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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俗的法人类学阐释

2009-01-01 18:39:13 作者:安静的猫 来源:http://equalma.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无数情形下,个人视客观环境而对那些未由世俗权威或超越权威保障的行为作出自发的反应。因之,“惯例”之存在也许比法律机构的存在对他的行为有更大的规约作用。

                                                                               ——马克斯韦伯[1]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组织的起源基础。婚姻所籍以成立的原因和条件因而一直为人类学者关注。在柏拉图看来,两性的结合不管它是人为的还是自然的,之所以能维持,是因为人渴求自我的永存与不朽,一切不免一死的动物都遵从这一规律[2]。人类婚姻史专家魏斯特马克称婚姻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男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女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风俗或法律所承认并含有某种权利与义务于两方以及由此而生的小孩之间[3]。我国自古有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大凡家长均希望操持了儿女的婚姻才觉得放心,并且热切地盼望着"抱孙子"。人类对死亡的恐惧化成了对自身肉体和血脉延续的隐藏了的热切,逐渐形成通过婚姻来完成正式、合法的两性结合以达到这个根本目的。

在诸多人类婚姻史的论述中,对婚姻的形式,包括乱婚制(promiscuity)、群婚制(groupmarriage)、一妻多夫制(polyandry)、一夫多妻(polygamy)、一夫一妻(monogamy);结婚的手续,包括掠夺婚(marriage by capture.)、买卖婚(marriage by purchase) 、服务婚(marriage by service) 、交换婚(marriage by exchange)、私奔婚(marriage by elopement) ;结婚的范围,包括内婚制(endogamy)、外婚制(exogamy)、特定婚配制(preferential mating) 等有较详细的阐述和争论。谈到婚姻的原因和目的,对婚姻当事人的感情因素的深入探讨不是很多,古诗词中有大量的两情相悦的描写,但是两性结合的功利性掩盖了执子之手,死生契阔;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浪漫性。我国自汉唐以降,至宋人的存天理,灭人欲,更使得在婚姻这件基于最原始关系的人与人的结合明显的表现出结婚的社会作用:(1)结婚可以当做人类社会用意规定两性关系的手段……2)结婚又可当做个人生于社会中获得某种一定地位的手段,由此而他或她对于社会中余人的关系方被决定[4]。结婚的繁殖生产的目的,也在一些民族中体现的相当充分:帕克特人……其常识的烙印认为一个无子的男人是可怜的男人,一个不能生孩子的女人简直不是女人’”[5]

从婚姻的形式手续和原因目的着手对婚姻进行观察一直是人类学了解一个民族的重要角度和方法。回族作为一个全体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其婚俗受到了来自伊斯兰教教义、中国传统习俗、地方惯例、国家法律的诸多影响。通过对云南省文山州平远镇中一个回族村的婚俗的观察,本文试图从人类学角度来分析和阐释这些婚俗,籍此希望对回族有更多的了解。基于行文要求,描述将把重点放在早婚、族内婚、以及彩礼(聘礼)上。

《古兰经》说: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了你们,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41)记录穆罕默德言行的圣训记载,有人对圣人讲我回避妇女,而不结婚,圣人说我是你们中最怕主的最敬主的,但是我……娶妻67521)。伊斯兰教是入世的、鼓励人们追求两世(今生、后世)幸福的宗教,在对穆斯林的要求中包括结婚成家,反对禁欲和出家。伊斯兰教认为女孩在9岁、男孩12岁就算成人,成为独立的宗教主体,……而且,只有在子女结婚后,父母身上的宗教担子才算最后卸下[6]。大约部分出于以上教义,回族也是有早婚习俗的一个民族。

云南省的回族绝对数量不少,有很多回族人聚居的村寨,比如个旧的沙甸、通海纳古镇、平远镇南部的茂龙、田心、松毛坡等。在这些聚居的地方,常坐落着不止一两座清真寺,寺里常年开办经堂教育。在周围的回族孩子从小在寺里学一些基础的宗教知识和阿语,上学后大略会在每天的晚上去,放寒暑假了早晚去。这样的学习一般父母长辈并不强令,一帮孩子约亲呼友自觉自愿就跑去了。通过这种学习得到了伊斯兰教教义启蒙熏陶,这些深刻地影响了他们的生活。

在笔者所借住的茂龙村朋友家中有三个女孩,老大小学毕业后,在14岁订婚,16岁结婚,17岁离婚。老二在去年16岁结婚,今年7月生了孩子,丈夫是18岁。在这里,一般孩子——尤其是女孩,上到小学毕业,然后在家帮忙一两年,订婚、然后结婚,生孩子。有178岁却已结婚两三年的——在这里早婚非常普遍,父母认为一定要亲自操办了婚礼,甚至抱到了孙子,对儿女的宗教担子才算放下。当然,早婚的习俗很多少数民族都有,就不能讲单单是因为了伊斯兰教的影响而促成回族早婚。在现在读书程度不高很早辍学和早婚是互有推动的,当地一直以来存有的早婚传统现在还在延续;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回族要在本民族之中来挑选婚娶对象,即族内婚,范围的狭窄使得早日择取适宜的婚嫁对象重要起来——这一点要在后面详细谈到。早婚的习俗是与国家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的。不过,大多数人确是知道婚姻法所规定的合法婚龄是多少、而且地方上(变通规定)也要达到18岁和20岁的。因为知道这些法律,所以有相当多的青年人结婚并不去领结婚证。当然,也有通过一定的渠道,取得了结婚证的。地方官员熟知地方习俗,所以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做人情发了。当然,除了结婚证,还有准生证、孩子上户口的事情也是一样的,双方心照不宣的合作共同完成法律的规避。

在同样是回族聚居的沙甸镇,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从官方角度来观察,这里社会秩序要好过平远很多。经堂教育和国民教育同样发达,富裕的回民时常捐资助学。过去也有早婚,现在早婚很少,这与重视教育有密切联系。在调查中,分管镇文教的副镇长林强调了穆圣的学习是男女穆斯林的天职,知识即使远在中国也要求之,父母较乐于送孩子进行深造。从这里我们看出同是受到伊斯兰教文化深刻影响的两地,相距也并不遥远,但二者在生活的某些方面具有极大的地方性差异。在笔者出生的回族聚居村里,早婚是很早以前的事情。十多年前曾有17岁结婚的男子,而且早婚的男方一般家庭较为富裕。后来求学的气氛一度也很浓厚,但是据家乡的人讲,现在辍学的孩子不少,大多甚至是家长求着也不愿去读书了,早早做开了生意。结婚年龄现在并不算早。同时,村人中注重教门规矩的是多是上年纪的老人,年轻的几代基本都较淡漠。

族内婚是回族保持自己民族纯洁性的基本手段之一。《古兰经》说:你们当中在能力方面不能娶信道的自由女,谁可以娶教友所管辖的信道的奴婢。真主是知道你们的信仰的。你们彼此是同教的,故你们可娶她们为妻室。(525)圣训记载圣人说,娶妻多因四事:……因她宗教。你聘娶有教门的妇女吧!67521)。回族人散居全国各地,形成大分散,小聚居的居住格局,因强调同一教门,故而在择婚对象范围上相对较窄,在一个聚居区往往互相联姻。在笔者家乡,有回回亲,转转亲的说法。在茂龙,住在一片的回族或远或近都沾点亲。在过去前世纪450年代出生的一代,有一些行过换亲。这种换亲有直接的,如两家互娶对方的女子;也有间接的,如娶人家的女儿的条件是为对方的男孩介绍一个合适的对象。对于婚姻,在对血脉纯洁性的维护上,重教门的、往往也是上年纪的长辈常常不遗余力,这样的一个历史传统使这个没有自己的文字、没有自己的语言、没有自己的服饰的民族一直延续下来。而强调同族的联姻,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认为毕竟有回族的根,即使有汉化很多的子孙,也依然有血脉的继承,至少懂得一些基本的饮食禁忌和宗教常识——这些是回族表面上与其他区分群体的根据。尤因回族禁食猪肉,与外族联姻,有时最直接的忧虑来是下一代出生后难免会到异族一方去探亲住居,自不免受到其影响或破了禁忌,甚至完全汉化;同时,对方未必会真正尊重自己这方的信仰、禁忌习惯等,长久难免会发生摩擦和矛盾;还有,对于回族这样一个重视亲戚、血缘关系的民族,有联姻却不能到亲家那里做寻常探访联络感情也是极不舒服的。这三点,常常成为回族男女的家庭阻止其与族外女男恋爱结合的直接理由。

行彩礼(聘礼)一俗的,世界上有较多的地方。有称之为买卖婚的,有认为买卖婚姻有很多种,无论心理上或法律上都不相等……在别的地方则空存买卖的形式而已,因为新娘的代价已经为回赠或嫁妆所抵销或超过[7]。聘礼一事在汉族也是古已有之,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有详细记述。《古兰经》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在茂龙一地,似乎先早确有买卖的意味在里面,大约是因为回族多较富裕,彩礼数额相对同地方平均收入而言也较巨大,有56千到一万余的,但女方的嫁妆一般要等价或者超过彩礼。总的来说,对男女双方的家庭都是笔巨大的开销,贫困的岁可能少一点,但在习俗之下,也须负担起来。针对彩礼,实际上女方付出的还较多些,至少陪嫁物品的价值要和彩礼等同,据称女方大多是要把彩礼全部陪上,还要另外陪嫁差不多同样价值的物品。在生了孩子之后,女方家人要早早为小夫妻各准备一身穿着、包括鞋子,为小孩准备玩具、儿童自行车甚至摩托车、儿童床等,又要一笔不菲的支出。

在广大的中国农村,有没有结婚证不算重要,重要的是举行一场婚礼,这样在人们心中才算是真的结婚了,这种仪式公示的结果和目的就是赢得周围亲朋的认可。在回族的婚礼中,有重要的几个步骤是异于他族的。结婚之日,男女各要做大净——仪式化了的沐浴。在送亲的队伍里有女方所在地清真寺上的能说会讲的阿訇,在男方家中有男方请的自己一地的阿訇,在新妇迎娶到男方家中之后,一般人们会围成一个圈,听阿訇宣讲家庭和睦的诸多要求,在此前要背诵关于婚姻的古兰经文以及圣人的有关言论。其后,一对新人要在房中面对阿訇而跪,回答阿訇提的有关基本宗教信仰的问题——清真言、作证言。无论怎样汉化了的青年必须要受到提问,并且回答出来。当然,例行的婚俗还是都有的,闹洞房、撒糖果、藏花生、记礼单——以后都是要还的——等,女方的伪装的抗拒,男方迎娶时常常受到女方人的刁难等。在生了孩子后,要请阿訇来给孩子起经名。经名从历代伊斯兰教的先知、圣人的姓名中取,男性的名依男性来,如尔萨,即基督教里的耶稣——伊斯兰教认为他是本教的伟大先知之一;女性的依女性来,如法蒂玛(圣人的女儿)等。

云南回族自蒙元时代因军事征服、屯兵等原因入驻云南,从原来的色目人非我族类渐渐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中。若非伊斯兰信仰-文化将他们紧紧联结,恐早已如先前的众多其他少数民族一样完全融入构成汉族的源流中去了。

伊斯兰文化是寓法于教义之中的,一部古兰经包括了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细节,也因此对于信仰伊斯兰教的民众它是无时无地不存在的,伊斯兰法作为法律文化圈跨越世界上最广阔的地域范围[8],而且,西方传统致力于区分法律和事实并设计出相应程序以保两者不互相干扰,而在伊斯兰教世界却是致力于两者互相关联并设计出相应的程序以深化这种关联[9]。在茂龙这个地方,伊斯兰教义深入到了回族婚俗的每一个重大细节。婚姻的成立,没有阿訇的主持不算合法有效;而且要遵从一定的规矩,如果阿訇不遵守也会受人指责。

在同时,地方的习俗,具体如婚姻缔结所要求男女各方付出的财力、婚嫁年龄的大小、登记与否、要摆什么样标准的宴席等也深入地与回族生活结合。仅仅从早婚来谈,今天的现代人可能认为一无可取之处,但是一种习惯和观念之所以可以长期存在,总是有某些未被发现的存在的合理性,即使一些今天看来非常荒谬的做法,在当时当地的社会中也许会有一些特殊的社会功能[10]。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来看,成婚迟一些的女子当然明白自己生活里最需要的是什么……反过来,早婚的女子不但在心理方面比较的容易适应新环境,并且体格方面也比较健全……生育也易于应付[11]再看彩礼,有深恶痛绝的人深恨以为必须杜绝才是现代,然而,从社会学方面看,它的重要性在于,这些聘礼与嫁妆都是双方父母提供的新家家庭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为一家物质基础定期的更新[12]

谈到国家法的影响,可以认为这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人人明知的一个无形的规制。虽然以守法为例外,以不守法为惯例,但是对法律的规避是在意识到了国家法之存在和一般权威性之前提的情况下进行的。譬如,生几个孩子一般都是根据国家法来确定并且遵守的。结婚证之有无也并非完全没有影响。茂龙一个女孩结婚一年要离婚,没有结婚证,没有到法院进行诉讼,自己损失就较大,陪嫁的近万元的东西最后只带回家一辆3000多元的摩托车。在我家乡有一个女孩子,结婚后不堪忍受男方家人的歧视,想离婚,但是以前没有登记领结婚证,于是在提出离婚之前赶着去补办结婚证,怕没有的话在法院诉讼中会不利。规避的前提是意识到它的存在。国家法就以这种方式影响到村民的生活,并慢慢渗入了他们的生活内核。

故而,总的来说,这样的生活可以被看成是一种自生然而却不断吸收着外界能量的系统,有着自己的一套运行规则:生长于民间的法律有各种各样的形态[13]。单单婚俗而言,原本其本意无非是在维持结婚的两个人营造长期的夫妇关系,长期的夫妇关系是抚育子女所必需的条件。为了双系抚育,人造下了这样多的花样[14]花样的不同可能来自具体的地方性差异。各种不同的因素参与到这个系统之中,渐渐便生长出现存的某种传统:或许,传统的作用是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或者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令其符合地方常识、地方性想象的结合。以他者的目光来观察分析,在这些花样的背后,种种宗教的、文化的、经济的、法律的东西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存在之网、意义之网。                                                                                                 

1[]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1998p5

2[]福柯:《性史》,姬旭升译,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版,p268

3、林惠祥:《文化人类学》,商务出版社1991版,p141

4、上揭林书,p141

5[]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p101

6、纳麒:《传统与整合》,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p16

7、前揭林书,p156

8、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中国政法大学1997p250

9[]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p54

10、苏力:《法治与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46。参见“语境论”,《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11[]蔼理士:《性心理学》,潘光旦译注,三联书店1987版。

12、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1998p54

13、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法大1997p15

1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大98p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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