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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史买地券研究》导言

2008-12-21 22:20:32 作者:张传玺 来源:http://economy.guoxue.com/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四十年前,我曾有意写一本《中国契约史》。起因是我在1958年至1959年间,参加云南傣族和彝族的社会历史调查时,曾因研究当地旧的土地制度而研究到有关的契约,这些契约有少数民族的,也有汉族的。后回北大,我因参加了学术上有关中国古代土地制度问题的讨论,再次深入研究了汉族古代的土地契约。在这些年中,由于个人的兴趣,还对契约和买地券资料有所积累,因之对契约史的兴趣越来越高,而且拟定了一个写作提纲,并试写过部分初稿。1963年,北大举行五四科学讨论会时,我曾就其中的一段做了发言,甚获好评。此发言于同年613发表于《光明日报·史学》专刊,题为《从土地契约形式的演变看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此后,国内的政治形势发生变化,学术界的极左思潮日益泛滥。这年6月,关锋在北京展览馆以《在历史研究中运用阶级观点和历史主义的问题》为题,发表演说,揭开了批翦的序幕。我因身为翦老的助手,也受到威胁,写契约史的计划就束之高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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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发表于《历史研究》第6期。

 

    文革以后,虽得旧业重拾,但以教学为主。由于年久业荒,遽然谈论契约史,殊为不易。时商鸿逵先生建议我要当小炉匠,适应教学需要,化整为零,见缝插针,持之以恒,日有所进,积腋成裘。我就遵循了这一方针,不问收获,只知耕耘”①。二十余年间,龙虫并雕,确也有所积累。近来检点笈匣,已有关于契约史和买地券的长短文章二十余篇,勉强可用者为十八篇,稍事修订编成一册,名之曰《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以抛砖引玉,请方家和同好批评指正。

    全书分为两编:上编为《契约史研究》,下编为《买地券研究》;编下为“章”,章下酌分目和子目。

    上编共十章,分为四组。第一组为第一、二、三、四章,是以专题的形式讲述了中国契约的历史,时间起自原始社会后期至民国时期,时长四千余年。

    第一章为《中国古代契约的萌芽》。这里所讲的中国是以文化比较先进的华夏族为代表,当然资料比较单薄。为了论证的需要,对于周边民族乃至临近的国家或民族的可用资料,有时亦做必要的引证,以有助于探索我们的祖先在文字发明使用以前,是如何处理彼此问的互信关系的。

第二章为《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的四个阶段》,从西周讲到民国时期。西周、春秋,为土地国有制时期,因之契约分为两类:一为“邦国约”,主要使用于疆土方面,如天子分封疆土给诸侯,或诸侯间转让土地等等。一为“万民约”,因当时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所以“田里不粥”②。民间不存在土地转让之事,所以民间契约只出现于重要动产的转让关系中。因此,《周礼·地官·质人》曰:“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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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翦伯赞《寿初老六十大庆》语,香港《文汇报》19481012。初老是学术界对邓初民先生的尊称。

《礼记》卷一二《王制》,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影印本上册第1338页。

 

焉。”①此种民间的“质剂”不见使用于土地关系之中。战国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是土地私有制产生,作为“邦国约”的大约剂逐渐丧失了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而渐被废除;万民约得以扩展其使用领域并得到发展,而且统称之为“私约”。这一情况与马克思在论述契约时所说:缔结契约的双方“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②的精神相一致。至东晋时,创行“税契”制度,纳过契税的契约,其上要盖以红色官印,以示“合法”。盖有官印的契约名为“文券”,唐代称之为“市券”,后代称之为“官契”、“红契”、“赤契”等,迄于明清,都是如此。其间官府为了保证税收,除在契约上用印之外,还创行契约编号、契根、契尾之类,以增加造假的难度。

第三章为《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主要是讲契约形制的演变过程,如由竹木制一剖为二判书制演变而为纸质,只由债务人一方出具、交归债权人一方收执的单式契约制的演变过程。由于判书有合契之制,因之此类契约在制作时,都刻以牙齿,叫做刻齿。关于此事,古代文献多有记载。如郑玄曰:书契,……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③我原以为此刻齿是一种合契或合券、合符的标记,如同虎符,在合符时,只要确认其是左右成对无讹,就万事大吉了。可是事实证明,我的这点认识太肤浅了。我发现日本朋友初山明教授研究得很深入,而且结论基本正确,令我钦佩。他对带齿的符券简、出入钱谷衣物简、契约文书简等进行了分类,研究了各类简的制作方法,刻齿在契券制作过程中的先后工序,刻齿的大小形状,合契的方法等,其观点都很正确。尤其可贵的是他认为:刻齿的作用不仅限于形式上的合券,更深层的意义在于全部刻齿是与墨写数值相对应的密码。他不仅有此观点,还推定出了各种大小不同的刻齿所表示的具体数值,如表示:千、百、五十、十等。刻齿大小与契文中墨写数值的对应,为杜绝造假事件的发生起了巨大的作用。籾山明教授的这一研究成果不仅使我们了解了汉代创造刻齿制的人的聪明才智,也把今天研究汉简的学者的认识提高了一大步。为了弥补我在本文中所述之欠缺,今将籾山明教授所著(张海青译)《刻齿简牍初探——汉简形态论引绪》一文收在这里,以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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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卷一五,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影印本上册第737页。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2页。

《周礼》卷一五《地官·质人》郑注。

 

    以下是初山明先生同意我将他的这篇论文译成中文并收入本书的回信:

    张传玺先生:

    您好!承寄尊函已收悉。您准备要将我的《刻齿简牍初探》翻译的事,实在是一封喜讯,非常高兴。我完全同意翻译敝稿。因为我对置信翻译的水平,不要确认译文。不过请您订正一些错误:

原文169页上段简牍10释文:

()平望候官焉驅人走行

()平望候官焉驰人走行

原文171页下段简牍13释文:

()≠→()

原文177页下段简牍23以及178上段简牍26释文:

    ()建式→()建武

    另外,拙稿已有了胡平生先生(中国文物研究所)的译文在《简帛研究译丛》第二辑上登载了。随信内附上复印(稿),供参考。

    即此奉复,敬祝夏安!

    籾山 

○○五.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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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置信:当是我很相信

 

    第四章为《中国古代契文程式的完善过程》,此《完善过程》主要讲了两个问题:一、对标的(立契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说明的全面、具体、准确化过程;二、对权利与义务表述的明晰、规范、法典化过程。

    第二组为第五、第六两章,主要是利用中国契约史以佐证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之所有权性质。

    第五章原本是我所写的契约史中的一个问题,由于临时用作五四科学讨论会的发言,因之改题为《从土地契约形式的演变看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论述的重点是中国古代税契制度的产生、行用及其引致契约形式的一再变化。此问题之厘清,有利于消除在土地制度问题讨论中新出现的某些纠缠不清的问题,如红契、赤契、文券、文牒、官契、白契、私契等等。本文发表之后,甚获学术界的好评。时,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吕振羽先生因遭诬陷而身陷囹国,他在翻阅旧报纸时,读到了我的文章,就利用此报的边角空白之处,写成了六千余字的长文,题曰《中世纪和近代土地契约形式及土地所有权性质问题——读张传玺同志<从土地契约形式的演变看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全文观点鲜明,说理透彻,有论有史,一气呵成,对我的文章基本肯定,也多有指导。吕老虽人至晚年,尤其是身处逆境,但其仍忧国忧民、关心学术之情溢于言表。我们应当尊敬他,怀念他,向他学习。我征得吕老的哲嗣吕坚先生的同意,将此文收入本书。

    第六章为《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主要是根据历代王朝对土地契约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和保障情况,论证中国古代存在着土地私有权,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文为回应侯外庐先生在《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一文中坚持其土地国有制论而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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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1959年第4期。

 

第三组为第七章,为《中国契约资料的蕴藏及其史料价值》,主要是讲契约资料问题,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全国范围的现存契约原件的状况,包括了现存历代少数民族遗留下来的有文字的契约;金石文字中的契约资料;文献中的契约录文及资料等,对契约的分类比较详细。其后有附录一篇,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评介》一文。《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原是我主编的一部大型契约资料会编,以汇集契约原件为主,自西周至民国末年(1948),共收资料1402件,收集面照顾到全国各省、区、市和各古近代民族,已流到国外的民族契约,亦因得国内外友人的帮助,收集较全。这篇附录介绍了这一方面的一些情况。

    第四组为第八、九、十章,主要是对古代、近代的契约原件进行个案识读和考释。

    第八章为《香港新见吐鲁番契券的一些问题》,此契券共有三件,为十六国时期北凉和高昌时期的遗物。第九章为《新见鸽子洞元代契约识读》,鸽子洞在今河北隆化县的一座山问,所见契约也是三件。以上六件契约多有缺损和不易读通之处,经专家研究后,均撰文发表于《文物》杂志。我的这两讲对六件契约重新做了识读,有拾遗补缺和纠正错误的作用。

    第十章为《民国时期契约注释举例》,所举两例为契约的一草一正,都是我的祖父张洪九老先生购买族侄(我的族伯)张仲贤之房所立的。此两契文句通畅、明确、言简意赅,没有破损,不存在识读方面的困难问题,但作为两件法律文书,研究生们读来,只可说粗明大意,对其中表述之奥秘,尚缺乏理解,我曾用此两契作为辅导课的讨论专题。使学生对中国古代契约行文的科学性和规范化的认识提高很大。

    下编共八章,亦分为四组,组、章的次序与上编统一编号。

    第五组为第十一、十二章,重点研究买地券史。第十一章为《买地券文广例》,属于工具性文章,将自东汉至明代的买地券的内容归纳为九项则例,依年代先后为序,编次而成,正文并注释长达五万余字,对检阅历代买地券的主要内容、买地券断代、有关时代的丧葬习俗、以及相关时期的社会经济、职官、地理、宗教、文化等等,都有参考价值。第十二章为《买地券用名的历史考察》,此文是因当前学术界存在买地券用名争论的需要,为找一个合理科学的名称而写的。买地券的曾用名极多,至两宋时,用“地券”的名称较普遍,稍后,亦有用“买地券”者。两名均可使用,而“买地券”之名则专业性更强,也更科学一些。

    第六组为第十三、十四章,重点研究买地券中的不纯成分。第十三章为《从买地券辨伪说到<钟仲游妻券>的真与假》。是指买地券中的赝品,文中强调继续辨伪的必要性和辨伪的基本方法。赝品之清除,免除了鱼目混珠,有利于学术研究。《钟仲游妻券》是真是伪,值得研究,固之在本文中一并提出。第十四章为《为宋马隐与元冯道真两买地券辨》,不同,它不是赝品,而是指长期混入买地券类中的人间真实契约。人间契约当作冥间买地券研究,是不科学的。

    第七组为第十五、十六章,是对两份买地券进行识读、研究和考证。第十五章为《南朝宋茼谦一室三券研究》,主要是研究解决为什么在一个墓葬中为一位死者制作三件内容相同的买地券,这三件买地券的文字为什么不同,此做法在买地券史上较为普遍,还是属于偶然的、个别的现象。第十六章为《<百济国斯麻王买地券>释例》。该券是于1971年在韩国忠清南道公州郡的百济国武宁王陵中发现的,用汉文写成。武宁王就是斯麻王,是朝鲜半岛古代著名的政治家。他在位期间,使百济国振兴,并与中国的南朝梁国发展密切的政治、文化联系。可是由于语言、文字等有障碍,致使此券的文字过于简单,有些用语比较难懂。此文是对照中国文献与买地券撰成,对研究两国的文化交流史很有价值。此文在北京大学举办的韩国传统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过,后收入北大韩国学研究中心编《韩国学丛书·韩国学论文集》第四辑《韩国传统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专辑》中。

    第八组为第十七、十八章。主要是对在学术界流传引用已久的十四件买地券进行了一次疏理、辨伪,希望能使真者自真,伪者自伪,一时难判真伪者,再继续研讨。

    第十七章为《为日本学者仁井田隍所用五件买地券献疑》。此五件买地券为属于西汉者两件,属于东汉者两件,属于三国吴者一件。所以谓之“献疑”,是因为仁井田陞教授是日本的名家,他所撰许多有关“中国法制史”的著作,在中日两国都极负盛名;他所引用的这五件买地券,有些学者至今深信不疑。本人之“献疑”,是希望这五件买地券的真伪问题应当得到进一步的检讨,以期有所判定,消除疑虑。

    第十八章为《关于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及外间著录九件买地券的疑伪问题》。此九件买地券为属于西汉者一件,属于东汉者七件,属于北魏者一件。以往,我对于这些买地券都持疑伪的态度。后经考订,也是与同好研讨的结果,认识有所加深,态度也有改变。西汉一件,应属于赝品。东汉七件中,有两件为正品(真品),五件为赝品。北魏一件也是赝品。总的说来,西汉大约尚无买地券出现,今之传世的西汉买地券都是赝品。东汉的买地券大约有半数是正品,半数是赝品。三国以后仍有赝品,但逐渐稀少。

本书十八章的内容大致如此。写作时有间断,研究尚属粗浅,成文时往往匆忙而就,疏漏错误在所难免,请朋友们多多批评指正。

 

    2008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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