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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的社会保障———对山东农村互助合作规范的经济分析

2009-01-09 18:32:42 作者:桑本谦 来源:中国知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我国农村,相当一部分家庭可能会在一段时期陷入经济困境。尤其是在修建房屋、婚丧嫁娶、遭遇疾病以及其他重大灾难的时候,以单个家庭的经济实力就难以应对。由于种种原因,农民一般不能或不愿从市场购买保险或从银行获取贷款,政府目前也无力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家庭就迫切需要亲友、邻居提供物质、金钱或劳务方面的帮助。这样,一种民间社会保障就在农村家庭之间的长期互动关系中逐渐形成了,其主要内容是一些由私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来维持的互助合作规范。尽管上世纪50年代之后国家权力深入乡村以及历次政治运动瓦解或淡化了许多乡村传统和民间制度(比如宗法制度) , [ 1 ]但这些互助合作规范的生命力却很强,即便在人民公社时代也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甚至被强化了)

  本文是一个实证研究,经验性资料来自于我对山东济南地区某个村庄的“考察”。与其说是“考察”,倒不如说是“回忆”,因为我在这个村庄生活了二十多年并且至今依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个村庄是我的故乡。

一、村庄里的各个阶层

该村庄位于济南西南郊区,是远近闻名的一个大村庄。人民公社时代曾被分为18个生产队,现在的总人口大概在70008000之间。村庄地处丘陵与平原衔接地带,大部分农田是旱田,种植粮食作物,但地产微薄,基本上是“靠天吃饭”。所以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村民们普遍很贫穷。改革开放之后,村民们逐渐富裕起来,并且一部分村民已经非常富裕。伴随着经济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村民们之间阶层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最富裕的村民主要是一些“包工头”,还有砖厂和石料厂的承包者,他们致富的机会主要来自于济南城区的土建工程,城区多年来的扩建改造为他们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承包工程的机会。起初,他们组织的农村建筑队只能承包一些土方、绿化、维修、装修之类的简单工程,或是一些暖气道、下水道之类的楼房配套工程。上世纪90年代之后,这些“包工头”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大,与建筑公司和市政部门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他们开始有能力承包一些中型的土建工程,或从建筑公司的大型工程中分包一部分。这部分最富裕的村民组成了村庄里的“上流社会”,他们彼此之间交往频繁,经常聚会,互通信息,有时相互拆借资金,甚至还可能合伙承包较大的土建工程。与普通村民相比,他们拥有智力、经济和社会关系上的多重优势。尽管和普通村民的交往越来越疏远,但他们没有完全脱离村庄的关系网络。以他们的经济实力完全可以在市区购房买车,相当一部分人也的确这么做了,但他们依然定居在村庄里。他们一般不参与普通村民之间的互助合作,但如果有较贫穷的村民请求他们提供帮助(经常是借钱或借车) ,他们一般也不会拒绝,当然,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村庄的“中产阶级”是由从事商业、运输、维修、爆破和饲养的个体户组成,这些家庭的年收入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虽然收入颇丰,但仍摆脱不了辛勤劳作,生活也很节俭。他们还需要继续攒钱,因为翻修房屋、娶媳嫁女、为孩子支付学费、赡养老人以及为自己养老都是一笔不菲的开支。他们没有脱离农村的社会关系网络,并且由于经常有较贫穷的村民登门求助,所以他们的地位、声誉和人缘都比较优越。和“上流社会”的村民一样,他们已经不从事农业了,分给他们的田地也早已转包给其他村民了。

在这个村庄,普通家庭的年收入不足两万元。男劳力大多有较好的建筑技术,有机会到城区打工,从事建筑装修之类的工作。他们早出晚归,生活非常艰辛,村庄里的“包工头”通常就是他们的老板。打工是不定时的,很多时候无工可打,所以他们不能放弃农业收入,尽管农业收入很低,但至少粮食可以不用买了。遇到荒年,农业颗粒不收,就会给这些村民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普通村民是互助合作规范的坚定维护者,当然,他们也是规范的最大受益者。

村庄的互助合作规范是有界限的。亲戚朋友当然是一个最紧密的互助群体,一条胡同内的邻居之间也有比较紧密的互助关系,尽管彼此之间的纠纷屡屡发生。此外,还有两个界限,一个按阶层划分的纵向界限,相同阶层的家庭之间的互助关系比较紧密,不同阶层之间的家庭则少有往来———除非彼此之间有亲戚或血缘关系。另一个界限是根据过去的生产队划分的横向界限,尽管人民公社已经被废除二十多年了,但这种制度遗留的痕迹依然存在。在婚礼和葬礼的互助合作中,人民公社时代的制度痕迹表现得十分顽强,婚礼和葬礼通常需要几十个帮工,但大部分帮工来自与东家相同的生产小队,同一生产小队的村民也觉得有义务提供帮工。此外,婚礼和葬礼的指挥者也一般由人民公社时代生产小队的历届队长们担任。

二、村民之间的互助合作

修建房屋人民公社时代,修建房屋的劳务几乎完全由亲友邻居以及关系紧密的社员(他们通常来自同一个生产小队)在非农忙季节免费提供,修建房屋的家庭通常只需要招待这些帮工伙食和烟酒茶。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始,伴随着农村建筑队的兴起,修建房屋开始具有商品化的性质,即把主要劳务发包给农村建筑队,但一般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做法,也就是说,修建房屋所需要的建筑材料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规划预先购置的。农村建筑队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也从不靠挂有经营资质的建筑单位。并且他们既不在工商部门注册,也不向税务机关纳税,所以严格说来,这些农村建筑队都属非法经营。但政府似乎有意网开一面,从未对这些非法建筑队采取过查处、惩罚、取缔等强制措施。

尽管把主要劳务发包给建筑队,但修建房屋仍有一些辅助性劳务需要亲友和邻居们提供帮工。这些帮工虽然是免费的,但不是无偿的,当免费提供帮工的亲友和邻居也遇到类似修建房屋的“大事”时,这个已经获得帮助的家庭就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同样的帮助。如果被帮助的家庭没有相当的劳力,也必须采取其他的方式(比如在适当的时候赠送某些实物)来“补上这个人情”。婚丧嫁娶举办婚礼和安排葬礼无论如何都离不开亲友邻居的帮助。在农村,这都是需要几十个人分工协作才能完成的复杂事务。按照当地的风俗,婚礼需要大摆宴席,这就意味着举办婚礼的东家需要在婚礼当天立即开张一家小规模的“酒店”。“酒店”里的厨师、采购、财务、卫生以及各种服务都由帮工们临时充任,“酒店”所需的各种设施器具大部分是从邻居们的家里借来的,并且借还和保管都由“指挥人”派专人负责。此外,婚礼上的事务还包括传帖、书写和张贴对联、组织车辆、搬运嫁妆、迎接新娘等等。近十年来农村家庭举办婚礼也开始走向商品化,一部分婚礼在酒店举办,这就省去了许多复杂事务。在酒店举办婚礼的费用肯定更高一些,但对这些家庭有吸引力的是,无须欠下邻居们太多的“人情”。

由于农村婚礼部分地走向商品化,葬礼的复杂程度在总体上已经超过了婚礼,并且葬礼有更多的禁忌。由于远亲近邻都会来参加葬礼,所以葬礼也需要组织一个小规模的“酒店”。尽管葬礼上的“酒店”规模与婚礼相比要小得多,但不可能把这些事务转嫁给真正的酒店。除此之外,葬礼上的事务还包括打造棺材、建造坟穴、组织出殡以及其他各种仪式性事务。与婚礼不同的是,葬礼的事务几乎全部由邻居们来提供帮工。最引人注目的一个环节是抬棺,出殡安葬时需要把棺材从家里抬到胡同口的机动车辆上(甚至直接抬到坟地) 。一个最重要的禁忌是在这个过程中,沉重的棺材不能和地面接触,因此,为了保证不触犯这个禁忌,就必然需要十几个青壮劳力共同协作、轮流换班,显然,这是任何一个家庭都不可能独立完成的。在这个村庄的历史上,还从未有哪家花钱雇人抬棺,正因为如此,雇人抬棺是连想都不敢想的奇耻大辱。①在全部事务的规划和分工安排上,指挥者拥有不受怀疑的权威。如果哪个年轻的帮工不服从指挥,或干活偷懒,或拈轻怕重,几个年长的指挥者可以当面训斥,大部分人(尤其是年长者)都会站在指挥者一边,被训斥的年轻人通常没有辩驳的机会。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年轻人在这个“公众场合”都会顾忌自己的名声。有时候,不请自到的帮工甚至远远超出实际需要的数量,东家因此需要支付一些额外的费用,但没有哪个东家会因此抱怨,因为婚礼和葬礼上帮工数量的多少常常反映了这个家庭在村落里的名声和地位。借贷几乎所有的家庭都会在不特定的时期面临突如其来的经济压力,建房、疾病、购买比较贵重的生产用具、或是儿女突然考上大学并因此需要支付一笔高昂的学费,如果家庭积蓄不足以应对,就需要向亲友邻人筹借。不同的家庭筹借资金的能力并不相同,一般说来,偿还能力强、信誉好的家庭借钱较为容易。亲友邻人相互之间的消费性借贷不会收取利息,小额借贷也无须制作书面证据。债务期限一般没有明确的约定,债务人在两三年之内无法偿还,债权人如果没有紧急事由一般也不会催讨,但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偶尔提及这笔债务,以表明自己认帐。法律上规定的时效制度,在邻里之间的借贷一般不起支配作用,实际上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制度。我曾经给某位村民谈起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他听了之后先是惊讶,后又感到很可笑。人们还是信奉“人死债不烂”、“父债子还”的道理,认为这才是天经地义的。即便债务人想赖帐不还,也不会以法律上的“时效”作为逃债的理由。不过,逃债的情况的确很少见。修建房屋自然是每一个家庭的大事,一般规格的农户住宅造价需要4- 6 万元,对于普通农村家庭而言,这是需要积攒几年的收入才能支付的一笔开支。一般说来,当一个家庭积攒到房屋造价的2 /3的时候,就开始考虑动工,另外1 /3的不足部分可以从亲友那里筹借。修建房屋自然是向亲友借钱的很充分的理由,普通家庭筹借1- 2万元并不困难,但几乎没有哪个家庭完全或大部分依靠借钱来修建房屋。这种负债建房的做法很类似于城市居民的贷款购房。

三、规范的经济学意义

乔治·霍曼斯在其著作《人类群体》中,辨识了“一个世界上最为普通的规范,如果有人为你做了点好事,你就必须也为他做大致相当的一点事作为回报”[ 2 ] (284) 。在这个村庄里,这个普遍性的规范在村民之间的互助合作中随处可见。只有当一个家庭从另一个家庭那里获得的回报与这个家庭此前为另一个家庭的付出大体对等时,相互之间提供的帮助以及相互之间欠下的“人情”才算“扯平”,总之,每个家庭都会用心记着一笔帐,给哪家帮了多少忙以及欠下哪家多少“人情”都在帐目上记得清清楚楚。“扯平”规范可以解释为什么互助合作的范围会以村庄的阶层为界限,低阶层的村民之所以一般不向高阶层的村民求助,就是因为低阶层的村民知道,被求助的村民在任何时候都不大可能反过来再求助于自己,因此根本没有机会偿还这个人情。“扯平”规范通常包含着一些复杂的、但却能被大家大致认可的计算方式。比如,甲家的壮劳力为乙家建房时提供了一天帮工,日后等甲家建房时,乙家如果没有同样的壮劳力,就至少要由一名妇女为甲家提供两天帮工才算扯平,否则乙家就仍欠甲家的“人情”。如果甲家不再需要建房,而是要举办婚礼,乙家即便有壮劳力也不能一对一地提供帮工,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婚礼上的帮工不如建房时的帮工劳动量大。再比如,甲家为乙家提供了一笔不需偿还利息的借款,如果甲家不再需要向乙家借钱,乙家就要找机会用提供劳务或实物的方式来“扯平”,而劳务或实物的价值应大体相当于借款的利息。由此可见,尽管亲友邻人之间的互助合作不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交易,但市场价格仍然可以作为衡量付出与回报多少的参考性标准。既然如此,为什么“扯平规范”拒绝直接采用货币支付的方式? 对此,提供帮助者的回答一般是:“这么做不近人情”或“我不是那种惟利是图的人”或“我不想染上铜臭气”。与此相应,获得帮助者也会把直接用金钱补偿的方式看作是对帮助者的不敬或侮辱。表面看来,货币支付会破坏被亲友邻人所珍视的“人情味”———如果一个家庭给另一个家庭提供帮助之后,被帮助的家庭立即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帮助的价钱,那么两个家庭之间的“人情味”就荡然无存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一个家庭给另一个家庭提供帮助之后,提供帮助的家庭就从被帮助的家庭那里储存了一种权利,一种在需要的时候要求被帮助的家庭提供帮助的权利,这在许多情况下是农村家庭更加珍视的利益,是不能用货币从市场上买到或至少是不能及时买到的,而货币支付却使提供帮助的家庭失去了这种权利。紧急状态的市场化服务在农村还不十分发达,农村家庭在面临紧急状态的时候只能依靠邻居们的援助,因此在邻居们那里预先储存一些“人情”对于每个家庭都是十分必要的。农村的无息借贷就明显具有这种意义,由于每个家庭都可能面临突如其来的经济压力,而从银行或信用社获得小额贷款是很不容易的。放贷者之所以愿意不收取利息,一个很现实的考虑就是,等他需要时也可以从借贷者那里获得同样性质的无息借款。即便在非紧急状态下,农村家庭的互助合作仍有重要的经济学意义。一般说来,从邻居处获得帮助总比从市场上购买同样性质的商业化服务要便宜一些,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互助模式至少节省了农村家庭必须支付给商家的商业利润以及必须缴纳给国家的税收和管理费用。很简单的例子是,农村家庭以互助方式举办婚礼,就不会让饭店从中赚钱了。无息借贷的情况也是如此,农村家庭相互之间提供小额借款,专业性金融机构就不会在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赚取差价。与此相契合,无息借贷的“人情”多少是参照存款利率而不是贷款利率的尺度来衡量的,也就是说,如果放贷者在可以预期的时间限度之内不会反过来向借贷者借钱,那么借贷者就可以参照存款利息的多少来补偿欠下的“人情”。

互助合作规范支持亲友邻人之间的无息借贷,其目的显然是在乡村社会的关系网络中推进一种小规模的社会保障。由于专业性保险机构以及政府税收支持的社会福利在乡村社会还不十分便利,所以这种互助模式的社会保障就显得尤为必要。此外,农村家庭借款建房还类似于城市的贷款消费,只需考虑到农村家庭并不享有单位和国家补助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可能向城市居民那样在购房时能够方便地获得银行的按揭贷款,就不难发现,借款建房隐含着一种互助模式的金融制度。互助合作也给农村的闲置劳动力创造了一些非正式的就业机会,而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互助合作的这一经济学意义尤为明显。由于那时闲置劳动力的数量远比现在要多,所以那时农村家庭互助合作的范围、深度以及积极性都和现在的情况不能同日而语。最近十几年来,随着城市对农村民工需求量的剧增,地处城市附近的这个村庄已经没有多少闲置劳动力了,这种情况显然抑制了农村对互助帮工的供给和需求,婚礼、葬礼以及修建房屋的帮工数量都比过去少多了,许多家庭已经感到请人帮忙是件越来越说不出口的事情。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流行的“饭店婚礼”以及逐渐兴起的农村建筑队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的互助帮工。农村建筑队的非法经营性质之所以得到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商、税务、质检、安检)的谅解,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不希望因对农村建筑队干涉过多而给村民修建房屋增添一些额外的费用。

四、规范的维持

村庄的互助合作规范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维持的,如果哪个家庭破坏了“扯平”规范(即欠下许多“人情”却不想偿还) ,“受害者”显然无法对这个家庭使用法律救济的手段。如果以某个家庭不偿还“人情”为理由而把这个家庭诉至法庭,这样的官司是打不赢的。维持规范的力量来自于乡村,在互助合作规范的背后我们仍然可以观察到一个精致的惩罚结构。亲友邻里之间的小纠纷通常是由其中一方明显破坏了“扯平”规范而引起的,经常破坏“扯平”规范的家庭通常会遭到惩罚,惩罚的方式首先是遭到议论,此后就是在违轨者需要帮助的时候遭到拒绝。该村庄有一户家庭就因为总是破坏“扯平”规范而落得了一个坏名声,这个家庭在举办婚礼时获得邻居们的很多帮助,此后却不再给任何人提供帮助。但邻居们除了议论无计可施(这个家庭有几个青壮劳力,很多事情甚至修建房屋也不需要别人帮忙) ,所以邻居们找不到惩罚违轨者的机会。我曾听到的一句愤怒的指责是:“等他家老的死了,让他们兄弟几个把棺材自己往外抬! ”几年之后,这个愤怒的指责竟然应验了,这个家庭的老人死去之后,村里竟然没有人帮忙安置葬礼,兄弟几个跪在村口的街道上苦苦哀求,才最终由村长召集几个年轻人把棺材抬走掩埋。这个事例教训了很多家庭,它生动地展示了民间惩罚的威慑效果。反过来想,乡村习俗之所以顽固地坚持许多传统的铺张仪式,甚至鼓励婚丧嫁娶的大操大办,部分的原因可能就是为了保持民间惩罚的威慑效果。因为在传统的铺张仪式上,邻人们最容易找到针对某个家庭的惩罚机会。试想,如果传统习俗允许老人死后可以被子孙们随随便便的掩埋,那么邻人们对这个恶劣的家庭就无可奈何了。在这里我们可以观察到习俗与规范相互支持的共生现象。近十几年来,传统的铺张习俗已经大大弱化,举行“饭店婚礼”已经不再是丢人的事情,伴随着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火葬的强制执行越来越严格,传统的葬礼仪式也大大简化了。这些现象导致了农村对帮工需求数量的减少,以及乡村对违规者惩罚力度的减弱,而农村互助合作规范的削弱也肯定与此相关。

村庄的互助合作关系是有范围的,并且这个范围很有限。每个家庭都不可能向一个不熟悉的外乡人提供无息借款或免费帮工,让外乡人欠下自己的“人情”无疑是一种很大的“商业风险”,不能指望外乡人的感激会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这也说明乡村社会的利他主义行为是商业性质而非慈善性质的。在小范围的社会关系网络之内,最容易发生重复博弈的情形,维持一种互助合作规范所需要的惩罚结构因此是强有力的。逃避“人情债”等违轨行为所获得的机会主义收益很容易被惩罚所施加的成本所抵消。比如,借钱不还在人们彼此熟悉的村庄内部是不可能持续获益的,一旦坏了自己的名声,就会失去许多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至少,如果别人都知道你是一个借钱不还的人,你就很难再去向别人借钱了。而在一个大范围的社区之内,重复博弈的几率会降低,报复性惩罚的机会会减少,舆论的威慑效果也会削弱。与此同时,违规行为的机会主义收益却在增加。因此可以判断,互助合作规范很难维持在一个大范围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正因为如此,村庄的互助合作仅仅维持在亲友邻人的小规模关系网络之内,或者充其量扩展到过去的生产队。婚礼和葬礼上提供帮工以生产队为界限是人民公社时代留下的制度痕迹。为什么这种制度痕迹能够保留下来? 对此,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可以节省交易费用。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自然延续,很重要的原因是改变这种制度的费用很高。[ 3 ] (161)人民公社时代的互助合作范围就是以生产小队为界限的,这种界限虽然被官方废除,但村民之间的互助合作却没有其他的界限可以取代,于是继续沿用过去的界限就是一种合理的集体选择。同样的道理,如果通过选举、竞争或考试的方式来产生一个婚礼或葬礼上的指挥者,需要耗费很高的交易费用,那么接受过去“领导”的指挥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原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

村庄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施行法律规定的火化制度,但执行并不严格,时松时紧。村民们一般不会自觉执行火化制度,只要没人管,还是要为死者打造棺材。

[ 1 ]梁治平.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A ]. 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C ]. 王铭铭,王斯福主编.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418- 419.

[ 2 ]George C. Homans. The Human Group [M ]. London: Routledge. 1998.

[ 3 ] []波斯纳. 法律理论的前沿[M ]. 武欣, 凌斌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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