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和花钱买刑的区别
2008-12-09 18:26:52 作者:刘佑生 来源:http://lys.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目前在实践中对于刑事和解制度还存在误解,认为刑事和解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和解,认为所谓刑事和解就是“花钱买刑”。
事实上,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刑事和解应该仅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就精神抚慰达成的和解,范围主要涉及精神抚慰和民事赔偿。尽管实务界与学界对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观点不一,但总体上只能是那些侵害了特定被害人利益的案件才可能和解,像贪污、受贿等侵害了国家、社会利益的案件,根本没有人能够代表被害主体谋求和解,因此也就不可能进行和解。
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最根本的界限就在于加害人是否真诚悔罪、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济赔偿是真诚悔罪的应有之意,但是如果当事人以降低刑罚标准作为赔偿数额的条件,那么就证明其赔偿之意在于“买刑”,也就违背了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即使其达成了所谓的和解协议,也将不被允许。
我觉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日前说的这番话是有道理的.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可以有哪些作为呢/?我认为,在整个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沟通和谅解,检察机关的作用在于,要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和解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达成的。这也可以称为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于已经达成和解的案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予批捕或不予起诉;对于那些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则应该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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