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层认同意识与现代法律秩序生长
2008-12-29 11:36:09 作者:杨 力 来源:http://bbldavid.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阶层认同,就是人们是否确定将自己归类为某一阶层。它不仅表达了人们对自己所处阶层地位的主观评价,而且关涉他们是否愿意认可相应的法律秩序,并以此主张权利和约束行为,进而在客观上推动法治社会的实现。
一、阶层认同异变及其法治功能的两重性
现实中的阶层认同是怎样的?中国社科院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的实证数据表明,在我国绝大多数人倾向于自我定位为“中层”,经济地位高的人很少将自己归为“上层”,而经济地位低的人也较少选择“下层”。有意思的是,另一份权威报告也显示,虽然人们把有实权的领导干部和私营企业主划为上层,但这两类人中的大多数也不承认自己应被归入上层。这就是阶层认同的异变现象。对此有两种解释:一是从文化传统和社会心理来说,中国人较倾向于认为自己处于中间地位并保持一种中庸。二是人们对于现实分层结构的认同感不强,客观社会经济地位上升的人不敢承认自己居于高收入阶层,客观社会经济地位下降的人(特别是产业工人阶层)则不能接受自身地位下降的事实,同时也不承认那些拥有更多利益资源的人的社会地位比自己高。
这种异变现象对现实法律秩序的影响具有两重性:首先,从积极方面看,大多数人认为自己处于中等社会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社会分化的明显程度,缓解目前发展较快的贫富分化对人们巨大的心理冲击,促使他们自觉地恪守法律。其次,从消极方面看,阶层认同的等级分化不明显或与客观的社会经济分化不一致,不利于加强当前由法律制度确认的阶层秩序的稳定性;客观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不认同现实的分层结构,将不利于激励他们进行上升的社会流动,从而影响实现法治社会所追求的流动自由;更为重要的是,法治社会的实现进路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对于发展中的一些制度性障碍,如果不是各个阶层的共同抵制,将很难从现有法律体系中排除出去,而阶层认同的异化正好掩盖了这些制度性障碍的消极影响,从而在暂时的沉默中孕育着更加激烈的冲突。
二、阶层认同实现及其法治功能的强化
阶层认同异变对实现法治社会影响的两重性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促进阶层认同及消解其负效应?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了解哪些因素能促化阶层认同,以及这些因素与实现法治社会之间的相关性。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利益分配体制的不同选择直接影响人们的阶层认同,要求现代法制发展以培育市场体制为导向。在分层差异不断扩大的时期,不同的人感受到的不公平感或相对剥夺感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处于低收入阶层的人或阶层地位下降的人,感受到的不公平感要强烈一些;而处于高收入阶层的人、阶层地位稳定而波动不大的人或阶层地位上升的人,这种感受要相对弱一些。公平感是导致阶层认同的重要方面,就当代中国而言,在收入差距方面,有资料显示传统体制内的人所感到的不公平感要比体制外的人更强烈,也就是说,虽然体制外就业者的收入差距很大,但收入较少的人并不认为老板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收入高是不公平的,对于许多人来说,这种收入差距反而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因此体制外的阶层认同较好。而在体制内则不然,人们对分配不公平的报怨非常强烈,收入较少者的阶层认同相对较差。这一发现告诉我们,人们对于市场体制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并没有觉得太大的不公平,但对于传统体制本身所导致的收入分配差异则有较强的不公平感。这就为现代法制发展确定了方向,即以培育市场体制为主要导向,最大限度地推动阶层认同的实现。
第二,分层差距机制的价值评定直接影响人们的阶层认同,要求现代法制发展消除不合理的分层机制。仍以收入差距为例,即使不少人认为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同时他们也普遍对当前的收入差距表示不满。事实上,他们是对导致收入差距的某些机制不满意,特别是对利用权力获利的现象不满,这会导致权力圈子之外的成员很难认同自己的地位。因此,现代法制发展应当消除这些导致差距存在的不合理机制,弱化国家公权的影响,凸现市民社会私权的发展,消除行业壁垒,打击权力腐败,以各种法律方式鼓励形成一个以文化知识和个人能力为导向的现代分层机制。
第三,分层差距的合理性判断直接影响人们的阶层认同,要求现代法制发展平衡利益严重失调。一般来说,社会经济状况较好的人、改革中获利较多的人更可能认为收入差距是合理的,阶层认同较强;社会经济状况不好的人、改革中利益受损的群体倾向于对收入差距表示不满,他们体验到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进而很难产生阶层认同。这种差异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对现代法制发展产生影响。但是,法治社会的实现又仰赖所有成员的共同遵守,这就要求现实法制必须考虑不同阶层的情绪和心理,重视和完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和税收调节等制度,避免各个阶层之间的严重失衡。
三、阶层认同文化及其法治功能的走向
世纪之交,全球化正在成为澎湃的时代潮流,许多发展中国家处于历史变革的关键时期。社会分层与现实法制的矛盾与冲突,正向全社会各个方面渗透。因此,阶层认同及其法治功能的相关分析就不能仅局限于表层诱因,而应当提升到文化认同的高度,这种阶层认同文化将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形成现代法制发展的时代走向。
1、确立法律理性主体是阶层认同文化的前提条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转型时期,要实现法制发展从传统向现代的转换,首先是人的现代化,即用法律理性来塑造自由自觉的、全面发展的、富有创造性的主体,这既是阶层认同文化的前提,也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先决条件。放眼全球,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法制发展迟滞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民族国家强大的传统文明阻力,使大多数农业文明下的阶层主体很难进化成为现代工业文明所要求的自觉的、富有创造性的法律理性主体,他们对所处地位的文化认同较差,往往对阶层分化与重组表现出奇异的冷漠。比如,深受传统农业文明影响的农民阶层,尤其是中老年农民,过去的地位等级观念已内化在他们的信仰中,对收入差距扩大和社会等级分化等现象持一种淡漠态度予以接受。他们认为,人与人之间的高低等级、富贵贫贱之分是天经地义的。[1]这种长期的农业文明积淀而成的、未经工业文明洗礼的自在自为的经验主体,根本无力承载以法律理性为基础的现代文明,难以形成一种顺应时代的阶层认同文化。因此,现代法制发展必须仰赖于从法律文化上培育不同阶层主体的民主观念、法治思想和人权意识,造就符合达致法治社会要求的理性主体,强化人们对阶层地位的文化认同,从而使现代法制发展获得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强大的力量源泉。
相反,在一个缺乏阶层认同文化,各个阶层尤其是较低阶层成员普遍缺乏现代意识与素质的社会,法治社会绝无实现之可能。法治社会实现的生成与运作乃是表达法律文化意义上的法律理性主体与作为客体的现代法制之间的相互塑造与建构,并彼此赋予对方以价值和意义的过程。二者现代化所折射出来的现代法制发展的成长轨迹,是一条与人的理性相适应的渐进之路。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法制发展的历程,就是有着对阶层认同文化的法律理性主体不断现代化的实践过程。
2、型塑法律文化结构是阶层认同文化的立足之本。当前,发展中国家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法律文化出现严重的结构偏失。主要表现在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这些法律实物文化相对充裕,而包括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文化不够健全,代表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法律精神文化也比较淡薄。这种结构性的偏失,导致某些阶层难以形成阶层认同文化,从而对当前的分层基础和分层结构都持否定态度,仍然抱守传统的资源配置关系和分层结构。比如,现下中国仍然存留在体制内许多人身上的“共产主义”的平等观念,它是与改革前所宣扬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相关的。持这种观念的人一般对当前鼓励财产私有制发展及社会阶层分化的法律秩序持否定态度,从而也很难对阶层地位形成文化认同。按照他们的说法,“人和人之间有社会分工的不同,但不应该有高低贵贱之分”。一般来说,他们并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者,他们也认可一定程度的经济差异,但目前这样的“贫富差距是不合理的”,这种发展趋势是“危险的”。他们所期望的社会用官方的语言来表达,就是“共同富裕”,“大众奔小康”。他们认为,部分人收入远远高于其他人的收入是不正常的,不合理的,也是不道德的。这种观念表现出某种朴素的、原始共产主义的平等意识、公平意识以及平民意识,学术界有时称之为“民粹主义”。持这种观点的人大多是体制内国有或集体单位的普通职工,尤其是那些在较大规模企业里面临下岗失业或已经下岗失业的人员,他们对阶层地位的文化认同感不强,对相应法制的变革也存在抵触情绪,这一方面是法律制度文化的不健全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法律精神文化的淡薄产生的,亦即法律文化结构存在偏失,导致某些较低阶层的阶层认同文化难以跟进。
对于法律文化结构的补救,应当是一个传统与现代、本土化与全球化交织在一起的综合系统工程。现代化和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带来对法律文化的重新认同,这种认同是对以往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及运行状态的梳理,是面对自己的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的反思和再解释过程。在笔者看来,关键是突破那种曾专属于某一阶层的文化密码的唯一性解释,衍生出一种共时态的探求视角,从而形成不同阶层的阶层认同文化。这种共时态的法律文化主要涉及四个基本问题:(1)建立与经济和政治体制转型相锲合的法学体系;(2)构建全球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社会理念;(3)强化以人的权利为本位的公民文化;(4)追求平等与公正的超验价值观。但是,法律文化表现方式的稳态性、法律变迁过程中的滞后性、阶层文化心理的凝聚性作为现代法制发展的原生烙印,也不会由于共时态法律文化的出现而消弥无形,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种从历史角度对不同阶层独特经验的文化解释方法。这种文化解释方法就是,任何一个阶层都只能以它自己的方式去经验世界。这种经验的有限性意味着它同时失去了以另外一种方式经验世界的可能性,但正是这种有限性构成了作为整体的人类经验无限丰富和多样的源泉。[2]着眼于此,现代法制发展不仅要求我们探究不同阶层具体而独特的经验,而且应当关心各个阶层普遍和共同的规律。文化解释理论为我们推动法治社会的实现提供了这样一种范式:既有意识地借助于不同阶层的独特经验,又结合整个社会的共同规律而突破这种经验的有限性,建立一个共时态的法律文化概念体系,推动社会主体对阶层地位的文化认同,促化法治社会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白瑞琪. 反潮流的中国[M].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 210-211.
[2] 夏勇. 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J]. 中国社会科学. 1999(4).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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