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原则与法学方法论
2008-11-08 18:51:44 作者:程彦卿 来源:http://www.fatianxia.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本文主要论述衡平、正义的理论及其与法学方法论的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是一篇读书笔记,主要目的在于梳理王泽鉴先生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中的开篇之作《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并且提出一些自己关于法学方法论与衡平原则的认识。
(一)衡平的精神
王泽鉴先生首先以一则台湾“最高法院”的判例为例,提出举重明轻的法学方法,借以提出衡平原则在其中的作用。那么究竟什么是衡平?它起源于何处?又经历了怎样的发展?
衡平系在个案中详加衡量相关的情事,以实现个案的正义,避免僵化地适用法律所带来的难以容忍的不正义。
衡平法有两个发展源头——罗马与英国,其共同特征是由于严格格式主义(严格要件)导致的“法之极,恶之极”。
在罗马“格式诉讼的僵化,导致法律的严格性”,于是由法务官发展出衡平法,作为批评法律的准则,解释及补充法律的不备,避免造成个案的“法之极,恶之极”。
后来此种制度在中世纪经德、法继受后,受到人文主义和自然法的影响,逐渐融入实体法中,并允许法官在个案中加以裁量以填补法律漏洞。
英国的衡平法(equity)与普通法(common law)相对,后者是1066年皇家院将已有的习惯及法律加以普遍化,适用于各地。英国早期普通法的诉讼依赖令状(writ),具有严格的格式与要件,从而容易在个案中出现无法实现正义的情况,于是败诉一方向国王申请救济,由大法官负责处理,早期大法官多为神职人员,凭借个人良心和道德感进行裁判,后来渐渐发展出衡平法。
后来英国的法院系统虽几经改革,但是衡平与法律并未融为一体,二者的训练方式和思考模式不一样,律师事务亦有区别。
(二)正义的理念与衡平精神。
王泽鉴先生在文章中指出了两种正义理论——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前者系指一人居于上位,对其他人为分配,这是一种三人以上的上下规范关系。后者系指维持二人或多人之间同等基础上的平衡,这是一种平等规范关系。
正义具有一般化的特征,显现在抽象的规范中,适用于同类案件的多数人,衡平则是针对个案的具体情事,而追求正当裁判。就像拉德布鲁赫所言“正义女生手持衡器,闭上双目,一视同仁;张开双眼,关照个案。二者并不矛盾,均实现正义。
横平是个别正义,在于缓和法律的严格性,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带来的僵化,以至于无法实现正义。
(三)民法与衡平
需注意的是,德国和台湾地区的民法中,衡平已经渗透进民法的体系中,衡平的原则在民法典中已有体现,此为“抽象衡平”,举例来说,将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规定在民法中。还有所谓“具体正义”,即在个案中实现正义,比如在个案中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以实现正义。
这就要求法官在个案中斟酌具体化相关原则或规范,例如台湾地区“民法“第187条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精神失常人之侵权,要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加害之方法或种类,责任能力之欠缺程度,被害人有无保险金等情况(史尚宽)。
(四)衡平原则与法学方法论
衡平系不确定法概念,其特征在于无具体的构成要件可供涵摄,而具体斟酌的相关情事,关照个案加以正当裁判,故需法学方法论的引入。
法学方法论系指以现行法为基础,运用价值评价的方式在个案中具体解释适用法律,以实现个案的正当裁判。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1)法学方法论要以现行法为基础,要求法官在个案中先要从实证法中发掘裁判规则;
(2)在个案中运用法学方法(以价值评价为基础)以实现个案的正当裁判,易言之,个案正义。
这类似于衡平与正义的区分。正义具有一般化的特征,犹如法律一般在相同情况下都要如此适用。而衡平在要求在个案中具体地实现正义,类似于在个案中将法律原则和规则具体化,以实现个案正义。
法官在个案中依衡平原则加以衡量时,一方面要依客观标准,另一方面要在个案中适用相同标准,将衡平发展出来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其他类似案件,亦属于“相同事件相同对待”的正义原则。
结语
关于本文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尤其是王泽鉴先生对案件的分析十分到位,实值学习。惟自己对民法的知识积累尚浅,自觉难以驾驭进一步的讨论,暂且根据自己对法学方法论的一些理解做如上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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