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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中忽视的问题:缺乏对学生案件事实判断能力的培养

2009-01-22 15:25:07 作者:吴情树 来源:http://qingyuanshan.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笔者有机会办理了几个比较有争议的案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我们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所谓的疑难案件,更多不是法律规范的解释问题,而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问题,办案人员首先需要通过各类证据将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进行观念意义上的还原,在还原案情的过程中,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就显得非常的重要,而这种判断能力的培养一直是我们法学教育中所忽视的。

 

  首先,课堂教学无法传授学生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何对证据进行归纳、概括及判断直接影响到裁判结论的形成。因为司法过程是一个面向案件事实不断解释法律规范与面向法律规范不断概括、归纳案件事实之间不断调适的过程。

 

    我国法学教育目前最大的失败在于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其最大原因不在于学生没有解释法律规范的能力,而在于学生没有归纳、概括、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即将案件情况进行还原的能力。在我们的日常法律教学中,教师所举的案件基本上都是那些证据已经充足,信息比较充分的案件,基本上不需要学生对这些证据进行一系列的归纳、分析和判断,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基本上就缺少一种运用法律规范的模型对现实生活中千奇百怪的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概括,并提取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些事实要素的能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所面对的不是一个经过剪辑、加工和制作的案件事实,而是一堆没有经过剪辑、加工、整理的原始事实。我们要得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之前,首先要对这些原始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和提取,然后再运用法律规范对这些事实进行涵摄,最后形成一个供我们进行规范判断的事实。这种对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整理、归纳和提取并不是课堂教学所能传授的。

 

  其次,司法考试无法检验学生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现在的司法考试更多的是考查学生对法律规范的解释能力,而不是考查学生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笔者通过对历年司法考试中刑法真题的考察发现,案例经过命题人员的加工和制作,已经丧失了案件事实的原始形态。在考题中,命题人员没有列举,也不可能列举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而是假定这些案件事实已经存在,并且是成立的,不需要经过考生再次进行案件事实的判断,考生要回答的是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对这些事实进行判断,看他们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这种考题的致命弱点就是忽略了考生对案件事实的归纳、推理、提取以及判断的能力,而仅仅考查考生对法律规范理论的理解和记忆,这样考出来的学生,即使非常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非常熟悉法律规范的理论,但由于缺少考查考生对证据的概括、归纳能力以及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能力,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一旦到了司法实践,他们仍然无法独立办理案件,仍然必须从头开始学起。

 

  因此,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中,一定要重视培养学生对案件事实的归纳、概括能力,重视培养学生对各类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能力。而这种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能力,更多的是依赖判断者的人生阅历、生活常识(经验)、社会洞察力以及自己的价值观念。这一系列实践能力的培养唯有让学生参与司法实践,亲自办理案件才能够养成,而这一些唯有通过毕业实习、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法律实践教学的推进才能够完成,因此,法学院的教学应该非常重视法律实践的教学。同时,作为国家法律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也不应该忽视对考生有关案件事实能力的考查,希望在今后的司法考试改革中,命题人员在编撰主观题考试的时候,要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以及证明案件的证据罗列出来,让考生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概括和判断,并从中提取出符合某种法律规范的事实性要素。只要通过这样的考查,那些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才能具备最基本的办案能力与技巧。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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