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以“钟九闹漕”事件为中心
2008-11-14 20:00:42 作者:张小也 来源:http://flwh.znufe.edu.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钟九闹漕”是一场由漕讼演变而成的暴动,发生在道光年间的湖北崇阳。它的参与者主要是花户,为此一度被归入农民战争的研究领域。[1]众所周知,以往农民战争研究关注的主要是其规律、性质与作用等本质问题。[2]本文则更加注重该事件发展过程中的人们的具体表现,特别是官府与民间社会在法的领域的互动,以此来透视清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对中国传统法律研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对于“钟九闹漕”事件,清代的许多官方文献和私人著述都有记载。本文除了依靠这些文献以外,还利用了极为丰富的口述资料。[3]其一是长诗《钟九闹漕》,实际上是五句一段的七言民歌,已经整理出版,有1957年与1998年两个版本。因1957年版的开头与结尾出于政治原因做过大幅度改动,而1998年版则更多地反映了原貌,故取1998年版。其二是访谈资料,其中最宝贵的是华中师范学院历史系74级工农兵学员在当地做的调查报告(以下称《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是他们搜集整理的《钟人杰起义历史资料》的一部分。此外,笔者曾于2003年和2004年两次到崇阳做田野调查,进行过一些访谈。然而由于时间的无情,所取得的口述资料的价值完全不能与《调查报告》相提并论。
道光时期的崇阳:权力结构与矛盾
崇阳位于湖北南部,清代“属武昌所辖,与蒲圻、通城、通山、江西义宁州连界”,[4]周围“四山环列”,[5]与外界的主要通道只有两条,一条是山路,经过蒲圻通往省、府所在地武昌,地名横上岭。乃“凿巅崖成路”,十分狭窄,“仅容一舆,对面往来须侧让其半”。这条道路艰险异常,“上则峭石壁立,下则陡崖傍涧”。另一条是水路,即隽水,它是崇阳境内的主要河流,“上达通城,下通蒲圻”,贯穿全境。枯水时“碧流一线”,雨后则“泻注激湍,舟楫可通”。虽不似山路那样艰险,但“水底峰峦齿列,曲折回环”。水浅的时候,船底与河床上的石砂相磨擦,“声如掴鼓,行之不易”。[6]
封闭的地理环境和恶劣的交通条件,使得崇阳与相邻各县“分疆之处丸泥可封”。“山中之民世不及城者居多”,遇到族人不肖或贼匪窃盗等情况,当地人“每集族长村邻,或捆溺或活埋”。类似事件的发生非常频繁,乃至“月必有之”。对于在崇阳任职的县官来说,这里的百姓“鲜知纲常法律,悍猾异常”。因此,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只图目前省事”,[7]听任各种地方势力插手公共事务。
“钟九闹漕”事件发生前后,崇阳各种地方势力中最突出的是两种人,一是“歇家”,二是书差。[8]
“歇家”一词很有来历。明代官箴书《治谱》中有这样的规定:状词中“无写状人、歇家姓名不准”,[9]看起来官府是将歇家作为赴控之人的保人,令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而谷口规矩雄《关于明代的歇家》一文指出,歇家原来是旅舍,发展到明末则起着包揽税粮的作用。[10]可见,歇家的本意是旅店或开旅店的人,因在地方社会中处于特殊的位置,很自然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至于具体为何种事务,则视不同地方的不同情况而定。
道光时期崇阳的“歇家”同样有着复杂的含义。由于经济、环境等因素,当地的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因此“市无客寓”。乡民进城交易、完粮或争讼,通常会“宿于相识之家,名曰歇家”。然而“歇家”并不仅指落脚之处,乡民因“世不及城者居多”,所以“凡事皆托歇家主持”,形成了“乡民以歇家为靠山,歇家以乡民为腴肉”的利益关系。当乡民因发生矛盾而诉诸公堂之时,他们自己往往并不进城,而是由歇家出头,于是,“彼之歇家勾此之歇家串唆抅讼,两歇家从中乐利”。事实上,歇家并非普通人,他们中很多是有功名在身的读书人,即通常所说的“讼师”。在崇阳,老百姓对他们有一个特别的称呼:曹司。[11]
歇家之外,崇阳“差弊最重”,特别是那些“坐里之差”,即里差。[12]他们不仅有权“以里之大小派役之多寡”,而且负责承办命盗拐抢之案。对于地方官员来说,他们是难以驾驭的力量,“书差承办公事,先索本官纸笔饭食之资”。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即使官员“戒饬扑责”,也是“催之不应”。对于百姓来说,他们更是令人畏惧,“词讼案件,先向原告议定书承之费,然后送稿”,[13]因此百姓称他们为“衙门”或“押司”。[14]
“歇家”与里差有时集于一身。如果乡民进城歇于里差之家,则里差“既是原差,又是歇家”,“代理差房兼说讼事”,指着官员的名义招摇撞骗,“落利恒多”。并且案情的利弊胜负皆为他们所垄断,“原告虽严催,本官虽血比,难拗其规格,甚至两造冰解,两歇家不息”。有的书差并非里差,一旦县官批准他们经承案件,他们“先谋之歇家,不下乡静候歇家寄信”,甚至在原被两造尚未入城之前,状词已经“雪叠”。[15]
与诉讼中的把持行为相比,书差在征收钱漕时的作弊行为更甚。不论花户纳钱粮多少,柜书每票掣钱二百文。绝大部分花户所纳银钱并非整数,柜书令他们“毫厘包分”,即将毫厘之数进位到分,在统算交库时,他们却仍“见厘缴厘”,余下的就进了他们的口袋。地丁银每亩纳钱二千一百四十文,以七分七厘七毫归官,其余除供解费等使用之外,全归柜书。漕粮的“附加费”——水脚银亦是“毫厘包分”,“每票必有”羡余。更有甚者,按照惯例,水脚银每两征钱四千六百文,“缴官备水脚漕费之用”,平均下来每厘合四文多钱,而柜书以分为单位征收,“征一分收钱七十文,二分一百三十文,三分一百八十文,四分二百五十文”,如果超过此数,则每分加钱四十六文。收上来的钱除统算交库之外亦归柜书。还有些山民离城遥远,以进城完粮为苦事,就把钱交给歇家代完折色,对于这种情况,柜书每石加钱一百六十文。此外,在征收实物的时候“合勺包升”,就是将合勺之粮进位到升,其羡余也是每票必有,亦归柜书。[16]
除了这些明目张胆的浮收之外,书差还使用种种隐蔽手法盘剥花户。长诗中讲他们“踢斛摇斗乱行抢,三盘样米太不公”,“一把升子七寸方,斗米把作七升量”。[17]对此《调查报告》中的受访者解释说,衙役用脚踢斗,“搁一下,泼一点,一石米得要一石多”。[18]“花户完粮时,衙役要拿一斗米做样米,看合格不合格,这个样米就归衙役自己”。[19]书差量米时将一斗分作十升,而所用的升比一般升大。这样,花户交一石米,量出来只有六斗多。[20]另有多位受访者提到,“当时用斛收米,那种斛上面是木的,下面是皮的,立着倒米时,倒的堆满了,撒在地上的米归衙门不说,那斛一提起来,又浅了一截,又得倒满,所以挑一担米只完的一箩多”。[21]书差们还“穿着深靴在米里踩,把落进靴子里的米拿走”。 [22]
此外,“无一定之规”的承催之役扰害乡里更甚。官府派出他们是为了将畸零小户应交钱粮“掣票代纳”,然而他们“沿乡收垫”,“数十文之正款,须数百文差费饭食驴脚等款”。在他们的淫威之下,“懦弱之家具酒食不仅肉蛋而已,必致争宰鸡鸭”,否则他们就会“摔盘掷碗”。他们还仗势欺人,奸淫妇女。有些妇女为了借势压制父家与夫家,乐于与他们通奸,父家与夫家“既无利惠可贪,迫于势而妇女贪淫不容规戒”,“气忿难堪,又不敢言”。[23]
虽然“书差科敛倍于官之羡余”,但粮户认为皆是“官之重敛”。如果官员企图与书差争利,则书差“宁退承不肯归”。[24]
明清时期基层社会的自治化是一个普遍现象。由于自然条件等原因,崇阳地方显示出更强的封闭性,官府的力量难以渗透其中。因此,在“刑名”与“钱谷”这两个民间与官府打交道最多的领域,“歇家”与书差对地方社会有着实际的控制力。 当然,这二者的合法性来源不同,前者更多地来自民间,而后者更多地来自官府。
漕讼:地方势力的消长
道光十六年,崇阳漕粮浮收的矛盾尖锐化,导致“钟九闹漕”事件的发生。[25]虽然此次事件被称为“钟九闹漕”,始作俑者却并非人称钟九的钟人杰,而是金太和,闹漕就是从他上控书差开始的。
据《金氏族谱》记载,金太和名子开,字太和,乾隆癸卯年九月十三申时生,道光壬寅年四月十八巳时歿,葬地不详。值得注意是,闹漕的领导者如钟人杰等人均不见于族谱,其原因可以顺理成章地解释为族人的恐惧心理使之,而金氏族谱则毫不隐瞒对金太和的尊敬与爱戴,不仅对他有详细的记载,而且给予极高的评价:“志气四方,磊落英雄,心性慷慨,器宇宽宏”。[26]
金太和住在北山的大泉坑,他没有多少地,因此完粮不多,长诗中讲他“斗米当差”,如果考虑到“合勺包升”的情况,可能连斗米都没有。有受访者说他有“两盘纸车”,“以造纸为生”,纸用来加工纸钱。[27]也许因为做买卖的缘故,他经常进城。[28]
道光十六年冬天,正是完漕之时,金太和进城时看到书差百般刁难花户,激于义愤,从旁做不平之鸣。[29]书差们听他语涉讥讽,就转来围攻他,骂他多管闲事。这令金太和更加气愤,索性公开指斥书差的恶行。[30]书差恼羞成怒,合伙将他拖进县衙。时任知县姓王,老迈颟顸,听书差唆使,[31]将金太和打了一顿板子。
金太和仗义执言,却遭到责罚,心中怨恨难平,动了告状的念头。他和侄子金瑞生商量,[32]要亲自出头揭露崇阳漕弊。据说他表示,“如果官司打赢了,一人担,免得百人下水,打输了,就准备死”。[33]从十七年正月开始,金太和到崇阳各堡串联,收敛告状所需的费用。从正月到立夏,他走遍了四十八堡,得到了广大花户的坚决支持。[34]在金瑞生的推荐下,他请了钟人杰来代写状词。[35]
钟人杰是一名生员,事实上也是一位“歇家”。他是桥墩堡人,住在离县城很近的白霓桥,帮人打官司非常方便,也颇有些名气。[36]钟人杰很善于对付官府,据说他考秀才时,同崇阳上乡一个姓代的一起考。“这姓代的家庭情况很好,在考前送了三百串钱给知县,企图买通”。钟人杰知道了这个情况,就把自己的文章和姓代的文章一起拿去给知县。“知县看后,在钟九的文章上盖了印,后来发现又后悔,因为印没有盖在姓代的文章上,最后两人都没录取”。[37]
清代严禁读书人包揽词讼,因此钟人杰难免会遭到官府的惩罚。有受访者说,“钟九曾在崇阳县城西门外的煤冲教过书,煤冲这个地方产煤,但是由绅士把持,不准百姓去挖。钟九对这事十分不平,他就为老百姓写了一份状词,告了把持煤场的绅士。事后告贏,别人还送田十亩给钟九。但不久翻案,钟九被官府革去他一切功名”。[38]他在被捕之后的供词中亦交代,“十六年因包庇程中和挖煤控案,代作呈词,犯案斥革,拟徒配孝感县安置,后因在配穷苦逃回”。[39]然而身为“革生逃徒”,[40]钟人杰并未停止帮人打官司,只是不那么明目张胆而已。
金太和在得到钟人杰代写的状词之后,先向崇阳县呈递,[41]自然未能获准,于是他又告到武昌府。[42]告状的过程并不顺利,[43]但是金太和坚持不懈,一直告到总督衙门。崇阳的书差们知道后,其中一个叫余五的写了份诉状,[44]亦投到总督衙门,为此金太和被长期关押。[45]
无奈之下,金太和只得从狱中托人再向钟人杰求助,钟人杰于是找到自己的好友——同是讼师的汪敦族和蔡德章。汪敦族住在小港堡,受访者说,他“是个漕师,相当于现在的律师”,还是个文生。[46]他在被捕之后的供词中称自己是“县学文生,因事斥革”。[47]蔡德章是黄沙堡人,受访者说,他小时候读过两年书,家无田地,有房屋一间。长大后专替别人打官司,因为识字不多,被群众称为“瞎子朝司”。钟人杰到他家约他闹漕,他问“到底为名为利”?为名才去,为利就不去。钟人杰说是为名,他说“为名我就去”。[48]除了汪敦族、蔡德章之外,钟人杰的另外一位好友也参与其中,他叫陈宝铭,是灌溪堡人。受访者说,他“是个武将,带兵的,他原是和衙门一伙的,后来钟九把他说过来了”。[49]其族人也说他是一名官员,家中原来还藏有他的官服和仪仗。[50]然而他在口供中只说自己是“县学武生,因事斥革”。[51]
几人商量之后取得共识——坚持上告直到引起官府的注意。于是四人分头下乡收敛讼费,“汪敦族负责华陂,陈宝铭负责灌溪、鹿门,金瑞生负责小沙坪、东堡、大源一带,蔡德章负责大白堡、纸棚,钟人杰负责白霓桥、路口。经过了五六个月的活动,全县四十八堡都串通了,大小花户都支持闹粮案”。[52]
道光十八年的端午,金瑞生与蔡德章一起去武昌告状,湖广总督周天爵准状,命将书差提省。[53]此时崇阳已经换了一任知县,姓蔡,他并不维护书差,把提牌上有名字的人统统交了出来。[54]案情审明后,周天爵“将书差责革,禁免票钱、差票垫费”。[55]因《大清律例》规定:“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告”。在漕粮案中,“州县征派,务须里长率领众民公同陈告,方准受理”,[56]所以将原告等人亦责以“本户钱漕无多,不应恃符上控,责抱完案”。[57]
漕讼的结果有利于花户,应该说,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但是,浮收的矛盾不仅没有就此解决,反而越来越显示出其内在的一面。
在歇家这一面,钟人杰等人不仅达到了聚敛讼费的目的,而且树立了威信,他们“回乡照钱粮每两派钱二百文,计敛讼费二千余千。小户感其为众除害,不独踊跃乐输,并以身命相许,兼甘助势”。[58]
在书差这一面,由于职业的世袭性,被革掉的差使仍由其子弟承担,他们自己则“仍隐身后办事”。花户中的绅士大户和懦弱之民对书差仍有怀畏惧之心,因此“改为见厘纳厘,仅免包分,仍给票钱”,而畸零小户和强悍之民倚靠督抚所定章程和钟人杰等人的势力,“既不包分,又免票钱”,且对书差的催征置之不理。书差“含恨莫奈伊何,隐寻报复之隙”。[59]
这样一来,歇家与书差之间的矛盾上升,漕讼开始明显具有争夺地方权力的色彩。
僵持:县官的处境
督抚下令革除的条款均属书差的额外征费,对于县官的影响不大。但是书差“专指钱漕为利薮”,受到新章程的束缚,不满情绪日积月累。遇到“催钱漕之委员、司差及造册刷串纸工各用”,就一概推到县官头上。书差的势力根深蒂固,“积习久痼,虽廉明强干之官不能挽回”,[60]反是县官象走马灯一样换了好几任。
一、折锦元(道光十九年春——二十一年春)
道光十九年春,蔡知县退印,接任的是折锦元。[61]他既不能为书差“整复旧规”,也只得听凭他们所为,于是渐“受书差之挟制”。[62]
与此同时,金太和等人的声势却越来越大。崇阳有十一里,他们“置柜十一张,分注里名,抬送县堂”,并“刊刷传单,派定日期”,让花户“依期投纳,自封投柜”,杜绝粮差下乡扰民之弊。书差岂能容忍这种做法,他们将金太和扭送县衙,以“置柜刷帖,把持钱粮”为罪名,将他送到府中“展转委讯”。金太和毫不犹豫,悉数招承。府里借口抬柜之人未到,将此案“延搁不结”,金太和被长期关押在狱中。[63]
道光二十年冬漕开仓,钟人杰等人率众闹漕,“不容官打样盘,每石明加二斗二升,书差、样盘、斗级余米全行革除”。积弊剔除净尽,而他们与书差的仇恨则越结越深。书差在花户交米给票的时候百般刁难,钟人杰等人又于道光二十一年灯节之时,“手执红旗,大书官逼民反”,以送灯为名义,“暗藏器械,统众入城”,拆毁书差房屋,抢掠资财衣物,盘踞城中达三日之久,书差的房屋财产被“拆掳无遗”。钟人杰等人的行为只针对书差,因此“无损于民”,但崇阳“亦因之闭门罢市”。[64]
钟人杰等人将崇阳与外界的通道牢牢把住,只不允许官府的公牍往来。随后又制订了禁革钱漕积弊以及每石加收二斗二升的章程,再加上前次督抚所定每两纳钱二千一百四十文的规定,亲笔书写告示,勒逼折锦元加盖县印,[65]刻成石碑,在城乡各处竖立。[66]府里委派陈通判到县弹压,钟人杰等人却已经解散。回到家中后,他们“深藏厚卫”,官府“非重兵难入其村”。他们又按照花户完粮的数目,“每石敛钱一千,以备讼费,计敛四千余千”。官府越是想“弥缝了事”,闹漕之人越要“张大其词”。为了博取安静之名,折锦元与陈通判商议,将钟人杰等人借送灯闹事掩饰为送灯时交纳钱粮,因争论银子的成色发生矛盾,人多拥挤导致毁坏民居。而陈通判回府后仍面陈实情,于是府里将折锦元照“人地不宜”奏请撤职,另委候补知县金云门办理。[67]
二、金云门(道光二十一年春——二十一年八月)
道光二十一年春,金云门接替折锦元署理崇阳县。此时书差既惧怕花户,仇恨钟人杰等人,又埋怨地方官不能偏袒,因此都“潜匿不出”。县衙中“无熟手承办公事”,金云门“沿门招致”,书差却都“推诿不承”。金云门不得已,“遂自捐纸笔,令其办事”,而书差越觉“奇货可居,哓哓不迭”。金云门只好亲自下乡催征钱粮,为夫役备办饭食,狼狈不堪。[68]
在二十一年灯节花户冲进县城拆打粮房之前,书差中有部分人已事先逃遁,赴省城上控。状子虽已告准,却悬而未决,因为县里不敢也无法提钟人杰等人到案。而府里“控催益急,雪檄频仍,委员接踵”,于是金云门与幕僚佐贰商量,邀集绅士量力捐助,“不拘掠物之多寡,每屋一间,赔钱十千,消弭拆掳之案”。同时拟将金太和照不应律杖释,了结“自行置柜”之案。[69]
然而绅士已经因钟人杰等人的敛费与柜书的浮收重复受累,心有不甘,岂肯“再受捐赔之害”,所以“首诺心违”,捐款“收之不易”。金云门署任六月之久,赔补书差之事几乎没有进展。正在此时,师长治“持凭到省”,等候补缺。金云门曾在浙江与师长治一同为官,以“深知其精明强干,必能了理此案”为词,禀请府饬师长治即刻赴任。实际上他是明哲保身,推卸责任。在捐项未收,案未发落的情况下,金云门“解脱而去”。[70]
三、师长治(道光二十一年秋——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师长治“匆匆抵任”,正是“将届办漕之时”。他上任后立即开始佥点书差,准备开仓,他们却故意推诿不承。师长治“辗转导谕,继之以威”,乃至承诺“自造册、刷串、纸工、领斛、盘川费用起悉出于官”,书差“方允认办”。然而,旧斛被折锦元带至荆州粮仓,领斛则有缴旧换新之定例。公文往来,延误时间,因此,“迟至冬月初六开仓”。
按照花户的章程,“通计民输二斗二升及水脚每两征钱四千六百文”。师长治计算下来,仅够交纳府道漕规,至于“部、司、府、道房费,仓规各费,书役纸工饭食等用”,即便将他应得的地丁羡余及养廉银、俸禄等一并填进去,也不敷使用。而摊捐、派捐、修铺、役食、囚粮等费用,甚至他个人的家口之需“尚在虚悬”。此时,旧规已经很难恢复,他亦不肯为人作嫁,“遂无意远图”,衙门上下均“不思久长之计”,打算将新漕办完,“不计盈亏,博一安静之名”,摆脱而去。
桥东、灌溪、双港三堡是钟人杰、陈宝铭、汪敦族的居所,二十一年冬漕开仓之初,三堡的花户在陈宝铭、金瑞生、金贵子等人的率领下先来试探。师长治“悉听其自斛而不争较”,于是剩下的花户“继至照行”。官民之间“无波可起”,众花户“踊跃输将,一月之间交纳过半”。适逢催征地丁漕粮的委员络绎而至,亲眼目睹,传至省城。督、抚、道等大员听闻,对师长治颇有“善安之誉”,并将金太和提禁保押,传人集讯,预备结案。[71]
虽然师长治在浮收的问题异常谨慎,但是花户们对于他的“宽容”却并不领情,对于他本人也毫无兴趣。在他们眼中,师长治与离任的折锦元等人一样,不谙地方政务,对书差言听计从。[72]他们只是同感钟人杰的大恩大德,不仅积极交纳讼费,而且还为他挂匾——“德政隽阳”。[73]
县官的频繁更替以及他们的束手无策反映了地方权力结构的根深蒂固,而百姓对师长治的误解则更显示出官员与百姓之间的隔阂。
暴动:合法性与反叛
师长治只求顺利完漕,对花户采取避让态度。钟人杰等人因惧怕官府追究拆打粮房的责任,不得不“深藏厚卫”,崇阳一时安静了许多。然而,就是在官府与百姓之间并没有尖锐矛盾的情况下,更大规模的动乱发生了。
事情的起因是巡抚赵炳言到任,崇阳一个叫金两仪的人赴省催促提审书差房屋被毁之案。赵下车伊始,见此催呈,对案件的久延不办大为不满,“乃严批候委明干大员,督提惩办”。钟人杰等人“见批无不悚惧”。此时,奉旨查办湖南郴州京控案的钦差到了蒲圻,恰遇该案人卷解到,于是不回省城,就地审讯。武昌府闻报到蒲圻谒见,希望借钦差之力一并了结崇阳漕案,并发牌到崇阳提取拆打粮房之人。但是,派去的委员仍是空领提牌而去,并不敢捉拿。此举却使钟人杰等人心生疑惧,他们推测,蒲圻并非驻审之地,本府亲临蒲圻,很可能是为了督提协捕。再加上传来金太和本应保释,却又被武昌府押禁的谣言,越发疑惧。在金太和子侄金贵子、金瑞生等人的压力下,[74]他们“于十二月初十之夜仓促起事”。[75]
出人意料的是,钟人杰等人起事之后,矛头首先所指的既非官府,也非书差,而是一个叫蔡绍勋的人。
一、寻求合法性的反叛者
二十一年灯节之后,当书差纷纷赴省城控告钟人杰等人的时候,其中一个叫金榜(长诗中的金仲华——笔者)的也派出自己父亲和弟弟赴控,他的弟弟就是前文提到的金两仪。这份状词出自蔡绍勋之手,[76]措辞耸人听闻,引起了武昌府对崇阳漕案的关注。
据《崇阳冤狱始末记》记载,蔡绍勋是“崇阳第一刁笔”,钟人杰则是仅次于他的第二人。值得一提的是钟人杰与蔡绍勋之间的关系。“蔡本钟之业师而又母舅,钟素畏服”,二人在白霓镇“比邻”而居。[77]长诗中对于这种关系没有交代,《调查报告》中的内容则可以肯定这一说法,很多受访者都指出钟与蔡是至亲,最有可能的就是甥舅关系。钟人杰“从小跟着蔡绍勋读书,读得很好”,他写状词的本事也是蔡绍勋教的。[78]
蔡绍勋与钟人杰之间的关系本应是非常密切的,据受访者说他们“都参加了第一次打粮房”,“后来因为有一个小官吏的妹子和蔡绍勋拉上了关系,所以他们的关系就破裂了”。[79]这个小官吏指的就是金榜。[80]
蔡绍勋写状,非常善于抓住问题的要害。长诗中说他“单告太和是光棍,田无升合饷无分,假称花户告衙门”。《大清律例》规定:“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告”。[81]这意味着如果不是真正的花户,就无权参与漕讼,否则就是扛帮唆讼。[82]因此,蔡绍勋的目的就是向官府指明金太和是健讼之徒。至于他告钟人杰的状词,长诗是这样写的,“钟九结盟伙一党,毁街灭市难抵挡,欺凌官长霸崇阳”,其中的结伙与欺官亦是官府最为敏感的问题。[83]
钟人杰等人认为,如果没有蔡绍勋告刁状,官府是不会对漕案采取激烈态度的。因此,他们起事后首先想到的就是抓住蔡绍勋,“泄操刀之忿”。在另一方面,蔡绍勋又被视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只要他撤回状词,案子就可以撤销。对此,钟人杰在被捕之后交代,“我想邀人拿住蔡绍勋,便可挟制他和息了案”。[84]至此,他们还是想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但是当他们把蔡家“满门绑缚”之时,却发现独有蔡绍勋“遁飏”。他们疑心他避入县城,意欲进城寻找。而金贵子与金瑞生等人更为激烈,“欲效送灯之尤,胁官脱释金太和”,[85]于是他们率众向县城进发。
二、反叛的底限
十二月十日夜三更,书差等喧哗至县堂之上,“称钟人杰在白霓桥将蔡绍勋房屋焚烧,满门绑缚,现在宰猪造饭,食后进城等语”。紧接着金榜领着自己妹妹来到,说是“脱绑逃来入署呼救”。书差惊恐异常,声请闭城。当四门关闭之后,师长治查得“营兵民壮仅三十余人”,根本无法守御。于是他“一面劝谕士民铺户协力保城,一面咨访绅士造逆之由”。因为只是“风闻”,不敢以“无据之词”指实上报,所以一直拖到黎明时分,果真看到“百人手执旧旗,各持兵刃,用木石攻击东门”,虽然被城内鸟枪击退,但仍围城不去。[86]
师长治很疑惑,“因思钱漕悉听民章”,与花户之间并无矛盾,围城的原因何在?他立即找来绅士询问,才得知详情,然而他深知自己无能为力。如果说蔡绍勋并未入城,钟人杰等人岂能相信,仍会入城搜索。如果说金太和罪不至死,又拿不出保证。总之,“此事断难挠舌,亦必剖辩不明”,因此他“只得多募乡勇,召集义勇,用砖石填塞城门,竭力保守”,一面火速向府里禀报求援。师长治一心以为本府恰在蒲圻,必会派兵来援,或许可以解散反叛之众,不料本府“坐视不救,胆怯遁去”。然而,师长治仍在痴盼,“知本府近在咫尺,七十里之遥,朝发夕至”,决定抵抗到底,于是“守备益力”,至午后,已招集了千人,他“亲率捕厅、城守、本署书役幕丁分段督守”。[87]
钟人杰等人见师长治坚守不出,亦无人解围,于是鸣锣下乡,招集各堡花户,开始从四门进攻,城内兵勇渐渐不敷分布。至十二日黄昏,陈宝铭率众搭置木板,“持鸟枪在前,争先飞渡,而城上兵勇畏其事后复仇,一哄而散,遂得鱼贯而登”。师长治“闻报救应不及”,急奔衙署,至关帝庙前时见叛众已经纷纷拥挤进署,于是只得在庙中暂息。当晚城内爆竹之声络绎不绝,钟人杰等人四处搜杀书差,后来有人“见蔡绍勋支解而死,头悬北门”。[88]
十三日黎明,暴动者开始攻击关帝庙,前门“坚不可破,至裂未启”,于是从后院穿墙而入。当时典史王光宇等人也到了关帝庙,暴动者“拄矛背立,呼杀太爷”。陈宝铭、汪敦族、金瑞生等请师长治向上官解释,将金太和一案了结。师长治表示,“钱漕事毕,方能收捐赔屋,被拆之家心悦诚服,方可集讯发落”;府里委员曾告知金太和交保并未复禁,“况照律问拟,罪不至死”;本府临蒲是因为要谒见钦差,等等。并责问陈宝铭等人,“汝等身列黉门,不守卧碑,以风谣意度,造此寸磔之罪,将有灭族之祸,尤敢问难于父母之前,实禽兽之不若”。师长治令众人“退出城外,免扰黎民”,陈宝铭等则称,“进城不易,金未到县,何可退去”,表示要“立候详府请释”,在周围暴动者的鼓噪喧哗中,师长治不得已草成一份详文,陈宝铭等拿去看了,“称情词不切”,“请易其稿”。师长治说:“围城两日,破城劫署,纵犯开仓,罪不缓诛,挟官请释,情理如此,尚有何切词可措?尔等自拟。”[89]
陈宝铭等亦不难于此,于是“应诺而去”,午后“持稿来庙”,师长治见“其词鄙俚而抗”,无论如何不能作为详文上禀。而且最关键的是在城未破之时,他已将县印由其子藏于怀中带走,即使详文可用亦无印可用。只能指望拖延时间,“以候府援”。于是又令陈宝铭删改,陈宝铭等又应诺而去。如此反复,金瑞生与金贵子等“见事不谐,率族众赴白霓桥”,催请钟人杰到县拟稿。钟人杰明白事已至此,“难以弥缝”,他“执笔凝思,无词可措”。而双港堡汪姓众花户“声色俱厉”,已露反意。黄昏时分,钟人杰在众人的推举下来到关帝庙前,站在庙外。金瑞生等人进入庙中将师长治拥出,推倒在地。钟人杰厉声喝道:“叫你详,你不详!”命众人下手。师长治尤呼:“我当自任,不可伤我良民!”而汪贵子从颈右一刀刺入,血出气断。[90]接着桥东堡的众人卫护钟人杰进城,双港堡众人随金瑞生进庙搜索余人,王光宇闻报自缢。
师长治的门丁殷其铭经历了钟人杰等围城杀官的全过程。事后他追忆,钟人杰等人“原欲挟制县官详释太和而已,本无远图,不意弄假成真,噬脐不及”。因此,他们起初仍“殓死抚生”,将师长治等人的三口棺木“移囤署西山麓,砌屋浮厝”。[91]幻想着能够不被视为反叛,然而由于杀官之举,他们的反叛罪名已经坐实。[92]
崇阳的暴动震惊了朝廷,道光皇帝亲授方略,湖广总督裕泰、提督刘允孝等率领清军两万余人围剿崇阳。钟人杰等人为筹粮草向四外出击,虽然取得了攻打通城的胜利,但是攻通山不克,又在汀泗桥遭到重创,退归崇阳休整。道光二十二年正月十八日,崇阳有丁钜华父子五人,“暗布敢死之众数十人”,在县大堂将钟人杰捉获。陈宝铭“见而奔于仪门下”,亦被扭获交给在城绅士。绅士人等先发飞马赴清军大营报告,同时向钟、陈二人“进以酒食,陈说利害,并指其众心解散,钱粮无措情形”。无奈之下,钟、陈二人同意自首以保全县境。十九日,绅士用二乘小轿将二人送至清营。临行之前,钟人杰与陈宝铭嘱咐其族人;“书差不可存留一人”,于是其族人在崇阳城乡“搜杀两昼夜”。据说事件平息后,官府“前后统计,查缺书差七十八人”。钟人杰与陈宝铭被俘后,从湖南调集来的清军又攻下了通城,将守御在那里的汪敦族捉获。至此,暴动失败。[93]皇帝谕旨“逆匪钟人杰、陈宝铭、汪敦族,著即遴委妥员槛送京师”。[94]“道光二十二年四月,钟人杰、陈宝铭、汪敦族遇害。[95]
至于暴动之前被长期关押的金太和,按照《崇阳冤狱始末记》的说法,闹漕事件被镇压后,“金太和斩于省市,传首崇阳,悬杆示众”。官方档案也记载,在钟人杰等人在京遇害之前,金太和已被“正法”。[96]
结语: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
“钟九闹漕”事件经历了由漕讼演变成为暴动的过程,有关它的丰富材料不仅可以深化对农民战争问题的认识,也可以使我们从一个特殊的角度观察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其一、法在社会中的作用
闹漕的领导者钟人杰等人是当地有名的讼师,即所谓健讼之徒。对于清代的讼师与健讼现象,已有许多学者做过研究。如,夫马进指出,大量讼师的存在反映了民间社会对法律的需求。[97]黄宗智则利用统计数字说明,对于当时的老百姓来说,打官司是一件寻常事。[98]其实,他们都在回答法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否发生作用?
在中国传统法律研究方面有着深厚传统的日本学界曾经普遍认为,旧中国的法只是缺乏实际效果的一纸空文而已,特别是国家司法对于介入民事纠纷表现得非常消极,这类纠纷基本上是由民间自行进行处理的。自上个世纪中后期开始,一些学者开始重新思考这一问题,中村茂夫指出,在旧中国,国家制定的成文法通过各种刑罚制裁实际上确实发挥着现实的作用。不仅如此,也有很大数量的民事纠纷被提交到国家的法庭之上。“总之,把旧中国的成文法和国家司法理解为与一般民众相当疏远,不过是有名无实的观点再也不能被视为作理所当然的了”。[99]
受这一新思路的影响,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逐渐摆脱成见与模式,变得更加深入细致。学者们努力挖掘传统社会特别是明清时期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方面的资料,这无疑会使研究更具“实践性”。但是,笔者以为,在承认法在传统社会中的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思考这种作用究竟是什么?
以往研究谈到健讼问题时,似乎都以民众法律的意识提高或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根本原因。事实上,健讼现象在明清社会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讼师的作用也并不局限于诉讼领域,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他们不仅插手民间讼事,而且参与公共事务。[100]他们的健讼行为,可以成为对权力的诉求。这一点,在钟人杰等人的闹漕行动中有明显的表现。
讼师之所以能够凭借健讼来谋求权力,有着非常深刻的背景。明清时期的基层社会呈现“自治化”倾向,[101]很自然地会产生各种“经纪人”(杜赞奇语),他们既服务于地方社会,也利用官府的授权牟利。讼师也具备成为“经纪人”的种种客观条件,例如掌握司法行政方面的知识,熟悉官府,有一定号召力。不仅如此,在明清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中,民间自有其秩序,法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外力,经常遭到恶意利用,因此社会中普遍存在厌讼心理。[102]对此,清人有“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的说法。[103]笔者以为,健讼成为谋求权力的手段,与这样的社会结构和法律观念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在思考法的作用时,需要进一步摆脱秩序与正义等概念化认识,在传统社会的语境中来加以认识。
其二、法的灵活性与形式主义色彩
在闹漕过程中,钟人杰等人于二十一年灯节进城拆打粮房,事后“查勘书差房屋数十家,悉成平地,满街案卷缤纷”。时任知县的折锦元虽然颜面扫地,然而“无只字上申”。[104]十二月初十夜,钟人杰等人再次围城,与折锦元相比,师长治表现的十分有风骨,闹漕事件却最终演变成了反叛。
更耐人寻味的是,官兵镇压暴动之后撤出了崇阳,金云门再次赴任。彼时金太和已在省城遇害,金氏族人率领众人围攻县城,胁迫金云门备办牺牲美酒,亲自祭奠金太和,并将他的首级运回下葬。金云门一一照行,金氏族人才退去。官兵在时曾将钟人杰等人立于城乡各处的石碑击毁净尽,官兵走后,花户们围城挟持金云门逐块补立,得当承诺方才退去。此后又是百姓扭送作恶多端的书差数人置于县狱,请金云门法办,亦是在金云门的承诺之下方才退去。对此,殷其铭不由得感慨说:“事平两月,已三次围城挟官矣。不知国法何在,政体何存?”[105]
对于明清时期法的“不确定”现象,日本学者早就予以关注。中村茂夫发现,存在着如果按“律”显然构成犯罪的案件却被宣判无罪,或即使宣告有罪却并不引用法律而且量刑明显与律、条例上规定不同的不少事例。滋贺秀三指出,大部分案件的判决根本就没有涉及律和条例的参照引用,而且即使引用也只限于《大清律例》,但是成文法仍然享有高度的权威。
对此,中村茂夫的解释是,命盗重案的审判严格要求适用成文法,法的“实效性”、“准确性”以及“法的安定性”等理念仍然存在,特别是那些州县自理的刑事性质较强的案件,不能说官员在审理过程中是无视或背离成文法的。但是,他也指出,州县自理审判与强调“法的安定性”理念的命盗重案审判相比,可能更着重于“衡平的实现”这一价值理念。
滋贺秀三则提出“律例本天理人情而定”的观点,也就是说,所谓“法”,在当时中国人的心目中并不是与个别主义的“情理”不同的东西,“法”不过是得到了明确化和被赋予了强制性的“情理”核心部分而已。[106]
这些学者的目的在于将中国传统法与审判的性质与西方的情形进行对比,尝试描绘其特征并提供理论解释。他们的视角各不相同——中村茂夫是自上而下的,滋贺秀三则是自下而上的,但是具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努力保持法的一以贯之的形象。而笔者以为,如果将明清时期法的“不确定”现象置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来看,就可以无须坚持所谓一贯性。
从闹漕过程的诸多细节可以看到,所谓的“国法”与“政体”在实际操作中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因此,折锦元与金云门虽屡遭胁迫,却未将事件处理成为叛乱,钟人杰等人虽有围城杀官之举,却仍幻想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然而,“国法”与“政体”在形式要件上是严格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师长治的死无可挽回地改变了事件的性质。这些都深刻地体现了清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微妙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法的灵活性与形式主义之间并不矛盾。
值得一提的是,闹漕事件之后,“反叛者”并没有统统遭到惩处,殷其铭认为,这主要是当地士绅发挥了作用。官军命“各堡绅士领搜余党”,“著名者自不待言”,“余人皆以抢去官物一二件为附逆证据”,一时间捉拿了相当多的暴动者。但是,士绅们纷纷出面做保,“更有甲获逆党送官讯服,而乙保脱,彼此互易,几及百人”。他们还“勾金公门丁,[107]大开贿赂之门”,因此,最终“明受显诛者亦仅百人”。[108]如果按照魏源的说法,被诛杀的则仅止首从十余人。[109]可以看到,“歇家”与书差两败俱伤之后,崇阳士绅的作用开始凸显,而他们的所作所为,仍然表现出地方社会对国家权力渗透所持的一种合作中的拒绝姿态。
综上所述,“钟九闹漕”事件的丰富资料使我们有可能从一个特殊的角度观察清代法与社会的关系。通过研究,笔者更加明确地认识到,在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中,一个“标准版”的法及其运行模式是不存在的,只有进行更多更细致的研究,才有可能深刻理解中国传统法律的内涵。
[1] 《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一辑将“钟九闹漕”资料编入太平天国资料中,其实二者的时间相差十年。
[2] 该领域的学术史参见漆侠《建国以来中国农民战争史的研究》,《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集刊》第四辑。此外,《史学月刊》在2005年第7期刊登一组笔谈,对农民战争研究做了回顾与展望。
[3] 关于“钟九闹漕“的资料问题,笔者曾专门撰文予以说明,参见《史料、方法、理论:历史人类学视角下的“钟九闹漕”》,《河北学刊》2004年第6期。
[4]殷其铭:《崇阳冤狱始末记》。作者是“钟九闹漕”事件的亲历者,他在文中另以殷再生为名,疑为劫后余生的纪念。
[5] 同治五年《崇阳县志》。
[6] 《崇阳冤狱始末记》。
[7] 《崇阳冤狱始末记》。
[8] 根据以往对基层社会的研究,崇阳的绅士理当是地方势力中的一种。从“钟九闹漕”资料来看,绅士的在当地无疑发挥作用,只是与歇家和书差的气焰相比,显得处于弱势。
[9] 余自强:《治谱》,《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
[10] 荷见守义:《2003年日本史学界的明清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2005年第8期。
[11] “曹司”是现代版《崇阳县志》中的写法,在《调查报告》中又写做“漕司”、“漕师”、“朝市”、“朝司”、“词师”等等,可能是由于记录者对崇阳话不够熟悉。
[12] 关于两湖地区的书差,杨国安的《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一书有专门论述,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
[13] 《崇阳冤狱始末记》。
[14] 《调查报告》中有多位受访者称书差为衙门、押司,此处不一一列举。
[15] 《崇阳冤狱始末记》。
[16] 《崇阳冤狱始末记》。
[17] 《钟九闹漕》,《双合莲》,长江文艺出版社,1998年。
[18] 《调查报告》,王怀瑾,1975年11月3日。
[19] 《调查报告》,刘小春,1975年10月28日。
[20] 《调查报告》,《钟人杰起义调查报告》。
[21] 《调查报告》,刘小春,1975年10月30日。
[22] 《调查报告》,钟人杰闹漕调查,记录2号,钟念祖。
[23] 《崇阳冤狱始末记》。
[24] 《崇阳冤狱始末记》。
[25] 官方档案与《崇阳冤狱始末记》对闹漕事件的记载均从道光十九年起,长诗则从十六年起。笔者以为,由于记述者所处位置不同,对于事件的前半段,长诗提供了较多的信息;对于事件的后半段,《崇阳冤狱始末记》中的记载较为清楚细致,而官方档案侧重于记载镇压过程,对于很多细节问题则不甚了了。因此,文中有关事件过程的叙述以长诗与《崇阳冤狱始末记》的脉络为主。至于这几种资料之间的区别,笔者除指出明显错误外,仅给予说明而不作判断。
[26] 《金氏族谱》。
[27] 《调查报告》,孙敬文,1975年11月1日。
[28] 《钟九闹漕》:“我是北山金太和,常在县里走得多。”
[29] 《钟九闹漕》:“各位兄弟气莫生,君子莫与小人争,有米当差是好汉,多出钱米广施恩,无义之财要命登。”
[30] 《钟九闹漕》:“崇阳册载几千米,一年收纳两万多,贪心不足所为何?”
[31] 《钟九闹漕》:“年迈七十耳又聋,独听衙门口边风。”
[32] 长诗与《调查报告》中均作金瑞生,官私文献中均作金恢先。据《金氏族谱》中金太和之子振桂字攀先的记载来看,恢先应该是金瑞生的字,或是他按照字派取的名字。
[33] 《调查报告》,座谈会记录稿,1975年10月28日,黄典成、程天送、程松梅、程和清。
[34] 《钟九闹漕》:“各处花户愿助资,并无一人有推辞。”
[35] 《调查报告》,座谈会记录稿,1975年10月28日,黄典成、程天送、程松梅、程和清。
[36] 《钟九闹漕》:“少年读书未登科,举笔成词震山河。”
[37] 《调查报告》,曾汉良、钟念祖,1975年10月28日。
[38] 《调查报告》,王立本,1975年10月31日。
[39] 钟人杰口述,《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一辑。
[40] 《崇阳冤狱始末记》。
[41] 《大清律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越诉,法律出版社,1998年。
[42] 《钟九闹漕》:“先到县内进一纸,后到武昌把状呈,单告粮房一班人。”
[43] 《钟九闹漕》:“告尽武昌众衙门,都是官准吏不行。”
[44] 疑为官方档案中的余德润,见穆彰阿等“奏为遵旨会同审明谋逆首要各犯按律定拟具奏事”。
[45] 《钟九闹漕》:“原告引动被告知,余五诉词呈上司,又把太和复押了,延案往后老推迟,晓得审讯在几时。”
[46] 《调查报告》,王海祥, 1975年11月3日。
[47] 汪敦族口述,《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一辑。
[48] 《调查报告》,宋子香、蔡辉汉、蔡善清、蔡辉西、蔡贝由、宋中秀, 1975年10月2号。
[49] 《调查报告》,丁绍清,1975年10月30日。
[50] 陈光海,崇阳县蛤蟆石村,2004年11月23日。
[51] 陈宝铭口述,《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一辑。
[52] 《调查报告》,钟九闹漕调查座谈记录,记录1号。孙守波、孙水生、钟木香,1975年10月28日。
[53] 《钟九闹漕》:“瑞生邀同蔡德章,二人一路下武昌,一连几状告发了,大人准状就存档,一脚提牌到崇阳”。
[54] 《钟九闹漕》:“正是蔡官上任来,大开东门接提牌”。“太爷交出众衙门”。官方档案中此次告状在道光十九年知县折锦元任内,见穆彰阿等“奏为遵旨会同审明谋逆首要各犯按律定拟具奏事”,感谢孔飞力教授提供。
[55] 《崇阳冤狱始记》。
[56]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
[57] 《崇阳冤狱始末记》。
[58] 《崇阳冤狱始末记》
[59] 《崇阳冤狱始末记》。
[60] 《崇阳冤狱始末记》。
[61]《钟九闹漕》:“己亥年来百事全,好个县主蔡官员,正是农忙春三月,谁知蔡官退县权,折爷就将印来圆。”
[62] 《崇阳冤狱始末记》。
[63] 《崇阳冤狱始末记》。
[64] 《崇阳冤狱始末记》。官方档案中的说法是,被革书差怀恨在心,“于二十一年正月间藉蔡得章娶亲指为拐带,禀官究治。经蔡得章邀集同堡多人”,将书差房屋拆毁。见穆彰阿等“奏为遵旨会同审明谋逆首要各犯按律定拟具奏事”。长诗中对于蔡德章娶亲(妾)致遭书差诬告一事也有记载,但是发生在师长治任内。如果考虑到《崇阳冤狱始末记》中对此根本没有记载,且按时间进行推导,就可以发现长诗中的记载有明显错误。
[65] 《崇阳冤狱始末记》。按照长诗中的说法,道光十九年,金太和自行设柜征收钱粮,被折锦元押送武昌府。为此钟人杰带人进城拆毁书差的房屋,到县衙逼迫折锦元执行十八年督抚所定章程。折锦元在夫人和陈宝铭的规劝下,在钟人杰等拟定的告示上用了印,于是完粮得以顺利进行。笔者推测,长诗中记录的这个过程应该就是《崇阳冤狱始末记》中记录的发生在道光二十年底至二十一年初的闹漕之事。
[66] 按照长诗中的说法,刻碑之事发生在道光二十一年冬漕开仓前。《钟九闹漕》:“刊碑立石大堂前,四城都要立一块,浮掠钱粮载在先,年月移上前一年”。
[67] 《崇阳冤狱始末记》。
[68] 《崇阳冤狱始末记》。
[69] 《崇阳冤狱始末记》。
[70] 《崇阳冤狱始末记》。
[71] 《崇阳冤狱始末记》。
[72] 《钟九闹漕》:“师爷做官有些迂,不知早晚昼夜时,无论大小人命案,状子言语概不知,只听衙门不看词。”
[73] 《崇阳冤狱始末记》。
[74] 清实录、档案等官方文献中只有金太和之子金攀先,攀先名振桂,或与贵子为同一人。
[75] 《崇阳冤狱始末记》。
[76] 《崇阳冤狱始末记》。按照长诗的说法,蔡绍勋替书差写状早在二十年春夏,金太和因他的诬告而被长期关押。
[77] 《崇阳冤狱始末记》。
[78] 《调查报告》,曾汉良、钟念祖,白霓公社更新大队八小队,1975年10月28日。
[79] 《调查报告》,王新堂、王丙房、王相林,白霓公社更新大队九小队,1975年10月28日。
[80] 《崇阳冤狱始末记》中说金妹是蔡的妻子,长诗与调查报告则称二人是姘居关系。
[81]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
[82]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的一段记载可为佐证,在讯问某抗漕之人时,段光清说,“尔等控钱粮浮收,自己究无应还钱粮,不过代人家抗粮耳。” 中华书局,1960年。
[83] 《大清律例》对犯罪行为中的人数有明确规定,聚众者必受严惩。
[84] 钟人杰口述。
[85] 《崇阳冤狱始末记》。
[86] 《崇阳冤狱始末记》。
[87] 《崇阳冤狱始末记》。
[88] 《崇阳冤狱始末记》。长诗中的说法是蔡绍勋在通城被抓到杀掉,一种可能性是殷其铭作为师长治的家丁,一直被关在关帝庙,因此对外面的事不得而知。另一种可能性是到通城去抓蔡绍勋是暴动者攻打通城的借口。
[89] 《崇阳冤狱始末记》。
[90] 《崇阳冤狱始末记》。
[91] 《崇阳冤狱始末记》。
[92] 《钟九闹漕》:“总督抚院也心酸,无毒难作朝廷官,崇阳恶气世上少,百姓杀了父母官,朝廷律法不能瞒。”
[93] 《崇阳冤狱始末记》。
[94] 《清宣宗实录》,卷三六六。
[95] 《清宣宗实录》,卷三七一。
[96] 穆彰阿等“奏为遵旨会同审明谋逆首要各犯按律定拟具奏事”。
[97] 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
[98]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99] 寺田浩明:《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100] 张小也:《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
[101] 参见《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
[102] 朱苏力曾经指出,民众对法律经常是采取规避行为,这是因为他们认为民间法比国家法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笔者以为,如果进一步明确的话,可以说这种“理性”来自于民间秩序对于外力的一种抵触。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避不仅是当代社会中的问题,也是传统社会中的问题,只是前者更多地反映了传统文化与法律移植之间的矛盾,后者更多地反映了民间社会对于国家力量的拒绝。参见朱苏力《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再论法律规避》,《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3] 邱煌:《判语录存》序,道光年间刻本。
[104] 《崇阳冤狱始末记》。
[105] 《崇阳冤狱始末记》。
[106] 《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
[107] 金云门此时已受命再赴崇阳任知县。
[108] 《崇阳冤狱始末记》
[109]《湖北崇阳县知县师君墓志铭》,《魏源集》,中华书局,1976年。
(原文载于《江汉论坛》2006年第4期)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对于“钟九闹漕”事件,清代的许多官方文献和私人著述都有记载。本文除了依靠这些文献以外,还利用了极为丰富的口述资料。[3]其一是长诗《钟九闹漕》,实际上是五句一段的七言民歌,已经整理出版,有1957年与1998年两个版本。因1957年版的开头与结尾出于政治原因做过大幅度改动,而1998年版则更多地反映了原貌,故取1998年版。其二是访谈资料,其中最宝贵的是华中师范学院历史系74级工农兵学员在当地做的调查报告(以下称《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是他们搜集整理的《钟人杰起义历史资料》的一部分。此外,笔者曾于2003年和2004年两次到崇阳做田野调查,进行过一些访谈。然而由于时间的无情,所取得的口述资料的价值完全不能与《调查报告》相提并论。
道光时期的崇阳:权力结构与矛盾
崇阳位于湖北南部,清代“属武昌所辖,与蒲圻、通城、通山、江西义宁州连界”,[4]周围“四山环列”,[5]与外界的主要通道只有两条,一条是山路,经过蒲圻通往省、府所在地武昌,地名横上岭。乃“凿巅崖成路”,十分狭窄,“仅容一舆,对面往来须侧让其半”。这条道路艰险异常,“上则峭石壁立,下则陡崖傍涧”。另一条是水路,即隽水,它是崇阳境内的主要河流,“上达通城,下通蒲圻”,贯穿全境。枯水时“碧流一线”,雨后则“泻注激湍,舟楫可通”。虽不似山路那样艰险,但“水底峰峦齿列,曲折回环”。水浅的时候,船底与河床上的石砂相磨擦,“声如掴鼓,行之不易”。[6]
封闭的地理环境和恶劣的交通条件,使得崇阳与相邻各县“分疆之处丸泥可封”。“山中之民世不及城者居多”,遇到族人不肖或贼匪窃盗等情况,当地人“每集族长村邻,或捆溺或活埋”。类似事件的发生非常频繁,乃至“月必有之”。对于在崇阳任职的县官来说,这里的百姓“鲜知纲常法律,悍猾异常”。因此,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只图目前省事”,[7]听任各种地方势力插手公共事务。
“钟九闹漕”事件发生前后,崇阳各种地方势力中最突出的是两种人,一是“歇家”,二是书差。[8]
“歇家”一词很有来历。明代官箴书《治谱》中有这样的规定:状词中“无写状人、歇家姓名不准”,[9]看起来官府是将歇家作为赴控之人的保人,令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而谷口规矩雄《关于明代的歇家》一文指出,歇家原来是旅舍,发展到明末则起着包揽税粮的作用。[10]可见,歇家的本意是旅店或开旅店的人,因在地方社会中处于特殊的位置,很自然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至于具体为何种事务,则视不同地方的不同情况而定。
道光时期崇阳的“歇家”同样有着复杂的含义。由于经济、环境等因素,当地的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因此“市无客寓”。乡民进城交易、完粮或争讼,通常会“宿于相识之家,名曰歇家”。然而“歇家”并不仅指落脚之处,乡民因“世不及城者居多”,所以“凡事皆托歇家主持”,形成了“乡民以歇家为靠山,歇家以乡民为腴肉”的利益关系。当乡民因发生矛盾而诉诸公堂之时,他们自己往往并不进城,而是由歇家出头,于是,“彼之歇家勾此之歇家串唆抅讼,两歇家从中乐利”。事实上,歇家并非普通人,他们中很多是有功名在身的读书人,即通常所说的“讼师”。在崇阳,老百姓对他们有一个特别的称呼:曹司。[11]
歇家之外,崇阳“差弊最重”,特别是那些“坐里之差”,即里差。[12]他们不仅有权“以里之大小派役之多寡”,而且负责承办命盗拐抢之案。对于地方官员来说,他们是难以驾驭的力量,“书差承办公事,先索本官纸笔饭食之资”。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即使官员“戒饬扑责”,也是“催之不应”。对于百姓来说,他们更是令人畏惧,“词讼案件,先向原告议定书承之费,然后送稿”,[13]因此百姓称他们为“衙门”或“押司”。[14]
“歇家”与里差有时集于一身。如果乡民进城歇于里差之家,则里差“既是原差,又是歇家”,“代理差房兼说讼事”,指着官员的名义招摇撞骗,“落利恒多”。并且案情的利弊胜负皆为他们所垄断,“原告虽严催,本官虽血比,难拗其规格,甚至两造冰解,两歇家不息”。有的书差并非里差,一旦县官批准他们经承案件,他们“先谋之歇家,不下乡静候歇家寄信”,甚至在原被两造尚未入城之前,状词已经“雪叠”。[15]
与诉讼中的把持行为相比,书差在征收钱漕时的作弊行为更甚。不论花户纳钱粮多少,柜书每票掣钱二百文。绝大部分花户所纳银钱并非整数,柜书令他们“毫厘包分”,即将毫厘之数进位到分,在统算交库时,他们却仍“见厘缴厘”,余下的就进了他们的口袋。地丁银每亩纳钱二千一百四十文,以七分七厘七毫归官,其余除供解费等使用之外,全归柜书。漕粮的“附加费”——水脚银亦是“毫厘包分”,“每票必有”羡余。更有甚者,按照惯例,水脚银每两征钱四千六百文,“缴官备水脚漕费之用”,平均下来每厘合四文多钱,而柜书以分为单位征收,“征一分收钱七十文,二分一百三十文,三分一百八十文,四分二百五十文”,如果超过此数,则每分加钱四十六文。收上来的钱除统算交库之外亦归柜书。还有些山民离城遥远,以进城完粮为苦事,就把钱交给歇家代完折色,对于这种情况,柜书每石加钱一百六十文。此外,在征收实物的时候“合勺包升”,就是将合勺之粮进位到升,其羡余也是每票必有,亦归柜书。[16]
除了这些明目张胆的浮收之外,书差还使用种种隐蔽手法盘剥花户。长诗中讲他们“踢斛摇斗乱行抢,三盘样米太不公”,“一把升子七寸方,斗米把作七升量”。[17]对此《调查报告》中的受访者解释说,衙役用脚踢斗,“搁一下,泼一点,一石米得要一石多”。[18]“花户完粮时,衙役要拿一斗米做样米,看合格不合格,这个样米就归衙役自己”。[19]书差量米时将一斗分作十升,而所用的升比一般升大。这样,花户交一石米,量出来只有六斗多。[20]另有多位受访者提到,“当时用斛收米,那种斛上面是木的,下面是皮的,立着倒米时,倒的堆满了,撒在地上的米归衙门不说,那斛一提起来,又浅了一截,又得倒满,所以挑一担米只完的一箩多”。[21]书差们还“穿着深靴在米里踩,把落进靴子里的米拿走”。 [22]
此外,“无一定之规”的承催之役扰害乡里更甚。官府派出他们是为了将畸零小户应交钱粮“掣票代纳”,然而他们“沿乡收垫”,“数十文之正款,须数百文差费饭食驴脚等款”。在他们的淫威之下,“懦弱之家具酒食不仅肉蛋而已,必致争宰鸡鸭”,否则他们就会“摔盘掷碗”。他们还仗势欺人,奸淫妇女。有些妇女为了借势压制父家与夫家,乐于与他们通奸,父家与夫家“既无利惠可贪,迫于势而妇女贪淫不容规戒”,“气忿难堪,又不敢言”。[23]
虽然“书差科敛倍于官之羡余”,但粮户认为皆是“官之重敛”。如果官员企图与书差争利,则书差“宁退承不肯归”。[24]
明清时期基层社会的自治化是一个普遍现象。由于自然条件等原因,崇阳地方显示出更强的封闭性,官府的力量难以渗透其中。因此,在“刑名”与“钱谷”这两个民间与官府打交道最多的领域,“歇家”与书差对地方社会有着实际的控制力。 当然,这二者的合法性来源不同,前者更多地来自民间,而后者更多地来自官府。
漕讼:地方势力的消长
道光十六年,崇阳漕粮浮收的矛盾尖锐化,导致“钟九闹漕”事件的发生。[25]虽然此次事件被称为“钟九闹漕”,始作俑者却并非人称钟九的钟人杰,而是金太和,闹漕就是从他上控书差开始的。
据《金氏族谱》记载,金太和名子开,字太和,乾隆癸卯年九月十三申时生,道光壬寅年四月十八巳时歿,葬地不详。值得注意是,闹漕的领导者如钟人杰等人均不见于族谱,其原因可以顺理成章地解释为族人的恐惧心理使之,而金氏族谱则毫不隐瞒对金太和的尊敬与爱戴,不仅对他有详细的记载,而且给予极高的评价:“志气四方,磊落英雄,心性慷慨,器宇宽宏”。[26]
金太和住在北山的大泉坑,他没有多少地,因此完粮不多,长诗中讲他“斗米当差”,如果考虑到“合勺包升”的情况,可能连斗米都没有。有受访者说他有“两盘纸车”,“以造纸为生”,纸用来加工纸钱。[27]也许因为做买卖的缘故,他经常进城。[28]
道光十六年冬天,正是完漕之时,金太和进城时看到书差百般刁难花户,激于义愤,从旁做不平之鸣。[29]书差们听他语涉讥讽,就转来围攻他,骂他多管闲事。这令金太和更加气愤,索性公开指斥书差的恶行。[30]书差恼羞成怒,合伙将他拖进县衙。时任知县姓王,老迈颟顸,听书差唆使,[31]将金太和打了一顿板子。
金太和仗义执言,却遭到责罚,心中怨恨难平,动了告状的念头。他和侄子金瑞生商量,[32]要亲自出头揭露崇阳漕弊。据说他表示,“如果官司打赢了,一人担,免得百人下水,打输了,就准备死”。[33]从十七年正月开始,金太和到崇阳各堡串联,收敛告状所需的费用。从正月到立夏,他走遍了四十八堡,得到了广大花户的坚决支持。[34]在金瑞生的推荐下,他请了钟人杰来代写状词。[35]
钟人杰是一名生员,事实上也是一位“歇家”。他是桥墩堡人,住在离县城很近的白霓桥,帮人打官司非常方便,也颇有些名气。[36]钟人杰很善于对付官府,据说他考秀才时,同崇阳上乡一个姓代的一起考。“这姓代的家庭情况很好,在考前送了三百串钱给知县,企图买通”。钟人杰知道了这个情况,就把自己的文章和姓代的文章一起拿去给知县。“知县看后,在钟九的文章上盖了印,后来发现又后悔,因为印没有盖在姓代的文章上,最后两人都没录取”。[37]
清代严禁读书人包揽词讼,因此钟人杰难免会遭到官府的惩罚。有受访者说,“钟九曾在崇阳县城西门外的煤冲教过书,煤冲这个地方产煤,但是由绅士把持,不准百姓去挖。钟九对这事十分不平,他就为老百姓写了一份状词,告了把持煤场的绅士。事后告贏,别人还送田十亩给钟九。但不久翻案,钟九被官府革去他一切功名”。[38]他在被捕之后的供词中亦交代,“十六年因包庇程中和挖煤控案,代作呈词,犯案斥革,拟徒配孝感县安置,后因在配穷苦逃回”。[39]然而身为“革生逃徒”,[40]钟人杰并未停止帮人打官司,只是不那么明目张胆而已。
金太和在得到钟人杰代写的状词之后,先向崇阳县呈递,[41]自然未能获准,于是他又告到武昌府。[42]告状的过程并不顺利,[43]但是金太和坚持不懈,一直告到总督衙门。崇阳的书差们知道后,其中一个叫余五的写了份诉状,[44]亦投到总督衙门,为此金太和被长期关押。[45]
无奈之下,金太和只得从狱中托人再向钟人杰求助,钟人杰于是找到自己的好友——同是讼师的汪敦族和蔡德章。汪敦族住在小港堡,受访者说,他“是个漕师,相当于现在的律师”,还是个文生。[46]他在被捕之后的供词中称自己是“县学文生,因事斥革”。[47]蔡德章是黄沙堡人,受访者说,他小时候读过两年书,家无田地,有房屋一间。长大后专替别人打官司,因为识字不多,被群众称为“瞎子朝司”。钟人杰到他家约他闹漕,他问“到底为名为利”?为名才去,为利就不去。钟人杰说是为名,他说“为名我就去”。[48]除了汪敦族、蔡德章之外,钟人杰的另外一位好友也参与其中,他叫陈宝铭,是灌溪堡人。受访者说,他“是个武将,带兵的,他原是和衙门一伙的,后来钟九把他说过来了”。[49]其族人也说他是一名官员,家中原来还藏有他的官服和仪仗。[50]然而他在口供中只说自己是“县学武生,因事斥革”。[51]
几人商量之后取得共识——坚持上告直到引起官府的注意。于是四人分头下乡收敛讼费,“汪敦族负责华陂,陈宝铭负责灌溪、鹿门,金瑞生负责小沙坪、东堡、大源一带,蔡德章负责大白堡、纸棚,钟人杰负责白霓桥、路口。经过了五六个月的活动,全县四十八堡都串通了,大小花户都支持闹粮案”。[52]
道光十八年的端午,金瑞生与蔡德章一起去武昌告状,湖广总督周天爵准状,命将书差提省。[53]此时崇阳已经换了一任知县,姓蔡,他并不维护书差,把提牌上有名字的人统统交了出来。[54]案情审明后,周天爵“将书差责革,禁免票钱、差票垫费”。[55]因《大清律例》规定:“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告”。在漕粮案中,“州县征派,务须里长率领众民公同陈告,方准受理”,[56]所以将原告等人亦责以“本户钱漕无多,不应恃符上控,责抱完案”。[57]
漕讼的结果有利于花户,应该说,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但是,浮收的矛盾不仅没有就此解决,反而越来越显示出其内在的一面。
在歇家这一面,钟人杰等人不仅达到了聚敛讼费的目的,而且树立了威信,他们“回乡照钱粮每两派钱二百文,计敛讼费二千余千。小户感其为众除害,不独踊跃乐输,并以身命相许,兼甘助势”。[58]
在书差这一面,由于职业的世袭性,被革掉的差使仍由其子弟承担,他们自己则“仍隐身后办事”。花户中的绅士大户和懦弱之民对书差仍有怀畏惧之心,因此“改为见厘纳厘,仅免包分,仍给票钱”,而畸零小户和强悍之民倚靠督抚所定章程和钟人杰等人的势力,“既不包分,又免票钱”,且对书差的催征置之不理。书差“含恨莫奈伊何,隐寻报复之隙”。[59]
这样一来,歇家与书差之间的矛盾上升,漕讼开始明显具有争夺地方权力的色彩。
僵持:县官的处境
督抚下令革除的条款均属书差的额外征费,对于县官的影响不大。但是书差“专指钱漕为利薮”,受到新章程的束缚,不满情绪日积月累。遇到“催钱漕之委员、司差及造册刷串纸工各用”,就一概推到县官头上。书差的势力根深蒂固,“积习久痼,虽廉明强干之官不能挽回”,[60]反是县官象走马灯一样换了好几任。
一、折锦元(道光十九年春——二十一年春)
道光十九年春,蔡知县退印,接任的是折锦元。[61]他既不能为书差“整复旧规”,也只得听凭他们所为,于是渐“受书差之挟制”。[62]
与此同时,金太和等人的声势却越来越大。崇阳有十一里,他们“置柜十一张,分注里名,抬送县堂”,并“刊刷传单,派定日期”,让花户“依期投纳,自封投柜”,杜绝粮差下乡扰民之弊。书差岂能容忍这种做法,他们将金太和扭送县衙,以“置柜刷帖,把持钱粮”为罪名,将他送到府中“展转委讯”。金太和毫不犹豫,悉数招承。府里借口抬柜之人未到,将此案“延搁不结”,金太和被长期关押在狱中。[63]
道光二十年冬漕开仓,钟人杰等人率众闹漕,“不容官打样盘,每石明加二斗二升,书差、样盘、斗级余米全行革除”。积弊剔除净尽,而他们与书差的仇恨则越结越深。书差在花户交米给票的时候百般刁难,钟人杰等人又于道光二十一年灯节之时,“手执红旗,大书官逼民反”,以送灯为名义,“暗藏器械,统众入城”,拆毁书差房屋,抢掠资财衣物,盘踞城中达三日之久,书差的房屋财产被“拆掳无遗”。钟人杰等人的行为只针对书差,因此“无损于民”,但崇阳“亦因之闭门罢市”。[64]
钟人杰等人将崇阳与外界的通道牢牢把住,只不允许官府的公牍往来。随后又制订了禁革钱漕积弊以及每石加收二斗二升的章程,再加上前次督抚所定每两纳钱二千一百四十文的规定,亲笔书写告示,勒逼折锦元加盖县印,[65]刻成石碑,在城乡各处竖立。[66]府里委派陈通判到县弹压,钟人杰等人却已经解散。回到家中后,他们“深藏厚卫”,官府“非重兵难入其村”。他们又按照花户完粮的数目,“每石敛钱一千,以备讼费,计敛四千余千”。官府越是想“弥缝了事”,闹漕之人越要“张大其词”。为了博取安静之名,折锦元与陈通判商议,将钟人杰等人借送灯闹事掩饰为送灯时交纳钱粮,因争论银子的成色发生矛盾,人多拥挤导致毁坏民居。而陈通判回府后仍面陈实情,于是府里将折锦元照“人地不宜”奏请撤职,另委候补知县金云门办理。[67]
二、金云门(道光二十一年春——二十一年八月)
道光二十一年春,金云门接替折锦元署理崇阳县。此时书差既惧怕花户,仇恨钟人杰等人,又埋怨地方官不能偏袒,因此都“潜匿不出”。县衙中“无熟手承办公事”,金云门“沿门招致”,书差却都“推诿不承”。金云门不得已,“遂自捐纸笔,令其办事”,而书差越觉“奇货可居,哓哓不迭”。金云门只好亲自下乡催征钱粮,为夫役备办饭食,狼狈不堪。[68]
在二十一年灯节花户冲进县城拆打粮房之前,书差中有部分人已事先逃遁,赴省城上控。状子虽已告准,却悬而未决,因为县里不敢也无法提钟人杰等人到案。而府里“控催益急,雪檄频仍,委员接踵”,于是金云门与幕僚佐贰商量,邀集绅士量力捐助,“不拘掠物之多寡,每屋一间,赔钱十千,消弭拆掳之案”。同时拟将金太和照不应律杖释,了结“自行置柜”之案。[69]
然而绅士已经因钟人杰等人的敛费与柜书的浮收重复受累,心有不甘,岂肯“再受捐赔之害”,所以“首诺心违”,捐款“收之不易”。金云门署任六月之久,赔补书差之事几乎没有进展。正在此时,师长治“持凭到省”,等候补缺。金云门曾在浙江与师长治一同为官,以“深知其精明强干,必能了理此案”为词,禀请府饬师长治即刻赴任。实际上他是明哲保身,推卸责任。在捐项未收,案未发落的情况下,金云门“解脱而去”。[70]
三、师长治(道光二十一年秋——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师长治“匆匆抵任”,正是“将届办漕之时”。他上任后立即开始佥点书差,准备开仓,他们却故意推诿不承。师长治“辗转导谕,继之以威”,乃至承诺“自造册、刷串、纸工、领斛、盘川费用起悉出于官”,书差“方允认办”。然而,旧斛被折锦元带至荆州粮仓,领斛则有缴旧换新之定例。公文往来,延误时间,因此,“迟至冬月初六开仓”。
按照花户的章程,“通计民输二斗二升及水脚每两征钱四千六百文”。师长治计算下来,仅够交纳府道漕规,至于“部、司、府、道房费,仓规各费,书役纸工饭食等用”,即便将他应得的地丁羡余及养廉银、俸禄等一并填进去,也不敷使用。而摊捐、派捐、修铺、役食、囚粮等费用,甚至他个人的家口之需“尚在虚悬”。此时,旧规已经很难恢复,他亦不肯为人作嫁,“遂无意远图”,衙门上下均“不思久长之计”,打算将新漕办完,“不计盈亏,博一安静之名”,摆脱而去。
桥东、灌溪、双港三堡是钟人杰、陈宝铭、汪敦族的居所,二十一年冬漕开仓之初,三堡的花户在陈宝铭、金瑞生、金贵子等人的率领下先来试探。师长治“悉听其自斛而不争较”,于是剩下的花户“继至照行”。官民之间“无波可起”,众花户“踊跃输将,一月之间交纳过半”。适逢催征地丁漕粮的委员络绎而至,亲眼目睹,传至省城。督、抚、道等大员听闻,对师长治颇有“善安之誉”,并将金太和提禁保押,传人集讯,预备结案。[71]
虽然师长治在浮收的问题异常谨慎,但是花户们对于他的“宽容”却并不领情,对于他本人也毫无兴趣。在他们眼中,师长治与离任的折锦元等人一样,不谙地方政务,对书差言听计从。[72]他们只是同感钟人杰的大恩大德,不仅积极交纳讼费,而且还为他挂匾——“德政隽阳”。[73]
县官的频繁更替以及他们的束手无策反映了地方权力结构的根深蒂固,而百姓对师长治的误解则更显示出官员与百姓之间的隔阂。
暴动:合法性与反叛
师长治只求顺利完漕,对花户采取避让态度。钟人杰等人因惧怕官府追究拆打粮房的责任,不得不“深藏厚卫”,崇阳一时安静了许多。然而,就是在官府与百姓之间并没有尖锐矛盾的情况下,更大规模的动乱发生了。
事情的起因是巡抚赵炳言到任,崇阳一个叫金两仪的人赴省催促提审书差房屋被毁之案。赵下车伊始,见此催呈,对案件的久延不办大为不满,“乃严批候委明干大员,督提惩办”。钟人杰等人“见批无不悚惧”。此时,奉旨查办湖南郴州京控案的钦差到了蒲圻,恰遇该案人卷解到,于是不回省城,就地审讯。武昌府闻报到蒲圻谒见,希望借钦差之力一并了结崇阳漕案,并发牌到崇阳提取拆打粮房之人。但是,派去的委员仍是空领提牌而去,并不敢捉拿。此举却使钟人杰等人心生疑惧,他们推测,蒲圻并非驻审之地,本府亲临蒲圻,很可能是为了督提协捕。再加上传来金太和本应保释,却又被武昌府押禁的谣言,越发疑惧。在金太和子侄金贵子、金瑞生等人的压力下,[74]他们“于十二月初十之夜仓促起事”。[75]
出人意料的是,钟人杰等人起事之后,矛头首先所指的既非官府,也非书差,而是一个叫蔡绍勋的人。
一、寻求合法性的反叛者
二十一年灯节之后,当书差纷纷赴省城控告钟人杰等人的时候,其中一个叫金榜(长诗中的金仲华——笔者)的也派出自己父亲和弟弟赴控,他的弟弟就是前文提到的金两仪。这份状词出自蔡绍勋之手,[76]措辞耸人听闻,引起了武昌府对崇阳漕案的关注。
据《崇阳冤狱始末记》记载,蔡绍勋是“崇阳第一刁笔”,钟人杰则是仅次于他的第二人。值得一提的是钟人杰与蔡绍勋之间的关系。“蔡本钟之业师而又母舅,钟素畏服”,二人在白霓镇“比邻”而居。[77]长诗中对于这种关系没有交代,《调查报告》中的内容则可以肯定这一说法,很多受访者都指出钟与蔡是至亲,最有可能的就是甥舅关系。钟人杰“从小跟着蔡绍勋读书,读得很好”,他写状词的本事也是蔡绍勋教的。[78]
蔡绍勋与钟人杰之间的关系本应是非常密切的,据受访者说他们“都参加了第一次打粮房”,“后来因为有一个小官吏的妹子和蔡绍勋拉上了关系,所以他们的关系就破裂了”。[79]这个小官吏指的就是金榜。[80]
蔡绍勋写状,非常善于抓住问题的要害。长诗中说他“单告太和是光棍,田无升合饷无分,假称花户告衙门”。《大清律例》规定:“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告”。[81]这意味着如果不是真正的花户,就无权参与漕讼,否则就是扛帮唆讼。[82]因此,蔡绍勋的目的就是向官府指明金太和是健讼之徒。至于他告钟人杰的状词,长诗是这样写的,“钟九结盟伙一党,毁街灭市难抵挡,欺凌官长霸崇阳”,其中的结伙与欺官亦是官府最为敏感的问题。[83]
钟人杰等人认为,如果没有蔡绍勋告刁状,官府是不会对漕案采取激烈态度的。因此,他们起事后首先想到的就是抓住蔡绍勋,“泄操刀之忿”。在另一方面,蔡绍勋又被视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只要他撤回状词,案子就可以撤销。对此,钟人杰在被捕之后交代,“我想邀人拿住蔡绍勋,便可挟制他和息了案”。[84]至此,他们还是想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但是当他们把蔡家“满门绑缚”之时,却发现独有蔡绍勋“遁飏”。他们疑心他避入县城,意欲进城寻找。而金贵子与金瑞生等人更为激烈,“欲效送灯之尤,胁官脱释金太和”,[85]于是他们率众向县城进发。
二、反叛的底限
十二月十日夜三更,书差等喧哗至县堂之上,“称钟人杰在白霓桥将蔡绍勋房屋焚烧,满门绑缚,现在宰猪造饭,食后进城等语”。紧接着金榜领着自己妹妹来到,说是“脱绑逃来入署呼救”。书差惊恐异常,声请闭城。当四门关闭之后,师长治查得“营兵民壮仅三十余人”,根本无法守御。于是他“一面劝谕士民铺户协力保城,一面咨访绅士造逆之由”。因为只是“风闻”,不敢以“无据之词”指实上报,所以一直拖到黎明时分,果真看到“百人手执旧旗,各持兵刃,用木石攻击东门”,虽然被城内鸟枪击退,但仍围城不去。[86]
师长治很疑惑,“因思钱漕悉听民章”,与花户之间并无矛盾,围城的原因何在?他立即找来绅士询问,才得知详情,然而他深知自己无能为力。如果说蔡绍勋并未入城,钟人杰等人岂能相信,仍会入城搜索。如果说金太和罪不至死,又拿不出保证。总之,“此事断难挠舌,亦必剖辩不明”,因此他“只得多募乡勇,召集义勇,用砖石填塞城门,竭力保守”,一面火速向府里禀报求援。师长治一心以为本府恰在蒲圻,必会派兵来援,或许可以解散反叛之众,不料本府“坐视不救,胆怯遁去”。然而,师长治仍在痴盼,“知本府近在咫尺,七十里之遥,朝发夕至”,决定抵抗到底,于是“守备益力”,至午后,已招集了千人,他“亲率捕厅、城守、本署书役幕丁分段督守”。[87]
钟人杰等人见师长治坚守不出,亦无人解围,于是鸣锣下乡,招集各堡花户,开始从四门进攻,城内兵勇渐渐不敷分布。至十二日黄昏,陈宝铭率众搭置木板,“持鸟枪在前,争先飞渡,而城上兵勇畏其事后复仇,一哄而散,遂得鱼贯而登”。师长治“闻报救应不及”,急奔衙署,至关帝庙前时见叛众已经纷纷拥挤进署,于是只得在庙中暂息。当晚城内爆竹之声络绎不绝,钟人杰等人四处搜杀书差,后来有人“见蔡绍勋支解而死,头悬北门”。[88]
十三日黎明,暴动者开始攻击关帝庙,前门“坚不可破,至裂未启”,于是从后院穿墙而入。当时典史王光宇等人也到了关帝庙,暴动者“拄矛背立,呼杀太爷”。陈宝铭、汪敦族、金瑞生等请师长治向上官解释,将金太和一案了结。师长治表示,“钱漕事毕,方能收捐赔屋,被拆之家心悦诚服,方可集讯发落”;府里委员曾告知金太和交保并未复禁,“况照律问拟,罪不至死”;本府临蒲是因为要谒见钦差,等等。并责问陈宝铭等人,“汝等身列黉门,不守卧碑,以风谣意度,造此寸磔之罪,将有灭族之祸,尤敢问难于父母之前,实禽兽之不若”。师长治令众人“退出城外,免扰黎民”,陈宝铭等则称,“进城不易,金未到县,何可退去”,表示要“立候详府请释”,在周围暴动者的鼓噪喧哗中,师长治不得已草成一份详文,陈宝铭等拿去看了,“称情词不切”,“请易其稿”。师长治说:“围城两日,破城劫署,纵犯开仓,罪不缓诛,挟官请释,情理如此,尚有何切词可措?尔等自拟。”[89]
陈宝铭等亦不难于此,于是“应诺而去”,午后“持稿来庙”,师长治见“其词鄙俚而抗”,无论如何不能作为详文上禀。而且最关键的是在城未破之时,他已将县印由其子藏于怀中带走,即使详文可用亦无印可用。只能指望拖延时间,“以候府援”。于是又令陈宝铭删改,陈宝铭等又应诺而去。如此反复,金瑞生与金贵子等“见事不谐,率族众赴白霓桥”,催请钟人杰到县拟稿。钟人杰明白事已至此,“难以弥缝”,他“执笔凝思,无词可措”。而双港堡汪姓众花户“声色俱厉”,已露反意。黄昏时分,钟人杰在众人的推举下来到关帝庙前,站在庙外。金瑞生等人进入庙中将师长治拥出,推倒在地。钟人杰厉声喝道:“叫你详,你不详!”命众人下手。师长治尤呼:“我当自任,不可伤我良民!”而汪贵子从颈右一刀刺入,血出气断。[90]接着桥东堡的众人卫护钟人杰进城,双港堡众人随金瑞生进庙搜索余人,王光宇闻报自缢。
师长治的门丁殷其铭经历了钟人杰等围城杀官的全过程。事后他追忆,钟人杰等人“原欲挟制县官详释太和而已,本无远图,不意弄假成真,噬脐不及”。因此,他们起初仍“殓死抚生”,将师长治等人的三口棺木“移囤署西山麓,砌屋浮厝”。[91]幻想着能够不被视为反叛,然而由于杀官之举,他们的反叛罪名已经坐实。[92]
崇阳的暴动震惊了朝廷,道光皇帝亲授方略,湖广总督裕泰、提督刘允孝等率领清军两万余人围剿崇阳。钟人杰等人为筹粮草向四外出击,虽然取得了攻打通城的胜利,但是攻通山不克,又在汀泗桥遭到重创,退归崇阳休整。道光二十二年正月十八日,崇阳有丁钜华父子五人,“暗布敢死之众数十人”,在县大堂将钟人杰捉获。陈宝铭“见而奔于仪门下”,亦被扭获交给在城绅士。绅士人等先发飞马赴清军大营报告,同时向钟、陈二人“进以酒食,陈说利害,并指其众心解散,钱粮无措情形”。无奈之下,钟、陈二人同意自首以保全县境。十九日,绅士用二乘小轿将二人送至清营。临行之前,钟人杰与陈宝铭嘱咐其族人;“书差不可存留一人”,于是其族人在崇阳城乡“搜杀两昼夜”。据说事件平息后,官府“前后统计,查缺书差七十八人”。钟人杰与陈宝铭被俘后,从湖南调集来的清军又攻下了通城,将守御在那里的汪敦族捉获。至此,暴动失败。[93]皇帝谕旨“逆匪钟人杰、陈宝铭、汪敦族,著即遴委妥员槛送京师”。[94]“道光二十二年四月,钟人杰、陈宝铭、汪敦族遇害。[95]
至于暴动之前被长期关押的金太和,按照《崇阳冤狱始末记》的说法,闹漕事件被镇压后,“金太和斩于省市,传首崇阳,悬杆示众”。官方档案也记载,在钟人杰等人在京遇害之前,金太和已被“正法”。[96]
结语:社会冲突中的官、民与法
“钟九闹漕”事件经历了由漕讼演变成为暴动的过程,有关它的丰富材料不仅可以深化对农民战争问题的认识,也可以使我们从一个特殊的角度观察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其一、法在社会中的作用
闹漕的领导者钟人杰等人是当地有名的讼师,即所谓健讼之徒。对于清代的讼师与健讼现象,已有许多学者做过研究。如,夫马进指出,大量讼师的存在反映了民间社会对法律的需求。[97]黄宗智则利用统计数字说明,对于当时的老百姓来说,打官司是一件寻常事。[98]其实,他们都在回答法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否发生作用?
在中国传统法律研究方面有着深厚传统的日本学界曾经普遍认为,旧中国的法只是缺乏实际效果的一纸空文而已,特别是国家司法对于介入民事纠纷表现得非常消极,这类纠纷基本上是由民间自行进行处理的。自上个世纪中后期开始,一些学者开始重新思考这一问题,中村茂夫指出,在旧中国,国家制定的成文法通过各种刑罚制裁实际上确实发挥着现实的作用。不仅如此,也有很大数量的民事纠纷被提交到国家的法庭之上。“总之,把旧中国的成文法和国家司法理解为与一般民众相当疏远,不过是有名无实的观点再也不能被视为作理所当然的了”。[99]
受这一新思路的影响,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逐渐摆脱成见与模式,变得更加深入细致。学者们努力挖掘传统社会特别是明清时期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方面的资料,这无疑会使研究更具“实践性”。但是,笔者以为,在承认法在传统社会中的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思考这种作用究竟是什么?
以往研究谈到健讼问题时,似乎都以民众法律的意识提高或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根本原因。事实上,健讼现象在明清社会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讼师的作用也并不局限于诉讼领域,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他们不仅插手民间讼事,而且参与公共事务。[100]他们的健讼行为,可以成为对权力的诉求。这一点,在钟人杰等人的闹漕行动中有明显的表现。
讼师之所以能够凭借健讼来谋求权力,有着非常深刻的背景。明清时期的基层社会呈现“自治化”倾向,[101]很自然地会产生各种“经纪人”(杜赞奇语),他们既服务于地方社会,也利用官府的授权牟利。讼师也具备成为“经纪人”的种种客观条件,例如掌握司法行政方面的知识,熟悉官府,有一定号召力。不仅如此,在明清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中,民间自有其秩序,法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外力,经常遭到恶意利用,因此社会中普遍存在厌讼心理。[102]对此,清人有“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的说法。[103]笔者以为,健讼成为谋求权力的手段,与这样的社会结构和法律观念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在思考法的作用时,需要进一步摆脱秩序与正义等概念化认识,在传统社会的语境中来加以认识。
其二、法的灵活性与形式主义色彩
在闹漕过程中,钟人杰等人于二十一年灯节进城拆打粮房,事后“查勘书差房屋数十家,悉成平地,满街案卷缤纷”。时任知县的折锦元虽然颜面扫地,然而“无只字上申”。[104]十二月初十夜,钟人杰等人再次围城,与折锦元相比,师长治表现的十分有风骨,闹漕事件却最终演变成了反叛。
更耐人寻味的是,官兵镇压暴动之后撤出了崇阳,金云门再次赴任。彼时金太和已在省城遇害,金氏族人率领众人围攻县城,胁迫金云门备办牺牲美酒,亲自祭奠金太和,并将他的首级运回下葬。金云门一一照行,金氏族人才退去。官兵在时曾将钟人杰等人立于城乡各处的石碑击毁净尽,官兵走后,花户们围城挟持金云门逐块补立,得当承诺方才退去。此后又是百姓扭送作恶多端的书差数人置于县狱,请金云门法办,亦是在金云门的承诺之下方才退去。对此,殷其铭不由得感慨说:“事平两月,已三次围城挟官矣。不知国法何在,政体何存?”[105]
对于明清时期法的“不确定”现象,日本学者早就予以关注。中村茂夫发现,存在着如果按“律”显然构成犯罪的案件却被宣判无罪,或即使宣告有罪却并不引用法律而且量刑明显与律、条例上规定不同的不少事例。滋贺秀三指出,大部分案件的判决根本就没有涉及律和条例的参照引用,而且即使引用也只限于《大清律例》,但是成文法仍然享有高度的权威。
对此,中村茂夫的解释是,命盗重案的审判严格要求适用成文法,法的“实效性”、“准确性”以及“法的安定性”等理念仍然存在,特别是那些州县自理的刑事性质较强的案件,不能说官员在审理过程中是无视或背离成文法的。但是,他也指出,州县自理审判与强调“法的安定性”理念的命盗重案审判相比,可能更着重于“衡平的实现”这一价值理念。
滋贺秀三则提出“律例本天理人情而定”的观点,也就是说,所谓“法”,在当时中国人的心目中并不是与个别主义的“情理”不同的东西,“法”不过是得到了明确化和被赋予了强制性的“情理”核心部分而已。[106]
这些学者的目的在于将中国传统法与审判的性质与西方的情形进行对比,尝试描绘其特征并提供理论解释。他们的视角各不相同——中村茂夫是自上而下的,滋贺秀三则是自下而上的,但是具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努力保持法的一以贯之的形象。而笔者以为,如果将明清时期法的“不确定”现象置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来看,就可以无须坚持所谓一贯性。
从闹漕过程的诸多细节可以看到,所谓的“国法”与“政体”在实际操作中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因此,折锦元与金云门虽屡遭胁迫,却未将事件处理成为叛乱,钟人杰等人虽有围城杀官之举,却仍幻想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然而,“国法”与“政体”在形式要件上是严格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师长治的死无可挽回地改变了事件的性质。这些都深刻地体现了清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微妙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法的灵活性与形式主义之间并不矛盾。
值得一提的是,闹漕事件之后,“反叛者”并没有统统遭到惩处,殷其铭认为,这主要是当地士绅发挥了作用。官军命“各堡绅士领搜余党”,“著名者自不待言”,“余人皆以抢去官物一二件为附逆证据”,一时间捉拿了相当多的暴动者。但是,士绅们纷纷出面做保,“更有甲获逆党送官讯服,而乙保脱,彼此互易,几及百人”。他们还“勾金公门丁,[107]大开贿赂之门”,因此,最终“明受显诛者亦仅百人”。[108]如果按照魏源的说法,被诛杀的则仅止首从十余人。[109]可以看到,“歇家”与书差两败俱伤之后,崇阳士绅的作用开始凸显,而他们的所作所为,仍然表现出地方社会对国家权力渗透所持的一种合作中的拒绝姿态。
综上所述,“钟九闹漕”事件的丰富资料使我们有可能从一个特殊的角度观察清代法与社会的关系。通过研究,笔者更加明确地认识到,在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中,一个“标准版”的法及其运行模式是不存在的,只有进行更多更细致的研究,才有可能深刻理解中国传统法律的内涵。
[1] 《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一辑将“钟九闹漕”资料编入太平天国资料中,其实二者的时间相差十年。
[2] 该领域的学术史参见漆侠《建国以来中国农民战争史的研究》,《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集刊》第四辑。此外,《史学月刊》在2005年第7期刊登一组笔谈,对农民战争研究做了回顾与展望。
[3] 关于“钟九闹漕“的资料问题,笔者曾专门撰文予以说明,参见《史料、方法、理论:历史人类学视角下的“钟九闹漕”》,《河北学刊》2004年第6期。
[4]殷其铭:《崇阳冤狱始末记》。作者是“钟九闹漕”事件的亲历者,他在文中另以殷再生为名,疑为劫后余生的纪念。
[5] 同治五年《崇阳县志》。
[6] 《崇阳冤狱始末记》。
[7] 《崇阳冤狱始末记》。
[8] 根据以往对基层社会的研究,崇阳的绅士理当是地方势力中的一种。从“钟九闹漕”资料来看,绅士的在当地无疑发挥作用,只是与歇家和书差的气焰相比,显得处于弱势。
[9] 余自强:《治谱》,《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
[10] 荷见守义:《2003年日本史学界的明清史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2005年第8期。
[11] “曹司”是现代版《崇阳县志》中的写法,在《调查报告》中又写做“漕司”、“漕师”、“朝市”、“朝司”、“词师”等等,可能是由于记录者对崇阳话不够熟悉。
[12] 关于两湖地区的书差,杨国安的《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一书有专门论述,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
[13] 《崇阳冤狱始末记》。
[14] 《调查报告》中有多位受访者称书差为衙门、押司,此处不一一列举。
[15] 《崇阳冤狱始末记》。
[16] 《崇阳冤狱始末记》。
[17] 《钟九闹漕》,《双合莲》,长江文艺出版社,1998年。
[18] 《调查报告》,王怀瑾,1975年11月3日。
[19] 《调查报告》,刘小春,1975年10月28日。
[20] 《调查报告》,《钟人杰起义调查报告》。
[21] 《调查报告》,刘小春,1975年10月30日。
[22] 《调查报告》,钟人杰闹漕调查,记录2号,钟念祖。
[23] 《崇阳冤狱始末记》。
[24] 《崇阳冤狱始末记》。
[25] 官方档案与《崇阳冤狱始末记》对闹漕事件的记载均从道光十九年起,长诗则从十六年起。笔者以为,由于记述者所处位置不同,对于事件的前半段,长诗提供了较多的信息;对于事件的后半段,《崇阳冤狱始末记》中的记载较为清楚细致,而官方档案侧重于记载镇压过程,对于很多细节问题则不甚了了。因此,文中有关事件过程的叙述以长诗与《崇阳冤狱始末记》的脉络为主。至于这几种资料之间的区别,笔者除指出明显错误外,仅给予说明而不作判断。
[26] 《金氏族谱》。
[27] 《调查报告》,孙敬文,1975年11月1日。
[28] 《钟九闹漕》:“我是北山金太和,常在县里走得多。”
[29] 《钟九闹漕》:“各位兄弟气莫生,君子莫与小人争,有米当差是好汉,多出钱米广施恩,无义之财要命登。”
[30] 《钟九闹漕》:“崇阳册载几千米,一年收纳两万多,贪心不足所为何?”
[31] 《钟九闹漕》:“年迈七十耳又聋,独听衙门口边风。”
[32] 长诗与《调查报告》中均作金瑞生,官私文献中均作金恢先。据《金氏族谱》中金太和之子振桂字攀先的记载来看,恢先应该是金瑞生的字,或是他按照字派取的名字。
[33] 《调查报告》,座谈会记录稿,1975年10月28日,黄典成、程天送、程松梅、程和清。
[34] 《钟九闹漕》:“各处花户愿助资,并无一人有推辞。”
[35] 《调查报告》,座谈会记录稿,1975年10月28日,黄典成、程天送、程松梅、程和清。
[36] 《钟九闹漕》:“少年读书未登科,举笔成词震山河。”
[37] 《调查报告》,曾汉良、钟念祖,1975年10月28日。
[38] 《调查报告》,王立本,1975年10月31日。
[39] 钟人杰口述,《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一辑。
[40] 《崇阳冤狱始末记》。
[41] 《大清律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越诉,法律出版社,1998年。
[42] 《钟九闹漕》:“先到县内进一纸,后到武昌把状呈,单告粮房一班人。”
[43] 《钟九闹漕》:“告尽武昌众衙门,都是官准吏不行。”
[44] 疑为官方档案中的余德润,见穆彰阿等“奏为遵旨会同审明谋逆首要各犯按律定拟具奏事”。
[45] 《钟九闹漕》:“原告引动被告知,余五诉词呈上司,又把太和复押了,延案往后老推迟,晓得审讯在几时。”
[46] 《调查报告》,王海祥, 1975年11月3日。
[47] 汪敦族口述,《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一辑。
[48] 《调查报告》,宋子香、蔡辉汉、蔡善清、蔡辉西、蔡贝由、宋中秀, 1975年10月2号。
[49] 《调查报告》,丁绍清,1975年10月30日。
[50] 陈光海,崇阳县蛤蟆石村,2004年11月23日。
[51] 陈宝铭口述,《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一辑。
[52] 《调查报告》,钟九闹漕调查座谈记录,记录1号。孙守波、孙水生、钟木香,1975年10月28日。
[53] 《钟九闹漕》:“瑞生邀同蔡德章,二人一路下武昌,一连几状告发了,大人准状就存档,一脚提牌到崇阳”。
[54] 《钟九闹漕》:“正是蔡官上任来,大开东门接提牌”。“太爷交出众衙门”。官方档案中此次告状在道光十九年知县折锦元任内,见穆彰阿等“奏为遵旨会同审明谋逆首要各犯按律定拟具奏事”,感谢孔飞力教授提供。
[55] 《崇阳冤狱始记》。
[56]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
[57] 《崇阳冤狱始末记》。
[58] 《崇阳冤狱始末记》
[59] 《崇阳冤狱始末记》。
[60] 《崇阳冤狱始末记》。
[61]《钟九闹漕》:“己亥年来百事全,好个县主蔡官员,正是农忙春三月,谁知蔡官退县权,折爷就将印来圆。”
[62] 《崇阳冤狱始末记》。
[63] 《崇阳冤狱始末记》。
[64] 《崇阳冤狱始末记》。官方档案中的说法是,被革书差怀恨在心,“于二十一年正月间藉蔡得章娶亲指为拐带,禀官究治。经蔡得章邀集同堡多人”,将书差房屋拆毁。见穆彰阿等“奏为遵旨会同审明谋逆首要各犯按律定拟具奏事”。长诗中对于蔡德章娶亲(妾)致遭书差诬告一事也有记载,但是发生在师长治任内。如果考虑到《崇阳冤狱始末记》中对此根本没有记载,且按时间进行推导,就可以发现长诗中的记载有明显错误。
[65] 《崇阳冤狱始末记》。按照长诗中的说法,道光十九年,金太和自行设柜征收钱粮,被折锦元押送武昌府。为此钟人杰带人进城拆毁书差的房屋,到县衙逼迫折锦元执行十八年督抚所定章程。折锦元在夫人和陈宝铭的规劝下,在钟人杰等拟定的告示上用了印,于是完粮得以顺利进行。笔者推测,长诗中记录的这个过程应该就是《崇阳冤狱始末记》中记录的发生在道光二十年底至二十一年初的闹漕之事。
[66] 按照长诗中的说法,刻碑之事发生在道光二十一年冬漕开仓前。《钟九闹漕》:“刊碑立石大堂前,四城都要立一块,浮掠钱粮载在先,年月移上前一年”。
[67] 《崇阳冤狱始末记》。
[68] 《崇阳冤狱始末记》。
[69] 《崇阳冤狱始末记》。
[70] 《崇阳冤狱始末记》。
[71] 《崇阳冤狱始末记》。
[72] 《钟九闹漕》:“师爷做官有些迂,不知早晚昼夜时,无论大小人命案,状子言语概不知,只听衙门不看词。”
[73] 《崇阳冤狱始末记》。
[74] 清实录、档案等官方文献中只有金太和之子金攀先,攀先名振桂,或与贵子为同一人。
[75] 《崇阳冤狱始末记》。
[76] 《崇阳冤狱始末记》。按照长诗的说法,蔡绍勋替书差写状早在二十年春夏,金太和因他的诬告而被长期关押。
[77] 《崇阳冤狱始末记》。
[78] 《调查报告》,曾汉良、钟念祖,白霓公社更新大队八小队,1975年10月28日。
[79] 《调查报告》,王新堂、王丙房、王相林,白霓公社更新大队九小队,1975年10月28日。
[80] 《崇阳冤狱始末记》中说金妹是蔡的妻子,长诗与调查报告则称二人是姘居关系。
[81]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
[82]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中的一段记载可为佐证,在讯问某抗漕之人时,段光清说,“尔等控钱粮浮收,自己究无应还钱粮,不过代人家抗粮耳。” 中华书局,1960年。
[83] 《大清律例》对犯罪行为中的人数有明确规定,聚众者必受严惩。
[84] 钟人杰口述。
[85] 《崇阳冤狱始末记》。
[86] 《崇阳冤狱始末记》。
[87] 《崇阳冤狱始末记》。
[88] 《崇阳冤狱始末记》。长诗中的说法是蔡绍勋在通城被抓到杀掉,一种可能性是殷其铭作为师长治的家丁,一直被关在关帝庙,因此对外面的事不得而知。另一种可能性是到通城去抓蔡绍勋是暴动者攻打通城的借口。
[89] 《崇阳冤狱始末记》。
[90] 《崇阳冤狱始末记》。
[91] 《崇阳冤狱始末记》。
[92] 《钟九闹漕》:“总督抚院也心酸,无毒难作朝廷官,崇阳恶气世上少,百姓杀了父母官,朝廷律法不能瞒。”
[93] 《崇阳冤狱始末记》。
[94] 《清宣宗实录》,卷三六六。
[95] 《清宣宗实录》,卷三七一。
[96] 穆彰阿等“奏为遵旨会同审明谋逆首要各犯按律定拟具奏事”。
[97] 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
[98]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99] 寺田浩明:《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100] 张小也:《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
[101] 参见《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
[102] 朱苏力曾经指出,民众对法律经常是采取规避行为,这是因为他们认为民间法比国家法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笔者以为,如果进一步明确的话,可以说这种“理性”来自于民间秩序对于外力的一种抵触。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规避不仅是当代社会中的问题,也是传统社会中的问题,只是前者更多地反映了传统文化与法律移植之间的矛盾,后者更多地反映了民间社会对于国家力量的拒绝。参见朱苏力《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再论法律规避》,《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3] 邱煌:《判语录存》序,道光年间刻本。
[104] 《崇阳冤狱始末记》。
[105] 《崇阳冤狱始末记》。
[106] 《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
[107] 金云门此时已受命再赴崇阳任知县。
[108] 《崇阳冤狱始末记》
[109]《湖北崇阳县知县师君墓志铭》,《魏源集》,中华书局,1976年。
(原文载于《江汉论坛》2006年第4期)
来源:中国法律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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