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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乡随俗的法哲学——卡多佐法哲学研究(上)

2008-11-18 17:20:52 作者:张 亮 来源:http://bsjq103.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我们的意识里,哲学似乎是远离尘嚣的,但是卡多佐告诉我们,事情的真相是哲学才是生活的最终决定者,“你们可能认为,哲学玄而又玄,高在云端。我却希望你们明白,它也可以入乡随俗,亲切可人。…… 你们可能认为追求终极的理论与实践完全搭不上边。你在刚刚开始职业生涯时,这或许是真的。碰上更重要的问题时,你却可能最终发现,不是研究基础知识徒劳无益,而是除了研究基础知识,几乎不可能获得任何有益的东西。”[1] 在司法的视域中,我们得到的教益是: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2] 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就是一纸空文,因此法官决不是“输入法律,输出判决”的机器,司法审判的过程就是法官发挥能动性的过程。法官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 研究法律方法论的学者提出了一整套的方法体系。比如,有学者认为,司法过程中的一般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3]还有学者将法律方法分为三类:狭义的法律解释、价值补充、漏洞补充。[4]这些学者提出的司法技术无疑有助于法官的审判,但是这些方法大多是一种形式概括,没有或者很少对真正的决定力量进行探究。例如,法官如果面对一个疑难案件,他可能会遵从法学专家们的教导,或运用文义方法,或运用历史和逻辑方法来解释法律,但他还是免不了在判决书前徘徊:如果一条法律运用历史解释和逻辑解释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应该如何服从,如何抉择?如果他带着这种疑问求教专家,得到的教诲必然是:把两种判决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但这不但不会解决他的困惑,还会把他推向更深的渊薮:此利益和彼利益,此价值和彼价值有什么不同?如何在纷繁和迷茫中发现必将助益于人类社会的价值? 

我们的困难在于不同的法律方法共生于一个案件之中,他们相互排斥,互相竞争,角逐最后的胜利。卡多佐清醒的看到了这一点,他虽然也关注司法中的具体技术和方法,但他的目光没有停留在此,他把焦点放在了背后的决定力量上。他认为法哲学不是用来探索文化价值或思辩旨趣的[5],他所关注的是哲学与实践的关系。在卡多佐看来,哲学就是生活,法哲学也不外乎就是对法律生活的思考,卡多佐的贡献在于他把法哲学直接引入了司法审判,他从司法过程的性质出发,揭示出了决定判决的真正力量——“正是这些普遍性和抽象性,指导着法律思维,左右法官意志,在平衡产生动摇时决定疑难案件的结果。”[6]

卡多佐处在美国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年代,形式法学所表现出来的机械性使得司法与社会现实脱节,不能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霍姆斯、庞德和格雷掀起了一场现实主义法学运动,因此卡多佐的法哲学思想深深的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在实用主义者那里,哲学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哲学和科学研究的对象限定于人的现实生活和经验所及的范围。”[7]在这种观念下,哲学不能养在深闺人未知,哲学也应该经世致用。于是卡多佐把法哲学从法学家的书斋里搬到了法庭上,把总是习惯于背后决定判决的法哲学曝晒在了阳光下,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法哲学也便经历了一次脱胎换骨的飞跃。

卡多佐的法哲学是面向司法的法哲学,没有任何粉饰,源于他的司法经验和勤奋思考。在他的思想王国里,指引司法审判的法哲学分为两类,一类是通常的关于法律的产生、成长和法律的目的、功能的法哲学理论,另一类则是法官个人的法律哲学,卡多佐毫不回避的指出“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法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种倾向。”[8]卡多佐批驳说,长久以来,我们喜欢把司法过程想象成一个冷静客观和非个人化的过程,“似乎一提到法官受制于人所具有的局限性,法官就一定会失去尊严和确信”,[9]他引证罗斯福总统的话说:“在我们国家,主要的立法者也许是、并且经常是法官,因为他们是最后的权威。在他们那每一次解释合同、财产、既得权利、法律的正当过程以及自由之际,他们都必然要将某种社会哲学体系的某些部分带入法律……。”卡多佐把法官的个人哲学称为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在他看来司法过程中的具体技术相对来说能容易地被人们识别和掌握,然而更为精妙的是掩藏在表层之下的下意识因素,因为“正是由于这些下意识的力量,法官才保持了自己的前后一致,并保持了与他人的不一致”。[10]

在司法过程中,“分歧看起来是法律上的,实质却是哲学上的”。[11]卡多佐的观点一针见血,点透了诸多法律争议的要害。法律条文之间的论争,这只是表象,底层却是哲学和哲学的交火。在通常的理论视野中,哲学只不过是实践的指导,从此岸到彼岸还间隔着很长的距离,但是,在卡多佐的理论框架中,他关注的是选择方法的方法,于是,法哲学却直接参与了司法实践成为了选择方法的方法。


[1]  []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 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

[2]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4

[3]  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

[4]  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 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

[6]  []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 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

[7]  杨吉:《法律成长的悖论与我们所需要的一种哲学》,载http://column.bokee.com/33180.html

[8]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

[9]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5

[10]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

[11] []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 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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