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家畜侵害庄稼之争议解决的实证研究
2008-12-23 20:03:47 作者:陈柏峰 董磊明 来源:三农中国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
琐碎的生活细节常常可以成为洞察人们生活逻辑的重大突破口。本文将从描述豫东平原一带的村庄在解决家禽、家畜侵害庄稼争议方面的规范切入,考察这些规范的具体形态,追问其中一些规范的流变其原因,并将它们同江汉平原一带的村庄具有相同功能的相关规范进行对比,在村庄生态中揭示这些规范生成的决定性因素,并进一步在此基础上洞察村民行为、村庄生活与村庄生态之间的逻辑关系。
很多田野调查证实,中国的绝大多数村庄都处在“法律的不毛之地”,人们主要通过村庄的内生机制来解决生活中的纠纷,而很少通过正式的国家机构,更少通过法庭;人们主要依赖村庄的内生性规范而不是国家法律来解决大多数争议。[1]对村民来说,这些内生性规范常常是习以为常、熟视无睹而未经阐明的。因此,对研究者而言,阐明这些内生性规范、揭示规范产生的过程和机制,从中发现这些规范与村庄生态之间的隐蔽而复杂的关系,并大致划定这些内生性规范的活动区域及其与法律的分工,就显得非常重要。然而,这项工作并不那么容易,因为人们对习以为常的事物往往熟视无睹,从而缺乏足够敏锐的眼光。因此,有效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就显得十分重要。就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我所在的研究群体一贯使用的区域比较方法[2]确实比较有效。
本文所涉及的田野调查主要是在位于豫东平原的开封县展开的,具体调查点是西姜寨乡的几个村庄。西姜寨乡位于开封县城西南,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乡,农作物主要有小麦、玉米、大豆、红薯、大蒜、花生、西瓜、蔬菜等,农田防护林主要由杨、桐、柳、刺槐树等构成,经济林以苹果、大枣为主,家畜以黄羊、生猪、山绵羊为多。西姜寨乡的农户几乎每家都种植小麦和玉米,饲养猪、羊等家畜和鸡、鸽等家禽,但此类饲养专业户尚很少见。饲养家畜和家禽不存在明确的家庭成员分工,一个家庭里几乎无专人照管这些家畜和家禽,家庭成员往往根据家庭每日的实际状况自然地进行分工,在家畜和家禽需要照管时,有空闲的成员就出来负责。
家禽侵害庄稼的争议解决
豫东平原的家禽主要指鸡。几乎所有村民都将鸡放养,而非圈养,“大家都舍不得将鸡圈养起来”,因为放养显然要比圈养节省饲料,而且,放养的鸡产蛋多,鸡蛋也更好吃。但是,放养的鸡不仅仅在村生活区觅食,还会跑到村头的耕地里去,因此,当鸡在村前村后乱跑时,地里的小麦等庄稼都长不好。
鸡对庄稼造成损害,麦田的主人不会毫无原则地退让,不可能看着庄稼被鸡糟蹋得颗粒无收而坐视不管。对这些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联的琐碎小事,村庄中有特别的处理方式,人们不会将这些琐事提交给政府或者法庭,甚至也不会将这些琐事提交给村干部,即使这些矛盾在村庄处理方式下无法解决时也是如此。
鸡吃了小麦,麦田的主人最常用的方式是声讨,因为鸡的主人常常可以很容易找到。声讨就是找侵害小麦的鸡的主人讲道理,要求其道歉,并将鸡圈养起来。这种情况下,麦田的主人一般认为道理很明确,自己是受害者,应当得到侵害者的同情和道歉。大多数情况下,声讨都能化解矛盾,因为这种琐碎纠纷的是非比较容易分辨,说上几句,对方将鸡圈几天,双方就像什么事也没有发生过一样了;但有时会事与愿违,对方可能表示不同的意见,并拒绝道歉,这比较容易激化矛盾,发生争执。显然,声讨是否能起到预期作用取决于双方尤其是侵害者的态度,一旦一方觉得另一方的态度不可接受,矛盾就会升级;如果侥幸没有发生争执,双方都可能去“投人”。“投人”即向他人投诉,以获取他人的情感支持,其目的是将双方的矛盾交给村庄舆论去评判。他们会在同自己关系好的村民闲聊时讲出事情的原委,并指责对方,或者直接找对方的长辈或其他亲近的人交涉,表达自己的意见。双方所持意见或诱发争执的理由往往更加琐碎。
并非所有鸡糟蹋庄稼的事件都能在声讨和“投人”中得到解决,事情有时会发展得很糟糕,即麦田的主人不声讨,而是在没有任何警告的情况下突然下毒将鸡毒死。在村民看来,下毒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下毒者心肠不好,二是下毒者与鸡的主人关系不好,有时则可能是两者兼备。在村民心中,心肠不好就是不顾及在村庄中生活几百年的祖宗世代在生活互助中积累起来的感情,这种人一般被村民看不起。如果是两家关系不好,平常见面都不讲话,面对鸡不断侵害庄稼的情况,尤其是播下的小麦或菜籽的幼苗刚刚长出时,被鸡吃掉了怪心疼的,庄稼的主人碍于脸面而不愿主动找鸡的主人,只好下毒。
无论哪一种情况,下毒都会遭到村民一致谴责,舆论对下毒者非常不利。村民认为,下毒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对的,鸡侵害庄稼后,应该向鸡的主人交涉而不是下毒。“因为村里的鸡都不圈养”,鸡也不好圈养,因为它们会飞,况且通常情况下,鸡侵害庄稼所造成损失并不是很大。面对村庄中注定非常强烈的负面舆论,仍然有人敢冒村庄之大不韪而下毒,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人们事后很难辨别下毒者。因为“鸡跟人一样,感觉不好的时候会往家里跑”,所以它吃了有毒的食物不会死在庄稼地里,而是死在主人家里。
村民对下毒还是比较忌惮的,毕竟鸡被毒死的损失并不小。因此,常有人以叫嚷下毒来威胁乡亲们注意照管各自的鸡。在庄稼正发芽时,只要将鸡圈养十天半个月,就会使庄稼主人所受损失降到非常低的水平。其实,叫嚷者常常并不下毒,而真正下毒者却常常不叫嚷。即使叫嚷后再下毒,尽管有警告在先,村民还是会责怪他、谴责他。因为无论如何,即使在所受损失并不很大的情况下,下毒都是一个极端反应,它导致鸡的主人放养鸡的收益和损失过于不平衡;而且,更为关键是下毒针对的鸡和实际受害的鸡往往不同一,因此下毒行为实际上造成了公共危险。
家畜侵害庄稼的争议解决
豫东平原的家畜主要有羊和猪。相对于家禽而言,家畜侵害庄稼所造成的损失往往要比家禽大。羊会吃小麦、啃树皮;猪连吃带滚,对玉米的“攻击力”尤其大。
羊通常是在主人的看护下放养,因此,只要不是主人故意,对庄稼的损害不会太大。这种情况下,羊侵害庄稼或树,主人很少真正赔偿,通常像大多数家禽侵害庄稼一样,在声讨和警告中纠纷基本得到完满的解决。例外的是,当羊离开羊群而长时间侵害庄稼或小树,此时庄稼或小树主人的损失相对要大些,他(她)们可以将羊牵到其主人家请求赔偿,也可以留置羊,等到其主人来认领时要求赔偿。除羊外,其它牲畜如猪、牛等侵害庄稼也可能同样遇到需要赔偿的情形。我调查的一个行政村村委会在1995年前曾要求小组长组建一个看青会,制定统一赔偿规则:抓住一只侵害庄稼的羊,其主家必须赔偿5元;抓住一头大猪,主家必须赔偿10元;抓住一头牛,主家必须赔偿20-30元;抓住“累犯”者加倍。
村民间关于家畜侵害庄稼的争议主要针对猪,这些争议大多发生在五年前。其中最严重的情形是庄稼受侵害人组织部分村民将猪打死,而且这种情形的发生颇为频繁。调查中,我们颇感奇怪的是,当猪被打死时,村民对猪的主人并没有过多的同情,对组织打死猪的庄稼受侵害者也无任何舆论谴责。村民们认为,虽然猪被打死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值得同情,但也只能如此。打死猪的村民无需对猪的主人进行任何赔偿;甚至在猪的主人不确定时,打死的猪还会被抬回去吃掉。这种舆论与前面讲的家禽侵害庄稼被毒死截然不同。主人看到猪被打死,无论心里多么不快,也没有什么好说,即使在猪被打死时看到同村村民庄稼受损,可以合理怀疑并确定打猪人的情况下,通常也没有正当理由找人家。因为在村民看来,猪被打死和庄稼地受损间“无法”建立“因果关系”;即使能建立“因果关系”,猪死了,“那也只能算活该”。
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打死的通常是老母猪,且一般是其多次侵入庄稼地成了“累犯”,“民愤”极大,即不仅吃庄稼,还糟蹋更多庄稼,“讨气得很”。对村民而言,打死老母猪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老母猪“吃死食”,每天认路去吃,其反应又很灵敏,“一有响动就跑了”,因此留置老母猪是非常不现实的,且一个自然村往往有十几户人家饲养老母猪,寻找它的主家也比较困难。
被打死的老母猪并不是主家故意放养,往往是没有圈养住。圈养不住通常有三种情形和原因,一是母猪胃口大,吃得多,饿肚子就圈不住,容易跑;二是母猪处于发情期时,喜欢往外跑;三是五年前村民家里的院墙都是土筑的,容易被母猪拱开。
打死老母猪并非一两位村民能轻易做到,通常需要好几个人甚至上十人,因此需要有人出来组织。组织并非非常困难的事,常常是一个村民说:“母猪最近将村西头的地糟蹋得很厉害,我们今晚去打母猪”,其他村民附议表示同意,于是大家晚上带上农具,守在地里,等母猪来时,群起而攻之,将其打死。一同行动的村民往往是兄弟、堂兄弟关系,也有关系好或地块连在一起的邻居。
让人感到奇怪的是,虽然经常发生猪被打死的情形,但开封一带的农民在很长时间内却一直没有积极想办法防止这种不幸事件,前述我们调查的村委会所制定的罚款办法也只起到非常有限的作用。
五年前,当地村民似乎在一夜间改变了饲养家畜的习惯,人们开始将家畜牢牢地圈养起来。家畜饲养习惯的变化,首先与本地治安状况恶化密切相关。偷盗家畜的人越来越多,风险增大,农民只好通过将家畜牢牢地圈养以防盗。其次与家畜饲料推广相关,因为圈养起来专吃饲料的猪生长期短、出栏快,这促使农民都将猪圈养。另外,村民经济生活水平整体提高使得他们有剩余财力将猪圈建牢,将围墙用砖筑好,使猪再无法拱开猪圈,跳出院墙。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真正影响饲养习惯发生变化的并非固有村庄生活和村庄内生性规范,而是强劲的外部因素作用。
江汉平原村庄的相关状况
接下来,我要讲述江汉平原村庄的家禽和家畜侵害庄稼的相关争议及其解决。对江汉平原村庄的整体认识源于我对湖北咸宁、荆门、荆州、洪湖等地村庄状况的考察和综合分析。江汉平原的家禽包括鸡、鸭、鹅等,几乎所有村民都将家禽放养,很少有人将它圈养,除非专业的养殖户。放养的原因和豫东平原类似,也是由于放养比圈养更节省饲料,产蛋更多,蛋也更好吃。甚至由于江汉平原生长的动植物种类更多,适合作为家禽天然饲料物种也更多,人们更喜欢放养。与豫东平原一样,放养的家禽不仅仅在村子周围的生活区觅食,也会到村子周围的田地和水塘中去,给这些田地和水塘承包者带来侵害。
江汉平原的村庄内生规范有些复杂,会因村子周围地块性质而变化。当村子周围主要是旱地时,其规则同豫东平原极为相似,人们会以咒骂、“投人”甚至下毒来处理纠纷,下毒也会受到村庄舆论的严厉谴责。当村子周围主要是水田和水塘时,村庄规则几乎是这些水田和水塘主人毫无原则地退让。当家禽侵害水田或水塘主人利益时,人们最常见的反应是容忍,他们甚至不能去声讨,更没有什么理由去“投人”。如果他们实在无法容忍,也只能派人(通常是自己家的小孩)在田边看护,或者设置栅栏防止家禽侵害。甚至看护时庄稼的主人很“残忍”地将家禽“往死里赶”,让它们受到“惊吓”,还会引起家禽主人的不满,而村庄舆论也会对他不利。倘若他敢下毒,几乎会遭到村落舆论的“围攻”;也许正因如此,村落中几乎没人敢叫嚷着下毒。
江汉平原的家畜主要包括牛和猪,牛一般在人的监控下放养,而猪则圈养。对于牛和猪侵害庄稼,最常用方式是声讨、“投人”和咒骂。声讨和“投人”一般在明确牲畜主人的情况下,这与豫东平原的家禽侵害庄稼后村民的反应有些类似。声讨就是找侵害庄稼的家畜的主人讲道理,要求其道歉,并将家畜圈养起来。在损失比较大的情况下,还可以尾随猪、牛到主人家,或者将牛牵到主人家,要求赔偿;也可以留置牛,等主家来认领时再主张赔偿。这种情况下,声讨者常常希望得到家畜主人的同情和道歉,大多数时候,他都能得到满足,因为这种琐碎事件的是非是易于分辨的。偶尔事与愿违时,就可能导致“投人”,即向他人投诉,将双方的矛盾交给村庄舆论去评判。极端的时候,还会导致争执甚至暴力冲突,这往往是由于双方素有龃龉。
在“侵犯者”的主人不明确时,村民常用的方式是咒骂。庄稼的主人一般会从受侵害的庄稼地沿路骂回村庄,并在村庄的公共空间中站着继续咒骂。咒骂的时候,会有其它过路村民问起原因。实际上,这种情况下过路村民询问既是一种礼貌,也是一种村落礼仪,同时可能还是一种回应和声援;即使他对事件毫无兴趣,也必须这么做。“冤屈”的村民便会趁机高声道明事情原委,诉说自己的遭遇,看似说给询问者听,实际上是说给全村人听的。听到咒骂后,“侵犯者”或可能的“侵犯者”的主人有时会出现,他会讲明原因,道歉并希望取得原谅。无论是否取得原谅,咒骂者都应当停止咒骂,否则就会带来剧烈的冲突。如果咒骂者确切怀疑是谁干的,咒骂时,她可能会向村民透露自己怀疑的相关信息,但不能表达得太明显,否则会招致被怀疑对象出现并提出质疑,这时双方就可能发生言语甚至暴力冲突。按照村落的规范,在明确牲畜主人的情况下,咒骂被视为挑衅,会在村民面前将有理的事情变成无理。而在村庄生活中,这种咒骂导致的正面冲突也不乏个案。
关于家畜毁坏庄稼的争议及其解决中,我在江汉平原尚没有见到部分村民组织起来打死家畜的个案。常见情形是,村民以叫嚷下毒来“威胁”乡亲们注意照管各自家畜,但叫嚷归叫嚷,真正敢于下毒者确实非常少见。下毒可能是事先有所提醒和警告,也有可能是毫无“预告”,但往往都会令村民很难辨认出。无论哪一种情况,下毒都会毫无疑问地遭到村民一致的谴责,村庄舆论对下毒者的不满会非常强烈。村民认为,下毒是极端不道德的,是心肠非常歹毒者的做法;当家畜侵害庄稼后,可以向家畜的主人要求赔偿,不知道主人时可以咒骂,但绝不可下毒,因为谁家的猪、牛都有可能偶然没有系好而逃脱,况且它们对庄稼的侵害不可能非常大。
碰到家畜被毒死,村民不会善罢干休、自认倒霉,常常会连续几天在村落的公共空间中咒骂,村民也会对他的损失报以深深的同情,对其咒骂的各种难听的话保持容忍,甚至变相鼓励。因为家畜被毒死对村民来说是非常大的损失,而耕牛则是更为重要的生产工具。因此无论如何,下毒都是极端反应,它导致家畜的主人因偶尔疏忽所承担的风险太大,风险与收益明显不相匹配;而且,毫无疑问,下毒实际上制造了一种公共危险。或许正是舆论对置家畜于死地的行为的谴责非常强烈,这种行为在江汉平原的村庄中才不那么多见,组织起来置家畜于死地的行为才闻所未闻。再加上没有强有力的外部因素作用,因此,江汉平原村庄的村民至今也没有花费太多精力和财力将家畜牢牢地圈养。
村庄生态与内生规范的区域差异
从上文的描述中,我们已经看到,在对待家禽、家畜侵害庄稼的事件中,豫东平原和江汉平原的农民在行为上有时表现出一致和趋同,有时却表现出巨大的区域性差异。为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到具体区域的村庄生态和村庄结构中进行考察,从具体构成村庄特质的各个方面考察村民行为与村庄生活之间的逻辑联系。在下文的考察中,我们将看到,这种区域性差异与村庄种植结构、气候、人际关系的紧密程度等都是密切相关的。
在对待家禽、家畜侵害庄稼的事件中,江汉平原的村庄与豫东平原村庄最大的不同在于猪侵害庄稼的争议。在多数情况下,豫东平原的村民会打死侵害庄稼的猪,且村庄舆论对此几乎没有任何谴责;这在江汉平原是不能想像的,江汉平原的农民在任何时候置一头家畜于死地都无法向村庄舆论交代。构成两地人们行为和观念差异的村庄生态方面的因素,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家畜侵害庄稼的危害性程度,包括侵害庄稼的绝对量和相对量。豫东平原主要种植庄稼是小麦和玉米。五年前,在玉米成长的季节,一头母猪晚上出来危害一次,可以拱掉大约0.5亩地的玉米,让庄稼的主人在收获季节损失约300斤玉米。按当时的市场价0.2元每斤计算,损失金额约60元,这对豫东平原一带解决温饱不久的农民来说已是相当大的损失。当时一头母猪的价值约200-300元,如果多次破坏,对庄稼主人造成的累积总损失常常超过母猪本身价值。而在江汉平原,人们种植的庄稼主要是水稻,当然也有小麦、红薯等杂粮。牛、猪等牲畜对水稻的侵害很难达到半亩地,损失量不可能很大;而水稻的自身生长修复功能比较强,即使遭到侵害也可以在未来的生长期内逐渐修复,不会造成巨大损失。牲畜对小麦、红薯以及蔬菜的侵害有时可能大一点,但这不仅在绝对量上谈不上非常大,相对量上也不可能很大,因为对江汉平原农民来说,杂粮和蔬菜毕竟只是日常生活的辅助物,而物产丰富的江汉平原并不缺乏这些辅助物的补充供给途径。因此,相比而言,无论是侵害庄稼的绝对量还是相对量,豫东平原的家畜造成的损失都比江汉平原大得多。
二是对于家畜侵害庄稼的防范,主要涉及家畜侵害庄稼的风险分配以及防范风险的成本,可以这么认为:在豫东平原,家畜的主人有绝对性义务将家畜圈养起来,以防范其侵害庄稼;而在江汉平原,家畜的主人虽然也有义务看守好自己的家畜,但这项义务不那么绝对。在豫东平原,庄稼的主人没有义务主动通过设置栅栏防范家畜侵害,但江汉平原的庄稼主人有义务设置栅栏防范家畜的侵害。江汉平原的田地里,水稻这种庄稼不太可能遭到比较大的侵害,因此并不需要特别保护;但像蔬菜、果树等可能遭受较大侵害的种植物,则需要栅栏保护。因此,江汉平原的菜园、果园等都设有栅栏,而豫东平原的菜园和果园则没有栅栏。实际上,在江汉平原设置栅栏的成本相当低,因为江汉平原植物非常容易生长,丛状植物、荆棘、竹子、灌木等非常常见,只要在田边地边种上一排上述植物,第二年就可以长成天然的栅栏,而且一劳永逸。而豫东平原却不具备这样便利的自然条件,因此,庄稼的主人难以承担设置栅栏的成本。简而言之,由于两地的自然条件和种植结构不同,直接导致防范家畜侵害庄稼的风险的成本不同,从而间接导致相关风险分配规则的不同。
三是农民的集体行动的规模与能力,主要涉及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3]。豫东平原村庄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大约是一种内敛性小亲族。小亲族是村庄中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对内合作、对外抗御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一般以五服内的兄弟、堂兄弟为基础构成,规模大约十余户至数十户。[4]而内敛性则表示小亲族对内合作机制完善,但对外抗御功能的发挥动力不足。豫东平原的村民在红白事、生产互助、金钱帮助及信息与门路等方面,小亲族成员之间的互助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村庄中,小亲族成员之间的日常互助在道义上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如在办红白事时,无需通知和求助,小亲族的成员除了赠送礼物外,一般都会主动帮工,关系好的还会提供金钱帮助,有脸面的还会帮助料理、主持事务。在这种认同和行动几乎成了村民的身体无意识时,村民生活中的合作就很容易达成,在这种境况下,我们很容易理解村民“一呼十应”地去打死猪。而在江汉平原,村民关系日趋原子化,不存在超出核心家庭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村民之间普遍缺乏合作,甚至父子兄弟之间的关系都靠功利计算来维持,在这种村庄环境中,合作起来去打猪这种事是断难发生的。
在家禽侵害庄稼的事件中,豫东平原和江汉平原的相关内生性规范的区别不很大,但江汉平原的规范对家禽的主人似乎表现得更加宽容,尤其是当村子周围是水田或水塘时,家禽的主人没有很大义务去约束家禽,放养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当家禽侵害水田或水塘主人的利益时,受侵害者只能容忍。而在豫东平原,虽然下毒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家禽的主人还是有义务将家禽圈住看守好。这种区域性差异的背后,同样存在侵害的危害性程度和防范侵害的成本两方面的影响,同样与这两个区域村庄的种植结构、自然条件、地理条件等相关,其中道理与上面大同小异。不再赘述。
村庄生活的普遍准则与区域差异
在上文的分析中,为了凸显区域差异,没有强调豫东平原和江汉平原两个区域的村民行为方式的相同处。其实,两地村民行为方式有很大相同之处,这是村庄生活的逻辑本身所决定的。我们必须正确处理中国农民的普遍行为、村庄生活的普遍准则与区域性差异之间的关系。尽管上文分析了,无论是关于家禽侵害庄稼,还是关于家畜侵害庄稼的相关风险分配规则和成本负担机制,两地都有差异,但这只是现象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两地村民的行为有很多类似之处,村庄生活存在一些普遍性的准则。如果按频次作一个完全统计,定可看到,在绝大多数时候,江汉平原和豫东平原的村民对家禽、家畜侵害庄稼的反应是一样的,都是保持容忍和克制。
埃里克森在研究美国夏斯塔县牧民处理牲畜越界纠纷时发现,大多数农区居民信奉着“邻人之间要合作”这个主导性规范,信奉“自己活别人也要活”的生活哲学,支持这种规范和哲学的则是乡村生活的现实状况。[5]他的分析对看待中国村庄中村民行为很有启发。在豫东平原调查时,我偶然听村支书在村里的大喇叭上讲:“我们都是街坊邻居,在这个村里住了几百年,……有些人要好好想想,不要为了一个人的利益伤害大家。”在江汉平原调查时,也常听到村民讲,“我们都是一祖之孙,凡事都不可能做得太绝。”或者“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说起来还是亲戚,不看僧面看佛面。”这些都是在讲,大家生活在一个村庄中,凡事都应该留余地,不可斤斤计较。
无论是在豫东平原还是江汉平原,人们都不可能在家禽或家畜侵害庄稼就作出过激反应,理论上侵害必须赔偿,受侵害就可以主张赔偿,但现实生活中几乎没人会刻板地这样做。因为大家知道,生活在同一个村子里,难免会有纠纷,今天别人侵害你,明天你可能侵害别人,睚眦必报必然影响日后的相处和合作。而村庄生活中离不开同他人合作,每个人都不可能仅仅依靠自己解决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切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农田灌溉、治安防盗、灾难应付等问题,这些问题也不可能完全指望村庄之外的国家政权来解决,从来没有一个国家政权完全解决了这些问题,因此,必须依赖村民之间的合作与互助。而合作互助必须保持融洽的关系,这决定了
对邻居们必须保持容忍和克制。但容忍和克制并不是没有底线,一旦超出底线,取而代之的是村庄生活中形成的具体风险分配规则和成本承担规则。村庄生活的普遍准则体现在容忍上,而村庄生活的区域性差异主要体现在风险分配和成本承担规则上。
对村庄生活的普遍原则与区域差异用下图来解说:
这是一个关于村民生活的利益动态均衡图。最理想的状况是,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大家都是谦谦君子,谁也不占他人的便宜,而村庄生活在技术上也可以做到这一点。但生活本身比理想状况复杂得多,理想状况通常只是偶然,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一些人存心想占点便宜,另外一些人则由于村庄生活的技术性原因在无意中占了他人的便宜。在村民那里,占便宜被称为“占强”,占强是村庄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实,村民对此的反应常常是容忍和克制。容忍和克制表明,村庄生活中,村民之间的利益计算并不那么明确,存在一个“利益模糊区间”,这个区间是有底线的。在这个区间内,一个村民的占强虽然会被容忍,但仍然会引起他人不满,这种不满会被累加,因为每个人都会把帐记在心里,总帐上的些许不平衡常常也会得到容忍。
容忍是有底线的,底线是村民对占强行为所能保持容忍的最大临界点。一旦占强超过利益模糊区间的底线,村民的不满也会到达极限,这时他就会放弃容忍村庄生活的普遍准则,转而对邻居适用村庄关于风险分配和成本分担的内生性规范。他会极力反抗占强,将利益均衡的动态点往理想状态上推,甚至进一步反推,即反过来占强,且只要他不超过底线,对方一般也能容忍。前已论及,村庄内生性规范往往存在区域性的差异,这种差异与整个村庄生态密切相关。村庄生态和内生性规范的区域性差异决定了村庄生活的利益模糊区间的大小和村民对占强行为的容忍底线。在豫东平原,村民相对比较贫穷,因此利益模糊区间就比较小,村民对占强行为的容忍度也就比较小,而家畜侵害庄稼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大,这样就很容易出现打死猪不受谴责这种内生性规范和组织村民打死猪的行为。而在江汉平原,村民相对比较富裕,因此利益模糊区间就大些,村民对占强行为的容忍度也相应大些,同时家畜侵害庄稼的造成的损失却不可能很大,因此很难出现打死猪不受谴责的内生性规范,也难以出现打死猪的行为。
[1] 可参见董磊明:“农村调解机制的语境化理解与区域比较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期;陈柏峰:“暴力与屈辱:陈村的纠纷解决”,《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陈柏峰:“脸面、暴力与国家不在场——鄂南陈村家事纠纷的关键词”,《乡村中国评论》第1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陈柏峰:“村落纠纷中的‘外人’”,《社会》即将刊出。
[2] 关于区域比较方法,详细请参见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未刊稿;贺雪峰:“乡村治理区域差异的研究视角与进路”,《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期;董磊明:“村庄纠纷调解的研究路径”,《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董磊明:“农村调解机制的语境化理解与区域比较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期;陈柏峰:“法律民族志与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使命”,未刊稿;申端锋:“农村研究的区域转向:从社区到区域”,《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期;申端锋:“‘农民行动单位与村治模式’研讨会综述”,《社会》2005年第6期。
[3] 关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请参见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未刊稿;贺雪峰:“公私观念与中国农民的双层认同”,《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4] 关于小亲族,请参见申端锋:“小亲族简论”,《三农中国》总第5期,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5] 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