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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

2008-11-14 20:04:49 作者:徐忠明 来源:http://flwh.znufe.edu.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 契约与诉讼:庶民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
    
       通说以为,传统中国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然而,这种“法律图像”究竟能否反映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的真切实况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社会已经出现了“诉讼爆炸”的景象;换句话说,争讼已经成为庶民百姓日常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帝国衙门必须面对的一项基本任务。其次,即使州县衙门以“息讼”为理由拒绝受理案件,也非仅仅出于道德与无讼方面的考量,更有可能是因为司法资源的匮乏,乃至司法官员的懈怠;也就是说,人力和财力上的短缺,才是帝国衙门拒收案件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个原因,恐怕与熟人社会取证方面的障碍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时期民事诉讼的增长,其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田土、钱债和婚姻方面纠纷的增长;其中,契约纠纷无疑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一) 庶民百姓的契约观念
    
       所谓“诉讼社会”的来临,本身就是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的觉醒与强化的标志。透过《笑林广记》谐谑式的话语,我们可以发现,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已经比较成熟,也相当强固。请看游戏主人所撰《嘲胡买卖》的有趣描写:
    
       胡子家贫揭债,特把髭须质戤。只因无计谋生,情愿央中借贷:“上连鼻孔、人中,下至喉咙为界,计开四址分明,两鬓蓬松在外,根根真正胡须,并无阴毛杂带。若还过期不赎,听作猪综(鬃)变卖。年分(份)月日开填,居间借重卵袋。”
    
       我们不难发现,这份游戏色彩极其浓厚的契约文书,与明清时期民间社会的契约文书的基本内容和写作风格完全相同,只是交易“标的”虚拟而已。契约文书的广泛流播,无疑是庶民百姓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注重契约的体现,也是他们法律意识业已觉醒的反映。而“官有政法,民从私约”一言,恰如其分地体现了民间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关联。就契约文书居然成为笑话谈资而言,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的水准。
    
       将契约作为交易的约束,确实是明清时期的社会风气。再看《借债》的叙述:
    
       有持券借债者,主人曰:“券倒不须写,只画一幅行乐图来。”借者问其故。答曰:“怕我日后讨债时,便不是这副面孔耳。”
    
       虽然债主表示不必书写契约,但他并不否定契约的重要作用,因为这则笑话旨在嘲讽借者可能赖账不还的行为。实际上,所谓“有持券借债者”已经告诉我们,签订契约乃是确立借贷关系的前提条件。笔者曾经统计过《金瓶梅》中的各类经济交往,结果发现几乎每单交易都要书写契约,这也可以进一步佐证明清时期庶民百姓对于契约文书的高度重视。
    
       在传统中国社会里,人们签订契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结信”,也就是说,契约乃是确保签约双方遵守原先的“结信”行为的外在约束。许慎《说文解字·系部》释曰:“约,缠束也。”就是这个意思,而且它与罗马法上的契约概念也非常相似。据此,那些违背信约和欠债赖账的行为,也就成了《笑林广记》严厉抨击的对象。在《说出来》中:
    
       一人为讨债者所逼,乃发急曰:“你定要我说出来么。”讨债者疑其已发心病,嘿然而去。如此数次。一日发狠曰:“由你说出来也罢,我不怕你。”其人又曰:“真个要我说出来?”曰:“真要你说。”曰:“不还了。”
    
       这种俗话所谓“站着放债,跪着讨债”(债权人)与“跪着借钱,躲着逃债”(债务人)的位置颠倒——“杨白劳逼死黄世仁”的情形,虽然反映了明清时期“诚信危机”的境况,但是,这段笑话本身则体现了民间社会对于此类欠债赖账的败德行为的强烈谴责。
    
       毕竟,契约的功能是“结信”,而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也是中国古人尊奉的伦理准则,所以,一旦出现“钱债田土”纠纷,诉诸衙门也是一种救济手段。更有甚者,在中国古人的心目中,如果有人活着欠债,那么即便死亡以后,债务同样必须偿还,所谓“父债子还”是也;在观念上,甚至到了阴间,债务依然不能豁免。《变爷》写道:
    
       一贫人生前负债极多,死见冥王。王命鬼判查其履历,乃惯赖人债者,来世罚去变成犬马,以偿前欠。贫者禀曰:“犬马之报,所偿有限,除非变了他们的亲爷,方可还得。”王问何故。答曰:“做了他家的爷,尽力去挣,挣得论千论万,少不得都是他们的。”
    
       毫无疑问,此乃传统中国报应观念在契约故事里的反映,讲述的尽管只是一种契约意识或者关于契约的信仰,并不是现实社会中的事实。然而,据我看来,这种获得了宗教信仰支撑的“欠债还钱”的观念,恰恰可以证明“契约必须履行”的原则是何等牢固;反过来讲,它也可以用作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又是何等强烈的证据。
    
       (二) 庶民百姓的诉讼意识
    
       前面已经提到,在“无讼”思想的支配下,通说以为传统中国的庶民百姓具有道德主义的情怀,因而他们怀有“厌讼”的法律心态。但是,笔者也曾试图解释,即使明清时期的庶民百姓不愿意将纠纷诉诸衙门寻求救济,也非仅仅出于道德上的考量,而更多是出于其他(经济、时间、辛劳)方面的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到了明清时期,“健讼”、“刁讼”乃至“嚣讼”已经成为各类文献频繁出现的措辞,尽管它们是在贬义上使用这些措辞的。而《笑林广记》也有动辄告状的叙述。
    
       这种动辄争讼的风气对于明清社会的熏染可谓浓厚,《看镜》的刻画实在令人惊讶:
    
       有出外生理者,妻要捎买梳子,嘱其带回。夫问其状,妻指新月示之。夫货毕,忽忆妻语,因看月轮正满,遂依样买了镜子一面带归。妻照之骂曰:“梳子不买,如何反娶了一妾回来?”两下争闹,母闻之往劝,忽见镜,照云:“我儿有心费钱,如何讨个年老婆儿?”互相埋怨,遂至讦讼。官差往拘之,差见镜,慌云:“才得出牌,如何就出添差来捉违限?”及审,置镜于案,官照见大怒云:“夫妻不和事,何必央请乡官来讲分上?”
    
       这则故事的有趣之处在于:不唯外出经商生理的丈夫迂腐呆戆,而且妻子、婆婆、差役及县官同样也是如此,他们各自从镜子里见到自己形象之后居然毫无知觉,反而误指他人——小妾、年老婆儿、新添差役和乡官;由此造成误会,闹出笑话。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竟然因为一把梳子而诉诸衙门,而官府居然予以受理。在我看来,这多多少少反映出了明清时期普遍存在的“好讼”风气,夫妻之间的伦理约束也已相对松弛。读者可能会作如下辩护:妻子之所以告状,并非由于丈夫错买镜子,而是因为误认纳妾。此说或许不错,但是即便丈夫真的纳妾,也为礼法所许,只要妻妾名分犁然,妻子断无状告丈夫的理由。还有一点,笑话提到“讲分上”,是指利用官场网络关系进行请托的腐败行为。
    
       上面,笔者从契约和诉讼的角度简要地考察了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分析视角,是因为契约和诉讼最能反映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从“官有政法,民从私约”来看,契约代表了维系民间社会秩序的“私法”关系;反之,诉讼则意味着庶民百姓对于法律的某种程度的认同,代表了官民之间的“公法”关系。因此,两者构成了解释民众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事实上,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在考察日本人的法律意识时,正是从权利与诉讼的角度切入,来展开讨论的。对传统中国民间社会的“权利”安排,如果我们暂时剔除纵向的身份和特权不谈,而仅仅从横向的社会关系和经济交往着眼,那就可以发现,它基本上也是通过契约来安排的;换句话说,契约乃是规范“权利”关系的约束机制与基本手段。单就此点而言,传统中国社会也是一个契约社会;可以说,过去那种只把传统中国视为身份社会的观点,并不完全准确。相反,国家法律的主要功能则是禁止违反契约的行为,以及对于这种行为的惩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原本属于民事性质的国家法律,具有了我们现在所说的刑法的特征。进一步讲,一旦经由契约安排的“权利”关系遭到破坏,争端由此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将田土钱债方面的契约纠纷诉诸帝国衙门,便是明清时期的庶民百姓试图要求国家重新厘定“权利”关系的一种救济手段。这时,民间契约与国家法律也就建立了关系,形成了互动,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定分止争”的法律目标就有可能得到落实。在我看来,国家法律正是通过诉讼这样的途径来发挥捍卫“权利”与实现“权利”的重要功能的;否则的话,国家法律将被悬置起来而仅仅成为一种表达。这里,我们必须郑重说明的是,明清时期契约文书包含的“权利”内容,与西方法律不同,它是一种“权利”实践,而非关于权利的表达,更非关于权利的法律知识体系和理论话语。
    
       二、 贪黩与酷虐:庶民对于帝国官员的讽刺
    
       (一) 帝国官僚的贪黩
    
       打官司要花钱,这原本是古今中外的通例,没有什么值得我们惊讶的。但是,明清时期的俗话“六扇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则意味着除了正常的诉讼费用,两造必须饱受衙门各色人等的敲诈之苦,承担额外的支出,以致一场官司下来,每每倾家荡产。正是鉴于这种可能导致的风险,帝国精英也时时奉劝民众息讼。我们来看《有理》的描写:
    
       一官最贪,一日拘两告对审,原告馈以五十金,被告闻知,加倍贿托。及审时,不问情由,抽签竟打原告。原告将手作五数势曰:“小的是有理的。”官亦以手覆曰:“奴才,你虽有理。”又以手一仰曰:“他比你更有理哩。”
    
       结果,只能是所谓“有钱者生,无钱者死。”清代廖腾煃也有类似的评论:“前日县官,类皆以词讼为生涯,计词讼一年,可得暮金万有余两”;又说:“甲乙相讼,县官则视其金钱之少多而操其短长”;以及“两造之下,只视钱之少多,不分理之长短。锻炼深文,高下其手。”但问题是,上述情形是否能够代表明清时期司法实践的整体面貌?我觉得,从常识性的角度来看,如果打官司真的会导致倾家荡产的后果,那么作为理性的庶民百姓恐怕不至于这么“愚蠢”。事实上,明清时期的诉讼率并不低,这多少说明了他们能够承受相应的诉讼费用。据此,黄宗智认为:其一,司法腐败确实存在,但不是普遍现象,也不是很严重;其二,一直进行到底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只是诉讼标的额度的35%左右,而且没有超出民众能够承受的范围。
    
       (二) 帝国官僚的酷虐
    
       照该,秉承儒家“爱民”思想的中华帝国,也同样应当遵循儒家“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尚书·吕刑》)的司法精神;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中,选拔那些具备“良”的道德操守的裁判官员,以期他们能够作出符合“中”的原则的司法判决。而对司法官员来说,仅有“良”的品格依然不够,还要具备“哀矜”的精神境界,才能真正实现“中”的刑罚理想。故而《吕刑》又说:“哀矜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总之,无论“惟良折狱”抑或“哀矜折狱”,对于司法实践来说,都有慎用刑罚(包括刑讯和刑罚)的意思。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请看《听讼异同》的解释:
    
       廉吏有讼师,贪吏无讼师。廉吏平情折狱,而讼师虽畏其明,犹可欺之以其方,故讼师留以有待也。贪吏不据理听讼,而讼师虽强其词,竟不能夺其理,故讼师去而他图也。廉吏使无讼,贪吏亦能使无讼。登廉吏之庭,杳乎寂乎,而民自无讼,是真无讼也,无情不敢呈其讼也。登贪吏之庭,杳乎寂乎,而民无一讼,非不欲讼也,无财不敢以为讼也。然而为吏者,岂能终无讼乎!两造各有曲直,不得已而质诸公庭,官则摄齐升堂,■颜上座,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故民不曰审官司,而曰打官司,官司而名之曰打,真不成为官司也。然而彼更有说以自解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有情者不得尽其词,大畏民志,此谓知县。”
    
       我觉得,此则“笑话故事”,实际上已无故事和笑话的色彩,而纯粹是对于“打官司”的一种用语解释。事实上,从“打”字的用法来看,并非只是“打人”的意思。譬如,我们现在常说:打的、打饭、打烊等,它们的意思是指乘出租车、买饭、商店关门。就此而言,打官司可以用来表示“到衙门诉讼”的意思;或许,这也是故事所谓“审官司”的意思吧。由于汉语“打”字的模糊意蕴,因此,能与其他词汇结合起来用在多种场合而有不同的意思;其中以“打人”(刑讯)来表达诉讼,只是一种可能的用法罢了。然而,故事旨在抨击贪吏听讼折狱的那种“无是非,无曲直,无天理、无人情”的特点,所以刻意在“打人”(刑讯)的层面上解释诉讼,希望凸显司法官吏的酷虐,这是一种很有创意的解释。再者,鉴于传统中国即便允许司法官员刑讯,但也是有条件的,而且法律规定非常严格;因此,这种不问青红皂白、动辄刑讯的做法,本身就是司法官员酷虐的表现。如果把它与传统中国“刑治中心主义”的整个法律背景结合起来考量,那么故事的评论可谓切中要害。
    
       必须指出的是,传统中国之所以存在刑讯制度,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刑讯泛滥,除了证据制度(口供主义)和侦察技术落后的原因以外,也与司法官员的酷虐密切相关。
    
       在本节里,笔者简要地分析了《笑林广记》反映的明清时期帝国官僚的贪黩与酷虐。当然,上述官僚贪黩和酷虐的问题,其他历史文献也有记载和批判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是明清时期比较普遍的政治现象。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是:原因究竟何在?据我看来,根本原因有五:其一,小农经济与庞大帝国的矛盾。小农经济的产出有限,而且儒家基于“爱民”的道德精神,也提倡“薄赋轻徭”的财政原则,因此,正常的财政收入往往难以满足维系规模庞大的官僚帝国的需要。这样一来,为了控制帝国官僚的规模,必须建构“精兵简政”的官僚政府。即使如此,还是出现行政经费的短缺。其二,皇权专制与民间社会的矛盾。为了实现皇权对于巨型社会的有效控制,势必要求压抑民间社会的各种势力;但是,明清时期不但人口急剧增长,而且社会经济也日趋多样和复杂,所以数量有限的帝国官僚根本不可能胜任这项任务。这样一来,任用编制外的吏胥和衙役,也就不可避免;此外,为聚敛财富而广开捐纳出仕之门,造成了官僚品流不纯,从而导致了帝国衙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贪黩腐败也就势所难免。其三,道德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矛盾。事实上,科举取仕本身可能就是一个祸根。虽然科举大门敞开,庶民百姓均能利用自身的才智和通过自身的努力进入官僚阶层,而且,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开性和平等性;但是,漫长的考试途程须要整个家族的经济支持。这样一来,一旦科举成功而出仕为官,那么回报家族原先付出的经济支持也就理所当然。而国家所能提供的薪水却非常微薄,甚至不够养家糊口的;如此一来,想要不贪如何可能?这就致使“清廉”的道德理想,一旦遭遇现实生活的巨大压力,真是不堪一击。其四,人性与世情的矛盾。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明清时期出现了“消费社会”的气象,奢侈夸富的现象非常普遍。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对于那些尤其是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平民阶层,经由二三十年“寒窗苦读”而得以出仕的帝国官僚来说,如此漫长的“苦读”生涯,难道仅仅是为了当好“清官”吗?难道仅仅是为了继续过那“清贫”(例如,半鸭清官于成龙)的生活吗?一旦出仕当官之后,面对鲜衣华服、昂首阔步的商人阶层,难道他们能够继续忍受因母亲生日缺钱开销(例如,清官海瑞的故事)而发愁吗?这样一来,在薪水不够用度时,贪黩恐怕难以避免。更何况,享乐乃是人性固有的欲望。其五,导致帝国官僚酷虐的主要原因,除了他们的性格与贪黩的因素以外,多半与皇权专制相关。这是因为,在皇帝看来,如果要想有效地控制巨型的民间社会和操纵庞大的官僚群体,仅仅依靠道德说教,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唯有使用血腥的暴力手段,才是维持皇权专制与帝国统治的不二法门。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历史上的酷吏,往往被皇帝视为能吏而加以重用。
    
       三、 昏聩与狡黠:官民之间不同的司法智慧
    
       海瑞曾经在《规士文》中写道:“吾少时乡居,见闾阎父老,阛阓小民,同席聚饮,恣其笑谈,见秀才至则敛容息口,惟秀才之容止是观,惟秀才之言语是听。秀才行于市,两巷人无不注目视之,曰此某斋长也。人情之重士如此,岂畏其威力哉?以为彼读书知礼之人,我辈村粗鄙俗为其所笑耳。”尽管海瑞旨在批评明代士风日趋败坏的现象,但是,我们从中颇能看出士人阶层(海瑞所说只是其中的最低等级秀才)在当时社会上的重要地位;由此我们也可以推测,帝国官僚的社会地位将是何等崇高。相反,乡民则有“自惭形秽”的自卑心理。然而在下面所要讨论笑话中,情况恰恰相反,官僚成为被挖苦讽刺的对象。
    
       (一) 帝国官僚的昏聩
    
       一般说来,通过科举考试出仕的帝国官吏应该富有智慧,但某些官吏却显得出奇的昏聩,不是所谓“四体不勤,五谷不分”,而是缺乏基本的生活常识与审判能力。说到缺乏司法能力,现代学者每每认为,这是由于中华帝国的科举考试属于经典知识与诗文写作的测试,与实际行政和司法审判没有直接的关联。据我看来,就其与西方尤其是近年以来的西方法律知识体系比较而言,这一论断无疑是很有道理的。但值得指出的是:其一,如果我们承认传统中国具有“礼法融合”的法律体系的特征,那么,经由儒家经典训练接受的也就不是与法律毫无关系的知识体系了。毕竟,法律只是礼教的律典化和具体化。其二,传统中国特别是宋明以降,法律还是受到知识阶层重视的。苏轼的“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的诗句,恰恰说明,在当时的知识阶层和帝国官僚眼里,对于达到“尧舜之治”的境界来说,法律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三,在传统中国,也有多元的渠道传播法律知识和相当丰富的法律研究文献;在法律研究群体中,已经出现了不同的律学流派。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员都缺乏起码的法律知识。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帝制中国的司法官员的昏聩,似乎并非完全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所致。
    
       必须指出的是,有时,帝国官僚在司法审判中表现出来的“昏聩”形象,往往是由于一己的贪念所致。换句话说,是金钱涂黑了司法官员内心的明镜。请看《不明》的刻画:
    
       一官断事不明,惟好酒怠政,贪财酷民,百姓怨恨,乃作诗以诮之云:“黑漆皮灯笼,半天萤火虫;粉墙画白虎,黄纸写乌龙;茄子敲泥磐,冬瓜撞木钟;维知钱与酒,不管正和公。”
    
       据此,明清时期的司法官员的糊涂昏庸,乃是“好酒贪财”所致,而与法律知识无关。在传统中国的司法场域,“廉洁”往往被看作是“公正”与“威严”的前提,至少也是将其联系起来思考的——“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尽管“廉洁”未必一定产生“公正”的司法效果。在刘鹗所著《老残游记》中,对于不要钱却嗜杀成性的清官型酷吏,即有严厉的抨击。
    
       (二) 乡野庶民的狡黠
    
       我们在帝国官方的司法文献中,每每读到“乡愚无知”和“小民蠢愚”的记载。一方面,我们固然可以说乡愚无知,因不读书而不知理;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发现身处乡野的庶民百姓实际上非常富于智慧,一种来自日常生活实践的智慧。我们可以进一步推测,帝国官方之所以热衷于官府调解与民间调解——除了劳神费心、经费短缺、安缉百姓、和睦乡里等原因之外,恐怕与取证上的困难也有关系。对于乡野小民来讲,在民间调解时,即使作证也不至于严重影响彼此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在这样的场合,纠纷双方与邻证往往是在酒桌上,或者是在茶馆里通过彼此商谈的途径解决纠纷的;这时,邻证每每也会参与调解,故而人情依然存在。当然,既然作证,也就难免出现得罪纠纷双方的事情,但这毕竟要比衙门调解的场合来得温和。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首先,在明清时期的民事诉讼中,基本上也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胜败取决于证据,颇有“打官司也是就打证据”的味道,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在明清时期的诉讼条件下,如果不用刑讯的办法,而证人又不肯作证,那么司法官员肯定难以胜任解决民事纠纷的繁重任务;因而,把案件批回民间社会,让他们自行调处解决,以期达到“息讼”之目的,也就成为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与此相关,最后,对于明清时期帝国官员之所以热衷于民事调解的原因,我觉得,以往学者的那种基于“道德主义”(教化、无讼)立场作出的解释,现在看来尚有比较明显的不足。
    
       通过本书的考察,笔者发现《笑林广记》所刻画司法场域中的官民现象,与我们过去经常接触的材料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官吏的昏聩与乡民的狡黠。在这种叙事中,以往那种帝国官员彬彬有礼或者趾高气扬的形象一下子瓦解了,而变成了贪黩昏聩的形象;与此相反,我们心中原本老实巴交的乡民,则变成了不动声色却又非常理性狡黠的人物。然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笑话故事瓦解了,或者说颠覆了帝国官吏(高贵者)与庶民百姓(卑贱者)之间凭借礼法建构起来的等级森严的关系。毫无疑问,这两种形象都有夸张不实的地方,但是它们还是可以丰富我们对于明清时期官民形象的理解。
    
       四、 结 论
    
       在我看来,明清时期的笑话故事《笑林广记》同样具有讽刺小说的技术特征与基本内涵。就技术而言,这些笑话故事也有温婉嘲讽与辛辣讽刺的类型;从基本内涵来看,这些笑话故事同样也有“攻击目标”与“道德准则”。只是,由于这些笑话故事非常短小,所以对于笑话的道德立意没有作出直接的声张;但是,从《避暑》一类的作品中,我们还是能够感受到庶民百姓对于理想衙门(其中“清凉”和“幽雅”都是一种隐喻的表达方式)的期盼。这里,那种“暗无天日”的现实世界与“清凉幽雅”的理想世界构成了极其鲜明的对照。正是在这种现实与理想的紧张中,本文所分析的笑话故事表达了一种辛辣讽刺和强烈批判的精神。
    
       我们知道,讽刺作品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幻想、荒唐和怪诞之类的意象,通过运用这些意象来制造滑稽和幽默的效果。然而,之所以能够产生滑稽和幽默的效果,是因为这些意象超越了我们的生活经验与日常知识,从而引发了某种虚幻感、荒唐感和怪诞感。也正是在这样的感觉中,产生了嘲笑、讽刺和批判的效果。借用巴赫金的话来说,这些笑话具有“怪诞的现实主义”的特性,它们是对明清时期的身份等级制度和意识形态话语的亵渎、消解、悬置和颠覆。由此,原来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现在已经不再神圣,而且成为庶民百姓嘲笑和讽刺的对象。可是,对我来说,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解读那些被笑话所讽刺的对象,我们触摸到了明清时期庶民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感到焦虑的问题。就法律领域来看,维持契约秩序和赢得诉讼,乃是乡民特别关注的焦点;一旦涉足衙门,与帝国衙门进行交涉,那么官吏敲诈和司法腐败也就成为民众必须面对的事情。因此,通过这些笑话故事,我们可以进入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心灵世界,体会他们对于帝国法律及其实践的感受和态度。就此而言,笑话故事的怪诞并不能完全否认其中蕴涵的真实意义。
    
       事实上,在怪诞叙事的表象底下,同样也有真实乃是准确的社会事实的描写。比如有关契约文书和司法程序的描写,如若我们剔除其中的怪诞荒唐的因素,也就可以发现,它们所表达出来的法律知识,完全符合明清时期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故而,研究这些笑话故事,在某种程度上还能帮助我们推测明清时期庶民百姓的法律知识的程度。总之,如果我们意欲更加全面地解读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更加深入地领悟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精神,我觉得不妨把视野放宽一些,在多元的资料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考察。当然,本文并不认为这些笑话故事就是庶民百姓的法律意识的真实写照,而是仅仅试图彰显其中的独特意蕴,进而与其他法律文本进行比较解释,造成一种充满张力的叙事效果。笔者希望通过利用这些被学者所忽视的另类资料,来分析和解释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侧面。事实上,这也是本文题目“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的基本命意所在。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原文约40000字)
    
       摘自:《新华文摘》2006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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