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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一种社会权力

2008-12-09 19:13:33 作者:吕廷君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内容摘要:谣言是缺乏证据证明的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形式非法性”、“主观阐释性”和“社会性”等规范属性。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的谣言,它是社会的一种自卫和自我拯救的权力;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争夺社会控制力的权力;是社会民主的一种另类表达;是一种社会制约国家的权力。法律制裁是国家权力规制谣言的最后手段,国家权力规制谣言的根本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国家权力的公开运行制度和机制。从法治秩序角度看,规制谣言的基础不仅在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协调与合作而形成的合力,还在于宪政视野中的社会权力内部的制约机制。

关键词:谣言;规范属性;社会权力;国家权力

 

它是一个奇特的矛盾统一体:它制造问题,但却又是一种解释,和梦一样是“潜意识中的口号”;它给社会带来混乱,却又为社会拟定准则,并监督人们对准则的遵守;它来自手无寸铁的人,但对于掌权者和经济谋略家而言可能犹如“炮弹”;它由凡人制造并存在于凡人之间,但却能拥有只有神才有的力量……

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说的这个神奇力量就是谣言。

一、谣言的规范属性

谣言: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1]从法律角度说,就是缺乏证据证明的信息。也就是说,法律视野中“谣言”的主要特点是其产生的“非法性”:缺乏证据证明,或者说没有事实依据,而不是其真实性、虚假性。因为谣言也可能是真实或者有待于实践证实的。[2]

从法律规范角度看,谣言具有以下几个属性。

1、谣言的不确定性

关于谣言的虚假性和真实性探讨实际上背离了谣言的本质特征。从诸多的谣言定义看,严格说来,谣言并不当然具有虚假性,只是没有足够证据“证实”或者“证伪”而已。因而,用一个证据学的术语讲,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而不是没有真实性。因此,这种虚假性和真实性都无法确定的状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确定性”。从规范角度看,我们认为,“不确定性”才是谣言的本质特征。

美国专门研究谣言的心理学家奥尔波特称谣言的不确定性为模糊性,并非指谣言内容不确定,而是说谣言内容缺乏依据或者说证据。奥尔波特认为,谣言与相关人员的重要性乘以模糊性就是谣言的传播广度。[3]我们更愿意使用“谣言的传播强度”这个说法,广度只代表传播的范围,而不能说明谣言对人、社会、国家影响的深度,我们使用的谣言的传播强度则既指谣言传播的广度,也指代谣言影响的深度。谣言的传播强度直接决定着谣言的危害性,而危害性的程度评估是我们从权力角度审视和规范谣言的一个重要条件。

的确,谣言的不确定性越强、其与传播者的相关性越重要,谣言的强度会更强,危害性也相应增强。由于不确定性使谣言的真实性或者虚假性概率难以预计,导致人们更难以寻找有效的谣言规制机制。汶川大地震发生的2008512,“北京晚2200将有强震”的谣言在几个小时之内就传遍了北京城的大街小巷。试想,如果没有刚刚发生的汶川大地震的话,这个谣言就不会产生和迅速传播。正是因为汶川大地震增强了人们对强震的恐惧和对谣言的信任,这里的“信任”,从证据上来说,其实是没有任何确定性的,而恐惧恰恰是因为这个谣传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明确谣言的不确定性对于我们寻找制约谣言的规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谣言的形式非法性

从一般意义上说,谣言具有非法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很明显,这个法律条款把谣言视为非法,把“散布谣言”视为一种违法行为。我们把谣言在制定法上的这种违法性看作是其形式违法性,即谣言不符合当下国家制定法的规定,而不是说它本身不具有实质合法性。不确定性使得谣言可能违反国家制定法,但是它可能并不违反民间法或者实质的法,比如公正、公平、自由的法律价值。人们对谣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利益心理驱动,另一方面是谣言所可能具有的实质合法性。比如,陈胜武广起义前的“大楚兴,陈胜王”狐呼之所以被人们信任,因为其内涵着人们对这个美好愿景的期盼,对这种实质合法性的深信不疑。但是,从彼时秦王朝的国家制定法角度看,这肯定是一个大逆不道的惑众谣言。

所以,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之所以对谣言作出否定性评价,正是由于我们是站在国家制定法或者说国家权力这个特殊的角度。如果我们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角度审视谣言的产出主体和传播渠道的合法性问题,可能会有另一种对谣言合法性问题的不同认知。

3、谣言的主观阐释性

谣言所以成为谣言,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具有很强的主观阐释性。在一般意义上,阐释性应该包括一定的客观性基础,虽然它主要以人的主观性为基础。所以,我们在这里用“主观阐释性”意在表达谣言的阐释性具有更强的主观性。传统的谣言产生和传播方式主要是口耳相传,现代社会又增加了互联网和手机短信两种传播速度更快、更便捷的方式,而这两种方式与口耳相传具有很大的共性:感性大于理性,主观胜过客观,我们也可以把这两种现代谣言的传播方式看作是口耳器官的技术延伸。

阐释性在于阐释者的阐释目的和阐释者赋予阐释对象的意义,每一个传谣者都是一个不断赋予谣言以新的意义的阐释者,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诺伊鲍尔才说“谣言是始终伴随历史左右的常常带有杜撰成分的创作”“谣言提供解释,它自己又要求解释。这些解释可能对,也可能错,不管怎样,它们都在制造涵义,因为它们是象征性的、公开的,是‘可解释符号互相交织的系统’。”[4]

英国人洛克林说“阐释性是指知识必须关联于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各种情境的意义”。[5]美国学者奥尔波特也指出:“大多数谣传和小道消息并非毫无根据。它们有深切的目的,有重要的感情上的目的。只是说者和听者通常无法表达出来,他们只知道这种流言对他们很重要。它似乎不可思议地缓解他们不稳定的情绪和焦虑。”[6]从解释学角度说,谣言的制造者、特别是传播者更关注谣言对于自己的主观感受和感情需要,而不太关注谣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容易造成谣言在传播和复制过程中不断变化,不断被赋予阐释者自己的理解和意义需求,以至于把“马季家的母鸡下了个蛋”一步步传为“马季下了个咸鸭蛋”的笑话。

4、谣言的社会性

在这里,我们说谣言的社会性是指谣言主要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主要不是一种国家行为(虽然国家行为中也不乏谣言)。从谣言的生命周期看,它产生于社会、流传于社会,最后在社会中销声匿迹。但是,谣言的影响却不仅仅是社会,有时主要还不是社会,而危害性的矛头常常指向国家权力。所以说,“谣言是国家权力的敌人,秩序的对头。”[7]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有时非常大,甚至造成巨大的社会震荡。美国政府的调查报告显示,在造成38人死亡、500多人受伤的1919年美国芝加哥种族大骚乱中,谣言起了重要作用,“没有谣言女神就不会燃起战争的火焰,没有恶语的肆意横流也就不会有石头满天飞。”1968年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遇害后爆发在北美各大城市的暴乱,调查报告认为,“谣言在65%的骚乱中都对社会紧张气氛和混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8]

谣言的社会性有时也指谣言是社会自娱自乐的一种方式:社会通过自我愚弄而保持身心的愉悦与健康。比如,名人的绯闻、小道消息,虽然不能与谣言划等号,但是这些爆料性的娱乐材料常常与谣言混杂在一起,使人们难辩是非,其实人们也懒得去辨明真假,只是报之一笑,轻松一下而已,这其实就是娱记们要达到的目的之一。[9]谣言作为社会自娱自乐方式的典型就是“愚人节”,愚人节那天所有人都可以大肆造谣,好在人们几乎都能识破这些谣言的“真相”,但是,这些娱乐性谣言能够给日常严肃认真的人们带来些许久违的快乐。从这个角度说,并非所有的谣言都是需要被抵制和消除的。

我们说谣言具有不确定性、可能的实质合法性,不意味着我们否认谣言的危害性。但是,我们也必须指出的是,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角度看,谣言并不当然具有危害性,有时谣言也具有积极作用。

二、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的谣言

格奥尔格·彭茨说过,谣言是瞎的,但却比风跑得还快。[10]产生于社会的谣言为什么会具有如此神奇的力量,除了我们分析的谣言的表象之外,还因为谣言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权力。

首先,谣言是社会的一种自卫和自我拯救的权力。和平时期,为了防止来自国家和国家之外的一般性侵害,谣言常常成为一种社会自卫的力量。当一个社会问题凸显的时候,有关这个社会问题的原因、内容、甚至各种解决方案常常就会以谣言的形式甚嚣尘上。这些谣言包含着人们对自己利益的关切、担心和期望,其基础可能是一种对既得利益和安全感丧失的恐惧。现在民间、网络上充斥着我国要重新划分省级行政机构的谣传,而且版本很多,出现了什么“辽东省”、“胶东省”、“徐州省”、“渤海省”,还有什么湖北省要解散了、山东省要分成三部分、安徽要解体等等,有些谣传为了标榜自己消息的权威性还注明是什么“国家统计局的消息”、“民政部来源”等等。这些谣传之所以流行多年,一方面原因于人们相信“不会空穴来风”,更重要的是原因于人们对于自己所在省区经济、文化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地域差异表达不满,对于自己的未来归属深表担心。

谣言作为社会的一种自我拯救的权力,主要表现在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灾难来临的时候。社会就像一个生命有机体,它对于突如其来的重大事件的刺激往往会反应过敏,谣言是这种违反常规的过激反应现象的表现之一。2008512日下午228四川汶川发生大地震,当天下午5点北京就出现了“北京晚2200-2400将有强震”的谣言,甚至有人说是什么“海淀地震局的可靠消息”,类似的谣传先后出现在上海、南京、广州、山东等许多地方。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会理性对待、冷静分析这种“刺激——反应”机制下的谣言,但是处于正在发生的危机阴影中的人们却丧失了对事物客观的判断标准,难以保持冷静、理性的头脑。历史地看,地震、战争、海啸、龙卷风等大的灾害发生时或者发生后,谣言四起是一种常态,它是社会在巨大的灾害面前进行自我拯救的本能反应,近似于民法上所说的“自力救济”,是社会由于恐惧而发自内心的呼救。“‘谣言’这个概念本身就像一个比喻一样,还带着起源于法律的痕迹:这个词的原始意义不仅指消息、闲话、名声和荣誉,同时还指‘呼喊’,与混乱、灾难及犯罪联系在一起。它是‘危难时的喊叫或者呼救声,在这种喊声里,人们追踪作案时被发现的案犯,并把他们捉到法庭上’。”[11]

其次,谣言常常成为不同社会主体之间争夺社会控制力的权力。在一般意义上,社会权力是在与国家权力相对应意义上使用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知道,其实,社会权力内部也充斥着权力主体之间争夺社会控制力的纷争,当我们在私法意义上阐释这种纷争时,我们常使用“权利之争”,当我们在公法意义上谈论社会权力主体之间纷争时则在“权力”这个层面上展开。比如,股市、期货市场上常常充斥着谣言,[12]一个角度我们把它归因于利益驱动,另一个角度我们也常常看到这种纷争其实是一种对股市、甚至是对经济走向的“控制力”之争。各种社会主体之间出现利益纷争是社会发展的一般状态,争夺对社会某个领域的控制权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在这个过程中,谣言常常扮演着重要角色。“社会越发展,流言就越重要。它拟定社会准则,监督人们对准则的遵守,以此来稳固社会群体。”[13]从这个意义上说,谣言为社会权力主体争夺社会规则的制定权制造机会和可能,甚至它本身就在塑造着社会某个领域的行为标准和习惯规则。

第三,谣言是社会民主的一种另类表达。社会民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宪政民主(国家民主和政党民主),社会民主是一种草根民主,是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他们的本真意愿的外在表达,是一种社会的生存样态、生活方式,其具有原发性和内生性特点。从法学角度看,社会民主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以及他们对关涉自己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社会民主需要一个畅通的民众意愿表达渠道,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民主权力行使机制,可现实中的社会民主制度在这几个方面都不够健全。因此,谣言常成为一个人们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意愿的宣泄口;退一步讲,即使在社会民主制度相对健全的现代民主国家,也常常出现表达公众意愿的谣言。

我们说谣言作为社会民主的一种另类表达方式,不意味着它成为民主表达的非法渠道,我们只是想说这种表达方式不是一种正规制度的合法渠道而已。比如,在乡村自治组织领导人的乡民选举中,有时会出现某个重要候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谣言,这个谣言本身缺乏证据,也可能是一个无中生有的绯闻。但是,这个谣言本身要表达的意愿并不是谣言本身是否能够得到证实或者证伪,而是要表达某些社会成员反对“乡镇党委安排重要候选人”、要求真正反映民意的选举意愿。

迈克尔·曼曾说过:“群众之所以顺从,是因为他们缺乏按其他方式行事的集体组织,因为他们被嵌入了受他人支配的集体和个人权力组织之内。”[14]民众在一个被迫嵌入的基层组织中的行为习惯主要是从众,别人怎么说自己就怎么做,不去思考和创造,缺乏个人的分析和判断。因此,当组织,比如说乡民社会中的某个家族势力集团决定做什么的时候,一般乡民也随风而动,这可能成为谣言得以传播的一个重要驱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一种草根民众内在需求的基层社会民主,不仅需要国家正式制度去拓宽民主渠道,使民众真正拥有关涉自己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社会自治组织也需要创造切实可行的方法保障基层民众的民主权力。否则,像谣言、上访和聚众闹事等一些民主的另类表达方式就会大行其道。

第四,谣言是一种社会制约、监督国家的权力。从发生学意义上说,国家权力起源于社会权力。但是,自从国家权力掌握了军队、法庭和监狱等暴力机关后常常令社会权力无所适从。要想使国家权力在合法合理的轨道上运行,除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制度规制之外,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外部制衡是十分必要的。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法律机制并不多,除了国家权力退缩阵地,归还部分权力给社会之外,就是二者就一些重大事项的对话与协商。当对话与协商的渠道不够畅通时,社会上就会出现一些非正式的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机制,有时这些机制的影响力还十分巨大,谣言就是这些非正常机制中的一种,还有一些比较极端的机制,比如说暗杀国家权力的执行者。

秦朝末年的陈胜吴广起义前,陈胜和吴广首先在鱼肚子里塞上写有“陈胜王”的丹书,让军士买去烹食,然后,吴广又趁着夜色狐呼“大楚兴,陈胜王”。这些谣言的传播使农民起义军军心大振,取得了军事上的节节胜利。黄巾起义喊出的“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也有类似的历史作用。类似事件是谣言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监督国家权力的极端案例。在一般情况下,谣言监督国家权力的作用是积极的,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更加慎重、积极,更加注重权力行使的法律和社会效果。陈良宇被捕后,有关其受贿数额、私生活的谣言在社会上传播很广,版本也很多,虽然有些谣言很离谱、甚至荒诞不经,可为什么有人会信、会传?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人们对腐败行为的深恶痛绝而去制造和传播这些谣言。从法治角度说,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是反对类似谣言的制造和传播行为的。但是,这些谣言对于陈良宇案件的侦办人员、审判人员的警示、监督和督促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再比如,抗震救灾善款使用不利的谣言使国家权力加强对善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处罚违法违规者;绿色环保蔬菜使用剧毒农药的谣言使国家权力加大对绿色环保蔬菜的生产管理;有关地震的谣言促使国家信息公开制度从纸上的规定变为一个个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

谣言是一种社会权力的本质涵义是谣言所具有的对社会的意志贯彻力、影响力或者控制力,我们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解释基本能够表达谣言的社会权力属性。但是,与国家权力的强制性相比,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的谣言的强制性相对较弱,因为它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接受,无论这种接受是出于恐惧、经济或者其他利益的诉求、组织目标的需要,抑或是完全的心理猎奇,甚至是恶意诋毁他人或者破坏某种秩序。缺乏固定组织和既定规则的有序安排,谣言只能是漫无目的的扩散与传播,近似于迈克尔·曼所说的广泛性权力和弥散性权力。广泛性(extensive)权力是是指把分布在辽阔领土上的大量人民组织起来从事最低限度稳定合作的能力;弥散性(diffused)权力是一种更加本能的、无意识的、分散的方式分布于整个人口之中,导致体现权力关系但却未得到明确控制的相似的的社会实践。[15]由此可见,谣言属于广泛的弥散性权力,谣言是不确定人群的一种低限度合作的能力,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性和权威性,它主要来自人的本能和无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谣言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社会权力主要在于其社会影响力、控制力,而不在于我们在一般意义上认识权力时所必须具备的规则、组织和权威等构成要素上。明确作为一种社会权力的谣言不同于一般公共权力的属性,能够为我们规制谣言提供理论帮助。

三、权力如何规制谣言?

我们如何应对谣言?从法治角度看,权力及其秩序经常受到来自谣言的攻击和破坏,但是“权力同时也对谣言进行合理的统治”。[16]法治意义上的权力规制谣言,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两个层面上认识。

从制定法规范角度看,国家权力的一种传统方法是通过法律制裁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用今天的眼光看,秦朝的“谣言罪”是一个犯罪构成模糊、缺乏确定性的严酷罪名,它使得老百姓在公众场所不敢说话,言论自由消失殆尽。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西汉时期仍沿用这个令百姓敢怒不敢言的罪名,直到吕后临朝称制后,才废除了谣言罪。古罗马时期曾经有专门向统治者传递百姓信息的告密者,十七世纪的法国也出现过偷听百姓谈话形成秘密报告上报国王的“苍蝇”,[17]这种把民间话语视为政敌言谈的专制统治,势必造成政府与民众的对立,难以从真正意义上消除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也曾经使用“谣言罪”来推行自己的法西斯统治,二战之后,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谣言罪基本上在制定法中消失。

以言定罪委实与法律的品性不相吻合,但是对于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来说,缺乏制裁手段的确难以制止和消除谣言。从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来看,用制裁性法律来阻止、消灭谣言,应该是国家权力的最后手段,而且有关谣言的制裁性法律应该比刑法的强制力弱、适用范围和程序有严格限定才可能不与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相冲突,才可能更好地保护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也规定,违反本条例现定,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刑法也有“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应该说,这些规定对于规制谣言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突发性事件所带来的整个社会的危机状态中。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对于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来说,国家强制力的制定法制裁只是一种扬汤止沸的权宜之计,并非釜底抽薪的根本举措。诺伊鲍尔曾经说过,政治谣言常常产生于隐秘的政策。[18]所以,就法治秩序而言,国家权力之于谣言的基础性制度措施不是惩治谣言,而是建立和完善国家权力的公开运行制度和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民众知道权力的运作流程和具体方法,使老百姓的知情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消除人们对权力运作神秘感的种种猜测。权力公开的基础是建立国家的信息公开制度,只要不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就应该让民众知晓,即使有些国家机关的行为并非尽善尽美,民众也会对此持容忍、宽恕,甚至同情的主流意识,这有助于形成一种国家权力运作的宽松和谐气氛。我们很少看到因为国家权力公开化而导致的社会失序,除非这个权力像路易十五那样已经腐败专制得无以复加。实践证明,如果对一些关涉民众利益的重大信息遮遮掩掩,就会加剧人们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由此可能会产生种种猜测和谣言。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期间,国务院和四川省政府的政府新闻发布会对于消除谣言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军方也在国务院新闻办的安排下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这对于消除有关军方的谣言、增强人们对军队的了解和信任有着重要意义。

国家权力对于制止谣言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其作用还是有局限性的。首先,国家权力感知谣言具有滞后性,国家权力往往是在谣言传播的后期才获知有关信息,这不利于及时有效的制止谣言;其次,国家权力对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制裁往往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甚至形成官民对立,比如可能的对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侵犯;第三,建立在国家权力强势地位基础上的制定法制裁,往往容易激化官民矛盾,甚至会催生新的谣言。总之,国家权力应对谣言的传统手段缺乏与社会权力的沟通与协调,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而且容易造成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的步调不协调、不信任。

因此,法治之于谣言不仅在于强调国家制定法的规范和制裁作用,更重要的在于重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协调与合作而形成的合力,在于宪政视野中的社会权力内部的制约机制。

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和日本都产生了许多影响战争进程的可怕谣言。但是,两个国家对于谣言所采取的对策却大相径庭。“从19378月到19434月,日本有关当局就查处2139人曾参与传播1603条严重违反军法的谣言,其中1/3案件中的传谣人都受到了法律制裁。仅194312月到19455月间,军警就查处了8000余条谣言,其中一半以上是关于军事事件,其他的则是有关生活条件和内部安全的。”[19]与日本完全由官方对谣言进行监督和制裁相反,美国则主要是从民间对谣言进行监督和疏导,政府只起一个辅助作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关于珍珠港被袭后美军的损失产生了许多谣言,人们发现谣言产生于正式消息的匮乏。为此,官方通过“事实与人物办公室”、“战争消息办公室”用铁一般的事实和谣言进行斗争。同时,澄清并消灭谣言的民间机构——“谣言诊所”在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奥尔波特的支持下诞生了,并在当地报纸开设一个专栏专门诊治谣言,到1943年底在美国和加拿大已经有40多所对公众心灵进行诊治和手术的谣言诊所。谣言诊所的工作人员由心理学家、记者、教会代表、工会成员、警察、各种文化团体的代表构成,并得到了军队、FBI和政府机构的密切合作。谣言诊所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分析各种谣言,不断在各种媒体上用案例分析方法对谣言进行诊治。谣言诊所并不为政府提供制裁某个谣言制造者或者传播者的信息,其战略目的是影响人们政治观点的形成,因而,“操纵公众观点的艺术达到了极高的完善程度”。20年之后,美国又出现了另外一个监督和消除谣言的民间机构“谣言监督中心”,其工作方法主要是通过电话热线来完成的,而且不仅公众参与水平高,地方政府和警察局都有自己的谣言监督中心。谣言监督中心主要负责收集、分析及抵制有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的谣言。[20]

美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应对谣言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合作机制效应给予我们一些有益启示。首先,制止谣言是一种全民的社会责任,而不完全是一种政府责任;其次,在制止谣言问题上,国家权力的能力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幻想政府能够完全解决谣言所带来的社会危机,二战时的日本政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第三,社会组织在制止谣言方面的作用是重要的,因为以非政府的专家学者身份出现的辟谣者具有更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容易赢得人们的信任。我想,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看到美国的谣言诊所和谣言监督中心在操纵公众观点、促成主流民意的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由美国的谣言诊所和谣言监督中心,我们还可以看到社会权力在制止谣言中的重要作用。社会权力规制谣言实际上是社会权力的自我约束机制问题,是一种制度内部的自我约束。从产生机制看,谣言往往产生于人们比较敏感的领域和事件,作为社会权力的一支重要力量的媒体应该及时准确报道相关消息,而不是主观臆测、妄加评判,错误的引导民众。让真实的信息跑到谣言的前头,媒体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是消除猜测、误会,扼杀谣言的最主要武器。在此基础上,社会组织应该建立相关的自治性规范,以民间制定法形式规范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为清除网上虚假信息、谣言、臆测,营造良好网络舆论环境,以实际行动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由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中国网、阳光中国、新华网、人民网、央视国际等23家网站共同倡议发起了“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杜绝虚假信息,共建诚信网络’”诚信自律行动。活动上线第一天,响应网站就超过了200家,“我承诺不传谣、不信谣”网民签名活动也得到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在正常的社会秩序条件下,社会组织也有责任和能力制止谣言的制造和传播。2008330,“诊所之家网站(http://www.ch120.org)”就发布了《重要通知:禁止谣言,漫骂、人身攻击及其它国家禁止内容》,通知中强调禁止传播谣言,如有违反,将封ID一个月,如果继续传播谣言的,将封其IP一个月,屡教不改者,永久封闭其IP地址。

 

谣言不是我们所喜欢的,它有时像“女神”,为我们带来欢乐、带来希望;有时像“魔鬼”,横行霸道、肆无忌惮;有时又像“幽灵”,悄无声息的占据了许多人、甚至包括你我的大脑,使人们茫然不知所措。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谣言是一种正在发生的社会权力,它正在发挥着自己消极的、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正如诺伊鲍尔所说,“谣言女神的辉煌时代才刚刚开始”[21],我们只有承认它、正视它,才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汶川大地震期间我们的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虽然没有通过明确的合作机制来规制谣言,但是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内都尽职尽责、不辱使命。我们希望看到,以社会权力为基础、辅之以国家权力的谣言规制机制能够在法治文明影响下逐步形成。

 

吕廷君:010——68007088

                ltjsdu@163.com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583页。

[2]甚至有些确凿的真实信息却往往因为某种需要被一种强势权威定性为谣言,古语云“众口铄金,三人成虎”,但是也可能因为强势权威而“一口铄金,一言成虎”。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人就曾被诬为“共产共妻”,这个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与当时推行专制统治的国民政府不无干系。

[3] []奥尔波特 著,刘水平 等译:《谣言心理学》,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4][]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 著,顾牧 译:《谣言女神》,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引子”第15页,168页。

[5][]马丁·洛克林著,郑戈译:《公法与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29页。

[6][]奥尔波特 著,刘水平 等译:《谣言心理学》,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原著序第1页。

[7][]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 著,顾牧 译:《谣言女神》,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

[8][]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 著,顾牧 译:《谣言女神》,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9] 纪建文在《谣言:一种实现知情权的非制度性路经》一文中对此有比较全面的分析研究,参见谢晖、陈金钊 主编《民间法》(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10]转引自[]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 著,顾牧 译:《谣言女神》,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页。

[11][]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 著,顾牧 译:《谣言女神》,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页。

[12]杨涛:《谣言何以重挫股市》,《新京报》,200834;周俊生:《股市怎么成了谣言市?》,《东方早报》200835;易非:《羊群效应驱动基金错杀蓝筹 谣言引发深发展混战》,《中国证券报》200835

[13][]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 著,顾牧 译:《谣言女神》,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14][]迈克尔·曼 著,刘北成 等译:《社会权力的来源》,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15][]迈克尔·曼 著,刘北成 等译:《社会权力的来源》,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16][]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 著,顾牧 译:《谣言女神》,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

[17][]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 著,顾牧 译:《谣言女神》,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174页。

[18][]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 著,顾牧 译:《谣言女神》,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19][]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 著,顾牧 译:《谣言女神》,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页。

[20][]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 著,顾牧 译:《谣言女神》,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195页。

[21][]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 著,顾牧 译:《谣言女神》,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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