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现代法律秩序生长
2008-12-29 11:37:07 作者:杨 力 来源:http://bbldavid.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在一场深刻的历史变革中。转型前,国家全面垄断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资源,呈现为一个权力精英主宰的总体性社会。它有两个致命缺陷:一是社会分层具有总体联动性,权力精英的微小变化都会引发全社会振荡;二是窒息不同阶层的活动,它往往以损害各个阶层的活力为代价。而中国体制改革所触及的正是这样一种总体性社会,由此出现了一系列现实问题,这是现代法律秩序生长亟待面临的重大挑战。 一、城乡分割体制与现代法律秩序生长 改革前,中国基本上是一个身份社会,社会成员被划为工人、农民和干部三大阶层,各种身份壁垒阻碍了阶层的自由流动;改革后,身份性因素受到极大削弱,社会分层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1](P26)的转变。可以说,中国的分层结构正从封闭走向开放。但是,某些制度性障碍仍未彻底消除,“封闭性身份等级秩序依然存在。这不仅表现为传统的城乡隔离和干部、工人、农民三大身份群体之间的界限虽已受到冲击但依然存在,而且更表现为在企业、单位、社区作为利益主体参与市场分化之后所导致的所有制身份、单位身份和社区身份在收入分配中先赋性作用的进一步凸显。这种凸显可以从就业与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城镇职工以企业为边界的群体性分化及其在公有制单位之间流动的困难略见一斑。”[2](P250)在这些制度性障碍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它极大地影响了社会流动。 世界经验证明,二元对立的城乡分割体制,明显对现代法律秩序生长具有阻碍作用。在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能否跨越这一瓶颈是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指标。其一,从体制上看,城乡分割客观造成不同成员获得机会的不均等,城市居民远较农民享受到更多的诸如社会福利、教育权利、就业机会等政府公共产品。这种建立在不公平基础上的阶层差异,极易转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其二,从观念上看,城乡分割的体制矛盾往往积聚演变成社会观念的分野,引发城乡居民在心理和情绪上的长期对立,降低对整体社会的普遍认同感,成为社会动荡的潜在诱因。其三,从规则上看,城乡分割导致相应的制度性规则与现代法治要求格格不入,人为地肢解资源体系和制造社会壁垒,阻碍社会的统一认同,引发利益分配不公、交易无序和城乡差异拉大等现象,造成现代法律秩序生长面临重大挑战。 尽管城乡二元体制引发许多问题,但世界现代化进程的规律表明,二元结构的存在是迈向现代化的必经阶段,这是新旧交替的必然过程。正确的选择是在二元结构的转型过程中,掌握规律,把握时机,兴利除弊,因势利导,进而推动现代法律秩序生长。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主动缩小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差异,特别是从制度上克服那些制造和强化二元结构的弊端。比如那些凸现身份差异、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异的体制措施,显然是与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相矛盾的,只会制造特定阶层的离心倾向。因此,应当尽快消除城乡分割二元化的制度性障碍,加大缩小城乡差异的力度,有效疏导因差别待遇引发的社会冲突,尽快实现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当然,只有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上全方位跨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鸿沟,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动荡的隐患,为现代法律秩序生长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从世界多数发达国家看,消除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的一条经验,就是实现农业人口向城乡或市郊的迁移。但是,像中国这样的有十三亿人口压力的国家,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中国是否也能最终实现人口的城市化以及沿着什么路径,至今仍然是个疑问。[3](P26)中国毕竟奉行了四十余年的城乡户籍制度,因而它的城市化过程与多数发达国家很不相同,我国农民流入城市不像发达国家那样是一次完成的,而是一个长期往返于城市和乡村之间的群体。因此,在这场方兴未艾的城市化运动中,无论是体制变迁还是法律变革,都必须提供为农村人口更为自由活跃的流动机会和制度空间,这是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客观要求。 二、贫富悬殊状况与现代法律秩序生长 合理的分层结构是以中产阶层为主的橄榄型社会。对于未来中国分层结构的重组,许多人预测会形成一个庞大的中产阶层。应当承认,近些年来无论是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出现,还是“白领阶层”的扩大,都似乎在向人们昭示这样的趋势。然而,另外一种可能也是存在的,即像拉美社会那样成为两极分化的社会,并没有形成一个庞大的中产阶层,从而使现代法律秩序生长陷入深重危机。 由于中国现有的中产阶层并非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过程中产生,而是利用垄断条件进行再生产来聚敛财富的,这使得中产阶层壮大缺乏足够的动力。一旦滑向贫富悬殊的过度两极化社会,就会出现以下特征:社会框架脆弱,没有能力抵御社会震荡以及处理和化解各种突发性事件;社会认知短浅,扭曲了对产生问题原因的把握,特别是对若干重大性和关键性的问题难以形成共识;作为社会运行主导者的社会上层在问题和危机酝酿之时往往麻木不仁,当问题显著化或危机来临时,又因传统思维方式的惯性不适当地强化了敌对情绪,导致政府在心理上的“过分紧张”和行为上的“防卫过当”。面对上述种种冲突,由于多年来一直不采取一种正视态度,使得现实社会缺乏消解冲突的有效方式,而临时采取一些以高压为特征的权宜之计,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激化矛盾,从而给现代法律秩序生长带来严峻挑战。 笔者认为,发展中产阶层、培育合理的分层结构是消除贫富悬殊化的根本途径。在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一个总体掌握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的利益集团,形成了典型的“不落空的阶层”。他们在社会的每一次资本转换和资源占有的浪潮中都没有被落下,从而成就了他们的总体性资本积累。这种利益资源的长期垄断,影响了对中产阶层的培育和发展。中产阶层应当持有的资源,大部分被这一阶层垄断去了。这种“不落空的阶层”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利益集团,很难代表整体社会的利益,从而难以成为推动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中坚力量。而培育中产阶层则有利于使社会形成一个合理的橄榄型分层结构,使他们利用他们所处的中间地位,协调上下之间的关系。这样,中产阶层的参与决策往往成为多元参与的核心问题,中产阶层的兴起和壮大也就成为现代法律秩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现实条件。 在相应的制度设计上,要通过大力扶植中层阶层,使中国社会真正在渡过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风险并达致稳态,一是要通过制度性设计杜绝新富群体,特别是限制掌握总体性资源的那个新富群体的核心阶层通过非经济手段谋求超额利润的权力,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将之推上主要从市场领域而不是借用各种社会资本尤其是政治资本进行谋利的渠道。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所采用的应当是规范性手段而不是群众运动式的手段,是自上而下的改良而不是自下而上的革命,是推动新富阶层的转化而不是像以往运动那样消灭这个阶层,这也是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内在要求。二是在救助贫困阶层的同时,努力创造使之向上流动的制度条件,推动其中的大部分人能够借助于各种渠道逐步上升到中产阶层中来,为此鼓励各种带有合作社性质的小型生产者的发展,而不是一味地追求“抓大放小”,或许是一条可行的路径,这是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时代脉搏。三是直接塑造和孕育中产阶层,按照通常的涵义,所谓的中产阶层就是指企业的管理层、技术层和商业层这样的并非直接操作生产劳动的阶层,为了造就这样一个阶层,就要在相应的产业条件、职业结构和教育环境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富有现代性的制度性安排,这也是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自身规定性。 三、阶层认同危机与现代法律秩序生长 令许多人困惑不已的是,就在中国经济以世界罕见的速率持续增长,许多领域都取得明显进步的同时,社会上却弥漫着一种躁动不安,仿佛危机将至的气氛。对此,有智者出来解释道,这是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回避了长期积累的社会深层矛盾:矛盾积淀而形成潜在危机,于是出现了发展与危机并存的现象。有人因此恍然大悟,有人却更加糊涂:既然矛盾重重,怎么还可能快速发展?既已持续发展,怎么较之落后停滞的国家,我们的危机又如此迫切深厚?笔者无力解开这一答案,但认为当下中国蔓延的阶层认同危机是挑战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就像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在富裕国家被相对剥夺的阶层比在贫困国家的真正被剥夺的阶层更有可能因贫困而不满。”[4](P100)社会不满是一种悖离社会的情绪,当这种情绪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社会途径予以化解时,社会行为的失范在所难免。从社会分层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这种不满最主要的体现为阶层认同危机。这一危机及其诱发的越轨行为具有极大的传染性,使社会趋于普遍的失范状态。“当社会在道德上无所适从的时候,它所处的不稳定的状态便引起对这些不道德行为的纵容;每当谈起这些行为来,这种纵容便会无意地流露出来,并且使得这些行为显得不那么明显地不道德。”[5](p113)这种失范给现代法律秩序生长提出了相对纯粹制度层面更为严峻的挑战,“当一种规范不再受人们尊重的时候,这种规范本身也不再是令人尊重的了,它的威严也就会荡然无存……当个人人格不再受外界因素控制,不再接受习俗的神圣地位以后,个人的僭权行为最终会被承认是正当的。”[6](pp.256-257)而正是由于不少阶层对所处地位的认同危机,导致人们将失范这种“偏离状态”作为一种常态来认识,从而“失范”成了一种社会风气,客观上阻碍了现代法律秩序的发展进程。 这种认同危机从形成原因至少有以下两点:其一,从转型时期的经济利益角度来看,近二十年来中国社会的资源配置关系经过了深刻而频繁的调整,市场经济孕育了经济成份多元和利益主体分化的资源配置关系。然而,由于体制不成熟甚至失误,导致产生了经济利益的怪胎----“既然利益集团”。[7](p56)既得利益集团是在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下的情况下,享有传统特权和资本原初积累的阶层或集团,在相同成本或代价的前提下所攫取的利润,远远高于市场机制下的主体吸纳从国家控制下脱逸出来的资源进行生产经营而所获得的利润。既得利益集团利用原有特权和新控制的权力,以权钱交易的方式逐利且成本低廉,还随时可以转嫁危机以规避制裁。它的投机性和排他性的不正当竞争的逐利方式,深深刺伤了其他利益主体的社会认同,极大阻碍了现代法律秩序的生长进程。 其二,从转型时期的政治体制角度来看,中国具有数千年的官僚政治的传统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家长式政府依赖型的体制,导致民主的先天不足,近二十多年来国家一直在下大力气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然而为提高民主所做的努力被强大的政治异化消解了。当然这里并不是说没有民主,而是我们的民主存在重大困境:政府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分离,被权力传递的中间环节遏制并扭曲了。主要表现为以权压法、地方保护主义、权力侵蚀权利等并非少数的现象,法律秩序沦为政权工具。在这种权力势力纷纷介入对社会政治经济调整的情况下,必然形成非权力阶层的认同危机,从而对现代法律秩序发展形成挑战。 对于阶层认同危机的阻却性因素的消解,从根本上讲,需要通过重新进行结构性改造和制度性安排。一方面,从进行结构性改造来看,在社会转型中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延续,为其掠取巨额资源提供了便利。而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渐深入,新生利益领域的出现及其对实现公平竞争的权利要求,迫切要求改变既得利益集团的这种权力延续和滥用。可以说,把政治权力对市场运作的影响有效控制在符合市场机制的范围内,倡导市场经济主体的个体权利意识,将会大大增强各个阶层的认同意识,有力推动现代法律秩序生长。 另一方面,从进行制度性安排来看,应当进行一系列适应市场转型的制度性安排,如确立公平利用资源的机会均等,消除进取和升迁方面的歧视政策,等等,它意味着“只有实际的成就才能得到承认和奖励,因而导向在功绩、能力或才干方面的平等。”[8](P.390)在现实层面上,它具体表现为“通过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并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9](P.32)赋予每个人以足够的权利,使其享有公平的进取机会,通过这种公平的制度性安排,有力地消解阶层认同危机,加强各个阶层的阶层认同意识,促进现代法律秩序生长。 参考文献: [1] 张清. 从身份到契约: 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结构之变迁[J]. 江苏社会科学,2003,(4). [2] 张雷、程林胜等. 转型与稳定[M]. 学林出版社,1999. [3] 李强. 现代化与中国社会分层结构之变迁[J]. 教学与研究,1996,(3). [4] 谢勇. 犯罪学研究导论[M]. 湖南出版社,1986. [5] [法]迪尔凯姆. 自杀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6] [法]迪尔凯姆. 社会分工论[M]. 北京:三联书店,2000. [7] 房宁等编. 全球化阴影下的中国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8] [美]萨托利. 民主新论[M]. 东方出版社,1998. [9] 李培林主编. 中国新时期阶级阶层报告[M].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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