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话语之间——《送法下乡》读后随感
2008-12-06 14:17:18 作者:郑谷晨 来源:http://future2010.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对苏力教授学术观点的误读或曲解,典型的例证或许就是关于“本土资源”的论争了。在《世纪末日的交待(自序)》的开篇,苏力教授就表露了那种“多少也还有些失望”的情绪,他觉得“很多批评甚至包括某些赞扬都基于一些大而化之的误解,并且往往都只关注诸如像‘本土资源’这样的词”,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他被贴上了“后现代主义”等标签。(参见自序页I)或许正如同他自己所断言的那样,“误解是难免的;任何理解之前都必定有一个误解;误解本身是理解过程的一个构成部分。我们只能寄希望经由时间来形成关于什么是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共识。”(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7)在这里,我们期待着这一理解过程。
在我看来,所谓“本土资源”,简言之,就是那些在事实上支配着正式制度实践的非正式制度或那些渗透在制度框架之内的实质性力量,这种“显而易见却往往为人们视而不见”(页87)的非正式制度或力量不仅是历史的(其包括传统但不等于传统),而且也是现实的,归结起来,更主要的还是现实的(包含着历史惯性的现实)。苏力教授在《送法下乡》里指出,“这种无论称其为惯例还是习惯的非正式制度是大量的,在中国当代社会中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作用。”(页87)往大的方向上说,“本土资源”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我们自己的“现实”、自己的“问题”,而非那一套“舶来”的话语、空洞的概念。
就在本周二(12月3日)的晚上,我在研究生院图书馆一楼会议厅里,听了北航的赵明教授主讲的一场跨学科的讲座——“法学与哲学之间”。赵明教授在讲座的开场白中精炼地描述了当前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研究现状,他说:“我们不是生活在自己的问题中,而是生活在他人的话语里。”在这里,问题与话语实际上已经发生了某种错位或脱节。换言之,原来从西方继受而来的那一套话语系统,在当前的问题语境下,其诠释力已经捉襟见肘,甚至是完全丧失了应有的解构能力。这种窘境为话语范式转型的必要性提供了具体的经验性的辩护。邓正来教授也深刻地观察到了中国法学的这种“现代化范式”(the paradigm of modernization)所面临的困境,因此,他极力主张“中国法学在当下的发展必须以我们对‘中国’的定义为基础”,或者说,“把我们在这26年中根本没有考虑或定义过的‘中国’重新‘问题化’”。(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页28、31)这些或许即将汇聚成为共识的“星星之火”正以积极的姿态代表着当下中国法学的一种觉醒,或者说,一种自觉的努力。
或许,也正是面对这种现实的境遇,苏力教授在《送法下乡》里那种试图摆脱传统话语惯性的愿望是强烈而明显的。对于这部著述,他在自序里表示:“我认为它像是一个中国人写的,不像抄的,也不像编的,更不像译的;它包容和体现并推进了我先前的那些思考,是我比较系统地开掘‘本土资源’后的一个产品。”(自序页X-XI)实际上,这种陈述已经表明了一种问题意识(或立场)——关注并尝试着用我们自己的话语去解读(或解决)自己问题的意识。所以,在论述过程中,苏力教授笔触细腻地描绘了大量关于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无比鲜活的画面,同时,伴随着这些画面所给出的是极其精致的分析或阐发——正因如此,我觉得《送法下乡》应该成为每一位即将担任法官的大学毕业生(或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必读书目(也可以作为任职培训的教材使用)。在这里,稍微扯远一点,舒国滢教授也十分强调“法学的问题立场”,但他更倾向于关注“法学内部的问题”,这他是与苏力教授在研究进路上的一种差异。
在具体的问题语境中,道路的选择(甚至是开辟)问题是不可回避的。在这里,我还是要提到前不久(11月13日)在研究生院教学楼419教室举办的一个讲座,主讲嘉宾是北大的陈瑞华教授,讲座的主题是“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陈瑞华教授也强调了“问题”(他形象地用英文把问题分为“question”、“problem”、“issue”三个不同的层次)对于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他在讲座中回顾了第一条道路(以西方理论、制度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与第二条道路(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研究方法)的历程,并评价了这两条道路的贡献及局限。陈瑞华教授是在第二条道路的基础上提出第三条道路的主张的,但第三条道路比第二条道路更为强调从经验事实和问题中提炼出理论这一努力方向,也更为强调用这种提炼出来的理论与西方的理论进行对话的愿望追求——这就是我们可能(也应)给出的贡献。
毋庸置疑,转型社会的诸多问题(issues)或现象亟须在理论上作出回应或梳理,这样的尝试无疑应当成为理论创新的主要样态——这也应是一种并不过分的期许(甚或是要求)。在我看来,苏力教授的《送法下乡》可以当之无愧地成为第三条道路的一部代表作品(尽管该作品的问世早于陈瑞华教授所主张的第三条道路)。此外,在探讨道路选择的问题时,还可能涉及的是方法或技术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方法或技术本身就属于道路选择这一大的范畴。在《送法下乡》里,苏力教授用了整整一编的篇幅来探讨“司法知识与技术”(第二编)这一论题,并且,他所指向的是“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司法知识”。在这里,我的一个直觉是,像方法或技术这样的“边缘化资源”,不应被忽略——那怕这种忽略是善意的。因为,实际上往往正是这些所谓的“边缘化资源”为问题的解释或论证提供了某种正当化的辩论工具。
还须提到的是诗人的才情。这或许是被很多人所排斥的、并被认为是法学之外的“某种矫情的修饰”。在苏力教授的许多著述(也包括《送法下乡》)里,我们都可以轻易地捕获到一些“诗化的语言”(诗句、歌名、俗语等),这可以说是苏力教授的诗人才情的流露。邓正来教授对苏力教授的这种“习惯”表达过这么一种看法,即他认为这是些“诸多与学术讨论或论证不涉的点缀性‘插入语’”。(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页219)在我看来,学术对文体的要求并不是绝对的,更不是(也不应是)刻意的。对学术思想来说,其表达当然可以(并且也应当)诉诸不同的表现形式(诗人的才情也可在其中展现)——这种自由应该博得人们的推崇。此外,我还认为,关于文体的创新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一种创新,已故自由思想家王小波在此方面的贡献是就是一个例证——在小说和随笔方面,他堪称文化思想领域的“文体大师”。
最后,我再次说明一下,以上文字谈不上是严谨意义上的读后感,更谈不上是关于《送法下乡》的书评,仅仅是阅读过程中的一些随感——或者干脆说,就是简要地阐述了我所罗列的那几个关键词(或词组),想到哪就说到哪罢了。
2008年12月5日改定于法大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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