的法律。前者是指法律在某问题上提供了答案,而后者则是法律在某一问题上没有提供答案,而正是这些问题是法官会考虑道德。
最后,渊源论对法律的功能有深刻的理解。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以权威的方式指引社会合作,是社会成员行为不再依据自己偏执的理由,而是基于各种理由,指出有约束力的观点,以公共可知的标准组织社会合作。而道德原则则具有某种不确定性,起不到这样的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区分依赖于一系列基本要素,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论,亦即渊源论,它指出了检验法律内容及其存在的标准:依赖于社会事实。在检验法律、描述法律和判断法律效力的基本问题上,渊源论可以很好的解释二者的区别。从功能上讲,渊源论也可以很好的解释法律的制度特性,解释法律以权威的方式组织社会合作,为之提供确定、可行的模式。
相关图书:《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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