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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主义法哲学——卡多佐的司法哲学研究(下)

2008-11-18 17:23:33 作者:张 亮 来源:http://bsjq103.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实用主义,它是pragmatism的汉译,Pragmatism来自古希腊文pragma一词,原意是“行动”、“实践”的意思。康德将它引进哲学,指做事产生的“实效”。皮尔士发明pragmatism一词,取的主要是 “实效”的意思,所以pragmatism实际上应译为“实效主义”才是。[1]但是人们普遍称之为实用主义或现实主义。20世纪初,美国法学界掀起了一场现实主义运动,但是“这场运动本身并没有形成一个法律学派,因为他们没有产生一个具有同样信念和统一纲领的群体。[2]在这股现实主义潮流中,卡多佐无疑是重要的一员。与现实主义运动的其他代表人物相比,卡多佐显得很“中庸”,主要体现在:

1、卡多佐重视逻辑的力量。现实主义运动的干将大多轻视逻辑方法,特别是三段论的推理逻辑,认为法律实际上就是人们对法律的预测,卢埃林甚至指出,众多的司法判决不是基于法律规则做出的,而是根据法官无意识的偏见作出的,法官在判案中引用规则和先例,其目的仅仅在于装饰,以欺骗那些对法律无知的人。霍姆斯更是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当现实主义的这套观点传入国内时,曾有学者针对此发出了拯救法律客观性的呼吁[3],可谓用心良苦。

卡多佐把逻辑列为决定影响司法过程的四种方法之一,并且是放在首位。他指出逻辑尽管不是一种至上之善,然而仍是一种必要之善。但是,他也指出了逻辑的局限性,即逻辑容易被推延至极端,比如,针对所有权理论,人们运用逻辑方法很容易得出一个人可以对他的财产为所欲为的结论。卡多佐的克服之道在于,首先,各种方法是共生于一个案件中的,并且相互竞争,挣脱控制权,法官不能单纯的运用逻辑方法,而是要综合所有方法进行利益衡量;其次,法官应根据法律的目的和功能选择可以接受的逻辑结论,从而排除极端的推演结果。

2、卡多佐的司法哲学充满了伦理主义因素。霍姆斯是一个伦理怀疑论者,他主要把法律看成是代表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利益群体的意志、并以强力为后盾的法规集合体,他的基本哲学是,生活实质上就是达尔文主义的生存竞争,社会努力的目标就是确立一种竞争,而不是实现人道主义的伦理秩序。霍姆斯曾说,如果美国人民想下地狱,那么法官的责任就是帮助美国人民尽快到达目的地,可见在霍姆斯那里,法律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4]

但是卡多佐的司法哲学却充满了浓重的伦理主义倾向,“道德”、“社会正义”

等字眼在他的著作里出现的频率相当高。卡多佐淡化了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差异,允许自然法在司法过程中扮演适当的角色——当其他法律渊源难以起作用时,自然法也会成为制定法或实在法的材料,为此波斯纳甚至认为卡多佐是罗纳德德沃金的先驱。

3、卡多佐认为妥协是法律的成长之道。“妥协”二字是把握卡多佐理论核心的密匙,卡多佐的一切理论论述皆以此为中心。“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庞德的这句话被卡多佐奉为圭臬。卡多佐认为,法律的确定性固然是重要的,但我们必须区分合理的确定性和伪劣的确定性,另外,法律的确定性并非我们追求的唯一价值,法律的永远静止与永远变动一样危险。卡多佐猛烈批评了以布莱克斯通和奥斯汀为代表的法律极端主义思潮,他认为法学家的主要任务就是达成和解,“我们前进的路程,通过一系列介于极端之间的妥协,取得一次次的飞跃”。他详细分析了法律科学中一系列的悖论,比如关于运动和静止、关于原因与结果、关于个体与社会以及自由与政府等,指出法官的职责在于在它们之间划一条合适的中线,以达成一种妥协中的成长。

 

四、结语

在经过一番长篇大论之后,读者仍不免疑惑:卡多佐教诲我们的法哲学到底是什么,这种法哲学是如何具体引导司法过程的。也许正如考夫曼所言,卡多佐无意于建立一套法哲学体系;也许正如波斯纳所言,卡多佐只是司法哲学的解释者,他所做的只不是一位法官试图说清他的审判方法。但是无论如何,卡多佐给了我们许多启示,回答了我们的很多疑问,尽管不系统,但是他把触角伸进了司法的哲学领域,为我们型构出了一幅司法过程的草图。现实主义法学,尽管被某些学者称为不严肃的法学,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现实主义扮演的角色的确就是皇帝新装中的那个小男孩,向我们诚实地道出了司法的真相。为此,也许打破了某些学者的法治浪漫之梦,但是学术或者是我们的整个社会不能拒绝诚实。

高山仰止,斯人已去。卡多佐奉行中庸,但不是无所侧重,在昨天和今天之间,他的着眼点在今天,他之所以关注昨天,是因为我们的脐带系在了昨天的胎盘上;他不是不重视具体的法律方法,但是他更关注的是选择方法的方法,他把方法之争引进了哲学领域,从而为我们更好的诠释了司法的整个过程。

 



[1]  张汝伦:《现代西方哲学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

[3] 参见陈金钊:《拯救客观性》,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

[4] 参见[]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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